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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促进了施工单位规范化施工管理,维护了建设市场次序。但是,我国的监理行业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如何加强监理业的高速发展;如何规范市场参与方的行为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制在建筑市场中的作用。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每一个工作者迫需关注的问题。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1.监理企业资质问题
当前,监理企业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监理企业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从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对于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核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和问题。虽然我国建筑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招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理企业资质监督制度,但是尚未完全监理企业的职责范围和市场主体地位,这必然导致在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核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等现实问题。由于监理企业成立条件要求低,企业承担风险小,于是出现了大量的监理企业、咨询公司。客观上导致了竞相压价,收费低必然人员配备不齐,素质达不到要求;影响了监理质量,也影响了监理形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2.监理取费较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国民经济在长期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监理行业的发展中仍然存在监理取费办法、标准等市场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问题。我国监理行业低收费问题的弊端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利于监理企业吸引和留住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2)不利于监理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经营模式改革;3)不利于监理企业工作水平的提升。另外,国内一些监理企业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因此,适当提高监理价格是完全必要的。工程监理是一种高质量的服务,当监理价格过低时监理企业很难派出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很难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或者无法保证监理人员数量,也就无法提供优质服务,“优质优价、低价质差”这是市场规律的一个法则。
3.现场人员配备不合理
由于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很少,真正到监理一线工作的人就更少。真正到岗的都是那些离退休或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因而工作责任心不强;另外待遇不高,监理工作也只能是流于形式。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因此,监理队伍的构建必须坚持高素质、高标准、严要求的基本原则。针对国内监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人员配备和专业素质问题,在今后的监理工作现场人员配备中,要注重加强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对于已经取得职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他们参与工程实践,并且加强在岗培训和再教育,以保证监理工程师适应工程施工工艺、技术等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于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取费应尽量合理,以便留住具备较素质的专业监理人才。
4.监理行业的定位问题
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对于监理行业的定位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监理行业作为独立的三房为,对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另外一些专拣、学者则认为监理行业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应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为主。由此可见,由于受到不同社会观念和思想的影响,监理行业的定位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监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从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角度进行分析,监理行业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等阶段都承担了重要的职责,监理企业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而且要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符合合同的具体规定。此外,在我国现代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安全的管理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这也是树立建立行业社会的地位的有利机会。只有在不断加深社会认识的基础上,我国监理行业才能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得到准确、客观的定位,并且不断发挥自身所具备的地位和作用。
5.监理企业发展的问题
我国工程监理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加强监理企业内部建设,必须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在科技上创新;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员激励体制,留住和培养人才使其全身心投入监理工作。守法、诚信、公正、科学,这一理论提出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6.结语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现代监理行业必须展现出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特征。作为监理行业主体的监理单位必须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并且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对于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安全、质量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从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而言,与国际监理行业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所以在今后的发展中必须注重全方位、立体化的基本理念,在全面提升监理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基础上,促进我国监理行业整体水准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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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通信建设 工程监理 监理一体化 监理制
中图分类号:TN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b)-0152-01
1 我国通信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在政府的政策和法律平台建设的大环境下,我国通信工程监理工作正处在不断发展的大好时期。早在1994年12月8日原邮电部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信息产业部在2007年5月1日了信部规[2007]168号《关于〈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督调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督调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工业与信息化部在2011年6月27日了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通信工程监督调理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我国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工业与信息化部每年都会对甲、乙、丙级通信工程监理公司的资质进行评审,对于新加入的通信工程监理公司,会进行资质准入评审,按照资质的要求颁发或者没收其通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且评审合格的公司名单会在工信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2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2.1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定义
监理包含了监督和调理的意思,是指按照相应的规章和约定进行监督,并处理好建设单位与承包方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通信工程监理,顾名思义,就是指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受到通信运营商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承担其通信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工作,并对承包商的建设工程进行监控和服务的一项活动。
2.2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实践意义
(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可以对项目监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督促项目监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使其工作一直处于受企业内部控制的状态,可以有效的防止其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过大偏差。
(2)内部外部的组织协调。
由于监理一体化项目组织对外的接口比较多,尤其是企业内部各个专业之间的协调均集中在一体化项目组织中,所以内部各专业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点必须处理好,同时还应该加强与外界的协调与沟通,增强企业员工们的综合协调、综合服务的能力与信心,另外可以设置多个“a、b角”和“实习员工”培养等对外的组织形式的方法,这样能够避免造成某项工程的跟踪、管理、协调基本集中在少数几个人或者是某一个人身上。防止因专业内部的人动,而影响工程管理信息的传递。
(3)监理内部人员组织概况。
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培训,也是一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现如今人才已成为决定监理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监理企业的重要资源。但是到目前为止,人员流动大、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素质不能满足要求等问题仍然困扰着许多监理企业。与此同时,培训是一项需要企业各级人员共同奋斗并坚持不懈的工作,对我们来说学习与进步是没有止境的。同时要求注意几个培训要点:一是要先拟好培训计划;二是理论联系实际,讲授的内容要深入浅出,既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更要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经验和案例;三是要学以致用,可以通过考试、知识竞赛、实践和及时进行业务讲评经验交流等手段来巩固培训的效果。
