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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克思;市场经济;规律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正因为它是发达的即不包含与商品交换性质相悖的从属关系的商品经济,所以它才能发展成完全的商品经济。马克思市场经济对运行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和精辟的阐述,以此创立的市场经济理论成为经济学的重要部分,更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理论来源。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
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比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更发达、更复杂的经济形式,它的运行必然遵循着一定的规律性。
第一,平等自愿规律。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相互并存、相互对立。“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冲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①因此,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不拥有任何特权,交换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别人交换。“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②
第二,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而科学地阐述了价值规律理论,并指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早期是作为外在于人的自然力量自发地发挥作用的。“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③ 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就是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商品所有者之间不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换中也是等价的。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商品交换活动。按价值进行等价交换,是商品所有者市场交换活动的基本规范。
第三,竞争规律。竞争是市场的伴生物,有市场经济就存在有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实际是协调商品生产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马克思看来,竞争可分为3种类型:(1)卖主之间的竞争。同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的卖主供应,谁以最便宜的价格出卖同一质量的商品,谁就一定会战胜其他卖主,从而保证自己有最大的销路。于是,各个卖主彼此间就进行争夺销路、争夺市场的斗争。他们每一个人都想出卖商品,都想尽量多卖,如果可能,都想由他一个人独卖,而把其余的卖主排挤掉。因此,一个人就要比另一个人卖得便宜些。于是卖主之间就发生了竞争,这种竞争降低他们所供应的商品的价格。(2)买主之间的竞争。面对同一种商品,存在着许多买主,每一个买主都想出高价尽量地多买,所以买主之间的竞争导致商品价洛的上涨。(3)买主与卖主之问的竞争。“买主与卖主之间也有竞争。前者想买得尽量便宜些,后者却想卖得尽量贵些。买主和卖主之间的这种竞争的结果怎样,要依上述竞争双方对比关系怎样来决定,就是说要看是买主阵营里的竞争激烈呢还是卖主阵营里的竞争激烈些。”①
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
马克思不仅看到了市场经济运行有规律性和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还深刻分析了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调节手段,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质上就是在各个生产部门中合理地、按比例地分配社会总劳动,这是各个社会形态中都共同存在的一般经济规律,只不过由于条件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是分配社会总劳动的主要调节者。在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调节功能中,市场机制不失为一种灵敏、有效的调节手段,但它也存在有缺陷。
第一,市场调节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市场调节的对象是市场经济活动,即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对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非市场经济活动,如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公共福利、科教卫体等公共性领域,市场调节就不起作用或不能很好地起作用。
第二,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在一个生产过程结束之后,由于供需之问可能不一致,从而导致价格的变动,而价格的变动又反向地影响供求关系,或抑制需求和刺激生产,或刺激需求和抑制生产。价格变动通过影响供求关系,进而影响下一轮生产过程。而在前一轮生产过程中,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生产与需求不相适应,就有可能会出现损失,这是市场无法起调节作用的。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价值规律“只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这种自然必然性可以在市场价格的睛雨表的变动中觉察出来。”②
第三,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市场调节表现为价格与供求之间的双向作用,这种调节是一种自动运行过程,但同时又具有盲目性,因为价格与供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究竟会导致什么结果,达到什么目标,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规范。在价格信息的指示下,商品生产者无法把握准确的生产数量,其生产就必然带有盲目性,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纳入平衡―不平衡的单向循环。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问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③
三、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市场机制的局限性等问题的论述,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的东西,对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宏观调控;理论前提;方法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宏观调控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而出现的一种国家经济行为,宏观调控法也是随着宏观调控这种行为而应运而生的。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部门法律。宏观调控法制约着宏观调控的行为,宏观调控的行为是受宏观调控法制约和规范的。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行为的一种重要的规范,为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经济调控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史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现代国家经济方面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受市场因素、政府因素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有着其自身的理论前提和实施方法,文章就这两方面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
(一)市场方面。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各种资源按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供求比例流向最有利的部门和地区;企业是资源配置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各项资源要素的最佳组合。其次市场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间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对象。除此之外,市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直接导向作用。但是市场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市场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和自发性,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的不足,这就为宏观调控法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理论前提。市场的自发性会导致市场的效率低下以及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市场的盲目性和之后性,导致市场经济的信息不畅通,造成市场经济的不平衡。因而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就是建立在市场在某些时候失灵的基础之上的,反过来讲,市场失灵就是宏观调控法的一个方面的理论前提。国家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直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的平衡关系,通过市场发出信号,间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效的控制。。
