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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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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第1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公布,就受到了“看不懂”的指责。

既然“看不懂”,也就提不出什么“意见”。这对一部“征求意见稿”来说,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的事。这说明“征求意见稿”的措辞过于专业,在一些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态度含糊,说得太笼统,缺乏具体的细节,让人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这样设计的宗旨是什么,好处在哪里。

为什么“看不懂”?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这四大体系,指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但“四大体系”情况各不相同。“公共卫生体系”在2003年SARS突然爆发后,日益受到重视,经费投入逐渐增加。目前要解决的是地区不平衡问题。“医疗保障体系”中,农村合作医疗也是从SARS后开始恢复,称为“新农合”。目前要加强的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保障水平,同时把部分门诊包括到报销范围之内。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也已经在近期内开始推行。

这些都属于为全民健康兜底的性质,前期投入已经初显成效,继续强化中央和省一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专项转移和资金扶助,应是对症之策。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由国家采购、统一定价,社区和乡镇以下医疗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公立医院也作为主要的临床用药,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这一制度要实施并不容易。那些主要靠高价“新药”(大多是仿制或者只更换了包装)获利的药厂势必利益受损,新制度要出台,必需突破这些利益集团的阻碍;即使这一制度真正推行,国家采购和强制医疗机构使用,必然导致一部分药厂垄断大部分药物的生产,且易产生腐败。如果经济和道德上的风险不能加以有效防范,势必使得这一制度陷入两难境地。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指的是对医院的改革。这决定我们选择什么样的途径接近改革目标。这个问题是此前争论最多、最大的地方。“征求意见稿”的态度含糊,意见语焉不详,使人 “看不懂”。

全国一统有没有可能?

十几年来的“医改”,核心是降低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如果说医院改革是医疗改革的核心,投入就是医院改革的核心。

谁来投入、投给谁、投入多少,总之,怎样投入才是最有效的投入,才能达到“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呢?

围绕投入问题,主要意见有两种。两种意见对政府应投入“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没有太大分歧。分歧都集中在医院问题上。

一种认为,“看病难”、“看病贵”根子在政府投入不足,解决之道就在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政府定价,坚持“收支两条线”,“医药分开”,医院经营和发展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政府投入。

另一种认为,“看病难”、“看病贵”关键不仅在于政府投入不足,更在于政府垄断;重要的是降低准入门槛,开放医疗价格,吸引社会资本来投资。医疗服务供应增加,自然可以解决“看病难”,医疗服务价格竞争,自然解决“看病贵”。

“征求意见稿”有增加政府投入,同时打破政府垄断的双重努力。比如提出要“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积极促进非公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征求意见稿”还赞成公立医院改制,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但什么是“基本医疗服务”?是以病种算?还是以报销比例算?门诊算还是住院算?“加大政府投入”,投给医院,还是投给患者?怎么投更有效?能不能用数据比较?投入多少才能解决“以药养医”?有没有测算过?能不能测算出来?“促进非公医疗机构发展”,已经提了好多年,此前不允许到底是害怕竞争的垄断心态作祟还是出于监管上的担心?改制又如何改?

在现有约束条件下回答上述问题,着实困难,不得不模棱两可,回避细节,反复折中。这正是“征求意见稿”被讽刺为“专、绕、涩、大、空”的原因。

第2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向社会开放粮食收购储存等领域,强调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明确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责任,收购、加工实施许可制……征求意见稿着眼我国粮食长远发展,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作出规定,给13亿中国人口的粮食安全带来了法律的保障。

向社会开放:发掘市场机制的潜能

最近一个时期,国民经济重大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民以食为天,事关民生之本的我国粮食领域向社会开放,首次成为粮食法的原则之一。

专家指出,我国一直以来对粮食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储备为辅的购销制度,同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政策。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市场机制的灵活性,自主企业的灵敏性,早已摸索出一条现代粮食安全之路。

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确立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专家表示,这表明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我国对粮食安全的自信,也对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出紧迫要求。

从“量”到“质”:粮食安全无小事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粮食的关注正在从“量”向“质”发展。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加工原料,与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包装、销售、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含卫生)监管。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的规定和粮食干预性收购、处置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粮食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产品,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者改善粮食收获、干燥和储藏条件,保障粮食产后品质良好。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生产流通环节也制定了安全方面规定。要求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包装粮食,等等。