3 对做好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 严格贯彻落实环境、质量、职业健康等安全管理的体系
实现科学化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因此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也必须高度重视环境、质量、职业健康等安全管理的体系的认证工作。通过了认证审核,就标志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迈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3.2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保证工程监理质量
高素质的监理队伍建设带来优质的管理。因此企业要构建良好的监理人才队伍,就要注重发掘和培养人才。尤其是通信工程监理是一种科学化的、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属于高新技术应用,所涉及的专业门类也比较多。但是目前部分监理企业仍然存在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工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培养和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不仅能保证工程监理质量还关系到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3 以通信工程特点为依据做好监理工作
严格遵守通信工程的四个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两个管理,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个协调,即组织协调等基本要求和原则。把既懂监理工作又懂通信设计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去承担负责监理业务。
3.4 提前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避免施工队伍盲目调动
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后积极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同这些单位进行交流和沟通监理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案,并建议业主将工程所涉及到到的部门召集起来开沟通会,使各有关部门在施工中能够积极配合,相互协调。为了能够反映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以定期召开现场监理会议,各部门一起研究解决方案。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时,要求对验收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责令施工部门限期整改。
3.5 将监理档案(监理表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由于工程施工阶段是资金的投放量最大,出现的问题最多的一个阶段,这一阶段不仅持续的时间长,而且动态波动性也比较强。因此,工程监理要根据施工的目标和相应的规划,通过动态控制、合理管理、组织协调,使施工的质量、施工的进度和投资在预定的目标和要求内实现。
综上所述,随着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用户需求的多样化,以及要求逐年的提高。现有的监理技术仍然跟不上通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通信基础建设的逐渐完善需要通信建设监理工作不断的探索与创新。总之,通信建设监理发展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还需要不断完善,其前景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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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如宝,等.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工程监理;问题困惑;定位偏差
About the Ori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Ye Sheng-yong
(Moder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 Ltd., Suzhou, Jiangsu Suzhou 215004)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originally produced by nature, pointing out that there is currently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manifestations and positioning deviation deviation caused by the positioning of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hile positioning the causes of deviations are analyzed, and how to solve the positioning error and regression to explore the true colors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proposed ideas.
Keywords: market economy; rule of law;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uzzled; positioning error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从八八年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二十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有了较大的发展,工程监理队伍不断壮大,工程监理对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逐渐发生了偏差。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业内人士有了越来越多的困惑。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之路如何前行,应该认真总结和思考。
1.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原由和定位
1.1建设工程监理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
计划经济是资源的配置以计划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经济。通过中央政府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一消费。企业仅仅是计划的执行者,企业分工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没有竞争。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一起合作,追求全民利益的最大化。
表现在建设领域,企业只有甲方、乙方、丙方的称谓区别,大家一起来搞好国家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完成国家计划安排的投资。对一些重大的工程往往会一起成立一个工程指挥部,共同完成这个项目的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国家都会按计划调配,没有计划也就没有物资。企业的领导可以根据需要由政府随意调动,企业也可以由政府按需撤。企业产生的利润要上交政府,由政府计划统一使用。计划经济下企业不需要追求权利,追求私利。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依靠行政命令,依靠提高管理者、参与者的觉悟来控制 。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产品的生产、销售完全由市场所引导,政府仅仅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经济资源商品化了,经济关系货币化了,市场价格自由化了,经济系统开放化了。在市场经济下建设领域中相关的企业产权都明晰了,产权人都会追求自身的发展自身的利益,企业之间不再是简单的分工合作的关系,而是相互竞争的对象,适者才能生存。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如同化钱去购买一个商品,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如同生产一个商品,都有各自的权利和利益追求。
在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需要追求自身权利,追求自身最大化的利润,鉴于建设工程具有产品单一性、生产复杂性、履约长期性、索赔多发性等的特点,建设单位需要有人给她提供服务,保证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履行,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化合理的钱购得一个合格商品,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有建设单位的需要才有建设工程监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监理应运而生了。
1.2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在《建筑法》中有明确的表述。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种委托服务和被服务在市场经济下是一种十分普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执法权,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的一个服务企业,服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建设单位需要这种服务,需要这种商品。于是商品交换了,建设单位支付酬金,监理单位提供服务,买卖成交。没有买方(建设单位)的需要;或者卖方(监理单位)没有适合的商品(服务);或者交换价格谈不成;这样的买卖都不会成功。监理公司如同 所有服务单位一样,有市场需求才能生存。要说不同的话,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技术性更强一些,专业性更高一些,管理知识更全面一些。工程建设监理可以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阶段工程项目上的管理服务,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咨询、项目的实施管理等,这都要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而定。
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主要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对施工单位形成的工程质量及时进行验收,确认是否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确认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代表建设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审批工程款;及时处理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公正地、有依据地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利益,确保施工承包合同顺利履行。无疑,《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是正确的。
2.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偏差的主要表现和反应
建设工程监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有意无意地给刚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加上了种种行政监管职能,想将监理打造成一支行政监管辅助队伍,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控制,避免由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对社会的重大影响。使得本来十分清晰的定位变得模糊起来,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和困惑,阻碍了建设工程监理顺利地发展。
