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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事都要脚踏实地地去工作,不驰于空想,不鹜于虚声,惟以求真的态度作踏实的工夫。以此态度求学,则真理可明,以此态度作事,则功业可就。
3、一切都靠一张嘴来做而丝毫不实干的人,是虚伪和假仁假义的。
4、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论文关键词 证据裁判性原则 心证 判断标准
目前,诉讼已经成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当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法官断案的准则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规定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的制度、条文,没有较多的可变动空间;“事实”是适用何种法律、如何适用选择的法律的前提及依据;而事实的认定取决于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因此案件的定性的关键在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既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一、证据裁判性原则
证据裁判性原则是法官断案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诉讼终了时,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对案件做出裁判,这是由“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所决定。法官裁判的做出有两种前提:一是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做出裁判;二是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法官适用证明责任的规定做出裁判。由此可见,该原则的实现是建立在客观理性的证明判断标准之上的。法官自由心证是其下位概念,与法定证据制度一起,是实现证据裁判性原则的途径方法。实际操作中法定证据制度一直以“理性、客观”的本质特征为资本,占据主位;法官自由心证则从旁辅助。
实际生活中的案件种类繁多、变化多端,即使是同一个证据,在不同案件中亦会处在不同的地位,反映出不同的作用,使得证明活动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或者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明了,现实中也不可能存在一个适合判断所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的通用标准。所以法律就案件事实清楚的判断规定只能是概括性、框架性的。在此大框架之下,法官会根据自身的内心感受来理性地分析证据,形成法官心证。上述两种情况法官都要形成一定的心证,前者是确信事实存在,后者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等诉讼资料进行评价仍难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心证的基础,必须先有证据,才有对证据价值的评价,才会有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心证乃是由证据而得,既无证据,即无心证,亦无价值。”法官必须在有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的调查、质证等程序,对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作出评判,形成内心确信后对案件进行裁判或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做出裁判。
二、证据制度之下的法官自由心证
(一)历史背景
证据采信方面一直存在着法定证据制度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博弈。从证据制度发展史看,证据制度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之下,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存在的基础是人们对神的崇敬信任。依据现代的观点,该“证据”实际上与案件事实缺乏相关性,是与当时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愚昧无知状态相适应。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逐渐拥有了自己的思想,神示证据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16至18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证据制度——案件证据的证明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一律由法律严格规定,法官不得将自己的判断注入案件审理。较之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可谓一大历史进步,人类认知开始从愚昧无知走向了理性。该制度完全限制了法官个人的专横武断,且由于法定证据制度事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与判断,限制了法官的调查证据的范围,将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作普遍规律。
所谓“自由心证”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的自由心证主要体现在对证据、证人的判断上。帝国时代哈德良皇帝在其批复中指出:“你们(裁判官、行省总督)最好能够确定证人的诚实信用程度,他们的身份,他们的尊严,他们的名声,谁似乎闪烁其词,是否自相矛盾或显然的据实以答”。近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最早产生于法国,在1808年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法律不计较陪审官通过何种方法认定事实,也不为陪审官规定据以判断证据是否完全和充分的任何规则,法律仅要求陪审官深思观察,并本着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在他们理智上产生了什么印象”。现代的自由心证是在批判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继承传统自由心证中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的同时,逐步摒弃其中的非理性因素,通过确立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加以规定,使之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
(二)证据制度的内部矛盾与证据裁判性原则
按照我国的通说,自由心证可以定义为法官认定证据的一种制度,即法律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预先不做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加以判断的一种活动。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会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将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广义的法定证据制度概念包含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做了详尽的规定,能够让案件得到高效率的解决,无需法官做遵照法律规定审查提交证据以外的工作,然而这样过分注重证据及证明活动的一般情形,忽略了不同案件中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形,忽略了个案证明中的特殊情形,将审理某些案件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作一切案件收集、判断证据的普遍规律,同时法官对待案件的积极作为也被降到最低。运用法官自由心证来审视案件证据事实则是一种主观因素极强的制度,法官能够充分参与其中并且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证据采信问题;另一方面却大大降低了案件审理的稳定性和统一性,难免民众对司法威信力产生质疑:首先法官的学识、阅历、办理案件的经验、性格乃至性别、个人偏好都是不一样的,而这些因素无不影响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程度;其次,若是法官裁断证据的主观因素极强,外界的利益诱惑、环境利害等容易干扰其理性判断。如此一来,导致证据裁判性原则在法定证据制度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矛盾、争议中难以贯彻。