“省长”负责制:粮食安全也要考核问责

一直以来“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有效机制。但好制度不能只靠红头文件、电视电话会议来贯彻来维持。只有从法律角度固定下来才能使其更有效更有生命力。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粮食法、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

为确保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收购、加工许可制: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流通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

第3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

(三)卫生标准复审;

(四)卫生标准解释;

(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

(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

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

(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

(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

(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

(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

(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

第六条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

第九条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审定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

第二章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

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

(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

(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

(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

(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

(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标准名称;

(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标准类别;

(四)标准性质及层级;

(五)制修订进度;

(六)主要起草单位;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

第三章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

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二条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卫生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

审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一)会审

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二)函审

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

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第三十条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五章卫生标准的批准与

第三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

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

第三十四条卫生部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六章卫生标准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

第4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国务院法制办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拘留所拘押四类人员:一是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关于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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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拘留决定机关在被拘留人收拘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第十四条)。

四是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拘押的情形,分别拘押和管理。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第十七条)。

五是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第十九条)。

六是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第二十条)。

七是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第二十二条)。

第5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贷款限额杀伤力最大20xx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据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介绍,备受瞩目的网贷管理办法,在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意见300余条。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又定向征求了31个省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

因此,《办法》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但是对此前的12条禁止性监管红线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内容,变更为13条禁止性监管红线。

东方资产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认为: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鱼龙混杂,平台家数达到数千家,《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对绝大多数平台产生冲击,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公司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业洗牌潮来临,大多数草根平台或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格局重塑在即。

监管部门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xx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与此同时,部分机构的业务创新偏离轨道,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截至20xx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借款总余额不超500万正式下发的《办法》中,业界最为关注的是增加了贷款限额的具体规定。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的办法中此规定是对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P2P平台自身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但未明确具体的金额。

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的基础上。

至于如何确定个人或者企业在不同机构的融资额,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表示,主要是加强数据的共享。他表示,前期我们跟银监会这边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通过系统平台向银监会这边共享了两千余家网贷平台的主要信息。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也表示: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参与此前论证的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限额管理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后来的多次讨论中也曾有不同的限额提法,争议也比较大,但是最终定下来也是在近期。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表示,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给出的权威解释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明确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的需要。现在传统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领域,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小额融资需求,而P2P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到的人群的投融资需求。

其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大额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的实地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网上信息搜集、大数据处理解决不了风控问题。

此外,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来看,其网络借贷发展比较规范的,定位也是小额。

李均锋还表示,从我们现存有经营活动的约2400家网贷机构看,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反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行业。

并且,对于监管要求,正式办法中也给予了12个月的过渡期,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给予的过渡期是18个月。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P2P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重划13条监管红线在《办法》中,对P2P业务经营范围仍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其中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也表示:设计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此外,第四条由禁止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线下宣传。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第6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强网固基:建设坚强电网夯实服务基础

抓电网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坚持跟踪服务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策应沿海开发,以电网适度超前为目标,及时滚动修订电网规划,实现电网建设与政府要求的有机衔接、协调发展。全市“十二五”电网发展规划已编制待进一步完善。预计“十二五”期间电力投资达多亿元,计划新建或续建220千伏变电所座、110千伏变电所座。

抓项目争取。面积广、人口多、电量大,在电力投资规模和项目数量上没有理由不争第一。以此为目标,自加压力,抢抓机遇,“十一五”期间电力投资达亿元,在各县(市、区)中遥遥领先,今年电力投资规模达亿元,当年完成投资亿元。

抓建设进度。全力开展基建提速行活动,倒排工期,抢抓进度,赶在迎峰度夏前完成220千伏变2#变扩建工程、提前投运了110千伏变工程,220千伏变、110千伏等一大批工程,正按节点计划快速推进。

创新服务:创新举措服务发展

抓服务先行。扎实开展“绿色电力、创新奉献”、“客户-电力零距离”、“供电服务家家到”活动,年初公司班子成员分赴各镇(区)征求意见、了解电力需求,并逐条进行落实。实行领导挂钩服务,主动对接等重点项目,确保企业用电无忧。开展“电力体检”,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印发了40多万多张“客户服务联系卡”,“零距离”服务广大用电客户。