2.1和《建筑法》有偏差的工程建设强制监理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经济资源商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是她的特征之一。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监理服务应由建设单位来定。《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这里用的是“推行”二字而不是“实行”。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家对投入国有资金的项目实行强制监理这是恰当的,因为在这里建设单位就是国家或国家代表。而对其他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需要哪些监理服务。
然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出发,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把监理作为一支监管力量,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全面实行了强制监理 。
当建设单位因认识上的、经济上的、管理上的等原因不愿使用监理,购买监理服务时,当监理服务这个商品变成强制“搭售”时,建设单位不需要这个商品,便会不考虑这个商品的质量,不考虑监理服务的优劣。仅仅出于建设程序的需要谁出的价格低就买谁的服务,这样必然会产生低价竞争。在这种工程项目上监理不仅不会有地位,往往会成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者。
一些监理单位认为反正这个商品有销路,服务质量再差也有市场。于是不要企业管理,挂靠承包、挂证验资成了法宝。压价揽活、关系揽活成了经营手段。靠一个圆章走天下。既败坏了监理名声,又搅乱了监理市场。
当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强制实行监理时,监理人才严重缺乏这个矛盾凸显出来了,于是进入监理的门槛降低,高端人才来不及培养,低端人才大量涌入。 监理队伍整体素质急速下降。
2.2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之处的监理安全责任
法治社会下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必须高度统一不能互相碰撞。任何政府规章、地方法规都不能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些国家的《立法法》都有明确规定。而在监理履行安全责任这一点上,一些地方法规、管理办法都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之处。
市场经济下建设单位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建设单位)花钱购买一个商品,而商品的生产者(施工单位)生产一个按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约定交货日期、约定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的商品。如同任何消费者购买商品一样,消费者不需要对生产这个商品时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但这个商品花钱多,生产时间长,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互相索赔。于是消费者委托具有这方面管理能力的监理来监督生产,作为消费者的代表,同样不需要对生产这个商品时的安全负有责任。
科学地管理施工安全才是减少安全事故的根本之道。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市场经济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和计划经济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不同的客观规律。计划经济下企业是国家的,施工安全管理可以用行政手段,用宣传教育方法,如“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等要求,在微观上化较多力量采用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消除大大小小的安全隐患等办法。但在市场经济下经济关系变了,客观规律变了。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就是施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做的是利用国家授予的强制力,使违法经营者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使其合法经营。促使施工单位加强内部的管理,加大安全管理的投入,才能有效地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给既不是有强制力的政府监管部门,又不掌握人、财、物等管理安全要素的监理单位赋予安全管理责任,出了安全事故监理人员便承担监管不力之责,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让监理戴上脚镣在跳舞,优秀监理人才当然很难留住。
2.3混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理旁站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是有区别的。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的形成者,形成的工程质量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确认者,承担的是工程质量的验收责任。二者承担的工程质量的责任完全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8条“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的目的是对隐蔽工程、对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验收时能作出正确判断,确认其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一旦判断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形成的责任。而监理单位不应该承担质量形成的责任。
而目前的旁站监理是将监理当作监工,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视同同样是工程质量的形成者看待。一旦形成的工程质量产生质量缺陷,监理单位难逃其责。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同一承担工程质量形成责任的地位,其后果是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不是制约关系,而是成为同一战壕里的战友,工程出了质量缺陷,难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理单位的旁站要跟班监督,必然要使用大量的监理员做低层次的工作;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监理人员只能通过掌握操作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施工单位去整改,由于考虑投入成本,一些施工单位往往整改不如人意,监理人员常产生挫败感。这样的管理缺乏科学性。
2.4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管理
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管理形式单一、宏观多变微观管死、条块分割、决策依靠长官意志、企业缺乏活力。
政府主管部门对刚诞生的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些影子。如不讲市场经济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随意给工程监理单位加以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各种义务;制定及统一和市场经济价格自由化不符的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给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过多的微观管理上的关注,对监理单位的频频考核评比、对监理资料的频频检查、指导其如何编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如何记录旁站、如何填写各种资料、资料如何闭合、如何规避责任等;撇开支付监理费的建设单位,不顾建设单位的服务需要,而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评价考核等等。
总希望将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打造成一支标准化 、程式化、资料化的为政府服务的工程监管队伍。
2.5建设工程监理定位偏差下的各方反应
政府主管部门最关心的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出了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影响政府声誉。而对监理的其他服务如技术咨询、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豪不感兴趣。
监理单位拿建设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看政府脸色行事。否则轻者不良行为记录,重者吊销注册证书、吊销营业执照,还可能有牢狱之灾。于是控制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成了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下,监理人员逐渐成了施工现场的监工,成了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监理工程师不需要进行合同管理;不需要处理索赔;不需要做准仲裁工作,掌握的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管理能力无用武之处,高智力的工作成了低层次的工作。
建设单位最希望的是所投之资能产生最大效益,能顺利地履行施工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化最合理的价钱,购得一个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而为其服务的监理单位却仅关心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工期控制放在次要地位。支付了监理服务费的建设单位得不到很好的服务,连对监理单位的评价权都给政府拿去了。建设单位化钱请监理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只是为了建设程序上的需要,才不得不聘用监理。
有了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履行安全责任,一些施工单位 聘用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减少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成降低管理成本的措施。事实上“厨子施工”已不是个案。
3.建设工程监理产生定位偏差的原因
3.1法治建设不完善
人治是指治理社会依靠国家管理者的绝对权威来调节政府的行为,依靠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人治社会不是没有法律,不是不要法律,法律的权威仅仅是一种补充和辅助。掌握权力者的意志高于法律,言出法随法为我用,一言可立法一言也可废法,计划经济需要管理者权威,适用人治。
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共同游戏规则,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离开规则,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法制指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制关心的是法律的制度和秩序。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制就谈不上法治。但市场经济仅仅有法制,有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制到法治。法治不仅关心法律的健全,更关心法律的好坏,强调法律的好坏,强调良法治理、善法治理。强调制定出的法律规范要得到遵守,法律规范要得到有效的制约和合理运用。
在法治建设中最关键最重要的莫过于行政法治的建设。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的获取以及行使。在法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要得到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即不合法。
