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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调控 消极经济管理 积极经济管理
中图分类号:B032.2文献标识码: A
宏观调控
1.1经济调控现状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其基本的运行模式可谓已经渐趋完善与成熟。我国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有两只看不见的手在一直进行着调控。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与看得见的手政府的宏观调控,两种调控手段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者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天我们所要讲到的消极宏观经济管理与积极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针对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说的。我国政府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我国的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不过对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态势,以及遇到的问题的不同,所以我国政府在调控的过程中也会根据实际的需要来采取消极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或者是积极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
1.2宏观经济管理
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政府在采取宏观调控实现其经济只能的时候,应该与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密切的配合,不可使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这样只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宏观调控的时候,应该不仅看清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还应注意到市场调节的程度及成果如何,然后才能确定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应该采取积极的宏观经济管理还是消极的模式。
1.3消极宏观经济管理
首先讲到的便是消极的宏观调控经济管理,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态势面前,为配合市场的调控与发展,我国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然而在有所为的过程中,对经济的调控也应该有个合适的度,来实现其经济职能。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并没有太强力的对经济的发展态势进行干涉,或者更多的政府采取有所不为的措施,亦或是对此阶段的经济发展中市场调控有了更多的依赖。这就是我们要提到的消极宏观经济管理了,一般情况下,政府会采取消极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大多是在经济发展较为平稳,并且没有遇到太大的风波跟问题,只在市场的调控下,便能很好的醋精经济的发展。所以此时的政府不用对经济的发展有太多的宏观调控,为了更好的维持经济发展的态势政府大多会采取消极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
1.4积极宏观经济管理
然后要讲到的便是宏观的经济管理模式,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政府在实现宏观调控的时候,要与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来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对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作用,不过市场调节也不是万能的,再很多的时候市场调节会出现失灵的状况,所以在这个时候如果政府还采取消极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只能让我国的经济变的更为糟糕。因此,这个时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实现其作用的时候了,政府应该采用积极的宏观调控模式,对经济进行大力的规整和指引,以引导我国经济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
消极与积极不同适用范围
2.1宏观调控方面
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有态势下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政府宏观调控的内容,不管是积极的宏观经济调控,还是消极的宏观经济调控,都是包含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较为复杂,仅靠市场调控,有较大的不足,所以应该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行。还有便是,外资的利用以及对外的投资,在汇率方面对外汇的管理,以及国际收支的管理。在经济发展的对外方面,市场的调节有太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有些国家不正当的经济竞争面前,市场调节甚至会出现失灵的情况,所以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另外便是政府对内经济发展的调控了,首先便体现在国内经济增长的调控,然后便是对于国内的产业政策,以及维护我国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政府制定的货币政策,然后为避免市场的混乱,还会包括市场价格政策,为控制失业率,还会包括就业政策。这些都是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其经济职能。当然对于国内,政府的宏观调控,还应包括,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管理。
2.2不同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中,消极的宏观经济管理与积极的宏观经济管理会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不管是在内的经济管理还是对外的经济管理。在对外方面,如果世界的经济总体发展平稳没有太大的世界经济风浪的出现,并且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贸易渠道正常进行,那么对于我们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说,应该采用消极的经济宏观管理,不用太多的干涉其发展。不过当我国的对外经济面临较大的危险,比如过度的贸易壁垒,或者世界上出现了范围较大的经济危机或者金融风暴,那么就应该是政府采用积极宏观经济来应对。国内的经济发展情况亦是如此,国内经济平稳的运行,人们安居乐业,那么政府就可以采取消极收缩的调控,由市场来更多的调节。如果我国经济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因素,哄抬物价,恶意炒作等,就需要政府采取积极宏观经济调节模式来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了。
总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我国政府在实现其经济职能时,所采用的的两种形式,消极宏观经济管理与积极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透过这两种基本的经济管理方式,我国政府在稳定我国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说,虽然消极宏观经济管理与积极宏观经济管理都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具体方式,不过这两种方式却是有不同的使用情况和范围。因此这就考验了我国政府在对待我国经济形势面前,应该理性的做作判断,以更好的对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指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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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世界主要经济体多数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有些国家甚至负增长。我国虽然仍然保持较快速度的经济增长,但也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经济危机的产生主要就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失衡造成的。如何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各行各业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对这两者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两者在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为正确处理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市场功能 政府功能 关系 分析
