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第1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一、本市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本市行政执法始于后,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1981年——1990年)。这一期间,出台了大量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组建了不同类型的执法队伍。其中,以城建管理系统最为典型,如1986年本市城建系统成立了第一支专业执法队伍——上海市市容监察大队。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1990年——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领域立法全面铺开,执法队伍规模迅速扩大,但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制定一部法规和规章,设立一支专业执法队伍”的现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成为当时的主流声音,1996年3月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为本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

第三阶段:探索阶段(1996年——2004年)。1997年,在试点基础上,《上海市街道管理条例》规定组建街道监察队,实现城管综合执法。1999年1月,在总结探索“一警多能”——巡警综合执法经验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本市试行交通警察和巡察警察在道路上统一执法的决定》,赋予交巡警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管理职责。1999年12月,根据《上海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暂行规定》本市组建了文化稽查队,在全国率先开展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阶段(2004年——至今)。2004年4月,国务院《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在此背景下,本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入逐步深化阶段。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在中心城区二级综合执法试点基础上,扩大了综合执法范围。二是在文化市场领域。由前一阶段实施的委托执法调整为授权执法,并将原来市文化稽查总队改组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三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在“分段监管”基础上,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系统性监管模式。四是在城市交通管理领域。改变过去一个行政机关内部有几支行政执法队伍,分头执法的状况,推进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执法机构整合。

这些年来,本市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符合上海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出发,坚持边探索、边改革,边实践、边完善,在探索综合执法、健全监督机制、优化人员结构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距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许多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几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在当前层级较为繁复,力量较为分散的状态下,行政机关相互协调较为困难,且各行政机关“分头分散、分段而治”容易顾此失彼、互相掣肘,容易出现“几个部门摁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九龙治水”弊病。

据了解,目前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约有1600多个。其中,市级行政执法单位921个(市政府委办局45个、市政府委办局所属单位866个、其他10个),各区县有行政执法单位736个(包括乡镇政府110个、街道办事处89个)。如何进一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解决权责交叉、执法疏漏和多头执法等问题,是摆在人大和政府面前共同的任务,亟需进一步加强研究,作出制度性的安排。

二、关于深化本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路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有责任、有必要、有条件、也有能力加快改革的步伐,真正起到“排头兵”、“先行者”的作用。人大和政府都要深入、系统、全面地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展开调研,进一步从立法的源头上和执法的举措上探索解决行政执法“管理碎片化、力量分散化”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要积极发挥地方人大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法治框架内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继续发扬当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本市交警和巡警统一执法决定”时的立法回应改革的探索精神,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围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的主题,密切关注政府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立法的规制和引领作用,抓住关键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理顺法律关系,确立法律规范,实现依法赋权,抓紧制定出能体现前瞻性与务实性相结合的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办法,为构建符合特大城市特点的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新模式而加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各区、县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2013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先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的相关职能“三合一”地整合起来,对食品安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探索大市场的审执机制,打破行政监管的分段而治,促使机关的八成人员充实基层一线,以便形成行政执法力量之间的“无缝衔接”。新年伊始,奉贤区成立了本市首支常设联合执法总队,把政府九个部门分散的执法力量,捏紧为一个“拳头”,以便“九龙汇聚,协同治水”,解决行政执法中易于扯皮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这些均是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力量分散弊端而作出的有益探索。

建议市政府在梳理总结浦东、奉贤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将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抓紧扩展至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安全、环境保护、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同时加强顶层设计,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增强行政效能的过程中,统筹解决执法力量分散、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不力等顽症。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做到“总体规划、稳妥实施、分步到位”。一是在总体规划上,可通过统一赋权,对相关联的行政执法,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监管、统一运作,建立起一支全市统一的“扎根基层、上下联动、首尾贯通、召之即来、来之能管、管之能成”行政综合执法队伍。二是在实施办法上,要探索设计出一个合理、高效、可操作的行政综合执法模式,形成一套完备的行政综合执法程序、规范等制度。可借鉴公安“110”和“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平台的操作流程,对全市的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接报、即时启动、分流处置、各司其职”。三是在解决路径上。考虑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性,可考虑按照跨部门综合执法与内部综合执法两类分步到位。

第2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按时文件要求,召开有关人员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落实措施,广泛宣传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二)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并建立长效活动措施。