建设工程监理生存的土壤是法治下的市场经济,她需要在较为完善的法治环境下才能成长、才能成熟。就建设工程监理而言,在宏观环境上,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行政法治,只能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不能用体现领导意志的文件来替代法律法规,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悖。要用国家授于的强制力来监管执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微观环境上,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来履行合同管理的职责。在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是合同管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建设工程监理以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公正地处理在工期、质量上的相互索赔,维护双方的利益,使契约顺利履行。
而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宏观上还是微观上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远未形成。
3.2计划经济下行政管理模式的延续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变为宏观调控,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以及监管,对在市场经济下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管理亦应如此。但由于市场经济管理的习惯思维,行政主管部门往往管理越位监管缺位,不愿放弃对经济运行的行政控制。
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监理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政府监管主要监督其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宏观上的规范,而对微观管理上不应过多干涉,这些都应让监理单位在竞争中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在市场经济下监理单位都有自有的管理、自有的制度、自有的企业文化、甚至管理专利。企业有强有弱,有不同的服务擅长。项目有大有小有不同的管理方法。想依靠一种模式去规范每个监理单位、每个项目的微观管理,想将只是民事主体的监理单位打造成一支监管质量安全的辅助队伍,只能是良好的愿望。
3.3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发展,城市需要超常规的建设。大批农民进了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他们缺乏熟练的操作技能,缺乏安全知识,昨天还是农民今天放下锄头就成了建筑工人。超常规的建设给施工企业带来超常规的发展机遇,但管理跟不上,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部分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采用最简单的出让资质、转包的方式来获利,使得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各种管理得不到保证,导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而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又是政府最关注的,于是刚诞生的还在摸索前进的建设工程监理给赋予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责任了。使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产生了偏差。
4.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回归
4.1从人治社会下的计划经济到法治下的市场经济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注定在市场经济下刚诞生的建设工程监理必
然有一个曲折的成长经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偏差要依靠深化改革来调整。依赖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的真正转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要打破监理市场的地区的垄断、系统的分割。加强指导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监理企业的信用机制,引导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及时对一些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以打击,提供平等竞争的平台。
1部分合同条款的制约作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规定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确定不利物质条件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决定工期延长;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发出变更指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确定暂估价金额;确定索赔额。以上规定,使监理的权力基本完全丧失,在没有业主的同意下,已经不能行使职责。这些条款必然严重制约监理发挥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关系亲密,架空监理,使监理单位成为虚设机构。
2监理人员管理混乱
关键词:建筑监理 问题 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为了保证建筑的质量,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离开监理。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有效地控制建筑项目的质量、资金、安全、进度等方面,努力提高建筑的质量[1]。但是,在建筑业发展迅速的今天,建筑监理体系发展的还不是很完善,仍存在一些问题。
1.建筑监理面临的问题
1.1监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国家针对监理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建筑监理行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制度不健全就会使得建筑监理缺乏法律依据,建筑市场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等问题严重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的开放性和有序性[2]-[3]。因此为了改变建筑市场混乱的局面,必须改革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制止质量较差的监理部门和企业进入建筑市场,不断提升我国监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环境。
1.2业主行为不规范
业主行为不规范已经成为一个最普遍的现象,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对建筑商的一些指令不与监理工程师商量,这就会给监理人员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者,监理工程师应该正确处理好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熟悉监理合同的内容,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尽量取得业主的信任以规范业主的行为,这样才有利于监理人员工作的开展。
1.3监理服务收费偏低
目前,我国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还不够完善,这就使得在几家监理单位同时竞标一个工程的监理工程时,为了保证监理行业的基本利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加强对监理收费的管理力度,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4]。
1.4对监理工作重视度不够
目前,在建筑行业里面仍然不管业主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一般都在设计和施工两方面比较重视,对监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就使得监理人员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监理工作人员并不是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它应该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自己和业主签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
1.5监理人员素质水平不高
监理人员不能完全掌握现代监理的管理办法和手段,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建筑需要的监理力度,这严重制约着我国建筑监理事业的有序、健康的发展。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总监层次的管理人员[5]。我们必须使监理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的建筑知识,努力培养一批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使他们能够全方位的控制建筑工程实施的每个环节。
2.针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提高监理企业和工作人员的素质
针对目前监理企业人员素质偏低这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理人才市场,改革一些工作的体制,严厉打击“子承父业”的严重现象,使得有能力的监理人员能够尽其才;并能够及时发现并向业主反映施工中的问题,这样不仅能够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还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良好地发展,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正常运营[6]。
2.2.明确分工、加强合同管理
施工前,各参建方应该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明确界定各方主体的责任,成立专门的责任调查认证机构,专门负责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种争端,防止建筑工程中出问题后各方推卸责任,保护各个参建方的利益。而业主也应该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做决定前都要与监理工程师商量,以确保不必要的纠纷。
2.3.设置科学的监理工作机构
针对施工监理管理水平低下、信息管理落后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理工作机构,加强领导责任制,搭建一个对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横向信息平台。
监理机构中要对人员的分配有一定的布局,除了全权负责监理工作的项目经理外,还要涉及专门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及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财务部等部门,做到各部门各尽其职,是监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2.4.建立监理企业公正机构,把监理企业分等级
建立监理企业公正机构,把监理企业分等级,不仅能使不同实力和专长的监理企业根据自己的特长承担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监理任务,另外,把监理企业分级,还是使国内的监理企业与国外的企业接轨,更好地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使监理业发展更加清晰有序[7]。
2.5提高监理服务收费水平
针对监理服务收费偏低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监理人员的最低的收入标准,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工作人员进入监理行业,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这样才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地长期发展。
2.6不断提高监理企业的创新能力
随着各种新技术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施工过程中也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这就需要监理企业和人员结合以往的工程经验不断在技术和管理上创新,创造出更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使自己在激烈的监理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孙守田.浅析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及改进[J].山西建筑2009(01).
