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乡镇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为更好地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市要求。建设法制政府,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抓紧规划“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编制我县“十二五”依法行政规划。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中旬。
(二)开展依法行政分类考核。根据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和现状,将县级各被考核单位分为重点行政执法单位、一般行政执法单位二类,并制定相应的分类考核评估标准实施年度考核。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职能调整和近年来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制定、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执法依据、职权、程序等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的梳理调整、网上公布和链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底前。
(四)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检查、绩效评价机制,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全年。
(五)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公民权益保障水平,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总结经验,加强部门间交流。完善行动计划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督查考核。
责任单位:县府办、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六)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认真执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龙政发〔2008〕55号),创新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机制。探索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功能作用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统计。进一步规范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加大纠错力度。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七)继续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工作,确保内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上下衔接,处罚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同步更新;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促使各项任务和要求全面落实,在有条件的领域和部门探索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化量化工作。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底前。
(八)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继续选择10个重点执法领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开展评查结果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梳理分析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月上旬。
(九)积极推动监督资源整合。完善乡镇(街道)、部门法制工作例会制度,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发挥网络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立足复议为民,全力化解行政争议
(十)健全行政复议依法受理机制。探索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的有效措施,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办理咨询、提起行政复议等事项。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全年。
(十一)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研究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和各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规程,更加重视实地调查、听证以及调解、和解工作。推广使用“行政复议管理系统”,逐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和指导,实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制度。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月底前。
(十二)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根据《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试行)》要求,落实行政首长首案、重案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行政诉讼案件统计信息和重大案件交流机制。
责任单位: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全年。
(十三)探索构建行政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机制,落实调解工作责任。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种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四、强化队伍建设,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
(十四)加快乡镇(街道)法制机构建设。根据县编委批复精神,督促15个乡镇(街道)挂牌成立法制办,明确分管领导和法制员,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十五)加强培训和理论研究。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年底前。
(十六)全面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全面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积极推进法制信息化建设。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于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正确及时的履行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非常重要的,但检察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偏重于被动司法,基层检察院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状况长时期内得不到解决,导致被动司法的工作压力很大,无多余精力及时主动的对政府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且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导致检察机关对环境违法犯罪的监督不力。
检举渠道不畅通是另一个导致检察机关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了解很少,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政府环境行政部门不能及时处理时,就会觉得没有其他救助渠道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对于公益诉讼也提出了可具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环境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导致检察监督不彻底
关键词:农村环境 环境公平 法律保护
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约218亿多吨, 其中绝大部分是无序堆置甚至是直接倾倒进入河湖或者沟渠;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并且具有有机物浓度偏高、日变化系数大、间歇排放等特点,而我国农村 96% 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庞大的污水总量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水体污染。因此,我国农村环境现状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依旧严重,农村居民生活造成的污染更加突出,城乡环境不公现象日益显现等。农村环境污染不仅对村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制约了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探析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以期对农村环境保护有所裨益。
失衡: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一)传统农业生产污染严重
传统农业生产污染源主要包含:传统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地少人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为了尽可能地增加单位亩产,喷洒农药已经成为提高农产品产量必不可少的方式,但是,因为大多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科学施肥的意识,所以在现实的农业生产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的现象较为严重。该行为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 还污染了脆弱的农业生产环境。
(二)农村城镇化进程带来环境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农村城镇面积和人口规模迅速扩大。但在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未能跟上城镇化本身的发展速度,相当部分城镇没有环境方面的总体规划,忽视了社会经济、人口与环境可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农村工业污染严重
农村中的工业污染主要来自于乡镇企业。农村城镇化过程同时也是第二、三产业向农村地区转移的过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城市地区的许多工业因为用地成本、资源和市场等因素纷纷向农村地区转移,但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并未跟进,在利益的驱使下,国家明令禁止的造纸、煤窑等乡镇企业屡禁不止,严重污染了农村环境。
(四)农村生活污染严重
农村生活污染主要来自于家畜养殖业。随着农村家庭养殖业的发展,我国农村禽畜养殖业日渐规模化、集约化,众多养猪场、养鸡场、牛场等应运而生,这些家畜产生大量禽畜粪。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目前几乎没有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的系统,因此家禽粪大多未做环保处理就直接进入环境,已经成为农村环境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且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农村存在掠夺式发展的问题。该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于农民缺乏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意识。许多人认为大自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污染只存在于城市环境之中,农村的污染并未突破环境的自净能力。
国家立法层面,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 11 部环境资源法律,数量偏少,且这些法律原则性较强,又缺乏配套法规和规章,造成了农村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后果。在地方立法层面,大部分省级区域都颁布了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条例与国家立法内容差异不大,更像是对国家立法的解释,未能与当地实际情况实现有效结合,未能注意到农村环境问题中存在的区域性差异、经济和社会条件不一致等问题。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没有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业立法,现有法律、法规中包含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原则性较强,不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
(二)环境保护执法存在问题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立法不足,则执法不严。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环境执法管理体制。现存环境执法管理体制是以各级环境保护局为主体的多部门、多层次执法管理体制,如此便产生了执法主体繁杂、权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因为执法主体没有相对独立的地位,造成部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成为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庸。当前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各级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严重制约了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同时,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中还存在执法人员素质偏低、装备落后、技术手段单一等问题。
(三)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依靠政府监管和村民的私立救济。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部门主体繁多,程序复杂,人员素质较差等原因,行政执法较为不力;而农民环保维权意识不强,私立救济又存在“随意性、弱强制性”等特点,这使得村民的环境权益保护较为困难。英、美、德、日等法治国家均已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我国尚未建立类似法律制度。
(四)基层政府存在惯性思维
农村地区大多经济较为落后,基层政府财力薄弱,而环境保护工作又需要相当的财力作保障,基层政府受经济利益和GDP政绩观的驱动下,更容易为没有环境保护意识的企业发展开绿灯。其结果往往是竭泽而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暂时发展,走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环境公平问题:农村环境污染的深层次原因
环境公平的概念是美国环境运动发展到特定阶段提出来的。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使得环境公平的概念为公众广泛接受(刘婷,2011)。农村环境污染的深层次原因是环境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环境保护法中的城乡环境不公。我国政府比较重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大多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而提出的,至今为止,农村环境保护仍旧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