(四)健全干部学法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项培训,切实保障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的落实,适时进行法制专项讲座。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街道职能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街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积极做好清理政务、事务、党务等权力工作,推进权力规范、高效、透明运行。

(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和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实施法律法规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管理,逐步解决执法工作的混乱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三)严格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管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坚持行政执行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坚持落实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责任制,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功能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充实机构人员,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升法制理论水平。

(二)完善基层治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第3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主动转变思想观念、工作重心、供给方式、监管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创新,接力奋进,持续抓好“放管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对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任务的回顾与分析

从近几年的工作情况来看,机构编制部门已由2010年以前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台”,转到改革的一线和主战场,承担了很多创新性、基础性、牵头抓总的工作,发挥了“先手棋、当头炮”的重要作用。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四大改革、一项管理”。

一是新承接了简政放权改革。2013年以来,编办新增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职能。按照市委提出的“打造全省审批项目最少、速度最快、收费最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四最”城市目标,先后编制公布了市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前,共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68项、行政权力事项3734项,县级行政许可事项2721项、行政权力事项35430项,市县行政权力事项分别压减34%和27%。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推进“三集中、三到位”,468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平均办理时限缩短了50.2%,有效转变了政府职能,提高了政务服务水平。通过以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了良好环境,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年均增长27.5%。

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系统部署,临沂市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完成了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卫生计生部门整合、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调整、涉农领域执法机构组建、市政管理职责理顺等改革任务。在市级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和沂水、费县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这表明,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以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管理体制已进入了深层次的调整整合。

三是事业单位改革进入“啃硬骨头”的实质性阶段。事业单位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公益服务的职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目前,临沂市已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形成了分类改革“1+10”政策框架。稳步推进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全市中小学取消行政级别,建立了校长职级制;选取43家事业单位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全部组建了理事会,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架构;经营类事业单位中有75家已基本完成转企改制。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全覆盖,提高了事业单位监管水平。事业单位改革已进入突破体制瓶颈、优化公益服务的实质性阶段。

四是重点领域改革接续不断。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坚持问题导向,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改革。率先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调整,建立了市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调整理顺了蒙山旅游度假区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带动了全市旅游业的发展;率先调整加强了市扶贫开发工作体制机制,为扎实推进扶贫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等试点工作;在全市乡镇设置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构624个、相关服务机构156个,提高了基层的社会治理能力。

五是机构编制管理要求越来越严。2013年,总理提出“约法三章”,要求本届政府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这是机构编制管理的“红线”。中央、省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巡视内容和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审计内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动态管理的意见》,对管住编制总量、加强动态调整、严格督查问效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去年以来,市编办先后参与了11个市直部门主要领导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承担了其中机构编制部分的审计任务。

二、立足“五个主动转变”深入做好机构编制工作

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的要求,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做到“五个主动转变”,促进“放管服”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促进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4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法  对策

        1 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1 “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人治观念重。部分领导和干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些领导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1.2 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违法行政主要表现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行政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多。当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三是执法程序“随意性”多。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

        1.3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人治、特权思想较为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领导干部长期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人们习惯于“人治”思维,这是产生问题的思维因素。二是小集体小集团重点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三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内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开情面。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实质监督少。

        2 推行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

        2.1 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

     2.2 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叉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建立苦干支综合行政执法队,此后再考虑建立若干个行政业务审批局和一个综合执法局,进而人从根本上将行政的决策与执行、行政审批与管理、行政处罚与执行等等区别开来,分离开来,以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

第5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法  对策

        1 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1 “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人治观念重。部分领导和干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些领导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1.2 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违法行政主要表现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行政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多。当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三是执法程序“随意性”多。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

        1.3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人治、特权思想较为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领导干部长期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人们习惯于“人治”思维,这是产生问题的思维因素。二是小集体小集团重点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三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内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开情面。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实质监督少。

        2 推行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

        2.1 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

 2.2 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叉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建立苦干支综合行政执法队,此后再考虑建立若干个行政业务审批局和一个综合执法局,进而人从根本上将行政的决策与执行、行政审批与管理、行政处罚与执行等等区别开来,分离开来,以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