(二)政府方面。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局限性的不足,来调整因市场调节不力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但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并不是面面俱到,也不能够完全做到万无一失。近几年来,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政府所制定出的宏观调控政策,有时候却起不到缓解市场调节弊端的情况,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剧市场调节的局限性,起到一定的反作用。这就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有些时候,并不一定就可以完全避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完全弥补市场调节的弊端情况。这种现象说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奏效,国家的干预政策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果的。所以,很有必要把宏观调控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之内,让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走上法律的正确轨道,同时发挥更大的积极地作用。制定出宏观调控法,使得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变得有法可依,避免了许多的偏差和错误。这是宏观调控法的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它与政府实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宏观调控法作为一种法律,它是依托于一定的社会真实情况的,并不是凭空捏造的,是客观存在的一部经济法之一。
二、宏观调控法实施的方法
(一)宏观调控实施的最主要的主体就是政府。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法的这一过程当中不仅要履行政府的经济职能,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做到义务和权利的结合与统一。政府的这种行为就是法律上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基于各种理论前提上存在的一部经济法之一,政府在履行宏观调控法的过程当中不仅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情况的责任,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遵循宏观调控法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切不可盲目地、过度地实施宏观调控。这样,国家才能够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宏观调控法实施的另一种方法就是注重公平的原则。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法的过程当中不能够损害宏观调控主体的切身利益,要注重公平,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来保护宏观调控被控主体的直接利益和合法权利。同时这也是经济法的要求。这样才能够促进宏观调控法的顺利进行。才能够实现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宏观调控的被控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来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文章从两个方面来研究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和方法分析,分别探究了宏观调控法的市场因素、政府因素以及法律因素,还有从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探究宏观调控法实施的方法,具有极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宏观调控作为现代国家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的职能,引起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和研究。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现代国家市场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宏观调控在近几年来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市场经济中研究的一项重要的课题,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来逐步规范,这就产生了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在理论方面有一定的理论前提,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服务,同时,宏观调控法也是现代国家在法律方面探讨的重要的课题。时代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市场经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宏观调控法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从而来更好地为现代国家的市场经济来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A]\\冯玉军,主编.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C],法律出版社,2006,14(重庆大学法学院・靳文辉).
[2]杨紫煊,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A]\\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二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
[3]桑本谦.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与秩序[A]\\冯玉军,主编.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0.
[4]冯玉军.北京市禁放法法规的社会―经济分析[A]\\冯玉军,主编.中国法经济学应用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59,560.
1.解疑释惑的平台。
对学生普遍存在的易错易混的疑难知识点,利用微课视频可以形象、生动、简明扼要地指出其中的区别,从而使微课成为解疑释惑的平台。学生在学习《经济生活》中市场调节局限性的知识点时,往往对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分辨不清。针对这种情况,我在课前收集了三段素材作为微课视频的第一部分。第一则素材:某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利用地沟油制造食用油并销售,导致企业倒闭,法人代表被抓;第二则素材:2015年广大民众一哄而上,跟风投资,导致在,e租宝的投资血本无归;第三则素材:漫画“赶不上趟”。我先按顺序播放这三则素材,把市场调节的三大局限性放在一个平面上,以画外音的方式揭示出三者的差异:“损人”“损己”“时间差”。然后,让学生说出三则素材分别体现了哪个局限性。通过这个短视频的穿插教学,绝大多数学生豁然开朗,能准确说出三者的差别。
2.提升兴趣的抓手。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对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往往很容易投入进去。微课也可以关注一些当前流行的、学生喜欢的元素,从而使微课成为提升学生兴趣的抓手。哲学知识的学习历来是学生头疼的事,许多学生特别是女生到高考前对哲学原理和方法论还不能一一匹配,经常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还有学生对哲学的大范畴搞不清楚,要求回答唯物辩证法往往答成辩证唯物论,造成无谓的失分,甚是可惜。
2015年筷子兄弟的《小苹果》一度走红,学生人人会唱,课间也有学生哼唱。无意之中,我在网上看到《罗平二中哲学小苹果》的微课视频,于是灵机一动,在一次课前3分钟的预备时间里播放该微课视频。随着熟悉的音乐《小苹果》响起,学生们先是鸦雀无声,过了几秒钟,也跟着视频手舞足蹈唱了起来,旋律是小苹果,唱的歌词是仿写的哲学原理和方法论,学生的热情高涨,兴趣得到了有效激发。由此可见,微课可以以接近学生生活的话题,以让学生感兴趣的形式有效调动其感官,成为提升其学习兴趣的有力抓手。
3.知识点精简的载体。
在教学内容中,有些知识点并不是很重要,教师讲解很费事,学生自己看书梳理又费时费力,这时不妨采用微课的形式,从网上寻找适合的微课视频或者自己制作微课穿插在教学中,这时微课就成为知识点精简的载体。例如在《经济生活》财政的作用一节的教学中,教师已通过大量情景材料和关键词句让学生厘清了财政的三大作用和影响财政的主要因素。如果教师再花主要精力讲解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及其关系,一者时间上不允许。二者学生也没有精力安心听讲,同时从教学上也不能w现详略得当的原则。于是我从网上下载了一个类似卡通漫画形式的微课短片,该视频简明扼要地说明了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及其关系。学生从刚才高度集中的思维模式下,进入到轻松活泼的短片中,在短时内掌握了知识要点,同时心情也得到了愉悦,符合“文武之道,一松一弛”的学习规律。
4.查漏补缺的途径。
关键词:经济自由;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民社会;经济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087-02
在皮埃尔・罗桑丽隆所著的《乌托邦资本主义》中,他主要阐述了对于市场观念、市场经济和市场社会的看法,作者指出了市场经济的特性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使决策权分散化,并可以进行自动调节。而市场调节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调节,还需要具有广泛的社会调节作用的方式来完善市场经济。通过建立社会的问题论述,引出从“神建”到“人建”的转变,最终达到“小政府,大社会”,有着适当政府干预的社会。因此,我们要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历史的线索,通过学习与理解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理论与实践的背景来进行研究。这样,通过深入了解理论背景变化的同时,开拓市场经济下的新模式,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快速的发展。
一、经济自由的解读
