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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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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

第1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关键词:PPP;招标;研究

为规范PPP项目的操作,2014年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对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办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后,为进一步规范PPP项目的采购,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对PPP项目的采购流程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根据上述文件,PPP项目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大量机构对PPP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等问题感到困惑,从而影响了PPP项目的推进质量,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究。

1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1.1采购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构,而《招标投标法》所指的采购主体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民营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1.2约束的采购形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类行为均进行了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而不止招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仅对招投标过程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因此,其适应范围更窄。

1.3涵盖的行为内涵不同

《招标投标法》仅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规范,而没有对招投标以外的行为进行约束;《政府采购法》不仅对采购行为进行了约束,同时对组织形式、资金拨付等各环节均进行了规定,囊括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其涵盖的内容更广。

1.4操作流程不同

《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从招标公告到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而政府采购程序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远比招标投标程序长。

2政府采购与PPP项目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又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也就是说,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的前提是“使用财政性资金”。

而PPP项目根据交易结构的不同,并不一定都使用财政性资金。

根据付费模式的不同,可以将PPP项目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付费项目,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顾名思义,也就是并非所有的PPP项目都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只有政府付费项目和需要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的项目才会涉及到财政性资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PPP项目中都涉及到公共资源,并且都是直接影响公众利益的项目,基于规范操作流程的考虑,大部分PPP项目均采用了政府采购的流程。

3两标并一标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也就是说,社会资本中标PPP项目后,在开展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如果能够自行提供,则勘察设计、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环节都可以不再招标。

财政部该文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九条,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上述规定,需要着重做以下说明:

首先,应明确对于“自行”的理解。“自行”的前提条件是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在PPP项目中,中标社会资本往往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还能否算作“自行”,以及社会资本的投资股东、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是否可以算作“自行”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法律问题。从公平竞争和保障社会效率的角度来说,既然已经通过采购程序确定了社会资本,那么就应该赋予其自主提供项目所需施工、设备供给以及其他服务的权利,这不违背公开采购的宗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自行”提供不但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反而可以降低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

其次,避“自行”提供的弊端。如果项目公司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组建,或是项目公司本身就有多个股东,那么有可能仅是其中一个股东具备“自行”提供的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该股东就可能通过为项目提供建设、生产或其它服务而获取利润,这可能会造成股东之间利润分配上的不公平,需要予以重视。

再次,即便是具备相应能力,也并不是所有服务都可以“自行”提供,例如,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监理职责就不能由社会资本自行担任。

第2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关键词:招标 财务 风险

招投标制度起源自西方,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进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它有着公开、公正以及公平的特点。对弘扬行业正气、维护行业和企业声誉;树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坚决抵制和严厉惩戒一切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阶段,招标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导致材料招标过程财务风险不断增大。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规避材料招标过程的财务风险进行浅析。

一、材料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过程中个别管理者违规进行干预

政府的材料采购主要用于市政工程,市政重点工程的材料数量大,金额高,质量要求严格,但市场上的材料品质有较大的差异。采购材料成了管理者的腐败温床,个别管理者相关法制观念淡薄,抵制不住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导致以权代法。虽然《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以任何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干涉。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党纪和政纪的规定,严禁人员干预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但仍旧不能杜绝这种现象。管理者通常利用自身职权或者影响,为投标单位进行暗箱操作,促使其中标。这种行为关系到中标的最终结果,严重影响招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从而导致经济犯罪的产生。

(二)招标过程中监管力度的欠缺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材料招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职责。这种监督管理机制符合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但应该看到,这种监督管理机制仍然属于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监督力度仍很欠缺。

1、“管采分离”工作尚未落实到位

“管”,其职责应偏重于对政府材料招标整个过程的监管;“采”,则强调具体的采购操作实践活动。然而,目前我国“管”“采”双方权力划分的不明确不清楚在实践中产生了矛盾。当前,我国不少地方的政府材料招标监管与操作机构没有实现分离,如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中心,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材料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管采分离”工作未落实到位,监督失效的政府材料采购最终可能导致多种问题的出现。

2、负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材料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但是权力的行使缺乏制衡机制。法律赋予了政府相关部门如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权力,但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如广受关注的货物采购的监管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各行政部门包括发改委、建委等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明确;在对货物采购的监管问题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各综合部门如审计、监察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不明确,导致各机构权责不分,沟通配合、协调性差,造成监管混乱,降低了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效率,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加大材料招标过程的财务风险。

(三)招标过程中立项和审核不严,配套措施存在问题

此处所指的立项不严并非是说项目本身内容的问题,而是指立项作为整个招标的首要部分,需考虑项目本身的设立是否处在一个合适的时空点上。例如,在国际大宗原材料涨价的时候,却大肆进行一些相关材料项目的招标,这就无形中加大了招标的财务风险,至少承受了市场剧烈震荡的风险。

(四)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市场供需风险

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人自身的问题也会导致招标财务风险的产生,具体表现为招标人的组织缺陷风险,人员道德风险,合同风险。组织缺陷风险主要是指在招标的过程中由于审核方面的原因、制度设计上面的缺陷、资格调查方面的疏忽所导致的招标风险。人员道德风险是指招标人员由于人为的责任、利益或道德素质的问题,、渎职等致使招标不利甚至失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①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知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②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③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④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⑤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⑥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合同风险是指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与中标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或协议时,因确定材料采购渠道、材料采购单价、价款结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宜时的疏漏、权责不清等原因所造成纠纷的风险。无论是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组织缺陷风险、人员道德风险还是合同风险,都会加剧招标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二、对材料招标财务风险的规避措施

任何一项材料的招标工作都不是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它需要招标单位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参与,才能促使材料招标的财务风险降至最低,为材料招投标工作顺利完成并实施提供管理控制功能。对于材料招标的财务风险规避可以从下面几项措施入手:

(一)对招投标的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1)招标的准备阶段:材料招标单位在招标前首先要具备招标的条件: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的来源,以保证招标项目顺利的进行。组织招标团队以及评标委员会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里我们要尽量准确科学并避免出现漏洞,我们在编写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来编写招标的文件,招标文件所介绍的情况以及提出的要求,要与资格预审的文件内容一致,对供应商经营业绩、财务指标须经过审核,达到规定的要求。②招标文件不能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材料、货物的生产供应商;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首先要进行公示。什么是招标文件公示呢?就是指在招标公告之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公示或征求供应商意见,作为招标公告前的必备程序。就像在财政部18号令里要求的那样将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更加侧重征求供应商意见。也许有人会说,这项制度无需建立,因为在招标公告以后,供应商有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权利,实际上招标公告的就给了供应商一个信息,招标文件已经确定,虽然可以进行澄清修改,但是基本内容已经定了,造成了供应商提出质疑可能性的减少,在实际操作中也证明供应商质疑的情况不多。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或者说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专家评审制度的不足,对于促进政府材料招标有效实施规避财务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是深刻贯彻政府材料采购“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是整个招标过程的前期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主动的进行招标文件公示或向供应商征求意见,那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招标文件公示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评审专家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供应商之间竞争积极性。现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可能全面地了解各个项目材料采购的需求、技术要求和市场状况,所以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会存在一些疏漏和偏差,如何来弥补这些呢?引入有效地竞争是比较好的办法,产品供应商对于市场上的不同产品出于竞争的需要,了解更加深入和全面,所以对于倾向性、歧视性的条款更加敏感,能够有效地判断技术要求的不妥之处。

第三,招标文件公示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招标过程中澄清和修改的出现,保障招标过程的顺利执行。在招标公告之前设定公示和征求供应商意见的这样一个环节,能够有效保障市场调研的充分性,同时,可以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关系更加详细了解不同厂商材料的技术性能、特性等,这样完善的招标文件可以减少澄清和修改,从而避免由于澄清修改,特别是距离开标日期不足十五日的澄清和修改会导致开标日期的延后,那样会影响整个采购计划。招标时间延长,工期延长,前期投入资金无效的闲置,资金不必要的浪费,导致财政资金的占用。

第四,招标文件公示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开招标项目的成功率。我国政府材料采购制度中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有明确要求,那就是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厂商数量不能少于三家,如果不进行公示制度,招标文件不完善,存在倾向性的条款,很有可能导致最后投标或者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厂商数量不足三家,导致公开招标失败

招标人在编制、审核和出售招标文件工作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①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②对设有标底的招标,对标底必须保密。③应当保护投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2)开标、平标、定标阶段: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潜在的投标人参与并当众进行开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来负责评审,评标办法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并确定最终的中标人。在此阶段有几个关键:首先在开标的时候,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帐户,并不得依传真件或复印件作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文件的递交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并且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来检查投标的文件密封性,经确认后,再由有关的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的报价以及投标文件其他的内容;其次,评标委员会组建必须是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成员的人数要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和招标的机构以外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的总数三分之二,而且专家成员一般是采用随机的抽取方式。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评标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3)定标、签订合同、跟踪服务。在这阶段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签订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件,并且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相背离。

(4)实际工作中招标人采取其他降低财务风险的措施

招标人实际工作中采取的其他措施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风险的规避方面;第二,对于风险的转移方面。首先,对于风险的规避方面主要包括下面几项措施;①资格预审策略;②招标设定策略;③评价策略;④主要条款的设置策略。资格预审策略是指对于投标人的所提交资料的审核,考察投标人的实际能力,包括产能方面的能力,市场方面的能力,信誉方面的能力,以及投标人目前的企业状况,财务状况,社会保障交纳情况,从而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能力承接标的。招标设定策略是指,提前对于所需要的材料供应商进行资料的收集,确定在这一市场上有能力的供应商,然后向这一部分经过筛选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另外,在设定投标的过程中,防止他们之间的串通,尽量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使投标企业得到的其他单位的信息处于不完备的状态下。评价策略是指招标人对于投标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之后,根据自身对这些投标人的实际能力调查的资料,核定投标人的投标动机以及投标人是否能够顺利的接标。由于材料市场供需的变化常常影响着材料的价格,在评价投标人是否具有相关能力的时候,要考虑他们的财务实力,是否能够在受到市场冲击的情况下依然完成标的任务。在评价体系的设定上要考虑到投标人的企业信誉、财务能力、社会贡献率、往常接标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综合考核。主要条款设置策略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其一,设置主要条款便于招标人对自己的招标项目进行详细的考核,可以防止由于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主观疏忽问题、人员徇私问题、权责问题、支付款项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招标合同的签署不是违背原中标协议达成的意思。其二,设定主要条款又是对投标人的一个约束,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时候的各项问题是否能够落实到实际签署合同的层次上面。例如,有些投标企业仅仅只是欲进先退的策略,投标条件很好,但是实际签署合同的时候却使用种种手段来降低条件,甚而至于抛弃诚信,损害招标人的利益。设定主要条款就是要卡投标企业的相关能力。其次,对于风险转移方面,招标人可以设定担保金。担保金主要包括投标担保金和履约担保金。投标担保金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信用而设定的,主要用在初始阶段。履约担保金主要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约束。

(二)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单位应规范材料招标的业务流程,明确概预算的编制、价款的支付等各环节控制的要求,并设置好相应记录或者凭证,如实地记载各环节的业务开展情况,保证采购全过程能有效的控制。单位在建立以及执行内部控制时,至少应强化对如下的关键环节的相关风险控制:

(1)单位需要构建材料采购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预警指标的体系包括了投资总额、自有资金的比重、借入资金的比重、实际可得的借入资金的成本、实际可得的借入资金的期限、国家对项目的相关金融政策、国际的资本市场关于项目信用的政策、项目的市场容量等。

(2)单位需要构建材料质量风险的预警体系:预警的指标体系包括了设计的任务书质量条款、招标文件质量的条款、各合同文件质量的条款、设定指标的先进性、社会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认同等。

(三)明确财务管理职责

财务管理主要的职责是:根据采购投资计划以及用款的计划及时的筹集资金,落实好资金来源,参与招标文件的制定,并依据招标文件参与中标合同条款的审核。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付款,材料款支付的环节要特别注重付款环节内控的细节,不仅仅停留在合同的款项上。应当依据工程完工的进度,确定资金的逐笔拨付。为了确保中标者材料的质量,合理设计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数额很有必要,使中标企业始终保质保量的提供材料。

财务管理者在招投标日常工作中要敢于、善于识别串通投标行为。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固然与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缺失、缺位有关。更主要的,在于串通投标的隐秘性强,案件查处难。也正因为此,即将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界定,比如,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形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的;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等。串通投标的行为界定对抑制串通投标行为和表象,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财务管理者遇到以上六种情形要及时向评标委员会、主管部门提醒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应该为废标,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明晰职责权限,构建科学监管体系

正如前文提到过目前我国政府材料招投标监管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管采分离”工作尚未落实到位。二、监管机构权力定位依据模糊。三、负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招投标制度源于西方,在监管制度的建立上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政府采购工作经验上,结合具体国情,从实际问题入手,从以下二个方面规范和完善政府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定位。

(1)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规范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是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的法律依据和基本保障。首先,我国应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解决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不明确的问题,统一口径,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真正的监管机构。其次,要加快政府材料采购监督法规体系建设,应尽快实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督促监管机构积极作为,有效作为。

