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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产业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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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产业报告

第1篇:生命科学产业报告范文

青岛“生物谷计划”是指:在国家重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鼓励发展生物技术产业的背景下,依托青岛独特的海洋生物科技资源优势和优越的城市区位优势,在青岛高新区政府与青岛海洋大学联合建设“青岛海洋生物科技园”的基础上,与多个国家级生物、医药科研机构合作,借鉴世界生物科技园取得的成功经验,在青岛东部山谷中进行专业规划,引导社会资金大规模跟进,实施技术与企业孵化并举,聚集大批生物与医药企业,建设青岛生物谷产业区。

青岛“生物谷计划”的基本宗旨是:以发展现代生物工程产业群为目的,发挥本地特色和优势,大力引进国际领先的现代生物技术人才和成果,努力建设卓有成效的创新服务与创业孵化体系,争取在10年内初步形成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企业聚集的产业高地。具体目标是:(1)2001年,生物高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入驻生物谷科研型企业30家以上;(2)2003年,生物高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基本完善,入驻生物谷科研型企业超过100家,产值过亿元企业5家以上,争取1家以上企业股票上市;(3)2005年,产值过10亿元企业超过10家,争取有5家以上公司股票上市,技工贸总收入200亿元以上。

青岛生物谷的主要开发方向有:基因与遗传工程、干细胞与组织工程、蛋白质工程、生物及天然药物开发、纳米生物医药、海洋生物工程制品、农业生物工程。

2、生物谷建设现状评价

2.1评价目的与依据

青岛生物谷评价目的在于总结“青岛生物谷”及其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青岛生物谷发展提供参考建议。青岛生物谷评价的基本依据是:(1)“青岛生物谷计划”方案及实施现状;(2)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区域创新系统理论;(3)国际、国内生物科技园建设的经验。

2.2青岛生物谷定位

自身发展定位。从引进在孵企业、项目数量方面评价,2001年底基本达到预期计划目标;整体发展现状与预期发展存在一定差距。

国际对比定位。国际知名生物科技园区发展时间相对较长,其内部研发、孵化、生产、服务及管理体系也相对完整,已经或正在产生成熟的生物高技术企业,在国际生物医药产业中具有重要地位,而青岛生物谷计划实施时间短,其体系、功能都在建设和发育之中。

国内对比定位。国内长春、上海等地生物医药产业基础较好,生物医药科技园发展时间相对较长,其内部研发、孵化、生产、服务及管理体系趋于完整,其产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孵化或引进生物医药企业众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0多家,上海张江高科技工业园84家),生物医药产业已经成为高技术园区乃至本市的支柱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内生物医药产业中具有重要地位;而青岛生物谷计划实施时间短,其体系、功能都在建设和发育之中。国内北京、广州等地起步相对较晚,但其规划起点高,设计发展规模大,所依据的优势条件明显(北京依托众多国家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信息机构,加之其国际、国内信息、资金、人才、管理等要素充沛;广州具有国际市场和国际合作的优势),其发展不容忽视。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众多生物谷(或基因谷、药谷)的发展计划起步晚,但都有各自的资源(生物物种、医药原料、生态环境等)优势,其专业化医药产业发展具有相对强的竞争能力,应当引起重视。

高新区产业体系定位。生物医药产业是青岛高新区产业体系的主导产业之一(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根据初步调查,本区拥有生物医药企业31家,资产及产值规模远小于电子类产业,与其它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研发等联系也十分有限。

2.3青岛生物谷发展环境辩识

2.3.1国际环境

世界发达国家(美国、欧洲共同体等为代表)生物工程及生物制药行业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品生产与营销等诸多方面都相对成熟,生命科学研究及生物技术产业化开发是21世纪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其核心技术得到国家、企业等大力扶植和资助。对青岛生物谷建设的有利影响表现为:(1)为青岛生物谷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对象;(2)应当成为青岛生物谷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对象。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生物医药产品更为容易地进入中国,国际企业通过直接投资也参与国内竞争,为青岛生物谷发展带来巨大压力;国际技术成果和产品得到严格的产权保护,加入WTO意味着必须遵循国际技术贸易规范,获取先进技术将面临更大挑战。

2.3.2国内环境

加入WTO后促使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及政策法规改革,同时促使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将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国家对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以及对于海洋产业的重视,对于青岛发展以海洋生物技术产业化为特色的生物谷十分有利;国内已经或正在建设几十个各类生物医药园区(或称基因谷、药谷、生物制药园、生物岛、生物城、生物带、生物谷),造成对国际、国内生物医药资源、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激烈竞争,对于青岛生物谷建设造成不利的国内竞争环境。

2.3.3青岛市环境

优势因素(按重要程度大小排序):(1)2008年奥运会(水上项目)主办城市:有利于迅速提高青岛市国际形象与地位,为吸引高技术产业提供良机;(2)国家海洋科技(含海洋生物科技)基地;全国海洋科技研究与开发、高等人才培养基地,为生物谷技术、人才源头建设提供坚实基础;(3)国家级疗养、康复基地:为生物医药产品应用、临床试验提供基础;(4)优越的人居环境:有利于吸引高级人力居住和创业;(5)国家知名企业集群:海尔、海信、澳柯玛、青啤、双星等国内及国际知名企业,为其它企业发展带来示范效应和名牌延伸的优越条件;(5)区位优势:拥有海、陆、空交通运输优势;

