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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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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

第1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BT模式;项目;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BT项目,即“建造―转移(Build-Transfer)”,属于BOT项目的一种变换形式,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指根据项目发起人(合同授予方)通过与投资方签订合同,由投资方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BT项目会计核算的规定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框架下,BT项目的会计处理归类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下。IFRIC12并未直接明确BT项目核算方式,只是按照不同类型的服务特许协议进行了会计处理规定:BT项目的会计处理隶属于第一类,属于该类别的典型服务特许协议。在会计处理上,IFRIC12对于BT项目要求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进行收入确认。IFRIC12认为BT项目是政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BT企业的基础设施建造服务;BT企业提供了建造服务后,便取得了向政府收取款项的权利,即未来有很可能的经济利益流入,因而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当期确认的建造收入相应确认金融资产。

由于政府在取得BT企业的服务后延期支付款项,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而应按未来收取款项的折现值确认建造期间的收入,收入现值与到期值之间的差额在各收款期间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收入。

二、中国对BT项目会计核算的规定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就BT项目会计核算作出规定,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只是就BOT项目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定,并未明确BT项目的会计核算。

针对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以下简称“监管问题解答”)就BT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三、关于BT项目核算的建议

(一)关于监管问题解答的适用范围

监管问题解答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发文,起因是为解决“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会计监管中所发现的问题”,即该文所适用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并非针对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其适用范围、文件效力远小于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及效力。因此,由财政部重新发文明确BT项目核算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选择,可以对所有企业的BT项目会计核算做出规范。

(二)关于BT项目核算科目的设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框架下,当期确认的建造收入应确认为金融资产,其中金融资产定位为:贷款或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监管问题解答中则明确规定应确认为长期应收款项,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在国内现行的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的将BT项目确认为长期应收款项及金融资产两种不同的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贷款或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定义如下:

1.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则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BT项目收入的确认

就BT项目收入确认的规定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较为简化,并未区分项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劳务,只就BT项目的会计核算提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会计核算规定。而监管问题解答则对项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务进行了区分,并对不同的情况提出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但监管问题解答并未就项目公司提供何种服务才算建造服务进行明确定义。是项目公司自行建造其中的一部分(如20%)而将其他部分外包就算,还是项目公司自行建造50%或者更高比例才算?这给会计实务造成了较大的困扰,也给了企业一个利润操纵的空间。考虑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趋势以及实务上操作的简便性,建议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看齐,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的BT项目会计核算规定,减少BT项目会计核算规定的模糊化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2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比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括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而之前有关金融工具的核算在教学过程中是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的。新准则以全新的概念阐述了各类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成为被关注的亮点之一,同时也成为会计工作者和在校大学生学习的难点之一。根据新准则第2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由此可见,金融工县的本质是一项合同,合同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同时形成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新准则明确要求将金融资产分为4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同时,将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表面上看这些都是全新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一些术语,取代了一些传统的提法。本文将对部分金融工具做比较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短期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原制度第16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主要是以持有目的为依据。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进行相关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但不同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其投资成本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2、交易费用的处理。取得短期投资的相关交易费用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而根据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长期债权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长期债权投资指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原制度主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下设“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两个明细科目进行相关核算。新准则主要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原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来确定。如果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新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

2、交易费用的处理。新、旧规定对交易费用的处理相同。都计入了初始投资成本。

3、期末计量。原制度规定,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根据新准则,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期末以账面摊余成本计量,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摊余成本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

(一)概念上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它持有的目的并非为了通过短期的价格波动而获利,而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指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二)会计科目的差异

根据原制度相关规定,股票、债券和基金投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通过“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进行核算。而新准则主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账科目,下设“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计量方法的差异

1、取得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前文已提及,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其初始计量均有所不同,这里不再赘述。

2、期末计量。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四、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3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摘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笔者结合对新旧准则的解读及多方参考,在此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提出一点看法。

1引言

2006年2月,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其中显著变化之一是对金融工具相关概念的引入。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有我们以前在旧准则中接触过的,也有真正全新的交易和业务。此外,对于初次接触金融工具的非银行会计人员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指南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理解并准确把握其概念、确认与计量有一定的难度,对于那些对会计不是很熟悉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难度更大,而且准确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概念是关键。由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内容较多,笔者在此主要对其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