自由,有史以来都是一个令人向往和追求的崇高信念和理想。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历史是为自由而斗争的历史。经济自由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关系中人们经济利益的分配与实现,而且经济自由的实现还决定社会成员的社会政治自由权利的现实状况。
经济自由是经济自由主义的产物,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变化。在15世纪到17世纪,代表了资本原始积累的重商主义是商业资本利益和要求的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他们政策倡导带有极端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认为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是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手段,并且应该落实有利于商人的政策。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建立。但随着英、法等国已经相继完成工业革命,这一国家干预的政策已经无法满足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了,取而代之的是古典经济自由主义。
在18世纪,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从幼年进入青年时代。亚当・斯密就提出了一种完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自由发展模式:每个人都是“经济人”,以谋取个人利益和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社会要为个人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国家应该放任经济自由发展,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要让社会公共资源得到自发的优化配置。这个想法在新兴资产阶级中代表了一种信念:没有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干预,他们也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物。这时,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障碍。但斯密的思想,对后世100多年自由主义思潮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种背景下,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就取代了经济自由理论。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了提倡自由放任为主,政府干预为辅政策的新经济自由主义,这使得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的政府干预理论得到了新的挑战。但新经济自由主义提倡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很好地对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政府干预的经济主张进行了修正。
通过研究经济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得出经济自由是符合人性的,并且应是任何法律制度要加以保护的自由。
二、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在,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一直是资本主义国家调节经济所使用的两种手段,只是每个时期的侧重有所不同。重商主义强调国家干预,亚当・斯密偏重市场,到凯恩斯主义时期的偏重国家干预,又到新自由主义时期的回归市场。这种侧重的不断变化,总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后进行的,也正是在这种侧重面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使资本主义得到发展。
当经济自由主义无力面对经济危机、大萧条时,国家干预主义就应运而生,各有自己的成就和辉煌。但面对“滞胀”,国家干预主义也无能为力,此时,自由主义似乎显现出活力。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是兼收并蓄,互相渗透的,国家过多的干预和一个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场,都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和各国的现行政策看,单一的国家干预或者是经济自由是不存在的,应该形成有着有适度国家干预和科学计划指导的,二者相融合的现代市场经济。一方面,国家干预主义逐渐承认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同时注意了将宏观经济政策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另一方面,相对于完全自由放任,适当的国家干预也得到了大多数的经济自由主义倡导者的认可。
然而在现实中,市场并不符合自由主义经济学者所设想那样的“有效市场”,因为经济的相互作用十分复杂,市场参与者也远不未能够完全理性。尽管国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优势,但在解决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而导致合作难以达成的问题时,同样产生了相互依赖性的其他冲突和矛盾。因此,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下国家和市场的组合,在实际相互依存的人类合作中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超越这种方式,去重新认识我们熟知的“市场经济”。
三、基于市场、市民社会和国家协调下的市场经济
在青木昌彦的思想中,协调是指“经济主体间各种行为间的调整,各经济主体为了使决策能够彼此调和从而达到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的目的,应如何共享信息和分享利用的问题”,可见,如何更有效率地获取和利用信息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同样,市场和国家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协调过程中存在诸多信息失调的问题,诸多这样问题的解决就需要不被重视的社会组织来做。社会的发展需要兼顾个人与公共利益,同时也不能忽视各种社会组织与社会团体的利益。如同马克思所说:“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在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西欧真正走向成熟,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历史环境中都有着不同的内涵,可以定义为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糅合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代表小范围内特殊领域中的集体利益的特殊工具。市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不仅仅体现了群体和组织内的认同与协作,通过形成内部的信息共享,来降低小范围内成员间合作或者冲突的交易成本,进而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同时,市民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国家协调公共利益的有利工具,从而减少过多的国家干预,更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有序发展。
现今的市场经济,最大的目的是进行稀缺资源有效并且合理的分配,进一步来讲就是要促进人类历史的文明和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无疑要依靠国家和市场在不同领域解决问题的不同优势,但是因为信息不完全的缺陷所制约,会出现普遍的协调失灵。这时候通过市民社会组织的协调,利用其信息和成本的优势,为平衡市场和国家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按照人类社会相互依赖性所要求的协调机制而言,市场经济实质上应该是基于市场调节、市民社会组织和国家干预这三位一体的联合协调机制。
四、我国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市场和国家干预相协调的机制来发展经济,使得国民经济水平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十报告最新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特别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三个平等”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这个经济理论创新是要把经济体制改革核心定位为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这“两只手”的关系,做到不同市场主体竞争的“三个平等”。这就要我们在法律的监督下,兼顾国家、市场和市民社会组织的平等协调,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正常、有序、优质的发展。
现代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经济自由,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是经济自由行使的边界和国家干预合法性的源泉,做到有限的政府和经济的法制。所谓有限政府就是要求国家在干预市场时必须遵循有限权力原则,即行政权力的授予意味着权力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受到行政相对人的限制,同时也受到其他权力的限制,因而一切行政权力都是有限的。
在法律范围内,市场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必插手;而市场自身面临的无力解决的问题或者解决成本过于昂贵的问题政府要介入去帮助市场解决难题。通过市民社会组织的和市场、国家干预的协调,限制政府机关的权力,平衡各个竞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也保证了市场的自由与竞争和政府服务于公共社会利益。这样才能从现实的角度实现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真正实现在十报告中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何文强.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J].云南社会科学,2007,(1):45.
