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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
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
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完成对2000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2001~2002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促进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科学有效性发展。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估算指标》(垃圾处理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计价依据,为推动“四新”和节能技术提供服务。
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制度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工作质量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监管,通过行政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
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筹建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换届。
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上报;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管理办法》论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标准备案和强制性标准的网上管理制度。
七、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情况检查,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管,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报批和工作;组织劳动定额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要求,做好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制度;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制定城市住宅建造成本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的;组织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信息标准》;完成《建设工程人材机数据标准》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
启动工程建设国际化战略研究,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重点开展建筑工程行业主要标准的翻译,年内完成不少于30项建筑工程标准的英文版本翻译出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协作,促进水利、电力、石化、铁道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协议。
一、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燃气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严格按程序审批,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二、管道燃气供应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网燃气运行安全监控,成立巡线抢险队伍,建立健全管线设施日常维护制度,对质量差的管线及时改造,对压占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理,并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管线安全运行。要加强液化气灌装、使用、周转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准擅自在规定的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或对无证经营的单位、个人批发经营性气源。
三、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凡从事燃气经营、服务、储运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没有获得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不准上岗。
第一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条(支持范围)
20*年*月*日至2012年年底,在本市范围内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厂等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纳入市推进计划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设备投资补贴,标准为:分布式供能系统按1000元/千瓦补贴,燃气空调按100元/千瓦制冷量补贴。
(二)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继续保持现有气价政策不变。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三)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定额标准收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
(五)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115-20*)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分布式供能系统,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接受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六)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电力工业上大压小、燃气结构调整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
第四条(设备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备投资补贴的项目单位向*市推进燃气空调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该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燃气处,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索取《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以下统称《申请表》,表式见附件)。
《申请表》可到市推进办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市推进办办公地址:徐家汇路579号12楼,电话:53014798-1261,53018165,网址:/shsz/shrq/)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按规定完整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推进办。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推进办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燃气企业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自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五条(计划编制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与燃气企业要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并报市推进办。计划包括发展台数、总制冷量或发电量和燃气需求量等数据。
(二)市推进办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推进办在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区县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要按照下达的推进计划实施,并按季度向市推进办报送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的协调推进工作,并组织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推进计划,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并与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关键词: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天然气开发和利用的普及,燃气工程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对于燃气管道所属单位和燃气管道施工企业来说,如何做好燃气施工中的质量管理,采取何种措施来避免或者减少各种事故发生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重要性分析燃气工程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之一,是关系到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设施,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城市居民的生活离不开燃气的利用。从目前来看,随着燃气工程覆盖面越来越广,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工程对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燃气管道建设工程的质量更加重要。提高燃气工程质量管理是保证人民群众便捷、安全地使用管道燃气的关键。加强燃气工程质量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进而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因此,必须保证燃气工程质量。
