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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
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
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社会的平衡被打破,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等不断增大,各方面的矛盾不断增加,这就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教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创造平等的机会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进行公平调配,缓和各方面的差距,减少矛盾,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制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人们在年老时可以获得养老金的补助,使人们在劳动力减弱时仍可以满足自身对经济的需要;生病的时候有医疗保险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当身体受到伤害无法恢复,甚至丧失劳动力时可以获得补助,从而更好的维持自己的生活;当社会群体有失业险,从而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社会福利制度。是对人们提供普遍的经济上的帮助和优化服务。目前,很多公司都会为员工买住房公积金,帮助员工进行置业,促进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所谓“安家乐业”,只有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才能使人们能够更加安心的工作,为社会创造价值。还有很多农村地区,在耕地方面都是有补助的,这也促进了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
3、 优抚安置制度。是主要针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措施,这是对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的一种鼓励和对其付出努力的肯定,促进社会正能量的发展,也使人们可以得到稳定的生活。
4、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对那些受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的救助,保障了人们的最低生活要求,稳定了社会的治安,也使人们能够安心的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5、 社会互助制度。指民间组织对劳动者的帮助,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从而提高人们之间的互动,增加交流,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现状
目前,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生产力低,没有很好的经济收入,再由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不同,导致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状况较差,社会保障建立不到位。目前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比较恶劣,道路不通,对外界的科技技术了解的不多,主要生产方式还是以人力为主,尤其在生产条件比较落后的地方,其生产力不高,而且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这就很难满足获得社会保障的基本条件。如医疗保险,很多少数民族人们的基本收入就比较低,根本无力去购买医疗保险,就更不可能享受医疗保险所带来的补助。其他的社会保障也是一样,这样导致了其社会保障建立的不到位,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水平也得不到提高,从而使社会经济无法得到发展。
2社会保障制度无法适应少数民族的特性。(1)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像一些民族有自己的治病秘方,有很多人不相信现代的医疗方式,因此也不会去参加医疗方面的保险;(2)在养老方面都是依赖子女或是群体的力量;(3)少数民族的很多人都处于半失业状态,尤其是妇女,很多都是无业的,这是少数民族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普及到的;
3少数民族地区对社会保障制度了解不够,人们参与的程度低。(1)少数民族有其特有的文化,有的民族很少去了解民族以外的文化,更不能接触和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2)有的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不懂汉字,无法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意思;(3)少数民族地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也不够,使人们不能够清楚知道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的重大意义,导致人们的参与率较低。
4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条件比较恶劣,经济发展缓慢,生产力低下,使其为经济实力较弱的少数民族提供足够的保障,社会保障体系比较脆弱;
三、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是刻不容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1.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第一,少数民族从事农业的人员比较多,引进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作物,进行科学种植,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加快经济发展。第二,鼓励我国的乳业和畜牧业的企业投资草原地区,吸收游牧民族,教导科学养殖,提高游牧民族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第三,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工业的发展,从而吸收更多的少数民族失业人员,为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基础。第四,增加旅游业的开发,促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收入提高,也促进的各种文化的交流。
2.建立与少数民族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地理环境等其他环境因素的差异引起社会保障问题很多,但要建立与少数民族地区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前提是保持与遵循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基础上,具有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均寿命,制定其相适应的的养老保险的年龄。其次,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状况调查少数民族人们的收入状况设置合理的投保的比例。
3.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的宣传力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少数民族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的重要保障,而对其作用宣传是发挥社会保障制度效果的重要提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比较高文化知识的人进行先推广,然后由他们对各自民族的人进行宣传,增加少数民族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第二,对少数民族中较有声望的人进行动员学习社会保障制度,让其了解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从而要求族人参与社会保障。第三,对少数民族中的部分人员进行社会保障,让其切身体会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从而影响其他人进行参与。
4.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要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特点。二是在各民族的市、乡、镇、县、村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三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互助制度,优抚安置制度等。
5.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虽然国家已经在一些法规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了一些规定,但是迄今为止也没有真正的法律条文对少数民族农民社会保障明确标准和要求,这就说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问题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引起重视,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有较强约束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增加人们的参与度,和切实有效的实行。
结语
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得到很大的发展,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比较差,人们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促使我们必须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和改善,从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减少各方面的差距,达到社会平衡,使社会平和稳定,有利于国家各方面的不断发展。(作者单位:云南电网公司德宏供电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党群工作部)
参考文献
一、台湾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现状
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较快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台湾民众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满折射出台湾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1、台湾的社会保险。一是全民的健康保险。自1995年台湾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后,保险人数超过1900万人,保险覆盖面为92%。2000年有2140万人参加了全民健康保险,覆盖率为96%。二是特定职业社会保险。台湾的劳工保险收入主要来自于保费,缴纳标准为投保薪资的6.5%。一般保费中雇主负担6%,劳工负担30%,社保负担10%,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军人、公职人员、教职员社会保险及退抚制度。以上人员受到“军公教保险”和退抚制度的双重保障。台湾退抚制度规定,服务年限达30年者一次给付月薪90%的退休金。对于一些特殊公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可在退职时领取优厚的退休金,甚至可以终身不退休。四是农民健康保险。农民健康保险费采取定额保费制度,以定额投保薪资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计算,保费30%由参保人负担,其余由社保负担。由于农民健保出现巨额亏损,必须依靠当局补贴才能运行。五是台湾实行年金制度。台湾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年金制度。
