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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办理户口迁移以后,可以根据户口迁移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的。一,市内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一般不强制要求更新身份证;同一市区内政策都是相同的,公民可以选择立刻更新身份证,也可以选择待有效期满了以后再带上户口簿到新的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身份证。
二、跨市区甚至省份户口迁移。跨市区甚至省份户口迁移,是需要在办理户口迁移以后立刻办理身份证换证,因此不同市区甚至省份的政策文件不同,为了避免影响到公民相关政策享受,是建议尽快带上户口簿到户籍部门补办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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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
2、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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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 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取本市新生的,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一般是可以的,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户的。
2、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3、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4、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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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的范围
居民常住户口在我市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厂矿企事业、党政机关以及私营、个体企业登记管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
二、实行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居民购买开发商(含国营、集体、单位、村居、外资、个体)所建设的楼(平)房,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单位都要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明,为持有房产证或虽无房产证但持有购房合同和发票、且实际入住的居民接收常住户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机收取费用。村(居)委员会对在本村范围内购买房屋的居民,要根据村(居)两委意见、村(居)民代表会研究的意见,决定外来购房户可否享有居住所在地村民待遇问题,并要由迁入村(居)委会与迁入户签订相关协议,以免今后在村民待遇方面出现纠纷。
(二)居民户口现在我市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管理而本人(本户)在原籍或实际居住地生活居住,即人户分离的,应当将常住户口迁移至本人(本户)现在居住生活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各户口管理单位应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明无条件地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居民居住生活所在地村(居)和户口管理单位应无条件的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入登记工作。
(三)单位的居民没有固定住所的,其户口仍由现工作单位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
(四)居民有2—3处楼(平)房的,应以经常居住生活的楼(平)房为固定住所,并到固定住所所在地村(居)、单位登记常住户口。居民因搬迁、购新房迁居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口,公安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三、与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子女入学问题。实行户口管理属地管理后,我市居民的子女入学事宜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贯彻实施。
(二)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有工作单位的育龄妇女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工作单位管理;没有工作单位的(含在单位挂空户口的)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口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时要认真核查《户口迁(出)入计生审验证明》,无证明的要督促其尽快补办。
(三)独生子女费问题。户口迁入市区居民委员会(不含村委会改居委会)居民,其独生子女费确属无单位负担的,由市财政统一负担。迁入各村委会的,其独生子女费由村委会所在办事处(镇政府)负担。
(四)农村医疗保险问题。购房人员常住户口迁入村(居)民委员会的,如自愿入保,由市卫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贯彻实施。
(五)低保问题。城乡贫困户申请低保的居民均要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逐级申报,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
20xx年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细则最新版山西是在20xx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然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xx年,全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由此拉开了该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
近日,山西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还将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然后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权利。
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以及其他便利。同时,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序放开太原市和大同市城区落户限制,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采煤沉陷区居民、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此外,还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动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城先行开展大县城试点,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重点发展一批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大县城,逐步减少5万人以下的县城。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改市,提高行政效率。赋予城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记者获悉,江西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这对于有序推进江西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全省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这就意味着,以后,不再以户口论身份。
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自主定居;持有居住证即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卫服务等权利。
南昌中心城区有序放开五大类落户限制进城农民在哪儿落户?《意见》提出,分五大类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房类: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投资经商类: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迁户口不是必须要改身份证地址的。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户口迁移地址变更,并不是法定必须换领身份证情况,可以暂不换领。当然,如果你自己觉得有必要换领,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换领新的身份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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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市外人口迁入
第四条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
第五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
(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
第六条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
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原从本市迁出的在市外工作,离、退休后回本市定居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
(二)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家庭主体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和中途退学学生(含自费生)。
(四)从本市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原户口所在地入户)。
(五)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六)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七)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在就读期间,其户口入在学校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九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条父母双亡,在外地无其他亲属依靠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必须投靠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亲属生活的,凭有效证明准予迁入户口。
第十一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时,应当召开联席会议,由需要引进人才的部门和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拟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和其他私营企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入户:
(一)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年纳税每20万元可申请1人入户,最多可申请3人入户。
(二)其他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最近3年纳税累计200万以上,可以申请3人或3人以下入户。
上述企业人员入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并已在该企业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金的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企业纳税入户申请每个企业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凡迁入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
第十四条市外迁入人员户口性质统一为“非农业”。
第三章市内人口迁移
第十五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在市内迁移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
(二)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
(三)投靠配偶的人员。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顺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按照“锐意改革、强力推进、整体规划、有序放开、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总体目标
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剥离依附于户口的各种不合理待遇,确立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健全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推动城乡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取消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通过对公民身份等情况的登记,证明公民身份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便利公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二)以条件准入取代城镇人口指标控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业录用、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投资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发挥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进一步发挥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各县、区要科学合理调整人口布局,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城市户口迁移政策,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以及外来人员落户等方面条件。进入市人才库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直接在市区落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兴业,国有、集体企业年度缴税额超过5万元、私营企业年度缴税额超过1万元、个体工商户年度缴税额超过0.2万元的投资者或管理人员,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整户在市区登记入户;无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市区集体户口。中专和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在县城、市区就业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可在县城、市区落户;市内外各类企业、个人进入县城、市区投资兴业的,允许投资人及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整户在县城、市区落户,并在办理设立集体户口等有关事宜时提供便利条件。在县城、市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产所有者可以整户在县城、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在城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暂住人员,在自愿基础上准予在县城、市区落户。
(四)取消职工、居民亲属投靠户口条件限制,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对申请迁入县城、市区投靠亲属的,全面取消夫妻投靠年龄、婚龄条件的限制,取消父母投靠身边无子女条件的限制,未成年子女投靠放宽为子女投靠父母。
(五)市内大、中专学生入学一律不迁户口。凡考取省内大、中专院校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