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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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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

第1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一、跟踪审计进入现场后如何开展工作

跟踪审计一般在工地设立现场跟踪审计组,常驻1~2人,主要进行资料收集、工程变更现场见证和了解现场施工进度情况。

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按照事先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收集工程相关资料,主要有:

1.建设项目审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文件、报告等资料。

2.与项目有关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工地会议纪要等资料。

3.建设单位与造价相关的审批流程、规章制度。

在收集资料的同时要根据项目特点和收集到的资料,将进场前初步拟定的审计方案,参照委托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报有关单位批准后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各种现场工作制度,如:工地例会制度、岗位制度、报告制度、月进度计量支付制度和签证制度、工程变更价款确定制度、费用索赔制度、现场考勤制度、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同时还应建立项目质量经济责任考核制度,把质量与项目人员的绩效挂钩,对偏差超过规定的质量问题实行绩效否决。

二、项目前期建设程序审计

项目前期建设程序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项目法人,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的审批程序及其批复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手续是否完整。

3.初步设计的变更情况有无依据,重大变更是否重新报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及是否有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是否报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是否在开工前一次完成,有无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

5.审查项目是否形成了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概算,概算的调整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是否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报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6.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开工前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开工前,是否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审计

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审计主要是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程序及其合同进行审计,审查其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违规行为,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勘察、设计、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机构,是否均通过招标确定;在招标过程中有无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额度是否合理。

2.检查招标单位是否向招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是否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是否报招投标办事机构审定;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是否了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的媒体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有无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投标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是否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是否组织了投标单位查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答疑纪要是否已报经招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时间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评标组织,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

3.检查开标是否由建设单位主持,并邀请了投资方、投标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建设单位是否组建了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是否合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评标定标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是否在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单位接到通知后是否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是否及时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

4.检查中标单位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的履约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四、工程变更现场见证

跟踪审计项目组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工程变更,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共同到现场确认,去现场之前,建设单位至少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2.承包人的变更施工方案。

3.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4.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变更令。

跟踪审计人员要对以上资料认真分析,了解变更事项发生的地点,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涉及工程价款调整,需要现场采集哪些数据。在做到对变更事项了解后方可到现场实际测量。测量中要注意结合相关规范及计算规则,采取正确的测量方法,避免发生测量方法违反规范的情形。测量后,首先要对数据的准确性现场复核,对比施工单位自测资料,如发生误差很大的数据,应重新复核,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确认后,各方应在测量记录上签认。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五、月进度款支付审计

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清单复核,各方确认后作为日后计量依据之一。

跟踪审计项目组应收集的资料:工程量清单复核审批资料,工程费用支付文件、审核材料;承包方费用支付申请、费用计算书、工程计量单及预付款和甲供材料扣款表、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验收等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计量、工程隐蔽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共同参与。跟踪审计项目组在收到经业主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完成工程量和质量合格的初审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及时核对工程进度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材料等预付款扣款情况,对完成工程进行计量核价,出具审计意见经主审批准后,建设单位支付相关款项。

在进度款审计中,跟踪审计项目组应自己建立一套完整的计量台账,这样既能防止发生重复计量现象,又可以为结算审计打好基础。

第2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 招投标 制度 完善 问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与招投标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各项建设项目都开始依照《招标投标法》开展和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在招投标法的推广与实施中,我国有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制度更好地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竞争机制,科学、合理选定合作单位,进而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与施工效益,杜绝工程建设承发包及后续建设施工审核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及有损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最终推动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实施阶段,加之国内工程建设市场自身管理机制及运行体制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招投标工作经验不足,未能有效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相融合,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招投标流程不合法、不规范

当前的招投标制度未能引导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规范、依法开展与实施,有违《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作为阳光工程项目,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工作的应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公告的不规范;招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发传送;自行招标没有通过系列评审;招投标评标小组的组织与召集未按规定进行;评标结果及报告内容格式不完整、不规范。