2、台湾的社会救助。(1)生活救助。台湾当局对低收入人群,除积极辅导有工作能力者参加职业训练等外,对全无工作能力,无家业或全家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者,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医疗补助。1995年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后,凡列入低收入户均可享有健康保健保费补助,维护其就医权益。现补助范围已扩大到中低收入的民众。(3)急难救助。凡承担家庭生活主要生计责任者,因长期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可根据台湾“社会救助法”规定,向当地主管机构申请急难救助。(4)灾害救助。如死亡救助、重伤救助、安迁救助、住房毁损不能居住、淹水救助等。(5)低收人民众慰问。台湾当局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三节,给低收入户及收容机构发慰问金,金额不等。(6)游民收容。台湾岛内设有收容所,除安置游民收容所外,委托各地社会福利院等相关机构,以契约方式办理相关收容安置业务,结合民间团体提供街头办理服务。
3、台湾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针对儿童、老人、妇女等不同类型的服务。为了应对台湾社会与家庭变迁发展趋势,台湾当局重新修正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建立跨行政体系协调合作机制和少年儿童保护网络,强化机构功能提升服务品质。并对少年儿童福利机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培训工作。对于老人福利,目前台湾各县市设立多处的安、养护及长期照护机构并设置收容床位。台湾老人福利方面大致可分成健康维护、经济安全、照顾服务、社会参与、文健休闲、老人保护等。
二、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政治势力的过度干预,特别是不同政党之间为竞选拉票,使社会福利政策成为竞选工具,漫天喊价,而非理性的规划,也造成社会福利供给的压力,导致社会与政治上的不安定。其次,经济低迷影响台湾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台湾近几年经济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居高不下,物价上涨,导致高龄人口落入贫困线以下的风险逐渐升高,目前,不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甚至造成许多高风险家庭。据有关资料报道,台湾高龄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接近10%,工作人口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减少,他们需要抚养老人的责任也日趋沉重。再次,全民健保服务负担沉重。台湾全民健保自1995年实施以来,医疗需求逐年增加,使医疗费用超过健保费用,赤字越来越大。
三、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对福建的启示
福建省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借鉴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中的经验和教训,有助于福建省社保事业的发展。
1、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福建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其多年的实践表明,台湾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也借鉴了西方的经验,但整体上是以中华传统文化、社会价值、社会人力资源作为台湾社会福利的基础。福建省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大陆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村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在福建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老龄社会将带来沉重的压力和负担。福建省在1996年就进入老龄社会,2009年底,福建省60岁以上人口达到48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3.3%,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93%。在老年人口规模较大、人口老龄化增速较快的同时,福建省还面临着“未富先老”、“四二一”供养等问题。二是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较大。与台湾相比,福建省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故福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滞后于城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群体之间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也存在差别等。三是当前福建省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之以往更加复杂、更加突出,在建立健全福建省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不断加大。以上情况决定了福建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能一味模仿台湾,必须要从省情出发,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2、公正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首先,当前福建省经济发展较快,在人民生活状况普遍获得持续改善的条件下,贫富差距、劳资矛盾等加剧了社会风险,不同阶层居民间的利益存在分歧,城乡居民已经不再满足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增长与生活水平提高,要求的是社会公正,追求的是共建、共享、共富和有安全保障、平等和有尊严的高质量的幸福生活。因此,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时,更要正确理解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要在结合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把握公平这一原则。其次,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基本目标是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解决民众的基本生存需求,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维持能力,实现有差别的平等,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持续、和谐发展。再次,不能将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甚至优胜劣汰原则简单套用到
社会保障领域,无视还有相当部分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最后,在谈到公平公正的同时,更不应忽视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则是公平公正的根基。
3、立法是社会保障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法律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实施的基础,通过法律的规范,就能够有效避免单方面主导社会保障政策而难以兼顾责任主体各方利益的缺陷,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为公正、更加理性。台湾比较重视军人、公务员、教师的社会保障,较早建立了相应的保险法规与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对因长期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生活主要承担者,可根据“社会救助法”规定申请急难救助。相关法规在维持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稳定中起到重要作用。大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边远的农村还有相当多的贫困人口,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没有一部基本法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致使现阶段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高。因此,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尤其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基本法律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任务的必要条件。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大力宣传,让每个公民都了解自己参加社会保障的程序、内容和可获得的保障,以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朝着健康、稳定、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4、扩大覆盖面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的。台湾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之前,其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为总人口的58%,新近的全民健康保险虽纳入其余的42%人口,但仅为单一的健康保险,如老人保险则没有有效的保险项目加以覆盖,这也与台湾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也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全体覆盖性原则。在“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城乡社会保障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和进展,社会保险覆盖了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五保户”、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新农保”制度还在试点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确定标准不统一。农民工进城后,对于合作医疗保障金等优待金的领取、申报也增加了困难。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体,这与他们为城市所做出的贡献不相称。“十二五”期间,应全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把各类未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群体尽快纳入覆盖范围。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应加紧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纳入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二是应增加投入,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三是应逐步推动养老模式从“生儿防老”向社会化转变。四是加快新农保制度试点步伐,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率,努力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应保尽保。