抓流程优化。坚持“一口对外”,增设客户经理,开辟“绿色通道”,全过程跟踪服务。重新修订《业扩工作管理办法》,强化办理时效的检查考核。今年共办理新装增容用电申请户,新增用电容量万千伏安。居民用户平均答复周期个工作日(承诺标准3日),平均接电周期个工作日(承诺标准3日);电力用户平均答复周期个工作日(承诺标准15日),平均接电周期个工作日(承诺标准5日)。

抓可靠供电。加强停电计划管理,积极推广合环调电、“零点作业”、带电作业,尽量缩短停电时间,降低停电影响,减少停电条次。今年共实施配网带电作业次,供电可靠率%比承诺标准高出个百分点,综合电压合格率%比承诺标准高出个百分点。今年公司客服中心共受理报修次,处理次,平均分钟,较去年缩短了分钟,比承诺标准低了分钟。

内质外形: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抓效能建设。认真开展优质服务“全面找差”活动,全员查找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以推行服务职能化工作为载体,加大对公司系统服务职能化督查力度,今年对20多人进行转岗和换岗。实施业扩工程回访等效能监察,共采纳监察建议件,下发监察决定书份。建立优质服务常态运行机制,每月召开“一级网络”优质服务常态考核会,今年共考核人次,考核金额元。

抓内外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今年共向行风监督员、全市大部分定报企业发放征求意见表份,梳理回收的份征求意见表,均已整改落实到位。通过上门走访、设立供电服务意见箱等多种形式了解客户需求,共现场走访、电话回访客户户,征求意见及建议6类条,均已整改和回复。客户服务满意率从%同比上升到%,很满意率从%同比上升到%。坚持开展“窗口”服务明查暗访,全年开展明查暗访次,被检查单位个次,不规范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抓责任履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开展节能减排,积极做好迎峰度夏、有序用电等工作,未发生拉闸限电现象。全力支持城市建设,主动配合政府做好望海路杆线入地等杆线迁移工作。高度重视电力保障工作,圆满完成了经贸洽谈会、世博保电等各项重要保电任务。服务新农村建设和全民创业,完成多万元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等为民办实事工程。帮扶新上家民营企业,完成纳税额万元。关爱社会,向“扶贫帮困”电力助学基金、玉树地震灾区以及贫困群众等捐款累计达万元。

第7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7月10日,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向全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当这部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的物权。

法草案蜕去了神秘的外衣和笼罩的光环,真真切切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内心充满了久违的期待和希望:对于这样一部关系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我们有太多的话语需要倾诉,有太多的诉求需要表达;书信也好,电邮也罢,我们需要把握宝贵的机会,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

其实这并非是我国第一次公布法律草案。建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曾向社会公布过1954年和1982年两部宪法草案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香港基本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土地管理法、村委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等11部重要法律草案。上海、北京等地也公布过几十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公布法律草案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中被予以确认,从“闭门造车”到“开门立法”,不仅有利于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更有利于遏制行政机关扩权的冲动,防止“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立法的民主和透明,无疑是公众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但“有选择地公布法律草案”,只是万里迈出的一小步,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还应保持必要的清醒:

首先,法律草案不能“挑”着公布。截至公布物权法草案,目前立法过程中公布法律草案的比例只有1%左右,无疑是偏低的。公布什么法律草案,何时公布法律草案,并没有严格的限定标准。因此,有必要限制“挑”着公布法律草案的随意性和任意性,通过制度的约束建立长效的机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尤其是涉及部门利益的法律,最晚在二审前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既是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代议制民主的本质要求。

其次,公布法律草案要有实效。从历史上看,部分法律草案在公布之后,立法机关通过媒体及时通报了征集意见的情况,但仅仅是简单的归类和列举,并没有详尽的民意展示,至于一些意见为什么采纳,为什么不采纳,更是缺乏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让公布法律草案的效果打了折扣。期待本次立法机关公布物权法草案,不仅仅是简单地公布条文,更要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分门别类或逐条逐款地列明不同的意见,占据的比例,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尽快提出详尽的报告,对意见的采纳与否进行富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

第8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安全生产法》已经由过去经济法的范畴提高到社会管理法的范畴,安全生产工作也已提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安全生产法》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在谈到《安全生产法》修正的原因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副司长邬燕云如是说。