证据裁判性原则中法官对案件做出裁判的依据是案件事实清晰达到证明标准或者事实不清晰则按照证明责任判决。法官最终做出的是一个主观内心判断,而这个主观内心判断形成的过程环节便是上文提及的症结所在:法官在判断过程中将案件的哪些证据材料视为证据,选择依据中主观因素、客观的法律规定标准各占多少比重;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部分或法律关系是哪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程度,证据之中哪些能够相互佐证等等,无一不与法定证据制度和法官自由心证的权衡息息相关。解决这个困境的关键是理清证据裁判性原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关系,即法官自由心证在实现证据裁判性中所占比例、限度的多少。
三、证据裁判性原则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把法定证据制度和法官自由心证完全对立起来是有失偏颇的。
王亚新先生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人们一直将法定证据简单地等同于积极的法定证据,即认为裁判者在审查运用证据过程中,必须听命于法律,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然而,随着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倾向消极的法定证据——“在欠缺法律所预定的必要的证据的时候,不许论罪,即便其已形成心证”。这个观点使得法定证据制度与法官自由心证从“非此即彼”转变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之所以有学者提出这样的看法,是认识到法官的自由心证不能简单归纳为“主观因素”。法官是一个拥有专业知识和专门工作经验的特殊群体,他们看待法律问题较一般人所使用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是不同的,这样的差异本身就包含了“法律人的理性”。“法律人的理性”以法律人的主观内在作为表达载体,由此产生的外化的认知判断被他人的可接受程度不及法定证据制度通过客观的、可触及的法律规定得到的结果。因此,要让法官自由心证符合证据裁判性原则的理性要求,就必须在一定的外在客观载体上有所体现——“满足法律所预设的必要的证据”:一方面,最大限度保障法官的理性的实现,发挥法官“寻找法律”之外的作用;另一方面,阻断法官主观随意性和认识判断偏差,防止出现以理性为外衣的非理性现象。
关键词:行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教师;劳动合同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2
一、利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法律归类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体制,高等学校分为公办和民办两大类。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国有企业集团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即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企业资金投入高等教育,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予以正面定义,而是采取“非”的定义方式,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根据立法法理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意,可以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作如下界定:国家机构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举办的面向社会或不面向社会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是公办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就是民办学校。
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之前(注:当时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的是完全计划即统筹统管的管理方式,国有企业完全由国家无偿投资,国有企业资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资产实质上就是国家财政资金,国有企业产品全部按国家计划进行无偿调配,此阶段,如果国有企业投资举办学校,国有企业投资的资金实质上就是国家资产即国家财政资金。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等经济法律法规的出台,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法人制度和股份制改造后,国有企业资产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财政资金,国有企业中仅有部分资产属于国家资产(注: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另外,即使是国有资产,其处置方式已经与传统的无偿调配方式有了本质区别,国有企业资产是作为企业法人的国有企业法人资产,国家不能随意处置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此时,如果国有企业投资举办高等学校或者向原举的办学校追加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办学的资金已经不再是国家财政资金,即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而是企业资金[1]。
因此,国有企业集团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高等学校属于民办高等学校,该类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应当由《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调整。
二、我国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制度及行业高等学校的法人归类
改革开放以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民办律师事务所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为了加强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纷纷制定了审批和登记的规章,管理体制可谓五花八门、利弊共存。1996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统一登记精神,国务院于1998年10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宗旨和管理体制等,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部门是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后,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许多有关行政部门仍然坚持自己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混乱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
民政部于1999年12月28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和其它共十大行业分类进行登记。同时,民政部决定从2000年初至2001年底用两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后,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大多数有关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通知、条例、办法,指导本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民政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较大改变,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2]。但是,由于上述条例、办法的效力低于《民法通则》,法学理论界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人们普遍地缺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论认识,影响了对上述条例、办法的贯彻执行,有的省份、地区,将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登记为公办高等学校,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的将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登记为民办高等学校,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律适用仍然比较混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述条例、办法的规定,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三、利用非财政性国有资金举办的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条、第2条的规定,教师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之前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教师是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国家财政拨款举办的大学、中专、中小学、培训中心等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是国家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国家根据计划分配或调配相应数量和结构的人员即教师承担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国家是按照或比照公务员或国家机关干部管理教师,教师主要是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要求从事教学及管理活动,实际上,教师是一种准公务员。