5、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建设。要使福建省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首先,就必须在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上下工夫,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建立统一、权威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次,完善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通过监督机构的督促,使社会保障制度走上一条正规、高效的道路,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再次,加强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
注释: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金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研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农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导致许多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弱化,部分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出项滑坡,有的甚至解体,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变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经无法填补庞大的农村社会保障需求缺口。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缺失,保障供给越来越跟不上农民的保障需求,虽然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形成较为成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广大农村仍是一片空白。全国仅有一部分地区实行农村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大力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离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还有一定的差距,作为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不仅保障项目少、覆盖面小,而且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很多难以解决的弊端。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农村市场化、民工潮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居民迫切需要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来满足他们的保障需求,然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缺乏长远性的制度设计和总体考虑,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一些弊端。具体来说,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项目少,水平低,覆盖面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体系还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社会救助制度,而社会保险还处于缺失状态,而作为现代型保障制度的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全面,难以应付农村居民面临的多样化风险。特别是贫困的西部地区,农民的养老金、医疗补贴很多只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滞后。从立法上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非制度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虽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以农村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社会保障的许多规定和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制约了社会化、规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差、资金基金监管不严、保值增值困难、政府职能错位等问题的出现。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化水平低。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因为它是一种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对象的保障制度,它与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而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明显的社区性特征就是各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同,形成东部、中部、西部的三级层次的发展结构,农村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项目、筹资水平、支付水平、政府财力负担等各有不同。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社会保障应具备的社会化规模,增加了各社区内农民对管理、设备等成本费用的负担,阻碍了社会化融资渠道的形成,难以筹集大规模的保障基金,从而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大的保障功能。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有利于革除家庭保障自身存在的弊端,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水平。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一个标准,并不是一个硬性要求,各地可以在制度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适当调整。另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采取逐步完善、逐步统一的做法,切忌急功近利、一步到位。
本人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步骤如下:首先应根据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差异的现状,国家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逐步缩小西部、中部和东部之间的发展水平差异、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
2.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针对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构建以政府和集体协作的新型医疗保障模式,或政府可实行补贴的优惠医疗基金制度引导农民在年轻、自身有收入时就开始积累医疗费用,或调动农民参与保险性的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西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同时,在农村加强疾病预防等诸如此类的社会保障措施的采取,目的就是通过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养老,医疗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得农民生病时医疗费用社会共担,减少自己在疾病时的费用支出,增强农民的生活能力和抗病能力。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规体系
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体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保证制度实施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基金的监管效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成功的关键,而法律体系的建立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迫切要求。
4.提高农村社会保障金的筹集数量
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资金被挪用、侵吞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报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难以应付未来的保障需求,许多从中央拨下来的资金经过各级政府的层层克扣,到达农村的已经所剩无几。
资金来源不合理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的重要原因,国家规定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坚持以个人筹集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办法,这一政策过分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而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还十分低下,加之国家财政支持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就不足为怪了,因此,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数量,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资金增值困难是农村资金管理的另一大难题,积极探索资金的增殖渠道,引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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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我国当前和谐社会构建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地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推动其实施与运行,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从伦理道德体系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有助于加快对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进行。