不利因素:(1)青岛市生物医药企业规模、数量、知名度等都相对较小;(2)青岛市海洋科技产业化程度偏低;(3)生物医药高技术人才相对缺乏;(4)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技术小企业)不发育;(5)咨询、中介、金融等创新服务机构相对缺乏。

2.4青岛生物谷基本结构分析

2.4.1深层结构分析

生物谷建设的文化理念。主要生物谷计划提出的理念主要包括:“集聚人才、集中成果、集成技术、集结资金、集散信息”的创业平台;让学家由“科学人”变成“产业人”,再成为“自由人”;鼓励创新,容忍失败,创业留人;政府就是“服务”。提出创建的生物谷文化包括:挑战自我,创业报国;经营自我,追求卓越;以人为本,开拓创新;瞄准市场,走向国际;长远规划,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市场机制;人才战略,资本运营。在理念上的概括中,注意强调要素的集聚和塑造以人为本的创业环境,而对企业、产品和人才的国际化竞争与交流等理念强调不足。对文化的概括则缺乏精炼性,难以进行宣传和贯彻。

生物谷制度建设。生物谷计划提出的制度建设内容包括:“遵循国际规范和通行惯例,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学技术规律办事政府参与不参股,支持不包办,(宏观)协调不强制,(微观)服务不干预”;“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的的企业化科研机构高效率、大规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专业孵化器创业的文化氛围,靠创业留人的机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对于政府对生物谷计划实施的国际规范化管理与服务强调不足;对于生物谷计划实施的企业化(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国际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强调不明显。

2.4.2组织结构分析

资源整合体系。(1)技术源头整合。建立国家海洋科技研究中心十分必要,但同国际、国内海洋科技(尤其是海洋生物科技)研究与开发机构的连接功能上需要进一步加强;生物谷现今同国际、国内生物、医药领域研究机构的联系尚比较分散。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战略联盟或合作伙伴,使得技术源头的稳定性、竞争力不强。(2)人才源头整合。青岛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对于生物技术人才的高级人才培育尚显不足;对国际、国内生物、医药领域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吸引和联合培养野味内入正规渠道。(3)资金源头整合。生物谷建设的成败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良好的风险资金引进、利用与退出机制,而现在生物谷的风险投资机构建设相对欠缺;随着国家加入WTO后对国际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开放,青岛对于中小高技术企业的资金支持相对不足;另一方面,有些资金源头缺乏对前景好的项目的有效、及时投入,职业化的相关咨询、中介服务机构比较缺乏。

技术及企业孵化体系。(1)应强化对被孵化企业、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功能,不仅包括物业、办公等服务,而更应该建立专业化服务分支机构,强调信息咨询、市场营销、人才流动、质量评价、资金运作等功能;(2)促使企业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建立学会及企业协会;(3)建立与国际、国内相关生物技术孵化器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生产体系。(1)生产基地发展空间有限,基地建设落后于孵化器的建设;(2)成熟生物医药企业(尤其世界500强中的生物、医药企业和中国知名医药企业)建立独立生产、研究开发机构(分支)比较缺乏;(3)生物医药企业的生产体系的建于本区发展有限空间形成一定矛盾。

管理与服务体系。现在尚处于政府的宏观管理为主的时期,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战略规划与管理体系尚未形成;生物谷自身应企业化自主管理也处于初步阶段。服务体系的生物企业专业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运作方式应该企业化以及国际化程度也比较低。

2.5青岛生物谷运行机制分析

现阶段青岛生物谷的外部资源整合机制和外部市场开拓机制更多地具有自发的性质,对国际要素吸引和国际市场开拓、营销的良性机制尚待加强。生物谷内部运行的激励机制、交流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正处于建设之中,而建设初期的关键是如何激发生物技术企业发展的动力。

2.6青岛生物谷发展判断

发展阶段。青岛生物谷处于发展的初期,其特征为:(1)具有生物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与发展的优势条件和巨大潜力;(2)生物技术、人才、项目、资金等要素处于聚集阶段;(3)生物谷孵化、服务机构正在完善,产业化基地初步确定;(4)生物技术企业、产品尚未正式产出,国际、国内影响尚不明显。

发展途径。青岛生物谷发展初期的途径是以政府推动为主,旨在培育其生存与发展能力,为其自主发展打下基础。

3、存在问题总结

3.1青岛生物谷发展环境问题

青岛生物谷的发展在国际和国内都不具有超前发展的优势,需要其走后发创新和超越式发展的道路;青岛市的诸多潜在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开发,如名牌企业的延伸与投入,疗养与医疗机构的纳入,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申奥城市的影响,会展经济的推动等。

