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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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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制度建设

第1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3、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4).

4、张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第2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原则 具体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然而在农村8亿多人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缺乏了解。因此,为了保障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等有保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一、建立农村权利保障制度所依据的原则

1.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

2.符合少数民族特点。民族地区适宜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在正确的民族观下指导选择的,只有符合该区域各民族的发展需求,实现其历史阶段作为民族中的基本元素“人”的福利最大化的发展模式。

3.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度的发挥。

4.保护弱者的利益。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则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社会保障制度理应是保护弱者利益的最有利的工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具体建议

(一)尽快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在农村地区,应尽快出台最低保障线,同时应该考虑各个地区的差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能力,农民增收潜力,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以确立公平合理的保障资金,在次基础上,对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或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作出适当的照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建立资金来源的多源化,在资金的安排上,应该以政府的投入为主,同时通过捐赠,发行彩票等各种方法增加资金,以保证农村保障资金的充足。

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政府应当发挥主导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当年的预算中都应该安排适当的资金,确定专门的机构来保障资金到位和使用,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对那些挪用,私自占用等破坏这部分资金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应该实行资金由专门的银行来收取和管理,在资金的发放上也有银行来完成,这样就可以解决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资金被挪用和被贪污的现象,更能保障资金的有效性。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防止村民为看病而生活困难的一项措施,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一个方面。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推行,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收入偏低,村民的意识比较低,村民参保对象不多,这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在该地区推行,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压力。所以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大力宣传养老制度,是村民真正认识到该制度的优点,远行方式,制度安排,以及标准等等。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争资金途径多样化,努力提高养老保险数量,尽力减轻村民的负担。在运行模式上。最后。为确保农村养老保险费发放和使用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并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在制度的推行方面,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经济结构差异、农业人群经济实力的差异,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同步发展的方式,而应采取非均衡推进方式。

(三)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①在各个乡建立医疗服务所,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和落实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②从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来看,应采取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即集体补助部分一般应占筹资总额的20%,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一般应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在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上,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应控制在40%75%范围以内,使享受合作医疗的成果。③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建立相关的挡案制度和信息制度,保障每一个村民都能加入到农村合作医疗当中来,政府应逐年的增加资金的投入,逐年提高报销的比例,开拓资金来源的渠道,从而实现资金的足额。④对于各种病的报销比例应该有所区别,根据看病的花消适当的作出调整,在那些花消大的重病,大病应该高于那些花消小的轻病、小病,不能搞“一刀切”,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合作医疗制度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忠瑜等,《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7月第一版

[2]青海省统计局编,《2003-2007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发展情况》2008年1月

[3]许荣生主编,《民族理论概论》,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李俊杰,《从民族地区小康进程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版),2003年第5期

[6]王佐龙,《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三农”问题与权利扶贫》,《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4期

[7]雷振扬,《社会转型期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保障探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3期

[8]王佐龙,《西部社会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9]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10]韩大伟、厉放、吴家亨,养老金体制国际比较、改革思路、发展对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11]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新东方/1997(1)

[1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王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6)

[1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李焕林/学术论坛/2001(4)

[14]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激励与增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易纲,汤弦,王晖/金融研究/2000(5)

第3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三大进展

步正发说,收入分配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不能就分配论分配,必须从中国现阶段国情出发,着眼于解决制约影响收入分配的深层次问题,标本兼治,循序渐进,深化分配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改革,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整体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经济社会等相关管理体制改革。

步正发在论坛上透露,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确保并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继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等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五项新举

本次论坛明确提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将采取五大新措施。第一,研究确保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问题。特别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发挥最低工资对确保和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作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以及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的研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面对就业形式多样化趋势,还应加强小时最低工资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研究小时工资如何在各类非全日制劳动者中全面推行。要重点研究分析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相互关系,特别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我国各地劳动力流动和人工成本的影响,从中寻找规律。此外,针对目前我国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尚属空白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研究,讨论建立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与地区最低工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第二,研究建立并完善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第三,继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第四,研究解决少数垄断行业过高收入问题,进一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

第五,研究构建科学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本次论坛可谓专家云集,群贤毕至,劳动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鬲向前、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等领导到会并就我国薪酬改革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原则作重要讲话。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泽炎、中国人事科学院薪酬研究室副研究员岳颖以及来自国内知名人力资源咨询机构的多位专家作了精彩实用的主题演讲。

