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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目标
一、宏观调控的内涵和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要把市场能够解决的经济问题交给市场去处理,包括供求关系、物价变化等,都需要通过市场来调节,以保证正常的市场运行;另一方面,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性,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手段加以干预,来弥补其缺陷和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根本目的上来说,国家宏观调控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全社会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保证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的运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保证收入分配的公正和平等。
第二,从调控的社会经济基础来讲,它不能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在市场机制发挥良好作用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可以说,国家宏观调控是在市场机制成为整个社会资源基本的配置作用的基础上进行调控。垄断的出现势必会对市场机制有所影响,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理,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公平竞争。
第三,从调控的范围来看,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被市场的经济关系联系起来,从而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对市场运行的间接影响,以达到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同时,将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物质利益相协调,使局部利益和集体利益都得到了兼顾,将市场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联系起来,相互作用,协调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从调控的对象上看,国家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对总需求、国民收入、物价水平等经济变量的控制,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作用于市场机制,以对经济总量的控制,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第五,从调控的过程上来说,为达到预期目标的宏观调控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作用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宏观调控具有动态性。
二、宏观调控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这是依靠行政机构,通过下达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干预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调控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经济手段
是指政府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出台一些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进行调控。
财政可以反映出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我国的财政作用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第一是促进总量的平衡,通过税收和国家预算,直接影响消费总量和投资总量,调整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结构,以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第二是针对不同的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情况来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第三是发挥财政税收对国民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职能。
金融是由货币流通和信用两部分组成,所以金融政策也包括两个重点:一是货币政策,二是信贷政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于发展,金融、银行在经济稳定与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银行、金融的要求也越来越多:首先,随着投资资金由政府拨款向银行信贷的转变,要求银行筹集更多的资金以发挥间接融资的优势;其次,要求银行从根本上改变对企业实行管理监督的做法,更好的为活跃经济创造条件;最后,要求银行通过信贷计划、金融政策、汇率利率等手段建立金融控制体系,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作用。
(三)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规范生产经营者的活动,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
除此之外,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上,政府与市场之间应保持一种恰到好处的平衡状态,在保证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调控措施。所以,政府在运用和协调各种调控手段的同时应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制定的发展政策应与市场机制相衔接,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满足其需要,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的同时,要讲究科学、适度,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为前提,简介影响经济行为,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三、结语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是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政府针对宏观经济的波动运用各种手段和政策进行调节,以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自由性、滞后性进行弥补。宏观调控就像是“有形的手”,首先要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其根本还是要遵循客观的市场经济规律。而市场经济则像是“无形的手”,只有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与繁荣。
参考文献:
[1]黄伯平.行政手段参与宏观调控:实质、特征与原因[J].中国行政管理, 2011;10
[关键词]经济管理 国家调控 组织管理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管理在对经济进行调节时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宏观调控,即以宏观的视角对整个经济体系和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其次是从微观的视角,将管理的方向转向组成这个经济体系的最小单位如企业、个体劳动人员。经济管理不是单一的学科,它是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融合贯穿后又十分重视在现实中进行实践和应用的综合性应用学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变,经济实力上升。国民经济水平上升,人们的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但在给予市场调节以高度自由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是特别完善,经济发展的因素复杂多样,我们还需要进行有效的经济调节。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辅以合理有效的经济和管理才能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完善。
一、经济管理的特点
1.经济管理体现出动态发展的特质
经济的发展是迅速的,一往无前的。因此经济管理要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指导和保护的作用,就必须承认经济发展的这一现状和特点。并不断发展自己的在经济管理上的管理认识和管理手段。不断追赶经济发展的步伐。经济管理这样一种动态发展的特性也体现出经济管理的一种缺陷,即滞后性。因为经济管理主要解决的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需要走入“先发展再管理”的这样一个模式。因此,这种经济发展与经济管理之间不可磨灭的时间差就经济管理中的永恒缺陷。
2.经济管理具有系统性的特质
经济管理中存在着诸多的管理要素。这些管理要素相互关联彼此交叉影响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整体。系统性还指这个系统整体内外部的不可分割性。系统整体总是在动态中与外界保持紧密的联系。因此影响经济管理的主要因素分别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经济管理应根据内外部的不断变化适时地做出调整和变化,做到与时俱进。
3.经济管理的整体性特质
经济管理体现出动态发展和系统性的特征。二者其实并不是截然分离,互不干涉的。它们其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管理的动态性要求管理者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改进管理观念,变化管理方式。使之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寻找平衡的过程。
而经济管理的系统性正体现出整体性要求着管理的平衡。因此,动态性与系统性的结合与统一正体现出由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的无限循环与不断提高。
二、政府和组织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和组织在经济管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经济管理的方式和重点都各有侧重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1.政府在经济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体现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上。宏观调控就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方式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进行一系列的引导和调整,使得经济得以健康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和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为宏观调控提供更好的行政支持。使得国家能从总体的大方向上保持健康稳定的节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并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在采取了一系列改进经济管理模式的措施之后,我国在经济管理方式上取得了重要突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这种进步体现在国家对经济管理的决策方面。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原有的经济模式很难在适应经济的发展的新环境。也很难满足经济发展对于经济管理模式的需求。因此,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国家应在经济决策方面进行调整,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
其次,政府应采取措施,在经济调节中起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缺陷。市场经济的自由特点会导致经济运行中不和谐或不协调的现象。因此,政府应在采取一些调节手段改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发展各方面不协调的现象。
