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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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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

第1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近日看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负责人谈“文明城市评选”及落选城市差距》一文,文中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工作负责人之一孟庆欣提到城管队伍的形象好坏是判断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温州城管到底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做到了什么程度,和其他兄弟城市相比到底存在哪些差距,我不甚详知,但我们的工作相比网上经常在提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一系列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来说,我相信我们是做的比较好,可是到了本地的论坛上,针对城管的,基本上还是骂声一片,负面消息充斥整个论坛,还有些愤世嫉俗的年青人拿些不知道何时何地的照片,来引证城管执法的野蛮、粗暴、不近人情。有些时候即便我们的工作做的不错,还是得不到群众的好评。我们执法人员就会产生不解甚至迷惑,长此以往,这种心态(心理)会慢慢的、不知不觉的对我们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现在就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本身和目睹执法工作的群众着手,结合心理学谈谈两者的心态,希望能为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本身

1、矛盾心理:在城市管理中,执法人员一面对违章行为的厌恶,另一方面又同情于其生活的艰辛,所以感情用事,或象征性的扣没经营工具,或处以低限度的处罚,或对违章现象视而不见,久而久之容易让人产生“违章合法化”的认识,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极为不利。

2、急噪心理: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章行为时,先入为主,未经调查分析,凭主观臆断下结论,草率处理,这种心理源于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对执法为民的道理缺乏深层次理解。

3、消极心理:这种心理是执法人员因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未能被群众和媒体的认可,甚至遭到非议、误解、批评和无端的指责时所产生的。辛辛苦苦工作反而要受到责骂。他们感到委屈和不解,从而产生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心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丧失了上进心、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整天抱着无所谓态度,平时大事不犯、小事不断。这种现象很容易影响到其他队员,削弱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4、自卑心理:这是执法队员因自己的身份没有被尊重、取得的工作成绩没有被社会或单位领导所肯定而产生的心态。比起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人员来,辛苦有余、收入不足,生活没有优越感,而产生自卑感。

5、胆怯心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量大、易变性强、执勤时间不固定,有一定风险,所管理对象文化水平和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尤其是流动摊贩,有些甚至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有的是少数民族(主要是新疆、藏民),他们或纠集同伴,或用自身携带的刀具相威胁,或“一哭、二闹、三躺倒”,或恶人先告状歪曲事实,甚至暴力抗法。个别执法队员因担心少数违章者蛮性难改,而不敢对其实施教育和处罚,怕遭到打击和报复,尤其是曾有类似经历的队员,他们的心理负担就更为明显了。这种心理不仅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也助长了违章者的嚣张气焰和抗法行为。久而久之当其他执法队员前往管理时,便容易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二、目睹我们执法的群众的人员构成及普遍心态

1、小学生,微乎其微,他们心志还不成熟,跟社会接触少。

2、中学生,极少,他们学习任务重,涉世未深,仅仅是旁观者。

3、大学生,双休日,假期较多。如果原来没有接触过城管执法,那么文明执法给他们的好印象,及粗暴执法差印象都会影响他们以后的判断。如果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接触过城管执法的文章,如果我们做的好,会给他们一个印象,我们这里的城管跟其他地方不一样;做的差,果然,跟网上说得一样,留着一个印象到大学毕业后再说吧。

4、青年工作者,较少,忙忙碌碌工作持家,外面的事只要对自己的利益没有影响,就很少关注,对城管也有一定的了解和理解。城管管的好,应该,管不好,对自己也没什么影响。除了一部分愤青,会到网上发些言论,引人注目,城管执法是其中一个很好的话题。

5、中年人,最多,普遍经历过市容管理、城建监察等阶段,由于原来对“城管”队伍的约束很少,给老百姓的印象不是很好。我们执法的文明程度会给他们一个直观的印象:现在的城管就是跟原来的不一样了;相反的情况,城管在什么时候,改成什么名字都一个德行!

6、老年人,较多,小部分人希望为社会发挥余热,希望社会越来越好,对我们正确的执法工作会予以支持;还有小部分人因为觉得社会亏欠了他,在他们的眼里,看不顺眼,就要通过辱骂等手段消气;大部分人有较强的同情心,虽然不关自己的事,还是希望能给弱势群体以支持,却没有考虑过社会的其他问题。

第2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一、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关于会议议程第7条规定的“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之外,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二、未获发审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通过发审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四、根据《指导意见》附则第二款、《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以下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

(二)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四)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3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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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管执法体制从诞生之日起本身存在的缺陷,在推进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难题相继出现,使这项工作陷入了困境。近段时间以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者围绕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对体制改革的得失进行了深刻思考,努力把视域拓展到更深、更高的角度和层面,试图创设出更加合理、科学的城管执法体制。在此,我们反思现行城管执法体制的利弊,提出新型城管执法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全国同行商榷,期待引起大家对体制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和争鸣。

一、对城管执法体制的历史回顾和评估

(一)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纵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从提出到试点、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可以分为3个阶段。

1、探索阶段(1996年~20__年)。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为城管执法体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各地法制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和理论论证,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理论构架,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以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等,奠定了城管执法体制的基础。

2、实施阶段(20__年~20__年)。工作重心由理论探讨转变为实践运行,法制部门退居幕后,各地城市政府担当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主力军。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层出不穷,城管执法体制变革在一个广阔的时代背景下迅猛展开。