[2]樊一发,郝士宏.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西方的理论与我国的实践[J].生产力研究,2004,(7):22.
[3]张孝远.关于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意义[J].甘肃社会科学,1998,(1):46.
[4][日]青木昌彦,等.市场的作用,国家的作用[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87.
1.1税务管理不到位
税务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是目前导致很多企业偷税漏税、贪污、弄虚作假等现象的重要原因。因为在本质上来说,税收是强调主动意愿以及税法理念的过程,因为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出现管理不严、工作懈怠、执行力薄弱的现象,给国家的税收带来巨大的损失。
1.2财税体制的局限性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往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已较为落后,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财政收支方式过于集中,以至于分税制度实际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之间的整体税收分配出现不合理的现象,使得地方经济的平稳发展受到了间接的影响。
1.3预算和核算体系不完善
财政税收的有效开展,应建立一个完善的财政预算和税收核算体制,然而在国内,政府的财政预算覆盖面严重不足,相关人员对于预算方案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督不严;另外,企业中的虚假财务核算普遍存在,人为干预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以及税金计算混乱等种种问题,使得财政预算和税收核算难以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影响和具体实施方案
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提升国家整体的经济水平是改革财政税收体制的战略目标,因而需要在原有的体制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2.1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税收财务信息总量的增多,是大型国有企业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一大难题。企业应该在管理财务信息工作中,让收集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且让管理方式更加便捷,另一方面,要使信息共享。在当今企业中,信息化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企业经济管理中的一种主要方式,然而成熟性有待提高。大型国有企业要建立一个成熟的财务信息网络,应拓宽网络的覆盖面,从原料的采购、生产管理方面、业务销售,最后到售后的服务整个流程,由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录入信息,采取分级管理以及目标索引的方式,及时地跟踪信息、收集、存档和分类,保证信息录入的规范性和标准性,建立一个完整的财务信息数据库。利用信息化财务管理,大型国有企业可以及时地对应税方案进行预算,以及对财务信息做出阶段性的统计和报表。另外,加强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培养出专业人才。
2.2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动态管理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应该增强税收征管和税务明细的有效性,这必然要提高税收征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大型国有企业作为财政缴税单位,其中的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也要提升。大型国有企业财务缴税额相对来说较为巨大,因此更要加强财政税收的管理水平,要完善各个流程的管理,包含收集业务财务的信息、做好应税明细的审核工作、落实好税收征免的政策等。面对如此庞大的业务量,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采取自动化管理和细化管理的方式,做好财务信息的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从而使财政税收管理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作用。
2.3健全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的税收规模和税收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因此健全各个行业的财政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也刻不容缓。只有明确财政税收的税率和政策等相关内容,才能使财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达到业务的规范性,及时解决财务审核和税收问题,并且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财政税收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要提高财政税收政策的执行效率,必须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不仅如此,管理人员还应该具备正确的态度,在工作中严格律己,严格管理。在征聘税收征管人员中,要建立严格的人才筛选制度,加强入职培训和见习进修,使税收征管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建立一个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达不到部门要求的征管人员予以淘汰,以保证财政税收的管理效率得到提升。
2.4完善财务监管,健全审核机制
健全的财务监管和审核机制是大型国有企业经济管理的有效方式,由于大型国有企业税收规模较为庞大,涉及的方面较为宽广,要保证税收征管过程可以有效、有秩序地执行,必须建立起一个职权分离的财务监管体系,将管理人员的责任明细进行划分,才能保障执行的力度和监督的有效性。另外,应在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的辅助下,对财务信息进行阶段性的审核,及时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财政管理现状进行有效的评估,有利于更好地评价企业对财政税收的缴纳现状。
2.5调节政府和市场的干预力度关系
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管理中,政府和市场是当今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调节力量。政府导向对于市场调节失灵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然而不得不重视的是,政府的调节作用对于市场的长远发展并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无法保证市场的长远效益。因此在财政税收改革中应该使政府和市场的干预力度关系充分协调,政府的财政税收管理应该将重心主要放在市场调节以及行业规划方面上,对于新兴行业,应适当放宽税收政策,为其提供有利的市场环境,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补贴制度,以促进新兴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小结
一、产业结构演变和调整中的市场机制
1.市场机制的作用机理分析。市场机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首先,完善的市场机制可以保证诸生产要素在一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通过流动,各生产要素可以找到发挥自身最大效用的“最佳区位”,在那里,集聚起一批资源配置效益最高的部门和企业,由此形成一定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优势产业或优势产业群。其次,完善的市场机制要求价格体系趋于合理,在价格体系合理的基础上,通过竞争,表现为优势产业迅速发展,在全部产业或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上升;劣势产业发展迟缓甚至衰退,在全部产业或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下降。第三,竞争机制促使各产业尽可能地采用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最充分地发挥资源的作用,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