最后,政府应在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上进行把握,注重引导。市场经济的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调节,但是这种调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政府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对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引导,以此来把握经济发展的全局。
2.组织在整个经济管理大局中所起到的作用
如果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是进行宏观调控,那么组织在经济管理中所发挥的就是微观的管理。宏观调控能够把握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掌握经济发展的大局。但是,因为宏观调控本身的特点就注定这种经济管理方式在经济细节方面的盲点。组织就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组织通过对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体劳动者的管理,使经济管理渗透到经济发展的各行各业。保持了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在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三、结论
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势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稳定与快速并重,才是长久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些都是我们经济管理所要面对和切实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的经济管理不但要从大方向上进行掌控,实行合理有效的空管调控。还需要从细节入手,对企业、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进行正确引导。我们不但要立足于本国的经济文化传统,还应吸取西方成功的经济管理经验和模式。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摸索出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管理科学。
参考文献:
[1]孙亚忠.我国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和职能转变分析[J].青海社会科学,2001,(2).
关键词:政府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规律;政府作用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51-05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从理论上做出的深刻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计划和市场转向政府和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阶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涉及的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运用计划的方式,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以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定位。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框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特征在理论上的总体认识。20多年前的这一认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时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认识规律的。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再局限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社会化;二是经济发展的高度市场化。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决定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决定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经济高度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同时并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表现,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反映了对问题实质的把握,体现了对问题的不断深化认识。
市场和政府是调节现代经济发展并保证其高效和协调运行的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是借助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通过利益机制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权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过行政、政策、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场,市场引导的也不只是企业。事实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除了市场以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企业、个人,这种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引导除了作用于企业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市场的作用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但运用计划方式的时候是排斥市场的;同样,运用市场方式的时候也是排斥计划的。所谓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实际上是指在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并不是指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既运用计划方式,又运用市场方式。因此,严格地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只是从宏观上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调节方式。计划和市场都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对调节经济活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不是同一层面上的关系,政府是一个主体,本身不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计划本身只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并不排斥市场的调节,而是对市场调节后的调节,是对市场调节结果的再调节。
其次,政府和市场的调节机制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实际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从本质说不是一种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是一种政策调节和利益调节。
最后,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确的,谁起基础性作用,谁在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明确,这就难以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做出准确的定位。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确的,即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
对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认识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转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标志着我们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计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趋弱化,在政府层面对经济活动产生中长期影响的是发展规划,这种中长期规划与原来的计划相比已经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机制。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是与市场调节并行不悖的一种调节机制,它不排斥市场规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调节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比计划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场规律,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场规律是对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关键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政府不能无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认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场,政府必须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不取代市场,实际上就是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是因为市场规律能够高效调节经济运行,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具有充分活力和发展动力,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在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市场是各经济主体彼此发生关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载体,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聚集,相互之间就会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经济主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竞争力只能被市场所淘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微观领域中使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场规律就能够实现微观领域的高效率。
现代经济是高度市场化的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观经济活动市场化,不断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终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强调市场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肯定,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这种肯定和自信说明市场化改革不能走回头路,因为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理论充满自信。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不影响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和进行资源配置,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会自发地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以现代公司制为主流形式的企业,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关系,而是经济体制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扰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规律在竞争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同样在竞争中才能实现。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就必须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是否平等是衡量竞争环境好坏的主要标准,现实中的竞争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竞争不能产生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竞争,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政府营造了这样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只会影响效率,而规范是通过法治来构建的。市场规范就是规定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须要承担什么责任。带有强制力的市场规范只有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政府通过法治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