2金融资产的涵义及分类

2.1金融资产的涵义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尽管金融市场的存在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大多数国家经济中金融资产还是在相应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

2.2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从统计目的出发对金融资产作了以下分类:(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2)通货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贷款;(5)股票和其他权益;(6)保险专门准备金;(7)应收/其他应收账款。

SNA中的金融资产;实际是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记录的这些统计对象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对每一部门来说,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是该部门为筹集资金发生的金融负债和该部门已经获得的金融资产,它提供了有关一个部门金融手段运用程度及该部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双重关系。

一般来说,根据金融资产的经济性质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库存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根据对金融资产投资交易的持有意图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分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金融资产的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3.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1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根据旧准则对长短期的划分,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

(2)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根据这两个特征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仅仅是为了随时通过出售获利,则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3.1.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非权益性的投资;

(2)在初次确认时即明确确定一直持有该投资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业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再对该项投资持有至到期,此时应将其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该投资到期时收回的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可知,旧准则中的长期债权投资中准则持有至债权到期的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对于到期时间短于1年的投资,如果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其他条件,也应该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如果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持有至到期,也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3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账款的概念明确,确认相对容易。

3.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前面三类金融资产相比,可出售金融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该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易于取得;

(2)该资产持有限期不定,即企业在初次确认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在短期内出售以获利,还是长期持有以获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图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

(3)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为了保持计量的一致性,因此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5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方式或来源不同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及控制的方式或者重大影响分为四类:(1)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分为两类:(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结合前面对金融资产的分析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笔者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金融资产的确认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在初次确认时即能确定将长期持有。笔者认为此处的长期为超过一年的期间;

(2)如果权益性投资目的是出于对被投资者的长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项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活跃市场和公允价值,均应按相关规定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持有意图并不是为了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应确认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3)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反之,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应当考虑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第4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融资平台 债务核算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方式来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功能,从而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项目可分为盈利性和公益性项目两类。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开发区也设立了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以承担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所融入资金占相当大比例的数额甚至是全部资金用于开发区的公益性项目投资,类似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如淮南经济开发区2011年融入债务性资金3.1亿元,全部用于开发区公益性项目,主要是市政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在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开发区地方公益性项目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债务规模不断扩大,运作不够规范,政府担保或变相担保等诸多问题,可见公司偿债风险日益加大。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开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加强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规范开发区公益性项目债务管理。

一、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概念及核算要求

所谓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一些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除此之外,它还包括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在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所谓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产生的债务。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是公司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前提下对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根据与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对辅助账簿体系进行再设置,进而做出辅助的核算和报告。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和核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并使用辅助会计科目来进行设置。在发生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相关业务和事项时,就应当援引相关的原始凭证编号,编制出记账凭证,用以登记做出辅助帐,这时一定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并登记及时。同时,通过对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核算,真实反映融资平台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资金来源保障,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二、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一)偿债资金类2个

(1)已收款项科目。主要核算融资平台公司收到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该科目应当设置为: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等。

(2)应收款项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资平台公司经核实认定应当收取的,可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

(二)债务资金类4个

(1)银行借款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并经核实认定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各种借款。

(2)应付债券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经核实认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券本金。

(3)应付利息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计提的应付利息。

(4)应付款项科目。主要包括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中除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款项。

三、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的账务处理

(一)融资平台公司收到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时

通过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

借:应收款项——待分配

贷:银行借款

通过发行债券借入资金的:

借:应收款项——待分配

贷: 应付债券

(二)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时

借:应收款项——项目支出——XX项目

贷:应收款项——待分配

(三)计提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利息时

借:应收款项——应计利息

贷:应付利息

(四)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资金时

收到财政拨入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预算内资金:

借:已收款项——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等

贷: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

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非财政性资金:

借:已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

贷:应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

(五)公益性项目完工且对应的项目债务资金偿还完毕时

根据原始凭证及项目竣工结算额,在下年初对相关科目进行冲转:

借: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

——非财政性资金

贷:应收款项——项目支出

——应计利息

(六)归还借款时

借: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

贷:已收款项——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根据还款资金性质列入相应的明细科目)

