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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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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1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低碳经济;政府

中图分类号:F12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150-02

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担忧。近二十年来,各国政府就减少环境污染、遏制气候变暖等问题不断进行谈判、磋商;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又把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作为实现经济复苏的重要支点和推进能源创新、抢占经济制高点的国家战略。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背景

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低碳经济”提出的背景,首先,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其次,过多过滥、粗放式地使用资源,单位能耗与单位资源耗量过高,资源枯竭进一步加深。再次,发达国家迈过了以使用高碳能源为主要动力的发展阶段。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二、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

发展低碳经济是全球性的共识与探索。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能源安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途径,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正式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40%,该“路线图”对全球迈向低碳经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世界环境日”( 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对进一步促进世界各国向低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2009年12月7日的哥本哈根峰会意在制定新的全球行动协议,应对气候变化。

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承诺期碳减排的刚性约束目标,发达国家加快了对低碳经济的前景规划和发展速度。2007年,欧盟首脑会议提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1990年水平减少20%~30%;英国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立法――气候变化草案》;日本2008年颁布了《构建低碳社会的12方略》。美国奥巴马政府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道路,希望通过发展新能源技术和建立碳交易市场,力图打造低碳技术的竞争优势。

随着发达国家向低碳经济转变进程的推进,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参与全球气候保护,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的重要性。2008年9月举行的首届非洲碳论坛,举办了碳投资交易会和加强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会议,力图为非洲国家寻找更多机会争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国2007年6月正式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今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确定,政府职能指导下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凸现了今后环保工作的积极意义与重大责任。

三、低碳经济下的政府环保策略

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它意味着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技术的革新,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

1.建立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体系。(1)制定和实行低碳产品优先采购政策。(2)制定和实行低碳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加大财税对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的支持。(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等实施,着手制定气候变化法、工业节能条例等。

作为环保部门,在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要制定一系列以减排为核心的的节能、循环利用及环保政策,如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和完善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绿色信贷、环境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试点工作,做好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并探索开展低碳产品认证。

2.以节能减排为抓手,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1)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产业。一是采取严格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二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生产服务业、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全面提升传统服务业,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的总量。三是优化工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两高两低”产业;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向产业链高端集聚;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降低GDP的碳强度。四是优化产业层次,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推进建设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彻底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2)着力抓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做好钢铁、石油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等工程。切实落实好工程、结构、管理三大减排措施,不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钢铁、石化、电力等行业烟气脱硫工程建设。(3)加强环保执法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完善、强化节能减排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构建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推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突出节能减排指标的刚性约束力,建立问责制度,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4)以低碳经济的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作为标准,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要求作为考核的原则,对现有的企业、新生企业在生产等环节,按照绿色技改的要求推出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推行绿色技改。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的成本,促进绿色消费,最终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

3.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科学、战略与政策的研究;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建立节能、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自然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加快对燃煤高效发电技术、CO2捕获与封存,高性能电力存储,氢的生成、运输和存储等技术研发,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低碳经济下资源再生体系。突出抓好资源综合利用,按照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利用模式,大力推广清洁生产;积极创建一批融生态产业链设计、资源循环利用为一体的低碳经济园区,合理规划园区企业结构,将原料生产企业和初级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生产企业有机组合、相对集聚;推进物质和能源流动转换,拓展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空间。

建立社会废弃资源的回收体系,采取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废旧资源的多回收利用与再制造,少填埋少焚烧,解决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从而推进城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5.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构建低碳能源供应体系。加大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依靠技术进步不断降低利用成本,切实解决新能源发电上网难题;加快研发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第四代核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多途径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其在能源中的比例,使之成为满足未来能源需求的重要补充,成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发展户用沼气,生产生物质原料,为大中型生物质发电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燃料保障。推进利用秸秆等物料发展乙醇制造工业,在解决春、秋两季秸秆焚烧环境污染的同时,为汽车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打开绿色通道。

6.用低碳环保理念规划和建设城市。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和生态环保规划;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率,增加碳汇,为推动低碳重建提供环境承载;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大力推动绿色交通、建筑节能等,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最低的生态成本、最小的资源代价科学重建、科学发展。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江苏省政府已出台政策要求十二层以下新建住宅强制安装太阳能,到2010年,新建住宅要全部达到50%的建筑节能标准,诸如这些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的政策值得推广。