三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要讲道德、讲诚信,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诚信可以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关系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和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政府要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惩治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很长的时期里,以自由主义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贯主张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他们认为市场是一台灵巧的机器,能够自动、高效率地调节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协调发展。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军事、政治、外交等领域,政府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规律,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但这种观点很快被客观现实所击破。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说明自由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有缺陷的,而克服这种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西方经济学理论上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不可避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避免和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方法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措施进行反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政府调节和干预理论也随之产生。但在这一理论的主导下,过多的政府干预又使经济发展遇到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的双重困扰。人们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开始对政府干预的问题重新进行反省。这种情况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两种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客观上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扩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场调节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原来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也不能继续下去,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哪些职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样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行固有的局限,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共性,这一关系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才是尊重市场规律。从总的原则讲,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因为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规律来调节,政府不要在微观领域寻求作为,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这就使尊重市场规律有了良好的保证,或者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干扰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作用要与市场作用错位,这样政府作用才不会与市场作用相互冲撞、干扰和抵消。对政府和市场作用范围的基本划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观领域,市场主要作用在微观领域,这一划分的根本依据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两大趋势。
一是经济发展在微观上体现高度分散化,现代经济发展由众多的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构成,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生产和经营都是个体行为,都是由每个经济主体自己做出决策,这种分散决策的依据是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成本最低,产生的社会矛盾最少,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容易。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这一趋势说明,市场经济的形式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调节具有高效率,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场的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可能具有市场调节那样的高效率,这是被各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让分散决策的事情由各经济主体自己去做,把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让给市场调节,使市场规律在调节分散化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二是经济发展在宏观上体现高度整体性。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各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结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如经济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市场没有能力,或不具有解决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事情。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纯经济问题,但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从宏观角度看,需要有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种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是在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作用。其实,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认识到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也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而是我们现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市场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但市场调节又是有局限的。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性问题、宏观领域社会性问题,由政府来解决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很多问题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的整体性趋势。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观领域中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定经济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控来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学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决好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发展一定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说,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指导。特别是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更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政策也许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效果,但从长期看,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来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门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长期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动,要根据政策的不同类型,有的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政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策越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越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
其次,实施发展战略。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对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影响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是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因为这是关系社会整体发展的问题,市场没有能力制定发展战略。实施发展战略需要经济发展的各领域和部门都要以发展战略为导向,政府则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引导。如,通过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知识创新体系,加强社会公益技术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等。增强了发展战略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作用,也就增强了政府的作用,这是微观领域市场规律作用高效率与宏观领域政府作用高效率的结合。从整个经济运行的角度看,现代经济发展在微观领域的分散化,必然要求在宏观领域加强整体性,才能使市场经济发展在整体上具有高效率,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具有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利弊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195-02
一、问题的提出
