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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暂行规定》的标题
首先,《暂行规定》标题概念不明确。其标题由于出现了“档案执法”、“档案执法监督”等相对独立和常用的概念,似乎看不清楚是对“档案执法” 还是对“档案执法监督”做出的规定。档案执法即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是两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工作,也是各类行政执法工作中常用的规范用语。“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如果指的是对档案执法的监督检查,那么《暂行规定》的题目则表述不准确,应该修改为《档案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如果指的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两项内容,其题目的表述则不规范,因为无论从行政执法理论还是从法制工作实践角度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都不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两个概念的合称或简称。由此可见,《暂行规定》的题目本身就存在着概念不清和不规范的问题。
其次,《暂行规定》对“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解释没有依据。《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从这一解释来看,“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既包括“监督检查”,也包括“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而实际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只能是“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而不可以包括“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国家档案局的第三项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据此可以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同一项职责中两个有着紧密联系和明显区别的工作方面,它们是不能互相取代、互相包含的。所以说,《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解释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准确的。
最后,《暂行规定》的题目已经“名不符实”。在《暂行规定》的全部条款中,不仅有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还有行政执法监督、查处案件的程序、管辖以及机构设置、表扬奖励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几乎涉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这种情况表明,即便是《暂行规定》的题目没有概念不清等问题,也存在着“名不符实”或文不切题的情况。
综上所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应修改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暂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暂行规定》的全篇内容做相应调整和修正。
二、修改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目的的表述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这是《暂行规定》第一条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目的的表述。由于这一表述使用了“行政监督”,从而使其目的与全篇内容产生了矛盾。因为在《暂行规定》的全部内容中,属于“行政监督”范围的只有少数条款。
“行政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专职行政监督机关对有权管辖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第143页)。应该说“行政监督”职能的主要特点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的监督。可是,《暂行规定》中大部分条款的内容都是对外部的,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档案工作实施的所谓“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暂行规定》的内容与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制定《暂行规定》目的应修改为: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规范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三、修改关于制发《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规定
多年来,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样,领取和使用的都是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法制工作实践已经说明,《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关于“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和“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的规定已经没有必要,且《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证件名称也不合规范。
笔者认为,应将《暂行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人员应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四、修改关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性质的表述
《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关于“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的表述不严谨,易产生歧义。
根据《宪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是贯彻和执行档案法规的行政机关,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其关键词是“执行”,而不应是“监督”。用“监督”与“贯彻” 并列表述是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笔者认为,应将《暂行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和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
五、修改关于档案法制工作机构职责的内容
《暂行规定》第五条,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几乎全部纳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改称法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规定,是不规范的。
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规范执法,加强对各类档案行政执法的检查与监督,充分重视对各类档案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由此我们至少可知两点:其一,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是法制工作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责;其二,做好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不是也不应该是个别工作机构去完成的,而是由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共同去完成的。一般情况下,前者的工作侧重点是对各类档案行政执法的检查与监督;后者的工作侧重点是开展相关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可见,《暂行规定》把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几乎全部纳入法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规定是不正确的,客观上还会误导人们的思想和工作。
长期以来,部分同志存在“档案执法工作是法制机构的事情,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就是专门执法”的思想。所以,一些地方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往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一个法制工作机构在运作,“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实行分离,不同程度影响了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受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误导。笔者认为,修改《暂行规定》第五条,规范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有利于正确引导和统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有利于理顺守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六、修改与《档案法》不相一致的条款
《暂行规定》第十条将10种行为一律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仅将其列入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范围的表述,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应该予以修正。
如:对于“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和 “在保管或利用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暂行规定》第十条不论情节轻重,将上述行为仅列入“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范围,这是不符合《档案法》规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中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七、修改与《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不相一致的内容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方式、步骤、顺序和时效的规定,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从程序内容的角度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说明理由程序违法
在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中,说明理由是一项基本要求。对执法相对人而言,它可以增强执法相对人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的信服程度,避免对立情绪,有利于事后执行。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它意味着其在行使权力、做出决定的过程中,必须排斥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才经得起公开推敲,具有说服力和合理性。