如何定位和适度调整好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关系,这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根本性重大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分析研究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和政府调控的缺陷和失灵的基础上,对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加以经济学模型分析,从而提出科学处理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关系的一些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市场机制的缺陷分析
(一)市场的天然垄断性
由于市场竞争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优胜劣汰的过程;这个优胜劣汰过程的形成,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参与竞争的主体通过对生产成本的不正当性地压低造成的。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利益的需要形成垄断组织,操作了市场定价。这种垄断的形成往往不是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能够自觉克服的,这就会导致垄断权力的滥用。典型的表征就是,一部分企业获得了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使得大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成本优势,成为了被淘汰的一方。长此以往,就会形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恶性循环,导致经济发展成为了少部分经济寡头受益、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受损的过程,这显然是需要市场机制之外的手段才能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配置非最优性
从市场经济理论上推断,市场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但是看似完美的一整套市场机制在面对不同利益诉求的市场主体时,其配置的效益就必然会大打折扣。比如,对同一生产原材料的采购价,一些厂家采用非市场交易手段比如变相垄断,取得较低的采购价,在生产技术和宏观政策环境基本均等的情况下,其他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将会被迫抬高。显然,这种配置过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这是帕累托最优理论在实践中经常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三)市场偏好非公共性
市场主体不是由一个个“上帝”组成的,而是由首先关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普通人组成的。这就导致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时,天然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作为一个社会,要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实现社会分配的整体平衡,这就必然需要有这样一个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保证提供绝大数民众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仅仅靠市场的自发供给是难以有效实现的。
(四)市场信息不对称性
在实际的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由于每个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资源不一,这就必然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称非常容易引发商业道德和诚信危机,进而阻碍和损害社会各种资源实现配置效益最大化。信息的高效共享和资源的通畅流通是确保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但是这个“前提”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其他手段的辅助,才能充分保证。
(五)市场导致分配失调性
由于市场的天然垄断性、资源配置的非最优性、产品提供的非公共性以及市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必然导致经济发展所创造的财富难以实现公平分配,容易出现贫富分化,使经济发展效益难以有效转化为社会效益。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这种分配的失调性非常容易诱发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
政府调控的缺陷分析
(一)由政府对市场信息的掌握不够导致调控效益降低
市场经济有两个显著特点,即动态性和复杂性。动态性是指市场经济的运行变动性较大,大量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变化周期比较短。复杂性是指由于市场主体的多级市场关系,导致对一类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分析研判难度变大。这就给政府判断经济运行态势、及时正确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了困难和挑战。如果政府对经济信息掌握不够充分、不够完全,把握不够准确,获取不够及时,那么政策的制定就会存在不合实际、滞后等问题,进而背离甚至违背宏观调控政策的初衷,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由政府行政效能不强导致的调控效益降低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采取的是先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再政治领域的渐进式的方式进行的。相对于市场经济改革的迅猛发展,行政体制的改革推进相对较慢。许多行政部门和行政干部适应市场经济的思维、理念和方式方法比较欠缺,应对和管理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够,这就导致行政部门在制定和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中,效率和效能比较低,导致调控的效益难以有效显现出来。此外,部分行政官员经受不住经济等利益的诱惑,利用特殊的职权和职务之便搞“权力寻租”,以牺牲公共利益的代价换取个人“丰厚收益”,严重扭曲了调控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三)由行政体制改革导致的调控效益降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比如,为了有效提升行政效能,严厉遏制权力寻租现象,政府设置了许多机构,这导致行政机构日益膨胀。但是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迅速增加并不必然产生高效率,相反,还经常会出现“人浮于事”、“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等现象,这导致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也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经济学模型分析
笔者通过经济模型对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
条件A:用政府调控经济行为所需成本生产的产品数(设为X)=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行为所需成本生产的产品数(设为Y);条件B:这些产品需要所有的资源(包括过去、现在、未来的资源);条件C:政府调控所需成本和和市场所需调节成本是既定的。
由此建立方程:W=(Q1,Q2),其中,W是社会财富分配总和,Q1是政府用调控成本生产的产品数,Q2是市场用调节成本生产的产品数。
首先,A点位置代表的经济学含义是:由于政府调控过度导致市场调节作用削弱,即导致W1