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研发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柴油、氢燃料等清洁能源,减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压力。提高燃气普及率,加快实现公交车的燃气化;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为机动车环保准入、环保管理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2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一、2005年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认识到位,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局党组一班人深刻认识到: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部门担负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保持并发展全县的生态环境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监测站、监理站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对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使人人有担子、有压力,为公平、公正、准确执法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实行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近年来,全面开展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该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县乡(镇)环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行政行为合法化;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和法律培训;建立并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环保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等。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了各类执法文书和执法档案,对环境管理、行政处罚、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查处等方面的法律文书进行改进,对各类文件、材料和文书进行系统整理、建档,努力做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为环保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通过规范化建设,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量罚适当,避免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连续三年开展了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规定了查处的重点方面和重点问题,明确了工作步骤和措施。行动采取暗查、夜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我局先后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快进行了集中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仅今年,此项行动对全县所有企业进行了一次梳理式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人次,检查企事业企业单位家,查处家单位,其中责令限期治理企业家,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企业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交办的件起。

二、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

1、执法环境不宽松。少数领导和企业法人仍然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从而增加了环保工作的难度。

2、环保经费严重不足。环保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难以保证,所欠外债偿还困难,机关运转仍然困难。

3、环保基础建设不够,特别是环境监测、监察设备缺乏,难以开展正常的常规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应急事故处理更是困难。

4、少数单位不认真执行环保政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不执行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排污收费制度。

5、环保部门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决策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边学法,边实践、考核、边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以环境监察为中心环节,理顺、规范局机关与基层环保执法的程序和责任。三是加强指导。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3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31-02

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繁荣,由之而生的环境问题也逐渐的显现。当前社会生活中诸多环境问题时有发生,包括土地、空气、水、森林和海洋的污染使得有效的治理体制和行动迫在眉睫。笔者通过案头研究和部分的实地调查,从现有的问题入手,探讨和分析内在原因,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当前环境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工作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在选聘工作人员的机制以及后期业务培训方面存在不严谨以及不完善等因素,致使相当一部分的基层工作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储备的匮乏,业务水平偏低,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很难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环境执法的要求。往往在基层执法中存在职权不明,更有甚者会存在一定的越权行政的现象;执法程序不严谨,没有完全按照程序正义的精神,并且有执法态度不端正不严谨的现象存在。还有部分的基层工作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差,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环保执法工作相当程度上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

所谓地方因素包括诸多方面,主要可以归纳总结为两方面的因素: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和群众以及生产单位的阻碍。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都归本级政府管辖,在人事、财政,物资等诸多方面都归属于本级政府,这一性质决定了环保执法行政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特别是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和当地政府的意见相左的时候,这一干预的影响会更加明显。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会存在少数的地方政府之追求经济指标的发展而忽视了“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和谐发展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的眼光,不顾对环境的破坏而激进的上马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工作更加举步维艰。另外一个干扰因素来自民间:极个别的企业和相关群众,为了本企业或者本群体的自身利益着想,而有意的阻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开展,非但不采取积极配合工作的态度,还会多方阻碍,从一定程度上也给环保执法工作带来来重重困难。环保执法部门在这样的双重阻力之下,很难开展行之有效、药到病除的工作。

(三)缺乏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权力

在当前的社会和法制背景下,环保执法部门在对违规并且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处罚手段显得单薄和无力。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环保执法部门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处罚手段仅仅只有警告和罚款。并不能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停产、拆除等强制性的“休克”处罚手段,对于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每件强制执行的申请都及时、到位的处理,客观上削弱了环保法律的威严,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使得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例如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如逾期仍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该由环保部门申请当地政府将其关闭,而当地政府往往要保留,结果造成多次重复限期治理的奇怪现象。

(四)环保法律立法方面的缺位

环保法律中有些规定并没有切实具体的可行性操作规定,而且也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事实细则,使得相关的规定较难操作,比较抽象,法律实施的余地较大。

如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却并未出台或作相应修改。这些情况都对环保法律切实可行的产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且在当前环境下,环保实施和监管政出多门,繁琐而不利于集中高效的产生法律效果,导致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主体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论的局面。