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说明理南时应当注意四点要求: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对执法相对人的权利限制或不利的决定时,必须说明理由,如果行政决定有利于执法相对人,则可不予说明;二是说明理由的核心内容应是做出档案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具体依据和目的;三是说明理由的文字表述要简洁、清楚,不能含糊或相互矛盾,被说明的理由必须充分、具体;四是说明理由必须用明文方式和书面方式。说明理由的时间必须在执法决定做出之前或事中。
执法过程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违反了上述说明理由的具体要求,则构成了说明理由的程序违法。
听取陈述及申辩程序违法
私权神圣观认为私人的权利是最神圣的,不受任何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和剥夺,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限制执法相对人私人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非常慎重,必须为执法相对人提供陈述及申辩机会,并对其陈述和申辩予以尊重,合理的要予以采纳,否则就构成了听取陈述及申辩程序违法,这一点在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中尤其值得注意。《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实践中,有些执法相对人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持事实、法律根据不当。或者认为虽然处罚本身并无瑕疵,但对处罚实施的时间、地点、方法有所建议和要求。无论何种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认真听取并充分考虑执法相对人意见,并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信息公开程序违法
早在1966年,美国就通过《信息自由法》,建立了行政程序上的信息公开制度。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民主参与、阳光政府、透明行政等全新行政理念正在树立,信息公开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切实体现了这一要求。
档案执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属于社会共有,应向社会成员公开。其内容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身份、办公地点、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送达方式、违法责任追究形式、相关政策声明和法律解释,以及对公众有影响的行政人员手册和其裁决案件的最终意见等。信息公开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关资料,赋予执法相对人广泛的知情权。如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了这些程序要求,妨碍公民知政、参政、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构成了信息公开的程序违法。
回避程序违法
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派生出一条重要规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力,如果执法人员与所办理的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难以消除执法相对人及一般公众对该执法人员的怀疑,不仅影响调查取证和法律事实认定的权威,还将影响到档案法律法规的尊严和公信力。
如果违反以下规定,就构成回避程序的违法:一是哪些人要回避,主要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审查、裁决和执行的公务人员,如果涉及听证,听证主持人也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回避;二是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档案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有亲戚、朋友、师生关系,或曾为该相对人的证人或鉴定人,可能影响执法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况下要回避;三是回避的申请可以由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自行提起,也可以由执法相对人提起,回避申请一旦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回避作为档案执法程序的事前监督措施,避免了执法人员在金钱、爱憎等可能为个人偏见所左右的利害关系中做出不公正的处理或决定,维护了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时效程序违法
一、违法现象和行为,不容忽视。
随着《档案法》的颁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理所当然地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正言顺地成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十多年来,经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可睹。但客观地讲,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预期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违法现象和行为。突出表现在:一是档案工作的一些设施设备到位率差,不少单位包括一些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没有及时建立综合档案室,各种门类、载体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分散保存的现象尤为突出。二是材料收集不全现象严重,很多基本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散存在部门或者个人据为己有的现象司空见惯。三是一些单位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和基本的防护设施欠缺,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四是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很多重大工程档案工作根本没有经过当地档案部门的验收。五是不按期甚至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等,很多单位都以查找不便或者保密的理由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剖析原因和根源,发人深思。
上述违法现象与行为的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整个社会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更有档案部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执法社会氛围。虽然《档案法》颁布实施已经整整22年了,但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大多数领导所谓的重视也多半停留在口头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不少地方和单位的档案工作只是凭经验、凭习惯开展,很多人员都不愿从事档案工作,抱着无可奈何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大有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能,也未能得到真正履行。社会上的老百姓不知道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比比皆是,更莫说知道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违法了。甚至有一次,笔者竟然在网上看到有网友称:“档案部门已经撤销,已经私有化……”这真让人啼笑皆非。
(二)档案部门自身建设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一是档案部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少档案部门认为,只要档案不丢失、不毁损就不存在执法问题,至于不归档、不集中保管、设施设备欠缺、不按时移交等只是小问题,上升不到档案行政执法的高度。二是档案部门执法的刚性不够。档案行政执法停留在口头上的多,停留在一般的监督检查上的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的多,遇到问题就是跟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希望引起重视,如此而已,这就造成档案行政执法乏力,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裁。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有些同志甚至戏称档案行政执法为“柔情执法”。三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中目前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法律知识欠缺、能力不强的现象。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必然带来执法能力方面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依法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等。
(三)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造成了档案行政执法难。面对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与行为,即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其职责,努力加大执法力度,但是相比较其他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难度较大,其成效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多数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而行政相对人多是普通的企事业单位甚至老百姓个人。而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恰恰相反,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强势部门或单位,其执法面对的主要是一些强势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这里的许多单位无论从地位还是权势,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及的。在这些部门、单位面前,倒显得档案局这个行政执法主体是弱势部门了。一旦有权有势的部门、单位出现档案违法行为,你如何进行执法?许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就畏缩不前了。
(四)档案法律法规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有限,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足够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对于档案违法现象与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责令违法单位限期整改,下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二是通报批评。三是行政处罚。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是其中威慑力最大的执法措施。根据《档案法》的赋予,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施行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等四项。但是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是在档案已经遭受损失之后的补救措施,实际发生率不高,而且责令赔偿损失的“损失”如何计算很难操作,所以一般并未采用。警告、罚款是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但按照有关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行使都是“建议处分权”,而没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因此,行政处罚由于其适用面过窄或过小,实际工作中极少真正运用,以致形同虚设,这就使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难有作为,档案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作为行政执法机关 的权威自然就无法树立起来。