财政部门直接偿还债务资金时,按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

借: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

贷: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

(七)出现逾期银行借款时

融资平台公司应避免出现银行借款逾期现象,发生逾期借款时:

借:银行借款——未逾期

贷:银行借款——逾期

(八)发生属于公益性项目担保损失时

发生担保损失:

借:应收款项——担保损失支出

贷:应付款项

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财政性资金或非财政性资:

借:已收款项

贷: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

——非财政性资金

偿付担保损失:

借:应付款项

贷:已收款项

担保损失偿付完毕后,应在下个会计年度进行冲转:

借: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

——非财政性资金

贷:应收款项——担保损失支出

发生除担保损失外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应付款项:

借:应收款项——待分配

贷:应付款项

参考文献:

第5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1.资产减值的基本概念

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资产减值是历史成本与可收回金额这两种计量属性,对同一资产进行计量时所产生的计量差异,这种计量差异源于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历史成本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就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该资产就发生了减值,二者的差额即为资产减值。资产减值的本质是资产的现时经济利益预期低于原记账时对利益的评估值。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会计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其中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我国财政部的CAS8中规定:资产减值是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从实质内容上看,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2.计提减值的资产范围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即: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随着企业经营项目的增多、经营范围的扩大,企业的资产项目也随之增加。根据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的CAS8的规定,资产减值计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上述资产外,还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及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

3.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的变化

一是存货方面。相对于原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仅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做了更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他方面与原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所以,新会计准则对未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资产信息和价格市场尚不透明和完善,企业很难获得当前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从而很难以客观的计量依据来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另外,存货跌价准备可以按照单个存货项目或者存货类别计提,新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维持了原会计制度的规定,没有再作硬性规定。而上市公司对存货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会抵消掉一部分跌价损失,按照单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最为稳健,利润最为保守。但究竟选用哪一种计提方式,新旧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用。

二是金融资产方面。(1)应收款项。新会计准则在应收款项减值方面的规定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变化是很大的。首先,新会计准则要求,必须有客观证据(包括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债务重组等)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时,才能计提减值损失。这改变了以往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及其任意组合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的做法,由上市公司自己判断减值迹象是否发生和决定计提或转回减值损失的时间。这样,上市公司只有在减值迹象发生时才计提减值损失,不必在每年年末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大大减少了工作量。但是这在客观上要求上市公司对减值迹象的判断要适时准确。当减值迹象出现时,上市公司需要将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应收款项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是由上市公司对每笔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然后为未来现金流量确定一个数额,这个数额占该笔应收款项金额的比例可以在0-100的范围内浮动,从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这个范围内选择的空间是相当大的。(2)投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上市公司重新划分投资类别,将现在短期投资科目中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以及长期投资科目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等,根据上市公司持有的意图、管理的方式,重新划分为交易性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交易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属性及其减值损失的计量都不尽相同,所以,对投资的不同分类,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问题,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原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的短期投资应作为交易性投资,在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当市价高于成本时,上市公司就要确认此项收益,改变了目前会计实务中短期投资只确认减值、不确认升值收益的情况,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

三是长期资产方面。CAS8对原会计制度在资产减值方面的突破,主要体现在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和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两个方面。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避免了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因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无据可依而导致的计提和转回的随意性。但是,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对上市公司内、外部环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依据地、合理地划分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和编制长期现金流量预测;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等高度发展,以便上市公司在计量可收回金额时,有依据地选择能反映当时市场对货币时间价值和与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估的折现率。

二、新准则实施过程中资产减值存在的问题

1.引入资产组的问题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常常有时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比如许多固定资产和长期资产并没有取得时候的销售价格,只有其使用价值,他们通常不独立产生现金流,按照单项资产进行计提,很难估量计算可回收金额所用的公允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所以为了保证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盈利能力,正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CAS8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对于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得,“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也是“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与单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确认方法协调一致,使可回收金额的计量方法浑然一体。CAS8定义的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其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2.资产减值转回的问题