二、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燃气工程的隐蔽部位被忽视在燃气管道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经常会把工程的隐蔽部位忽视,给燃气工程的的使用留下了后患。燃气管道工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工程是隐蔽性工程,对于隐蔽工程检查不及时将会导致工程的问题扩大化,成为燃气工程中事故爆发的根源。
2、建设单位对施工缺乏有效、系统、全面的管理燃气企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程度和一定区域上具有垄性,市场竞争对手的缺乏和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企业管理水平的低下和高素质人才的缺乏。特别是对于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很多企业都是一个盲区,没有专业的施工管理队伍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有些企业即使有部分管理和技术人员,也因制度、机制不完善而使燃气管道施工的管理还处于粗放型管理阶段,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质量、安全等监督保障制度,在施工管理上有时甚至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制度朝令夕改,导致施工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3、燃气工程往往缺乏实力较强的施工单位燃气工程单项工程数量多而投资小,从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考虑,一般都由建设单位即燃气经营企业供应主材,施工单位只包清工,利润空间小,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缺乏吸引力。甚至有些施工队伍就是一个包工头带几个农民工,挂靠相应的单位资质,人员素质低,机械设备配备档次低,不能满足燃气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加强燃气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1、科学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前的质量管理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设计方案中存在不足,就会从一开始就对工程质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燃气工程从一开始就应该注重施工方案的设计。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出发,提高施工前质量管理。一方面,提高燃气工程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设计过程要严格按规范进行。在方案设计时,应当聘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考察,在理论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客观地设计工程方案,并聘请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和指导。其次,有效审核设计方案,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在认真勘察现场的基础上,应该由专业人员测绘出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并按照地下管道资料和有关规划考虑实际施工的可能性,根据勘察的结果,修正初定管位,确定管位。此外,设计中还应该考虑到以后施工时遇到意外情况的处理,可规定如地下管道等图纸不符,或发现地下隐蔽构筑物无法按照原定计划施工时,应当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2、组织并控制好燃气设备的使用所谓的燃气施工设备在燃气工程中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吊机、电焊机、空压机和发电机等,以工程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选择和使用时注重合理与正确性。举例来说,在焊接PE管时,热熔焊接的施工过程中若要保证焊口的可靠程度,焊机的选择就必须使用全自动或者半自动的,而带条形码的焊接装置或者带有自动焊机的焊接装置是专门针对电容焊机的。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必须合理,操作人员在上岗之前进行严格的培训和取证工作,保证有证上岗。
3、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施工的过程中有许多比较特殊的操作,比如:高处、临边等,在这个方面要特别注重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的外墙有燃气管道的现象就必须进行攀登、临边、悬空等过操作,这在施工方面是极有难度的。在一些临边、洞口、建筑外墙处,及时是有防护栏,但因为各种不受限制的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此,燃气工程中最需注重的安全问题就是高空操作,安全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和安全在实施过程中相辅相成的,有着密切的联系。工人、技术员、项目经理、安全员、企业负责人各级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在管理施工的时,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操作流程。从各个方面来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所有和施工有关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从上而下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事项上。
4、材料方面要做好充足准备
在接收订购材料、设备时,应及时整理收集设备说明书、合格证,认真研究特殊设备的说明书,尤其是对有些设备的特殊安装要求和使用方法给予重视。如是进口设备,则要立即组织人员翻译外文资料。所有设备必须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否则不能安装。按设计要求核对订购设备。如是包工包料工程,应对施工单位购进材料的材质单存档,并按材质单的要求抽检材料,不合格材料不允许使用。 我们现在要求材料供货厂家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否则材料是不允许使用到工程中的。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材料的合格供应。
5、加强质量监理,严控燃气工程质量原则上所有工程建设均需要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要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理人员进行设计、施工规范培训,配备必要的监理工具和设备,对每个工序所涉及到质量指标都要进行抽查,对重点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对关键数据进行测试(防腐层的各项指标、阴极保护各种参数,接地电阻等数据),确保施工质量处于受控之中。同时要加强对监理记录的检查,以促进监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思想素质的提高。
6、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质量管理
燃气工程的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是根据工程对象和队伍素质决定的,如钢管的焊接、接口的防腐是关键部位,埋地管道与其它管道、构筑物相互交叉穿越是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新技术、新工艺,因是第一次施工,质量无把握,因此要重点控制;另一种是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如引入管施工就是一薄弱环节。引入管的基础、坡度、埋深等均需仔细施工检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重点控制,只要方法对头、措施得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结束语