第二,环境资源利用上的城乡环境不公。环境资源利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城乡环境不公。城市、工业占有了环境资源的绝大部分,农村、农业只是起着补充城市、工业的物资保障作用。两者地位不公。
第三,环境污染承担上的城乡环境不公。环境污染承担上的城乡环境不公主要体现在:其一,城市工业污水、生活污水最终排放到流经农村的河流,因为农村用水一般是不加净化而直接使用,致使农村成为城市污水的直接受害者。其二,城市污染产业向农村地区转移。随着城市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大,污染产业在城市地区的用地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不断攀升,为了赢取更多的利润,数目众多的污染产业从城市搬迁到农村地区。这些产业的转移,在保护城市环境的同时,是以牺牲农村地区的环境为代价的。其三,固体废物被转移到农村的现象严重,城市土地资源紧缺,农村地区就成为废物填埋地的选择。农村地区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作出了重大的牺牲,却没有得到相应生态补偿。
制衡:改善农村环境的路径探索
一般认为,广义上的农村环境法是指,以规范人们在农村环境领域内的行为和对象的所有农村环境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一)培养农村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政府公权力是我国现行农村环境保护体制中的主导力量,执法主体多以事后处罚为主,公民的参与度比较低,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认为执法者的行为即是罚款,除此之外,环境保护与自身不存在更多的利害关系,凡此种种,对我国农村环境法治建设较为不利(汪劲,2006)。为了培养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可以定期对农民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比如运用展览、观看环保电影、宣传画,宣讲国家法律法规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帮助农民朋友更新观念,培养其农村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和农村环境制度问题已比较严重,其中相应法律缺位问题较为突出。毋庸置疑,要解决好农村环境问题,具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是建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重要的一环。
(三)规范农村环境行政执法
其一,在我国农村地区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完善乡镇一级的环境保护机构, 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的驻村机构,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和联系人。其二,转变基层政府的执政理念,摒弃唯GDP论,将环境保护纳入官员考核标准, 严格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追究问责制。其三,强化农村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在妥善安排执法人员待遇问题的同时,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认识到其工作的光荣性和历史使命。其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统计和检测体系,为农村环境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其五,加强农村环境法的普法工作,支持受害农民维护自身环境利益的合法请求。
(四)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应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重点。实践证明行政执法的重心容易偏向经济处罚,而忽视对环境的真正保护和对受害者的最终救济。此外,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部门分散,行政执法薄弱,农民环保维权意识不强,这使得环境权益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当政府行政执法无法完全解决污染给环境带来的损害时,一种以公共环境为对象的司法救济手段应该被采用。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讼的司法制度。该制度的亮点在于原告主体地位。一般诉讼要求原告适格,即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才能成为合格当事人。但环境公益诉讼是私人基于保护社会环境利益目的而发起的诉讼,原则上只需有环境污染行为或者危险的存在,允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就将环境保护工作完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意义重大。
(五)坚持环境公平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基本理念
立法目的和原则要强调环境公平。在法律的总则性条款中,明确阐明农村环境保护法公平的目的和原则。作为农村环境保护法基本理念的环境公平,应当体现“城乡环境同等重要”的原则和确立“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 ”的行为准则(张金鑫、彭克明,2006)。以达到协调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之间利益,实现城乡环境公平的目的。
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已经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加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国已经步入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时期,加强农村环境建设,缩小城乡间环境保护工作的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加艰巨的挑战。要在深入剖析农村环境法律保护问题的基础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全民动员保护环境。加快农村环境保护专项立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素质,树立依法治理的农村环境法治理念。着重处理好城乡环境公平问题,建立多元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民建中央专题调研组.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防治对策[J].经济界,2008(2)
2.刘婷.法律视域下经济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研究[J].商业时代,2011(20)
关键词:粮食收购;问题;对策;财务管理
从2005年起,我国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笔者就江苏省建湖县(下面简称“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最低价收购粮食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人从事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紧缺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许多仓储设施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年久失修;加之改制后大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前几年经营困难,一般不会投入资金对老化的仓储设施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不少基层粮库仓储设施老化、仓房条件差、仓容紧张,出现了有仓不能收粮的现象,已不能满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需要。有的企业只好打露天囤满足农民售粮,安全储粮存在问题。
(二)农发行系统“库、贷分离”的问题
2008年由市级农发行向中储粮直属库承贷,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然后再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根据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拨付收购资金;延伸收购企业逐期结报收购实绩,库存随之划转到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这一模式看似合理,但是贷款人毕竟是市级分行,库存监管人却是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上、下两级行管理,库、贷分离,难以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三)在途资金利息成本的分摊问题
由于收购辅底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按预计收购量向市农发行一次性贷款全额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其利息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延伸收购基层企业的收购辅底资金是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为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根据各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先预付部分然后再按入库进度陆续拨付的,其利息只能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于未能全额下划仍停留在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账上的收购资金期间利息无着落,造成资金利息难以分摊。
(四)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问题
在2008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到收购点售粮除农民外,还有大部分是“粮食经纪人”,这样就有可能让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受益于农民。究其原因,目前在农村,家中男劳力大部分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一般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在出售粮食时,因家中缺乏壮劳力,往往图省事售给“粮食经纪人”,坑农损农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国家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现象。
(五)最低价粮食收购质量、价格难监控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它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的。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几年随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农村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加之2008年收割期间连续阴雨,给粮食收购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执行的主体是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预案》过程中,购销企业本身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个别企业以质量标准为借口,对需整晒入库的粮食,变相压级压价的现象,而且点多面广,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六)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还有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对象还不够明确、执法外部环境还不宽松、执法行为还不规范等等。
二、对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粮食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应发挥现有优势,扬长避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就我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大部分已采取了租赁经营模式,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国有企业性质,享受的是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业务。
(一)加大投入,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除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仓。同时,还要立足现有仓库资源,给予专项仓储维修、建设费用,对其进行维修和改造,延长现有仓储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中储粮分公司、直属库和县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专门用于承担最低价粮食收储任务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方面的基金。另外,中储粮总公司还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库存现状,适时开展移库调运、拍卖销售。可采取提前上市拍卖或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定定向合作协议,消化吸纳一部分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此解决当前仓容不足而影响秋粮收购的问题。
(二)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1.要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2.要严格把好收购质量入库关。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笔者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的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同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成立粮食质量检测小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要求在入库量达1/3、1/2及满仓时不少于三次抽查质量,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资金投放,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投放;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其承储和贷款资格。
(三)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政策效果不偏离