国家实施教育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对部分财政拨款举办的学校进行了改制。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办学主体,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公民个人都可依法举办大学、中专、中小学、培训中心等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而且允许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办学。由于办学主体不同、办学资金来源不同,所举办的学校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主要分公办和民办学校。因而,在不同学校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具备不同的身份,其中国家财政拨款举办的学校中的教师仍然是准公务员。但其他学校中的教师,不再具有准公务员身份。
行业高等学校是一种民办非企业法人,由于这类学校不是国家财政拨款举办,承担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不是国家根据计划分配或调配,而是由学校自主招聘和聘请,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年限、工作岗位、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主要由双方在《招聘合同》或《聘请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种《招聘合同》或《聘请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因此,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四、结语
国有企业集团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高等学校属于民办高等学校,该类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行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参考文献:
[1]熊建武,戴小朋,高志强.国有企业集团举办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适用[J].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
[2]吕为锟.论中国法人制度新理论及其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N].来源:http:///lw/lw_view.asp?no=4037
[3]熊建武,周进,熊芊,高志强,戴小朋.《行业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与制度研究》课题调研报告[J].中外教育月刊,2005,12.
[4]熊建武,周进,郭立年,等.浅析国有企业集团举办高等学校的法律性质[J].当代教育论坛,2006(2).
【关键词】对外交流;卓越人才;行前教育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loser relationship and the increasing flow of talent in academic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more and more students have chances to learn aboard.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discusses from the point of the before education, then mentions some ways to work of the administration for exchange students.
【Key Words】Exchange Abroad Outstanding talent Education before Going
引言
在高等教育进一步普及的同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正作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济大学近年来立足于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将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也作为不可或缺的目标素质之一。同济大学已先后与德国、奥地利、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法国、以及港台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企业)签署了138项校际协议(包括签署意向书和重新更改协议),向在校学生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当下对外交流项目呈现出形式多样、参与人数众多、停留地点分散、集中管理困难的特点,如何才能确保大学生在对外交流期间充分利用宝贵的机会拓宽国际视野,在学习质量、生活品质、心理思想状态和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均有所保证。这是我们在管理中打开思路,进行管理创新的推动力。在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只有在项目前期切实有效的把好行前教育关,才能够做好对外交流项目的管理工作,为具有国际视野的卓越人才培养作出保障。
1、把好行前教育关的必要性
目前大学生的年龄段基本上集中在80后与90后之间,往往体现出个性鲜明、缺乏出国独立生活经验、生活自理能力差等共性特质。当他们参与到对外交流项目中时,在完全陌生的国外环境中这些特质将在一定程度上被放大,引出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孤身在外进行交流学习的大学生,他们在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危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危机方面,往往缺乏家长及老师的及时指导与帮助,常常需要独立面对和处理紧急情况。通过行前教育环节对大学生的危机处理知识进行强调,强化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意识的避免突发事件的产生并能够在危机发生时有效的进行自救与求援。
此外,在对外交流过程中,朝气蓬勃的大学生难免会接触到一些国外意识形态与思潮的影响,通过行前教育树立大学生社会主意核心价值观,确立意识形态上的判断准绳,避免受不良思潮的侵蚀等方面都有积极进步的意义。
2、把好行前教育关的工作途径
教育对外开放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推动力,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国际交流和合作,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是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国际合作交流中,做为人员的派出方在行前教育中,诸如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科研实践等方面自然是大家所关注的焦点。结合当前对外交流发展现状,我们应更加将工作途径的重心关注到重视思想教育、倡导多方协作、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术诚信素养等方面,以适应发展的形势需要。
2.1 重视思想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卓越人才
行前教育中的思想教育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强调坚持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使之明确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没有人可以在没有交流的情况下独自生活,一定要对社会的发展负责,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欲望而生活。这样才能使国家社会更加美好,使自己越发卓越。