面对严重的雾霾天气影响,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各式各样的干预手段来应对污染。这使国家干预成为当今的一大热门话题,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下面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在3月15日,法国政府宣布,针对雾霾天气,巴黎将实施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从而控制大气污染。与此同时,巴黎政府鼓励乘坐公交出行,推行公共交通免费政策。
在中国,同样是面对大气污染问题,南京环保部门的“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提出,一方面,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另一方面,建筑工地严禁土方施工。
公共交通工具的免费政策是一种引导性机制,它并不直接规定公民的行为模式,而是利用利益吸引来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这是经济手段的现实体现。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则不同,它是国家利用强制力,规定公民必须遵守规则,从而达到其目的,这是行政手段的实际运用。通过比较巴黎、南京两地政府同样面对雾霾天气而采取的不同举措,我们发现,巴黎政府所采取的是包括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性治理措施,而南京市政府则采取单一的行政手段。那么,在国家干预的过程中,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是否又应该有所侧重和取舍呢?笔者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应当尽可能地运用非权力手段,以柔性的宏观调控为主,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内涵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相对最能概括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全部作用的词语当属干预一词,因为只有‘干预’一词才能涵盖调节、协调、调控、调制、管理以及纵横统一等全部内容。”[1] “干预”一词精辟囊括了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手段,国家干预经济可以是宏观和微观、指令性和指导性、刚性和柔性、公权和私权等多种形式。广义上的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都是国家干预社会关系的手段。国家干预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干预主体讲,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及国家授权“第三部门”所进行的干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其干预的范围又主要是指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1]。
国家干预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进行调整和规制的一种行为,是指政府将“有形之手”伸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表现为经济干预(宏观调控)和行政干预(直接管理)[2]。
首先,经济干预(宏观调控),是指采取经济手段,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尽可能地纳入法制程序,如运用税率、价格、利率等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经济手段也分为刚性经济干预和柔性经济干预。
第一,刚性经济干预,是指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设定税率、价格、利率,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的方法效率高,见效快,但因为政府可能会对市场做出错误的判断,因而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的强化又必然要求政府减少干预。所以,由于行政色彩过于浓烈,刚性经济干预并不是国家干预的最好选择。
第二,柔性经济干预,是指国家为促使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既定的目标而实施的,具有引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柔性经济干预并不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但采取利益诱导的方式使其接受,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广泛应用于调节经济活动中的行政指导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方法。
其次,行政干预(直接管理),是指由于市场机制的滞后性,为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国家有必要采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动用公权力管理经济,以有效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如通过命令、禁止、撤销、免除、确认、许可等强制性行政方法干预经济生活。这种调整一般针对的是具体的个别的市场主体。这种干预手段是要求相对人必须服从的,属于强制性调整。
三、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的区别
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被不少人相混淆,因为“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部分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如计划、财政、税收、银行、海关等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在调节国民经济的活动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预算法》等,以经济法和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具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或行政经济法。实际上,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在法律依据上,这两者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这也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传统法理学思想认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所以,不同部门法的立足点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也是不同的。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它从经济的角度反映了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目的是兼顾大局,平衡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是行政权力本位的法,行政权力的设置与制约是行政法的核心,主要凭借上下隶属的行政体系,利用命令、服从的机制进行调整,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经济建设。
尽管经济干预中也存在带有强制力的刚性经济干预,表面上与“行政干预”有着类似之处,即都要求市场服从国家的指令,但是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刚性经济干预本质上还是经济干预,它是通过操纵经济杠杆来调控市场的;而行政干预则是对市场主体的直接操作。第二,对象范围不同。刚性经济干预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针对抽象市场主体而言的,例如调整税率,影响所有的市场主体;而行政干预则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的市场主体。第三,效率不同。刚性经济干预具有间接性,它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见效较缓;而行政干预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第四,风险不同。刚性经济干预是在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具备较强的科学性;行政干预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的,因此存在较大的风险。
其次,在表现形式上,经济干预的行为除了对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市场进行规制时采取直接的权力手段外,大量地采用非权力手段,如指导、预测、规划、鼓励、契约等。而行政干预的实施主要是单一地使用强制手段,即根据行政法规的各种权力手段,如命令、禁止、许可、强制执行、处罚等。
最后,在操作方法上,经济干预对市场的调控是通过操作经济杠杆来实现的,而行政干预是依靠纯粹的国家强制力直接实现的。
四、经济干预与行政干预的利弊比较
在理清了这一关系之后,我们就可以对两者的利弊进行分析和比较了。我们还是回到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面对严重的雾霾天气影响,国家通过一系列手段以调控经济,从而达到治理雾霾的效果,这样的行为无可非议。但是,其所采用的手段却值得我们探讨。巴黎政府设置“公交系统免费”的政策,实际是通过利益诱导的方式,引导民众选择以公交代替私家车的做法,从而实现对经济的操纵。经济手段与调整结果之间形成了一种自然、和谐的因果关系,没有破坏市场秩序,充分尊重了市场规律。但是,“公交系统免费”的政策虽然尊重了市场,却因为其调控机制的缓慢性而无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收到成效。
“单双号限行”政策则是直接管理的行政手段,是利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行政干预。这种手段在本案例中,中国政府与巴黎政府都予以了采纳。它的好处是效率高、可控性强,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侵犯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因而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在经济法领域,行政干预固然必不可少,但决不能以此作为出发点,指导、调节整个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否则会违背经济规律、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在旧体制下,我们国家过分强调国家意志,忽视了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地位及物质利益,致使行政权力高度膨胀,而私主体则成为行政的附庸。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需要深刻吸取历史的教训,千万不要重蹈覆辙[4]。
综上所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各有利弊。优点是,前者侧重于保护市场机制,后者侧重于提高管理效率;缺点在于,前者见效缓慢,旷日持久,而后者则有可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基于中国现有国情下的选择
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直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开始逐步确立。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家正在努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基于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笔者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应以经济手段为主导方法,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进行调整和规制的一种行为,经济政策杠杆和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在国家干预中往往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中国经济正飞速发展,效率固然重要,所以不得不使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调控经济。但是,相比之下,经济手段却能通过调节经济杠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兼具科学性和安全性。在我国目前这种市场机制刚刚起步的阶段,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场机制,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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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薛妮.经济法调整方法研究[J].知识经济,2012,(21).