2.市场机制的局限性。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是产业结构演进的基本机制。但是,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单存依靠市场机制自行调整产业结构,是有一定局限性的。(1)市场机制调整产业结构,要求市场必须是完全竞争的,这样才能保证价格体系不会发生失真、扭曲乃至误导,而完全竞争的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2)市场机制调整产业结构,要求有一个健全、完善的信息系统,这样,作为微观经济细胞的企业才能作出及时、灵敏的反应,而充分健全和完善的信息系统在实际中是一时难以建立起来的。(3)市场机制运作是对企业、地方政府建立在“经济人”假定的基础上的,而现实生活中大量非经济因素的客观存在,使市场机制对产业结构的自行调整作用受到很大约束。第四,市场机制调整产业结构,不仅产业结构的变化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调整过程极为缓慢,所需时间也长,再者其事后调整的固有属性,也难免会给经济造成并非不可避免的损失。
二、产业结构演变和调整中的宏观调控
1.产业结构宏观调控的作用机制。产业结构演进和调整的宏观调控,是指中央政府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出发,为从总体上及时、有效地协调产业结构,引导产业结构向高度化演进所运用的一切宏观经济杠杆、产业政策和其他措施的总称。
宏观调控对于产业结构的演进和调整,主要是通过产业结构政策等来实现的。(1)中央政府主动、积极地深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内部,根据各地区的要素特征和比较优势,从“全国一盘棋”出发,合理地确定国家和各地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规模和速度,对全国区域产业结构的分工配置勾画出一个大体的轮廓。(2)中央政府通过运用财政、税收、信贷、补贴、价格、工资等经济杠杆,甚至采取经济立法措施,保护和扶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育、成长和发展,缩小和遏制某些特定产业的发展,从而引导产业结构向着国家规划的目标演进。(3)中央政府从宏观经济角度为产业结构的市场机制调整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即国家有计划地调节国内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矛盾,保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市场诱导向着政府的意图倾斜,从而在产业结构的演进和调整上,形成政府意向和市场诱导两者同向化。
2.产业宏观调控的不足。如同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产业结构存在“市场失效”等缺陷一样,单纯依靠政府对产业结构的演进和调整进行干预,也有其不足之处,存在一定的“政策失效”问题。(1)政府不可能对整个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和产业体系拥有及时、充分的信息,因此很难制定出完全切合实际、充分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利益主体的产业政策等调控措施。(2)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利益问题上虽然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有时在局部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而利益上的矛盾难免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上的制定与执行之间出现某种程度的脱节现象。(3)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对产业结构的演进和调节进行引导、干预,需要大量的财力和物力,管理成本高昂,而政府能够掌握和支配的财力、物力总是相对有限。因此,也不可能单纯依靠政府从宏观上对产业结构进行直接调节。
通过式(3)对市场化指数与经济增长进行回归分析。在复杂整体的回归分析活动中,分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效应回归分析,一种是随机效应回归分析,具体采用哪一种分析方式主要根据分析样本的属性决定。基于市场化进程模型随机因素众多且相互关系复杂的特点,本文选择固定效应回归分析方式进行分析。从回归分析的结果可知,在市场化进程模型中,物质劳动力、劳动力、教育水平和市场化指数M1的产出弹性系数分别为0.51、0.27、0.41、0.043,这也就意味着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作用的前提下,市场化进程每前进1%,国民生产总值就会增长4.2%。通过增长核算的方法对2004年至2014年省际经济增长因素进行分解之后得到表1的结果。从表1中可以看到,物质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6.83个百分点,劳动力数量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0.37个百分点,教育水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0.64个百分点,TEP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3.70个百分点。因此可知,资本在经济增长中依旧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在TEP的决定因素中,市场化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1.45个百分点,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1.08个百分点,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0.40个百分点,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0.77个百分点。由此可知,市场化改革在TEP增长中依旧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虽然不是最大,但是也不容忽视。
二、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市场化知识对市场化进程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了定量分析。通过分析可知,2004-2014年,市场化指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了年均1.45%。市场化进程的推进,进一步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济效率的提高,市场化进程为全要素生产率提供了39.23%的贡献。由于数据收集及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市场化进程的实际贡献作用可能更大。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是正确的,市场化是经济增长的首要贡献因素。当前,我国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但是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并未完全实现,依旧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市场化进程地区差异、土地市场与资本市场发育不足等。在未来的市场化改革中应该实现:第一,通过要素市场的深化改革促进市场发育,实现资本市场、土地市场、矿产资源市场等制度的健全与规范,实现市场交易公开透明度的提高与市场交易市场化定价,同时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劳动力更为充分的流动,为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第二,强化对垄断经济体的抑制效果,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垄断是与市场调节背道而驰的市场经济现象,是市场化进程面对的重要威胁,所以政府相应的管理机构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防止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且遏制垄断现象的影响;第三,减少政府干预,从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是相抵触的,政府过度干预会影响市场化的进程,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该更多利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而不是直接干预;第四,提升政治体制改革广度和深度,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市场化进程的基础,只有在更广泛的范围提升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对市场化进程的适应性,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总结