不允许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是新准则比旧准则更体现变革性的特点,也是新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重大差异。旧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可收回金额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可以转回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是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照旧准则的规定,企业据实计提减值准备,据实转回,的确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真实反映资产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带来的利益收入。但是,转回减值准备和判断可回收金额完全依赖会计人员自己的判断,并没有严谨的标准可以遵守。如此,减值冲回成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重要手段,严重损害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新准则出台此规定,防止上市公司以计提减值准备再冲回的手段来调节利润。

3.商誉的减值测试问题

CAS8明确要求,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需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且需要结合相关资产组合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旧准则只规定了商誉的摊销,并没有规定商誉的减值问题。商誉作为一种资产,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亦有不确定性,当预期带来的经济效益小于商誉本身的成本时,必然会使商誉价值下降。新准则的要求有利于准确计量和评估商誉。新准则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价值的决策信息,提高投资效益,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趋势,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顺势而为。商誉的价值,会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同步。直线摊销假设商誉是固定不变,每期固定按照历史成本摊销,与企业的经营并不配比。取消直线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是计量商誉方法的一大进步。如此处理,可以更加反映商誉的价值和经济业务的实质。

4.确认与计量难度较大

一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是确定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我国采用的是经济性标准,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即当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然而,要合理确定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较大的难度。因为我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依据。

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后,由于技术更新、市价下跌等原因,会发生价值贬损。对其确认和计量远远超出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需多个部门协同认定,甚至需要企业外部的专业评佶机构才能认定。不仅难度较大,而且时间往往滞后于会计信息的披露时间。

三是应收款和对外投资的减值要根据债务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及持续营状况认定。这项工作就目前来说,在我国还很难做到。

四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要逐项确认和计量(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虽然是按比例提取,但提取比例是在逐项分析可收回性的基础上确定的)。企业资产的种类多,要对成千上万种资产的可变现或可收回净值逐一确认和计量,难度太大。曩由于对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计提范围以及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因此导致企业之间的数据并非按统一的标准对比。

5.外部监管难度大

一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公允性难以衡量。短期投资市价、存货可变现净值、长期资可收回金额、应收款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等资料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其中“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依据相关的估计数据确定“可变现净值”,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其结果会因人而异。“可收回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更具有不确定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

二是资产减值准备再确认缺乏权威性。客观地讲,企业外部人员对企业的资产性态、使用价值知之甚少。因此,注册会计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审机关等部门对企业确认的减值进行再确认缺乏权威性。

三、解决措施

1.增强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可操作性

我国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则比较全面和具体。例如,国际会计准则在估计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时,明确区分外部和内部两类信息来源并做出了系统的提示,还明确要求在进行资产减值判断时,需要运用重要性概念;而我国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迹象的提示过于笼统,也没有对市场利率或市场其他投资回报率的提高对资产产生的影响做出相应的规定。又如,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按照单项资产和现金产出单位对资产产生的影响做出相应的规定。由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特别是计提存货和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其确认和计量有一定难度,因此,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标准或者独立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

2.大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资产减值会计的运用,如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货可变现净值及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是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反映,它不仅需要会计人员对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的准确理解和掌握,也需要对企业客观经济环境和经营目标进行全面深入了解。而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职业判断能力不强,因此,会计理论界和有关部门既要大力宣传和解释新制度、新准则的要点,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展开讨论,又要完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3.健全、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是根据外部和内部的信息来源来估计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可见,健全和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是实施资产减值会计的重要条件。而目前我国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还不够完善和透明,资产减值程度难以合理确定,从而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旧货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金融市场等,并统一提供公正合理的各种资产信息和价格信息,使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同时也可增强其可操作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4.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

第6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某项资产按税收法规规定,在未来收回计税时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其金额是资产的入账成本减去已经在税前抵扣金额后的差额。

(1)货币资金和预付账款。该类资产均在经济利益流入(如取得销售收入)时已计税,将来也可以全额税前抵扣。则: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资产陆金融资产。准则规定该项目初始取得时按成本计量,在各期期末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规定按成本计量,只有在处置时,才能将实际发生的损益额税前抵扣。两者的差额就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

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注:上述公式中,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应加,若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减。

(3)应收票据。准则规定:带息票据的应收利息,在年末时应确认利息收入,同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带息票据的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应纳税所得。则:

账面价值=期末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应收利息

计税基金=账面价值-应收利息

(4)应收款项。这里特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准则规定:应收款项初始计量,应按发生时应收未收的货款或其他款的实际金额入账,期末后续计量时按很可能收回的实际净额反映,即按原记金额减去估计坏账损失后的净额反映。税法规定:应收款项只有原记账面余额和按账面余额的3‰-5‰计提的坏账损失才允许税前抵扣,其他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会计确认坏账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确认坏账-税法确认坏账

=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税法确认坏账

[例1]A公司年末应收账款账户余额500万元,坏账准备账户余额5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坏账提存率5‰,该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50=450(万元)

计税基础=450+50-500×5‰=497.5(万元)

或=500-500×5‰=497.5(万元)

(5)应收利息。该项目反映取得债权性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一次还本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前者会计准则与税法规是一致的,在支付利息时和收到利息时都应税前抵扣;但后者税法规定在计提利息收入时并不计税,要到实际收到利息时才能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取得债权投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未领利息+分期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分期付息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

(6)应收股利。在我国,股利分配和利润分配都属于税后分配,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则: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7)存货。存货的初始入账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但对存货跌价损失的处理规定则不同,会计准则要求估计存货跌价损失,并减少存货账面价值,而税法不承认估计的存货跌价损失,不准抵扣当期应税所得,存货在将来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仍是其入账成本。则: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入账成本应为账户余额加上或减去相关成本差异;零售商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应为库存商品账户余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余额。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项目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税法不承认计提利息收入和公允价值变动额,应收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才计税,公允价值变动应到出售时才计税或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应收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应收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额

(9)持有至到期投资。该项目的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税法不承认计提利息和减值损失,利息应在投资到期实际收回时计税,减值损失应在投资到期时按实际损失给予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计利基础=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应计利息

(10)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的大部分内容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其中的递延收益两者的规定不一致,会计准则要求在将来收回时确认,而税法规定应在当期计税。则:

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递延收益金额

[例2]A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合同价格568000元,分两年收款,目前市价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未发生其他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68000(元)

计税基础=568000-(568000-400000-68000)=468000(元)

(11)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的经济内容也不同。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其投资成本净额,对此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对投资减值损失的规定不一致,税法不承认预计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投资减值准备

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投资企业所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投资在以后能够以现金股利方式收回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即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投资在以后不能得到现金股利,只能通过转让方式收回投资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会计准则后续计量要求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和投资比例增减长期股权投资及当期损益,而税法对此不准许计税或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投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因被投资单位增加所有者权益而增加的投资额+投资减值准备

[例3]A公司2007年1月对D合营公司投资现金500万元占股30%,D公司当年获净利润200万元,A公司未提减值损失,假设D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A公司2007年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200×30%=560万元

计税基础=560-200×30%=500万元

(12)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模式计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对折旧与减值损失二者规定不一,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该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并预计减值损失;而税法规定只有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计提的折旧才准许税前抵扣,不承认资产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初始成本-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累计折旧-税法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例4]A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将一栋房屋用于出租,该房原值40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按10年折旧,年末时,计提减值损失60万元,税法规定20年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007年年末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400-400x10%-60=300(万元)

计税基础=300+(400×10%-400×5%)+60=380(万元)

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投资性房地产在期末时会计准则要求反映其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额不能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则:

账面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初始成本-税法累计折旧额

(1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两者规定不同的是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要求应根据固定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并预计其减值损失。税法规定只有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才能税前抵扣,不承认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值-会计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累计折旧-税法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14)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其初始成本的规定是一致的,两者规定不同的是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计提。会计准则要求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脉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前者按使用寿命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对后者不予摊销;对发生减值的无形资产应计提减值损失。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期限摊销,合同或法律未规定期限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其摊销额允许税前抵扣,但不承认减值损失。则: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会计累计摊销-税法累计摊销)+减值准备

[例5]A公司2005年1月1日向某科研所购买一项专利权,价款6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法律规定该专利的保护期10年,2007年公司发现类似专利技术产品已经面市,并影响本公司专利产品的销售,为此对该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2007年年末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600-600×3/6-50=250(万元)

计税基础=250+(600×3/6-600×3/10)+50=420(万元)