燃气工程施工是一项比较庞大的工程,特别是燃气管线错综复杂,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整体工程的质量。因此,在燃气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要转变以往重技术轻管理的错误观念,认识到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的重要性,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控制措施来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而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宋伟涛. 燃气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06)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安全、燃气设施保护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界定】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安全监督。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情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涂敷。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要求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道用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户安全】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7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管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和安全标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用气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禁止瓶装燃气进入电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护职责】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气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不予先告知安全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强化燃气执法力量,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于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安全巡查通报】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安全巡查通报机制,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推进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条 【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预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事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燃气事故的,应直接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关键词】市政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一.市政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现状问题
1、施工单位的资质问题。城市市政燃气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大量的市政燃气管道建设工程,这些市政燃气管道工程的单项工程数量多而投资小,工程地点分散,施工的进度、工期要求紧,通常由建设单位供应主材,施工队伍只包清工,利润空间小,对资质高、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缺乏吸引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施工单位资质、能力的要求,降低了市政燃气管道施工的准入门槛,导致了部分资质低、能力差的施工队伍进来,甚至有些施工队伍就是一个包工头带几个工人,挂靠相应单位的资质。他们人员素质差,技术水平低,机械设备旧且差,不能满足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需求。还有一部分施工队伍是市政燃气经营单位的下属企业,这些企业一般管理松散,施工人员不思进取,管理水平较低。
2、建设单位对施工缺乏系统全面的管理。市政燃气企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程度和一定区域上具有垄断性,市场竞争对手的缺乏和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企业管理水平的低下和高素质人才的缺乏。特别是对于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很多企业都是一个盲区,没有专业的施工管理队伍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有些企业即使有部分管理和技术人员,也因制度、机制不完善而使市政燃气管道施工的管理还处于粗放型管理阶段,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质量、安全等监督保障制度,在施工管理上有时甚至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制度朝令夕改,导致施工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3、第三方监管的缺失和监督不力。很多城市的市政燃气工程建设,特别是庭院管网的建设,由于建设规模大小不一,很多工程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强制监理规模,也不在建筑法规定的招投标范围之内,在建设部门也无工程备案,导致工程的施工过程无建设、监理、质监、安监等部门介入监督,而作为普通用户的居民、业主对市政燃气专业施工知识相对缺乏,更谈不上监管;即使有部分投资较大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经过了招投标的程序,实施了工程监理,但由于市政燃气工程实施监理的时间不长,市政燃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相对缺乏,监理人员在知识、专业素质、经验等方面还不够成熟,部分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常用其他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代替市政燃气专业的监理,不能完全保证市政燃气管道的施工需要。
二、加强市政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1、加强市政燃气工程施工的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1)施工现场和施工图纸的熟悉。在开工前,一定要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且熟悉施工图纸,阅读图纸的设计说明及材料表,了解工程总的概括及要求,再阅读平面图、断面图、系统图熟悉各部分的施工要求,最后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疑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建设单位。(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核。主要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审核各工序的施工方法及检查标准是否具有针对性;审核工程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审核对于工程中的突发事件是否有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3)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在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好坏的因素中,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管理水平的优劣,导致施工质量出现明显的差异。质量控制也要以人为本,积极调动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位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施工人员的思想水平。要保证工程的质量要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的组成及资质、安全管理体系人员的组成及资质、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如焊工、电工、等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适应本工程的需要。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参与者的质量意识的教育,使参加施工管理的员工都懂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4)施工机械的控制和管理。施工机械的控制主要是发电机、电焊机、PE 管热熔及电熔焊机及其它一些小型机具。检查这些设备的型号规格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不符合工程需要或不完好均不可以使用。(5)施工材料的控制和管理。工程质量的保证不仅仅要靠施工人员,还要根据施工的材料、物质和工艺技术来作基础。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好坏,施工单位一定要严格控制材料的选用,检查进场管材、管件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有质量说明书,管材、管件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其所标注的生产标准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对于补购的材料一定要严格检查,避免劣质材料入场,同时还要注意材料的合理使用和保管。
2、市政燃气工程的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市政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搞好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控制点,对重要的质量特性进行重点控制,对于重点工序和重点部位要严格把关,选择优秀的施工人员进行作业。一般来说,市政燃气管道工程中管沟的开挖和回填、管道的焊接和试压、钢管的防腐、通球等工艺环节作为质量控制的关键点,施工单位可以在这几个方面多加注意。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要建立质量监督体系,来进行对工程的重要部位的监督和检查。做到每道工序、每个焊口、每个管件的施工落实到人,形成质量跟踪检查制度。针对施工过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采取有力的防治措施,减少因质量返工造成的损失。
三、结束语