(五)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效果不佳

环境执法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各级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的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由于国家环境执法监督尚未形成制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国家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是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在中央是环保部,在地方则是各级环保局,而且是以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协调配合执法监督为辅助的立体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环保法的实施可以达到全方位、多主体的有机立体的执法效果。但是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模式,使得要最大程度上发挥这一模式的效果,就要做到各个主体之间要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否则政出多门,主体繁杂混乱,反倒会对环保执法起到负面的影响。例如动物保护的执法监督之中,在大自然中的动物保护由农业部和环保弥负责,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保护则相应的需要工商部门的介入;海洋范围内的动物保护还需要海洋部门的介入,这样的多主体的执法监管模式更加需要各个主体之间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执法监管整体,方可使得环保法这一纸面上的条文切切实实的通过法律的实施起到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表现在监管主体内部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出了较高层级的例如省、市一级的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监管人员以外,许多基层的环保部门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制监管机构或者专门的监管人员,这就难以正常的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了基层执法监管工作的一大漏洞。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少量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议决定,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之外,大量未被申请复议或提讼的行政争议案件,却无人去复核审查,不受任何监督或制约,这就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些不当或错误的环境执法行为。

(六)环境执法尚不完全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所谓群众基础是指人民群众对某项行动的实施或者某种观念的贯彻可以较好的配合或者接纳。在人民群众之中缺乏群众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缺乏行政相对人对环境法律意识的支持。现阶段,有很大部分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基层群众对拿起包括环保法在内的诸多法律为武器开捍卫社会和自身利益的观念不强,缺乏其他群众的参与,群众参与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是中国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当前由于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保障的有效机制,许多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很好地参与环境执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环境执法的质量。

二、建议和对策

(一)针对环保执法的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高的问题,应该建立合理高效的选拔用人机制,并且为了对后续的业务水平持续得到保证或者提高,应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和频率,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法律观念、办事效率等诸多方面使得基层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得到踏实、长足的提高。

(二)赋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

作为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环保局等其他相关的环保执法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和处理违反环保法律的企业和个人,由于掌握情况确切充分,使得环保部门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就显得合理和及时的。由于在当前出了警告和罚款以外的强制处罚措施环保部门自身不能做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强度,另一方面影响了效率,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常常有种“隔靴搔痒”的无奈之感。故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情况掌握的确实充分方面,还是执行效率抑或是为人民法院减负方面,赋予环保部门包括停产,拆除等在内的强制执行措施就显得合情合理。环保部门从跟踪监督,到研究论证,再到做出相应的合理处罚意见,无论是技术性还是情况的掌握角度来看,都显得较为合适。当然,作为学术讨论层面,要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就要相应的加大对环保部门自己的监督力度。

(三)完善立法层面的缺位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环保法律亦是如此,有法可依,是法治社会的根本,高质量的立法是环境执法得以发挥强有力的社会主义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作用。故此,提高立法的质量,保障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要修改和出台部分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使得法律条文不单单只是纸面上的抽象的文字,而是可以转化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应该在当前多主体的,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分清楚各部门的具体权力以及权力的边界,使得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权对其它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的制约。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对有进行有害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监督和处罚的权力。本法明确监督机关及其职责权限、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力度,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日常的环保执法监督过程中要“执法必严”,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保法律的规定,高标准高要求的执行监督工作,绝不“以情代法”。其二,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在各个级别的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负责监督的人员,对有异议的处罚申诉,认真严谨的复核,及时高效的做出处理。

(五)提高群众环境法律意识,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群众参与和监督有害环境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作为有义务监督的一方,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群众的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环保法执行优劣的重要标准。故此,要最大程度的发挥环保法的作用,必须要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要开展深入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全方面的对环保法的方针、精神、内容以及救济形势进行细致的通俗易懂的宣传。同时,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便捷的群众投诉和制度,使得来自基层群众的监督和诉求得以通过便捷的方式传递给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得到投诉后,环保部门应迅速的对该投诉做出回应和处理,不拖拉,不打消人民群众参与法律、履行其监督者义务的积极性,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意见,为群众参与和履行其自身监督者的义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现有体制的不足之处

一是强化跨境环境问题的管理。目前在一些行政区划的交界之处存在对于有害环境行为的监督不力和执法权限边界不清的弊病。污染环境之后,谁负责、谁监督、谁管理、如何避免不处理或者重复处理的情况不清楚使得不能及时的对问题做出处理,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进一步伤害。针对此情况,应当对跨境污染问题提高关注,跨境的有关几方行政区域应当定期交流和通报相关跨境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做到信息充分,处理及时合理。

二是实行高效的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可以实行垂直管理,上级领导下级,下级直接向上级汇报,如此机构理顺,管理清晰,可以有效的避免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三是理清内部机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和处理职能的划分,应当分离开来,各司其职,并提高业务透明度,这样才能公正,公开。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环境执法论坛论文集[M].南京:江苏省环境监察局,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2005.

