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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辽宁沈阳110161)
【摘要】重点围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这一诚信建设制度,对比国内外环境信用发展现状,深入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尝试从公众参与、指标体系和制度构建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以履行政府环保承诺,树立政府环境信用。
关键词 环境行为;信用评级;企业
TheOverviewofSettingEnvironmentalCreditEstimateSystem
LENGXue-fei
(LiaoningAcademyofEnvironmentalsciences,ShenyangLiaoning110161)
【Abstract】Basedontheoverviewoftheenvironmentalcreditdevelopmentathomeandabroad,thispaperfocusesonthesystemestablishmentoftheenterpriseenvironmentalbehaviorandanalysesthemainprobleminChina,givestheadviceonpublicparticipant,indexselectionandsystemestablishmentforthegovernmentmanagementoftheenvironmentalcredit.
【Keywords】Environmentalbehavior;Creditestimate;Enterprise
信用评级(CreditRating),又称资信评级,一般说法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为社会其他主体提供企业、市场等方面的即时信息,为其决策提供信息参考,从而获取一定报酬的社会行为。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随着各种行政许可的取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充分发挥“倒逼机制”成为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必要补充[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是环保部门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以直观明了的形式向社会有关主体共享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而今我国正面临环境管理制度缺陷和具体国情不匹配的两难境地,如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的情况下,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增强企业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是调整政府环保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企业)之间关系的不可替代的手段[2]。
1国外环境信用制度发展现状
西方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在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推动下,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下的信用制度和环境经济政策,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联手,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投资、市场等经济杠杆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方式,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这种“内在约束”性的行政手段既促进社会增强环保意识,也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变粗放、简单的生产方式。
自从1989年挪威的NORSKHYDRO公司了全球第一份环境报告,美国CERES投资集团发表并启动了对地球环境负责的伯尔第斯原则以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至今已近20年,世界各国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03年,国际主要商业银行发起“赤道原则”。“伯尔第斯原则”和“赤道原则”成为国际投资业和银行业提供投资和金融服务的操作指南,环境评价开始进入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视野。
国外的企业环境绩效的机构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德国准则协会、日本环境省、欧盟等机构,涉及的评价标准包括UNEP、WBCSD、GERES、EMAS、ISO、GRI等,涉及原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废气污水和废物、产品服务、法律、成本、运输、环保投资共9大方面的17个核心指标和13个附加指标。其中,美国环保总局于2002年开展了国家环境绩效跟踪计划,该项目的创新之处在于企业是自愿应用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了激励和开除机制[3];印尼环境影响管理局于1995年建立了“污染控制、评价和评级计划”,该计划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建立的环境绩效评价工作;2001年欧盟委员会开展了“工业环境绩效测量项目”,这个项目涉及6个国家,包括英、德、意、比等,在多家工厂的生产数据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新的企业环境绩效指标体系,分为物理指标、商业/管理指标、影响指标三大类。
日本企业高度重视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其内容包括组建环境对策部、将环境管理的优劣作为评价企业业绩的主要指标、推行绿色采购、实施环境会计等。环境省1999年颁布的《有关环保全成本的把握及公开的指南》表明日本环境会计框架初步建立,该指南以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比较为主线,重点规划环境会计中环境保全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日本政策优先指数(JEPIX)是评估企业整体环境绩效的方法,它采用“相对于目标的差距”的原则,利用生态因子和单评分指数“环境影响点”来衡量环境影响,内容包括温室气体、臭氧消耗气体有毒物质、光化学氧化剂、氮氧化物、飘尘、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氮、磷、开垦荒地和道路噪声等12个方面。目前,日本超过50%的上市公司都环境会计报告,日本超大型企业环境报告的比重已局世界第一位,涉及行业包括煤气业、建筑业、石油业、橡胶业、电力业等高染行业。
2国内环境信用制度发展现状
2005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如何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对企业环境行为做出综合、客观、方便大众理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环境管理和企业市场经济活动中去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2006年,广东省率先颁布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办法选择了十二个环保指标作为评价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分为绿牌、黄牌和红牌三档,分别代表“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严管企业”,并采取“一票否决制”的评价方法,并对不同评级结果的企业采取不同的鼓励或惩罚措施。随后,国内许多省、市先后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各具特色实施办法,对建立适应当前环保工作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2006年1月,《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8月,《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2008年5月,《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2009年7月,苏、浙、沪《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2010年9月,《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2011年3月,《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4月,《重庆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修订)》;2011年9月,《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江苏省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湖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13年12月,国家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旨在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办法》要求纳入的企业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火电、钢铁等16类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6-8]。
3我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3.1环境信用评价理念急需转变
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5]。因此,环境信用评价应该是企业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约定的情况,以及为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规范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努力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倾向,体现企业履行对社会的承诺。目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设计仍主要停留在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等环境行为,信用的真正涵义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3.2信息公开及共享机制还不完善
实施信息公开化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障,因而不具强制性。现有的参评工业企业的范围主要为重点污染源企业及自愿参与的企业,而如果环境保护行为欠佳的重点源企业为照顾“脸面”而拒绝参评,环保部门则对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4]。另外,由于目前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主体是环保主管部门,公众参与环境信用的渠道主要是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再将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投诉作为评价指标内容。因此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中,公众及社会组织的直接参与度不够。
3.3评价指标的设计仍需改进
整个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最先需要做的工作是设置评判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的指标,原则上首先应当细化污染防治类、生态保护类、环境管理类、社会监督类的评级指标,做到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其次,要根据不同产业的不同特点把握指标设置的侧重点,比如评价重污染行业要将指标权重向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倾斜,而高耗能行业就应该将指标权重向企业节能减排行为倾斜,这样才能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企业环境信用。如何处理好指标选择、权重确定和指标交叉关联问题解决各行业指标设计共性与个性的矛盾是评价指标设定中的难题。
3.4评价成果社会化程度不高
评价成果应用的社会化是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不仅作为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还要将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结果与政府其他部门、金融机构、媒体等组织的工作相互联动,将环境信用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使其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参考物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业的环境威慑力,形成对企业环境行为激励效应,从而提高企业的环境自律性。
4建议
4.1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化
一项新制度的试点和推广,既要有完备的组织机构保障,还要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具体操作。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要想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就必须依靠政府通过行政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来保证其权威性。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手段来达到保证结果的权威性目的:一种是政府直接公布评级结果,另一种则是通过授权、认可的方式确认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的结果。
4.2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化
信息公开的方式选择要保证结果传播的广泛性,可以选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评级结果,通过新闻、专题报道、专栏等具体形式将结果最广泛地传播出去,使公众得到最多最有效的信息,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企业的热情。
4.3环境信用管理动态化
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布后,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结论的反应,监督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强整改,促进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企业环境信用的动态管理以支持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为原则,重点加强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坚决限制对“两高一资”产业的信贷投放,并辅以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发展。
4.4环境信用评级第三方化
加强环境信用第三方服务市场培育,推动政府部门在重点领域带头使用环境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加快培育引进和规范发展一批专业环境信用服务机构,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环境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4.5环境信用评级联动化
通过绿色财政和绿色税收来实现环境信用与财政、税收部门的联动;通过将企业绿色信用加入到绿色金融产品的设计中,促使企业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主动的做出有利于环境的行为,实现环境信用与金融部门的联动;将环保信用结果在系统内共享,通过资金支持、环保行政许可、总量指标、督查频次、监测频次等支持鼓励诚信企业,倒逼不良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实现环境信用在环保系统内外部联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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