一、社会保障伦理的内涵及本质
社会保障伦理属于伦理的范畴,它为社会保障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借以协调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以期实现法理与伦理的合流,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社会保障具有深厚的伦理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社会保障的起源具有伦理色彩
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扶危济困的道德力量发扬的结果。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无论是宗教团体或官方或民间的慈善活动,都含有乐善好施的慈善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影子。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种特殊帮助者提供物质和货币保护,这就使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充分体现人道精神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因社会的、自然的、自身的原因,自己无法达到社会认可的经济社会生活标准,而需要依靠国家和社会给予帮助或扶持的人们。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具有经济福利性,因社会弱势群体而产生,主要任务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现人道精神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基础都是承认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对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正是社会保障这种人道性、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调解机制,营造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同时,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使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贫富差距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基础
保障制度的第一伦理道德基础是人的需要。社会保障中的基本需要不仅仅指作为人的生理存在的最低条件,而且包含了是人优秀、价值提升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就要求在社会保障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都应以人作为主轴,围绕人而展开。“正义”是社会保障的第二伦理基础。它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公平原则,即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不管他们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等方面的身份特征,在所提供的社会保障面前,他们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
三、社会保障的伦理目标与伦理缺陷
保障是以正义为基础,为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制度由两个目标:(1)为因各种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而提供的一种抵御风险的安全网;(2)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和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进而建立一种自我价值实现的基础和“出发点”,以确保每个个体被平等对待和平等地被提供社会保障。
在实践中,社会保障仍存在一系列问题,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社会保障无法满足人们生活的全部需要,它只确保人们作为公民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这种困境源自宏观经济政策,微观个体的伦理责任等。另一方面,只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制度的良性运行。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或过低,不仅个人自身价值和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初衷无法实现,而且不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四、社会保障改革的伦理路径
(一)思想道德改革路径
社会保障道德建设路径倡导要借用传统思想来加强人道意识和弘扬互助互济。因此,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坚持自保和互济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伦理选择。在树立正确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观念方面要树立公平、效率、人道意识,加强自保意识,培养同情感;在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方面使保障范围从特定人群转向全社会成员,保障制度从零散的转向系统的,改进管理制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在自保和互济相结合方面要坚持制度设计多层次思路,保障项目与标准保持适当水平,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二)宏观政策路径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基本内涵是,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同时还包括为处于特殊困难和赤贫状态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帮助和物质救济的各种福利制度。通常把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统。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个人储蓄积累等5项内容。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十一五”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的重心,则放在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救济)制度上。“十一五”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在“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并轨,建立以政府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绝大多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离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还有一段距离。
(一)社会保障需求日益扩大,但覆盖范围窄
和谐社会,必须有张覆盖全民的保障网。从社会保障对象看,社会保障应当是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在内的全民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应当是惠及全民的,但事实上并不如此。表1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数(万人)。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但是,到2006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分别只占到城镇就业人员的66.3%和55.6%。在农村享有社会保障的人数也不多,从农村医疗保障看,截至2006年底,约有4亿多一点的农民参加了医保,粗略估计不到农村人口的一半。目前我国超过一半的人口还没有医疗保障,就是已经有了医疗保障的人,其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面最大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参加该制度的在职职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不到2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4.2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以及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总数来说,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70%、45%和25%左右。另一方面,占我国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工人和一些农民几乎与社会保障制度无缘。可见,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还有许多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监管不到位
据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国家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从1998年的5.52%提高到2006年的11.05%,地方支出的比例相应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微不足道。有的西方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当于国家GDP的40%,有的则占到了国家则政的50%。目前我国的社保制度正处于国家与企业承担一切社保的“国家统包”向“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多方共同负担”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管理体制等原因造成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又尚未落实等,出现了资金筹措的困境。社保基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块,中央部分有中央统一收支,监管力度问题不太严重,问题主要出自地方。地方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进行具体运转,但由于地方利益的驱使,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利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转,监管混乱,违法问题屡见不鲜。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不健全,社会化程度偏低