[2]韩花.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J].建筑技术,2010(2).
[3]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4]潘蜀健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房地产经营学[M],2002.6.6-9.
[5]赵亮对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的思考[J].工程与建2006(04):23-46.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现状;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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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所进行的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
建筑监理制度的试运行在我国是从1998 年开始的,市场效益十分突出。因为成绩突出,所以一系列的监理行业法规和条例在我国相继出台,同时为了适应一些地方在建筑监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许多地方政府结合当地自身的特点也制定出了适合自己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使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合法化及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全国各地被确定下来。正因中央及各级地方对建筑监理业的大力支持,从立法和制度上日趋完善,同时监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也取得很大的进步。
在我国建筑监理业高速发展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建筑监理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我国建筑监理业还有一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在运行,这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就极不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建筑业的发展,反过来这些旧的不合理的制度同时也束缚了建筑监理业的健康发展。业主单位人员因为双方位置不同的原因对监理人员不屑一顾甚至是怀疑;再有就是建筑监理业自身的问题,如自身的资质太低、门槛过低等等。为了进一步促进建筑监理行业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必须首先正确对待和认识我国建筑监理业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
二、监理行业在我国建筑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理市场未完全实现真正的招投标制度
虽然国家发文要求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开营利性公司,但是许多监理单位原本是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分离的公司,许多关系上与前者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许多单位会利用相关人员的职权对建筑监理单位市场行为进行干涉、越权或者相关的阻碍监理行业良性发展的手段; 同时有些地区搞地方保护主义、出现非法的不正当竞争。
2、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不该的却担着。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面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监造等内容服务却基本不涉及。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时候直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3、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国际上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不仅仅要懂得技术,还要熟悉经济、管理、法律等知识,而我国的监理队伍素质却普遍不高。大多数监理单位人员并非科班出生,多是以前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一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有的还是一些退休人员返聘回来进行监理工作。对监理行业的规范条例了解不足,有的甚至对监理工作产生片面的认识,以为监理就是帮助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还有些监理人员在道德素质上也偏低,对承包商方吃拿卡要,对业主方溜须忽悠。监理单位人员素质的差异约束了我国监理行业健康的发展。
4、监理市场缺乏规范性
招投标机制是我国目前在建筑监理行业中普便采用的一种方式,因为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如我国很多工程监理单位不是政府的就是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履行招投标过程中就必然存在非公平性竞争的事情出现,就会出现。从而也阻挡了其他外部及优秀的监理单位进入地方市场进行公开竞争。以上所说都是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在市场上不规范行为的表现。
5、监理单位资质过低
自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来,监理行业一改往日收费过低的局面。建筑工程监理的收益变得可观,很多地方单位或个人为挣得这一收益,采用临时组建监理队伍来接眼前工程。这些监理企业大多在技术、人员、资源上都严重缺乏;有些监理单位甚至没有真正的法人实体。这些现象导致了真正具备监理资质人员对监理行业的不信任。人才的流失让监理行业的发展步伐更为缓慢。
6、监理单位得不到真正认识
原有的建筑工程一般都是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二元主体结构,由于监理单位的进入,原有的二元结构被打破了。而现在,由于引进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有的二元主体结构被三元主体结构取代,建筑工程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合同制度的相结合,让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公司三者因为经济合同而密切联系起来了。虽然监理制度已经引进,但由于建设方所处的不同位置及不同想法,仍然存在部分建设方对监理公司不放心、有所顾忌,不敢完全放权,从而造成即便是签订了有效合同,但建设方对双方所签的有效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和委托还是将信将疑。正因为前文所讲的原因,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时间、成本"的有效控制到不到理想效果,权利使用受到制约。目前工程监理业甚至存在部分建设方虽然聘请了监理公司但出于对监理人员的不信任直接派自己人员凌驾于监理工程师之上,监理工程师处于有责无权的地位,造成监理工作风险大、地位尴尬。
三、建筑工程监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虽然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国建设体制改革和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建设监理的发展前景还是广阔的,应抓住新一轮改革的机遇,勇敢迎接挑战。
1、监理市场应实现全面公开的招投标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应该引入招投标机制,实行公平竞争势在必行,有利于公开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监理机制的不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等现象,缺乏信誉机制的约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要使监理机制规范化、公平化,就必须建立信誉机制,使那些信誉等级低的监理单位无法被社会所接受。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 ,国内监理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设法提高自己的信誉,具有良好声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2、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监理制度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等规定。
3、提高监理人员道德素质与技术素质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人员素质、准人门槛偏低的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提高监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具体措施包括: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证书、必须为专业学校毕业等等。当然我们在选择从业人员的业务及技术水平的同时也必须注意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例如:在工程施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书本上或以前没有遇到的问题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以方便在以后工作中再遇到类似事情可以提前预防或游刃有余的处理。保证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素质,单位资质是一个基本。
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包括对监理从业人员知识、业务能力、专业配套能力及经验的考核。工程监理单位往往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人员变动以及技术装备变动,因此其单位的资质水平也必须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就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公司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工程监理公司的硬件和软件水平定期进行审查和考核,随着监理公司的动态化发展重新给予监理公司资质等级评定,从而要求保证监理单位以自己所具备的相对资质能力去承接工程任务。政府必须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和考核,新的技术知识、新的管理手段能让他们及时了解,可以更好地完成工程监理工作。
4、加强监理市场规范化管理
为此我国已制定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而且这些政策在市场运作中的确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加强了建筑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虽然有成绩但不足仍然存在,比如前文所提到的政府政策,这些政策固然好但它只是在宏观上对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我们必须把一些制度细化,从微观上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因此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必须结合自己当地特色,在遵循国家制定的宏观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出地方工程监理业市场的相应管理条例,从而推进各级监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性,努力做到有效保证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如:对监理单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来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直接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好委托手续。