(2)建立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在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职能定位时,应遵循相应的原则,依章办事,真正做到权力行使有依据、权力行使有制约和权力行使有责任。应将监管机构在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中的每个步骤的职能定位予以明确,对权力发挥怎样的实际作用以及能够行使到哪一具体的层面等予以清楚的界定和规范。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相匹配机制,真正做到权力、责任和义务的统一。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各主体要明晰权责,正确行使权力,履行相应职责,形成各职能主体权力制衡的协调格局,以实现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定期将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形成社会监督机制。防止采购中的权钱交易,维护政府采购的廉洁性。

在政府材料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否依据《政府招标法》和《招标投标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积极接受各种不同层面的监督。规避材料招标过程中的财务风险,直接关系到材料招标的成功与否以及顺利进行,从而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节约城建资金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3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依法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变更合同、章程条款的,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种类及法律含义

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归纳工程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如下三种:

1、投标保证金

针对《招标投标法》出台后招投标实务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一系列国家政策细化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且招投标实务中也广泛运用了投标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国务院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综上,可以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制度。根据招投标实务情况来看,投标保证金主要是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招投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制约,以防止其中标后的不诚信行为(比如不签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招标人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于招投标阶段,定标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我国确立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制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工程实务中一般自合同签定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质量保证(保修)金(简称“质保金”)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质保金是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扣留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资金,以确保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一笔款项。此笔款项一般存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或者质保金返还期限届至之日。

根据以上法律性规定可以总结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含义为,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为确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招投标期间、工程施工建设期间、工程缺陷责任(合同约定)期间),特定义务主体(投标人、承包人、保修义务人)向特定权利主体(招标人、发包人、保修权利人)所提交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目的的金钱之债,收取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权人,交纳建设工程保证金一方为债务人。以上三种类型的工程保证金,其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工程实务中,这三者一般有个转化过程,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一般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或其一部分一般转化为质保金。工程实务中,随着保证金性质的转化,也产生过一些法律上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也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作一点探析: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是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而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作是担保之债中质权的质物。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并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确立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约保证金是为了担保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根本义务(质量、工期、安全);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保修义务人合同(保修协议书)约定的保修责任的落实。因此,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是发轫于工程建设担保的初衷,其具有担保性质。

第二,建设工程保证金的用途是特定的。工程实务中,投标保证金是用于特定的招投标程序,比如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建委就针对投标保证金发出了《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该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专户管理。文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同样,根据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法律含义,其用途也特定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质量、工期、安全)和工程缺陷的修复。工程实务中,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一般也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例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0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三,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只能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已如前述,在此不赘。

第四,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保障的权利主体(对象)是特定的。即根据前述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所具体确定的权利人。

第五,建设工程保证金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具体确定的一笔资金款项。从法律性质上讲,建设工程保证金属于物权中的动产物权。

第六,建设工程保证金一般由特定义务人交付给特定权利人并由其占有、保管,在特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如中标后不签合同,施工中质量不合格、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由特定权利人对保证金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没收投标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划质保金)。

综上,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保证金具有目的特定、用途特定、阶段特定、权利主体(保障对象)特定、标的物特定、占有特定等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上述特征,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特定债务人以特定的金钱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质押行为,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金钱质权标的物。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过一例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例,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进行分析、探讨。该案的大体情况是某施工单位中标承包某工程项目,并按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了4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由于资金紧张,遂以项目部名义向民间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和支付工程施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但项目部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仍未向债权人偿付该笔民间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要求承包人偿还借款,并申请保全了承包人向业主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裁定保全了承包人交纳在业主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承包人偿还此笔款项,承包人过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仍未偿还,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从业主方强制扣划了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没有采纳承包人的意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承包人交纳给业主的履约保证金,本人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根据前述分析,案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按招标文件向业主方提交的一笔资金款项。其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质量、工期、安全),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在承包人违约时由业主方进行法律处分,而不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来主张权利,该履约保证金担保的权利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担保承包人的债务人(担保债务人的机制属于“承包商付款担保”的范畴),虽然该笔款项从法律权属的角度而言属于承包人所有,但其已特定化为业主所占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交纳行为属于承包人与业主设定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担保方式的质押行为,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为金钱质权的标的物。

第5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一、把握重点环节,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20*年,全市政府采购规模力争达到14亿元,比上年增长30%以上。为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确保政府采购按批准的预算实施今年,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批复的预算实行,没有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和拨付资金;属于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的,要配合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调增和审核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

2、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逐步推行按季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制度,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及实施工作,督促预算单位按采购计划执行。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按照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公开招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加大财政直接支付力度继续配合预算处、国库处等处室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比例。除服务类政府协议定点采购外,凡是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规定的采购项目,都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加强对单位分散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4、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要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20*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调查了解工程政府采购的运作情况,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采购活动,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1、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订和完善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重点从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管理、政府采购操作运行规程、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等方面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对于采购比较频繁的货物和服务类通用集中采购项目,继续实行协议定点采购。重点做好协议供应商资格的招标及协议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满足市、区两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2、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今年,除招标公告必须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外,招标性采购的中标结果也要在媒体上公开。

3、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和检查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继续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4、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工作。20*年要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及后勤管理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举办《政府采购法》工作培训班,使其掌握采购工作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从源头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法运行。

5、强化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是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中介机构的经营及分布情况,执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承接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中介业务机构的数量,既保证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之间能充分竞争,又能满足市、区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二是量化对政府采购中介业务机构的考核办法,对其约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促进机构严格自律,进一步规范机构的执业行为。6、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树立服务观念,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通过做好自身工作,为采购当事人服务,为财政改革服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化解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上门,向预算单位和协议定点供应商调查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三、充分发挥政策功能,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

1、积极探索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召开企业供需见面会、采购程序分析会、供应商座谈会和企业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

第6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为了能够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那么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是核心内容,所以造价控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灵魂。

一、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程序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程序

1.1、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1.2、根据实施细则开展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1.3、分阶段形成建设项目造价成果;

1.4、组织有关各方对阶段成果审定和签字确认;

1.5、阶段性成果资料的交接签收;

1.6、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总结报告;

2.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

2.1、合理编资金使用计划;

2.2、审核与确定工程预付款;

2.3、审核与确定工程进度款;

2.4、审核与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2.5、审核与确定工程索赔费用;

2.6、接受委托进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的专项分包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提供材料与设备询价等;

3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3.1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应由专业造价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编制完成,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3.2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应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文件、资料;

3、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定额、标准和计价依据;