社会化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保险对象的社会化;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给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社会化这一问题也很重视,但往往强调最多的是保障基金给付的社会化,而对其他方面重视不够。如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应该面向所有劳动者,但是那些没有单位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以及没有固定单位的钟点工、农民工等绝大部分被遗漏。另一个衡量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就是统筹层次的高低。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当初的统筹层次都偏低,如养老保险是在县市一级,医疗保险是在地市一级,这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在社会成员间实现互助互济职能的发挥。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
(四)社会保障制度未与国际接轨
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进入快车道。改革要紧紧围绕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中心环节,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观要求,精心谋划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努力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覆盖面窄。尤其是近半年,随着就业格局发生变化,全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并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之所以叫“社会”保障,就在于它的社会性、全民性,就是要在社会范围内统筹基金、互助共济,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遗憾的是,目前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内大面积推广。社会保障本质上要求能够覆盖到社会全体人员,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如果社会上只有部分人得到某个方面的保障,就会产生在社会保障理论上称为“绿岛效应”的社会现象。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指的是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地区,换句话说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地区在可能的条件下都应享有社会保障。例如,医疗保险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的目标必须是全民性的,而不只是覆盖部分社会成员,社会保障要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此,要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我国是农业人国,农业人口多,必须使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到农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成熟的。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
(二)加快立法进程,健全司法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快建立并完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明确社会保障的性质、政府的责任与国民的权益;明确规定社保工作机构的任务、职责、办事程序、参保人的权利义务、社保基金缴纳的比例、发放原则、使用办法等;明确基金管理,使基金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对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也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三)加大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三是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四)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义
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
二、现阶段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之后的劳动者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其不安全感、来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农民经常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就导致农民家庭生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因而,现阶段大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道重要防线。
(二)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与竞争机制相联系,使社会成员间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均等。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的各项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缓和社会矛盾。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必然会使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或减少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农民不再因生计问题而去破坏森林植被,围湖造田,从而会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筹措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投资于农业生产,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的矛盾,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被征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纯农户逐渐减少,农民分化加剧,人口流动增强,新型劳动力就业市场逐步形成。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但要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接纳进城农民工,而且也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随时接纳返乡农民工的转保。因此,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中国人口政策的持续实施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就迫使他们通过多生孩子来强化家庭保障。
三、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我国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2004年已达3.21/1(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2年底,我国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打破传统农村集体、家庭和土地等故有的保障形式空间,使得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发展缺乏主体
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只进行适当投入,大部分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投入,土地作为稳定性高的一种保障手段得到充分利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集体、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手段的功能受到大大的削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增多,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社会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再者,随着非农就业机会开始增加,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大量外出,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向,土地相对收入不断下降,土地保障功能也趋于下降。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更加重了农村的养老保障任务。
(三)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监督体系。从管理机构上看,突出表现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最终导致了一系列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等。
四、我国实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并监督其执行,建立、完善和管理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承担最后的财务责任。政府之所以要介入社会保障领域,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社会保障领域的市场失灵、政府权威及其强制力所带来的管理上的成本收益优势以及政府的最终财政责任也是其介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由政府来精心策划养老、医疗、救济等社会保障计划,以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与城镇医疗保险接轨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然而,由于筹集资金总量有限以及政府为了控制道德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设置了起付线、共付水平和封顶线。当前共付部分仍然很高(共付比例在多数地区达到30%~50%),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更难支付现金部分,这就限制了这种保险对贫困家庭的用处,贫困家庭依然因无力垫付大病的全额医疗费用而放弃求医;其次,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也就更有可能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以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越富越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步政府应尽可能加强投资力度和宣传,改革医疗保障享受条件,寻求科学的缴费方式,同时建立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缓解医疗基金的压力。与此同时,适应城镇化的需要,逐渐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乃至合并。
(三)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