其次,从经济运行的长期考察看,经济保持健康、协调的良性状态总是相对的,而经济不协调发展是绝对的。这就导致X∶Y比例值处在激烈的变动中。当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趋于完善,信息技术等提升生产效能的重要手段愈发达,X值将大幅变小,即政府宏观调控成本大幅降低,其节约的成本将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效益持续放大,在这种良性状态下,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也将更加有效地发挥出来,于是就形成了政府调控能力和市场调节能力的“双提升”,如图2的L1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斜率的变化揭示的正是上述经济学意义。
再次,当市场发育愈发成熟,整个经济体内部的主要产业呈现高度专业化发展态势,市场经济所需的信息技术手段越来越发达时,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即Y的比值将大幅降低,也就是说市场的自我调节成本也将不断降低,这就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调节能力不断增强,必然导致政府调节成本的降低,于是就形成了政府调控成本和市场调节成本“双下降”,如由图3中L2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斜率的变化斜率变化揭示的正是上述经济学意义。
最后,如果政府调控成本和市场调节成本降低的比例是相同的,那么X∶Y将保持不变,如图4中L3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的斜率变化揭示了这一经济学意义。
科学处理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关系的政策建议
一是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信息技术和科技水平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政府宏观调控所占比例与市场机制作用所占比例尽管可能不一样,但只要它们所占比例相对较大,那么整体社会效益就会不断提升。
二是在市场经济发育愈发成熟、各大主导产业以及信息技术和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的形势下,只要政府宏观调控的幅度、力度和范围不断缩减,市场发挥作用比例缩小,整体社会效益将不断提升。
三是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对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两者必须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内,否则,就会引发经济危机。这个合理的边界就是一个等式:政府宏观调控所需成本-市场机制资源配置所需成本等于0。
综上所述,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是极其复杂多变的,政府必须在充分尊重和运用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好和处理好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调节之间的关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只有实现良性的合理科学的互补协作,发挥各自优势,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均衡健康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成果才能有效转化为社会效益,从而不断提升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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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调控法;社会政策;区分又兼容;社会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
研究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首先得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入手。政策和法律是既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政策与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反映,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法律具有严肃性、稳定性,法律中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法律中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有义务必须有责任;法律颁布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政策则具有灵活性、不稳定性;出台政策也具有随意性,不必经过严格的程序。政策与法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社会事务,不能互相代替,但可搭配使用。正确使用政策与法律,使二者各得其所,就能加快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理论上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非常清楚,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在我国执行政策与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优先于国家政策、下级政策优先于上级政策的非正常现象。
二、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厘定:区分与兼容
(一)区分:两者的资源配置机制和作用领域不同
我国宏观调控实践中出现的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之间的混同,使两者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受到严峻的挑战,必须对其进行区分。
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内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尊重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根本手段的前提下,围绕着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对市场失灵进行的校正。没有市场机制就没有宏观调控,或者说宏观调控只有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才起作用。社会政策是“政府用于福利和社会保护的政策,特别是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住房的政策。围绕着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展开,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理念,强调权利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公平性。
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有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也有着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相互配合但不可替代。住房蕴含着开发商的成本,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一种商品,可以交易;同时,住房又是一国国民不可替代的必需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保障性质的商品,在人权的层面上是不可交易的。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交易性和不可交易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单纯通过市场调节不能保证国民的居住权,因为市场调节只承认购买力,不承认居住权。这也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混合性。单纯以市场竞争为资源配置机制的宏观调控措施不能解决住房商品性和保障性之间的矛盾,必须要有类似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社会政策与之匹配。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资源配置中,配置原则首要不是按照价格,而是按照需求条件。而我国的住房改革过分强调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产业发展功能,将其几乎完全交给了市场,完全忽视了其保障性的社会功能。