经过一段时期的改革与纠正,国内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这五点规范性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整改,但一些建设单位仅仅是表面上作出了调整和改善,实则“换汤不换药”,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招投标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例如,部分工程建设单位表面上进行的是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承发包活动,实则存在严重的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的问题,或是招标人与公司相互串通,或是评标小组“内外勾结”,虽然为整个招投标活动披上了“规范、合法”的外衣,还是没有改变招投标违规操作的事实。

(二)缺乏对招投标中利益纠纷的有效协调

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与开展是为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实施过程中又涉及到多个单位及个人的实际利益,因此,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一些团体及个人切身利益之间是存在明显的矛盾的。由于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围标串标的问题:

投标报价的串通问题。工程建设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活动的报价;投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使后续招投标工作失去意义;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各自报出低、中、高三个层次的价位。

投标人招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违反活动规定,事先将投标文件内容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意思,将招投标文件违法更换或更改;招投标双方合力抬高或压低报价或标价,事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缺乏对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规范管理

结构、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主体性作用。其中,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很多招投标业务结构没有明确的性质特点,不能确定其性质与业务归属,且机构在社会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不确定;很多招投标机构不符合机构成立条件及市场准入标准。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的不规范体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和组织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随机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及评价缺乏科学性;行政部门未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

三、完善工程间色和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

招投标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顺利、规范开展的基础和关键,当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积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招投标活动经验,科学总结行业及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融入状况,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则认真听取工程建设单位及招投标人、结构的意见与建议,在完善和调整招投标法的基础上,积极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依法修订和废止不符合实际操作的规定。

(二)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

推行“四个公开”制度,所有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都应在制定的建筑市场公开进行,招投标工作中,以下方面应推行“四个公开”:招标与投标信息资料要公开;投标单位报名过程要公开、投标结果要公开;招标单位实际招标方法、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要公开;开标与评标过程要公开。

(三)完善、规范竞争机制

完全依照优胜劣汰的标准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可采用统一计分评估方式,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公正、全面的实力与信誉评估,并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完全公开,摒弃与团体、个人利益相关的评比方式。重点对参与投标的单位三年以内的同类工程实施质量进行评估;将投标单位信誉分级打分评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一评三挂钩”考核办法评定优、良、中、差。认清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一些团体及个人切身利益之间是存在明显的矛盾,引导参与投标的单位在实力、信誉上下功夫,杜绝旁门左道。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专业人员及机构介入

行政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带头遵守和维护《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引导和监督招投标单位共同建立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体系,通过严格的监督指导工作规范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预防并及时纠正招投标双方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严惩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和假招标、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对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帮助加强国内工程建设市场自身管理机制及运行体制的系统性与规范性、积累规范的招投标工作经验,促进招投标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融合。

四、总结

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实施阶段,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完善、规范竞争机制等方面完成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

参考文献:

[1] 夏心文.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7):135.

[2] 徐建民,王国青,徐海波等.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之我见[J].科技致富向导,2011,(14):251.

第3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对我国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展开深入分析,并且提出了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一些合理建议。结论证实,通过采取应对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合理性,从而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可以井然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用;探究

0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公路交通网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也使得公路工程项目数量逐渐增加,同时也对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相关的公路管理部门一定要重视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对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井然有序的进行。

1我国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却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不利于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笔者通过调查相关的文献资料,发现这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建设单位存在问题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其自身的利益,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为招标企业设置了众多障碍,甚至一些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会在私底下和招标企业打好关系,致使中标的建设单位不一定符合相应的要求。此外,招标文件的规范性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使招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部分建设单位会利用垫资能力来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标准,对招标的规范性造成了严重影响。还有一些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会在招标工作中泄漏标底,使招标工作难以达到相应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也对投标企业的竞争力造成了严重的影响[1]。

1.2招投标存在不公正

在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中,招投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存在着不公正性,这十分不利于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与发展。这些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招标单位对一些建设单位缺乏了解;⑵一些建设单位凭借关系中标;⑶评标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高[2]。