市政燃气管道的施工是一项系统的、专业的负责工程。需要我们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集众人智慧,取各家经验,加强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使市政燃气工程真正造福于人。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工作理念,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整治安全生产中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安全监管为重要手段,夯实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建立不断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住建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调整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建筑技术安全科,负责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制和一岗双职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发证(备案)谁负责,谁监管(检查)谁负责”的基本监管原则。
县征收办:负责县城、镇(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列入县招标工程项目)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理拆除项目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县内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理大型机械设备的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及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派员参加房屋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组论证会的监督。
县市政与燃气管理处:负责县内市政公用工程和燃气市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办理市政公用工程和燃气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派员参加市政公用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组论证会的监督。
各镇建设服务中心、各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农民自建、改建及拆除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责任制度及台帐资料,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业务指导。
三、工作范围、重点和目标
2012年,住建系统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范围是:全县所有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农民聚居区施工现场、管道燃气工程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
专项整治的重点是:
房屋拆除工程:重点是严格施工方案,严格拆除顺序,严禁野蛮施工,防止事故的发生;
房屋建筑工程:重点是抓好脚手架工程、高支模、深基坑支护、起重设备管理;
市政公用工程:重点是抓好基坑支护、桥梁施工、临时用电;
燃气工程:重点是抓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建立、执行;
各镇农民聚居区的房屋建筑工程:重点是抓好防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专项整治的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高支模和深基坑等危险源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程序监控;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手段和机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机制,严格施工许可,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事故。
四、实施步骤
此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份,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各镇(区)建设(规划)服务中心,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设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防高空坠落、防坍塌、防起重机械伤害等对策和措施,充分做好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认真制定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要特别重视技术交底和工序验收,明确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及责任人,形成群防群治的安全氛围;开展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二)自查自改阶段。2月至8月,广泛开展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分阶段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展以下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
1.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
(1)各施工企业要全面贯彻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高度重视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和使用的规范化、程序化运作和管理,作为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来抓。
(2)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检测和使用各方的责任,做到诚信履责、互相监督、规范有序运作。
(3)加强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市场准入、清出等诚信机制,奖优罚劣,采取有力措施,严禁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设备出租和安装(拆卸)等违法行为。
(4)继续保持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频率高、查处严的高压态势,针对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监管办法和制度,完善和规范监管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和追究制。
2.开展预防坍塌专项整治
建立和完善专家论证制度,积极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跟踪监管,提高重大危险源的抽查率等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面履职,控制重大危险源,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3.开展预防高处坠落整治
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通过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和工具化水平,开展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等教育,适时召开施工安全生产现场会,通过组织参观学习典型单位的具体做法,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4.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对施工现场的重大隐患建立档案台帐,落实责任人。企业要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论证和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把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5.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整治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进一步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实现全封闭作业,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管理,县城主干道工地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杜绝直接抛洒建筑垃圾现象,在县城范围内禁止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所有拆除工程必须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防扬尘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
6.开展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专项整治