(二)兼容:对两者独立性的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都是责任主体运用资源区化解或防范风险的措施。两者相互独立但往往交织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必然涉及一个配合的问题。正如前文论述,缺乏社会政策配合的宏观调控是失灵的。但改革开放30年来,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的混同尤其是社会政策被宏观调控消解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房地产调控中,当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因开始注重住房保障政策而被誉为政府宏观调控思路转变的标志性事件时,值得思索的是:早在1998年,政府就已经意识到住房保障这个问题,国发[1998]23号文明确规定,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确立了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给体系。为什么没有实施的社会政策也就谈不上独立性,如何才能保障社会政策的独立性,协调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任何的认识或理念,最终都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操作规则来实现。在人们对经济发展只有片面认识的情况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双重独立性的有力武器。而我国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分属两个独立的系统,应该有两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对两者的独立性加以保障。但是,宏观调控缺乏基本法,至今在程序、责任以及救济制度上都远远没有实现法治化;社会法刚刚起步,一部《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出现许多问题。同时,宏观调控与社会政策的兼容关系要求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法之间应有所兼容,宏观调控法从理念和制度上都应该兼顾社会政策对它的影响。因此,从宏观调控法完善的角度讲,必须将两者兼容的理念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始终,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新的解读。
三、赋予宏观调控以社会的维度
任何法律问题首先是社会问题。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之间区分与兼容的关系要求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设计要考虑社会政策的影响,建立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之间的兼容机制,因此应赋予宏观调控法以社会的维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新的解读和更新。
例如,德国学者认为,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应增加经济稳定法的第五大目标——“生态标准”或“绿色标准”;美国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第11条规定“适度考虑国家的优先利益”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的资源与环境利益。而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在宏观调控目标上,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既注重内部均衡,又注重对外均衡。”这隐含着宏观调控法对社会因素的吸纳。 “十一五”规划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是对现实的迫切回应,资源环境问题的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近年来,环保部门地位的提升为其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政治保障。“绿色金融”、“绿色财税”的成功实践也为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可操作路径。将环境资源目标纳入宏观调控法目标之中,是发展的趋势和可行的选择。
四、小结
宏观调控法与社会政策之间既区分又兼容的关系,给我们分析宏观调控有效性不足提供了一种分析路径,同时也启示我们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进行解读,值得我们反思和考量。(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怎样达到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预期目标,使课堂教学有效。需要教师组织适合教材、学生的课堂教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学实录
[教学重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宏观调控的手段。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学生观看数字图片(多媒体播放)感受其中的变化。
师:这十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我们一同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展开新课:
师:什么是市场经济?
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市场经济?
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情境一
小王是我校江海晚报记者团成员,他了解到《财富》2012年世界500强中国部分内地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通信。
问题:(1)这些上榜企业有哪些共同特点?(从企业的性质和涉及的行业分析)
(2)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特征?
生:(1)这些上榜企业都是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从所有制来看,都是公有制企业。这些上榜企业涉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情境二
背景:全国启动19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已实施1627个项目,投资153亿。
我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
(多媒体播放小王采访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视频)
问题:(1)结合背景材料和视频,分析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2)我国为什么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通过结对合作支援新疆地区的发展,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哪些特征?
生:(1)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离不开国家的共同富裕政策的支持。
(2)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发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优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先富)和长远利益(共富)、局部利益(新疆)和整体利益(全国)结合起来。因此,我国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师生共同小结三个基本特征。
问题: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国家及时进行调控,为什么?
生1: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的弊端,不调节势必影响百姓的生活,
生2:如果房价疯狂上涨,必然会带动相关产业(建房材料、装修材料、人工费等)费用的上涨,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师:看来,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师:小王还想知道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什么?该运用哪些手段来加强宏观调控呢?
多媒体展示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
问题:你能从中概括出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吗?