强调坚持的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强化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教育,旨在促使大学生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思想的先进性,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国外一些不良思想和思潮的侵蚀与拉拢。在国际交流过程中,走出国门的大学生其言行举止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祖国,代表着中华儿女的形象,因此行前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强化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旨在展现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同时适应各国法律规范和社会环境,避免因为公民道德层面的一时疏忽招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践踏草坪,随意涂鸦,乱扔垃圾等“不拘小节”的行为不仅在国内不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在国外更容易招致严厉的处罚,以致影响交流项目顺利正常开展并产生更为恶劣的影响。
2.2 倡导多方协作,“全员育人”培养卓越人才
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从选拔到派出,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外事活动。其中牵涉到院系的学生管理部门、外事部门、教务部门等诸多方面;牵涉到信息,选拔,派出等多个管理环节;牵涉到利用各种教育载体进行宣传引导。学生管理部门通过选拔,挑选出最终入围项目的学生。外事部门通过签署项目协议,确定项目的实质内容。教育部门为参与项目的学生保留学籍并讨论学分互认事宜。在行前教育过程中,我们特别提倡“全员育人”的理念,将这几方面的资源协力组织,各个方面都有对即将踏上海外旅途的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的责任,一方面体现出对于项目本身的重视,另一方面能够在三者间搭建的平台上更好的为学生解决问题。同时采用“四位一体”的育人机制,通过家庭,社会及学生本身的交流与沟通使得整个行前教育形成一个多方参与多方协作的管理体系。
2.3 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潜在危机
在国内受到父母、老师关心爱护的大学生们一旦到了国外的陌生环境,同时又有着许多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这意味着潜在危机的爆发概率大大增加了。在行前教育中必须向大学生明确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提倡应先适应陌生的环境再考虑诸如实地考察,出游等计划。在国外期间建议尽量以团队的方式展开各项活动,保护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避免与他人发生纠纷,提倡大学生在出国前购买保险以确保自身的利益。面对突发事件时,大学生在国内时可以在院系相关老师的指导帮助下将伤害减至最小,而在国外由于语言文化上的沟通障碍及距离所造成的即时沟通的不便,使得大学生更易卷入突发事件之中。因此,在行前教育中必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力图将突发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应向大学生普及常用的自我保护知识及我国大使馆,当地学联的相关信息,以便不时之需。
2.4 提高学术诚信素养,培育创新型卓越人才
在行前教育中强化学术诚信教育内容,提高学术诚信素养,有利于交流项目学术研究的顺利开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大学生在一些论文写作及实验中不经意的引用、摘录且未经标注来源的做法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很可能会造成学术不端,给自身的学术生涯带来严重的后果。国际交流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激发求知欲和好奇心,在对外交流的过程中,发现新知,运用真知,在解决课题的过程中,提高创新能力,培育卓越人才。只有在行前教育的环节使参与者重视学术诚信素养的积累与学术道德的培养,才能使他们在对外交流的过程中自觉提升原创动力,原创热情,勇敢的追求真理。
3、把好行前教育关的工作方法
有效的工作途径配上优良的工作方法才能够产生良好的工作效果,在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归纳了以下四点工作方法以供参考。
3.1 推进项目负责人制度
海外交流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顺利开展的直接负责人,对于项目的质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行前教育环节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使项目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团队成员的情况与思想状态。因此在行前教育阶段应该让项目负责人与参加项目的同学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在了解参与学生情况的同时也能够传达项目的各项信息与要求、安排。通过项目负责人的衔接与联络,对在海外的团队进行交流,对于学习生活、思想状态等方面进行有效的一对一指导。
3.2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在行前教育环节,能够充分发挥党员同志的先进性,挖掘并形成有凝聚力的组织核心。通过项目团队中在行前教育阶段形成的党员团队在交流期间带动整个团队的生活学习,抓重点顾全局,以党员同志的模范带头作用作为标杆,高标准要求自我,带动整个集体的发展,确保成员们的共同发展,进一步促成对外交流学生的共同发展与团队的高效运转。
3.3 建立QQ群、MSN、校内BBS等即时沟通渠道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沟通渠道的建立是在长距离对外交流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行前教育环节,又是建立即时沟通渠道的重要契机,保证了出国后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消除因距离,时差等所造成的沟通壁垒,使每个人的意见都能够即时传递至国内,便于问题的发现与解决。通过即时沟通渠道的建立,往往能够预防和化解很多潜在的问题。
3.4 设立团队联系人制度
针对距离远、沟通不便等现实困难,在建立即时沟通渠道的基础上,在行前教育中还应在团队中确立1-2名主要联系人。主要联系人负责在交流期间代表整个团队与相关的项目负责老师进行点对点的沟通联络,以海外周记、视频会议等形式,促成国内外的师生互动,确保交流项目的有序进行。
4、结语
大学生的对外交流机会日益增多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卓越人才培养的有效渠道,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幸运儿获得对外交流的机会。把好行前教育关,作为对外交流项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只有努力寻求其有效工作途径,才能够为对外交流项目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保证对外交流项目的顺利开展,对具有国际视野的卓越人才培养进一份力。
参考文献:
[1]何小英.试论加强出国交流学生行前教育的有效途径.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05)
[2]蒋夏宁.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几点思考.扬州大学学报.2003(07)
一、《条例》适用于各城市、县城,羊口、龙口、石岛镇和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二、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产管理的机关依照《条例》管理。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设立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私房买卖、赠予、交换等产权变更事宜,以及对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监理。县城和镇的房产交易工作由负责房地产管理的机关兼管。房产交易监理机构办理私房交易手续,可按百分之二的比例从交易额中收取服务费,其业务经费从收取的私房交易服务费中开支。
三、在城、镇私有房屋普查的基础上,要抓紧颁发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过去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经审查核实后,换取新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条例》第七条办理领证。