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我国大部分地区将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然而仍有少部分人群没有参保或参保了但无法享受的,而这些人群往往却是最需要救助的单位。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确实有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四)实现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共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
社会保障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总体上社会保障资金应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它体现了责任主体各自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在于,本应有三方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只是农民个人缴费,几乎变成了农民的个人储蓄。由于我国农村很多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而在短期内完全以社会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现实的,政府就要加大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资金比例,通过提高政府和集体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激励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形成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有效保障格局。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平衡;改革措施
社会保障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政策,国家针对一些永久或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无法自力更生,并不能解决最低基本生活问题的社会成员发放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产权改革的关键。
一、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且收入较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却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个城市没有农民工,很多基础建设和社会生活都无法完成。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农民工纷纷涌入城市,谋求新的生路,但他们始终都没有被城市接纳,并且处在似农非农,似工非工的尴尬境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边缘体。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只有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最低水平的,就能获得社会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这一点恰恰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只针对城市中收入低的城市居民,而不是针对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保障的负担也是社会保障的漏洞。
(二)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目前只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规定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以及农村居民还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还不能完全享受到社会福利。
从横向环境看,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明显的差距。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国家提供给社会成员的保障还有一定的限制。东部沿海城市的经济比内陆城市的经济发达,这也决定了两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国家只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且发达城市之间的保障制度又有所不同,总体上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管理理念不明确。我国的社会保障表面上是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但在实际上还是保持现金支付的模式,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目前,我国社会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直接影响到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
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不够先进,没有把社会保障放到长期预算管理中去,使当代和未来的社会保障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评价上没有认真考虑到社会成员的预期收入和预期寿命等情况,使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收益效果产生矛盾,从而深化的社会保障和收益水平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二、社会保障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拓展社会保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是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点,总结我国的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可以看出,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将有正规就业的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中,非正规的不在其内;对城市居民保障有专门性的规定,但对农村居民保障还没有详细的政策;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予以社会保障,但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职工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要怎样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首先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延伸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中去,并对所用农村居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加强对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定,将其与城市社会保障统一安排落实,对失业农民工实施社会保障,提高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理应对农民工实施工伤保险,并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制定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解决社会灵活就业问题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手段,目前,我国就业市场主要分成两个模块,高端劳动力市场与低端劳动力市场,当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没有稳定的工作,且工作收入较低。
我国将这类不稳定的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人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一般以上都是农民,这些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是最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也是没有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群体。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针对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事业单位,国家企业职工。
制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要求强制执行。二是应将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和农民工身上。
(三)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不仅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还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多向发展,鼓励发展多种保障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基本保障、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障机制。
例如,为了促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府可以提高对新农村医疗合作建设的拨款标准,完善基础建设,还应合理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善和提高地方政府实行社会保障的执行力,平衡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最后,要注重农民的切身利益,减小医疗费报销的难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还可以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等制度方面实行财税和信贷优惠政策。
三、总结:解决社会不公平现象,缓和社会矛盾,是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只有以公平为基准建立社会主义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建立健全社会经济的重要保证,认真解决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条件,可见,完善社会保障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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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城乡二元结构,弱势群体