(五)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开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法》确定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通过法律的授权,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获得了主要的档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档案违法行为均由档案部门管辖并实施处罚。由于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相关的财政、建设、统计、文物等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的授权,各自获得了本系统有关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虽然这种档案行政处罚权是局部的,被严格限于本系统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造成执法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影响到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
三、改进工作和方法,刻不容缓。
(一)规范立法,积极探索有利于档案工作依法行政的档案管理体制。加快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多头执法的管理体制,明确凡是档案工作必须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凡是属于国家所有档案都应该纳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下的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进行保管和利用,确立档案部门作为档案信息工作独一无二的形象和地位,真正体现档案馆作为集中保管档案中心、集中利用中心、信息化利用中心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职能和作用。欣喜的是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在探索与创新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走出了路子,如广东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实现了城建档案馆并入档案局,安徽省更是全面改革了国家档案管理利用模式等,探索出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新路子。这种改革,一是有利于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消除在旧体制下不可避免的部分职能交叉、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等现象,也符合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二是有利于树立档案部门的在档案工作上的权威形象与地位。三是有利于专业档案工作如城建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扩大权力,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我国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以《档案法》为核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在内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该体系在强制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特别是涉及法律责任的许多条款内容显然刚性不足。行政处罚权是法律法规授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把尚方宝剑,而行政处罚范围的宽窄和权力大小则决定了这把尚方宝剑的锋利程度。《档案法》规定的罚款显然范围过窄、过小。比如:对于普遍存在同时危害很大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的拒绝归档、拒绝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拒绝档案安全保管等违法行为,根据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几乎没有强制力的“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而无法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按现行规定,档案行政制裁的重点是在档案进馆后的违法行为,而对于进馆前的违法行为只能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为档案进馆前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档案违法行为更为普遍,进馆之后倒相对安全了,这多少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扩大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权,对那些普遍存在的档案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
(三)规范执法,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把过去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梳理,提出了科学的应对措施,统一执法内容和要求,从而深化和扩展执法工作内涵。一是严格执行办案程序,特别对一些时间概念更要从严掌握。比如检查结果的告知时间和复查时间问题、下达处罚决定告知书及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衔接问题等。二是规范执法细节,比如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现场检查记录应把握的要点及顺序统一格式,对调查记录应具备的要素进行了整理和统一,防止出现调查记录发生偏颇而造成失误。三是在调查过程中,强调规范用语、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把行风建设要求贯彻始终,把执法办案过程扩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较好地塑造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四是执法活动中,积极贯彻执法与教育、宣传、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把档案执法现场变为宣传阵地、业务培训课堂。
(四)提高素质,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必须坚持以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思想,以科学知识提高能力,以工作任务带领队伍,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培养、锻炼队伍;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主体自身素质的培养,强化法治意识,强化职业道德,从依法行政主体的录用、培训、行为规范,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等各个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高素质的档案行政执法干部队伍。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衡量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要强化职业道德,就是提高依法行政主体的道德水准。依法行政主体的地位、职责,决定了其应具备的道德水准不同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准,所以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不断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及文明执法、公平公正的理念等。
一、水政执法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案卷收集不齐全,归档不及时
水政执法案卷不但有一般文书档案的性能,同时具有法律文书的法律凭证性能,所以其齐全完整尤为重要。在目前的管理过程中,水政执法档案存在管理分散、缺失不全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一是我市水政执法队伍的横向指导、纵向监管的职责不清,市水政监察综合执法支队与其它水利业务部门、科室管理、执法有交叉。各水利业务部门有的自行处理、自行立卷归档;有的直接融合到了业务工作中,没有形成专门的水政执法档案。二是秦皇岛市市级水政执法队伍与各区、县的水政执法队伍的纵向监管职责不明确,造成区、县执法队伍各自处罚、各自管理立卷。同时处罚完毕后不能及时主动向市水政执法支队档案室移交,造成水政执法案卷在各业务科室和区、县均有散落,对集中保管、提供利用造成困难。
2、卷内文件排列不规范,材料有缺失
秦皇岛市的水政执法案卷目前案卷状况是有单独排列的、有按文书档案属性排列的、也有单独排列与文书档案属性相结合排列的;同时存在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与依据材料不分先后,随意穿插排列的;有的案卷还存在材料不齐、证据材料缺失等问题,这些造成收集上来的案卷有很多各不相同,为今后的查找利用造成隐患。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水政执法档案保管分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没有针对水政执法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水政执法档案证据资料缺失造成的危害已逐渐显现。去年的一起水政处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海港区水政监察支队的水土保持处罚款项不服,向法院提讼。在应诉过程中,水政执法部门在水政执法案卷中查找不到该地方被建成建筑物前植被状况原貌照片,只有文字记录,很难有说服力,(因为处罚力度是根据原地点原水土损失程度决定的)。由于卷内缺少损害前水政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使水政部门的应诉工作产生了极大难度。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档案意识不强,只注重水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和结果,而没有档案积累意识。
3、卷内文件填写问题突出
在对收集上来的水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执法文书字迹潦草,用圆珠笔书写;有的有随意涂改的现象;有的案卷送达回证中没有当事人的签字;个别案卷承办人及领导审批签字是机打的;询问笔录中没有注明“记录属实”字样;有的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有的案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被告人签字时间早于发案时间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水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过硬,档案知识缺乏造成的。因为水政执法案卷的法律文书凭证的特性,很多材料不能随便补充、修改,这样对案卷质量造成了很大影响。
二、加强水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促进水政执法档案统一、系统管理