3.2青岛生物谷深层结构问题

青岛生物谷文化与理念应如何在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管理决策和具体经营中体现出来,是解决其发展的关键问题;如何解决好政府管理、服务与生物谷自主运行的关系,是当前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3.3青岛生物谷组织结构问题

青岛海洋(生物)科技优势明显,而生物医药产业不发达,造成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生物技术企业孵化和生物医药生产等三个环节的不协调,可能会使孵化企业将来面临缺乏下游生产企业的问题。对技术、资金、人才的整合,尚处于相对自发的阶段,面临来自国际、国内对优势资源的激烈竞争,生物谷服务体系(生命科学研究院、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的资源整合机构需要进一步专业化和强化。对成熟企业、机构的整体(分支)引进不足,使孵化企业的产业化面临问题。

3.4青岛生物谷运行机制问题

现阶段青岛生物谷的外部资源整合、外部市场开拓、外部环境适应机制的建设需要提高到战略层次;青岛生物谷内部运行的激励机制、交流机制、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也应通过组织建设来加强。

4、对策与建议

4.1青岛生物谷自身发展对策

建立协调生物谷计划整体运行的企业化组织机构,对各环节进行专业化分工与组合,使其具备相应功能,以保证生物谷计划的成功实施;健全各资源整合机构和团队,加紧对资源的竞争,尤其是强化与技术源头的联系的分支机构;加紧建设风险投资机构和资金投入中介机构;建设专业化的青岛生物谷信息交流与交易平台,增加网站的专业化信息交流与技术、人才、产品交易内容;加强对被孵化企业的跟踪服务,强化相互间的正式与非正式联系,建立相应专业协会与行业协会;加强产业基地建设,协助引进成熟生物医药企业;建立与国际、国内知名生物科技园区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关系。

4.2青岛高新区应采取的对策

继续大力支持“青岛生物谷计划”,在扶植方式上体现规范化管理的特征,按WTO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改革政府管理生物谷的政策与具体方式;支持和协助筹建生物技术产业孵化与创新服务体系(孵化、中介、咨询、融资、物业等),促进其按企业化运作;积极支持和促进生物谷建设的国际化合作与竞争。

4.3对青岛市政府的几点建议

将“生物谷计划”当作青岛新世纪初期高新技术发展的核心战略,予以全方位支持,结合青岛优势企业和知名活动(会展、节庆)进行宣传和推介;积极协调与“生物计划”有关的地方及驻青单位企业、机构,使生物科技产业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结合申办奥运会成功,积极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生产与生活设施的投资建设,为“生物谷计划”发展提供更为优越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国科学院.2001中国高技术发展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6-38.

[2] Liu Shuguang,Chen Cai.Progress of regional economicgeography in China:a comparative study[J].The Journal ofChinese Geography.1999,8(3):257-263.

第2篇:生命科学产业报告范文

文献提出了一种以多主体的顺序“接力”为主要特征的创新模式,并称之为“接力创新”。文献[2]预测在生物制药业、生物农业、信息业、纳米业等新兴产业中广泛存在接力创新。其中,接力创新在生物制药产业的普适性已被文献[1,3-4]等证明。文献[5]验证了信息产业(主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中也大量存在接力创新。那么,农业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是否也如预测的那样遵循接力创新呢?如果遵循,那么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性以及为何会形成这种特性呢?这些问题尚未得到回答①。与生物制药产业相类似,生物农业产业同样建立在现代生物技术的基础上,并且是除生物制药产业以外运用现代生物技术最为广泛、发展最为迅猛的产业,也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点产业。从理论层面看,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可以拓展接力创新的应用范围、深化和完善接力创新的相关理论。从实践层面看,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生物农业产业的发展对于促进中国农业技术现代化、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揭示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的特性,为中国生物农业的产业创新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可以帮助相关创新主体明确定位、科学决策,指导产业集群、创新网络、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研究。本文采取多案例研究方法,通过与生物制药技术等的接力创新进行对比,探索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②。下文安排如下: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提出研究变量;进行研究设计;通过案例分析得出主要发现;探讨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形成机理;总结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2文献回顾与研究变量