第6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来的10年左右时间里,我市市、县、乡三级卫生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卫生监督能力迅速提高,基本建设和装备得到极大的改善,卫生监督人员积极向上、自强不息、艰苦创业,卓有成效地完成了大量的卫生执法任务,已成为卫生工作中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不可缺少的负有重要职能作用的有生力量。然而,近年来卫生监督职业病监管和食品监管职能的部分划出,使卫监队伍稳定受到了一定影响,特别是今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原由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食品加工、流通许可和餐饮安全等具体监管工作,依法将全部调整出卫生部门,使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受到巨大的冲击,可以说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如何依法理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和做好餐饮服务安全监管队伍整合与管理,不仅是卫生监督人员十分关注的敏感焦点,也是卫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就此浅谈几点看法。

1 职能调整与职能深化要同步进行

职能是一个机构存在的基础,卫监机构也是如此,没有了职能,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传统的社会公共卫生监督职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大预防卫生的机制下形成的,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各类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自律素质的提高,卫生部门的社会预防性卫生监督职能作用将要逐步的理顺和弱化。如何审视和定位职能是困惑卫生监督机构的现实问题,应该在卫生部39号令《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明确,一边依法积极顺应职能调整的趋势,一边针对卫监职能缺位、空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加强卫监职能的深化,保证卫生监督队伍在体制改革中得到基本稳定。

1.1 深化社会公共卫生监管职能加大对公共场所执法的力度,明确公共场所概念,在28类公共场所监管基础上,对属于公共场所范畴的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人体急性危害因素和传染病预防的卫生监督,突出重点,及时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罚款部分,提高公共场所监管的可操作性。针对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及时开展对农村集中居民生活供水的卫生管理,介入有毒有害物质集中排放区域的居民饮水安全监督,保证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1.2 深化医疗机构等系统内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在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监管的基础上,开展对医疗机构各项准入工作及项目的全面监管,赋予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理类处罚的建议权;开展急救系统的监督,细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预防健康体检服务机构、生物实验检验机构的监管内容;参与各类医疗机构审批中的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的资料与现场审核工作,关口前移,有效地发挥预防性监督作用。

1.3 深化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能在依法行政原则指导下,完善各项卫生行政工作运行机制,打破谁实施谁监管的自裁封闭式工作模式,发挥卫生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实行统一综合执法,配合医政、科教、监察、新农合、社区、疾控、妇幼、应急等各部门,开展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综合监管工作,更好地保障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实施和具体工作的规范运行。

2 发挥卫生监督队伍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作用

《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6项工作职责,从职能的行政层次分布上看,上多下少,上实下虚,与现各层次卫生监督人员数量成反比;同时,辅助机构职能有向疾病控制机构大力倾斜的现象。这种状况不仅进一步影响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也使现有基层卫生监督人力资源造成浪费,结果是上边忙的团团转、基层闲的无事干,疾控无能力无经验还逼着干、监督有能力有经验不让干。

结合我省和我市实际,市、县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6项职能的辅助工作,要统筹规划并有重点的向卫生监督机构倾斜。如市、县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食品安全事件现场调查与控制、食物中毒诊断管理等,科学分工,整合资源,提高效能。

同时,在技术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上事下移,充实基层职能,完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测评估网络,更好地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3 实行大部制下的综合卫生监督体制

2008年,十一届人大通过了国务院的大部制体制改革方案,随之国家食药监局和省级食药监局划归至卫生部和各省卫生厅管理,不失时机的建立和科学实施大部制下的卫生监管机制,应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3.1 建立大部下的卫生监督体制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行综合执法。实行大部制后的卫生部,应该遵循这一行政执法原则,建立卫生部统一领导下的综合执法监管机构,对卫生部统一领导下的中医药、食药监、医政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科学统筹,系统协调,解决卫生部门内设机构多部门执法的体制弊端。

3.2 充分利用卫生执法人力资源,开展综合执法基层餐饮监管队伍整合中遇到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就是:市、县级食药监部门有法定职权而无监管队伍,卫生部门有监管队伍却无法定职权。餐饮监管队伍整合可分三种形式,一是紧密型整合,就是将卫生监督机构内的餐饮监管人员部分划转至食药监局;二是松散型整合,药监局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执法工作;三是实行大部制下的大卫生监督制。第一种形式有利于食药监部门工作调度,但是,可能形成卫生监督队伍不稳定,带来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浪费,形成大部制下多个执法机构并立,有可能出现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的现象。卫生监督队伍经过多年的锻炼实践,已基本具备技术业务和行政管理双重执法素质能力,摒除本位观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力资源,成立包括卫生监督、医疗监管、中医药监管、药品稽查在内的综合执法机构,实行大卫生部下的综合执法,符合精简、统一、综合、高效的执法体制改革发展目标。