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师:小王还收集到国家部分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让我们结合这些政策措施一同体会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情境三
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问题:(1)这些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
(2)国家是如何利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1)经济手段。
(2)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国家运用经济计划,调整经济利益,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四
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问题:上述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来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五
政府对房价过高城市实施“限购令”;对于情节严重的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以上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行政手段。即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
师:记者团的其他成员在了解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情境六
记者甲:政府只要实施合理经济政策就可以管好房价。
记者乙:我觉得调控房价法律手段最重要。
记者丙:只需要用限购令来调控房价。
问题:你如何看待他们的观点?小组合作探究。
生1:记者甲只强调了运用经济手段中的经济政策来调节房价。是片面的。
生2:记者乙只强调了法律手段在调控房价中的重要性,也是片面的。
生3:记者丙只看到了行政手段的直接、迅速。但是,忽视了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导致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生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各手段不能单独使用,应该使用“组合拳”,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师:让我们一起帮小王总结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内容。
生:本课主要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三是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针对宏观调控,课本主要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角度加以阐释。
二、教后点评
(一)适合教材、学生的情境才是有效的情境
本课中关于宏观调控的手段这一处教学内容,教者在充分解读教材的基础上,选取了能够为教学服务的“国家调控房价的部分政策措施”来说明。由于经济手段强调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来调节经济活动,因此,教者采用了“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三个政策来说明。三个政策中既涵盖了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又把常用的经济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突显出来。可见,在研究教材、分析教学目标基础上的情境才是有效情境。
本课中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基本特征——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这一知识点,教者开发利用了学生的校园生活,设置了这样的情境:教者首先介绍了我们南通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这样的大背景。其次结合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亲生经历,将学生采访援疆干部的画面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亲耳聆听国家先富帮助后富的举措。这样的情境来自于学生的校园生活,是学生可以理解的身边的东西,自然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适合学生的问题才是有效的问题
【关键词】国民经济;行政管理;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供求平衡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国家执行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法也由过去的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调控。历史证明,过去一些西方国家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只会使经济危机愈演愈烈,而我国过去所奉行的计划经济体质也会打击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阻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而我国当今的经济体制通过市场灵活反映价格的变化,使国民经济能够通过市场自主运行,当市场运行出现故障时,政府能及时出台合适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样的经济体制相对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市场调节更能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本文将分别介绍与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关的一些理论知识和它们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
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
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
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
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
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当前要更好地通过宏观调控这双有形的手辅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使市场与政府协调平衡,保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持续发展;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遵循并利用价值规律,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来维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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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运输; 宏观调节; 机制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cro regulation mechanism of road transport market position, and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content and method.
Keywords: road transport; Macro regula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 U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宏观调控的市场地位
亚当·斯密提出在“看不见的手”机制作用下,市场可以进行自身调节达到资源的优化,而宏观调控则会干扰市场。在20世纪“经济危机”后,经济学界认识到市场本身具有缺陷,开始强调宏观调控的作用。之后经济学界开始对政府调控进行了大量研究,如管制经济学研究、产业政策研究、制度经济学研究等等。但是只有在市场运行出现问题或效率低的时候,人们才重视调控的作用。只有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与竞争机制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才利用调控作用来进行调节。现实中存在“管制—放松管制—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把调控作为市场的补充部分。而关于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供求机制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作用并没有太多的研究。在市场发展的各个阶段,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与供求对宏观调控的实施具有反作用力。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与宏观调控应该是相互影响作用的关系。
2政府对道路运输业调控的意义
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它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对运输业进行宏观调控目的是使运输市场能够合理有效发展,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1)在运输市场供求关系上,政府调控就是要保持运输市场在总量上与结构上的均衡。当市场供求存在失衡且市场无法调整时,就需要政府的调控来影响。如在我国的运力严重不足时期,政府通过推行“有路大家跑车,有水大家行舟”的发展政策,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极大的提高了运力的供给。随着运力供给的提高,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运输供给与需求结构发生了变化,政府宏观调控要及时地引导生产与需求在总量与结构上达到一致。
(2)在运输市场运力结构上,对运输方式结构、运输对象结构、运输质量结构、运输区域结构等进行调控,使运输市场在整体效益上得到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总是呈现出一种“过剩”的调节形式。当市场在某段时间、某区域或某一需求方向存在超正常利润时,市场供给会往这个方面大量增加,最终会出现供给过剩;同时在某方面的需求则会出现供给不足现象。要发挥运输市场的整体效益需要合理的运力结构。对运力结构的调整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才能避免市场调整地盲目性,从而达到运力结构的优化。