民法的起源是来自于古罗马的产物,那时人们从事商品交易十分频繁,因此都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免破坏交易秩序。所以,渐渐出现商品进行交换的规矩,这种规矩慢慢发展形成完善,形成民法。商法的起源来自于中世纪的欧洲,也是从事商品交易的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来实现商品交换,这样的规则也可以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因此,逐渐形成商品交换的规则,大家共同遵守,慢慢逐渐完善形成商法。在大陆法系中,主要体现的是学者认为商法与民法都是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只是商法更加复杂,更加细致,更加特殊,因此,他们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之间多有相似之处。
二、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上述说过,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主要是以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矛盾分化开始的,在经济关系中,对于违反行为人运用民法的强制手段已经难以解决的时候,必须以国家的形式来解决矛盾,因此,运用管理约束经济体制的准则出现,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济法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矛盾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从更为广阔的角度保护社会经济利益。经济法与民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适用的调整对象有部分重叠,在经济范围内,经济关系的调整范围有着一定的联系。这是因为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关系,作用法律规则,两者都是在当事人的合法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下,保障公民的权力,维护应有的经济秩序。民法作为调整民事的法律,主要体现的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人人平等,突出个体的重要性,保护自然人的权力和自由,主要是以当事人的权力意志及其义务作为准则的,国家没有给予更多的干涉。如果自然人有违法行为,主要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处理解决。经济法主要是以国家作为管理范畴,协调和约束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其着眼于全社会的长远利益,以社会原则为准则,强调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制裁,具有强制性。所以说,经济法是兼顾国家和市场共同行为的法,经济法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的。
三、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全世界学者对于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也是有着分歧的,但是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没有多大的矛盾,也没有过多的关于商法和经济法的争论。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一直以来,商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有关。纵观我国历史,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国家,从古至今都是遵循仁义,没有达到以商业为本位的国策。现代社会中,商法的完善和发展还需要更多的实践与研究。企业之间都是有联系的,并且会应用到各种法律法规,如果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话,调整它们之间关系的可以用民法或者商法,但是必须要看企业纠纷之间的侧重点是什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关于企业资质审查,产权,公司财务,税务,财务,审计的定义,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管理的宏观发展等的影响。企业调整商业法主要是把它作为商事主体也就是商人对待。做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与商人是有着一样的属性的。作为企业营利活动中的商业法律调整的主要内容,也是体现各种商业行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关系在国家权力的介入,发生规律,在经济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经济法是必要的,主要是它可以使协调,稳定,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的调整。由于核心内容体现了本法的商人和商业行为,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现如今的经济社会,人们的生活中都会涉及到经济活动,因此,也会涉及到经济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关系复杂,不是单一一门法律就可以调整的。在未来社会中,处理与此相关的社会活动更加需要综合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现在社会以及未来社会都是经济社会,而且是知识型的经济社会,法律与经济关联会更加紧密。法律可以建立经济关系,并且决定着经济关系的内部构架。现在把法学与经济学结合起来比较普遍。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商法以及经济法的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共同调节,这种调节规律可以说是一种价值规律,重点在于外部表现。同时,又是以国家为载体的能够在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对全社会经济进行管理,能够保障对国家的有效调节。我国在开国以来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并没有注意到市场调节以及价值规律的重要性。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的状态。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比较单一,有局限性,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比较详细,很多企业没有进入到市场,这样的话,民法和商法也会受到限制,经济法也没有得到发展。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国家立法没有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国家经济的一些方面会受到限制,在经济法中,比较多的是行为方式上的规范,没有强调鼓励提倡性规范。在我国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经济运行体制比较偏重于市场调节,因此,与之相关联的民法和商法的规范也会有相应的改变,在完善经济法的同时,也需要完善商法与民法。在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和商法在调节对象,范围和规定方面都有着一定的联系的。由于我国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方面常常比较局限,对于经济行为的管理形式主要是以间接调控为主,经济法的管理作用就先对比较有局限性了,而此时,民法及商法的应用范围相对就比较宽泛。随着我国的各项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经济法与民法以及商法的内容也是要逐步在改变的。对于企业和公民的经济活动方面,国家已经确定其作为经营自主的地位,有自。对于其经济活动方面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活动的应该遵守的规范,调节和监督企业与个人的经济活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主要在调节经济结构,增强国家实力,鼓励社会个人进行投资,这样民法与商法的作用也会得以体现。国家主要是用于宏观调控,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政策,组织协调市场经济,保障社会公众服务,国家也在采取更多的民法与商法条例进行宏观调控。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引起了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内容条例的变化。