1.3投标企业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增多,致使投标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愈发激烈。由于投标企业,其中标是需要一定资格的,这就导致投标企业为了获取这一资格而展开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投标企业会想尽办法得到标底信息,然后进行相应的准备,从而加大中标的可能。甚至还会有一些不符合资格的投标单位,利用符合资格投标单位的资质,来获得它想要的结果,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公正性。

1.4招标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公路项目招标的监督工作力度不够,直接影响到了其招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导致了一些监督工作的不良风气出现。在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受工程造价影响极大,然而工程造价所涉及的部门非常多,这些部门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导致其所提供的数据也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性,这直接加大了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也会严重地限制招投标的管理。

1.5项目计量失真

工程计量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要得到正确的工程计量,需要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由监理方进行计量,再交由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审批。然而在实际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公司往往会取代建设部门,这直接导致了一些项目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够有效地定位自己身份,使得项目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将业主方的要求体现在工程计量的过程之中。

2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措施

为了确保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做好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工作尤为重要。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工作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导致了招投标管理水平普遍不高,招投标工作缺乏公正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这直接影响到了我国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进程。为了改善我国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这一现状,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2.1完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制度

为了能够有效保证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就需要完善其招投标的制度,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就会使得部分企业利用一些非法手段来进行竞标,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由此可见,建立严格的招投标审批制度、详细的管理公路工程项目信息,对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提高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实施措施,从而使公路招投标工作可以井然有序的进行,达到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的目的[3]。

2.2加大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力度

就我国目前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而言,一些企业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招标权的不良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不良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招标秩序,而且也使得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无法有效地开展。因此,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相关单位一定要严格限制招标企业,对这些招标企业进行严格的筛选,以防止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招标企业参加到招标竞争中来,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可以正常进行。除此之外,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还要严格检查参加招标的企业,确保每个企业具有参加招标的资格,避免个别企业滥竽充数。

2.3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标价管理

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标价管理对招标工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招投标进行期间,工程量清单会根据实际的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最终报价确定必须要经过公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审核才能够进行。因此,为了有效提高投标企业的合理性,确保投标企业的公平竞争,就必须要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标价管理。除此之外,还要确保工程量的结算与合同规定的内容互相符合,为了有效满足这一点要求,相关的工程造价人员就必须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相应的工程计算知识,而且要深入了解一些相关的经济法律,尽可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矛盾的产生[4]。

2.4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在公路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关系到公路工程项目能否井然有序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然而,我国目前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却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之处,这直接导致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一些不良风气,为了杜绝这种不良风气的出现,这就需要相关单位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严惩不贷,从而有效维护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秩序。

3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对公路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公路施工建设的进程,也间接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相关单位在今后招投标工作中,需要注意完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标价管理,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种种的应对措施,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合理性,从而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可以井然有序的进行。

作者:尹进 单位:秦皇岛市公路管理处

参考文献:

[1]卢方.试析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2):143-145.

[2]邓红波.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9.

第4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

一、 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2.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甚至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人彼此之间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规定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招标投标办法》中,还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三、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2.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3.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4. 不断改善招投标外部运行环境

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它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这个外部环境不仅仅是诚实信用的行业环境,更是良好法治的社会环境。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

第5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招标;低价中标;评标

一、工程招标中的问题

(一)招标信息公告不规范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些人不按照规定信息,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人常借口工期紧任务重、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至开标的时间,有的只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二是限制信息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信息,而只将公告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这两何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违背了招投标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过分注重标价,施工单位盲目报价

有的建设单位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施工单位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建设单位意图、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建设单位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的施工能力,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拨款不到位,容易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既影响了工程质量,又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三)建设单位行为埋藏腐败隐患

建设单位介入招标是形成招投标腐败的根源。招标工作应由独立的专业招标机构,但目前国内的工程招标大部分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由建设单位成立某个建设公司来完成招标工作。这就导致了权力介入工程,极易造成决策失误,监督失控,滋长腐败。如建设单位在招标中,多倾向于各自所属的施工单位或者是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往往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排斥其他企业参加招标活动,有的还通过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从而为暗定投标人中标创造了条件。