(3)在运输市场价格上,克服价格引导机制的盲目性、滞后性,使价格及时地反映市场信息,调节供求结构、运力结构。价格是市场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市场主体最直接的信息承载体。通过价格,生产者调整市场供给,需求者调整其需求,从而实现市场的供求均衡。但是,价格作为市场引导因素是市场调节存在盲目性与滞后性的重要原因。价格是市场的反馈信号,从价格的反馈到市场上供给与需求的调整齐中存在的一段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里,若单凭价格行事则会造成供给过剩或供给不足,从而造成济损失因此政府需要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保持运输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4)在运输市场竞争上,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作用,促进市场竞争,有效地配置资源。竞争是市场机制的动力。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使资源的利用得到不断的提高。一方面,合理有效的竞争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这需要政府的调控来实现;另一方面,根据“马歇尔困境”,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而垄断会导致市场竞争力的缺乏。要求政府要对垄断进行干预,维护竞争局面的存在。
3政府对道路运输调控的内容及方式
从国内外的道路运输发展历史来看,政府在道路运输发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运输业是一个基础性产业,运输业的发展能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在运输业发展上都制定有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3.1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导致市场无序与避免垄断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道路运输业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当存在外部经济性时,市场自身可能导致市场供给不足,而存在外部不经济时,会导致过度供给,造成过度竞争使市场环境恶化。同时,道路运输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然垄断特征,垄断会造成市场竞争活力低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安排是保持市场有效竞争,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市场准入制度以道路运输市场划分与营业许可两部分作为具体实施措施。
3.2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是政府进行管制的主要手段之一。价格管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同时也鼓励经营者的投资。价格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得出以价格自身调节是市场缺陷的一种原因。对价格进行合理的管制是保持市场活动力的必要手段。在道路运输市场上主要是运价制度。运价制度是政府防止企业过度竞争,保持运输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具体的运价制度主要考虑运价的制定、运价费率的变化等。
3.3模拟市场机制
模拟市场机制是政府进行机制设计使管制手段接近或类似市场竞争方式,以解决市场失灵现象与政府直接管制造成的不利影响。模拟市场机制主要从价格与制度设计两方面来进行。
在模拟市场机制中价格路径的基本框架式拉姆齐定价。拉姆齐定价法就是一种价格路径的模拟来使资源达到次优配置。拉姆齐定价也叫差别定价,是指在相同生产成本情况下,同一种质量产品,对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其含义是:在保证生产者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价格由边际成本与各消费者的需求弹性来决定。拉姆齐定价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支付能力和需求特点定价,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4结语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直实施以“市场经济为主,宏观调控为辅”的方针。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看成是为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供求机制服务的地位,促进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市场,只有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我们过去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化,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长期执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和人民这两个主体错位了,是把国家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把老百姓即纳税人的钱集中起来,然后通过财政投入到各行各业,认为这就是搞社会主义,认为国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会主义。人民和企业是被动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国家制订计划,大家来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经济,企业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产、价格规律和市场在起作用,结果宏观经济决策没搞好,微观经济活动又管得死,使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应变能力,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活力,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以前我们也搞过改革,但是没有找对方向,没有对计划经济进行改革。计划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统”,通过中央部门来搞集中统一的经济,结果是一统就死。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就开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所以我们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为什么提计划经济为主,因为当时认为计划经济作为基本经济支柱必须要坚持,不能动摇。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觉得没有商品经济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还是有争论,有的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主要是强调“有计划”,不是指商品经济,应该加强国家配置资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来,“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和市场是内在统一的”,又进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开始批判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认为不是搞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后小平同志到,讲到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方法和手段,社会主义也应当可以搞市场经济。于是党的十四大就明确提出来,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这么多年才明确改革的方向,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们不能动摇。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认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从现实来讲,实践证明我们搞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今天中国有那么大变化,30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些变化就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就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带来的。
但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了市场不是万能的,要将市场经济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我们搞市场经济必须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没有一个严格的政府监管,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跟政府监管必须是有机统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预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说主要是政府干预,不能主要靠行政的办法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我们党从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经过反复的争论才确定的。十四大的时候提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四个字去掉了;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时表述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为什么有这个变化?就说明一方面宏观调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个前提条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要宏观调控。有的认为计划手段就是宏观调控,但我认为宏观调控主要还是要用经济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预、政府的作用必须发挥,但是不能够干预微观经济的东西。有人说市场化过了头了,因此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控。我们的要素市场到位了吗?我们的行政垄断行业打破了吗?还没有,还需要加强市场化的改革。现在我们总体上说不是市场化过了头,而是市场化还不足的问题。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