4.造价控制工作人员的职责

4.1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2)负责项目造价咨询的组织实施、专业间协调和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3)负责办理项目委托合同的草拟,接收和验核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4)制定项目控制规划和批准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5)动态掌握项目实施状况,负责督促检查各子项和各专业的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对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监督专业审核人员进行质量校核,负责对项目初步成果进行复核;

4.2 专业造价工程师的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项目造价控制业务实施及其质量管理工作。

(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3)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造价人员拟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细则,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4)动态掌握本专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3 造价员的职责

(1)依据业务要求,执行控制规划和实施细则,遵守行业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职工作,选用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控,成果文件经校核后,负责进行修改;

(4)完成作业计划后及时整理,收集齐全咨询资料,交项目负责人或专人办理归档和移交归档手续。

(5)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方法与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合使用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合同价的计价方式。

1、编制的方法和要求

(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材料价格可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指导价或按市场价取定。

(2)编制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套用计价表定额子目,子目套用要齐全。

(3)编制时应注意在套用定额子目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清单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异,在套用定额子目时要重新计算工程量。

(4)编制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充分考虑整个项目施工所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得少计和高估。

2、分析应由总报价依次向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项目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逐级展开。

3、项目组应对投标人措施项目投标报价的相符性进行鉴别,其内容为:

(1)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是否满足和保证。

(2)措施项目内容和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工艺技术是否相一致。

4、项目组应对投标人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其内容为:

(1)投标报价中的暂定金额、限定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暂定金额与限定金额按要求列入总价。

(2)总承包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取费是否合理。

5、项目组对投标报价分析之后,并纳入分析报告。

6、项目组完成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应包括:

(1)投标报价排序及比较。建设工程投标总报价排序分析表。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比较表。

(4)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比较表。

(二)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与要求

1、项目组可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

2、项目组应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工程计量、计价、付款、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结算处理等内容相关的合同条款。

项目组参与发包人合同谈判的,应配合对有关合同中造价控制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3、项目组应建议委托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约定合同计价形式。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方式及时限。

(4)工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或索赔方式以及时限。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6)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确定、支付方式及时限。

(8)安全文明措施和保险费用。

(9) 工期提前或延后和质量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委托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授权。

(12)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必须遵守造价咨询企业造价控制的相关约定。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

1. 实施准备

1.1、项目组为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收集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成果文件、报告等资料,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主要包括:

(1)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有关项目的所有合同及其有效附件材料。

(3)全套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及交底记录,图纸变更文件。

(4)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及投标澄清文件。

1.2、项目组应根据造价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等编制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1.3、项目组应收集与项目合同相关的计价文件、计价依据和市场信息。

2.工程款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核

2.1、 项目组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并作为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依据。

2.2、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依据

(1)已经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及投标报价。

(2)已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2.3、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应包括下列步骤和内容

(1)工程造价的总目标值,即工程总造价控制目标。

(2)工程造价的分目标值,即单位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3)工程造价的明细目标值,即分部、分项造价控制目标。

(4)工程造价的进度目标值,即形象进度、时间节点造价控制目标。

2.4、工程款使用计划与发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应保持一致。

2.5、项目组在工程变更较大的情况下,应及时对工程款使用计划进行调整。

3.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3.1、项目组应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累计完成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用。

(3)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费用。

(4)应付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用。

(5)项目组审核,并经委托人认可的签证变更或索赔费用。甲供材料抵扣款的数额。

(6)其他费用。

3.2、项目组在收到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完成工程量和质量合格的初审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工计量,并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

3.3、项目组可接受委托,根据总包和分包合同要求协助审核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

3.4、项目组编制并提交委托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表,其内容包括:

(1)累计完成工程进度款

①已完合格工程累计工程量进度款、累计措施费用款、累计其他费用款。

②累计变更款。

③已付主要材料和设备款。

(2)累计建议付款额(含预付款)

(3)本次应付款额

4.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审核

4.1、项目组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增减审核工作,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组应就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向委托人报告,供委托人决策。

4.2、审核工作前,咨询项目组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包括: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现场的签证资料。

(5)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4.3、项目组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变更和签证的实际完成量和变更价款进行审核。工程变更与签证在确定价款后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项目组可予提醒。

4.4、工程变更引发价款申请,项目组应根据发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投标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或由发包人督促承包人提供、项目组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工程费用索赔

5.1、项目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索赔事宜的处理。

5.2、项目组在审核索赔费用时应首先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验证内容应包括:

(1)索赔的理由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的程序及其时效。

(3)索赔的依据。索赔依据包括:

①招投标文件、发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图、技术规范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②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③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程签证单等有关文件。

④工程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鉴定报告。

⑤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⑥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⑦同期项目所在地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5.3、项目组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或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4、项目组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按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6. 施工阶段的造价监控要点

6.1、核对标书预算,提出重点控制子项和控制方案。

6.2、做好咨询日记,对重点控制子项和重点隐蔽项目进行抽查和摄像。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法和要求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1.1、项目组接收工程竣工结算业务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作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1.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清单项目中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8)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及关键奖罚款;

(12)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3、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1.4、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议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逐项进行审核。

1.5、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送交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1.6、如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协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作为规范准则,涉及和运用其它技术经济学科的成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由此可见,施工造价控制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外,还应对设计内容、设计过程、施工技术、项目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等,都有全面的了解。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投资日趋多元化的今天,迫切需要一大批为项目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造价管理者,还应该加强对造价控制人员培训工作,使他们具备有技术、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的高素质造价管理人员。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开展,造价工作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相信会有更多、更好造价控制理论、方式、方法和措施来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曲修山等主编《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出版。

2. 1、吴建迅、陈义雄主编、《工程造价管理》,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05年出版。

第7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中央单位或人员在集中采购方面法治意识淡薄,未牢固树立依法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理念,未牢固树立依照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进行预算管理的理念,没有把思想认识和行为统一到遵守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法规上。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以及“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但有的中央单位没有区分和明确部门采购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导致有的主管单位不想管、不认真管,有的主办单位不会办、不认真办,有的使用单位不学习、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是。

(三)法规制度不完备《政府采购法》颁布施行已10年,《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时间也将近10年,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未能认真总结政府采购的经验,即使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尚未正式稿。再者,《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间的矛盾、不协调之处明显存在。应从制定法律法规的高度,对中央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提出明确要求,进行顶层设计,作出内在逻辑一致、协调的规定。

(四)程序行为不规范有的中央单位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一套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导致这些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过程出现不符合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类别、限额、方式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如,采购方式选择随意性大,存在把关不严、放宽标准的问题;再如,采购程序不严密,擅自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不按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或采购信息不公开,搞地区保护和行业封锁。