(15)研发支出。会计准则规定发生在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付均记入“研发支出”账户,在期末时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转作当期费用,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付仍保留在该账户;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转作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以税前加计抵扣,即可以按当期实际发生研发支出额的1.5倍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研发开支的账面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原已税前抵扣金额=0

[例6]A公司某项专利技术发生在研究阶段的支出200万元,发生在开发阶段的支出500万元,其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00万元。该专利技术研发支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100=400(万元)

计税基础=400-(200+500)×1.5=0

(16)长期待摊费用。该费用会计准则要求按受益期限摊销,而税法规定一般可以在实际支付时全额税前抵扣,在未来不再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已税前抵扣金额=0

[例7]A公司租用一栋房屋做生产车间,2007年6月对房屋进行改造,支付改造费用240万元,租期2年,2007年年末时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240-240×6/24=180(万元)

计税基础=180-240=0

(17)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等项目。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

二、负债计税基础

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金额的差额。

(1)交易性金融负债。对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本金,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确认时不能税前抵扣,在将来清偿时也不允许税前抵扣,或者说未来税前抵扣额为零。但对其公允价值变动两者的规定不同,会计准则要求交易性金融负债按期末公允价值计量,将期末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不承认交易性金融负债在存续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税也不允许税前抵扣,只有在负债清偿时才能计税或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本金±公允价值变动额

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本金

(2)应付票据。对商业汇票的面值,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但对带息商业汇票的应付利息,会计准则要求在期末时应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税法规定:票据利息应在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应付票据的面值+应计利息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应计利息

[例8]A公司2007年9月30日因购买材料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面值50万元,票面利率8%。该公司2007年年末时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500000+500000×8%×3/12=510000(元)

计税基础=510000-10000=500000(元)

(3)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支付职工薪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企业按实发职工薪酬金额分配计入成本费用,在该种方式下,每期应付职工薪酬等于实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期末余额为零。另一种是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每期以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如利润指标)为基础,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按职工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发放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余额为应付未付给职工的薪酬。无论哪种薪酬支付方式,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种薪酬支付方式下,我国现行税法实行计税薪酬制,即会计准则规定按当期实发薪酬列支成本费用;税法规定按当期计税薪酬标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额,只影响当期所得税,不影响递延所得税。

(4)应付利息。对企业融资利息,会计准则要求按期计提,计入当期费用,税法规定一般在未来实际付息时才允许前抵扣,则:

账面价值=应付利息账户的余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付息时允许税前抵扣金额=0

[例9]A公司2007年6月30日向银行借入两年期借款100万元,利率8%,合同规定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各付息一次,到期还本。该公司2007年年未应付利息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

账面价值=100×8%×6/12=4万元

第7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一)会计上归类为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讲解中所列举的货币性项目,没有包括预付账款。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讲解中,所列举的非货币性资产也没有包括预付账款。

笔者认为,应将预付账款作为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预付账款不符合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其代表的是已经支付的款项。既然款项已经支付,就没有了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取的权利,不再承担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和通账风险,未来结转时其对应的科目不是现金,而是存货,不是货币性项目,不应再按期末汇率进行调整,汇率变动风险随着款项的支付,将由收到款项的一方承担,记录预付账款的一方不再承担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

(二)税法上归类为货币性资产因2008年1月1日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很多文件有效性难以判断,以最新文件为税收上对预付账款归类的证据。在近期国税总局颁布国税发[2009]88号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可见,税收上把预付账款归类为货币性资产。

(三)建议笔者认为,对预付账款的分类,《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更科学,能真实地反映该科目核算的实质。虽然《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目的、职能等方面存在不同,但为了减少纳税人遵从成本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建议税法借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预付账款分类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期末外币预付账款汇兑损益财税差异

(一)会计对汇兑损益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对汇兑损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汇兑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可能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此时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不同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率时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如果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所产生的,这部分损失应由所有者负担,属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税法只规定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三)汇兑损益财税差异对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会计上税前会计利润全额列支;但税收规定只有部分汇兑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列支,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能列支,需要做纳税调整。对非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会计上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汇兑损失,会计上税前会计利润可列支;但税收规定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四)期末外币预付账款汇兑损益财税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付账款为非货币性项目,期末不进行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差异。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税收规定需要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汇兑损益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形成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导致暂时性差异,会影响所得税费用。期末,需要编制如下分录:借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预付账款”,贷或借记“所得税费用”。