在目前存在的水政执法档案管理问题中,重要的源头因素就是由于水政执法机构的管理机制不顺畅,造成移交、归档混乱。由于市、区、县水政执法机构之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纵向职权划分不清,造成水政执法档案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同时很多保管单位不能对相关的执法档案内容进行及时补充,使水政执法档案依据性缺乏。所以建立顺畅、清晰、明确的水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不仅是水政执法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水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2、建立水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促进水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
制定水政执法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是做好水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是规范管理者行为的主要手段。在我市现有水政档案存在的问题中,我们看到卷内文件目录与卷内文书名称不一致、文书装订不整齐,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问题屡屡出现。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水政档案管理制度”来制约立卷归档工作,而是由基层档案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一般文书档案的知识来管理而造成的。要想使水政执法档案更好地服务于水政执法工作,必须健全机制,全市水务系统实施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样本,按照统一的“水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搜集、整理、归档、立卷,遵循一致的案卷样式、装订格式、排列顺序。
3、全面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档案意识
加强水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不但是水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也是水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不熟悉水行政处罚的业务知识,是造成水行政处罚案卷上述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因。如案卷中有被处罚文书与缴款文书主体不一致现象;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不同的法律文书中对违法事实的基本要素记述不一致;询问笔录中缺少“以上情况属实”“和我说的一样”的意思表示;授权委托书制度不规范;时间倒置,处罚决定书日期和水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日期不一致等。同时,个别执法人员档案意识缺乏,只重实体,认为只要把违法事实查清了,追究了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就行了,不注重问题材料的形成和积累。水政执法档案记录了水政执法人员依法管水的具体过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因此,执法人员必须增强档案管理意识,认真学习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业务知识,自觉遵守,身体力行。
4、加强水政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首先,要选择政治素质较好,熟悉档案管理工作,懂得水政法律法规,热心于水政执法工作和责任心较强的执法人员担任水政执法档案的管理人员。同时,要加强学习培训。水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档案管理技术的新发展,都对水政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既要掌握水政法律法规、水政执法程序和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又要学会档案的实际操作技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同时还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适应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需要,随时注重自己整体素质的完善提高,这样才能适应新时期水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
根据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认真总结近几年局推进依法行政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今后五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法治建设。
二、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业绩档案
参照区依法行政“1家1档”工作机制,结合局工作实际,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行政执法业绩档案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一人一档、档随人走,评查案件、如实记载,定期考核、确定档次”的方法,为每位执法人员建档。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情况,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情况,案卷评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情况,网络、媒体曝光和等渠道投诉控告经调查属实的情况。
三、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参照《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充分结合局行政执法工作特点,根据行政执法人员业绩档案,进行评先评优,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激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继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对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权责一致、客观公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重大决策评估评价制度
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要及时通过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报送备案,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同时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也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审查。
七、保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正常进行
认真贯彻执行《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进行行政权力的动态调整,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为社会公众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创造条件。
八、认真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明确案卷评查工作的内容、步骤,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种类,分别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评查标准和评分细则,对行政执法案件文书案卷进行整理归档评查,推动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完成局行政执法证件网上申报换发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化动态监管。探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针,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推广优秀典型,督促改进执法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执政能力,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建设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评查对象
委系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评查范围和标准
案卷评查的范围:委系统各执法处室和单位自*年1月以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并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
案卷评查的标准:依据《*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哈建发〔*〕206号)文件确定的标准进行案卷评查。
三、组织机构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委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执法处室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四、评查方式
本次案卷评查活动按照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评、查并举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处室和单位自查、组织各执法单位联评、互评和委政策法规处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评查步骤
案卷评查工作从*年5月上旬开始,到*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5月4日至6月10日)
各执法处室、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自行制作并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表》,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委政策法规处。自查报告要真实、客观地对本处室和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总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举行听证案件数,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数(附行政执法文书文号)以及本处室和单位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作出说明。
(二)评查阶段(6月10日至11月30日)
各执法处室和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委政策法规处将组织由各执法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委系统执法处室和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联评和互评,对随机抽取的案卷进行评查,记录存在问题,进行评议打分,并逐卷作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的评价。检查结束后,委政策法规处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不达标案卷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面对面点评,并制发《行政执法案卷点评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