(五)检查问责不严格《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权授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更是明确规定“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但在部门集中采购的实际工作中,两法规定的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得不到切实执行,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腐败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查处通报力度不到位。

二、审计促进完善中央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制度的思路

(一)审计目标对中央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进行审计的目标是,审查部门集中采购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揭示违反部门集中采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分析部门集中采购制度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部门集中采购的意见建议,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政府采购行为的改进,进一步发挥国家审计在部门集中采购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审计的重点内容1.审查部门集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预算,应重点审计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依据当年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程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要求;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分类编报,是否明确规定了商品或劳务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和采购时间;预算编报范围是否全面、完整,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有无超过采购单位真正需求,多次重复采购、提高采购规模的问题;预算过程中有无任意追加或削减预算的现象,以及有必要追加或削减预算时是否能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年度中的临时性采购是否合理,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年末预算结余是否仍能用于规定用途。对于采购计划,重点审计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编制是否以年初批准的预算项目为基准,并结合采购目录和采购具体需求情况编制;是否“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具体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编制的填制申报是否规范,申报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计划、超计划采购的行为。2.审查中央部门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项目应属于当年年度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据此要重点检查部门集中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当年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执行,采购的范围、规模、数量、品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采购标准等。3.审查部门集中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策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种方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审计人员要对具体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采购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与否,是否存有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尤其是规避公开竞争的问题,特别是要审查是否存在将公开招标方式改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的问题。对于改变采购方式的,需要审查是否能严格报财政部进行特殊审批等。审计人员还要审查有无利用法律规定范围外的方式进行采购,并要分析采购方式选择不合法、不合规的具体原因和实际影响。4.审查部门集中采购程序采购程序的审计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机构的委托、采购方案的制定、采购信息的、招投标环节和合同的签署、采购标的的验收和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实施程序上的核查。具体讲,审查部门集中采购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是否按规定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能否按方案的内容真正实施;所采用的集中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在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行为是否能恰当履行职能,是否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不正常来往;是否能按合同履约验收货物和支付款项职责,出现纠纷能否恰当处理。要重点审查招投标活动,确定是否存有暗箱操作等情况,是否有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围 标、串标、陪标行为,是否存有招标者事先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甚至内定中标者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投标资料骗取中标的行为。5.审查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包括对部门集中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的核查。审查是否出现未按约定时间和程序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是否未履行规定程序而变更合同,是否存在不能正常执行合同的违约情况,是否存在为满足合同执行而虚假验收等情况,是否能恰当处理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违约事宜以及供应商申诉与行政复议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6.审查部门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资质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资质、供应商资质和评审专家资质三方面。审查有无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参与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问题,有无不具备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问题,有无不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的问题。7.审查部门集中采购的电子平台包括对部门集中采购电子平台设计的科学合理性与运行的效果进行审计。具体要审查评价电子平台的设计是否做到功能齐全、完备;运行是否高效顺畅;使用是否有恰当授权;采购信息甚至下一步有望实现的网上开标、网上评标是否能通过部门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公示;是否能通过电子平台及时了解、监控部门集中采购过程,尽可能实现“阳光采购”。8.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包括审查部门集中采购的内控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执行;是否根据部门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是否能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设计是否科学,以及采购部门是否建立了规范的政府采购会计制度。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审查,包括审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以及公证机关、审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等是否切实负责起本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职责和所监督的部门集中采购环节的职责,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对部门集中采购所涉及的本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恰当的检查督促,是否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是否对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9.审查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绩效应从绩效审计常用的“3E”上进行审计。首先是经济性的审计,审查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价值是否实现最大化,所购财产物资是否充分、有效地利用,审查有无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现象。其次是效率性审计,审查所采购的财产物资、办公设施及劳务是否必要,是否明显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最后是效果性审计,审查部门集中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否可以真正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的效益是否达到预算预期的效果甚至更好,以及《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效果是否达到,即政府采购是否“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8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一、认真把握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原则

当前,我县正处在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建设活动日益增加,点多面广,对规范规划管理秩序提出了迫切要求。首先要把握好建设工作的集中取向和价值追求,在工作中必须着重突出“五项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实现城市建设科学规划,使城市整体布局更加合理;坚持“适度超前、城建带动”的原则,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共进,以新型工业化支撑新型城镇化,以适度超前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坚持“量质兼顾、建管并重”的原则,在城市建设上既要大手笔规划拉大城市框架,同时又要注重规划建设质量的把握,提升城市建设的水平;坚持“城乡统筹、持续发展”的原则,既要注重城区规划建设,又要全面把握县域规划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规范报建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1、推行网络化审批,规范项目的报建和管理程序。凡土地出让、项目报建、项目管理、验收结算等有条件的一律通过县工程项目协同办公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除特别批准外,不使用县工程项目协同办公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的,县政府将不予受理,招投标中心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信息中心应抓好网络的维护,保证运行顺畅。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工作,推动网上办理、流程管理和限时办结,查处违规办理行为。各单位要确保办公网络系统随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及时办理协同事项,急件随到随办。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工作延误的,县委、县政府将对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进行绩效问责。

2、加大协同规范项目选址和项目审批程序。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审批和土地出让,必须严格按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定办发〔2010〕29号)要求执行,控制审批流程,跟踪审批进度和状态,并按照文件中规定的用地分类管理范围和《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来安排建设项目,做到项目选址与县城规划总体布局相一致,与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要求相协调,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宜居城市要求相符合。在项目选址审批上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科学把握项目选址安排。

3、分责管理,完善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城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分市政、公共设施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产业园区内企业建设项目规划和私人建房规划四类进行管理。

(1)市政、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市政、公共设施由业主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提交县规划部门审核把关后,由规划部门召集国土、房管、城管、消防、水利、环保、水保、交通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送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重大项目经向县四套班子会议征求意见后,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最后由设计单位形成正式设计成果,由县规划部门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由土地受让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严格按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规划要求设计。设计方案交由县规划部门审核把关后,由规划部门召集国土、房管、城管、消防、水利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送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最后由设计单位形成正式设计成果,由县规划部门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产业园区内企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由企业业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交由园区规划建设分局初审,园区管委会审查,并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园区管委会报县委、县政府分管园区和城市建设的领导审批。重大项目在审批前,应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4)城区私人建房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予批准私人建房。城区安置地、危房改造、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等私人建房,要按照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范设计,建筑层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立面效果必须符合县城城区区域建筑风格要求。设计方案由县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4、提升监管,深化施工许可证制度。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相关报建材料到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许可联合验证制度,凡报建手续完备的项目由规划建设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明,作为施工过程中余土搬运、水电安装、建筑材料供应的前置条件。