施工企业的防火措施(审批手续和动火级别、消防器材)必须全面落实;消防管理制度是必须有效执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必须落实到一线工人;防火基本措施必须可行有效;施工现场仓库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到位,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必须及时掌控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情况;做到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并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发现违规施工而不听劝阻的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防止危险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至10月,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政与燃气管理处、征收办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所管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的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将责令其整改,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严格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将检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至12月,召开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通报会,总结和推广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与成果,找出整治工作中的不足,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建立安全监管、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成立建筑施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在组织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切实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传达到企业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落实到项目上。对专项整治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除责令立即整改外,还将通过我局网站予以曝光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城市管线保护的范围和负责部门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及其维护活动,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城市管线,主要包括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电力、输油、信息通信、电车馈线、交通信号等城市基础设施管线。
(二)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和各专业管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道监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保护的综合监察和外力损坏地下管线事故的协调处理、统计及上报工作,并受市政局委托,对违反管线保护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管线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协同市市政局做好对违反管线保护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加强城市管线保护的主要管理事项
(一)建立管线保护工作例会制度。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定期举行管线保护工作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管线保护通报会,每半年或者一年召开一次保护工作年会。通过工作例会,通报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交流经验、落实措施。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城市管线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管理流程,建立长效机制,遏制和防范管线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管线保护施工备案制度。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市市政局《**市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的规定向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办理“**市道路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简称“交底卡”),并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掘路执照前办理“**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告知、承诺”备案手续。
(三)加强城市管线保护巡查。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周边管线保护巡查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管线安全巡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监察,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探索将巡查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市政设施网格化管理范围。
(四)做好管线外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统计报告工作。发生城市管线外损事故时,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管线外损事故的统计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线权属单位以“一事一报”的形式及时报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中重大以上等级管线外损事故(含本数),管线权属单位除以“一事一报”的形式及时报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同时还应报市道监办。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为准。
月报报告程序仍按《〈**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报告单〉、〈管线外损事故原因分类统计表〉的通知》及《**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由管线权属单位报市道监办。
(五)落实管线建设跟踪测量的成果资料报告制度。为落实城市管线建设跟踪测量制度,市和区(县)两级管理部门在安排掘路计划和发放掘路执照时,应当检查跟踪测量合同是否履行、是否取得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在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跟踪测量成果资料报相关城建档案馆,同时报送市道监办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报送跟踪测量成果资料的,市道监办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暂缓受理该建设单位申请下一项工程掘路计划和掘路执照。
(六)做好行政执法和管线外损事故处理。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协同做好有关城市管线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市政局主要负责查处无合法手续擅自掘路施工、擅自在管线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不履行“告知”“承诺”手续、不办理“交底卡”手续、违规作业、损坏管线后不及时报告等行为;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危害架空线及架空线杆架的安全和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等违章行为。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难点,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市政道路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控制难点
随着我国质量管理方法的逐渐沉淀,在建设工程人员的严格落实下,质量工程建设方面越来越规范。但是,工程建设需经历一个耗时长,范围广的过程。在施工过程当中,尽管有着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严密的质量防范措施,但是仍有一些质量薄弱点未能得到很好地控制,影响着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因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我们应采用合理的、科学的、全面的措施进行质量控制,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结合本人多年的工作经验,市政道路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控制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领域的不断进步,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市政道路所受到的影响最大,因此,近年来政府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业愈加偏重。这在推动我国市政道路发展的同时,还带动了市政道路发展行业的质量管理方面经验的积累。大量的质量管理措施随之应运而生,这些质量管理方法闪烁着我国市政道路建设人员智慧的光芒,可以很好地服务于我国市政工程。然而,这些施工质量管理措施,在工程施工当中,没有很好的进行落实,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下,施工过程不能按施工计划进行,无法真正全面的对施工过程进行掌控,也就无法真正的控制好施工质量。
1.2 市政道路工程使用设备存在问题