中储粮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而承担最低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成为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中,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不打“白条”,直接向中储粮直属库申请收购辅底资金,这辅底资金与粮食收购入库存在时间差,期间利息则由收购企业承担。而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粮权在中央,企业除去微薄的收购费用,没有任何收益,不仅谈不上效益,还要为执行政策而背负沉重的利息债务,势必严重阻碍购销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工作环节上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由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加上最低价粮食收购实行垂直管理,中储粮与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预案》各条款,清晰地界定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配套服务主体的权、责、利,明确财政各项补贴费用的分配方式、在途时间、利息分摊合理方式。(四)采取措施,方便农民,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针对部分农民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粮食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到粮食收购点直接售粮。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以在交通不便、离库点较远的地方设置临时收购点等途径来方便农民售粮;还可以组织一些移动收购点,到困难农户家直接收粮等措施,使国家政策确确实实惠及到每一位种粮农民。200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不畅压库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到秋粮收购工作,影响到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多方配合,着力抓好最低价粮食环节管理
1.在收购上,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通力协作,实行“联手”管理。建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联合督查小组,实行分片督查,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收购码单等措施,监控企业收购期间是否有“压质压价”等欺诈行为。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保证托市粮收购正常有序进行,从源头上防范因价格而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于“质”和“量”环节上的监管,要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按入库的进度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贷款实行“预案”管理,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落实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减少经营风险。2.在储粮保管上,由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了获得30元/吨(在预案中规定50元/吨)的收购费用,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使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无利润可谈。为争取每年7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从上至下都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在此,笔者建议中储粮总公司根据2008年的实际情况,应补足20元/吨的收购费用,用以弥补承储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在库存管理上,中储粮直属库、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协调一致,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检查,做到既节约费用,又杜绝信贷风险。3.在粮食销售上,中储粮总公司要建立季节性、稳定性、可控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多元化销售机制。国家指定的托市粮食拍卖交易市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的交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要优先在网上挂牌销售,最大限度地方便客商,提高拍卖成交率,扩大销售量。承储企业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地执行出库计划,并对出库费作出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
(六)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1.加大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粮食行政执法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准确,关键是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这也是重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良好形象的关键所在。因此,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务必在强化、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特别要在学习宣传粮食流通法规方面下深功夫,加大工作力度。2.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争取增设政策法规、粮食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等行政执法必需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尽快实施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和执法监督电话。探索在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设立或聘用粮食行政执法协管员的办法,以解决执法人员不足的矛盾。3.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沟通与协调。一方面,要在粮食系统内部经常交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又要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学习执法技巧与方法;另一方面,要重视与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执法,各履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全方位开展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总之,只有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上新台阶,真正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不断改进与创新,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正确的位置上,使之真正成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载体,才能执行好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
【主要参考文献】
一、城市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心城市包括区和经济开发区。目前,城市建设及维护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市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市建设局设有城建监察支队,但人数少,一般只负责协调;具体执法工作由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城建监察大队承担。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城市的规划执法工作。区设立城管办负责城市市容管理。
建市以来,市政府在中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中心城市的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我市建市时间短,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模式。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条块分割,管理上尚未形成合力。横向有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城市管理的权限分布在城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从纵向看,在事权划分上,体制尚未理顺。如市、区两级的土地管理权和规划管理权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7号文的要求划分,市、区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又如市区道路,按照规定宽24米以上的归市级管理、宽24以下归区级管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宽24米以上的道路的管理,市级不到位。遇到重大节日或活动,市里往往把任务安排给区。而区财政紧张,没有这项经费造成无力管。而路中段的改造拆迁,市里不投一分钱,区也感到操作困难。再如区房管局成建制上收后,区已无房产管理权,导致14个乡镇的房产管理、发证成了空白。
——多头执法和处罚,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条例的现象,本该按职责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有利的争着管;而碰到棘手的问题,又谁都不管的问题。如:流动摊点的整治,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市内交通多头审批但管理薄弱,使市区交通混乱无序,“地老鼠”、“摩的”越来越多、越多越乱。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众多,有的执法队伍由于经费不足,为维持生计,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管理者的形象和管理的效果。
——建、管、养合一,城市管理效率不高。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相对而言,城市管理却显得不很突出,一直没能提上议事日程,在城市的发展中,依附于建设,形成“建管养合一”的模式,建设部门担负了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多重任务。由于城市建设部门承担了建、管、养的职能,造成队伍庞大,依赖性强,维护管理成本高,财政负担重。建设部门既要搞建设,又要抓养护和管理,势必顾此失彼,应接不暇,影响管理。从另一种角度讲,建设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管理是政府行为,管理对建设有监督和控制权限,建管同出一门,建设部门很难对自身实施有效监督。
——管理重点易位,城市管理局限于治标层面。一些城市管理部门过分侧重于对现存表象问题的查处,只抓住了管理末端,对如何提高管理部门效能、如何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和公德意识等治本性的问题未作深层次的考究,更缺乏系统化的有效管理举措,由此出现“管理重点易位”现象,把城市管理片面理解为“抓反复、反复抓”的简单重复,形成“突出整治—情况好转—重现问题—突出整治”的城管怪圈。典型的如城市内河的治理情况。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管理部门成为查处问题的“机器”,而不是查处问题的“主人”,造成政府管理成本增加,根治问题的过程缓慢。
——行业垄断,城市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在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下,城市公共服务部门,习惯于按“行政命令”和“计划调度”办事。由于是“独家经营”,不存在竞争,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职工习惯于吃“大锅饭”,拿“固定工资”,造成这些部门缺乏公共服务意识,公共服务质量低下。
——规划滞后。原县级的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两年虽然加快了规划编制步伐,但是还不能满足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各类专业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显得滞后。在规划执法上,力度亟需加大。通过调查了解,自1999年至年以来,城区个人违章占地建房情况比较严重,总户数达1150户。特别是年和年期间,非法建房总数达600户。其中情况比较突出,成片成规模的主要有:城南无名村,违章建房达50座;金涵乡造福工程和无证建设的一些公益性项目;漳湾兰田村、东楼村、下凡村和城南的古溪村、岐头村、塔山村等城乡结合部;少数民族聚居兰溪的少数民族聚居村等。同时,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的跟踪管理不够,特别是有些单位、个人和开发商受利益驱动,擅自更改指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二、建立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城市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机制是否先进高效。针对目前我市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建立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迫在眉睫。结合福州、厦门、莆田等地的经验,调研组建议:
1、完善“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四级网络(市、区、街道、社区)”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现管理的重心下移。积极探索,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将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到强化日常管理上来,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由突击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由经验管理向法律管理转变,由制约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由一般管理向格调管理转变,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
2、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效率。为改变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相互扯皮的现象,应尽快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把分散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能集中起来,由一个部门执行。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符合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有利于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利于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按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权。这样,一方面强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另一方面有利于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
3、打破建管养一体化模式,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环卫、市政、园林的养护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探索建立以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为基层管理实体的管理模式,将部分职能下移,强化社区管理功能,允许社会力量参加小区卫生有偿服务,解决以前“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管理弊端。改革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推进企业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深化改革,市政、园林、房产等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运营;政府部门从无限管理变为有限管理,简政放权,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垃圾处理、绿化建设、环卫保洁等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招标竞争,提高管理和运行效率。