(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民法商法以及经济法的转变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建立了与之相适宜的经济法,民法以及商法体系。社会主义经济活动比较丰富,内容较多,需要调节民事法律的基本法,也需要调节经济的特别法,相互补充。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正常,但是并没有完善,对于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方面,行业经济管理方面,为经济活动体提高相关社会服务方面都需要完善立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能够有其内在体系的独立法律体系,能够使国家经济管理方面有着一定的协调作用和统一规范化管理作用。对于经济法与商法以及民法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既相互联系又是有着相互区别的。在法律的实施内容上来看,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国民经济的关系,主要侧重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对于国家经济的微观管理。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针对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协调管理,主要侧重于人身关系的管理。就商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上来说,其发展都是由相关的一些细小的条例组成,基本法律条例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具体来说,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可以细分为包括财政法,税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从管理方面上来说可以具体分为调整归属权,债权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的方面。对于国家微观经济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范围有时会有所重叠。对于国家管理范围使用中,会出现某一事例中会同时用到经济法,商法和民法的内容。经济法中与民法和商法相互重叠的部分内容,主要属于商法的内容。可以说,商法是民法中一个独特的部分。商法规范中可以看到会有公法的部分,但是并不是主要部分。现代国家商法中包括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含义比较广的领域的商法。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部门中,由国家统一管理,经济法就占主要地位了,森林法,银行法,铁路法等体系都属于经济法中的重要部分。
五、结语
关键词:市场失灵 民办高校 帕累托最优
民办教育是实现我国教育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在举办教育的同时,也希望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一个人所盘算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会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进而导致了一种非他本意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总是有害。他追逐自己的利益,往往使它能比在真正出于其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
从市场调节的表层结构看,市场是无数个体的交换活动,从市场调节的深层结构看,市场调节取得了一种协调的功绩 ,虽然这种功绩不一定是市场运行主体能充分意识到的。可以说,一切社会控制都是人工与自然的统一。控制一方面具有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及趋利避害的特点;另一方面,控制正因为遵循了规律,因而具有自动的、非意向的和无意识的特征。总之,教育市场调节是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的有机统一。
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其能,也有其不能。现代西方经济学论证了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 “帕累托最优”,然而这是在十分苛刻的条件下才成立的。现实中的市场总是不完全的,并不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想状态,即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失灵表现为市场的局限性、不稳定性和不协调性,这导致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政府相对于市场具有禁止力、惩罚力、征税能力和更能节约交易成本等优势。
问题的提出
民办高校的投资者举办教育,不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提供公共产品,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按市场的规则进行操作,同时,它又不是一个理想的竞争市场,市场调节是高等教育调节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办高校的发展已进入新的时期,对于营利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的手在进行调节。随着市场因素和外部力量的强有力介入,市场调节作用已成为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制定、实践运作中必须予以严肃考虑的一个问题。
市场调节并非万能的,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在市场经济中,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市场实现经济活动的目的,进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所产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功能,以较高的效率增加了国民财富,促进了对劳动力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现实市场与理论假设的完全竞争市场之间存在着很大距离,因此,市场失灵总是难以避免的。
民办高校中市场失灵主要缘于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及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外部效应、技术性与体制性垄断、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机会与结果分配不公平、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冲突等属性与特征。
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表现
(一)民办高等教育具有正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就是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彼此分离,即社会边际效益大于或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正外部效应则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收益者又无须花费代价。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着正外部效益,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其他人和全社会都可受益。突出表现为高等教育通过知识的增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提高、形成美学和文化价值、促进更有效的政治参与。
由于民办高等教育客观存在着正外部效应,纯粹通过市场途径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般来说,个人决定购买任何产品只是取决于他们对私人利益的判断如何,他人外部的积极影响并不为人们所考虑。因此,私人通过市场途径来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对外部性的纠正是有限的,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如果只诉诸市场力量,不可避免会导致民办高等教育市场的失灵。
(二)民办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低
要实现教育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各个参与主体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民办高校虽然在生源方面不及公办高校,但由于市场的供求关系,求学者相比公办高校的招生数前者还是很多,民办高校的市场非常大,民办高校几乎处在接近垄断的地位,特别是知名度广的民办高校,求学者蜂拥而来。因此,平等竞争是很难解决的课题,教育资源的低效配置就是这种现象的必然结果。
(三)开设专业完全迎合市场
为了吸引生源,学校想法设法开设一些所谓的热门专业,而忽视对基础学科建设的投入,导致了培养出的学生基础薄、知识面窄,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社会特别是改造社会的能力;最后,由于高等教育市场存在着形形的信息不完全现象,学生在选择学校、学科、专业时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完全问题,一些高校提供的笼统而模糊的招生宣传资料很难使他们做出正确的甄别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市场机制的运转,其效率势必受到影响。