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各执法处室和单位要召开案卷评查工作会议,组织展评优秀的行政执法案卷,介绍和交流经验,印发案卷评查通报。委将对全委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际步骤,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的重要举措,各执法处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规范执法案卷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手段,认真自查,精心准备,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一、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
以行政权作用于法律规范的方向不同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具体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处罚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制定关于做好“三农”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管理对象做出的、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或措施的行政行为,如某省档案局对携带档案出境的审批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可诉的。
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主动做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安全督察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许可行为。
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项时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受到法律规范的拘束程度很高,自由行使权力的空间很小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和的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指相关法律规范仅仅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赋予行政主体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如栏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罚的行为。二者之间并无截然分明的界限,都要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拘束,只是拘束程度不同而已。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业务指导
1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沿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档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档案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档案业务指导来实现的。不可否认,指令性的业务指导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那时,虽然称之为“业务指导”,但这种“指导”带有指令性,这种指令性具有行政强制性,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档案工作和业务建设主要是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业务指导强制执行的。这并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独有的特征,而是计划经济时代,一切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渐渐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对于这种变化,应该说档案部门还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的初期,就制定颁布了《档案法》,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转变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由业务指导一个部门分为业务指导和法规两个部门。但是,受传统思维和习惯的影响,这种转变基本上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档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凡是超过法律规定的档案行政权力和档案行政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因此,正确理解和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职能尤为重要。对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档案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对这些职能可归纳为两种行政行为: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对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里的“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来说,“监督”指的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指导”指的是档案行政指导,而不是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档案法规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职能,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这里的“监督”,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的一种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能。这种职能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它的实施是多样的,常用的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等,其中,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最重要的档案行政行为之一。但它不属于行政执法,而属于行政监督。这里的“指导”则仍是行政指导,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档案法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下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能。
档案法规还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些具体的行政职能,如,对出卖、转让、赠送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等,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行政职能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3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是有限的,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是有边界的,超出这个范围就有违法之嫌。档案行政管理的档案法定范围就是《档案法》中规定的档案范围,《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档案范围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档案法定定义,不同于档案的学理定义,它比档案的学理定义的范围要小。二是如何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范围。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那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具有规章性质的办法与标准,明确这类档案的具体范围。如,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及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国家档案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的确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具体划定本地区非国有档案的范围。如,《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等。
由于档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围只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才是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围。这个范围说明不是所有的产生档案的领域和这些领域产生的所有档案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使职能的前提,这个前提必须清楚。对超出这个范围而行使的档案行政行为要慎重,否则,就有违法之嫌。
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辨析
4.1档案业务指导职能辨析。档案业务指导职能是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业务指导管理模式的产物,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档案依法行政职能。计划经济时代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已经寿终正寝,尤其是在档案法规已经明确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就不再是合法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如果还要坚持行使这种职能,就有违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基本上包含了档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职能,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和执法等职能。依法行政下的档案业务指导实际是行政指导,其内涵缩小职能弱化,档案行政指导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指导主要是业务上的辅导、咨询和政策的阐释,对被指导单位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被指导单位没有义务必须服从档案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表现出来的更多是服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指令性的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依然盛行,尤其是对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执法的含义的理解上。档案业务指导依旧是指令性业务指导的含义,要说有变化只是把执法的内容分了出来,而执法却被理解为单纯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错误的观念与认识。有档案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平行说、[2]档案执法是业务指导保障说、[3]档案业务指导是档案执法基础说,[4]硬是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业务指导这两个不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问题、不是同一性质的管理模式问题拉到一起。在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业务指导保障的思想驱使下,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沦为保障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实施的辅助手段,使档案行政执法失去了本来面貌,失去了应有的职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从《档案法》颁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实行行政职能的转变。