关键词:政府采购;双效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026-02
为强化社会的监督管理,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和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防止因在购买公共服务产品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有效的支出管理制度,在各国财政及整个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工具箱中最常用的工具之一,政府采购不仅可以提高财政支出效率,而且通过对采购品种、规模、供应商等因素的选择,能够有效实现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国内需求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民族经济,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是以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一方面,它是国家(政府)实现职能、运行行政权力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是用于调节经济,维护国民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手段。这就是政府采购所具有的“双效性”,这也是各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所要达到的预期。
一、政府采购是政府实现其职能、运行行政权力的需要
政府采购行为具有行政性和市场性。实施政府采购,并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更主要的是体现社会的公共要求,贯彻政府采购的政策意图,为实现诸多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服务。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应该与政府总体政策目标相一致,通过调节采购的数量和结构、调整采购对象等措施,实现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国内经济开放、保护民族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一系列的政策目标。
(一)政府消费行为的市场化有赖于建立起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各级、各类政府部门都直接经营或密切联系着一部分企业。诸如职工医院、招待所、机关印刷厂、汽车队甚至于副食品生产基地。政府部门的采购活动亦习惯于“自我配套”,倾向于由本系统的企业提供服务。这种作法有其便利之处,但其弊端亦显而易见:重复建设,人员、设施的闲置,服务态度与产品质量的拙劣,如此等等。这些弊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更显突出。
实行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政企分开。即政府不再经营企业,亦不再过多地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结果便是政府所需物资不能再以“自我配套”,“自产自销”的方式从后勤企业获取,取而代之的是,政府作为采购主体直接进入市场,通过平等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据市场经济的活动规则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经营者进行“博弈”,从而建立起政府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真正的商业关系,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
(二)财政状况的改善需要政府采购的有力配合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既要满足公共部门的资金需求,还要承担规模庞大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供求矛盾相当突出,但不可忽视的是不规范的财政支出制度所造成的巨大浪费。
通过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才能将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消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一是对财政资金的预算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每一年度的采购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以后不得随意地追加或者减少,这有利于对支出总量进行源头控制,硬化预算约束,从而解决突破项目预算的老问题。二是政府采购可以把采购范围设定为广阔的国内市场甚至国际市场,通过来自多方面的经营者自由而公平的竞争,使政府获得价廉物美的物资与服务,“少花钱多办事”,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虽然商品的市场价格是起伏不定的,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却是近似于市场价的。这是因为:政府采购规模庞大,采购行为具有连续性,供应商极其渴望进入并占领政府采购市场,其报价一般会低于市场价。政府可以利用这一点降低采购的成本,供应商也可实现“薄利多销”,只要供应商的产品品质优良,采购者不刻意压价,实现彼此的“双赢”。
(三)制度化的政府采购有助于廉政建设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于是一些不法供应商抓住传统政府采购公款消费和分散采购、“暗箱”操作的“特色”,大肆采用“回扣”、请客送礼、变相贿赂等手段,争抢主顾,损公肥私,不仅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更严重的是败坏了政府形象,进而危及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
政府的采购行为本身与腐败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不规范,不健全的采购形式无疑会给腐败的滋生营造温床。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凭借其规模化的采购而降低机构运作成本,而且可以通过法律的约束,防止和惩治腐败行为。一是公开招标。通过招投标法多年来的实践与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步入了一个法制化的轨道。借助这一成熟的采购形式,使政府采购活动得以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进行,让财政、审计、供应商、社会公众得以参与其中并实施监督,将有助于防止幕后交易、钱权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二是科学、公正的标的评估。对标的评估的标准进行量化和细化,对评估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认定等制度和程序的规范,使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标的评估就成了一个严谨、科学的环节,从而减少滋生腐败的机率。
二、政府采购是调节国民经济,维护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调节国民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等手段。政府采购作为财政分配领域的延伸,在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掌握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频率来实现的,通过弹性的政府采购计划,实现调节经济总量平衡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政策目标。
低碳经济的概念
低碳经济,是指以低污染和低能耗为基本特征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经济发展能够与生态环境相平衡,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等手段开发新能源、实现资源的高效可循环利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低碳经济有以下三个特性:第一,经济性。低碳经济追求的是以更加环保和高效的方式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是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治理环境问题。第二,创新性。低碳经济的发展依靠的是技术的创新,通过对能源利用技术等的革新,提高生产效能,从而实现绿色发展。第三,可持续性。低碳经济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可持续,既实现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又保障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
财政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步伐放缓,在“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如何降低资源能耗、治理环境污染又保障经济的长久健康发展、履行大国责任成为全球瞩目的问题。
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现实严峻。一方面,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困难重重。在“新常态”背景下,我国进一步强调经济结构的转型调整,但是,第二产业所占的比例依然很高,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虽快但贡献率仍有待进一步加強。另一方面,我国的能源结构调整进展缓慢。我国是以煤炭为能源结构主体的国家,且需求量巨大,而提高煤炭的利用率、降低其污染物排放的技术难度较大。同时,我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力等资源的利用和推广需要循序渐进,资金、技术、管理等配置很难一步到位。能源结构的调整从根本上讲,需要实现技术的创新。而技术的突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长期钻研,我国在技术创新的财政支持方面尚欠缺长期的投入机制。
财政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
环境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环境税制,对能源消耗所造成的负外部性成本缺乏补偿机制。现有的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虽然针对资源利用进行了一定的税收调节,但并未突出其补偿能源消耗造成的负外部性成本功能,且标准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其环保节能的作用较弱,利用税收手段进行有效调节的目的难以实现。相较而言,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体系较为完善,不仅能够利用税收收入补偿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也能够通过提高企业成本、利用税收调节和引导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利用新能源和节能技术进行生产。