4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素质和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卫生监督与其他普通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的区别,就在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把卫生监督队伍素质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作为重点,强化业务技能资质准入管理,改进现行培训机制与模式,系统规划,加快步伐,提升卫生监督人才队伍的建设速度和能力。

4.1 卫生监督培训应充实专业基础知识等内容现国家与省级卫生监督培训的内容多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等为主,缺乏专业基础知识更新和专项基本技能的培训,长此下去,将使卫生监督人员淡化专业基础,只通于事务管理,弱化了专业能力与特性。因此,建议增加卫生监督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的培训工作,使法律法规条文知识与专业基础知识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更好地开展卫生监管工作。

4.2 开展实践技能演练和实践能力培养近年来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所的现场检测仪器装备得到较大的改善,但是,使用效率并不高,有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不会操作,所以,装备现场检测仪器后,应开展统一的必要的培训,提高设备使用率;对具有较强技术特性和技能的工作,如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检测、微机操作、文书书写质量等,应有计划地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和专题演练、专项评查等活动,推进卫生监督业务素质和能力建设。

第7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重点、关键领域信息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有效落实。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做好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1、配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将部分执法权整合划入市场监管局。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深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制度。推行行政监督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人员信息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4、规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和证据规则,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

五、拓宽监督渠道,促进依法行政

1、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定期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工作,及时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确保建议办结率达100%;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确保提案办结率100%。

2、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重点接收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反馈处理结果。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协商沟通机制,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

七、提升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确保年度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年度举办法治专题培训不少于1次。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全局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必训内容,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年度累计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8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优化交通法制环境的效率和效益

一是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适应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出台《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08年正式立法计划,省厅和省高管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力争上半年上报省政府,争取年内由省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二是为进一步解决道路运输辅助业法规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的问题,适应道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湖北省道路运输辅助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厅和省运管局要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修改和相关协调工作,争取年内出台。

三是为进一步促进水运事业发展,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省厅和省港航局要抓紧做好《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争取列入2009年省人大立法项目。

四是及时做好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工作,维护交通部门的合法权益和交通法规体系的统一性。

五是及时做好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备工作;做好法规咨询、解答等日常工作。

(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倡行执法便民理念的效率和效益

一是不断完善网上公示内容,大力推进交通电子政务,提高交通行政服务效率,努力塑造湖北交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管理形象。

二是全面实现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逐步扩大网上审批范围,年内要实现100%的基层交通执法部门的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对外。

三是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时限办结制,把服务贯穿到执法工作中去,真正做到服务为民。

四是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通过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加深与群众的联系与沟通,有效改善政府形象,确保做到每一起投诉、举报、咨询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

五是研究制定执法便民新举措,推行人性化执法。推广管理和征稽进社区、进村组的做法,使规费征收寓于执法便民的服务之中,不断扩大社会面,确保执法管理和规费征收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医院、进市场、进乡镇。年内各有执法职能的单位都要总结执法便民的措施和效果。

(三)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锻造过硬执法队伍的效率和效益

一是完成交通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在做好执法队伍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换发交通行政执法证。对不在执法岗位、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执法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一律不予换发执法证,把好执法人员准入关。

二是实行执法人员动态管理。省厅年内将对全省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对不在执法岗位的人员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掌握执法人员的动态信息。

三是加强交通执法标志和标识管理。对全省交通系统执法标志和标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适时按交通部要求统一规范。

四是开展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按照执法人员三年岗位培训的要求,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培训基地和培训教师,并要在年内完成30%的培训任务。各单位要继续抓好执法人员的学历教育,确保“十一五”期末所有执法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是大力推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忌语》和《禁令》的各项要求,在4月中旬前集中开展一次排查整治活动。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要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忌语》和《禁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每个执法人员能记、能背、会用。对违反《忌语》和《禁令》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四)努力提高监管质量,充分发挥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效率和效益