4.2档案行政执法职能辨析。转变职能,就是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要转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学的说法,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行政执法,就是档案行政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执行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权利、加重义务的行政处理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强制性行政行为。而档案界一般认为的档案行政执法,则仅指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此认识显然有误。 档案行政指导必须坚持合法、准确的原则,不能把档案行政指导变成档案行政误导,档案行政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产生档案行政误导,造成行政相对人受损害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档案行政管理监督与指导职能的辨析。《档案法》中规定的“监督”和“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职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属于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做不做的问题,解决这些机构必须依法建立档案工作、归档保存应当保存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等,解决“面”上档案工作最基本的问题,是最低要求。档案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主要是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会不会做、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对于会不会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提供多种档案管理方法供其选择而不能强制实行。档案行业标准基本上都是推荐性标准,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就是推荐性标准。对于做得好不好的问题,实际是解决“点”上的问题,通过如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办法来实现,起示范引导作用,是最高的发展方向。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强制实行。
4.4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现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职能转变,也没有厘清职能,造成履行职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现象。表现为:其一,对于民生、专门、民营企业、农村等档案工作,一方面,在档案业务指导管理模式下,对做好这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对这些档案工作,国家、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颁布了大量的法律、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据对《法律图书馆》(law-lib.com/)的不完全统计,从《档案法》颁布至今,国家档案局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6部,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合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专门档案范畴的。这些法律法规既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监管的内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通过自己或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的方式来督促做好这些档案工作,但是,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其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本应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这种行政执法检查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并促进其依法行政的实施。但是,这方面也几乎是空白。其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职责。但是,这方面的档案行政执法还几乎是空白。如果说,“局馆合一”的体制是造成对同级档案馆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对下级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空白就没有理由了。面对如此多的空白,颇值得深思。
5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划分的思考
要实现依法行政职能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调整、厘清、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职能上。
5.1在现有的机构内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能重新划分职责。现在,大部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内设有业务指导和法规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最好改变名称,可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或档案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职责,主要行使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法规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负责制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2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环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增设档案执法处(科、股),或者统称“档案执法队”,专门履行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其中,对查处违法案件没有决定处置权。法规处(科、股)则主要履行档案行政监督、审批档案执法队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制定业务标准等职责,履行对同级档案馆和下级档案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和行政监督等职责。“档案管理指导处(科、股)”履行档案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
5.3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划分。由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比较少,大部分未设法规部门,面对这种情况,也只有“一套人马”行使不同性质的全部行政职能。当然,业务指导股应改名为“监督指导股”,但需要清楚地分清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职能,在一次实施行政行为时,不能实施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也即在实施档案行政指导时不能同时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等。否则,就有“钓鱼执法”之嫌。这只是权宜之计,长远办法,只要条件成熟,应将强制性的行政职能与非强制性的行政职能分开。
注:本文为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档案法立法思想与立法原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7BTQ027
参考文献:
[1]郭树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
[2]艾鸿举.强化档案执法监督 完善档案业务指导[J].辽宁档案,1993(11).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意见》下发后,局领导非常重视,召开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门会议,结合本局实际,布置落实《纲要》精神,并成立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制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积极组织对《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作为政府的业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更应深入学习贯彻《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指导工作实践。为此,我局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局领导带头学习宪法、行政法规和本部门法律法规,并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的学法活动;与普法工作相结合,制订学习与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通过学习和考核,把思想逐步统一到《纲要》精神上来,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三、分解任务,责任落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我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根据各部门职责,将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分解,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使用,行政经费和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2、深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事务的行政许可依据、项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登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投拆举报、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档案的管理,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规费征收的档案、卷宗做到科学规范、及时归档;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我局现有环保监察员31人,专职执法人员17人,全部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了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持证执法,文明执法,程序规范,依法行政,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树立了环保行业良好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