5、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正确定位
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但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签订了委托合同,他们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往往不能充分理解这种合同关系,认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自己作为“监工”,监理人员应该事事遵从业主的意愿,这就导致了监理工作不能充分体现监理人员所应有的权利,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从而限制监理人员发挥的业务水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业主与监理人员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监理有权坚持自己正确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指导。若业主过分干涉,这将是一种侵权行为,监理代表应明确自己的权利所在,坚持自己公正公平正确的行为,以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正当利益。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理认识培训,明确监理工作的职责和范围,这将有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有利于促进监理工作独立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进步。
6、监理企业应抓好队伍建设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后,就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从事监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是较高的,应具有技术、经济、法规和管理的综合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具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招投标、采购、造价咨询、前期工程咨询等资质,但必须储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结束语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获得最大投资效益,使工程监理健康、全面的发展。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监理分工和作业,同时监理工程师需要根据自己的指责和义务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处理好业主、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三方面的协调和合作关系。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只有根据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实施对策才能引导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做大做强,继而走出国门、走出世界,推动我国工程监理行业长远、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广超,刘春伟.小议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若干问题[J].科技信息,2008(20)
[2]黄哲峰.浅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J].工程管理,2009(37)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监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的“三项制度”之一,其作用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建设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从业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致使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因此,总结分析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学习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壮大狠有裨益。
2.水利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因为我国在水利工程监理方面起步较晚,受传统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影响,对监理的作用没有在真正的意义上进行了解,监理工作还没有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依赖监理
在施工场地的大型机械、管理人员、施工工艺及方法与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报的数据不一致,在资源配置上出现了不合理现象,在施工中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散慢。只有在监理人员进行指示和配合时,才对施工现场做局部的调整和整顿。有时还只是对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进行应付,现场有监理人员就会按照规范施工,现场无监理人员就随意施工;无视监理人员的督促,许多工程项目无自检工作,编些工程资料向监理部门报验。
2.2计量不准确
施工单位在计量方面总是想尽办法,采用提前计量、多计量、重复计量、不能计量而计量、或者故意出错等许多方法,争取多得或者提前获得工程款。另外,在进行计算时不按合同和规范办事,使工程量扩大。
2.3随意向业主提出索赔
为了加大中标的几率,很多承包商进行投标文件设计时,提出了承担更多风险或代替业主的一些现场土地临时暂用的协商工作的条件;在履行合同时,因为业主对承包商有一些正当的要求,或者是因为承包商的一些行为导致了一些纠纷,比如堆土超出征地的范围,临时通道做了些改变等,当承包商的利益受损时,则不分析对错,直接要求索赔,并且索赔的数额较大。
3.完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3.1大力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加强自身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监理行为,是一切监理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明显暴露出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人才匾乏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加强总监队伍建设,培养综合型的、高素质的总监队伍,从而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有效落实;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力求监理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应加强监理公司和现场监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应不断总结经验,编制总监业务工作手册和监理业务考核手册。
3.2监理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
监理单位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优质的服务争取市场、占领市场,以质量求发展。同时,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认真分析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主要因素,编制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增强这些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3加强与业主方及其他参建方的沟通
监理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领导和业主的正确指导与支持,离不开承包人的充分理解与配合,离不开设计单位的大力协作。特别是业主和设计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关系到每一项合理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如不能得到支持,许多好的设想将不能得到贯彻执行,监理工作的成绩也无法取得。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通过自必身努力,扎实工作,使业主充分相信监理、依靠监理,其他参建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支持监理工作,从而达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作用。
3.4加快法制建设、规范监理市场
必须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培育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如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办法;监理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优办法(奖励办法);监理酬金新的收费指导意见(包括酬金的组成);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细则;监理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全国全系统统一的开放市场);项目法人违规追究办法。打破地区保护,严格监理市场的准人管理制度,杜绝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杜绝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杜绝分包、转包监理业务行为。
4.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监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作环境和施工难易程度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选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一支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高效、精干的现场监理部;组织监理部监理人员熟悉项目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编制具有施工指导意见的监理规划和各专业实施细则;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要有利于监理工程师施工中检查,有利于组织参建单位验收,有利于质量评定和资料整编;做好合同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查、审核工作,达到监理规范要求的,才能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2)检查落实施工单位的实验室、施工中“三检制”和贯彻执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熟悉施工、监理合同,认识风险,判断风险程度,制定防范措施,合理规避风险。处理好合同实施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树立服务业主、服务施工单位的理念,树立监理企业形象,搞好协调和沟通,建立监理的权威,促进监理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圆满完成。
5.总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和其他建设工程监理相比,除了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之外,其他都大体相同。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减少甚至避免洪水等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威胁就要有更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应变能力,并能够熟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对待工作尽职尽责才能够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能够做到质量优、成本低、工期合理、效益好。