3、困惑和反思阶段(20__年以后)。经过几年的实践,城管执法体制理论上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各地城管执法机关面临一些难以突破的理论障碍和实践难题,体制改革的动力不足、体制创新的方法不多。20__年以来,城管执法体制变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引起全国一片反思之声。大家从初期的兴奋转为困惑和焦虑,进而沉下来认真思考,经过认真审视和反思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新的观点。困惑和反思是建立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在反思和批评中,思路可能被打开和拓展,不足之处可能被克服。经过反思,城管执法体制的建立可能进入到更健康、更快捷发展的阶段。

(二)当前城管执法体制的大致类型

1、独立体。将建设、工商、公安等行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者部分剥离出来(简称7+1或7+X),跨行业配置给独立组建的城管行政执法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其特点是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分离,部门之间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约束。这种架构规范、稳固,具有很强的刚性,符合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趋势。但是管罚分离,在现有的政府行政体系中很多关系难以理清,权责不一致,出现新的职责不明,易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同时,如果不对管理部门进行相对集中的整编,在原有机构编制中出现新机构,可能造成新的机构膨胀和效率低下。

2、联合体。对原有的城建监察或城管执法队伍重新进行整顿,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求设定行政处罚权,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审批机关合并在一起,分别挂“城市管理局(城管办)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局、总队、大队)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其优点是在统一体系中运行,管理与执法互补,可以整合力量;缺陷是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力,在制度上不能制止乱作为现象。

3、从属体。城管行政执法局作为二级局从属于一级局。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局从属于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城管办),由一级局副职兼任城管执法局局长,并以一级局的名义执法。这种构架是原来的城建监察体制的继承与延续,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效,但不符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精神。

(三)对城管执法体制的评估

1、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革命性颠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场革命,是对管罚合一的行政执法体制一次“切割式”的颠覆,其革命意义,绝不亚于政府减少事权、“有限政府”的改革所具有的意义。正因如此,如何分权、如何监督、如何制约便成为非常敏感的问题,分权和监督的界限、程度一直是相关部门争论不休的焦点。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使很多部门对“竟敢动我的奶酪”的城管执法体制设置了重重障碍。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未彻底突破的条件下,城管执法体制的改革,打破性成分和建设性成分并存,打破已经开始,而重建却困难重重。

2、是实施民主政治的有益尝试。形成政府内部相互监督机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通则。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直接的、显性层面的动因,是解决职权交叉、机构臃肿、队伍重叠、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理顺行政执法关系,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深层的、内在的动因,则是构建行政权相互监督制约、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民主体制。可以这么认为,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不单单是调整、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局部试点,探索建立现代、民主、高效的行政体制。各地实践的进程显示,当前建立城管执法体制的焦点在显性层面上

,重点关注机构的建立、队伍的精简、减少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而忽视了监督的刚性和参与的民主化要求。

3、是对执法者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建立城管执法体制所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打破了过去沿袭的机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要实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执法者必须具有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人本主义”的管理思路、出色的制度构建能力、超众的组织协调能力等等。所以,城管执法体制是一块“试金石”,考验着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

4、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政府事权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实现了分离,外部监督有所加强;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职责、机构,合并了行政执法队伍,减少了多头执法现象;执法队伍进一步年轻化、规范化、专业化,队伍形象较以前有所提升;初步转变了执法理念,把治理违法、优化环境作为执法目的;大胆创新,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执法机制,规范化、亲民化、科技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得到提高。

二、当前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稳固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原则,中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且本质上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相互矛盾、抵触的。由于没有《组织法》的保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没有制定与《行政处罚法》相配套的细化的城管执法相关法规、规定,城管执法体制的法律地位不确定、不稳固,随时可能有被取消、与管理部门重新合并的趋势。为此,浙江省由省法制办牵头,正在研究制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办法》,以对这一体制从法律地位上进一步明确和确定,防止城管执法部门在机构变动中被撤销或合并。

(二)管理体制不统一

1、执法机构名称不统一。由于存在上面提到的三种不同的体制类型,执法机构的名称五花八门。

2、归口不统一。有的是政府组成部门,由政府直接管辖;有的归口建设系统;有的只是某个部门的内设机构。归口不统一,中央、省级无直接主管部门,导致编制、经费诸多方面的不统一。

3、建制不统一。有垂直管理,有分级管理;局、分局,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置混乱。

4、人员编制不统一。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也设置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法律上对执法人员身份作了明确规定。但各城市受行政编制限制,在理解上又有偏差,把一线执法队员基本核定为事业编制。

5、着装不统一。各城市争相模仿公安部门,基本都设计制作了自己的执法制服和标识,混杂不一且与公安部门制服相似,带来的直接后果是20__年国务院对制服问题的清理和整顿。

6、执法文书不统一。

(三)职能界定不清

1、审批权和处罚权划断后,检查权和监管权的归属不清。审批部门的批后监管权有哪些、执行到什么程度、有何措施,处罚部门的检查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如何执行,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研究。

2、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分出去的标准不准确,人为地将相互关联的一种违法行为细分,增加了执法层次,违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如分拆环保和公安交通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导致新的职责交叉。

(四)执法手段延伸不够

由于政府规章和行政处罚各类的限制,执法中主要采用教育、纠正、警告、暂扣物品、罚款等处罚形式,缺乏必要的“杀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续手段。

(五)相互监督不到位

实施城管执法体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但事实上,执法部门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权是独立行使的,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审批有检查权,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否违法,只能由法院或政府监察部门界定,不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范围。在执法实践中,为了不破坏与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争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执法部门对管理部门审批过的过当行为也认定是合法的。这种认定方式,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起不到监督作用。