4、建章立制、依法治城。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管理事项做到明确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市政府已出台《区城市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着手出台各项管理细则,抓紧出台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城市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建立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市民参加植树绿化、垃圾收集、白色污染治理等公益活动,逐步使市民形成自主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习惯,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市民投诉、市民听政、新闻舆论曝光等方式,对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和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6、建立城市长效管理的投入机制。调研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经费不足。这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目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建议: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对在编综合执法人员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可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做到经费落实,确保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同时,要强化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依法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使寸土寸金的城区土地发挥更大的效益,以投入中心城市的建设与管理。
关键词:林业;基层组织建设;改革
现如今,集体林权制度是我国林业的改革重点方向。在林业改革过程中,必将触及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打破传统的林业发展模式,因此,强化林业基础保障体系建设将是促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手段,而基础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作用对象就是基层林业组织,往往需要不断深化改革,需要打破原有工作模式。实际上,近些年基层林业组织建设一直停滞不前,并未取得像样的发展成果,即将被淘汰。所以说,必须不断强化基层林业组织建设,以此来促进林业改革。
1基层林业组织的发展现状
据有关数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基层林业站数量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虽然基层林业站数量一直变化不大,但很多都不具备行政执法能力,但是就在过去几年里,行政执法能力一直处于下滑状态,甚至小于50%,对于这样的现状,如果仍置之不理,今后下降估计会更加明显。同时结合国家林业局的数据分析,可以了解到由基层林业站负责的累计造林面积也正处于逐年下滑的趋势,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基层林业站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或者说职能发挥的效力正逐步下降,正因为这样,才引发了人们探讨基层林业站存在的必要性,很多人都一致认为,对于职能发挥存在问题的机构,就应当立即取消。
2基层林业站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2.1体制因素
对于基层林业站来说,根据我国行政领导体制的有关规定,除了要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领导和部署外,地方政府部门也有权领导和干预,这就是双重领导体制,基层林业站被置于尴尬的境地,无所适从。在有的地区,还存在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基层林业站的现象,这在经济发达地区倒还好,但要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会受到很大影响,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充足的资金,导致无法发挥基层林业站的职能,制约了林业发展。不仅如此,在不少基层林业站,还存在员工吃空饷的恶劣现象,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2.2办公环境因素
结合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有关数据,目前我国没有专业办公地点的基层林业站数量占到总数量的1/3,而在有办公地点的基层林业站中,又有将近1/4办公地点不符合相关规定,除了办公环境恶劣外,更多的都达不到有关等级标准。不仅如此,很多基层林业站在后勤保障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没有专门的办公用车,甚至最基本的办公设备都极其缺乏,正是因为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基层林业站的发展,阻碍了林业改革。
2.3人才因素
根据国家林业局调查基层林业站职工素质的数据,不难发现,在我国目前基层林业站职工中,有将近一半职工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将近1/4职工为中专学历,剩下的职工最高学历为高中或高中以下,约占1/4。通过这个数据很容易就能发现,我国目前从事基层林业站工作的人员文化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仅如此,在已有较高学历的人群中,很多都是通过工作后二次学习获得,质量不敢保证。同时,由于很多基层林业站道德考核机制不完善,使得职员道德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基层林业发展。
3促进基层林业站改革的相关举措
3.1加快职能转变,促进职能再定位
对目前的基层林业站来说,其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宣传、执法、管理、组织、服务,现如今,我国已经进行了林业改革,在这种环境下,必须加快职能转变,及时作出调整,任何政府部门都要向服务型机构转变,同样,基层林业站也必须将自己打造成为服务型组织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一方面,要派出工作人员亲赴实地进行考察调研,大致了解当地林业发展状况,并掌握气候差异,在工作方法上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另一方面,作为基层林业站,一定要发挥其科技指导优势,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掌握有用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反馈,与此同时,在乡村林业组织中,要发挥出核心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群众。
3.2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通常,基层林业站的建设资金由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承担,这种机制出发点好,但是在有的地区,经济文化不发达,地方资金十分有限,很少有足够资金用于基层林业站建设,而国家专项资金同样很有限,这就造成了基层林业站建设缺乏足够的资金,因此,基层林业站不仅办公场地建设落后,而且也缺少相关办公设备,不利于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所以,这种投资机制是不适合基层林业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同时,一定要严厉惩处恶意套取国家投资的行为,确保基层林业站拥有足够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3加快管理体制完善,建立完备的绩效考核机制
现如今任何机构或企业只有确保内部管理体制足够完善,才有可能实现快速发展。因此,对于基层林业站而言,同样也是如此,要想获得发展,就必须不断完善自己的管理体制,努力与社会实现同步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有关数据,由于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和部分并没有就基本林业站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导致基层林业站一直无人监管,不重视基层林业站,也是对林业发展极其不负责的表现,阻碍林业行政部门职能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加快管理体制完善,让管理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权责,这是林业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为了确保基层林业站的员工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更有使命感,那么就要通过建立完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职务升迁直接与员工工作业绩挂钩,通过考核情况决定员工工资待遇,结合奖励惩罚,通过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职能。
作者:李家杰 单位:怒江州兰坪县林业局
参考文献
1兰天胜.基层林业组织建设和改革探究[J].南方农业,2015(12)
一、**城市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心城市包括**区和**经济开发区。目前,**城市建设及维护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市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市建设局设有城建监察支队,但人数少,一般只负责协调;具体执法工作由**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城建监察大队承担。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城市的规划执法工作。**区设立城管办负责城市市容管理。
建市以来,市政府在中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中心城市的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我市建市时间短,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模式。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条块分割,管理上尚未形成合力。横向有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城市管理的权限分布在城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从纵向看,在事权划分上,体制尚未理顺。如市、区两级的土地管理权和规划管理权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2003〕7号文的要求划分,市、区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又如市区道路,按照规定宽24米以上的归市级管理、宽24以下归区级管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宽24米以上的道路的管理,市级不到位。遇到重大节日或活动,市里往往把任务安排给**区。而**区财政紧张,没有这项经费造成无力管。而**路中段的改造拆迁,市里不投一分钱,**区也感到操作困难。再如**区房管局成建制上收后,**区已无房产管理权,导致14个乡镇的房产管理、发证成了空白。
——多头执法和处罚,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条例的现象,本该按职责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有利的争着管;而碰到棘手的问题,又谁都不管的问题。如:流动摊点的整治,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市内交通多头审批但管理薄弱,使市区交通混乱无序,“地老鼠”、“摩的”越来越多、越多越乱。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众多,有的执法队伍由于经费不足,为维持生计,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管理者的形象和管理的效果。
——建、管、养合一,城市管理效率不高。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相对而言,城市管理却显得不很突出,一直没能提上议事日程,在城市的发展中,依附于建设,形成“建管养合一”的模式,建设部门担负了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多重任务。由于城市建设部门承担了建、管、养的职能,造成队伍庞大,依赖性强,维护管理成本高,财政负担重。建设部门既要搞建设,又要抓养护和管理,势必顾此失彼,应接不暇,影响管理。从另一种角度讲,建设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管理是政府行为,管理对建设有监督和控制权限,建管同出一门,建设部门很难对自身实施有效监督。
——管理重点易位,城市管理局限于治标层面。一些城市管理部门过分侧重于对现存表象问题的查处,只抓住了管理末端,对如何提高管理部门效能、如何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和公德意识等治本性的问题未作深层次的考究,更缺乏系统化的有效管理举措,由此出现“管理重点易位”现象,把城市管理片面理解为“抓反复、反复抓”的简单重复,形成“突出整治—情况好转—重现问题—突出整治”的城管怪圈。典型的如城市内河的治理情况。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管理部门成为查处问题的“机器”,而不是查处问题的“主人”,造成政府管理成本增加,根治问题的过程缓慢。
——行业垄断,城市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在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下,城市公共服务部门,习惯于按“行政命令”和“计划调度”办事。由于是“独家经营”,不存在竞争,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职工习惯于吃“大锅饭”,拿“固定工资”,造成这些部门缺乏公共服务意识,公共服务质量低下。
——规划滞后。原县级**的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两年虽然加快了规划编制步伐,但是还不能满足**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各类专业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显得滞后。在规划执法上,力度亟需加大。通过调查了解,自1999年至2003年以来,**城区个人违章占地建房情况比较严重,总户数达1150户。特别是2001年和2002年期间,非法建房总数达600户。其中情况比较突出,成片成规模的主要有:城南无名村,违章建房达50座;金涵乡造福工程和无证建设的一些公益性项目;漳湾兰田村、东楼村、下凡村和城南的古溪村、岐头村、塔山村等城乡结合部;**少数民族聚居兰溪的少数民族聚居村等。同时,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的跟踪管理不够,特别是有些单位、个人和开发商受利益驱动,擅自更改指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二、建立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城市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机制是否先进高效。针对目前我市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建立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迫在眉睫。结合福州、厦门、莆田等地的经验,调研组建议:
1、完善“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四级网络(市、区、街道、社区)”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现管理的重心下移。积极探索,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将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到强化日常管理上来,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由突击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由经验管理向法律管理转变,由制约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由一般管理向格调管理转变,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
2、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效率。为改变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相互扯皮的现象,应尽快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把分散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能集中起来,由一个部门执行。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符合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有利于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利于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按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权。这样,一方面强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另一方面有利于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
3、打破建管养一体化模式,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环卫、市政、园林的养护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探索建立以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为基层管理实体的管理模式,将部分职能下移,强化社区管理功能,允许社会力量参加小区卫生有偿服务,解决以前“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管理弊端。改革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推进企业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深化改革,市政、园林、房产等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运营;政府部门从无限管理变为有限管理,简政放权,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垃圾处理、绿化建设、环卫保洁等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招标竞争,提高管理和运行效率。
4、建章立制、依法治城。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管理事项做到明确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市政府已出台《**区城市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着手出台各项管理细则,抓紧出台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城市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建立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市民参加植树绿化、垃圾收集、白色污染治理等公益活动,逐步使市民形成自主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习惯,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市民投诉、市民听政、新闻舆论曝光等方式,对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和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6、建立城市长效管理的投入机制。调研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经费不足。这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目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建议: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对在编综合执法人员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可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做到经费落实,确保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同时,要强化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依法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使寸土寸金的城区土地发挥更大的效益,以投入中心城市的建设与管理。
7、学习厦门、福州花巨资搞规划的经验,投入足额经费,抓紧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市政工程等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为规划的审批提供科学依据。严格执行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四线”管理制度,保证城市建设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严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关,做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与项目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加快编制环卫发展规划,做好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规划布点;要编制城区交通发展规划,留足停车场所,大力扶持大公交,适量发展出租车,要制定限制人力车、逐步淘汰低档车型、坚决取缔“老鼠车”的具体办法;要完善城区交通标志标线,实行车辆归场归点停放,违章停车拖曳,加强市区交通静、动态管理;要对摩托车维修、饮食店、板材加工、水泥经营等易污染环境行业的店面实行规划布点,有的还要实行集中经营;要规划好市场布点,做到“堵”“疏”结合,有“堵”有“疏”。
8、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我市“城中村”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村内建设混乱、环境卫生差、社会治安复杂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改造“城中村”迫在眉睫。必须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兼顾、保持稳定的原则,在充分合理考虑群众的利益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努力维护农民基本权益,使农民失地不失业。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
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城建环境委组织了有市发展计划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区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专题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必贵的带领下,围绕城市规划(包括如何解决城中村问题)、管理体制、综合执法等方面,对宁德中心城市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召开人大代表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法,深入调查研究,还赴福州、厦门、莆田等地参观、考察。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心城市包括**区和**经济开发区。目前,**城市建设及维护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市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市建设局设有城建监察支队,但人数少,一般只负责协调;具体执法工作由**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城建监察大队承担。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城市的规划执法工作。**区设立城管办负责城市市容管理。
建市以来,市政府在中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中心城市的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我市建市时间短,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模式。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条块分割,管理上尚未形成合力。横向有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城市管理的权限分布在城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从纵向看,在事权划分上,体制尚未理顺。如市、区两级的土地管理权和规划管理权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2003〕7号文的要求划分,市、区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又如市区道路,按照规定宽24米以上的归市级管理、宽24以下归区级管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宽24米以上的道路的管理,市级不到位。遇到重大节日或活动,市里往往把任务安排给**区。而**区财政紧张,没有这项经费造成无力管。而**路中段的改造拆迁,市里不投一分钱,**区也感到操作困难。再如**区房管局成建制上收后,**区已无房产管理权,导致14个乡镇的房产管理、发证成了空白。
——多头执法和处罚,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条例的现象,本该按职责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有利的争着管;而碰到棘手的问题,又谁都不管的问题。如:流动摊点的整治,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市内交通多头审批但管理薄弱,使市区交通混乱无序,“地老鼠”、“摩的”越来越多、越多越乱。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众多,有的执法队伍由于经费不足,为维持生计,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管理者的形象和管理的效果。
——建、管、养合一,城市管理效率不高。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相对而言,城市管理却显得不很突出,一直没能提上议事日程,在城市的发展中,依附于建设,形成“建管养合一”的模式,建设部门担负了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多重任务。由于城市建设部门承担了建、管、养的职能,造成队伍庞大,依赖性强,维护管理成本高,财政负担重。建设部门既要搞建设,又要抓养护和管理,势必顾此失彼,应接不暇,影响管理。从另一种角度讲,建设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管理是政府行为,管理对建设有监督和控制权限,建管同出一门,建设部门很难对自身实施有效监督。
——管理重点易位,城市管理局限于治标层面。一些城市管理部门过分侧重于对现存表象问题的查处,只抓住了管理末端,对如何提高管理部门效能、如何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和公德意识等治本性的问题未作深层次的考究,更缺乏系统化的有效管理举措,由此出现“管理重点易位”现象,把城市管理片面理解为“抓反复、反复抓”的简单重复,形成“突出整治—情况好转—重现问题—突出整治”的城管怪圈。典型的如城市内河的治理情况。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管理部门成为查处问题的“机器”,而不是查处问题的“主人”,造成政府管理成本增加,根治问题的过程缓慢。
——行业垄断,城市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在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下,城市公共服务部门,习惯于按“行政命令”和“计划调度”办事。由于是“独家经营”,不存在竞争,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职工习惯于吃“大锅饭”,拿“固定工资”,造成这些部门缺乏公共服务意识,公共服务质量低下。
——规划滞后。原县级**的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两年虽然加快了规划编制步伐,但是还不能满足**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各类专业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显得滞后。在规划执法上,力度亟需加大。通过调查了解,自1999年至2003年以来,**城区个人违章占地建房情况比较严重,总户数达1150户。特别是2001年和2002年期间,非法建房总数达600户。其中情况比较突出,成片成规模的主要有:城南无名村,违章建房达50座;金涵乡造福工程和无证建设的一些公益性项目;漳湾兰田村、东楼村、下凡村和城南的古溪村、岐头村、塔山村等城乡结合部;**少数民族聚居兰溪的少数民族聚居村等。同时,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的跟踪管理不够,特别是有些单位、个人和开发商受利益驱动,擅自更改指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转贴于 二、建立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城市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机制是否先进高效。针对目前我市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建立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迫在眉睫。结合福州、厦门、莆田等地的经验,调研组建议:
1、完善“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四级网络(市、区、街道、社区)”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现管理的重心下移。积极探索,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将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到强化日常管理上来,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由突击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由经验管理向法律管理转变,由制约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由一般管理向格调管理转变,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
2、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效率。为改变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相互扯皮的现象,应尽快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把分散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能集中起来,由一个部门执行。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符合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有利于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利于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按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权。这样,一方面强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另一方面有利于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