(四)利益最大化理念主导办学行为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举办教育是一种纯投资行为,目的就是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开设专业时都是低成本的文科性专业,或者为了吸引生源开设高成本的热门专业,在投入方面大打折扣,实验设备简陋甚至没有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节省成本开设基础课较少,陶冶学生情操的课程则不开设,据笔者调查,民办高校开设体育、音乐欣赏、道德教育等课程的几乎没有。在校园文化的营造方面的投入寥寥可数。
在教育运行中,市场能够做什么,市场不能做什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一个市场就像一把工具,它设计用来做特定的工作,但不适合其他的工作。市场调节机制会出现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以保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
政府干预措施
教育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比起国民财富的影响更大。为使民办高等教育市场良好地运行,应恰当地行使调节机能,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理论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对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以矫正失灵。
(一)出台指导性规章
教育是利在千秋的事情,所以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都是为社会培养人才,对于民办高校,首先应加强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充分调研民办高校的现状,然后在此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指导性规章,如专业的开设、课程的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等,最后以指导或指导与指令相结合的方式下达给各学校,不仅能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同时还能对民办高校进行规范。引导举办者的培养目标与社会目标趋同。
(二)实行行政监督机制
监督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而对民办教育进行的管理与监督活动。民办高校的教育行为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各学校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自觉进行结构调整,以提高教育质量,提高知名度,吸引生源;而另一方面,微观教育单位作为现实的利益主体,在其自身特殊利益的驱动下,有时也存在着通过某种不正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现象,如前面提到的投入不足,虚假招生宣传,对学生的管理人力、物力不到位等,
(三)实行评估机制
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不定期进行党建工作、思政教育、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评估。通过评估,及时掌握民办高校中存在的教学投入不足、专业设置不合理、人才培养方案不科学、党建工作基础投入不足等问题。这样有利于解决办学理念的问题,解决开设专业的导向,实验设备不足,为了节省成本开设基础课、陶冶学生情操的课程不开设等问题。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这样教育的举办者就会重视该项工作,因为这直接与生源挂钩,换言之,是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
(四)实行师资监控机制
民办高校一般自负盈亏,办学的自主性相对比较高,在师资方面完全由学校把关,因此,师资的质量不能保证。为了教学质量,应该对进人进行严格监控。教师质量是教育产品质量的首要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有相应的规定,并进行监控。由于学校和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对教育服务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法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对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进行筛选,使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达成国家规定的教师标准的人员走上教师岗位,保证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克服由于“信息偏差”导致的教育市场失灵。
(五)对思政教育费用进行相应补偿
在上文中提到,民办教育除了给受教育者带来直接利益之外,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效益,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这种正外部性涉及整个社会伦理道德、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利益。这种巨大的正外部性,教育是公认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经济学理论业已证明,当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各个市场主体的边际效益之和不等于社会总边际效益;各个市场主体的边际成本之和也不等于社会总边际成本。即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均衡点与各个市场主体的均衡点发生了偏离,从而导致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时产生偏差。具体而言,由于具有正外部性,社会边际收益大于个人边际收益之和,单纯市场机制的运作将导致教育产品的供给不足。
对民办高校思政教育费用进行相应的补偿,能解决投资者独自承担为提高国民素质带来的费用,同时,又能解决受教育者个人对思政教育的投资不足承担后果的问题,以真正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国家通过对学校相应的财政补助和对学生学费补贴,来加强民办高校在党建、思想政治、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建设,支持学校增加教育供给。政府通过弥补教育所具有的外部性,使无法自动通过市场调节相互适应的教育需求与供给,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通过对教育正外部性恰当的补偿,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六)实行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能解决很多重要问题。针对民办教育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学校定期公布学校的师资状况、毕业生升学就业情况、学校招生规模和培养方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府通过定期评估检查了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学校的相关信息,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民办高校中的市场失灵。
参考文献:
1.雷明全,胡武贤.我国教育市场失灵的表现、原因及政策选择.当代财经,2004(5)
2.汪波,宋胜洲.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及措施.中国国情国力,2008(5)
3.徐绍荣,徐静.教育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教育论坛 ,2008(3)
4.吴开华.我国民办学校政府规制:实践与展望.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5.吴练达,韩瑞.纠正市场失灵的第三种机制.财经科学,2008(6)
6.甘国华.论教育市场失灵与政府规制.江西教育科研,2005(1)
7.彭光良,罗晓云.市场失灵对高等教育创新发展影响的思考.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8)
8.肖化移.试论职业教育发展的市场失灵与政府调节.职教论坛 ,2006(6)
9.蒋小丰,高晓清,李丹.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失灵的表现、原因及其对策.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12)
10.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
余玉荣(1980-),女,管理学硕士,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审计理论、产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