(六)创新动力不足

一方面,面临理论的困惑,大家感到横亘着难以逾越的制度鸿沟,同时,改革的前景不明朗,很多人抱着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态。另一方面,城管执法体制建立后,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并没有迅速减少,查处违法行为的措施依然缺乏,执法环境依然没有根本好转,有些人觉得改与不改没有本质区别,权力从左手换到右手,改变的只是形式。更有甚者,少数地方觉得老的体制用起来更加顺手,干脆掉头重走旧路,体制变革半途夭折。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正走在一个方向欠明的十字路口,面临重重困境。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的构想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的理论前提

1、遵循渐进式改良的理论逻辑。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是要调整、改变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整套政府自身运行的组织制度。这套组织制度经过长期的动作已经高度固化,内部的关联度呈现网络化格局,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改变的仅仅是其中的某一个环节,会引起其他环节一连串的不适应,进而导致整个运行过程的混乱、停滞、倒退。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对城管执法体制进行调整,是在大的行政体制未改变的前提下,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权进行重新配置,是一次局部环节的调整。如果忽视这次调整的前提条件,完全原来的体制结构,会出现法律、法规的空白,打乱原来的运行节奏。

对行政体制的任何激进的改革都应当慎重,对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行政体制构架,要肯定原有体制中的合理成分,新的体制的建立应该是原有体制的逻辑延伸,而不是截然划断。任何推倒重来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据此,我们认为,在城管执法体制变革中,要慎提改革,多提改良和完善。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城管执法体制,应该是城建监察体制的进一步改良的完善,是在城建监察综合4个方面处罚权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是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对城建系统行政处罚权配置的一次再细化、再调整。在这样的逻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城管执法体制,既解决了牵头部门的问题,又解决了执法主体法定的问题。

2、构建统一、开放的职能结构。在构架上,要能体现出城管执法体制的统一性和精简性。在全国范围内,要做到城管执法机构独立、队伍单一、服装统一、人员编制精简、执法有效。在价值取向上,应该体制出“强其所应强”的职能定位。处罚权是政府行政权力中维护公序良俗的有效“利器”,从国外城市管理的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是弱化审批许可权,让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市民最大程度地参与管理,同时强化监管和执法,对违法行为严管重罚。所以,城管执法应在现有的处罚权基础上,增加强制措施和处罚种类,进一步强化惩戒力和威慑力。在对外关系上,城管执法体制的职能结构应该体现出开放性、自洽性的特点,能够不断与体制外的环境进行必要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城管执法本身要具有内外联系的功能,成为城市管理审批、监管、检查等环节的中枢。

3、打破现有的思维模式。国务院按照《行政处罚法》提出的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本来就是一种构设,有大胆超越的地方,也有受到原有行政体制制约而显得谨慎的一面。实践表明这种模式需要调整和改进,我们不能囿于国务院的原则规定,而应对明显不适合的部分大胆进行调整和革新。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执法制度本质上是矛盾的、不相容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划断归并造成新的机构膨胀,把是否需要技术部门鉴定作为行政处罚权划分的原则不科学、不可行等等,我们要根据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二)构建城管执法体制的新形态

根据上述理论思辨和城管执法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城管执法体制的一种新形态。

1、建立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法制、编制保障支撑机制。一是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法制部门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负责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城管执法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厘清和裁决等。二是中央、省、地级市、县编办部门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好城管执法队伍的总编数和队员的编制、身份等管理,抓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的精简队伍、归拢编制、善后安置等工作。

2、建立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垂直领导的城管执法机构。将城管执法部门纳入建设系统,在建设部门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总局,负责全国的城管执法工作;省级建设厅设置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县建立城管行政执法局,列入政府组成部门,但归口建设系统。省级以下城管行政执法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中央、省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沟通、协调和法律、法规的把关,不从事具体的执法行为;市、县级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

3、依据《行政处罚法》在特定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建设系统的全部处罚权集中起来,同时将部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边缘性的处罚权如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等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依据城管行政执法管辖权和处罚依据进行处罚。

4、贯彻管罚分离原则,城管执法机关独立动作。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贯彻管罚分离的原则,严格实行许可权和处罚权分离。市、县级城管执法局必须是独立的执法机关,不得成为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其他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由城管执法局自行负责,涉及重大的、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协调。

(三)新型城管执法体制的特点

1、延伸了城管执法的层次。一是把城管执法体制从较低层面延伸到较高层面,在中央和省级明确了城管执法的领导机关,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体制格局。二是改变了法律、法规不适应的现状。中央、省级制定的法律、法规效力较高,市、县制定的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实行城管执法体制,目前高位法基本没有变更,调整后的低位法经常面临与高位法相抵触的情况,造成了执法工作的被动。在中央和省级建立城管执法机构,调整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理顺各级法律、法规的关系,解决法律、法规不适应的问题。

2、实现了城管执法的统一。把城管执法体制的设置由自下而上转变为自上而下,城市政府各自为政转变为中央和地方合力合拍,便于逐步落实城管执法体制“六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着装、统一执法文书。

第4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业主:北京市城管执法局

开发建设单位:北京首电创新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业务管理平台/共享协同平台

一、业务需求背景

奥运环境建设已经将城管推向整治的第一线,城管职责范围也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大到江河湖泊,小到影响市容的小广告,城管队员已经成为保护首都环境的卫士。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有很高的素质和政策水平,在可能发生的矛盾面前,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执法是城管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执法权威的刚性手段,也是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有力保证;文明执法则是赢得群众支持,树立城管执法形象的柔性措施。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必须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果,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政府形象。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所以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强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改进行政执法队伍工作作风和执法风纪,提升和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已成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北京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项目设计