3、打破建管养一体化模式,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环卫、市政、园林的养护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探索建立以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为基层管理实体的管理模式,将部分职能下移,强化社区管理功能,允许社会力量参加小区卫生有偿服务,解决以前“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管理弊端。改革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推进企业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深化改革,市政、园林、房产等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运营;政府部门从无限管理变为有限管理,简政放权,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垃圾处理、绿化建设、环卫保洁等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招标竞争,提高管理和运行效率。
4、建章立制、依法治城。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管理事项做到明确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市政府已出台《**区城市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着手出台各项管理细则,抓紧出台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城市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建立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市民参加植树绿化、垃圾收集、白色污染治理等公益活动,逐步使市民形成自主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习惯,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市民投诉、市民听政、新闻舆论曝光等方式,对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和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6、建立城市长效管理的投入机制。调研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经费不足。这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目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建议: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对在编综合执法人员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可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做到经费落实,确保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同时,要强化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依法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使寸土寸金的城区土地发挥更大的效益,以投入中心城市的建设与管理。
7、学习厦门、福州花巨资搞规划的经验,投入足额经费,抓紧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市政工程等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为规划的审批提供科学依据。严格执行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四线”管理制度,保证城市建设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严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关,做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与项目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加快编制环卫发展规划,做好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规划布点;要编制城区交通发展规划,留足停车场所,大力扶持大公交,适量发展出租车,要制定限制人力车、逐步淘汰低档车型、坚决取缔“老鼠车”的具体办法;要完善城区交通标志标线,实行车辆归场归点停放,违章停车拖曳,加强市区交通静、动态管理;要对摩托车维修、饮食店、板材加工、水泥经营等易污染环境行业的店面实行规划布点,有的还要实行集中经营;要规划好市场布点,做到“堵”“疏”结合,有“堵”有“疏”。
8、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我市“城中村”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村内建设混乱、环境卫生差、社会治安复杂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改造“城中村”迫在眉睫。必须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兼顾、保持稳定的原则,在充分合理考虑群众的利益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努力维护农民基本权益,使农民失地不失业。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城建环境委组织了有市发展计划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区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专题调查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必贵的带领下,围绕城市规划(包括如何解决城中村问题)、管理体制、综合执法等方面,对宁德中心城市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召开人大代表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法,深入调查研究,还赴福州、厦门、莆田等地参观、考察。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心城市包括**区和**经济开发区。目前,**城市建设及维护的管理职能主要集中在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市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市建设局设有城建监察支队,但人数少,一般只负责协调;具体执法工作由**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城建监察大队承担。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城市的规划执法工作。**区设立城管办负责城市市容管理。
建市以来,市政府在中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中心城市的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但是,由于我市建市时间短,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模式。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条块分割,管理上尚未形成合力。横向有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城市管理的权限分布在城管、建设、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从纵向看,在事权划分上,体制尚未理顺。如市、区两级的土地管理权和规划管理权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2003〕7号文的要求划分,市、区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又如市区道路,按照规定宽24米以上的归市级管理、宽24以下归区级管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宽24米以上的道路的管理,市级不到位。遇到重大节日或活动,市里往往把任务安排给**区。而**区财政紧张,没有这项经费造成无力管。而**路中段的改造拆迁,市里不投一分钱,**区也感到操作困难。再如**区房管局成建制上收后,**区已无房产管理权,导致14个乡镇的房产管理、发证成了空白。
——多头执法和处罚,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条例的现象,本该按职责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有利的争着管;而碰到棘手的问题,又谁都不管的问题。如:流动摊点的整治,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市内交通多头审批但管理薄弱,使市区交通混乱无序,“地老鼠”、“摩的”越来越多、越多越乱。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众多,有的执法队伍由于经费不足,为维持生计,以收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管理者的形象和管理的效果。
——建、管、养合一,城市管理效率不高。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相对而言,城市管理却显得不很突出,一直没能提上议事日程,在城市的发展中,依附于建设,形成“建管养合一”的模式,建设部门担负了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多重任务。由于城市建设部门承担了建、管、养的职能,造成队伍庞大,依赖性强,维护管理成本高,财政负担重。建设部门既要搞建设,又要抓养护和管理,势必顾此失彼,应接不暇,影响管理。从另一种角度讲,建设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管理是政府行为,管理对建设有监督和控制权限,建管同出一门,建设部门很难对自身实施有效监督。
——管理重点易位,城市管理局限于治标层面。一些城市管理部门过分侧重于对现存表象问题的查处,只抓住了管理末端,对如何提高管理部门效能、如何提高市民环境意识和公德意识等治本性的问题未作深层次的考究,更缺乏系统化的有效管理举措,由此出现“管理重点易位”现象,把城市管理片面理解为“抓反复、反复抓”的简单重复,形成“突出整治—情况好转—重现问题—突出整治”的城管怪圈。典型的如城市内河的治理情况。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管理部门成为查处问题的“机器”,而不是查处问题的“主人”,造成政府管理成本增加,根治问题的过程缓慢。
——行业垄断,城市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在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下,城市公共服务部门,习惯于按“行政命令”和“计划调度”办事。由于是“独家经营”,不存在竞争,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职工习惯于吃“大锅饭”,拿“固定工资”,造成这些部门缺乏公共服务意识,公共服务质量低下。
——规划滞后。原县级**的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两年虽然加快了规划编制步伐,但是还不能满足**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各类专业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显得滞后。在规划执法上,力度亟需加大。通过调查了解,自1999年至2003年以来,**城区个人违章占地建房情况比较严重,总户数达1150户。特别是2001年和2002年期间,非法建房总数达600户。其中情况比较突出,成片成规模的主要有:城南无名村,违章建房达50座;金涵乡造福工程和无证建设的一些公益性项目;漳湾兰田村、东楼村、下凡村和城南的古溪村、岐头村、塔山村等城乡结合部;**少数民族聚居兰溪的少数民族聚居村等。同时,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的跟踪管理不够,特别是有些单位、个人和开发商受利益驱动,擅自更改指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二、建立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城市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机制是否先进高效。针对目前我市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建立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迫在眉睫。结合福州、厦门、莆田等地的经验,调研组建议:
1、完善“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道),四级网络(市、区、街道、社区)”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实现管理的重心下移。积极探索,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将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到强化日常管理上来,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由突击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由经验管理向法律管理转变,由制约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由一般管理向格调管理转变,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
2、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效率。为改变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相互扯皮的现象,应尽快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把分散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能集中起来,由一个部门执行。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符合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有利于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利于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按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权。这样,一方面强化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另一方面有利于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
3、打破建管养一体化模式,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环卫、市政、园林的养护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探索建立以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为基层管理实体的管理模式,将部分职能下移,强化社区管理功能,允许社会力量参加小区卫生有偿服务,解决以前“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管理弊端。改革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推进企业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深化改革,市政、园林、房产等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运营;政府部门从无限管理变为有限管理,简政放权,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垃圾处理、绿化建设、环卫保洁等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招标竞争,提高管理和运行效率。