2.1文献回顾

接力创新的渊源可以追溯到Pavitt对“基于科学的高科技部门”的论述[6]以及国家创新系统中“基于科学的体制”[7-8]。“模式2”等理论也强调了“后现代”社会中科学研究与创新的交互作用[9],并进而形成“三螺旋”模型所描述的大学承担企业功能、企业承担学术功能的现象[10]。这些经典研究(但不限于这些研究)事实上分离出一类基于科学的创新。例如:Pisano认为科学的深度参与导致生物制药是“基于科学的商业”[11];陈劲、赵晓婷和梁靓指出生物制药等领域的创新是“基于科学的创新”[12];对纳米产业的研究也佐证了这种特性[13]。那么,这类基于科学的创新如何才能获得成功?生物制药创新研究逐步揭示出接力创新这一新型创新模式,给这个命题提供了较为完美的答案。①文献[3]提出:专家型公司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的、专注于分子生物学研究和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前端的小型生物技术企业;而核心公司是在新药的研发、生产和营销等方面具有综合组织能力的大型一体化公司。生物制药源于20世纪70年明的DNA重组技术[14],当前已成为涉及分子生物学、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遗传学、生物化学、组合化学、生物信息学、计算科学和纳米技术等众多科学技术的复杂体系[11]。文献[15]指出生物制药创新主要来自大学,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盈利性公司等不同类型的组织在创新过程中建立联系、共同参与创新[16-18],大型制药公司与利用生物技术开发新药的专业化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19]。李天柱、银路和石忠国等最早提出生物制药创新中专家型公司与核心公司之间合作的本质是两者的接力创新,技术转让、合同研究、并购、联盟等常见的合作方式其实是实现接力的具体手段[3]①。在此后的研究中,李天柱等进一步针对生物制药起源于基础科学研究的特性,将大学等公共研究机构纳入接力创新框架,提出了接力创新的完整概念,分析了“大学-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之间的主要接力关系和接力方式[1],并探讨了接力创新的一般规律和发生机理,比较了接力创新与合作创新(包括产学研合作)、开放式创新和二次创新等其他典型创新模式的异同及应用思路[2]。虽然接力创新概念的提出时间较晚,但是由于它对基于科学的创新具有重要价值,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文献[5]验证了信息产业中广泛存在接力创新且它具有自身的特性;有学者运用接力创新研究了区域创新平台、新兴产业载体等[3-4,20-21]。然而,总体来看,目前关于接力创新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生物制药产业开展的,而生物农业产业等其他基于科学的产业是否遵循接力创新及其特性则尚无专门研究。

2.2研究变量

本文旨在验证前人对接力创新的推断,但是由于针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类似研究尚属空白,因此本文实际上属于对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探索。针对这一研究目的,首先,本文将研究问题明确为“农业生物技术是否遵循接力创新,如果遵循,那么是否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形成机理是什么”,以避免被海量数据所“淹没”[22];其次,除了可从研究问题直接推出的研究变量外,本文并未事前指定其他变量,以防止在研究过程中束缚思想、阻碍新理论的构建;最后,本文借鉴现有文献的逻辑,但尽量保持开放心态,以免限制研究发现和产生偏差[22]。基于上述思想,根据代表性文献[1-3]铺垫的理论基础,本文利用如下变量研究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1)接力创新。接力创新的本质是:能力显著异质、优势明显互补的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创新,但各主体加入创新过程的时间有先有后,且它们承担不同的任务,在创新过程中地位平等、缺一不可、各司其职、很少“越界”,主体间的顺序接力推动创新获得成功。也有文献指出,在新兴技术的创新中,能力互补的创新主体通过联盟等组织间合作方式共同完成创新是一种普遍现象[23],因此不能认为只要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创新就属于接力创新。为了使研究更加严谨[24],针对接力创新变量,本文提出一个竞争性解释:农业生物技术不遵循接力创新,实际上只是采取了战略联盟等合作创新模式。2)接力关系。接力关系这一变量是参照当前接力创新最为典型的生物制药产业而提出的,其存在的前提是接力创新变量能够得到较好的解释。具体而言,农业生物技术创新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接力关系:第一,以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创造接力为主线;第二,以不同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接力为实现手段;第三,以金融接力为支撑,即创新过程中存在不断有新的资金加入、原有资金退出的接力现象;第四,创新过程中政府支持政策也具有与金融支撑类似的接力现象。3)接力方式。接力方式是上下游创新主体之间实现接力的具体手段。参照生物制药技术的接力创新,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主要接力方式应包括授权许可、平台技术转让、合同研究、并购、联盟等多种方式。与接力关系变量相类似,接力方式变量存在的前提也使接力创新变量得到较好的解释。

3研究设计

3.1研究边界

按照一般理解,农业生物技术是运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及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改良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的生产性状,培育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兽药和疫苗的新技术[25]。该定义指出,农业生物技术建立在以DNA重组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体系的基础上,从而与其他农业技术区分开来。例如,袁隆平院士发明了“杂交水稻”技术,为中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该技术没有利用DNA重组及其他现代生物技术,因此不属于本文研究的农业生物技术①。

3.2研究方法

案例研究最适合于研究“怎么样”(how)和“为什么”(why)的问题[24]。案例研究以案例为基础,从中归纳产生理论,理论的产生完全根植并升华于案例内或案例间的构念之间的关系及这些关系所蕴含的逻辑论点[26]。案例研究可分为单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27],其中多案例研究在有效性和普适性方面比单案例研究更具优势[28-29],特别是当多个案例同时指向同一结论时,案例研究的有效性更会显著提高[24]。本文对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探索正属于“how”和“why”的问题,适合于采用案例研究方法。考虑到归纳理论的有效性,本文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