财政支持投入不足且手段单一。一方面,通过我国公开的政府预算可以看到,财政支出用于资源和环境治理的金额较少,所占比例远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据测算,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资金缺口较大。另一方面,财政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手段单一。在目前我国采取的政策手段中,占最大比例的是财政支出和财政补贴手段,而其他财政税收形式利用的较少,如间接税收优惠、专项基金等手段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碳交易市场尚不成熟。我国虽然是世界上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最多的国家,且市场份额居全球首位,但是,由于缺乏交易系统等建设,我国长期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上一直都处于低端位置。2017年,我国全面启动碳交易市场,成为世界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但是,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尚不成熟,和发达国家相比,不仅起步较晚,且相关的金融体系建设较为落后,对碳金融的认识也不够深刻,交易平台尚不成熟,交易价格不合理。这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促进技术革新、发展低碳经济。此外,我国碳交易市场上的碳金融衍生品较为缺乏,金融体系发育不足,不利于多元化的投资。
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支持机制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的贷款等支持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绿色金融理念。金融机构需要建立间接融资等多方位的体系支持低碳企业开展研发创新,并加大支持力度,依靠金融创新服务于低碳产业和低碳技术。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追踪管理,从而保障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
财政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上文分析出的问题,本文对财政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四条政策建议:
建立和健全环境税收体系。在资源税改革和环保税推出的背景下,要加紧落实环境税收体系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通过提高企业税收成本的手段促进企业实现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转型,突出环境税种的环保节能的功能。同时,税收收入作为负外部性成本的补偿,应成立专项基金,用于环保技术的研发和生态恢复的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丰富支持手段。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政府预算中用于资源和环境治理的比例,并整合专项资金、完善资金管理配套措施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的支持力度。同时,要丰富利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并优化补贴等支持环节,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对于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也需要提供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以便于企业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提高生产质量和绿色研发。
完善碳交易市场,开发碳金融衍生品。一方面,我国需完善碳交易市场,在排放权交易中加强金融创新,并积极拓展绿色中间业务,开展风险投资基金等。另一方面,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开发各类碳金融衍生品,如碳基金、碳期权、碳期货、碳信托基金等,丰富投资渠道,并完善相关机制降低投资风险,推动市场发育。此外,对于低碳企业上市融资,要加强政策支持,设立绿色通道,促进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和绿色生产。
建立绿色金融理念,健全金融支持体系。金融机构应树立绿色金融的理念,积极建立银行绿色信贷、间接融资、信用担保融资、风险投资机制等支持体系,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完善环境评级标准和风险评估机制等,从而发挥金融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同时,要加强对贷款等资金的追踪管理和监督,并通过融资政策引导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从而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
一、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同时依法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被破坏为前提,以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为根本,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一层涵义是,经济法应当重视和强化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树立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权威。通过经济立法赋予政府相当的管理权限,并通过经济执法和司法活动切实保障和维护政府职权。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中,政府绝不是也不应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对政府素质及其干预、管理经济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有所作为。而作为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经济法,亦应对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职能行为予以调整和确认,通过经济立法,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具有国家意志性。具体说,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经济总供求的职权,授权政府运用财政、货币和收入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变动,实现总供求的平衡,以减轻市场机制内在产生的周期性波动;依法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通过差别性贷款利率、差别性税收与补贴等财税方面的措施,重点扶持某些产业,以促进整体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依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权,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依法赋予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和限制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诚然,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为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的目标,政府管理经济的职权亦应受到相应制约。即以法规制政府行为,使其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损害市场调节效率。这是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二层涵义。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在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当中明确下列目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不得损害市场调节整体的自然性,政府行为必须以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目的而不是相反,政府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应的程序,而不得越权行为或,尤其不得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攫取企业利益。
政府行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作为经济法。也仅限于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政府干预才给予确认和保护。亚洲“四小龙”经济的快速发展就是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适度有效调控的结果。总之,经济法中的政府管理行为优化原则既注重依法维护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和管理,又强调控制和制约政府管理行为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这两个方面彼此联系又相互制约,是有机统一整体。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是不适当的,也是有害的。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是以直接微观管理为特征的。实践证明。这种无所不包的直接微观管理体制只能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既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经济法理应重构政府行为模式,以法确认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方式,使企业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中彻底分离和解放出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为此,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应逐步减弱,与微观效益直接相关的政府管理行为应渐次放弃。政府的管理行为应重点指向宏观经济领域,如国民经济总供求的平衡、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收人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注重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行间接控制。政府可通过直接反映经济利益的财政、税率、利率、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市场为中介和纽带,实现对企业行为的间接调控。这种经济调控方式主要是诱导性的,即政府利用各市场主体的利益欲望和动机,在尊重市场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运用经济杠杆有意识地创设和改变各种利益关系,造成有利于或不利于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以此来激励各市场主体自觉依照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行事。在这种利益诱导机制中,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并不直接表现为对个别市场主体的指令,而是隐含于各种经济参数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之中,因而较之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更灵活、更富有效率。同时,政府还可以对那些大量发生的、稳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制定经济法规来进行规制,从而使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获得超经济的国家强制力的效力,使市场主体在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格局中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图。当然,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并不排除特定条件下运用行政手段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干预和调控。