[3]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65.

[4]范俊荣.从政治人理性的视角完善环境问责[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34(4):56-60.

第4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62-01

一、环境行政执法相关概念

环境执法即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其职权按照环境法对有关环境方面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适用环境法进行环境监督和管理。

环境执法主体是指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依法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机构。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主体和其他环境执法主体如市容环境、文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职能部门在其特定的领域内也负有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

环境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处于被监督管理位置的并与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我国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执法力度较弱,执法部门权限不明确

我国环境立法较为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

(二)地方政府不良行政干预

政府将发展的本质片面理解成经济的增长,环境状况的恶化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仅仅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和地方经济短暂的增长,不顾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

(三)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中,可以争取到公众对环境执法的认可和支持,增强环境执法的正能量,形成共同环保的向心力;同时,公众参与可以最大限度的制约环境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任意使用,促使其公正客观的行使自己的合法职权。

(四)执法能力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环境行政执法不严,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面临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庞大的行政执法监察责任,我国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任然不能与严峻的生态形势相适应。

三、当前解决我国环境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力度

随着当代政府机关的职能转变,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也应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度。倡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率,解决利益冲突矛盾,行政执法方面形成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局面。执法部门在管理方面实行责任到人,上下监督,下级部门不仅要接受上级的监督还要向上级汇报工作,建: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机构。这样有利于提高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建立科学的环保政绩考核机制

任何政府都要讲政绩,而对政绩的内容却有侧重。政府政绩考评应由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事指标和环境指标组成的综合考评。环境指标是一个重要方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当地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者。加强环保政绩考核、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实行任期环保实绩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环境执法的有效办法。

(三)打破行政区划,实行跨区域垂直管理制度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一直是实行双层领导制,它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在执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这给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障碍。建立垂直领导体制,将有利于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四)扩展多种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积极性

首先,彻底践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知情权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而知情权又依赖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才会实现。公众只有获得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才能有效行使环境权。其次,健全环境听证制度,保障公众听证权。最后,要广泛拓展渠道,保证公众参与成为常态。环保部门可在实践中考虑运用非正式听证方式,提供多种渠道让公众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来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在执行政策时,人的因素至为重要。对于环境执法而言,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于环境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具有最直接的影响。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的素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应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在本级财政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工作,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重点环保技术环节创新等领域,逐步形成各方主体多元参与的环保投融资机制。除加大资金投入外,还应提高环保人力、技术、设备的投入。

参考文献:

[1]王韬.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J].法制天地,2011.

[2]吴晓磊.论我国环境执法问题以及对策研究[J].政法论坛,2013.

[3]胥亚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析[J].现代妇女(理论版),2014.

[4]赵倩.我国环境执法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第5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国家环保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组织制定了《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为了能认真贯彻执行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特提出如下几点实现意见。

一、明确监理职能,认真落实“三查二调一收费”职责

环境监理是环境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是依法对本辖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机构,其核心在现场,关键在经常。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对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二调),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一收费)的职责,切实落实到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按国家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和制度,深入现场,经常性地查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完善监理机构,全面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监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工作范围较已往的排污收费监理工作更加深入、全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经验,在原各级排污收费监理所(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调整人员,完善机构设置,统一更名为环境监理所,并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环境监理所的派出机构,以更好地承担全辖区范围内经常性现场监督检查的任务。

三、增加监理装备,尽快适应现场工作需要

环境监理装备,是做好现场监督检查的必备条件。要求县级以上环境监理所应配备一辆以上环境监理专用车,以及必要的取证器材和通讯工具。

四、保证人员素质,普遍增强现场执法能力

各级环境监理所的人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环保执法人员,监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踏实正派,熟悉环境业务,掌握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独立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因此,今后凡新进各级监理所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现有人员中不具备条件的,应尽快分流、调离另行安排工作。并且要求所有的环境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或省级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五、统一监理标志,逐步树立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

为了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在方便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逐步树立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要求全省环境监理人员应统一执法标志,有条件的市、县、区还可按国家局的要求统一着装。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由“中国环境监理”证件、“环境监理”胸章和“环境监理”臂章组成,并由国家统一监制,省环境保护局审核签发。