四个亮点

本次论坛具有四大亮点。一是层次高,参加论坛的有薪酬政策制定与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全国知名的薪酬专家。二是理论探讨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这对我国的薪酬改革将具有影响和推动作用。三是传递最新的薪酬改革信息、预测改革方向和趋势,探索改革的措施和方案,突破难点问题,探讨热点问题,解决现实问题,明确改革方向。四是根据事业单位代表的要求,设置了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问题分论坛,使各专题的探讨更为深入和具有针对性。此次论坛对于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4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现状;问题;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检察院作为法定监督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监督职能。纵观社区矫正实践现状,近几年以来取得的成绩固然喜人,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本文拟从创新社会管理角度出发,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对象

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被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是在第5条、第6条、第25条至第27条、第30条、第32条等条款中,分别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要求。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不是接受社区矫正的监外服刑人员,而主要是担负监外执行交付、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监督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履职活动是否合法。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违法。

(三)宝应县社区矫正概况

截止到2012年5月25日,宝应县共有监外执行罪犯505人,其中缓刑406人、假释 55人、暂予监外执行 10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4人。目前,全县监外执行工作机构已形成体系,县里成立了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配备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检察院挂牌成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明确1 名检察干警专职从事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全县14个乡镇(1个开发区)共有24名专职工作人员、10名兼职人员从事监外执行执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一线社区矫正司法人员力量薄弱

乡镇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此外还承担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多项职能。从全县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上看,一半的司法所仅有所长一人,形成了“一人所”、“空壳所”,并且还兼任着计生、招商等任务,平时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司法工作,导致司法所没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投入过多的精力。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结构不合理

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关系到服刑人员得改造,也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稳定,这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既要熟悉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又要其对矫正对象具有丰富的管理、矫正的经验。我县司法工作人员存在着年龄老化、创新理念不足、接受能力不强、法律政策理论水平不高等结构性矛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管不规范

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综合分析看来,绝大部分是学历低下、法律知识淡薄的农村人员,身上承担着养家糊口的重担,外出打工是其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有严格的规定,要经过司法部门批准,并且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这就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务工产生了矛盾。在日常监管中,司法行政部门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和操作的难处,在请假制度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没有履行请假手续,部分人员到期后没有履行续假手续,难以对其进行跟踪监管,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四)管理帮扶活动开展不够常态

社区矫正的落脚点是改造、教育监管对象,需要司法部门平时对社区矫正对象既要“管理”,又要“帮助”,通过管理使其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好改造;通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就业培训等帮助方式,使其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增强技能素养,更好的回归社会。通过平时的监管检察,部分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方法比较单一,矫正手段多停留在建立矫正档案、电话汇报思想动态等,而谈话走访、公益劳动、就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平时帮扶活动开展的较少,缺乏常态性和实效性,“管理”多于“帮助”,没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解决的建议

(一)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员支持

选好选优矫正工作队伍。要选好矫正执法人员,从政法专业队伍里面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执法者;要挑好矫正专职工作者,从社会上公开招聘文化程度高、熟悉法律、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居委会人员、老党员、老干部、大学生村官等。

注重业务素质提升。统一岗前专业培训,对新选用、聘任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着重学习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心理教育、社会管理、电脑操作等相关知识;做好定期业务培训。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不断深化,特别是刚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要深入开展在职培训,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问题、新变化、新挑战。

(二)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规范化的制度保证

要以制度抓落实。严格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特别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监管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务工、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坚持日常管控与动态管控相结合。

要以制度促保障。落实好司法部有关意见精神,加强与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协调,将司法行政人员专项编制配备到位,确保乡镇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不足人员由乡镇聘任;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基金会,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到位,确保专编专用。

要以制度求创新。在风险评估、分类管理、日常管控、手机定位、信息管控等方面,要进一步开拓创新思维,加大创新力度,力求创新实效。

(三)协调配合社区矫正各种力量,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大的社会合力

密切司法部门协作。由政法委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同法院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同检察机关做好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推进对接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公检法司社区矫正联席会议,每月相互传递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对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时调整纠正,杜绝脱管、漏管现象。