随着城管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职能的不断扩大,为规范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避免执法随意性,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建设了北京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

该系统融合了计算机网络技术、无线通讯技术、PDA技术、权限管理、身份认证等多方位技术的设计与集成;融合C/S,B/S两种设计模式,大大减轻了中央计算机的工作量和网络上的数据传输量,信息传输安全可靠。该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思想,使系统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内部融合性好,外部轻松互联,实现了技术分级管理,提高了系统的可维护性;其人性化的设计,使用极为便捷,便于管理,易于维护。该系统还是一个智能的开发平台,提供给使用者一个方便扩充功能的空间,具有开放型的应用开发环境,可以方便地控制程序流程,灵活连接各种类型的数据库。

三、CIO的作用和贡献

1.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提供建设思路、设计思路和项目开发的指导,帮助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信息化建设需求。

2.协助完成相关硬件设备的采购,如服务器,手持PDA,读卡器等,并负责指导完成执法证的设计、制作。

3.积极与工程师讨论,寻求解决建设成本与财政预算之间的矛盾,负责项目的按时交付,预算的坚决执行。

4.组织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的上报、录入工作,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5.积极主动与各区(县)大队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努力做好系统应用推广和技术保障工作。

6.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系统使用中的问题,并积极与工程师讨论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用户与开发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7.深入开展业务、装备需求调研 ,加大系统应用培训工作力度。

四、项目效益评估

⒈社会效益分析

该系统正式开通以来,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市法制办的大力支持,是考核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档案和数据管理的记载平台。

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最先实现信息化支撑的城管核心业务,是管理、考核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档案数据记载平台,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好地辅助了全市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信息管理、培训信息管理、资格年审工作。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逐渐深入,对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更加严格,市城管执法局将对此系统进行二期开发,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

⒉经济效益分析

该系统作为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档案和数据管理的记载平台,紧紧围绕市局职责定位,在全市城管队伍的执法资格管理上突出重点、讲究实效,解决了各区县大队、分局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原因而无法实现系统开发的难题;也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约了资源,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上形成了全市一盘棋的思路,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很好的信息技术手段支撑。

⒊总体评估

(1)依托信息化,规范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避免执法随意性。

(2)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3)是队员考核制度有力执行的信息支撑平台。方便督查人员对执法队员的考核、监督,利用手持PDA现场考核,有理有据,考核数据通过C/S客户端直接上传到中心数据库。

(4)执法队员办事效率,综合素质和执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第5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一、基本做法和特点

1.创新执法理念,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服务意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2006年12月8日挂牌成立之始,**市委、市政府就提出“高标准组建、高起点亮相、高素质执法”的要求。市执法局的领导班子一致认为,要想实现高要求的目标,必须创新执法理念。他们通过外出学习和实践总结,形成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确立了“把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统一起来,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的执法工作指导思想,并以此衡量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两年多来,他们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聘请有社会影响的人士和政协委员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队伍中传统的特权观念受到重重制约,并完全转变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实行柔性执法,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行政执法的亲和力。

城管执法涉及到市容环卫、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工商行政、公安交通、交通运政、房屋拆迁等方面,执法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给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单位为完成执法任务,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扫荡式”、“封杀式”、“铁面式”执法,有的甚至临时聘用能打会武的社会人员参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的社会形象。其结果是执法环境遭到破坏,抗法事件不断发生,反而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阻力和困难。**市城管执法局通过学习考察和实践,认识到要落实依法行政,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必须改善执法环境,树立新型的城管执法形象。他们及时提出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本思路。首先要求队伍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执法资格条件进行人员录用,解决清理和解聘原各类协管员和其他临时人员。他们还适时组建了“女子执法队”,着重招录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入执法队伍,增强执法队伍的亲和力和专业素质。其次局党组制定了“每周一学、每月一题、每季一讲、每年一训”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执法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剖析,军事化训练等方法,提升执法队伍的素养,树立亲民、爱民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培养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目前,**城管执法队伍已在市民心中建立起了较为良好的亲和形象,得到了市民的支持和信任。

3.实行行政服务,慎用行政处罚,增强执法的人性化。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城管执法的特点,提出“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要求执法“三先一慎”,即处理违法违章前先敬礼、先说教、先帮忙,慎处罚。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只要判断能用服务的方式解决问题,就绝不使用强制方式去解决,宁可多跑几趟路,多受一些麻烦,多做几次服务也要让问题和谐解决。”如在治理占道经营零散摊群点的执法中,他们不是简单地取缔封杀或罚款处罚,而是积极提供服务。首先从便民出发,联系场地,寻找市场空闲资源,或新开市场,或对占道摊点统一规范,搞好服务后在引导占道经营户“进店面、进居民小区、进市场(超市)”规范经营。既实现了改善市容面貌的目的,又保障了经营户的经营权益。通过服务把“取缔”变“安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针对城市建筑垃圾清运中治理难的问题,他们专门成立了“建筑垃圾处置服务中心”,帮助建筑工地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合理制定拉运线路,指导建筑工地设置洗车台和硬化出入口路面,还适时提供清扫人员和冲洗设施,同时辅以动态巡查,使垃圾渣土清运管理大为改善。为了扩大服务范围,他们于去年三月开通了统一的12319服务热线,调动了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执法管理活动。

4.实行行政指导,减缓执法的对抗性。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对特定相对人运用劝告、说服、建议、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相对人遵守或服从法律,以实现预期的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国家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要求和趋势,是对传统的行政强制的有益补充。**城管执法局在日常执法中,事事以劝导为先,规定了小商贩首次违法违章接受劝告立即纠正不予处罚;农民临时进城销售农副产品违法违章只劝导不处罚;残疾人员及下岗职工违反城管规定劝告帮助不处罚;警告有效,不再处罚。他们还印制了《