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工程机械种类繁多,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使用机械的时候,由于使用目的不清晰,造成机械选用不得当,没有根据各个工程的施工特点,施工图纸等信息进行具体分析,对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造成了不利影响。
1.3 监理单位的工作漏洞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当中的监理单位的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监理单位在开展工作时,不仅仅需要有工程的管理能力,还需掌握一定的施工技能。若监理单位只停留在理论上的管理,就很难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部分监理人员有时候也存在职业道德缺失,更有甚者与施工单位相互合作,相互包庇谋利的现象,更加减弱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导致施工建设的管理缺失和管理混乱。
1.4 施工单位意识薄弱
施工单位从项目开始阶段一直到项目完工,对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工作都没有真正的认真开展。主要原因就是对于质量观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当中,各个相关环节都没有很用心的制定管理计划,落实管理措施,导致施工质量从一开始的管理基调就已经下调。人为意识的薄弱而产生的隐患不仅仅是质量方面的,更蔓延到了安全施工方面的隐患,而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隐患则直接对参与工程建设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1.5 通常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易受行政、地质及天气等因素影响,施工场地难实现交通封闭,因此供施工的作业面狭窄,使得质量管理工作比其他工程项目更为零散、量大、连续性差,加上需综合考虑电力、电信、有线电视、供热、煤气、给水、排污管道等管线,相互交织、干扰,使得原本狭窄的场地显得更为拥挤,一旦某管线的位置不清,施工时极有可能将其挖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仅会给道路工程进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增加额外的投资费用,有可能造成质量隐患,增大了市政道路施工质量控制的难度。
1.6 市政道路工程容易受施工现场地质条件的影响,如遇施工现场地下水位高,土质差,就需要采取井点或深井降水措施,待水位降至符合施工条件,才能组织沟槽的开挖,增加了质量控制难度。
1.7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作业的大部分都是农民工。他们能吃苦耐劳,要求也不高,但是他们缺乏专业技术训练、专业技能培训、缺乏质量安全意识、缺乏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也缺乏对市政工程施工工艺的掌握,增大了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管理的难度。
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2.1 坚决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在工程建设准备阶段,首先需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的时候,要根据所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技术工艺,所建设工程的工程特点等方面进行制定,要遵守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可盲目照搬照套,使用与本工程并不相匹配的质量管理措施。
市政道路施工建设过程中,管理人员需要将此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按照岗位定责任制度,将质量管理措施的权限下发到每一环节的质量管理责任人,质量管理责任人根据管理措施的相关要求,以此为指导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有计划的进行市政道路建设,全面控制施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2.2 合理选用施工设备
在市政工程整个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机械设备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施工机械的作业强度大,劳动成果远远超过了人力,因此,选用合理的施工机械设备在工程建设中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的时候,施工单位必须很清晰的认识到每一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对所建设市政道路进行分析,寻找与建设工程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如此才能将机械的作用在建设过程中最大化,很好的实现机械设备的优越性。
2.3 规范市政道路建设队伍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中所存在的违法转包、发包的情况屡见不鲜。追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所参与人员的利益驱使。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内外兼治。一方面,需要国家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更需要地方政府的严格执行和严格监督,并对质量管理的优劣进行明确的分级,从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上赏优罚劣,使参建各方清晰的意识到工程质量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参建各方人员自身意识和管理素质,加强由上而下的安全质量教育,规避不必要发生的质量问题。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对工程质量不闻不问,致使工程质量最终出现无法挽回的质量缺陷和安全损失。
2.4 提高人员素质: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公平合理地激励劳动热情,提高
员工的质量意识,形成人人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状态。加强专业培训与考核,进行必要的人员资格、技术水平认证。
2.5 加强监理单位监督
监理单位在市政道路建设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个高质量的监理单位可以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市政工程质量。针对于市政道路监理单位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监理单位在组建监理团队的时候,现场监理一定要具备管理能力和施工经验。这样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切实明白自身职责,不能使用手中权力而私下与施工单位达成某种协议。监理单位需要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保证市政工程质量。
2.6 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
为了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也为了更好的落实质量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在质量意识方面一定要加强。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才能够更好的参与工程建设;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才能更加全面的进行质量控制;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才能够在建设过程中尽职尽责,建设出人民满意的工程。
2.7做好施工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要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要合理、计算要准确。设计时要综合考虑与给排水、热力、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的平面布置和互相交叉,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大幅度调整路线、管线布置冲突、道路刚竣工就破路埋管等现象的发生。
三、在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管理标准都要有可操作性,过高过低或不明确都不能保证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平时严格要求项目中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对质量问题形成一种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的良好工作习惯,以良好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建设优质工程的目标。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的市政道路建设,有着许多鲜明的特点,。因此,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这些问题,重要的是坚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对工程质量常抓不懈,坚持从源头上和各个重要环节上从严控制,同时加大思想意识建设的力度,努力提高各方面人员的管理意识和管理素质,才是真正的对工程负责,对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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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温金祥.浅析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J].广东科技.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