三、规范公建工程招投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1、严格招投标审批程序。凡经县委、县政府集中研究决定并行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凭县委、县政府文件到县发改委直接立项,由县级批准的,县发改委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项目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到县招投标中心从已入围的招标中选择招标。招标做出工程预算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根据项目情况所涉及的设计、勘察及施工费用逐步予以审核,县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审定批复。勘察、设计或施工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项目和国家规定不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研究并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凡实行直接发包方式的,工程施工造价须按财政审核后的预算价下浮12%后进行发包,并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发包手续。勘察、设计或施工预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和不允许邀请招标及直接发包的项目,一律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项目开始实施后,财政支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程序核拨款项;非财政支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负责县领导审核同意后核拨。为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大小和工程难易程度,压缩招标时限,时间为3-5天,编制标书时间为7-15天,公示中标结果时间为2天。新增加项目,一律凭县政府批准文件并按上述规定程序操作。

2、严格工程量变更管理。工程量有变更的,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严格控制工程增量暂行办法的通知》(定府办发[2011]5号)要求进行管理。工程增量累计在3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向县监察局申报,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签证认可;工程累计增量超过3万元,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且小于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向县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准;超过中标价的10%或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先行报县政府批准。

3、严格控制BT工程的实施。慎重使用该方式进行项目建设,从严控制和减少政府负债。凡采用BT模式建设的,均列入“三重一大”范围严格管理,由县委、政府按程序集体决策。未按程序审批的,不得进行规划设计审批、预算审核、项目招投标和工程报建。批准的BT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并明确变更工程量的条件和计算方式,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及调整办法。

4、强化责任追究。工程项目建设和设计、监理、招标等参建单位必须认真履职,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克服和减少工程量变更的产生。凡因监管失责(包括遗漏应同时建设的工程内容、工程设计的缺失、选用建筑材料明显失误等)造成工程造价增量超过中标造价10%(不含10%)和同一项目出现三次及以上增加工程造价的一律对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予以问责,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失责责任;对负责审批工程规划设计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同时,对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和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处合同造价额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因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造成工程预算增加的,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造成工程预算增加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监理费中扣除。

四、规范公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强化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为加强对施工单位建造师及“五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的管理,行业招标办应即时督促中标单位将建造师及“五大员”的证件原件交县招投标中心保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验收备案表到招投标中心领取。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招标办“黑名单”的依据。

3、强化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业主单位应即时督促监理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监理员资质证书原件交县招标投标中心押证,待工程验收后凭验收备案表到县招投标中心领取。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须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强化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实行工程验收委托中介机构检测制度。凡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含B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结算须依据检测报告进行结算。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随机取样检测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个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

5、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社会监督。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诚信度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施工阶段公示及竣工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后,在项目建设地点醒目位置以公告牌的形式,将项目建设立项批准机关、建设规模、合同造价、招标方式、工期及质量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机构等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项目建造师、“五大员”、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联系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后,在项目建设地以永久标志碑(或标示牌)形式,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机构等单位法人代表及其项目责任人等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

1、严格建设时序管理。对有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施工时序的,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时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建设。

2、严格建筑外立面管理。为达到统一县城区域建筑风格要求,外立面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效果图实施,使用的涂料、墙瓷、门窗等材料、构件在使用前需先送样品到县规划部门审核备案。

3、严格建筑节能实施管理。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屋面、外墙及门窗的建筑节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严格分户验收质量管理。为确保每户房屋工程质量,防止渗水、裂缝等质量通病的存在,须先进行分户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严格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为提升我县住宅小区的建设品味,凡涉及项目内的公共设施,须按照规划审批时的要求实施到位。

六、加强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1、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种违法违规建筑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该整改的整改,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对难以执行的,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城市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是打击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协调机构。县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监察执法力度,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对非法占用耕地和已收储用地行为的查处。县林业部门负责对滥伐林木,非法开挖林地的查处。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队的作用,加强巡查,及时掌握和通报巡查情况,并负责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和未按规划建设现象的查处。县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侵占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乱搭滥建行为的查处。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管理,负责对已建成住宅小区违法搭建行为的查处。历市镇政府牵头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中心城区外违章建筑行为和“城中村”改造点、安置地非法建筑行为的查处。城区街道办、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行为的监管力度,共同做好违章建筑行为的查处工作。

3、加强建设工程供水、供电监管。供水、供电部门在受理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和正式申报用水、用电安装手续时,广播电视、电信、燃气安装等单位在办理安装申请时,均要先查验申请人是否持有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出具的准予施工证明,没有证件的一律不予安装。供水、供电部门要加强查处私拉乱接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把握,认真执行,对审验把关情况,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不力、把关不严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七、强化河道、山体、城区街道保护,维护县城优美环境

加强城区河道保护和城市建设活动中的水土保持。所有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报建时,必须符合河道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由水利部门前置审批。提倡依山就势建设,严格限制山体开挖,防止水土流失。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护坡复绿治理保证金制度。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护工程在报建中实行前置审批,并根据护坡复绿治理工程量收取相当数量的治理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护坡复绿设施的,由水保部门用保证金进行建设。凡涉及城区道路开挖的工程项目,均应到县城管局进行申请,县城管局依据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进行审批,批准后才可施工,县城管局负责全程跟踪管理,尽快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恢复原貌。

八、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推进农民新村建设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要十分重视农村农民建房的审批管理。

1、科学规划选址。要大力推行联村联组建新社区,在规划选址时要坚持“三不选”原则,即联户少于5户处不选,山边有塌方危险处不选,河道有洪水隐患处不选。

2、严格建房审批。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审核。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转送所在镇规划管理所。由镇规划管理所牵头组织国土所、村委会、村小组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后,由县规划建设局审查并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9篇: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范文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

20*年,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6.04亿元,截止6月底实际完成投资近0.87亿元,我局及新世纪公司开工项目3项,完成投资0.2亿元。半年来,我局按照全市推进城镇化的指导思想,坚持基础设施先行,产业带动,重点推进的原则,统筹兼顾,进一步理顺工作思路,一是重新审视和调整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方向,确定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四突出原则”,(即,突出安排城市扩容提质具有战略带动作用的项目,突出安排涉及市民切身利益急需建设的项目,突出安排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突出安排建设资金、偿贷机制、前期工作基本落实的项目)并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认真筛选和审定,为市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二是修订了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算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三是加强了重点项目的日常管理、调度和协调工作。我们认真总结了这几年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经验,成立了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强化基础设施项目督查和协调工作,强力推进基础项目建设。我局以城市建设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为保障,积极探索以市场运作为主导的城市建设模式,推动城建项目“快竣工、高品位、新亮点”有序发展,青年大道、香雪大道、爱莲湖环境工程、郴江河综合治理、石榴湾公务员小区建设等工程在缺乏资金,施工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好进展,完善了城市功能,为城市扩容提质实施“南延东进”的城市战略作出了贡献。