4、建章立制、依法治城。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管理事项做到明确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市政府已出台《**区城市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着手出台各项管理细则,抓紧出台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城市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建立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市民参加植树绿化、垃圾收集、白色污染治理等公益活动,逐步使市民形成自主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习惯,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市民投诉、市民听政、新闻舆论曝光等方式,对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和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6、建立城市长效管理的投入机制。调研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经费不足。这是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目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建议: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对在编综合执法人员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可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做到经费落实,确保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同时,要强化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依法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使寸土寸金的城区土地发挥更大的效益,以投入中心城市的建设与管理。
今年以来,县安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安监局的有力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攻坚年”各项措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广泛宣传教育,狠抓监督检查,深化专项治理,有效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将有关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1、重点抓好烟花爆竹行业管理。一方面,加强对正规企业的监管。首先,实行包厂责任制和驻厂责任制。在我局原有驻厂员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又派驻一名专职驻厂员进驻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安监局干部分包、乡镇干部驻厂,包企干部一天一入企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随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大大提高了企业生产安全系数。其次,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每周组织两项常规检查,检查入企业、入工房,不留死角死面。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也经常亲自带队,深入企业、深入一线,对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大到企业生产、贮存,小到工人服装、所带钥匙、汽车防火帽,凡是涉及安全的,每个细节都不放过,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到了实处。第三,突出抓好重点时期的安全监管。春节前期,重点抓了烟花爆竹零售摊点的布设、检查和整治,确保了销售安全。为保证建国60周年庆典期间的生产安全,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9月1日至10月8日,一律停止涉药作业和经营活动,并严格实行驻厂员、企业领导24小时驻厂带班和日报告制度,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另外,利用春节、暑期停产的有利时机,指导各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对相关软硬件设施设备进行整改完善,进一步改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经省市有关专家验收,已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安全监管网络的作用,经常性开展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拉网式排查,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县城及城乡结合部进行不间断地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和经营行为。为强化检查效果,在县政府大力支持下,投入17万元购置了斯巴凯烟花爆竹探测器等执法仪器设备,以高科技手段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上质量。
2、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确保“两节”、“两会”、春季干燥期、“五一”和“安全生产月”、夏季高温期、国庆60周年、冬季等重要时期的生产安全,我们联合公安、建设、质监、交通等部门,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轻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认真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排查活动。同时,按照上级要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中小学、敬老院、粮仓等单位也进行了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类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分级管理和监控台帐,落实定人员、定责任、定期限、定措施、定资金“五定”措施,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到位。到目前,共检查各类企业100余家,下发执法文书200余份,立案查处企业16家,依法取缔氧气、乙炔非法经营单位4家,罚款25万元,保证了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
3、推动星级企业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在认真总结去年星级企业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扩展安全生产星级企业创建范围,督促新建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并严格督促落实。目前,4家四星级以上企业通过了市局验收,5家四星级企业和5家三星级企业通过了我局组织的初审验收。42家单位正在按照要求进行软硬件的健全完善,力争年底前完成创建任务。
4、积极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8月份至11月份,我们相继督促6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2家经营企业,认真开展了安全标准化工作。在企业完成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基础上,县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标准规范进行了初审,对审查时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进行了积极整改,全面提升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目前,2家经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已顺利通过市安监局验收,6家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已上报市局,正在等待市局评审验收。
5、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一是面向社会抓宣教。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积极营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氛围。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举办了安全咨询日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发放安全宣传材料11000多份,并就群众在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大力普及了安全知识,提升了人民安全意识。二是突出主要群体抓培训。组织开展各类培训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各乡镇安监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到目前共举办培训班8期,培训各类人员1700多名,并全部做到了持证上岗。三是组织各乡镇安监站利用宣传标语、条幅、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营造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声势,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知晓率、覆盖率不断提高。
6、积极开展安全执法检查特别行动。按照市安委办要求,积极开展“奋战六十天,安全迎国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7月28日,组织各乡镇长、安监站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召开了专门会议,对本次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的通知》和《“奋战六十天,安全迎国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实施方案、新闻宣传及“黑名单”曝光工作方案》。并实行了局级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乡的制度,将责任层层分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推动了行动的开展。同时,专门从县安委会有关单位抽调执法检查业务骨干力量,组成了11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特别行动。为将此次行动推向,8月14日、9月12日分别召开了执法特别行动调度会,对在全县开展执法特别行动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期间,还派出2个督查组,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执法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了行动效果。特别行动以来,共累计排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11家,排查各类隐患533处,整改485处,行政处罚13万元。
7、全力做好国庆60周年庆典期间的危化工作。为确保国庆期间生产安全,我们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规定各相关单位自9月1日起,严格执行销售、使用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销售、使用的品种、数量、流向情况。同时,实行严格的流向登记、实名购买、验证销售等管制措施,对不按照要求实行管制措施的,一经发现,吊销相关证照,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经过全体安监人员的共同努力,国庆期间,我县没有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8、提升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通过多种方式,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部署,全面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省、市关于开展防灾减灾周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知识活动的有关要求,5月12日,会同民政、卫生、公安、文教、交通、气象等部门开展了防灾减灾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共发放应急宣传资料14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数百人次,进一步提高了群众避险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为更好地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推广普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管理知识,9月22日上午,配合县应急办组织举办了应急管理知识演讲比赛,进一步增强全县各行各业及广大群众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为进一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我县实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6月17日上午在实验小学组织了近400名师生参加的地震逃生疏散演练,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了抵御灾害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增加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使“119”更加深入人心,11月8日上午,在县第二中学组织2000多名师生、全县各中小学校长、各乡镇主管副职、安委会成员单位只主管副职、各重点企业厂长参加了消防疏散演练,营造了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