(四)评标定标管理存在问题

评标是招标投标工程中最关键的环节。目前评标定标管理存在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建筑工程承包分可调价格承包和固定价格承包两种方式。前者与后者不同,可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造价。一般而言,反映到招标投标的报价计分上,如属固定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比标底价低得越多,则加分越多;投标报价比标底价高得越多,则扣分越多;相反,如属可调价格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离标底价越近,得分应越多,离标底价越远,扣分越多。但是,目前的招投标管理对上述两种形式不加区别,均采用统一的打分方式,而很少采用打靶形式计分,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二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除个别小工程采用最低报价法评定标外,一般工程招标均采用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因此,一旦出现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机制出现倾向性,综合评议法的构成因素就会随机改变,权数也相应改变,以至各种合法不合理的“假招法”、“人情标”就会随机出现。

二、工程招标中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通过报刊招标公告,是一传统的信息方式,在国内外运用得比较广。在我国,《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等都是标讯刊登和比较多的报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运用因特网服务站的方式招标公告,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准确、方便和低成本,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进一步提高。如“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等。为了符合公开招标的目的,首先招标公告的报刊、网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影响范围比较深远。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并方便信息的传达与沟通,通常不应仅指定一种报刊或网络,而应根据我国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可供选择的报刊、网络情况,确定合适的数目。其次招标信息必须确保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公告的时间。

(二)妥善认识和处理“低价中标问题”

国内目前低价中标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种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应该说既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正当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应该是在法律范畴内唯一正确的选择。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评标澄清“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才能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成本,并按废标处理。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认为不是低价中标就可行或就不可行,而是需要一个工程建设环境和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若相关硬件和软件及时跟上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应该说是可行的。一方面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剔除“屡投不中”的施工单位,特别是有“报价失常”前科的施工单位,从而避免低能力施工单位的参与,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串标的形成;通过评标过程中对低标价质疑可以排除错误估价的可能;对于以低价中标的单位通过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严格的合同管理,可以打破某些单位的如意算盘。

(三)加快推进电子评标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招标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招标中的作用,可以考虑实行招标制,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从而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上述新问题又产生了。要解决以上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五)加强评标定标办法的标准化管理

一是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固定价或可调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二是鉴于目前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尚存在着问题,建议建设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从强化招标投标工作出发,召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骨干力量,根据以往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综合记分评标定标法所涉及到的构成因素以及所占权重做出客观界定,按工程类别和造价等级的不同,分别制定出几套标准的评标定标办法,实际操作时有关各方不再就有关因素进行争论,直接从标准的评定标办法中抽签决定,这样对推动招投标工作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结束语

招标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提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从建设方角度来讲,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重视当前招标存在诸如信息不规范、低价中标、评标无统一标准等的一系列问题,在招标中采取措施,避免问题的出现,从而使招投工作更加公平、公开、公正,并使招投标双方各自以最低成本获得重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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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斌,胡峰.工程保险招投标重点分析[J].建筑经济,2001,(3).

[3]吕所章,李京.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建设监理,2002,(2).

第6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从上世纪8O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这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基础上,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使建筑主体各方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各方市场主体竞争激烈,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这一体制的基本原则。本文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原因方面分析探讨,提出了解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及对策。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者的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工程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由发包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法》,借助交易中心这一平台,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工程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其防范办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七部委2003年3月联合的第3O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问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

(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上述表现外,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中又表现出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招标机构不正确行使中介职能。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业主因与某个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机构沟通。招标机构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能坚持原则,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企业达成内部协定,从中暗箱操作,达到中标目的。

4、标底编制单位、标底编制人泄漏标底。标底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机构编制,是建筑产品价格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预测和控制及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为招标工程的期望价格。建设单位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由于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都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标底的产生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但是,标底编制人只要事先知道投标人的投标造价,就很容易把标底设定在一个让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中标的造价点上,以至泄漏的现象依然存在。