第5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农村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城市和农村不同步的现象。目前,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比较完备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地区仍是一片空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仍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不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三农问题,而三农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而在所有的农民问题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举足轻重。因此,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采用的是集体保障为主,家庭保障作补充的形式。对于一些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由集体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儿童保教)。改革开放后,随着的推行,实行分田到户,农村家庭成为基本单位,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保障为核心的保障制度取代集体保障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体保障形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政府的大力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几乎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保障仍停留在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上。之所以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在农村得以流行,首先,传统的养儿防老、靠人不如靠己的思想支配着农民们的行为。在我国农村,家庭作为人们生活保障的第一道防线,是对其成员遭受意外及不能劳动时的基本生活保障单位,解决生、老、病、死、伤、残等难题,首先要依靠家庭。人到晚年,依靠子孙养老生活,可谓多子多孙便是福;其次,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以及经济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的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政策得不到落实,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无法建立起来;再次,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也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如挪用保障费用、管理部门不明确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的建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以家庭和土地为中心的农村保障新形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保障功能弱化,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衰退

在中国农村,长期以来,土地一直被视为农民生存的生命线,是农民最坚强的社会保障。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这种土地保障功能不断退化。首先,由于农业劳动的生产率和土地收益率低下,大量良性土壤的数量不断减少,加上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农用地规模在缩小,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增加,从而降低了他们生存发展的保障能力。其次,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得农民依靠土地的保障功能极其有限。此外,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产品价格指数持续下跌,与此同时,单位农产品的成本却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竞争,使得生产这些农产品的农民遭受巨大的冲击,从事种植业的比较收益将会越来越低,土地的保障功能将会变得越来越弱。

(二)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1.我国长期以来的养老传统是子女负担方式,在这一养老模式下,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就是这一养老模式的集中反映。然而,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多,传统的互助共济的兄弟姐妹关系网将不复存在,今后独生子女将逐步成为家庭的主要支柱,增加了家庭中年轻子女的负担系数,家庭规模的不断缩小,使过去多子多福共同分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已经不再可能,儿女赡养老人的负担不断加重,农村家庭承担风险的能力削弱。2.我国现代社会经济转型加速,城市化率提高,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社会、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影响到年轻一代的家庭观念,使这种模式的功能逐渐淡化;同时,城市化使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使农村的老龄化在客观上加重了,而且很大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生活缺少必要的保障,这都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三)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聚集,向大中城市流动,在我国特殊的城乡制度下,逐渐构成了一个非农非城的特殊劳动者群体。这一群体就是逐渐壮大起来的农民工队伍,他们既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同时又是改革尚未完成的标志性证明。一直以来,非农非城的省份使他们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些群体大多受雇于个体私营企业、包工头或三资企业,他们所从事的绝大部分是苦、脏、累、险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条件相当恶劣,经常遭受工伤,疾病的困扰,却常常缺乏劳动合同的保障。另外,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地情况越来越严重。为了使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要求我们建立有效的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不仅要包括农村人口,也要包括农民工和农村失地人口。

三、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是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因此,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如稳定农产品价格,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调节机制;大力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产品在加工转化中增值。同时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把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负担条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只有使农民的收入真正增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点在于:一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那些因为疾病、灾害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在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及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制度化的标准;二是建立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三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应考虑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社会统筹的比例,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结合。未来农村养老保险在不放弃家庭养老的前提下应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建立符合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多层次、多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农村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平衡,并且这种不平衡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是缺乏现实的经济基础的。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普遍不搞,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因此,应该在健全机制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按照地区的不同分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富裕地区,可以仿效城市社会保障的方法和经验,全面展开养老、医疗、工商、生育和失业保险;而在贫困的地区,又要针对不同的保障群体,实施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选择性的社会保障。在老年人多的地方,重点推行养老保险;在疾病多发的地方,重点推行医疗保险或农民医疗合作制度;在贫困地区,重点推行优抚优教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重视和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在建立这一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时,也要对于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对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并且已经在城市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将它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保障费缴纳办法可视同于城镇职工;对于那些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设计一种过渡性方案,如在一定范围内分档次供农民工自愿选择,而其雇用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保障费;对于进入城镇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险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的进城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

[参考文献]

[1]郭毳. 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行政论坛 .2004年.7.

[2]李光德. 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和对策.商业研究 .2004.19.