谈到《安全生产法》修正要达到哪些目的,邬燕云概括说,就是要对原法律中比较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对难以执行的地方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将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好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及方针政策等进行制度化、法定化,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规范,使各级政府、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都有法可依。

《安全生产法》修正原因和目的都已讲清楚,具体细节在《安全生产法》中如何体现的呢?邬燕云对照《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着重讲解了一些重要条款的修正依据和作用。

高危行业趋完善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冶金、轨道交通运营、危化品运输企业纳入高危企业的范畴,要求这些企业同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一样,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一条款是根据近几年来安全生产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补充完善的。”邬燕云说,“这是对高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补充一点重要信息是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制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邬燕云分析说,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不仅是矿山、冶金、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也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且经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的安全预评价才有效。除矿山、冶金等高危企业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现行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外,同时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环节,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进行抽查的条款,加大安全督察的力度。从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到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相当于形成“四道关口”,提升“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效力。

邬燕云还指出,根据近几年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的事故倾向,《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危险作业的范围由过去的爆破、吊装扩展到地下挖掘、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或油气管道作业和其他类别,其他危险作业通过目录形式加以规定,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既增加可操作性,又便于及时调整补充。对于危险作业,企业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此外,将近几年国家推进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手段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中加以明确,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热点问题有规范

“安全生产费用”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被明确提出,邬燕云介绍说,这是从法律层面强调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投入,让企业有章可循。《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投入作出原则性的规范,具体实施办法可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2月出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里面详细规定了企业应该如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解决很多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一条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对此,邬燕云解释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倡导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伤害、死亡事故,如外来人员、穿过人员,或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因为本单位的员工若出事故,有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系统按程序解决,而第三方人员就比较麻烦,让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可降低这方面的风险。邬燕云还举例说,河南、湖南有一些小的烟花爆竹企业,往往一出事故,整个企业没人承担救援、抢险、事故处理等工作,需要政府垫资处理,如果造成周围群众的伤亡,更无法承担相应赔偿。如果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就容易控制些。就好比财产保险一样,若家里着火什么都没有了,之前加入财产保险,就会有保险机构给赔偿。邬燕云又说,对这个问题还存在不同看法,专家之间有争议,有的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不宜纳入法律强制实行,有的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仅在局部地区试点,不宜法律明确,但是从降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的角度考虑,这项制度还是很好的,最起码可以朝这个方向引导。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近些年越来越普遍,许多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纷纷采用这一形式,随之而出现一些高危行业岗位劳务派遣工人的工伤或其他事故。邬燕云说,抛开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单从安全角度讲,很多从事风险岗位的劳务派遣工人没有经过基本的安全培训,不懂安全知识,不熟悉操作技能,用工企业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劳务派遣公司也没有能力进行安全培训,就容易发生事故。针对这些情况,《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做出相应规定,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从业人员同样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法》作为基础法,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原则性规范,也便于与地方安全生产条例相衔接。邬燕云认为,《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作了较好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这样明确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双方的职责,有利于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

第9篇: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

8月22日,教育部新拟定《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就是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减负工作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切实把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减下来。从内容看,“十条规定”的要求非常严格。经过征集意见,将小学生不留作业改为减少作业,于今年9月4日再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足见教育部门对减负的重视程度。

新规定主要要求有: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不依据任何证书和考级证明。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实行信息公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公告、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每所小学、初中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积极推行网上报名招生。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教学进度。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不应当依据家境、学生资质选择学生。改不留作业为减少作业。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四至六年级要将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之内。老师要积极与家长互动,指导好学生的课外活动。给学生自由的课余时间和自由的内容选择,开足、上好体育课,每天锻炼1小时。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它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教育质量监测不公布学生成绩与排名。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级评价,多用鼓励性评语,激励学生成长。全面取消百分制,避免分分计较。每个学科可选择一种经省级有关部门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购买时遵循家长自愿原则。要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不得在节假日和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对减负工作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每学期公布督导结果。

减负故事

在“减负十条”出台之前,今年6月,河北省出台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节假日违规集体补课等行为一经查实,涉案校长将一律被免职。山东省也发文,明确要重点规范课程开设和高中选课走班、学生作息时间、学生课业负担、收费等行为。

9月4日,教育部在对《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反馈意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十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出现多处重要变动,其中备受关注的第四条“小学生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修改为“减少作业”:即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四至五年级要将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一小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