四、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确实无法找到住房,其所在工作单位应视为无房户对待,优先安置住房;单位无房安置、承租人一时租不到房屋的,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要制订私有房屋租金标准,作为租赁双方协商议定房租的依据。私有房屋的租金,应含房屋折旧费、维修费、房地产税(未征收前不计入)和适当利润。出租人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六、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要求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凡属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济南、青岛两市私房出租建筑面积满一百平方米为改造起点,淄博、烟台满六十平方米为改造起点。其它市、县满五十平方米为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只要证件齐备,无产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可以发还产权。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原则,现就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报销范围
(一)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是指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大病医疗保险和劳保医疗管理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大病医疗保险和劳保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4.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5.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
6.医用直线加速器
(二)不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1.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 (i.e.X-knife,γ-knife)〕
〔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
2.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3.电子束CT(Electro Beam CT)
〔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 UFCT)〕
4.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5.不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的要求,不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以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设备,且治疗、检查的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
二、关于大病医疗保险中器官移植、特种治疗等项费用报销标准
(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项目为:肾移植、角膜移植、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器官移植源、组织移植源所需有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其他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根据病情需要安装体内人工器官的,人工器官的费用按下列标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心脏起搏器每套18000元,心脏瓣膜每个4500元,人工晶体每个525元,人工髋关节一套2850元,人工膝关节一套3000元,人工股骨头一套2250元,安装其他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额为18000元。实际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报销。实际费用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因病情需要进行介入检查、治疗的,其检查、治疗过程中的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的5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五)手术中使用吻合器、缝合器、闭合器及植入体内的各种器材、器械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50%的费用,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患者进行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患者进行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TIK、CIK、LAK、TIL、CAK等)的医疗费用;
(三)患者进行快中子治疗的医疗费用;
(四)需要进行骨髓移植进住层流病房的患者,最终未施行骨髓移植,其住层流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患者进行骨髓移植,与骨髓源有关的其他人员的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六)凡属于科研性医疗项目的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
(卫政发〔1997〕第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海南省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适应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克服浪费,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现就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可报销项目及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公费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以下简称“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是指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分批颁布执行。
三、公费医疗对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报销范围。
(一)第一批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勒仪)
医用直线加速器
(二)暂不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 (i.e.X-knife,γ-knife)〕
〔指: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
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CT(Electro Beam CT)
〔又称:超高速CT(Ultrafast UFCT)〕
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四、根据国家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医疗费用应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各项检查、治疗费用中公费医疗报销的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
五、今后国家将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陆续颁布或调整公费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报销项目、诊疗规范及费用报销参考标准。凡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未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均不属于公费医疗可报销项目。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卫生和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必要的审批、检查制度。