不再违章保证书》,违章人员承诺不再违章并签了保证书的,也不再处罚。再如,在处理藏族群众在市区繁华路口叫卖刀具饰品的过程中,公安部门不便管,他们积极承担起管理职责,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起草具有行政指导性的《致藏族朋友的一封信》,并请来当地民族学院的老师和同学当翻译,与藏族群众沟通和交流。首先对藏族朋友来**经商表示热情欢迎,同时宣传

**市开展创卫活动的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他们规范经商,并想方设法为他们经商活动提供帮助。藏族商贩深受感动,上百名在街头游荡的藏族商贩有的进入市场,有的自愿撤离街道。在治理马路摊点中,执法队在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出台指导性新举措,倡导居民住宅小区和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积极设立瓜果、蔬菜、便餐等方便市民生活的摊点,引导夜间不营业的院内市场,吸纳周边占道夜市。通过灵活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大大减少了执法的对抗性,缓解了社会矛盾。我们在**市街道随机询问了一位正在执法的队员平日是如何进行执法管理的,她不假思索地回答了四个字“劝导、宣传”。可见在**市柔性化的执法方式已成主导。

5.实行行政契约,建立执法的互动性。

行政契约,又称行政合同,它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与相对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行政契约同样不象行政命令那样强硬,也不同于民事合同表达的是自由意愿。它是一种弹性灵活的新型行政管理手段。在城市拆迁和建筑垃圾管理中,他们与建筑工地或拆迁单位签订《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书》,针对居住区“野广告”治理难的问题,他们与小区物业或管理单位签订《居民居住区“野广告”治理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执法任务转变为相对人的合同义务,增强了相对人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保障了执法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6.实行行政奖励,调动执法的公众参与性。

行政奖励作为国家和政府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手段,在调动和激发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发挥了重要的行政作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中尝试使用行政奖励,使市民积极支持城管执法,共同营造出执法的良好社会效应。他们制定出《有奖投诉办法》,与公示电话一并制成卡片向公众散发,对制止或举报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人员均给予100至150元的奖励。同时对在城管执法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还给予各种精神奖励。通过奖励,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既激励了公众的参与热情,又弥补了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7.实行行政扶助,提升执法的感召性。

行政扶助是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体和成员给予物质或非物质帮助和支持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国家的责任和关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履行行政扶助义务,推动行政执法的开展。去年三月,残疾人员宋国汉因不满拆迁赔偿规定,拒不搬离其在人行道上开设的废品收购站。执法队员利用平日与其建立起的感情,多次与其沟通谈心,了解其生活情况后,通过多方协调筹措了3000多元资助于他,并一处一处为其寻找新的经营场所,直到其满意。在关爱和诚心的感召下,宋国汉终于同意搬迁,执法队员又利用休假日,帮其将堆积如山的废品彻底清运,过后又多方协调帮其解决再就业问题,使这一有名的问题户成为城管执法的支持者和拥护者。辖区某村道路改造,需要大量砖石回填路基,他们得知后,立即寻找拆迁工地,指导工地将建筑渣土拉运过去,变废为宝,节省了村里的开支,村民代表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感谢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积极组织为灾区捐款,许多群众亲切地称执法队员是他们的贴心人。

8.实行行政调解,促进执法的和谐稳定性。

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纷争的传统方式,它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和矛盾,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实践中,调解方式越来越多地引入到了行政管理活动中。**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处理城市拆迁补偿、夜市及施工工地噪声扰民等纠纷中,积极采用行政调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努力沟通各方意见,通过积极疏导协调,寻找共同点,解决分歧点,主持达成共识,化解纷争,使城管中的纠纷反复率大为降低,有力地促进了执法的和谐稳定。

9.规范执法,刚柔相济,确保执法的严肃性。

过去,刚性执法一统形势,讲严格执法就产生简单粗暴,讲文明执法又导致执法不作为。为走出执法不是过严就是过宽的怪圈,他们提出“规范执法”,将规范执法作为城管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抓手,要求坚持严格执法,灵活采用柔性方式,实现执法效果和执法目的的有机统一。他们认为,只有规范执法,才能既落实严格执法,又体现文明执法,促成两者的统一。他们建立完善执法责任管理制度,成立了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暂行规定》、《规范执法流程图》,印制了《执法人员纪律规定》卡,实行“一岗双责”。通过制度建设,他们明确了从队员到局长的职权责任范围,规范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文书以及自由裁量行为。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对不属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确保了执法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二、实际效果和影响

通过引入柔性执法方式,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广大市民中树立起了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的崭新形象,城管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大幅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也相应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两年多来,全局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因执法不当引起的伤害事件。2008年人大、政协会议期间,该局共收到32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没有一件是反映该局执法人员纪律作风的。实践证明,行政强制并不是保证法律贯彻实施的唯一手段,灵活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刚柔相济,规范执法,是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提高城管执法水准的一条科学发展之路。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柔性执法方式还仅停留在创新探索阶段,有时仅是因案件需要而为之,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应当广泛开展信息收集和调研工作,制定出系统的程序和办法,确立其在行政执法中应有的法律地位。

2.对柔性执法缺乏专门的和系统的宣传,未能产生连惯性影响效应。应当抓好典型,有针对性地对适易采用柔性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试点和推广,以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6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 1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1. 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当前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属于试行法规,这样就会导致其约束力不强,进而使得在具体的运行中容易被随意的解释与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强制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导致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进而出现了为了执法而执法的错误现象。