(二)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本的、首要的。对于绝大多数经济关系而言,市场调节属第一次调节。只有对一些重大经济关系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其调节作用时,才应当启动政府干预手段,以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属二次调节。因此,经济法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干预经济的次序、范围和程度。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场合,就应交由市场调节,政府在这一领域只是配合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为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只有当市场机制不能带来效益或不能使效益最优时,才需要政府干预。而这一领域的政府干预也不是无所不包的。仍有干预程度和范围上的限制。市场失灵、缺损的程度和范围就决定着政府干预的程度和范围。一般来说,市场机制失效多涉及宏观经济领域,如经济运行总量和结构平衡、内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矛盾的解决场合,在此范围内,政府可以在市场机制之上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经济杠杆间接影响,市场信号,平衡供求关系:借助直接投资扩大公共产品供给;在发生市场失灵场合,通过行政管制抑制和排除企业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行为;在发生破坏资源和损害环境的场合,政府亦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规制。政府干预行为只有在上述范围内,才是合理、有效的,而一旦超越这一范围,就会落人无效的深渊,这时的政府干预和管理行为就是多余而有害的。对此,经济法除应对政府干预的次序、范围和程度予以明确界定外,还应该相应地对政府越权干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
【关键词】经济法 国家干预 市场调节干预失灵 法律规制
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的调节机制因自身缺陷不可靠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从宏观方面把握全局,促进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国家干预同属上层建筑,是一种实在法的行为规范,本质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一、关于国家干预
1.历史演变
现代意义的国家干预是随经济理念的演变产生的,大致经历了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理念阶段、自由主义、国家干预结合的经济理念阶段 。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干预经济的法律来保障资本原始积累,随后英国“反谷物法同盟”、“重农学派”提出了“经济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18世纪末,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得见的手”理论认为人是追求利益的利己经济人,通过竞争和价格来实现生产要素配置,国家是“守夜人”。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不断深化,冲突层出不穷,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基于市场机制的缺陷,提出市场经济需要“有形之手”如制定政策、法律来弥补不足。由此,全面干预经济理论被推上顶峰。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衰退、失业增多、通货膨胀严重,“经济滞胀期”来临,自由主义观念重新抬头,以供给学派、货币学派、新制度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成为主流经济思潮,主张国家干预也非万能,须注意两者的结合问题。
2.国家干预的含义
国家干预,是指由国家机构,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总体决策、调控和指导的各种活动,包括介入、调节、协调、调控等内容,结合了指令性和指导性的调整方法,以政府干预、间接干预为主,既有法律手段,又有行政手段。国家干预同样存在缺陷:缺位的干预不足、越位的干预过度。前者是指调控方法不适当,力度不足、手段较少造成的难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情况,常出现在经济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后者指干预的范围和手段超出了合理框架,抑制了市场机制运行,常出现在经济状况较为恶劣的情况下。国家干预要求“适度干预”,包括范围适度和手段适度,同时需要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社会再生产规律等共同作用。总之,我们在承认市场基础性作用缺陷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干预的问题做出调整,弥补并匡正干预失灵。
二、关于经济法
1.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
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诚然,市场功能优势显著,但同时又存在缺陷。
市场失灵就是缺陷的直接后果。自发性、短期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使优化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出现垄断等混乱现象,主要表现有: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和存在经济周期。治愈“失灵”需要完整可行的法律规制,经济法的产生及时适应了需要。
2.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经济法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形成完善的,其空前发展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界百家争鸣,主要观点有调节论、协调论、管理论以及国家干预论等,但均将经济法本质定位在国家对经济关系的干预上,并将平等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排除在外。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指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同于行政法的“国家本位”和民法的“个体本位”,以“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三、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法律形式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手段并不单一,我国综合运用了经济、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种方式。经济手段指由经济利益驱动实现,还未上升为法律规定的,以计划、税收、利率、汇率、工资、价格、补贴、经济惩罚等方式为代表的措施。行政手段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命令、指令、决定等直接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活动,但其使用易产生行政官员及行政机关随意行为的弊端。法律手段就是用法律来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济活动。经济法是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主要形式,它需要国家运用宏观和微观结合的干预手段来保障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全面均衡推动市场有效运行;它具有公私法混合的性质,平衡了市场利益结构,又借国家权力限制私权,达到最优化形式;它还可以规范政府的宏观和微观的活动。
2.经济法也是干预“国家干预”的法
国家干预克服了市场失灵的弊端,但它会产生无效干预,过度干预,除此外还有权力寻租、、政策滞后、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失灵现象。政府干预是国家干预的主要形式,政府自身是由作为人的成员组成,其机构及成员也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做出的决策可能有损公益,所以在经济法执行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同时,还要干预“国家干预”,这与许多学者所提出的经济立法“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相一致,所以经济法也是干预“国家干预”的法。
四、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法律规制
为克制国家干预过程中的缺陷,经济法应就干预的主体、范围、时间、地域以及手段和责任做出规定。首先,应遵循干预有据、干预有度以及干预有效的原则,以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准,坚持适度干预原则,将干预功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次,应对主体做出规定,以政府干预为主,但又不限于此,实践中基于政府工作的庞杂性与具体性,应明确各级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和范围。第三,明确范围和责任。对象上应注意时机和范围,不缺位也不越位,需要时才能“出手”。同时,要注重国家干预法律责任的规定,抑制国家越权、政府的现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并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系统相结合,构建适应现代市场机制的法律责任体系。第四,规范国家干预的手段方法。充分的运用立法手段,如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行为、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应用和保护进行规范,将多种手段完美结合。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国家干预联系密切,须注重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规制,有效结合“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功能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格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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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传领,金纯.试论政府干预及其法律规制.现代法学,2004,(12).