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按规范执法

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履行职能和严格执法的保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实行国家《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在本辖区内得到实施,提高全省的环保执法水平。

第6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八条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第九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第十条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并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检测后,应当明示检测结果。

被抽检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第十三条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第*条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治理企业或者产品。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向被抽检人明示抽检结果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不依法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的;

第7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为加强“非典”防治期间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现就“非典”防范工作中涉及的环保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汇总如下。请你们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环保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环保部门在抗击“非典”斗争中肩负的各项职责。

一、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等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2.《*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第三款规定:

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0条规定: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危险废物的有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规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3.《*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5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废物强制执法手段的规定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一)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二)非法收贮、处理放射性废物的;

(三)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开具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说明。

暂扣或者封存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暂扣或者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六、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二至第六款规定: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

第8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立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并做好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固体废物回收、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经营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交换电子网络信息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的,对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地点、方式,或者贮存、利用、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八条石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负责整治,恢复环境原状。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一)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二)露天焚烧;

(三)直接填埋。

第十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防治农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常年存栏量达到本省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保证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污染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治,恢复环境原状。

常年存栏量未达到本省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广垃圾循环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先进环保实用技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运输,推行生活垃圾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推行使用封闭式收运车辆。鼓励镇的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第十三条乡镇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置、运输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县域乡(镇)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提倡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模式,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产业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乡公共环境卫生资源,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县(市、区)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辖区内或者周边乡(镇)、村垃圾的,乡(镇)、村垃圾可以纳入县(市、区)统筹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可以推行收费制度。

第十四条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账,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可以参照废弃食用油脂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以不再审批。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回收、利用已经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处理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或者现场指导。

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收缴的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进行整治恢复环境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治,恢复环境原状,整治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9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状况;环境执法体制;问题

1 我国环境执法的现况

环境执法是指“法律执行、法的适用或法的贯彻实施。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即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⑴环境执法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虽有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使地方政府没有受到强有力的约束,对环境执法不够重视。有时不顾环保要求,盲目上项目,一路绿灯。二是环境监察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三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是改变现有政绩观,用绿色GDP考核党政干部。

⑵规划布局及资源配置问题。第一,部分地区对于城市规划不科学、功能区划分不合理情况严重,一定程度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增加了环境案件。对于这种情况一是从规划入手,检查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环境规划、规划环评等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二是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一般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应采取委员会制度,环保工作作为委员会中一员应具备直接否决权。第二,环保队伍信息不对称、资源配置不合理。在现有体制下,部门林立,容易造成各个部门沟通协调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对此要建立环境管理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实行动,联良性互补、互动的工作机制。目前徐州市已建立起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日常联动执法的长效机制,效果良好。同时建立环境警察制度。

2 当前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需要各执法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密切配合。但部门保护主义在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下,夺利推诿,增加环境执法难度,效率低下,最终丧失政府公信力。对此关键在理顺机制、增强能力。具体做法一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及各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环保行政责任追溯制。二是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罚制度,对目前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只罚企事业单位、不罚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缺陷,确立既罚单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三是进一步增加裁量权,赋予环保部门必要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落实对违法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地政府停批停建项目权等。四是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现象严重。只有明确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拥有监督权应具体规定。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政府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做不到完全中立,在出现企业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时,政府通过行政干预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使得环保部门针对企业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往往没有了下文。

3 法律法规方面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立法层面积极推动各项新的环保法律的出台,在基层,借助“6.5”环境日等积极加强民众环保意识。只有法律完备,公众才能更加重视。只有公众重视,才能更好的推动议案和法律出台。以美国为例,EPI可以根据空气环境质量中VOC等组分是否超过警戒线,随时通知石油公司调整汽油里丙烷含量,目前来看,在我国暂不具备条件。

4 排污单位方面的问题

第一,排污单位由于缺乏环保意识,法制观念薄弱,社会资本逐利的本质暴露,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超标排污现象时常发生。环境执法对象是市场主体,个体和股份制经济等市场主体环境意识差,严重破坏区域环境质量。对此一是要应根据实际,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二是要通过开展企业环保监督员试点工作,探索新型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三是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上市企业年度环境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企业比以往更加重视环保工作。四是广开参与途径,包括聘任特约环保监督员,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参与制度,建立环境问题论坛制度和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以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制度。

5 队伍建设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