9、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紧围绕爱岗敬业、勤政高效、廉政自律、优质服务的目标,通过开展“项目建设、效能建设”、“排查廉政风险防控点”主题教育等活动,全局干部清政廉政意识明显增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得到有效改观;二是强化全员学习。全体人员坚持每周五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省“干部作风建设年”要求,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间,开展走访调研活动,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增强了为民、务实、奉献意识。到目前,共学习40余次,撰写个人心得体会100余篇。同时,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8月7日,我局组织部分班子成员到赵县安监局学习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9月6日,聘请珠海海莱特科技公司技术员到我县,为局机关和各乡镇安监站人员进行烟花爆竹探测仪使用要领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用高科技手段执法业务水平。三是抓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对涉及的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重新摸底调查,并进一步压缩了办理时限。同时,重点抓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安全培训等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领域的动态公开,及时修订职权目录和编制行政权力流程图,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和复审换证等9项工作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局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是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问题仍然突出;二是少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扎实,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安全管理水平偏低;三是部分单位麻痹松懈思想仍不同程度存在,违章、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明年工作计划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1、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紧紧围绕市下达我县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以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落实政府部门安全责任,完善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细则,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根据企业实际,从四个方面着手,夯实企业基础。一是督促企业针对实际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全员安全责任,形成各尽其能、各负其责的管理格局和责任机制;二是督促企业改善企业安全设备,为从业人员提供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三是督促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四是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3、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继续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轻纺、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因素产生,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职责,完善企业用工机制,加强现场作业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4、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局机关和乡镇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腐倡廉教育,有效推进廉政建设执法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三是强化基层安监站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和办法,逐步改善乡镇安监站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其安全监管作用,继续对培训合格的安监站人员实施委托执法,切实体现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5、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建立隐患管理数据库,随时调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五定”的要求,进行跟踪督办。对整治难度大、危险程度高、涉及多个部门的隐患,加大协调力度,合力推进整改,确保每一个查出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6、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继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方位、多角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安全文化普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积极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年度安全培训。加强重点岗位安全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7、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力度。由过去的事后处罚前移到事前执法,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对违法行为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以处罚来警示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增加乡镇安监站相互交流学习机会,努力提升乡镇安监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社会影响。
8、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督促各乡镇、各相关行业认真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突出加强重大危险源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帮助和指导企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督促企业配齐、配足救援设备和救援器材,指导并参与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自救能力。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将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进林农就业增收一项重大举措。截至2010年年底,全县已确权林地面积213.5万亩,占集体林地的87.6%,发证面积198.4万亩,占已确权面积的92.9%。同时,在确权到户的前提下,2011年3月,充分利用林地、林木的产权与贵州园方林业资产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签定了7万亩使用期为30年的林地、林木流转合同,让3000余户的林农得7200000元的实惠,这是我县林农认识到林改确权的好处。是我县林权流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对制定与落实配套改革相关内容奠定一定的基础。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县林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以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强化生态建设保护、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等为重点,全年计划完成造林逾1万亩,森林抚育5万亩,中低产林改造4.5万亩,义务植树15万株,年林业总产值力争达到24,696万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因此,需要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制订行之有效的举措。现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
1.1 山林权属的争议
勘界发证、明晰所有权(具体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本次林改的首要任务,而山林权属界址不清、争议多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据调查农户反映,当年“三定”时期发放林权证时,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边界,而是由个人自主填写。有为了减少税费而故意少填,也有为了抢占资源而夸大面积。本次林改在细致地实地勘界中发现,“一山多主”和“有山无主”的问题同时存在。由于林木(包括竹林)的经济价值显著,争抢山林的纠纷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确权发证的难度,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发证的进度。
1.2 采伐限额的放宽与约束
采伐权是农民对山林的经营权乃至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重要体现。对采伐权限定条件增加了农民行使经营权的交易成本,这种鼓励投入而限制收入的做法已在实质上形成了产权残缺。调查显示,采伐指标通过“省―县―乡―村―村小组”的渠道分配进行层层下达,由村小组集中使用而不是分配给农户个人。其原因在于有限的分配指标落实到为数众多的山区农民头上,平均只有0.24立方米/人。由于采伐指标供不应求,炒卖、倒卖采伐指标现象时有发生。调查中有90%的农户认为当前采伐证制度存在着申请困难、年采伐量指标严重不足等问题。
1.3 档案管理不健全
我国的林权历经多次变更,原始凭证档案管理不够完善,管理人员经常变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措施不规范,林权档案管理存有很大欠缺或失误。在发生产权纠纷时,无据可查,不可必免地造成错误。
1.4 没有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改的过程中,对林分林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就无法对林地林分做出一个价值衡量标准,将严重影响集体林权的改革。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
2.1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集体林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利用林木市场流通机制,使山林经营者能适时获得预期收益,真正实现“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
2.2 实施科学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按照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森林经营方针,允许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对所经营管理的林木进行抚育间伐及主伐利用,使业主的林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统一。
2.3 建立健全科技支撑和社会服务体系
林业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并围绕林业产业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有力的保障机制,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抓机遇、促改革,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实现林业生态经济双赢、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抓住机遇,建立健全适合当地实情的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投资山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林业生态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4 确保收益权的体制构建
确保收益权,不仅要从政策上更要从体制上加以法制化、稳定化、长期化。基于对我国林业税费存在种类多、征收环节多、重复征收、税负不公、使用不当等问题的反思,必须在法律上规范农民合理的税费负担,界定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以公共财政支出的框架,以及增加消费人群的生态建设支出,来维持正常的营林费用支出和行政支出。
2.5 实施林地经营技术入户,培养乡土技术人才
行政村是林业发展的基本单元,村级技术员是林业技术推广的第一线力量。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①加大科技培训力度,使林地经营技术入户,支持和鼓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开展林业科技承包、试验示范和下乡支农等活动培训林农;②组织力量选编一批形式多样、通俗易懂、适应地方特点的林地经营和林木经营培训教材,通过发放技术手册,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技术,开展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③依靠科技,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林地经营的科技含量,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 集体林权改革的建议
3.1 强化领导、组织和服务
一是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安排相应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县财政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补贴,以确保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完成。二是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落实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三是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消除群众疑虑,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四是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目标。五是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档案流程管理,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切实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服务。
3.2 转变工作职能,切实规范林权管理
一是加强林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将林业部门的职能分离出来,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林权登记中心、林业科技法律咨询中心、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林产品信息咨询服务等机构,搭建林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开展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简化程序,为林业经营者提供全方位、系统化的服务。二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县、乡(镇)林业系统的联网运行,建立起林权证核发、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森林防火以及病虫害预测预报等监控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逐步整合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实现林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四是加强林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组建森林保护协会、林产品销售协会等各种林业行业协会,引导林农在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创新林业经营实体。
3.3 坚持依法治林,落实林业配套政策
一是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允许业主对依法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自主经营,允许转让和继承。二是金融部门要继续对林业信贷实行扶持政策。三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有关林业项目和林业扶持政策应保持不变。四是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严防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名,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3.4 加大国家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国家林权抵押贷款补贴基金。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林权抵押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减轻林农的贷款利息负担,拉动贷款需求,促进林农对林业生产的二次投入。二是政府部门可以建立林权证抵押贷款保证金,以及林业产业发展风险金,为金融部门增加林业信贷投入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两金”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