第6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国际医学研究机构对社会关爱的定义是:从长远的角度为那些由于生理能力或心理能力障碍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多方面的连续性的服务。服务提供者包括机构和家庭,服务包括现金支持,也包括家庭成员和机构专业人员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社会关爱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产物。也可以说,人口生育率下降,老龄化比较严重,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使全社会对长期关爱的需求十分强烈,只有通过社会化、制度化的安排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化解社会风险。同时,由于经济相对发达,也为化解这一风险提供了可能。

我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老龄人口最多、老龄化发展最快的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委统计, 2009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9亿,占总人口的12.5% , 80岁以上老年人口突破2000万,有近一半的老人属于空巢家庭。同时,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家庭结构日趋普遍化,传统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急剧弱化,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只能依赖社会提供和解决。

我国的社会关爱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缺乏整体规划。二是职责不清,管理分散。三是政策缺失。四是基础设施差,层次单一。这种状况根本无法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加快研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关爱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

国外的经验和启示

高度重视社会关爱制度建设。德国和意大利是比较早进入到老龄化行列的发达国家。意大利的社会关爱结合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德国则是在1994年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护理保险法,通过单独的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老年人及其他相关弱势群体的护理服务问题。

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法典。大区(州)负责实施国家法典,结合大区(州)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各项更为具体的实施法规。法规中明确(护理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护理的等级评估,护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规定各级政府承担的用于老年人社会关爱的经费比例,以及社会机构资助及个人负担的比例。市政府负责日常护理院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受理投诉,设立社会事务委员会,制定护理院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制定护理标准等。同时对从事护理保险经办的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德国法律规定,具有医疗保险经办资格的才可以经办护理保险,两险管理经办机构往往是一体的,但基金收支独立运行。经办护理保险的公司不直接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只负责管理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通过与有护理资质的机构(医院、药店、护理院等)、医生和护理人员签订合同,为服务对象购买护理服务。护理保险具体经办公司是独立的公共合法机构,由强制性公共医疗保险机构执行,有严格的独立预算和核算体系,在法律和政府的监督下运营。

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德意两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地方政府不仅对基础建设的投资超过60% ,在建设用地和相关费用上也给予支持和照顾。同时,两国也非常注意护理人才的培养,对开展护理培训的机构和参加培训的个人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和帮助。

鼓励开展居家养老护理服务。两国都认为居家护理服务应该成为护理服务的主要形式,因此都通过拟定法规和具体办法支持开展居家养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满足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需求。这些政策不仅拉动了护理服务的产业链,给私营护理服务机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带动了就业。

构建我国社会关爱制度体系的建议

明确我国老年杜会关爱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关爱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社会关爱尚不成体系,特别是在长期护理服务和关照方面仍是空白,尤其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主要由家庭来承担。我国的社会关爱制度建设应该把握以下几点:在关爱内容上,在重点解决关爱对象生理和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照顾对象的精神需要;在确定关爱的对象方面,既要以老年弱势群体为主,又要兼顾残疾及其他各类因疾病、工伤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在关爱的形式上,既要鼓励更多的照顾人群居家护理,又要适度发展各类护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社会化的集中的专业护理,以满足各类不同人群的需要。

研究提出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关爱政策和制度体系。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更倾向于通过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来解决未来日益增长的护理和关爱需求。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不仅能较好地解决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问题,使老年人得以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负责社会关爱政策制定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目前我国有关社会关爱的管理职能比较分散,社会保险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负责,社会福利(含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和社会救济则由民政部负责。此外,国家还分别设立了老龄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工作协调。建议国家尽快整合相关职能,明确主管部门,以便尽早对我国社会关爱制度建设作出全面规划。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职责,加强老年关爱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与社会关爱有关的各类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相当滞后。以各类养老机构能够提供的床位数为例,目前全国共有床位200多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只拥有11张床位,不但与发达国家差距甚远,就是与发展中国家平均每千人拥有养老床位 30~50 张相比,差距也十分明显。与国外养老机构相比,除了数量少之外,我们养老机构的硬件条件、标准化程度以及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均与国外有明显差距,急需加大建设和发展力度。