上述描述、归纳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揉和出现,形成这种变异,给主持工作各个环节部门造成诸多困难。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我国建筑业飞速发展,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制订的时间较长,从现实情况看,一些招投标参与人员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善于打“擦边球”,有的还公然违法违规,采用各种办法的规避招标、恶意串标、围标等等。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有的施二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严重。使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工程从源头上产生不规范操作诱因。

(二)运作机制有机可乘。首先,有的建设单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工程业务不熟悉,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三)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参差不齐。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量评分,轻定性评分,评标专家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定量、定性分析评判的能力和结果差别较大,产生许多不公平。

(四)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产生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五)标段划分不合理。一般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以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有的建没单位把对工程都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日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还有的建设单位把应该划为多个标段工程,如:污水处理,管材与土建部分应该分开招标,却划为一个标段,过多地干预总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从而造成总承包商的职责难以分明的局面。

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加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上作: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要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出台针对现实问题的配套法规,法律依据,使防范机制不断完善。 3、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得利益,迫使各利益主体依法公正地参与招投标。

(二)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冈素。使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凭实力增加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网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强化标后监管制度,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3、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

(四)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1、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

一是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

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二是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统一量,放开价,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确定合理标底是编写合同应全面,详细,慎密,技术规范内容应详实,准确,可操作;四是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要充分遵循标段划分的原则,达到合理划分工程标段的目的。招标文件中要将评标时采用的方法,标段的划分,规则写清楚;五是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关键时间的控制,这包括: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评标时间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

2、投标单位应下大力气提高投标书的编制质量

一是组建精干,高效的投标领导小组,合理分工,作好标前准备工作;二是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在了解材料单价基础上,做好价格分析;是编制科学合理的报价。在工程质量、工期基本明确、确定的情况下,标价也就理应成为投标竞争的重点,检查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否合理,有无不平衡报价,是合理报价的关键所在;四是熟练运用工程概预算定额及企业内部定额编制投标价,以增强招投标竞。

3、严把资格审查和评标两个环节

一是严格施工企业资格预审和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投标活动的总入口,目前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说了算,整个资格预审不透明,是围标串标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采用评审制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市场准人条件、业绩、信誉综合评审,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束后网上公示。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日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没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二是规范评标过程。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这就为评标过程中单位之间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在评标结果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提出质疑的单位提供了依据,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是否存在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

三是完善评标方法。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工程界,尤其是规模大、技术难度大、施上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的主要因素有投标报价、施工技术、社会信誉、历史业绩等。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往往本着保本微利的经营思路来进行报价决策,投标报价低价中标的竞争手段,容易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和随之而来的串通竞标。目前采用的这种评标办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

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把好评标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已经成为我国工程招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五)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减少串标行为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上网,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必事先报名和购买标书,避免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可能。投标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评委在评标时则无法获取电子投标文件为何单位的。

第7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几点思考

1 招投标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1.2 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2 招投标项目中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2.1 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建设工程项目为段实施,主体结构进行招标,而装修则直接发包,还有甚者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招标公告。

2.2 评标阶段。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前,已经同招标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2.3 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阴阳合同”。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3 招投标项目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存在不规范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3.2 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3.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4 对招投标项目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4.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第8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投标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招投标制度进行公平竞争,这不仅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有利,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促进建筑企业的不断发展,促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诞生和运用。但是长久以来国内存在的官僚腐败风气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即便是施行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阶段仍然存在着诸多的违规操作行为,不仅有国有资产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操作,在自由资产的项目建设中,围标、陪标以及串通投标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种种这类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有资产以及自由资产的合理化使用,同时也在建筑行业内部形成了重利益、轻效益的不正风气。很多建筑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实力和完善的管理体制,但是却往往在招投标阶段被以行贿和串通手段中标的企业取代,长此以往会在建筑行业内部造成很坏的影响,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规范各参与单位的招投标行为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极为关键。

1、工程招投标的含义及一般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一种建设工程项目贸易方式,其目的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以保证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预勘现场并召开投标准备会;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探讨