1. 3 城市行政执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如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政执法手段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例如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伤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众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否定。野蛮执法的现象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遏制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2 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提出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2. 1 构建完善的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依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城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授权问题,确定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划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保障规范。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层面出台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规则制度规定,以规则制度的形式确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保证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2.2 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领导体制,组建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门的职权,建立责任清晰的岗位制度,推行阳光执法,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决定着执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3 创新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系统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虽然城管执法机关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权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门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以此形成组合。二是引入对话机制,减少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通过对话可以将利益需求方的诉求合理的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形成契约,并且按照契约进行,以此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2.4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然后结合各地城市化的实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注重监督实效的同时,避免监督的无依据和随意性,从而确保监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的规范意识,不断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对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和管控的同时,加大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机制设计。虽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已经日趋独立,且对追究程序中的各环节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增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环节,使得责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实践中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量来源方面,应拓宽监督的渠道,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情,创设可行的条件,使不同渠道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举,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形成监督的合力。

第7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城管 文明 执法

提到城管执法,在一般老百姓眼中就是“粗暴”、“不近人情”的代名词,新闻媒体上也屡屡报道城管执法时发生暴力事件,对城管的非议和指责不绝于耳,而城管执法者更是满腹委屈和苦水。但不管是谁的责任,这都与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

一、当前城管部门执法现状

城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机构创立于80年代初,当时还处于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它从事的是单一的城市市容方面的法律职权,城市管理的概念和观念还处于封闭和落后的状态。也由此形成了一套计划经济下查处的方式和观念,而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城市也进入了飞速发展的轨道,经济飞速膨胀,人口大量流动,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下岗、失业人员激增,而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这些人员迫于生计,操起了最古老的的职业,流入街头,引车卖浆,成为了贩夫走卒。此时城管执法面临的已经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矛盾,一方面是法律法规所禁止,一方面是客观存在的需要。这对执法者原先的执法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原有的执法方式、方法已经无法适应现有的行政执法。

二、当前城管部门执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认为作为城市管理的立法者和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该有一个准确的管理理念定位,要承认现实,不能搞一刀切,而忽视市容管理上客观存在的这部分下岗失业摆摊维生的人的生存问题。一味地取缔和禁止将把最末端的城管行政执法推向一个极端,变成老百姓渲泄不满的出气筒,把城管执法者推向老百姓的对立面。这也不利社会的团结和安定,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其次,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执法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把进人关,从而保证队伍的高素质、高标准、高要求,不能认为管理小贩,就应该以恶制恶、以暴制暴,也不能因为现在工作量大、压力大、人手少而放松对新进人的审查和培训,特别是个别协管员队伍,存在认为执法就是示强、执法就是暴力,这样的错误的认识,这很可怕,反映到执法中就是野蛮执法,任何意义上的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无稽之谈。

再次,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执行者,直接在执法一线面对群众,体现的是一级执法部门的现象,更代表着人民政府的形象。执法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的发展过程,执法者的执法理念直接影响执法的效果,和老百姓对城管执法的认可程度。

三、加强城管部门文明执法的对策

(一)增强人本理念,坚持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着其他行政执法没有的特殊性,特别是在市容管理方面。几千年来,引车卖浆、贩夫走卒就是一个古老而传统的职业,举世著作《清明上河图》,表现的就是一幅欣欣向荣的小贩买卖图。这就要求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必须科学管理,积极地加以指引和疏导,在管理过程中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许多地方的城管部门在这方面都做了不少很好的尝试,便民服务车、便民早餐车、小市场疏导点等等。树立了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很大程度上化解了问题,消除了矛盾。树立良好的亲民、爱民形象,从而改变城管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二)坚持堵疏结合,着力化解矛盾。

深入探求理性化执法、人性化服务的方法和途径。把人性化、理性化、柔性化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规范执法文明用语,严格执法程序。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坚决摒弃野蛮执法、随意执法、暗箱执法。坚持专项整治与长远效能相结合。正视进城务工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问题,始终以“让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开源疏导给出路。以我所在的一条街为例,道路狭窄,商户云集,是批发零售一条街,如果只是生硬的监督他们只能造成他们的对立情绪,如果我能尽可能多的站在他们的角度,给予他们适当的帮助,他们自然也会配合我的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锻铸文明之师。

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城管”的形象多是负面的,导致很多老百姓称呼“城管”为“土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在执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和商户发生冲突,如果执法人员用那种命令式、呵斥式的语方无疑会激化矛盾,引起不必要的纷争。行政执法所面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人民群众;所面临的执法管理冲突,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对抗,注重语言互动、情感交流,从而做到以理服人。文明执法用语是一种素质习惯,需要在工作、生活中不断使用和体会,每一个执法者都必须具备这样的理念。

(四)树立“规范执法程序”的理念。

第8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一、城市管理机构现状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2002年,县政府组建了县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县城镇管理局牌子,同时还保留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科级事业机构,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2名,实有人员15人,管理人员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归口管理机构有:城镇管理监察大队,环境卫生管理所,市政管理所(与市政工程公司合署办公),园林绿化管理所。多年来在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市市政、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秩序等行政监管和违章处罚职能,为提升城市管理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同时,在县直机关和省市垂直单位涉城执法机构还有14个,分别是:公安交通警察城关中队、卫生监督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劳动监察队、文化市场稽查队、电力行政执法大队、环境监察大队、人口与计划生育稽查队、规划监察队、烟花炮竹稽查队、畜禽水产品检疫检验所、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机构,以上机构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分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能。