第7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一、保险制度变迁带来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铁饭碗”,提倡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要求已经基本达到,带来的是新的问题,即打破“铁饭碗”后吃饭问题靠什么保障?择业未成时谁给生活费?企业不景气甚至破产时谁给报销医疗费,谁发退休金?诸如此类问题,使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摆到改革的前列,当前,保险制度的变革就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首先,保险制度由企业自理、部门自理,走向社会化保障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很多老企业背负着巨大的退休职工经济包袱,削弱了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其次,经济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风险和负担的再分配。企业改革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制度建设跟得上,特别是职工本人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是总的方面,它包括经常性的退休金、医疗费、住房购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发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险制度来集千万人的资金,资助少数人的危急之需。没有保险制度不但不利于个人也可能拖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承担了政府安定社会、解急救难的功能,因此,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单位、个人的长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让其早日增强实力,应付不测。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经济改革一样,要步步深入,层层推进,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社会积累还不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高,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有关方面的潜力。社会保障制度既然能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那么就应该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比如说,筹办各种募捐、义卖等形式的慈善活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基金必须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须如数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即使是其中的社会保险也必须坚持这一条,与商业保险划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会保险发展壮大的关键恐怕离不开“来自社会,全心全意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自身发展宗旨。社会保险承担了稳定社会、救危解困、为企业和单位松绑的职能,它分担了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责,因此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考虑遵从商品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做长期亏损的生意,但作为政府应管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分担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义出现更为有利。

二、社会保险实践的启迪

通过几年努力,广州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进入营运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社会保险为主力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创举,也是一次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改革“”。社会保险既要解决参与者的有关项目保险问题又要解决缺乏政府资金注入的问题。从广州情况看,诸多大宗或突发性的支付项目都要依靠社会保险,其发展前途当然可观,但在开始阶段社会保险实力则令人担忧。因为社会保险本身也需要一个资金和经验的积累过程,难免有起伏兴衰的曲折过程。

根据资料分析:1996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400多万元,应缴未缴的企业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难企业办了养老金缓缴手续,缓缴金额达2亿多元,靠全市调剂的单位占总数的40%。企业发展不平衡形成苦乐不均,而有了社会保险,矛盾就可以集中社会力量来解决。解决的办法既要靠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时又要靠企业的改革求得生存与发展。对那些处在变革之中的困难企业更需要社会保险扶持渡过难关,这些困难企业多是纺织、电子、航运、供销、交通、区街集体企业等,社会保险既然担当了政府部分职能,也应得到政府财政、税费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对困难企业职工的救济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去发放、管理和运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施社会福利措施,有利于监督、测算和及时有效地运作。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在实现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国家、企业和职工分别合理负担,尽快妥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创一个新局面。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开拓更广的领域

社会保险靠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以千万人的资金来资助偶然的个别支出,以长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经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积累支付后代的保险等,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根基越扎越深,树冠越长越大,所荫庇的社会成员日益增加,所资助的项目更加有力。从经济学分析,社会保险体制有几种类型:

其一,供款基准制,即保险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受益人过去在保险体系中的资金贡献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运用预筹积累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原则是,先积累,后受益,而且资金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缴纳比例规定,逐年逐月地交费累积而成的。其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保证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发生寅吃卯粮的问题,受益的多少取决于积累数量的多少。其具体方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由于个人账户产权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调动人们进行积累和劳动的积极性,避免吃“大锅饭”的旧病复发。

其二,受益基准制,即保障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规定中的受益与否的标准(或公式),按照受益人当前的状况(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失业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而决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条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经在资金上贡献的多少,从资金筹集方式看是采用现收现付制来筹集资金并满足当期的支出,这种强调同等条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会公证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锅饭”的问题,缺乏激励机制,但管理相对简便,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不涉及投资及投资回收问题,因此管理成本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准制与受益基准制两种基本类型择优而成。利用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使用供款基准制对具体个人提供附加的个人保障。也就是用较低的所得(薪给)税税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由财政支出按某种受益公式对退休、医疗、失业、伤残、意外等提供水准较低的但普遍适用的基本保障,这一部分保障强调公开性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但大多数人不会满足于低水准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准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个人账户,自存自用、预筹积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确的激励特征。

社会保险中着重在养老、医疗和伤残、失业等几项中具有供款基准制特征,不同于商业保险,但也带有商业保险的某些特征,就是参与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准制鉴于人们对未来风险的非理性预期,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功能就更加明显,而且不同时期可能要求不同缴款比例的储蓄额。对于已参加公有制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他们过去对社会积累的贡献大都形成国有资产,因此在实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时则应考虑到原有的贡献,当公有制企业老职工面临不能支付社会保险缴款的困难时,有必要从财政上予以资助。再一个途径就是通过社会援助、募捐筹资。在新旧体制交叉的过渡时期必须通过一套渐进、协调的灵活方法来完成机制的转换。