参考文献:
关键词:监理行业;发展方向;问题;改进建议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理论对工程监理的定义,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应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图纸,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业主方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是可以全过程服务,也可以阶段或某个专项领域的服务。
但从建设工程监理事业20多年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来看,建设工程监理在思想认识、理论研究、管理体制、法规建设及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1、监理制度的推行本意是改革原有建设管理模式,推行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并不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产生的,受计划经济影响较大,加上80年代末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普遍下降,为保证工程质量而由国家强制推行的。使得的建设监理从产生之日起,就局限于工程质量监督,实际仅控制质量、或以质量控制为主。这就把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旁站监督”或“监工”,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随后产生的一系列管理政策、条例、文件都十分突出监理对质量负责。近期因安全问题突出,各地又发文要求监理负责安全监管责任。出现了对监理人的责任逐渐增大的趋势,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监理已经成为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问题责任的垫背者,个别严重的甚至出现重罚监理,对于业主方的违法行为也由监理来承担的怪现象,这一系列定位、职责的界定,限制了监理企业发展的空间和方向,使监理企业的发展之路越来越窄。
2、我国监理工作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是整个建设项目的最后阶段,因此监理工作属于事后的监督控制,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特别是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工程,影响因素很多,监理不能全过程地参与控制和管理,监理的作用难以发挥。
3、政出多门,条块分割,政府管理部门各自站在不同角度的系列规章,硬是把一个工程项目管理肢解成一块块。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要涉及各种资质。把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全过程切割为:设计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施工、设备制造监理,采购招标,加上前期工程咨询等几段,很难形成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系统化的统一管理。
4、监理的范围在逐步扩大,有的地区规定:投资额在几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几百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都必须实行监理。再加上建设项目发展太快,需要大量监理人员,但现有监理人员数量有限,远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对小型工程往往更不能配置专业齐备的项目监理机构,结果使得监理不到位现象严重,监理工作流于形式,造成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5、现行的监理企业体制,所有监理企业的结构形式基本相同,服务的对象相同,服务的项目阶段相同,服务的范围相同,服务的内容也相同;这种同类型、同层次、同质化的结构体系,势必导致恶性竞争。
6、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不肯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放权给监理人,加上监理行业的市场定位不确定,监理单位没有权威性,说话不灵,有令难行。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作用不到位、拼命压低费率,造成监理职工收入低,工作条件差,中高端或全面成熟的高智能人才在监理公司无法发挥作用而不愿进入。
7、大多数监理企业习惯于“重技术、轻管理”的做法,即:重视技术方案,轻视经济方案;轻视信息管理、沟通管理、忽略项目的风险管理策划等。对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而言,缺乏系统性,它的指导思想还只是围绕操作技术层次进行管理的思想。监理企业人员素质、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综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缺乏实践经验、实际业绩和专业人才,尤其缺乏具有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人责任制的深度贯彻落实,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未来业主们更关心的是如何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建设规模等多目标之间的最佳组合,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建设项目投资的综合效益。监理更多的将是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管理、咨询等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服务形式将多样化。
监理企业必须尽快改变单一业务的发展模式,提高服务层次,扩大工程服务领域,积极努力的向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这是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本身的定位,也是各方的共识。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是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03]30号文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这也为项目管理公司的组建提供了政策导向。
政策有导向,企业有意愿,但具体如何实施,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可供参考的案例很少,真正开展起来还有很多的困难,因此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现阶段多数监理公司还没有能力或资质进行全过程的工程管理,监理公司可以先与设计咨询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企业等中介机构进行横向联合,这样各方从项目全局出发,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专长,在项目合作中积累开展全过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并逐步进行合并,通过资金参股、控股等方式,使合并的各企业成为紧密的利益结合体,提高企业的规模和综合实力,建立股份制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以实现全寿命期项目管理。同时,监理企业需要观念的转变,要培养提高现有人员素质和能力,一是沟通能力,要确保信息清楚、完整有条理;二是组织能力,懂得该怎么做、谁去做;三是团队精神,项目管理部应是一个有互补技能组成的、为达到共同目标、愿意在认同的程序下工作的团体,所有成员都应知道项目管理的目标,发挥团队精神、协调彼此的努力、有效开展项目管理。还可以采取吸纳其他相关人才如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法律人才等,使得监理企业有实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全方位工作,把业务范围从施工现场(质量)监理扩展到包括招标、合同管理、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全过程管理。
2、政府应鼓励和加大项目管理模式的试点地区和范围,各地区应选择两到三家有实力的监理企业,项目可选择政府投资项目或业主有意愿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模式:如分几个阶段的项目管理、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单一报酬模式、成本加酬金模式等进行试点,通过不断的探索积累,总结经验。通过试点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和促进监理企业向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方向发展。
3、改变现行对监理招投标管理的方式方法,把监理工作介入项目管理的时间,从现行的施工阶段提前到项目立项获批后即可进行监理的选择招标,使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早期介入,对建设项目的目标、影响因素和要求从事前进行控制管理,即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和才智,也促使监理企业能更好地逐步开展和实施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4、对监理行业的结构体系进行改革,应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结构合理的监理行业结构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结构体系应分成高、中、低三个层次。
4.1、高端的应是综合型的、大型的、跨行业的、能提供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这样的企业其业务可能集中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领域,而且在相关工程领域中都处于领先地位,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含量高、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领域,这样的企业为数很少,实力强大。由于这类企业技术、管理要求高,因此在资质管理方面,各类条件也要相应提高。 4.2、中端的企业应是提供专业化的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实力较强且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相当丰富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技术上有专长。这样的企业将有能力根据市场的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这类企业是建设监理行业的中坚力量,
4.3、低端的是主要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或仅仅实施施工阶段的质量、投资、安全等某一专项监管的企业。也就是那种“监工”的人。对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这类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经验丰富,只需对管理中较弱的部分提供服务,还有更多的小型的、简单的工程项目,只需要施工阶段的质量、投资、安全等某一专项监管工作,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主。需要大量这样的监工型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是受业主的委托,也可以是受第一种类型监理企业的委托,甚至可以是受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受谁委托即为谁服务。因为是简单的技术型加体力劳动的服务,对这类企业门槛要放低,对人员要求、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等方面应简化,让更多具备条件的人员进入,使更多的工程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5、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完善,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是必然的,应该逐步缩小范围,有选择地、理性地退出过程。现阶段强制监理的范围可以主要集中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上。同时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在政策上重点支持发展和培养高、中端的监理企业,积极扶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监理企业采取横向联合、兼收并蓄等多种方式,多种资质走融合道路,由施工技术型转向全面管理型。组建集团化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尽快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对低端的、小型的劳务型监理企业则完全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取得平衡发展。