本通知未涉及的临床上已开展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审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必要的暂行管理办法,今后随着国家分批颁布的项目内容及有关管理规定适时调整。
七、用于公费医疗检查、治疗项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的要求,必须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以及“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八、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从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可报销项目,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包括医疗(社会)保险(障)局,下同〕认定。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检查、治疗的临床指征,合理使用。中央驻地方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所在地的公费医疗有关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报销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达不到质量要求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一律拒付。
十、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卫生及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协调、管理、宣传解释及贯彻实施工作。
一、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国务院颁发的上述两个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国务院所定的标准。
二、凡农村公社卫生院,城市街道医院、门诊部(所),集体所有制工矿企业的医疗机构,联合诊所的集体人员(正式职工)和国家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录用的集体卫生人员,均可享受退休退职的待遇。未列入集体劳动指标,未经县(市、旗)卫生、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录用的人员(临时工)不能享受。
三、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费,医疗费,凡属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从第二年起由卫生事业费拨付。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厂矿企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联合诊所在业务收入(公益金项目)中解决,有困难的由卫生事业费补助。
已经退休的集体卫生人员,自各省、市、自治区下达文件之月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对以往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四、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下放农村经批准收回的集体卫生人员,下放期间和下放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连续计算。
五、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本单位集体卫生人员的医疗待遇。
六、集体卫生人员在退休退职时,其个人投入的股金(包括药品、器械等)尚未退还的,应予退还,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
【摘要】目的 观察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和microRNA-146a在脂多糖(LPS) 诱导的NR8383肺泡巨噬细胞中的动态表达,分析二者在时间上的变化关系,探讨microRNA-146a对肺泡巨噬细胞炎症反应的调控作用及其机制。方法 体外培养的肺泡巨噬细胞接种于六孔板,贴壁后加入1 μg/mL的LPS,刺激0、3、6、12 h后离心收集培养上清液和细胞。采用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细胞中microRNA-146a和TNF-α mRNA的表达,酶联免疫吸附实验(ELISA)检测培养上清液中TNF-α蛋白水平的表达。microRNA-146a和TNF-α mRNA的相关性采用双变量Pearson相关性分析。结果 (1)培养上清液中的TNF-α蛋白在LPS刺激3 h后显著升高[(359.80±57.54 )pg/mL,P<0.01],于12 h达高峰[(729.22±50.40 )pg/ml,P<0.01];(2)LPS刺激3 h后,细胞中TNF-α mRNA的表达即达到顶峰[(67.48±24.52)倍,P<0.01],6 h后开始降低[(29.53±4.26)倍,P<0.05];(3)LPS刺激6 h后,microRNA-146a表达水平显著增高[(5.33±0.81)倍,P<0.01],并且持续增高[12 h:(8.21±1.19)倍,P<0.01];(4)细胞中microRNA-146a的表达水平与TNF-α mRNA的含量呈负相关(r=-0.895,P<0.01)。结论 在LPS诱导的肺泡巨噬细胞中, microRNA-146a的表达水平与TNF-α mRNA的含量呈负相关,推测microRNA-146a可能参与了肺泡巨噬细胞的炎症反应调控。
【关键词】microRNA-146a;肺泡巨噬细胞;肿瘤坏死因子-α;实时荧光定量PCR;炎症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icroRNA-146a and TNF-α in lipopolysaccharide-stimulated alveolar macrophages of rats ZENG Zhen-guo,GONG Hong-han, LI Yong, NIE Zhen-yun, JIE Ke-min, ZHAN Yi-an, NIE Cheng, LIU Fen, DING Cheng-zhi, SHAO Qiang, QING Cheng, ZHU Bai-lu, QIAN Ke-jian.省略
【Abstract】Objective To determine kinetics of TNF-α and miR-146a (microRNA-146a) expressions in lipopolysaccharide (LPS)-induced NR8383 alveolar macrophages (AM) at different intervals and their relationships in order to explore regulatory effect and mechanism of miR-146a on alveolar macrophages inflammatory responses.Methods NR8383 alveolar macrophages were seeded in a 6-well plate, and stimulated with 1 μg/ml of LPS for 0 h, 3 h, 6 h and 12 h separately after 90 min. Cells were harvested and supernatant were collected 0 h, 3 h, 6 h and 12 h after incubation. The expressions of miR-146a and TNF-α mRNA in cells were detected by real-time qPCR and the levels of TNF-α protein in the supernatant of cells were assayed by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Pearson correlation analysis was used to analyze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miR-146a and TNF-α mRNA. Results ①The level of TNF-α protein in the supernatant of cell was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3 h after LPS challenge (359.80±57.54) pg/ml (P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江陵县土地管理局9月4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土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由于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因此,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同时发生土地出租。颁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