三、预付账款减值财税差异

(一)会计对预付账款减值规定按资产负债表观,所有的资产都应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即:预付账款要计提减值准备,但已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3号等规定对如何计提减值准备并未给予明确,笔者认为,预付账款一般是根据合同订购或拟接受服务所支付的款项,由于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对预付账款的损失产生直接的影响,预付账款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1)对方不存在兑现的可能或者对方根本就不具备相关资质时,预付账款的减值就表现为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2)企业支付了现金,但收到的货物和服务没有价值,此时的减值就表现为获得补偿物品或服务的减值。

(二)税法对预付账款减值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截止目前,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主要文件包括: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财税[2009]33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财税[2009]48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2号),体现了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文件均与预付账款无关,即预付账款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

第8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并抵销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发生结算业务等原因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当存在减值迹象并确认发生减值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坏账损失等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按照会计准则提取的坏账准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在个别会计报表上,应收款项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余额,账面价值为其账面余额减去计提的坏账准备。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使二者之间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该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从而减少未来的经济资源流出,在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随着内部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的抵销,在个别会计报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相应抵销。

二、初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抵销处理

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某一会计期间坏账准备的金额是以当期应收账款为基础计提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随着内部应收账款的抵销,与此相联系也须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内部应收账款抵销时,其抵销分录为:借记“应付账款”项目,贷记“应收账款”项目;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时,其抵销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项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内部应收账款因计提坏账准备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抵销时,其抵销分录为:借记“所得税费用”项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

【例1】P公司拥有S公司80%的股份,S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P公司20×7年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475万元为20×7年向S公司销售商品发生的应收销货款的账面价值,P公司(母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5万元。S公司20×7年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500万元系20×7年向P购进商品存货发生的应付购货款。假定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作如下抵销处理:

⑴抵销内部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

借:应付账款

5 000 000

贷:应收账款

5 000 000

⑵抵销个别报表中计提的坏账准备。

P公司个别报表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为25万元,但从整个企业集团出发,P公司和S公司之间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作抵销分录: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50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50 000

⑶抵销个别报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P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475万元

P公司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500万元

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P公司个别报表中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00-475)×25%=6.25万元。母公司合并报表应相应抵销个别报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00

三、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抵销处理

第9篇: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新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 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金融工具使用越来越广泛,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很多的企业在经营其他业务的同时利用金融资产规避风险或套利。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对金融资产做出定义。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适时推出,成为此次新准则体系中的一个的突破和新亮点。

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基本内容的分析

1.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指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衍生金融资产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2.金融资产的计量

金融资产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方面。

(1)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按照交易发生时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交易费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费用计入交易当期的费用;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时的成本。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处置金融工具的新增的外部费用,通常包括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和佣金等。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应区分不同类别分别以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和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变动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应将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转回。下面举一个例子。

[例] 07年9月1日,A公司将B公司债券出售,实际收到出售价款159,000元。债券出售日,B公司债券账面价值152000元,其中成本150,000元,已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元,已计入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4,5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债券处置损益=159,000-152 000-4,500=2500 (元)

借:银行存款 159,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债券(成本) 152,000

――B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2,000

应收利息 4,500

投资收益2,5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

贷:投资收益2,000

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其中,实际利率是使持有至到期投资未来收回的利息和本金的现值恰好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成本的折现率。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下面举一个例子。

[例]A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于每年年末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和摊销溢价。A公司07年1月1日以528,000元的成本购入B公司债券,面值500,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6%,每年12月31日付息。

1.首先计算实际利率,采用插值法估算实际利率的结果为4.72%。

2.采用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编制确认利息收入和摊销溢价的会计分录:

(1)07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30,000

贷:投资收益24,922

持有至到期投资―― B公司债券 5,078

(2)08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30,000

贷:投资收益24,682

持有至到期投资――B公司债券 5,318

以后各年确认利息收入并摊销溢价的会计分录可以此类推,此略。

总之,我们认为这一会计准则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从长远看将大大提高市场的效率,并会提升相关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应认真学习准则精神,应用到实践。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