近些年来,尽管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滞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竞争主体的角色。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无序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现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政府竞争的影子。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的微观层面,就难以站在全局的宏观上实行全面统筹,就难免会削弱其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甚至导致某些管理职能的扭曲。
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是市场不足?还是市场失灵呢?我认为,主要还是市场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摆正。主要表现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来应由市场或企业管的事情,本来应该当“裁判员”的,它去当了“运动员”。二是“缺位”。政府本来应当有服务功能,搞好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什么权,也没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审批,因为有权也有利。三是“错位”。扩大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理应是政府的职责,但有的政府部门却分片包干企业,直接管理企业的下岗分流,至于投资主体错位的现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让位”。市场和企业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应该让位于市场。总之,要牢固树立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人,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树立群众的主体地位,树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这样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转变职能,百姓就会有更大更多的创新空间。虽然部分审批还有必要,但大量的审批应撤除,让市场去调整,让群众去创业。而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有随意性,要成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
四、如何正确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我感觉到有三点值得我们研究:一种说法,“目前进行的宏观调控,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X次调控”,把宏观调控作为一种运动,好像除了这几次以外其他时间就没有什么宏观调控了;另一种看法,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砍项目,就是刹车;还有一种,把宏观调控跟改革对立起来的,好像要宏观调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觉得以上三种都是对宏观调控的一种误解。首先,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因此不应该把它和改革对立起来。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来深化改革,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调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观调控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不断进行的,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突击运动,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运动是不能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观调控不能搞一刀切,经济运行中有投资过热的领域,也有不热的领域,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抑制的就抑制,该发展的就发展,该紧的地方紧,该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刹车,不搞一刀切,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要从源头上来改善政府宏观调控的水平。源头上就是我们原来讲的对市场经济的含义,应当与时俱进,原来的提法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这样,把国家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好像配置资源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好像资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不是资源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完善宏观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要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尽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是当前和今后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传统的行政方式进行调控所起的作用不会很大。二是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主要是总需求膨胀的倾向,现在已经让位给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供给过剩倾向。这就是说宏观调控的背景和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控方式必应发生变化。三是依靠行政审批制度和管制来加强宏观调控,容易造成权钱交易,容易抬高企业的准入门槛,造成某些行业的人为垄断,提高某些行业的利润。管制越严,利润越高,地方的积极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发展成本。因此,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限于经济范畴,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实现社会公正、制度文明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都应成为发展的重要内涵。因此,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企业和老百姓才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应该是创造环境的主体。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主要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才能真正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决策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高度集中的弊端虽然被认识,但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影响深远。而科学决策和执行存在多种约束条件,如信息对称与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决策目标是多重还是“单一”的、长期决策还是短期决策等等,不解决约束条件问题,很可能大事办不成,负面影响不小。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散决策,政府存在很强的“集中偏好”,就难于根据走向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切实转变职能,反而会把不适当的决策“强加”给市场,甚至代替市场选择。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要充分认识转轨时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殊性。政府与市场必须分野,但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相比,转轨国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发展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对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释和处理好转轨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经济法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学水平发展不一,因而对其理论的研究尚存分歧,其中包括对经济法体系建立问题的探讨。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运用到理论教学中促成规范成熟的指导方向;还能在立法活动中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法律缺陷,促进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及合理适用,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密切,因此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不同分法的讨论建立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差异认识上,笔者把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建立的争论主要分为三类:四分说、三分说和二分说。