3.3数据收集

案例研究中常用的数据来源包括文献、档案记录、访谈、直接观察、参与性观察和实物证据[30],本文采用文献分析作为数据收集方法。数据收集按照下面步骤进行:第一阶段,研读有关行业报告和资讯收集,找出已进入商业化阶段的农业生物技术。在这一阶段,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司编写的《中国生物产业发展报告》等权威报告、生物谷②等专业网站提供了最初的筛选范围。第二阶段,针对收集到的农业生物技术名录,广泛收集其技术创新过程的信息,获得大量零散的技术创新片段。在这一阶段,除了论文、研究报告等文献外,维基百科③、谷歌、果壳网④等网站也是丰富信息的重要来源⑤。第三阶段,使用三角验证法确认数据的质量,即研究者可利用多重证据来源和多重研究方法以减少偏见的影响[31]。第四阶段,将经过验证的创新案例片段进行拼接,从而得到完整的案例。在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笔者还建立了案例档案和证据链以保证案例质量。不可否认,诸如文献分析这种二手数据收集方法与访谈法、观察法等相比确实并非最优选择,这是在现有研究条件约束下所做出的一种满意决策。由于本文是从总体上对农业生物技术创新进行研究,不以研究每个案例的微观过程为目的,因此通过上述过程收集的案例资料可以满足研究要求。待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利用一手资料验证本文研究。3.4案例简介多案例研究所需的案例一般以4~10个为宜[22],所选取的案例要具有较大的典型性和极端性,并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32]。本文选择表1中的8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案例选择主要基于3个标准:一是尽可能广泛覆盖生物农业的相关领域,以提高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二是尽量针对典型的农业生物技术及企业,以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三是在满足前两个标准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例,以增加对中国的指导价值。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拼接案例受到数据来源的限制,因此肯定还有其他典型案例无法得到,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文的研究质量,但笔者认为表1中的案例已可以较好地满足研究需要。

4研究发现

4.1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特性

表1中的案例具有一个共同特征:一项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主要表现为,不同企业先后加入创新过程,分别完成创新链上不同环节的任务,创新是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接力传递而逐步推进的。这一特征与接力创新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可确定接力创新是农业生物技术的重要创新模式。例如,NaturalIndustries公司在成功研发了生物抗虫害技术后于2012年被诺维信公司(Novozymes)收购,诺维信公司将此技术应用于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种植市场。在这项创新中,NaturalIndustries承担上游的研发任务,诺维信公司在NaturalIndustries的基础上继续完成商业化,属于典型的接力创新;在诺维信公司和孟山都公司(Monsanto)的联盟中,诺维信公司负责研究提高抗病虫害能力、作物产量和土壤肥力的生物土壤改良技术,孟山都公司在诺维信公司研发的基础上完成田间试验、注册与商品化,这也是典型的接力创新;孟山都公司收购Asgrow、Holden等公司的目的是利用这些公司的市场网络将其玉米、大豆等转基因育种技术推向美国、比利时等国家的市场,本质上是孟山都公司完成上游的技术研发、Asgrow等公司完成下游的商业化,这也是接力创新的具体表现。表1中的其他案例也遵循类似的接力创新模式。事实上,笔者所收集的案例数量远超表1中的案例数量,只是很多案例因不够完整、不够具体或不够典型等而未被纳入分析,但其中很多案例也表现出上下游创新主体顺序接力的特性。必须承认,表1中的案例确实存在多个创新主体参与并广泛运用联盟、并购等合作方式的事实,但本质上还是上游主体完成其承担的任务后,像接力赛跑那样传递给下游主体继续开展后续任务,因此属于接力创新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创新,变量1的竞争性解释可以排除,对生物农业中广泛存在接力创新现象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但是,与生物制药技术等相比,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表现出自身的显著特性。1)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主要发生在转基因作物、生物防护等领域,而在生物农药、兽药和疫苗等领域出现得较少。即便在转基因作物等接力创新的易发领域,接力创新也是最近10余年才逐步兴起的,一些生物农业巨头曾独自在这些领域取得了成功,如孟山都公司推出了保铃抗虫棉花等。因此,笔者认为,接力创新是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新趋势,该发现修正了文献[1]的结论———文献[1]曾推测生物农业应像生物制药业那样普遍遵循接力创新模式。2)文献[1]和文献[2]指出,生物制药技术的创新基本上遵循“大学—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如忽略掉大学,则为“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顺序接力的单一模式。但是,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明显分化为3类(如表1所示):第一类,专家型公司与核心公司的接力,如“NaturalIndustries-诺维信”和“TJTechnologies-诺维信”,这与生物制药技术的接力创新基本一致;第二类,核心公司与核心公司的接力,如“诺维信—孟山都”、“孟山都—礼来(EliLilly)”及“孟山都—拜尔作物科学(Bayer)”,这与生物制药技术的接力创新有差异较大;第三类,核心公司与其他中小公司的接力,如“孟山都-Asgrow、Holden”、“孟山都—中国种子集团、河北中业集团”及“杜邦先锋(Dupont)—山东登海种业”,这与生物制药技术的接力创新恰好相反。3)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极少涉及大学,或者说鲜有直接利用大学科学发现的情况———这进一步修正了文献[1]的结论。文献[1]曾猜想,农业生物技术与生物制药技术一样,创新应直接建立在大学科研的基础上。同时,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对专家型公司的依赖相对较弱,很多重要技术都是核心公司研发的。理论上讲,农业生物技术与生物制药技术一样,其前端研发工作最适合由专家型公司承担,但这一特性并未得到案例的支持。