就广州的现状来说,采取分门别类的混合制更为适合,即以供款基准制为主,从每月工薪和企业中相应支付同项的筹款项目形成养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户也应纳入其中,有余力的个人可以额外加入商业保险取得退休后比别人多些的退休保险金。对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准制,即以收纳所得税来建立,以多补少,以社会力量来救一时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会保险体制的建成速度,必须做到教育市民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自觉参与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这是必须经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事业,必须有国家、企业、政府几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过有效的机构去运作社会保障体系,又必须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强制性的手段(规定凡领工薪者必须参加相应的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养老、医疗等保险),也要运用商业性的自主参预的手段(如商业人寿保险等),提高国民抵御风险、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不能只用一根绳,必须有多条绳有机交织而成。

第8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一)管理意识存在偏差

财务会计工作自从企业诞生以来就已经出现,但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财务会计工作都仅仅作为一项被动工作而存在,主要工作内容也局限于一些简单的财务会计操作实务,而在现代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当中应该予以加强的全局管理职能却仍然未能得到体现。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管理者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能够为企业赢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销售等窗口部门,对于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不甚关心,所以想要提升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就必须先扭转这种管理意识上的偏差。

(二)管理手段落后

当今社会是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对于网络、管理软件、信息化交流工具的应用也普遍推行于各行各业,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管理者而言,一方面碍于有限的资金,另一方面也由于管理意识不够先进,因此在建设资金的分配方面也更倾向于窗口部门而忽视了内部管理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手段的升级,尤其是对于需要不断提升信息数据收集、分析能力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导致他们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数据收集,无法准确掌握其他部门在资金流动及财务运作方面的具体情况,无法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而敏锐的反应与判断,进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具体管理制度有待加强

管理工作的质量高低不仅受到管理意识及管理手段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加以约束。而当前在许多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当中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从而让管理工作难以真正发挥自身效用。比如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粗糙、程式化,没有真正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有序管理,不仅难以提升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发挥,还普遍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固定资产分配不均等负面问题。在预算管理及成本控制工作方面也没有做到有机结合,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的想脱离,让资金管理工作陷入两难局面,无法有效提升其经济价值最大化发挥,无法真正实现资金管理的精细化控制。此外在会计基础工作的制度建设方面也不够严谨细致,从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看到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有让人满意的进步,此外在会计档案的使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方面也一直停步不前。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直接影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健康开展,对于企业全面建设以及整个行业乃至国内经济建设发展都将造成不小影响。

二、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的思考

前文我们就当前企业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想要切实提升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就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有的放矢的对策研究。

(一)树立科学管理意识

现代企业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方面的科学管理意识不仅仅表现为明确其在企业全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与突出地位,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其具体管理内容以及如何才能够真正有效的将这种重要性意识渗透于日常管理及工作当中,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大力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体内容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对于企业的最高管理者、经营者与决策者,这种切实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真正懂了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内容与精髓,才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运筹帷幄,才能够避免提升管理质量沦为空头口号,才能够为制度的良性运作营造一个积极的内部环境。

(二)加强管理手段升级

网络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不仅应该大力应用于生产、销售等窗口部门来提升经营效益的直接获取,更需要应用于内部管理工作当中来真正有效的提升管理工作质量,助推整个企业的健康运转。对于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来说,对于数据、信息及时、有效、可靠、安全的收集与汇总是支持管理工作科学推进的最重要一环,所以加强网络化建设、自动化管理软件应用以及硬件设备的升级换代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跟上其他部门运作发展水平的同时发挥出管理工作作用,同时也才能够更快的对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及企业转型做出反应与判断,真正发挥出全局管理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具体制度建设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物质保障,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中应该进一步落实一对一的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将每一项固定资产的管理都进行及时的管理数据跟踪录入,确保从购置、运输、入库、调配使用以及报废回收等各个环节都处于管理体系的控制之内,同时为了进一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发挥,还应该根据资产运作现状、企业现实需求等加强资产效益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加强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相结合

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主要就是对资金的管理,而预算管理是加强资金运作及使用的计划性,成本控制是切实把关资金使用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所以加强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的有机结合才是真正从流入与流出的一头一尾真正做到对资金的严格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第9篇: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诉,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起诉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起诉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