2.1、搜集丰富的相关资料,用心编写投标文件

在招投标工作开展前,一定要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资料。需要准备的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用资料,是任何工程项目在投标的时候都会用到的,比如:历史资料、相关法规、施工规范、价格体系、企业内部定额等,还有相关企业的资信、荣誉证书的此类资料也不能忽略掉;另一类是比较有针对性、专用性的资料,这类资料是针对目前这项投标工程,主要包括:施工环境、施工要求、设计文件以及竞争对手的资料。资料收集后,还需要认真研究,并编写投标文件,文件要条理清晰,条目明确,用字严谨,避免用容易引起误会的词语。

2.2、加强造价部门的监管力度,保护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

造价监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的设计概算的审批要严格控制,尤其是在国有资产或者是国家融资的项目中,确保国有资金的合理化使用,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虽然造价监管部门不直接参与招投标工作,但是却是招投标的关键,造价监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概算往往就是建设单位也就是招标单位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是标底编制的重要依据,而对于施工单位也就是投标单位来说,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造价监管部门还要严格审核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杜绝投标单位低于成本报价,以牺牲工程质量来换取成本的平衡,对于建设单位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而选择此类投标单位的现象要严格加以控制。

2.3、重视招投标的前期工作,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不论对于招标单位还是投标单位,在正式的招投标之前都需要进行详尽的前期准备工作,招标单位要根据设计图纸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量清单来确定工程的设计概算,并将设计概算报送造价监管部门审批,并以获批的设计概算为基础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施工单位更是要注重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招标单位的招标信息和设计图纸来分析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并且根据自身企业的施工定额来编制投标报价。另外也要实际的考察工程项目所在地,了解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环境,为投标决策打下一个有力的基础。

2.4、建设单位行为和职能的规范化对策

制定严密的反腐败规范和制度。缺少有效的临界状态制约机制约束,导致腐败成本的高收益低风险。虽然我国也制定了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成立了反腐败机构,但制度的缺位和组织体系权力的缺失依然是反腐败面临的严峻问题。强化建设单位责任意识,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市场经济中,凡入市交易者,其地位应一律平等。政府应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以适当提前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容准备投标,以自己的规范操作,吸引尽量多的企业投标。

2.4、承包商行为和职能的规范化对策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在招投标活动有违规行为企业的惩罚力度,将责任制度落实到人,提高企业职工的监督意识,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纪意识。加大信用机制建设。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将企业业绩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防止投标企业造假,从而保证评标的公正性,真正实现信用体系在招投标中体现“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2.5、改革工程定价体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是推进建设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招投标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

我国现行的工程定价模式没有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造价的确定之所以出现静止、滞后的局面,首先是信息工作管理方式落后,资料精度不够、不及时、不全面,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可靠依据而造成的。为了实行对项目造价的动态管理,要尽快建立一套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及时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搜集、传输、加工保存、维护和使用。不同的地区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不同,不同的工程项目所处的环境条件千变万化,具体的计算方法难以统一,因此,计价方法也应当可“变”。总之,应当尽快改变目前单一的、滞后的并与市场价格严重脱节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制订合理的工程定价。维护国有投资利益,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奠定必备的价格条件。

2.6、改革工程定价体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是推进建设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招投标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

我国现行的工程定价模式没有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造价的确定之所以出现静止、滞后的局面,首先是信息工作管理方式落后,资料精度不够、不及时、不全面,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可靠依据而造成的。为了实行对项目造价的动态管理,要尽快建立一套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及时对工程造价信息进行搜集、传输、加工保存、维护和使用。不同的地区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不同,不同的工程项目所处的环境条件千变万化,具体的计算方法难以统一,因此,计价方法也应当可“变”。总之,应当尽快改变目前单一的、滞后的并与市场价格严重脱节的计价标准和办法,制订合理的工程定价。维护国有投资利益,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奠定必备的价格条件。

3、结语

招投标工作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是一个重要的系统的环节,招投标工作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质量。在进行招投标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确保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的招标环境,确保最适宜的施工单位获得中标标的,以保证建筑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长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12.

[2]黄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D].西南交通大学,2004.

第9篇: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范文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