二、城市管理目前凸现的问题

城市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覆盖执法的领域较广,执法的部门较多。目前多部门执法,重叠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机构相互推诿扯皮、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管正常执法工作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队伍多,机构分散。

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县涉城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众多,有科级、股级机构19个,从行业管理范围看,有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医疗卫生、环保、公安交通、人口与计生、文化市场、劳动市场及工商、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等方面执法机构。从机构级别看,有正科级机构4个,副科级机构2个,股级机构13个;从机构性质看,有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综合职能机构,有承担司法职能的公安机构,还有受主管机关委托执法的事业机构,执法范围之广,执法队伍众多,易造成城市管理执法的混乱,群众反应较大。

(二)执法机构职能交叉,多头执法。

执法机构职能交叉是目前城市管理多头执法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行业涉及到多部门协同管理,工作上需要相互衔接与配合,但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到位及部门利益的驱动作崇,形成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一事多罚或一起执法多家罚现象,有违"一事不予两罚"的原则。如城区烟花炮竹燃放管理,执法行为涉及到公安、安监、城管和环卫部门,违反了哪项规定,哪个部门都有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形成了多头执法,重叠执法问题。

(三)执法队伍人员结构欠合理,业务素质偏低。

据调查,目前,在执法机构队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占21%,干部占17%,工人占执法机构人员67%以上。它们多数来源于招工、政策性安置;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学历占31%,中专以下学历占69%以上,这部份人员普遍学历偏低,专业不对口,法律知识缺乏,执法中全凭经验积累,缺乏相应的执法专业知识和执法程序,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比较低。

(四)执法机构经费保障不足、人员膨胀,诱发滥罚现象。

由于经费保障不足,执法机构正常运转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执法机构为保工作运转、工资发放,想方设法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自立许可,自批收费项目,其结果是自己违规审批,又自己去监督处罚,诱发超范围、超标准滥罚;另一方面,对一些违章情况本已知晓,却不事前监管,而是事后处罚。"放水养鱼"为本部门创收,弥补经费的不足。如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列入财政预算38人,目前实有人员50人,超预算12人,卫生监督所列入财政预算13人,实有人员22人,超预算9人,文化市场稽查队,列入财政预算5人,实有人员7人,超预算2人。造成人员膨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是90年代末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历年的退伍兵安置是形成超员的因素之一。

(五)执法难处罚到位更难。

目前,执法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处罚更难的问题。一是执法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后处罚,轻事前监督管理;二是执法工作受人为干扰过多,权大于法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有意无意的干扰城管执法;三是执法机构受职能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处罚的到位;四是执法程序欠规范,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抵触性大,处罚难以到位。

(六)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与政策执行监管没有相对分离,执法处罚与处罚收缴没有相对分离,执法监督处罚与技术检测、检验没有相对分离,执行过程中相互之间失去监督机制,易滋生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三、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文件精神,建议对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顺管理体制。

(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利因素。

一是有利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城市管理领域的七、八顶大盖帽统一为一顶大盖帽综合执法,可以克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弊端,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执法力度更大、更集中,执法的效果会更好。二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合理配置资源,有效的精简机构和人员,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大大节约行政成本,达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三是有利于建立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能够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行审批权、管理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改变原来那种"自批、自管、自查、自罚"的管理模式,不仅能加强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也可对审批权、许可权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四是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从根本上解决"看得见的无权管,有权管的看不见"的问题,实现城市管理资源的深度开发和有效配置,从而更好地管好城市。

(二)理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设置。

1、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撤销县城镇管理局、城镇管理监察大队、规划监察队,取消环境卫生管理所、园林绿化管理所、市政管理所履行的行政处罚职能,将这些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全部集中,同时将涉城管理相关部门的全部或部份行政处罚职能,在重新调整、配置、逐步剥离其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设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科级机构,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管全县城镇管理和县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局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综合管理股;配领导职数:局长兼书记1名,副局长3名,纪检、工会职数按有关章程设置。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副科级机构,执法大队按职责任务或辖区可设置中队。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城市人口数额万分之六的标准配编制84名,其中:行政执法局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执法大队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7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实行公务员管理。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其工资、政策性奖金、津贴补助、医保、养保、住房公积金等,由县财政统一纳入县工资统发中心;服装、交通工具、办公经费、公用经费等其它专项支出,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5、执法机构的收费、罚没收入,统一上缴县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

(三)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由于牵涉面广,短时内全面开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拟先从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2、行使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款。

4、行使城市公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饮食服务行业排放油烟、粉尘、乱倒污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在城市人口集中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焚烧沥清、油毡、橡胶、皮革、垃圾、杂物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及养殖、屠宰家禽家畜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渣、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城市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含农用车、二三轮摩托车、人力车)、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犬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流动无证售犬、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城市然气、城市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行政处罚权待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交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原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各项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严格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录用和队伍管理。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定的编制内,按照国家公务员招考的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从本县符合条件的原行政执法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原有执法队伍落选人员,实行分流,临时工和合同工一律予以清退。确保执法队伍达到高素质、高标准、高质量要求。

2、城市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必须严格整章建制,要建立健全内部聘用制和末位淘汰制,严格考核、培训、轮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措施。

1、为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到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设立城管治安中队,人员编制在现有公安队伍中进行调整,实行公安局、执法局双重领导,主要负责处理城管行政执法中的各类治安和暴力抗法违法案件。