四分说——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于“需要国家干预说”的理论,他将经济法体系主要分为四部分: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①杨紫烜先生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因此经济法体系由四方面组成: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而石少侠先生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本文由收集整理、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他相应的把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资产资源管理法和涉外经济管理法。③四分说中的学术划分,看似大相径庭,其实如出一辙,几种理论学说理论框架划分不清,相互包括,共同作用。
市场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所以经济的运行需要国家调控来发挥排除、参与和促导等作用,漆多俊先生由此提出了“国家调节关系说”(或称“三三理论”),他按照“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练”这个逻辑思路,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漆先生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由此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国家经济参与法、国家经济强制法(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和国家经济促导法(宏观调控法或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
二分说——张守文先生则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在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基于这两个关系,形成的“二元结构”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是相对应的,④再深入将经济法规范进行了不同部门的层次分析,并得到了较为合适的数量比例关系及排列顺序。
四分说和二分说,受我国早期“大经济法”理论观点的影响,试图周全地将经济法囊括,学界认为,“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因而“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制定市场规制法”;同样,“还必须制定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⑤他们企图通过以宏观的立法目的为明显界限而使“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市场管理)两部分泾渭分明、历历可辨,但在实际立法中,具体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却使它们轩轾难分。以税收法为例,按照上述分法,税收法属于“宏观调控法”,国家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等行为,在指导产业政策、调节资源配置的同时,也是企业行为的风向标,对其发展导向、生产活动产生影响,从而也起到了市场规制的作用。还有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目的制定的产品质量法,属于“市场规制法”,其中关于对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界定,也是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的行政手段,具有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管理进行干预的性质,也能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总之,在现实的法律文件中,“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作用效果百口难分,这就使得相关观点的理论逻辑立足点都被法律文件绊倒。
同样,三分说虽然水到渠成地通过“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练”这一看似明晰的逻辑思路对经济法体系进行了划分,但还是忽略了逻辑本身的合理性,一方面,市场缺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在一定时期背景下突出的问题不尽相同,不能将所有的市场问题都牵强地归入漆多俊先生的“市场三缺陷”;另一方面,三分说以“市场缺陷”为出发点过于绝对化,认为市场失灵导致国家干预,有学者提到,“中国经济法主张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必然逻辑联系,而政府失灵理论却打破了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的这种关联。”⑥政府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也存在自身的诸多弊端,特别针对我国建国后一段时间内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暴露出的问题,要意识到我国不仅要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还要看到政府失灵的现象,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治与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其实,无论上诉观点中的调整对象是否相同,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是基于对法律体系认识的相同观点——“法律体系是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即都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统一整体,⑦是若干个分支部门法的总和。
但还有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定义持另一种态度,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所以是否能冲破分支部门法的束缚,重新设定逻辑关系来促进经济法体系的重构呢?从法理学来说,法律体系是主观的存在物,它是在对客观的法律材料进行加工的基础上,糅合人们的想象,构造出来的一个法律规范的理想体系。⑧上诉两种观点都是属于法律体系的静态分类,前者是部门法体系,后者是法律规范体系(此外还包括法律渊源体系和法律构成体系)。
所以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划分是否能够找到一种像民法学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这样能将既能将总论和分论有机地连接起来以强化人们对经济法学框架宏观把握,又能清晰明确阐释法律,指导司法工作合乎规范进行的分析框架呢?其实,回归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无论经济法出于何种调整目的,采用何种调整手段,它都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所形成的关系,即国家调控经济关系。尽管面对前文提到政府失灵,学界有关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探讨,认为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之法,并提出“我国经济法目前的主要任务是矫正政府失灵,强调培育市场,在发挥市场基础调节作用的前提下由政府有限度地进行干预。”⑨但是,从组成体系分支内容的均衡性和我国目前经济法内容来看,经济法的核心内容还是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范。
那么国家应该如何对市场进行调控呢?考虑到市场的产生、发展等系列活动的开展进行,有学者以“市场主体”为切入点,根据国家对市场主体活动调控的时间顺序,来对经济法内容整理归纳。具体说来,基于金融市场、自然垄断市场等特殊市场独特的经济、技术规律,及其对社会生活、宏观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国家对这类型市场主体有着严格的控制,因而对其主体的产生、进入、经营及消灭等方面也有内容不同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及其从始至终的活动进行权利义务的限制,就是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在这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对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为了平衡收支,实现共同富裕,国家也享有对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的权利。
因而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即经济法的体系,应该包括: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成立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结构的规则、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办法的规则和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消灭的规则。下面笔者从构建经济法体系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来分析这种对经济法体系全新的划分:
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依据是什么?从我国经济法产生背景、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在同步进行,因此从国外引入的经济法学就需要符合我国国情,受当时以拉普捷夫的“纵横经济关系”为代表的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影响,我国形成了“大经济法”理论,随后漆多俊先生的“小经济法”观点产生,认为“经济法只同现代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调节”相关,这也为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奠定了理论依据。此外,从经济法的概念来看,法国经济学家蒲鲁东最早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中提出经济法学说,随后“经济的法”这一概念逐渐传播开来。所以,学界目前对经济法的概念方向认识是一致的,即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控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
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