一、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当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时,公平原则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获得改善与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89%,占人口7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11%,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法改变这种格局。一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即使是作为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是刚刚起步。虽然2007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群体,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并没有被城市所接受,他们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亦被边缘化。1999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说明这种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进城农民工。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他们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缺乏城市的社会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四)管理理念不明确,造成社会保险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65岁以上的人口也达到了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剧前后代际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负责制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目前,绝大部分保险项目仍处于市县统筹,省级统筹发展缓慢,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缴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了当前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而且也会在发展中加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就越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越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必然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坚持公平原则,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投入也逐年增加。“十五”时期,全国财政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年均增长16.3%,占总支出的比重也提高到2005年的11%。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从1998年的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亿元,累计达到2826亿元。2003~2005年,中央财政在每年保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00亿元规模不变的基础上,3年共安排再就业资金239亿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公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相比之下,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征缴模式的落后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的缺口,个人账户空转,收不抵支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有关方面的计算,在现行的缴费比例下,如果按完全预筹积累计算,中国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约为2~3万亿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测算,中国养老保险形成债务约达3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具体体现在经常性财政投入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由于缺乏立法约束,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障投入带有明显的随意性。为此,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规模和比例,提高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改革的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建立弹性保障支付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对维护社会公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应更加注重公平。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充分发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社会保障才有物质基础;通过社会保障有效地实施再分配,使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共同的社会利益基础,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在每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而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在我国现有的分配原则中,不管是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还是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这些社会通用的分配原则都是不适用于他们的。此时,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对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使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也能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我国应改变目前按人头实施保障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这就要求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向低收入人群转移,而对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强的人,则应减少社会保障投入,以减少目前的倒挂现象,使社会保障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者(包括无收入者)采取不同的办法增加他们的收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因收入差距悬殊而导致的宏观层次的分配不公。
(三)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会保障整体而言,具体到社会保障资源分配,政府有责任对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补偿。弱势群体补偿机制原则就是从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视角来看问题、分析问题,以是否能够满足这一不利阶层的社会保障利益为标准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弱势群体补偿机制的实质不是平等分配社会保障资源,而是向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去倾斜,以此来减少弱势群体或不利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不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1.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一大失误。城乡居民差距的扩大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积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为基础,积极谋求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其在全国的推广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借鉴新农合的相关经验,先以市县为试点,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方式,建立地方性养老保险体制,然后再逐渐向全国推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当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农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政府应当担负起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责任。
2.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条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保障来覆盖,应当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或者在基础部分统一而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目标,但当前仍需将多元化制度作为过渡,这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和成本,又不会偏离一元化的目标。在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2)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建立紧急救助制度,以帮助他们解决因遭遇天灾人祸、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农民工家庭和个人遇到的各种困难。(3)对于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加以灵活运用。如农民工在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如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和用工单位同意后,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已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是建立类似于医疗保险卡的个人账户,农民工流动到哪里,养老保险就可以续接到哪里;或是实现城乡可以对接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那些在城市工作若干年后又返乡为农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突破口,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之一就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所带来的压力。能否顺利化解这种压力,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直接取决于相关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