4.2接力关系

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的接力关系大体上符合变量定义中对接力关系的陈述,但又有不同表现。1)以知识创造接力为主线。接力创新的本质是通过上下游创新主体之间的顺序接力,逐步完成创新中最基本的知识创造过程[1]。已证明农业生物技术的创新遵循接力创新模式,因此创新生态系统必然围绕知识创造及其顺利接力进行构建。例如,在“诺维信—孟山都”的接力创新案例中,诺维信公司将自己研发的土壤改良技术知识传递给孟山都公司,由孟山都公司继续创造田间试验、注册及商业化等方面的知识。表1中的其他案例也是如此,不再赘述。2)以知识产权接力为手段。在接力创新中,知识产权也是一个与知识创造协同发展的接力过程,知识产权转移成为创新主体实现接力的手段。在这一点上,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符合接力创新的一般规律[1](具体的接力方式详见下文分析)。3)对金融支撑的接力需求不强。接力创新对金融支撑通常有强烈的需求,如生物制药需要公共财政、天使投资者、风险投资、核心公司、资本市场等复杂资金接力支撑整个创新过程[1]。在农业生物技术的第一类接力创新中,位于创新链上游的专家型公司主要依靠风险投资和公共财政的资金,在创新任务被传递到核心公司后主要依靠核心公司的资金和资本市场的资金,因此整个过程表现出一定的金融支撑接力性质。在农业生物技术的第二类和第三类接力创新中,整个创新过程都主要依靠核心公司的资金和资本市场的资金,金融支撑接力的特性并不显著。总体来看,虽然农业生物技术创新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投入巨大、周期漫长,但是对金融支撑接力的需求却不强烈———这与接力创新的现有理论相比可谓大相径庭。4)强烈依赖政策支持接力。政府政策在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以转基因作物为例:实验室研究阶段需要有利于转基因实验、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育种研究阶段需要政府开放对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试验管制、大规模田间试验审批等方面的政策;更突出的是,生产和商业化阶段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报审批、品种审定和证书发放、大规模种植许可及国际贸易管制等一系列有利政策。只有在创新的不同阶段分别配置合适的政策且各政策之间无缝衔接,才能为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奠定良好基础,任一环节上的政策变化都可能给创新造成重大影响。2012年欧盟质疑孟山都公司的“NK603”转基因玉米的安全性,曾造成孟山都公司所有的转基因作物都面临被欧盟禁止的威胁。政府政策对新兴产业创新普遍具有重要意义[33],但是像农业生物技术这样对政策支持接力的依赖如此之高是罕见的。

4.3接力方式

农业生物技术的3类接力创新具有相对稳定的接力方式,不像生物制药创新的接力方式那样动态复杂。下面针对3类接力创新分别论述。在第一类接力创新中,上下游企业间的接力方式主要是并购。通常是下游的核心公司并购上游的专家型农业生物技术公司,这与生物制药创新中专家型公司整体出售这一接力方式的相似度较高。采用这种接力方式的一般情况是,上游企业提出创意且技术研发已成型,而下游企业拥有田间试验、申报审批、市场推广等一系列加速技术商业化的能力,且下游企业的营销网络和顾客基础规模较大,能使技术在商业化环节发挥更大价值。同时,上游的专家型公司大都是借助风险投资创办的,通过并购可获得较高的企业价值溢价,风险投资愿意推动这样的并购;而下游的核心供公司则拥有充足资金可为并购支付较高价格。诺维信公司收购NaturalIndus-tries和TJTechnologies都属于这种情形。在第二类接力创新中,上下游企业间的接力方式包括联盟、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这些方式的本质都是通过签订某种契约将知识产权从上游企业传递到下游企业,我们统称为协议合作。协议合作普遍发生在核心公司之间,一般是上游的核心公司提出研发创意且完成基础研究和实验开发,而下游的核心公司完成申报审批、市场推广等商业化工作。其中,如果采用联盟方式,则会按照企业对创新的贡献预先约定好利益分配办法,上下游企业通过分割创新的终端收益获得各自的回报。“诺维信—孟山都”的接力创新联盟即是如此;如果采用技术转让或授权许可,那么上游企业通常事先划定下游企业使用技术的范围和条件,上游企业除了获得一笔技术转让费(或技术许可的门槛费)外,通常还能在未来创新成功后获得从创新收益中分成的权利。孟山都公司将其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技术许可给拜耳作物科学就采用了这种方式。在第三类接力创新中,上下游企业间的接力方式包括股权收购、合资等途径,我们统称为资产联结。使用资产联结这一名词是因为这种接力方式一般发生在上游企业为核心公司而下游企业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核心公司掌控全部技术研发及田间试验、申报审批等后期创新工作,但在最终拓展市场(尤其是拓展国际市场)时面临较大障碍,因此以股权收购或合资方式控制下游企业,借助下游企业拥有的市场网络以及对特定市场熟悉等优势加速技术创新扩散。这种情形与第一类接力创新中核心公司收购上游专家型公司的方向恰好相反、目的也不同,为区别方便称之为资产联结。杜邦先锋与山东登海种业合资成立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将其转基因玉米种子推向中国市场就是以资产联结方式实现创新接力的实际反映。此外,接力方式变量中包含的合同研究、平台技术转让等典型接力方式并未在生物农业产业中发现相应的案例,这也反映出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不同之处。