[3]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经济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的合理与有效配置通过政府制定的集中统一的计划,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决定了经济决策权的高度集中,因为资源的配置者是政府,全社会统一的计划只能由政府做出,而不是由千千万万个经济主体分头做出。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正是这样的,在经济管理上,政府不仅管宏观,而且管微观。在管理方式上主要不是经济手段,而是靠行政命令。实际上,把全国视同为一个大工厂,众多的企业不过是这个大工厂的车间。企业基本投人要素—人、财、物,企业的生产过程—供、产、销,以及产品的价格,都由政府决定,国有企业实行国有国营,政企职能不分。由于不承认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集中统一的计划,按照行政区划、行政层次,采用行政命令加以实施。结果,企业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品,丧失了活力。
通过计划配置资源,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有效,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完全准确的经济信息,没有这个前提,计划决策必然不符合客观实际而失误。第二,不同经济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企业、家庭和个人,在价值观或利益的完全一致,以保证计划决策的完全实现。这两个前提条件是不可能具备的,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信息舜息万变,错综复杂,靠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行政等级流动的纵向信息体系,不可能使经济信息的传递与反馈迅速而淮确。不同经济主体在利益上是多元的,具有不同的价值观或经济利益。因而集中统一的计划目标不可能完全实现,用集中统一的计划配置资源,也就不可能达到合理和有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配置通过市场供求与价格的波动,资源配置者不是政府,而是市场上一个个经济主体。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经济决策必然是分散的,资源配置决策由成千上万个企业和家庭个人分头做出。由于市场配置资源固有的缺陷和失灵,政府的职能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失灵,从宏观上对经济调控。由于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化,政府主要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加以实施,以实现资源合理与有效配置。因此,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与方式。
要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首先要研究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政府瞥理经济的职能在于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和不足,凡是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政府干预,凡是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正是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地方。
市场经济已实行过数百年。历史实践证明,市场配置资源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缺陷,也有失灵的时候。
第一,基于市场调节是由各个经济主体根据市场信号进行的事后调节,因此,它不能确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也不能避免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波动,达到经济的均衡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伴随资源的浪费,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顶定的目标,稳定协调地增长。
第二,市场调节不能解决某些宏观经济变量的确定和控制,如国家预算的收支总量、信贷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等等,而这些宏观经济变量的调控,对经济稳定增长具有决定意义。
第三,市场调节不能解决收入分配的公平。在公平与效率的选择中,市场调节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收人分配的公平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第四,市场竟争有产生垄断的趋势,而垄断使价格在反映资源的相对稀缺上失真,从而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
第五,市场调节不能有效提供社会必需的公共产品和劳务,也不能解决诸如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等问题。
上述种种问题均是市场配置资源所不能解决的向题,也正是需要政府加以干预和宏观调控的地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
统筹规划、掌握政策,就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政策,制定资源开发、技术进步和智力开发等方案,部署公共和基础设施、以及短缺产业的发展。
信息引导和组织协调,就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引导资源配置,通过组织协调,协调地区、部门、行业与企业间的经济关系,搞好宏观经济的综合平衡,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经济稳定协调的发展。
提供服务,就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多方面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坏境。
检查监督,就是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照章纳税、交费,保证固有资产的完整和增殖,维护企业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的自,反对垄断,保护公平竞争。
转变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削弱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既有不该管而管,不该严而严,微观管得过多过死的一面,也有该管而役有管,不该宽而宽,宏观没有管好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既有应当削弱的一面,也有应当加强的一面,以实现宏观管住管好,微观放开搞活的要求。
我国经济体制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这种体制背景下,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切实做到政企分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资源配置者的企业,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企业的基本投人要素和企业的再生产过程和生产经营决策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改革以来,企业自已有所扩大,但企业还远远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企业千预过多,国家法规已确定的企业权利往往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截留。要转变政府的职能,必须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凡是国家法令规定属于企业的职权,各级政府均不应干预,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转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给予企业的各项权利。
第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内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只有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和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各种市场信号才有可能成为反映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指示器,政府才有可能通过市场,运用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市场体系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完善的市场机制也远远没有形成。要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就必须运用政府的力量,加快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发育,建立各种市场法规,限制垄断,保护公平竞争,使市场有序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