第9篇:城管执法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一、城管综合执法促进了城市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理顺了管理机制,工作载体建设得到了加强

县城管执法局组建后,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等方面的处罚权,改过去多个部门执法为一个部门综合执法,解决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相互扯皮的问题。下设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城市规划监察三个行政执法大队,归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所,在县公安局龙阳镇派出所加挂汉寿县城市执法公安大队的牌子,不单列编制,明确相应的干警负责此项工作。制定了《汉寿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标准,为城管执法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体制基础。高标准配备了工作人员。城管执法局从实际需要出发,拟定编制68名,部分工作人员从原城管办、城管大队工作人员中择优招考录用,1名文秘、2名法律专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同时从县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选调了一批业务能力强的一线执法人员。现城管执法局68名工作人员均已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45%为大学本科文化,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依法文明执法得到落实,服务形象得到改善

为尽快扭转原来一些执法人员因简单粗暴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形象,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伊始便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队伍执法水平。该局积极开展执法人员政治、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准军事化培训,坚持每周一学习、每月一考试,每季度一考核,并将成绩张榜公布。通过这些举措,在全局形成了主动学法、文明执法的氛围,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得以强化,业务水平显著提高。二是配置鲜明的制式包装显示综合执法机构的新风貌、新起色。三是改进工作方法。对一般管理对象的一般违法行为,第一次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才处罚,避免激化矛盾和形成对立情绪。四是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批评、监督与建议。自觉接受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对城管工作的监督。完善城管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各项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建立了监督责任考评制,定期对队容风纪、文明执法、履行职责、执法规范、执法效果等按星级进行考评,按优劣进行奖惩。督察小组每天上路排查,定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当场纠正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督办结果与执法目标相结合、督察结果与工资挂钩相结合等方式严格督察,促进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五是设立城市管理服务台。全年无休息日接受投诉、举报、咨询,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自成立以来共办理市委书记批示件1件、市长热线6件,县委书记、县长批示件3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包括电话询问)121人次,对上级批转的热线电话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事事有落实,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管理整治得到强化,城市管理进一步规范

1、城管难点得以突破。针对城管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县城管行政执法局注重用法律的手段,依法强力推进。以取缔占道经营摊点、占道流动摊点为重点,对主要街道的摊点进行了集中整治。该局成立以来先后取缔占道经营摊点100个,规范设置摊点共30多个。拆除了影响市容市貌的遮阳棚300多处。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禁炮”行动。自成立以来,城管执法局共出动执法车120多台次,执法员近200人次,查获燃放烟花爆竹行为44起,收缴烟花数百筒。解决了城区多年禁炮不止的老大难问题。规范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拆除破损老旧广告牌。组织人员清除“牛皮癣”等小广告1000多处。

2、城市规划得到强化。集中整治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公安、建设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城管行政执法局集中拆除了大面积违法建筑,收到良好效果。安排专人负责对建筑垃圾弃土清运及倾倒过程进行严格监控,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污泥污染。自成立以来,共立案查处违章建设工地79处,其中5处,停工23处,清理基建占道48处。

3、城区交通秩序得到整顿。加强了公共客运市场管理,和物价部门联合对公交、出租车进行了适当调价,确保城区客运市场稳定。加大了对非法营运出租车的打击力度。对马路停车场进行了重点整治。对城区客运车辆乱停乱靠与违章行为及高音喇叭进行了严厉查处。

4、校园周边环境得到改善。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学校周边占道摊点及噪音扰民现象进行了重点整治,勒令停止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为学生们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二、影响城管综合执法的因素

1、执法环境待改善。当前社会各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期望值非常高,而城管执法的环境又很差,两者之间的反差一直是困扰城管综合执法的难题之一。如在整治无照商贩时,要面对三种不同管理对象(分别为:社会弱势群体、见利忘义者、违法对抗者),反管理事件较多,而且十分复杂。很多市民一方面要求执法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和处罚,甚至认为现有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希望重罚重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市民对无照商贩极为同情,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围观甚至围堵执法人员、车辆,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气势。从表象来看是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其实质是深层次的,如社会的需求问题、弱势群众的谋生问题、对管理部门的逆反心理问题等。

2、行政处罚难到位。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很多当事人并不主动履行,城管执法部门既无强制执行权,更无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权,等到诉讼期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事人早已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行政处罚决定便成了一纸空文。再如,店面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设置问题,虽然群众反响强烈,但城管执法部门却没有强行拆除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因程序复杂、周期长、缺少执行费等原因不了了之。

3、城市规划不完善。虽然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采取堵疏结合的办法,加强了对城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但是由于城市规划中市场、停车场建设设施不配套、不完善,致使这些现象又得到了反弹,使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不又要拿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城区整治,这样周而复始,不仅给广大市民带来了不便,也给执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对城管综合执法的建议

1、健全机制。城市管理是城市有序运转和城市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必要保证,要进一步健全城管执法局的管理体制,将城管执法机构列入政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做好职能调整划转工作。要及时落实城管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保障经费供给,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以费代罚创收,罚没分成等现象。

2、严格落实责任制。县政府出台的《汉寿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对城市管理目前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职责已明确到各部门。城管行政执法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县城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管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定期对各部门落实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成绩和问题进行通报,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局面。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城市是我家,创建靠大家。”文明优美的环境需要每一个市民的主动参与和维护。汉寿作为一个内陆县城,城管工作刚刚起步,群众的意识比较淡薄,要本着以人为本、以教育为先的理念,加大城管创建法制宣传力度,让城管创建意识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进小街小巷,提高人民群众的城管创建意识,从而主动维护支持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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