6、由于监理提供的是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服务形式将多样化。监理费的定价方式也应相应调整,监理报酬应根据服务的内容、阶段、层次的不同而不同。高端的监理企业的报酬应根据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实现项目的综合效益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获的收益。中端的监理企业的报酬应根据对项目的管理服务,通过对项目的经济、质量、工期和社会效益等目标的实现程度来获的收益。低端的监理企业则通过提供简单的技术和体力劳动的服务来获的收益。 7、如果政府一旦取消强制监理,“监理”自己去经风历雨、适者生存。社会对监理的素质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监理企业必须要能提供满足业主需求的服务才能生存,因此,除了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别无他法。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组合,什么样的企业需要什么要的人才,就能给予什么样的待遇;因此监理从业人员要想获得更大程度的个人满足,无论是个人的经济收入还是社会地位,除了努力提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也别无捷径。
8、由于监理服务的多方位、多层次,监理人的责任应根据服务的层次和形式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应在业主与监理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界定监理人责任的依据不仅包括责任事故事实,而更重要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
9、政府对建设监理的管理应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放到政策引导上。重点做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做好监管、严格依法行政上,为行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10、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工作的权限、内容、程序、招投标等进一步明确,为监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确保监理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政府到行业、从法规到制度、方方面面去完善解决。
参考文献:
1、GB/50319-2000.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关键词: 工程建设监理;问题; 对策
Abstract: through the to our current supervision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re the main problems and reason is analyzed,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main problems mak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mak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on a scientific, further standardiz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orbit
Key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其对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但由于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现有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
理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在工程建设的工作实践中,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一、 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问题
1) 资质的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报建的材料,取得资质后,有的监理分包、挂靠资质,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坐收管理费;外来企业名不副实的进入,如有资质证书,但在当地临时低价聘用监理人员等,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 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供求关系失衡,供过于求,如一个工程有多家监理公司投标。
3) 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如形式上面向全省招标,实际上只招标当地监理公司。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
1.2监理企业的体制问题
主要有:①人员的不固定性;②证书资质与实际不符。
1.3监理取费低于标准
监理服务取费标准低。当前工程监理摹本低于规定标准取费中标,如个别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仅有6%0,监理企业只能在维持低费用下运行,导致了监理企业难以持续发展;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导致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1.4建设单位管理问题
建设单位应遵循《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但有些建设单位因为不熟悉建筑专业知识,对监理工作不熟悉,使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多次不按程序变更等问题。按规定,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但有的建设单位暗中操做,选自己的人,如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1.5监理工程师存在的问题
1)不受重视。监理作为监督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工程建设中,经常是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如监理工程师下发了停工令,承包商对此可以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工程质量有问题,建设单位就会将责任推给监理,而不追究施工企业的责任。
2)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按据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我国监理工程师资格,一部分从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中获得,另一部分经过省、市主管部门考核获得。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是从不同的单位转换而来,如从承包商、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单位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水平偏低。
3)工作能力差。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不到位。如水、电等施工与土建工程不能有效衔接,土建工程不能事前留出施工管线的位置,待到土建工程完工时现凿孔洞。
4)监理队伍力量与实际工程需要不相适应。监理企业资质不高,监理人员过少,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如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人,但其并不在监理岗位,监理工程师外聘较多,普遍年龄偏大、经验不足。
二、工程建设监理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对策
2.1要加强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人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2.2加强监理企业的管理。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要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各职能部门人员,加强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重要级别,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旁站的工作范围和旁站部位,并上报旁站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并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及监理员的职责,定期检查旁站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
2.3加强对监理服务取费的指导,促使监理企业良性竞争。
监理取费偏低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为了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持监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亟待提高。在目前项目法人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服务收费的最低标准的管理力度,保证监理企业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以保证工程监理市场能有序规范地健康发展。
2.4要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服务于监理事业。
要从长远人手,今后在大专院校开设监理专业,培养一批精专业、懂法律、会管理、能协调的高素质监理人才;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要增高并监督企业落实监理人员的待遇;要注重现有监理人员的再培训工作,抓好监理全员培训,加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经常性的专门培训;要强化监理人员的廉洁自律,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2.5加大对监理行为的监管力度、促进严格履行服务合同。
加强对监理现场工作质量的检查,促进监理企业按合同要求和备案资质投人人员、设备,进行工程施工监理。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奖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
结论
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工作地位和社会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更快、更好地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健康化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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