4.4其他发现

除了上述基于3个变量得到的发现外,笔者在研究过程中还发现中国企业在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主要参与第三类接力创新,基本上是承接跨国公司已研发成功的技术并将之拓展至中国市场。从企业创新管理的角度看,中国企业采取这种方式可以规避生物技术研发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风险,且可获得相应的创新收益。然而,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中国生物农业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接力创新愈演愈烈可能使中国企业逐渐丧失自主研发的动力和热情,并使中国生物农业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5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形成机理

以转基因作物为例的农业生物技术创新过程可抽象为图1。图1农业生物技术的创新过程(以转基因作物该过程由上游的实验室研究、中游的育种研究和下游的大规模生产与商业化3个序贯相连的阶段构成,每一阶段又可细分为更多阶段。3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和所需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实验室研究的目标是克隆目的基因,创造转基因作物品系,因此基础研究能力在这一阶段最为关键②;育种研究的目标是开发育种工艺和方法,并通过小规模田间种植试验对工艺方法和安全性进行检验(试验面积约为100m2),这一阶段也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成分,但更接近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规模生产和商业化阶段的目标是,通过大规模田间释放试验确定稳定的育种技术和工艺,并对试验成功的作物品系进行申报审批和开展商业推广,因此,除了研发能力外,对政府的公关能力和商业化能力也至关重要。平均而言,农业生物技术的创新周期长达13年、投入超过1.3亿美元。其中,创新链上游的实验室研究能否成功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创新链下游的大规模生产和商业化面临的风险同样惊人,尤其是能否通过品种审批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整个创新周期中约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时间用于通过政府审批,平均审批费用超过3500万美元。此外,商业性推广还面临不同国家在政策、社会和国际贸易方面的严格壁垒[34]。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过程和特点与接力创新发生的一般规律十分吻合[2]。具体而言,受规模、资金、公关能力和市场网络等因素的限制,专家型的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基本上不具备完成整个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能力,也无力承担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尤其是下游风险),因此通常聚焦于从事创新中前段的实验室研究或育种研究,或在创新后段的商业推广、大规模种植等环节参与进来,因此此时不确定性已很低。孟山都、诺维信这类核心公司拥有完成整个创新过程的能力,但创新的不同阶段所需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由核心公司独自完成创新仍是低效率的。特别是在实验室研究环节,核心公司的能力有时明显弱于专家型公司。而在创新后端,单独一家核心公司———不论其规模和影响力如何巨大———突破不同国家的政策、社会及国际贸易等方面的障碍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根据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在不同阶段的特点,由优势能力各异的企业分别承担创新任务,通过接力合作推动创新成功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但是,农业生物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又使其接力创新具有如下自身的特性:1)农业生物技术体系庞大、涉及领域较多,不同细分领域存在一定差异。我们观察到,一些农业生物技术(如生物农药技术、兽药技术等)的研发难度不像转基因作物那样大,其创新风险相对较低,尤其是遭受的政府管制相对宽松。这些技术的创新可能在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内部或采取其他合作创新方式即可完成,因此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发生范围不如生物制药技术那样普遍。同时,根据我们的不完全观察,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早期,专门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专家型公司相对较少,因此孟山都等核心公司只能自己开展技术研发并完成创新过程。近十几年来,从事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的专家型公司的数量开始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最近10余年接力创新(尤其是第一类接力创新)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才大规模兴起的原因。2)生物制药技术创新所需的异质性能力严格分布在不同的创新主体中,只能采取“大学—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的接力方式[1]。而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所需能力的分化并不像生物制药技术创新那样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有目的、有选择地配置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这加速了接力创新的分化。有些技术研发专家型公司的能力突出,而商业化能力掌握在核心公司手中,从而形成第一类接力创新。例如,对于“TJTechnologies—诺维信”的接力创新,诺维信公司的副总裁Videbk表示:“TJTech-nologies的生物解决方案提高了作物产量、业内领先,可与诺维信形成互补”。有些技术的研发能力掌握在一家核心公司手中,而商业化能力掌握在另一家核心公司手中,从而形成了第二类接力创新。例如,对于“诺维信—孟山都”的接力创新,诺维信公司的首席执行官Nielsen认为,这“很好地将诺维信的微生物研发能力与孟山都的田间试验和商业化能力结合起来”,而孟山都公司的首席技术官Fraley认为,“这是技术推向成熟发展的催化剂”。还有一些技术从研发到商业化的能力都掌握核心公司手中,但在技术扩散过程中运用其他公司的资源和网络更易克服市场拓展过程中的障碍,从而形成了第三类接力创新。例如,山东登海种业的规模远小于杜邦先锋,但前者在开发中国市场时却具备杜邦先锋所没有的本土化优势。3)大学科研更热衷于针对人类健康医疗的研究(如干细胞等),直接满足生物农业创新需要的最新前沿科学成果相对较少。这造成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只能更多地利用相对成熟的现代生命科学发现,大学主要提供基础理论和基本的技术手段,所给予的是间接支持。这可以解释为何在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大学进入接力环节的案例较为罕见。而生物制药技术创新的前端离不开大学的参与,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生物制药的研发不仅直接建立在大学科研的基础上,而且大学也乐于为生物制药提供直接可用的最新成果。此外,由于大学科研更重视人类健康医疗,因此大学衍生的专家型公司聚焦于农业生物技术的就相对较少。这可以解释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对专家型公司的依赖性不强的现实,其实质是缺乏可以依赖的专家型公司。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生物农业的其他特点,可进一步解释农业生物技术接力创新的其他特性。就接力关系而言,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对资金的需求无疑是巨大的。由于仅有一部分新技术是由专家型公司开发的,很多农业生物技术都是由核心公司负责研发、生产和商业化的,因此核心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完全可以支撑整个创新过程。这造成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对金融支撑接力的依赖远低于生物制药技术。但是,农业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作物)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社会争议的焦点,更是政府严格监管的对象。针对转基因生物的政策法规不仅严格,而且相关政策法规密集地分布于从实验室研究到商业化的各个环节,政策变动对于创新进程而言可能是致命的,这种特性导致农业生物技术创新高度依赖政府支持政策的接力。就接力方式而言,在第一类接力创新中,核心公司理论上也可以像生物制药技术创新那样采取协议研究、平台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方式从专家型公司那里获得技术,但是表1中的案例全部采用并购方式。我们认为,这是核心公司出于对风险规避的考虑。在我们观察到的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案例中,核心公司并购的专家型公司均为已成功完成技术研发甚至开始初步商业化的公司,这使得核心公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大为降低。虽然并购需要付出较高的溢价,但是可一并得到新技术和专家型公司的技术平台、研发团队等重要的创新资源,能够显著提高核心公司的吸收能力,给技术的商业化进程提供技术保障。如果采用协议研究,那么核心公司一般需要在研发前期就介入,这不仅要支付给专家型公司一笔固定费用,而且要依据技术研发进程支付里程金,并可能需要在商业化成功后付给专家型公司以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更重要的是技术研发能否成功仍是不确定的。如果采用平台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方式,核心公司除了要一次性付出固定费用及未来商业化成功后的利益分成外,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在商业化过程中很难得到专家型公司的专有技术能力的保障。在第二类接力创新中,上下游企业为势均力敌的核心公司,并购这种接力方式很难被双方接受,协议合作自然成为更明智的选择。第三类接力创新采用资产联结实现接力,主要是因为核心公司要掌控商业化过程。中种迪卡公司总经理汪泓在谈到与孟山都公司的合资时曾表示:“商业育种企业必须保证从育种、制种到销售全过程不脱节,否则企业的运营风险很大”。但是,下游的小公司本身不拥有核心技术,并购这类公司往往不符合核心公司的战略,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接力方式在控制方面又面临风险,此时资产联结就成为较好的折中选择。