一是组织开展交通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及文明执法为重点,组织开展交通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断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省厅将在第三季度开展交通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请各地各单位及时做好自查、迎检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省厅将统一执法案卷卷宗,并将于9月份开展执法案卷交叉评查活动,促进执法案卷进一步规范。同时,省厅将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委托文书文本,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主体。

三是继续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部印发的《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搞好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在部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联系点的基础上,确定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联系点,及时总结推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是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建立和落实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评查,进一步规范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质量,确保行政复议受案率达到100%,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复议于民”。

五是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年内各单位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1-2次行政执法评议活动,要将执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列入评议内容,注重发挥好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五)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效率和效益

一是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省厅年内将组织开展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调研,并选择武穴市、武当山市交通局作为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力争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开展文明执法主题活动。针对行政许可、征收、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执法主题活动,省厅将适时制定下发全省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用规范制约执法人员行为,改进服务态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交通形象。凡不文明执法、野蛮粗暴执法、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在年终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推进执法微机管理系统的运用。推进运管、征稽、高速公路执法微机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执法工作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

四是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的科技含量。推广随州运管部门利用监控手段取证的方式,不断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执法效率。

五是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尽快研究制定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开展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广,有效解决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

(六)努力提高宣传实效,充分发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的效率和效益

一是组织开展“一学三讲”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主题活动和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基层、法律进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普法的宣传范围,努力增强普法宣传的效果。

二是组织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学法用法示范机关”、“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植典型、总结经验、宣传先进,通过抓点促面,不断提升我省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三是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和法制培训等制度,省厅将适时组织两期交通部门领导干部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培训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交通各级、各系统年内都要有针对性、有计划性地组织领导干部学法和法制讲座。

四是进一步做好2008年奥运法制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这一主题,精心组织策划奥运法制宣传活动,自觉将奥运法制宣传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评估指标。

第9篇: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文

会议指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政发【2004】4号)要求:“争取3~5年内基本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2005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搞好农业综合执法。”2010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特别是2010年省委1号文件明确要求:“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到2011年,县(市)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2011年省政府12号文件再次明确:“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完成建设任务。”国务院今年4月10日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国发【2011】8号)提出:“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可以看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绝不是哪个机构或哪个人的主张,是国家和省根据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做出的重要决策,是中央到省一以贯之的重要决定和部署。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文件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积极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会议明确,推行农业综合执法要以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构筑长效监管机制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方式为突破口,以履行法律职责为己任,以整治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以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实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提出,我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目标:一是建立健全县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到今年9月底,全省各县市全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二是建设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执法队伍,担负起农业主要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三是加强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制度建设,形成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业执法机制。四是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制度。五是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基础设施,执法装备和手段得到改善。

会议明确,全省推行农业综合执法:一是要整合农业执法职能。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分散在农业部门所辖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凡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有机构停止行使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其行政处罚行为一律无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成立后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经营服务彻底分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要是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农业执法机构设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要做到机构职能符合执法的基本要求,机构编制适应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执法经费有稳定渠道和切实保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原则,县级要对现有的农业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以一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为依托,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实行一个机构加挂多个牌子,承担具体执法职能。根据规范统一原则,县级机构名称可以称“农业执法大队”,市级机构名称可以称“农业执法支队”。法制工作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合署办公。对报编制部门批准有困难的,可由农业局在机构内部先行设置,承担本县市的农业执法职责,条件成熟后再争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按照行政执法主体化原则,农业局先行设置的综合执法机构,以局法制机构为依托设置,机构性质为农业局内设临时机构,名称可叫县(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由农业局正式发文设置。成立后的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承担本级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为了利于开展工作,综合执法办公室的人员可由局法制机构人员和从原委托执法单位中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从原委托执法单位中抽调的人员,其工作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工作待遇等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为便于协调工作,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的负责人,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副职兼任。三是要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要严格执法人员的选拔标准,注重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使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在知识结构的搭配趋于合理。执法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事业心及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关心群众、业务精通,行为规范。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水平,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对不适应执法工作的,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

会议强调,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改革,涉及到职能和人员调整,必须要由各级农业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研究解决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抓好这项有利于强化农业部门职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加强农业执法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扎实开展。要积极争取支持。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多方支持。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还没有设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要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当地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推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为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工作督导。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深入基层开展执法调研,及时了解执法工作别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有关问题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