(二)大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一是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我局向11个县(市、区)建设局及质安监站下达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县(市、区)建设局逐一分解,层层抓落实。二是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上半年从五月上旬至六月中旬历时一个多月,我局对全市范围内在建和拆除工程进行了“拉网式”质量安全大检查。共检查建设工程项目378项次,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共下发催办通知书27份,安全整改通知书32份,当场处罚决定书20份,不良行为告知书22份,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单26份,下达执法建议书3份。一方面对存在各种问题的工程由质安监部门跟踪落实,处理到位,规范了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消除了质量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对质监员的工作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使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处于全面受控状态。三是狠抓事故源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效果显著。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积极组织对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用品及提升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研讨会,寻求整治方法,制定整治方案,从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组织施工的程序及施工现场的要求等方面,全面规范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过整治,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有了较大改观。各方责任主体安全防范意识大大提高,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四是举行了*市建筑施工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截止20*年6月1日,城区共办理受监工程148项,面积60万平方米,竣工工程81个,受监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全市未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安全事故,事故死亡率同比下降100%。

(三)全力健全制度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日趋规范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岗位责任备案手册〉量化考核暂行办法》、《*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暂行办法》。于5月24日至29日分两批对各县(市、区)建设局的招投标监管人员和招标机构的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围绕省政府5号文和省厅102号文之间的存在差异,对监管程序、资格预审方法、入围投标人数量、评标人办法的分类和适用范围等进行研讨和学习,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操作规程的指导性意见。今年1-6月份,城区共监管发包工程34项,投资总额27251万元。其中:公开招标14项,投资额7254万元;邀请招标13项,投资额18553万元;直接发包4项,投资额228万元;经处罚后补办发包3项,投资额1216万元。报建率为:95.54%,招标率为:95.50%。

(四)倾力推进依法行政,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健全和完善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等行政许可的审查机制,全面实行资质(资格)专家评审、实地考核、纪检监察全程监督、审批结果公示以及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新组建劳务企业6家,企业升级2家,企业资质增项12家。对施工许可实行“前勘后验”制度,推动了施工许可的动态监管,做到工程报建一次告知,报建手续限期办结。同时,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确保行政案件的处罚到位率100%和案件结案率100%。以政府投资项目和房产开发项目为重点,强化了源头预防,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和房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制定了《*市建筑劳务分包实施办法〈试行〉》,受理投诉95次(项)。着力解决了一批拖欠典型案件,确保了一方稳定。继续完善防欠长效机制,包括资金落实证明、违规审批责任追究、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新闻媒体监督等制度。通过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建设领域三年清欠目标基本完成。

(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行业发展后劲不断增强

行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创新。交易中心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共完成工程交易服务38项,总造价34685万元。其中公开招标19项,邀请招标19项。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必须分开招标的工程全部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率达100%,杜绝了规避招标和场外交易的现象,确保了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工程造价管理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和造价师签字制度的实施及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定的监管工作。及时调查、测算和建设工程市场材料预算价格,不断为社会提供造价信息服务。切实抓好新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做好技术交底及全市预算员、造价师的培训工作,及时制定我市相配套造价计价政策、依据。劳保基金的征收、监管、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按照年初省建设厅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做到市、县联动,共同促进,上半年劳保基金征收达1200万元。

(六)严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关,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技术

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作为我局在国家和省市先后调整整顿行政审批工作之后被保留下来的行政许可,对建设行政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根据今年我市着重强调的依法行政的精神,对我市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进行规范,并督促各县(市)完善初步设计审查制度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同时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对我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了调整并加强了监督。今年共进行初步设计审查43项,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61项。

继续强化施工图的节能审查,所有的项目都必须通过节能审查,否则不得开工;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在工程建设中形成一个各环节链接、各主体闭合的监管机制,针对目前建筑节能工作“有令不行”的现象,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从设计到竣工备案全过程进行监控,建立节能施工跟踪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本地特色的节能技术引进和研究,除利用现有技术继续抓好墙体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工作外,逐步引进其他先进的隔热保温技术及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尽量降低节能成本,减少阻力,同时研究利用*富有的地热,让*的节能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七)创新经营,拓宽城镇投融资渠道

一是与金融企业的合作有了新的突破。我们紧紧抓住国家开发银行把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打捆贷款延伸到县城的机遇,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建立了*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库,进一步调整、优化项目结构,截止6月底,全市市带县和市本级县域经济贷款累计发放20.53亿元,累计支付17.62亿元,在全省范围内仅次于长沙市,始终保持领先地位。二是城镇建设项目法人主体明确,城镇建设市场化运作日渐规范。城建投资公司作为代表政府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体制在各县市已初步建立,政府对城镇基础设施导向作用日趋明显,宏观调控力度增大。三是通过精心策划,积极推动土地变现。我局通过加大盘活土地的力度,力争土地资金回笼,缓解了资金压力。目前正在积极进行多家单位的土地评估、挂牌等工作。四是招商引资工作稳步推进。我们不断和完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库,加紧对项目的策划、包装和拍卖工作,招商引资工作来势良好。新世纪公司通过项目以地招商、支持产业项目、租金质押等方式招商引资,大大拓宽了融资渠道。湘南风情街项目成功引进8000万元。新城公司采取筑巢引凤的商业手段,吸引了广大投资商的青睐:联通、金凤凰、太阳城KTV、香港新鸿悦百货相继进驻,到目前为止已将新成广场90%的商业面积租赁出去。

(八)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民办实事深入人心

一是引导、帮助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对符合集资建房的企业“开绿灯”,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时间。目前,已审批2家困难企业单位集资建房,建设面积达36236m2,建成竣工后可解决410户职工的住房困难,另外排除障碍帮助和引导个别特困企业,特别是一些破产企业千方百计解决职工住房实际困难;二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把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成本利润控制等政策落实到位;三是严格监督管理,规范销售对象及销售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四是继续做好新老售房的衔接工作,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扫尾工作。截止5月底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共开工建设项目9个,其中:目前在建工程项目7个,竣工项目2个,实际累计完成投资6062万元,累计施工面积58668平方米,累计竣工面积8700平方米,累计销售面积8700平方米,累计销售套数96套。市城区共审批住房补贴5005人,发放住房补贴2786.58万元,收回售房资金204.5万元。惠泽园小区一期工程顺利完工,广大市民拍手称快。上半年归集公积金2.95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69%,同比增长5%;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0.77亿元,归集余额达15.1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892万元,完成年计划放贷额86%,为全市1012户家庭解决了购房资金困难问题;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6917万元,完成年计划回收额的109%,同比增长27%。