6结语

6.1研究结论

本研究发现,接力创新是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的最新趋势,其形成机理遵循接力创新的一般规律。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管理应以接力创新为理论指导,同时重点考虑本文所揭示的一些特性,主要包括:第一,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主要发生在转基因作物、生物防护技术等领域,并分化为“专家型公司-核心公司”“核心公司—核心公司”及“核心公司-其他小公司”3种类型,且接力链条的前端极少涉及大学,创新过程对专家型公司依赖不强,核心公司在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发挥很大作用;第二,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对金融支撑接力的需求并不强烈,但高度依赖政策支持接力;第三,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主要采用并购、协议合作和资产联结等方式实现接力,而合同研究、平台技术转让等典型的接力方式则罕有出现。农业生物技术的接力创新之所以会形成自身特性的原因是:首先,农业生物技术的不同细分领域存在差异,即有些领域迫切需要接力创新,而有些领域的需求不大明显;其次,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所需能力的分化并不严重,可根据创新的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有目的、有选择地配置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这加速了接力创新类型的分化;最后,大学科研中直接针对生物农业的最新前沿成果相对较少,因此无法将大学纳入接力创新链条,由大学衍生的专家型公司较少承担前端的技术研发任务。上述这些因素进一步造成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核心公司,而核心公司自身的能力决定了创新对金融支撑接力的依赖不强。然而,由于转基因作物等农业生物技术具有高度敏感性,因此政府对之严格管制,这致使其创新过程非常依赖政策支持的接力。而在具体的接力过程中,为了规避技术研发、商业化等环节面临的各种风险,并购、协议合作和资产联结成为主要的接力方式。

6.2政策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