(九)抓好示范村镇,新农村建设蒸蒸日上

全市小城镇建设是以各县市中心城镇和1个省级对口联系镇、一个小康示范村、10个重点镇、27个市级对口联系镇的建设工作为重点,把城镇建设与加快工业化、农业产业化进程相结合,强力推动各县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保持了适度发展,上半年完成投资近1亿元。按照《市直单位对口联系城镇建设重点镇活动工作方案》,及时对第一轮对口联系重点镇活动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总结了三年来城镇建设发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草拟了《关于组织开展第二轮市直单位对口联系示范镇(村)和重点镇建设的工作方案》。临武县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并举的总方针,确立了20个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呈现繁荣景象。桂阳县着力构筑“一体四翼”县城空间发展框架,县城“五大中心”建设初具规模。资兴市大力实施沿江开发战略,盘活东江沿河两岸的土地,加快了鲤鱼江旧城改造和东江新城区建设步伐。宜章县创新城建融资渠道,狠抓了城镇建设和管理,城市面貌明显改善。安仁县全力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城市品位得到提升。嘉禾县创建园林式县城取得重大进展,珠泉商贸城、嘉禾大市场等项目有序推进。永兴县今年启动实施了滨河路提质改造、龙山路二期工程、永湘路、自来水厂扩建、汽车北站搬迁、幸福家园等6个重点工程建设。其他县(市、区)从实际出发,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十)狠抓队伍建设,三个文明建设硕果累累

今年是“打基础,创环境”主题年。我局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暨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为契机,以反商业贿赂为重点,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服务效能、强化队伍建设。首先是继续开展“三个倍加”和“两个务必”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群众观念、公仆意识。局主要领导多次率领干部职工到“双联”企业、农村小康示范点和特困职工家中进行调查研究,把“三看三想三帮”、“双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常性的“察民情、送温暖”工作作为下基层活动的重要内容,真心实意地为基层和群众解决难题、办实事、做好事。其次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方面我们成立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暨民主评议机关作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市建设局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暨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工作方案》,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党员深入开展了征求意见、谈心沟通活动,撰写分析材料,深刻自我剖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健全了机关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为端正工作作风,我们坚持了考勤制度,使全体工作人员能够按时地在职在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通过开展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暨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活动,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极大变化,工作纪律、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是今年上半年,我们对本行业、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进行了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转发了《湖南省建设厅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细则》。同时,我们还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对干部的任免,市场执法,工程报建,工程招标投标,各项达标评定,劳保费用的拨付使用以及企业资质的年检年审都予以公开,增大办事透明度;严格办事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行责任到人,层层把关,相互监督防止腐败滋生;规范职业行为,对违反规定,对索、拿、卡、要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厉追究处理。健章建制,对接待、用车、用章、考勤等内务进行规范,狠刹铺张浪费、借机谋利之风,树立机关良好精神风貌;积极实行社会承诺制,对我局的审批事项均实行限时办理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不断优化政务环境,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此外,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综治、计生、人事、计财、文秘、后勤管理、法制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上半年,全市建设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建设市场管理和建设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建设安全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水平、人才整体素质还不能满足发展的要求;对涉及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建设形式及发展方向亟待认真研究;建设行政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都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等等。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力度,强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突出以各县(市、区)中心城镇为重点的建设,开展第二轮市直单位对口联系重点镇建设工作。继续实施建设一个绿化广场、一个标准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条高标准道路、一个大型流通市场、一个文明住宅小区、一个小康示范村的“六个一”建设工程活动,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典型引路”的原则,按照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情况,对全市小城镇实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乡镇,提出具体的但又不同的小城镇建设考核指标,力争用五年时间推动不同类别的乡镇达标晋级,要求各县(市、区)建设部门继续加大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力度,充分调动县(区)、镇两级和市直部门推进城镇建设的积极性。同时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开展小康住宅区建设活动,搞好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加大融资力度,用好建设资金

资金缺乏是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问题。一是注意充分发挥城建投资公司融资平台作用。要求各城建投资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做大规模、搞活机制”,使城建投资公司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国债的资金支持。同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实实在在建立以财政和土地升值收入为依托的偿贷机制。二是加大招商引资和吸引民间资本力度。我们对各县(市、区)建设局及所属有关单位提出了招商引资的目标要求,拟抓好督促落实。同时采取联合、入股、租赁、收购等各种形式,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三是注意壮大城司实力,不断提升城司在资金和建设土地的积累,使城司具备持续的造血机能,成为信誉优良、可靠的城建资金融资主体。四是注意用好建设资金。我们要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在刀刃上。一方面要用在可带动城市土地较大升值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另一方面用在使城镇市容明显提升的基础设施项目上。这是衡量建设资金是否用好的两条基本标准,真正做到有限的建设资金滚动发展,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建设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一是规范业主行为,重点解决项目业主规避监管、不按法定基建程序办事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二是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卖章卖证和无证或越级承包建设工程等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三是强化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四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强化工程监理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五是严格施工许可审批,认真研究私人建房、拆除工程和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办法。六是继续推进国有和县以上建筑企业改制工作,完善以劳保统筹为主体的建筑企业职工的劳保工作,切实解决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七是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大力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继续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落实。八是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混凝土集中搅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建工管理入手,大力推进这两项工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贡献。

(四)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业,不断提高建筑业发展水平

一是加快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结构调整及体制改革步伐,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支持、引导具备实力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单位发展成具有综合功能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着力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引导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强化集约经营意识,依靠提高科技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逐步提升技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树立“走出去,引进来”的意识,敢于到外地、外省寻找市场份额,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着力培育好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根据*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加快发展劳务企业,鼓励总承包施工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发挥农村剩余劳动力多的优势,在乡镇建立建筑劳务基地,积极申办劳务企业。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把工地和乡镇作为农民工培训的主阵地;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积极争取阳光工程和温暖工程培训指标,降低培训费用,减轻农民工和企业的培训负担。

(五)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上,要继续集中解决4个问题。一是着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完成省政府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下达的任务指标6万平方米。要严格把好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审查审批关和房屋销售价格关。二是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单位等各建设主体质量和安全行为的监管,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三是全力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居住环境、饮食卫生和劳动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防止农民工工资发生新的拖欠。加大推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力度。四是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切实抓好机构调整和问题贷款的回收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力度,扩大归集面和归集额;加强资金风险防范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