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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完成全镇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512人参保目标任务完成,确保全镇到龄人员养老金待遇发放率100%。详细见附件:《2015年各村(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任务分解表》。
二、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其中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为其全额代缴。
三、政府补贴
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30元/人•年;选择3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40元/人•年;选择5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60元/人•年;选择10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80元/人•年。
四、明确完成时间
要求各村(居)4月18日前完成目标任务数。其中:3月18日——4月8日为突击实施阶段,4月9日——4月18日为扫尾阶段。
五、明确完成标准
各村(居)所缴纳的总钱数与省网系统中参保人员名单累计的总钱数必须要一致,才算完成任务。
六、明确责任人
由镇人社所牵头,派出所、农商行、民政办、督查室等部门全力配合,村(居)支部书记亲自挂帅,为第一责任人,会计为具体责任人;包片领导、驻村工作组、人社所包村人员为共同责任人,将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做到责任到岗,量化到人。
七、坚决兑现奖惩
1、凡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任务的,每推迟一天分别罚支部书记和驻村包片人员各1000元,其中片长为50%,组长为30%,组员为10%,人社所包村人员为10%。
本市于年实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开始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于年底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帐户中年底前只有记载工作年限的“虚帐”。做实个人帐户需要妥善处理“虚帐”问题。因此,现拟将“虚帐”部分按照目前的计算规则,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以下称为“虚帐实记”),并与其年以后所形成的实帐合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记帐户,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打下基础。
一、“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为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本方案实施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二、“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
“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与现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规则一致。现行办法规定,“虚帐”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依据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参照年到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确定的。“虚帐实记”就是将适用本方案的人员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年到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年到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确定。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总额为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实记实记金额与年到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之和。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武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标志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普惠制养老保障的新时代。然而,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之后再去普及。因此,本文在充分理解《指导意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试点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2009年9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确定从2009年10月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这一制度是保障9亿农民老后生活的基本制度,必须要有长远考虑和科学计划。《指导意见》确定的新农保政策是在总结我国20多年农保制度探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在许多方面创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新农保的《指导意见》毕竟是一个指导意见,它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之后再去普及。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时候,要方向正确、方法合理、手段得当,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新农保的社会保险特征
如图1所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基本模式。这是新农保两大创新之处。它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人的原则和要求,这是与老农保仅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之一。
新农保制度的定位是社会保险,而且试点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那么,在制度实施中就要检验是否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如果现行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偏离了这个方向,违背了这个原则,就要造成很大的改革成本,付出很大的代价,甚至要重蹈老农保的覆辙。
首先,基础养老金应该无条件发放。这样才真正做到公共财政均等化,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尽量取消个人缴费和子女参保等捆绑式条件,否则就要歪曲新农保的真正性质和价值。地方财政的补贴也应该做到均等化,用于激励机制的部分尽量减少,应保持在所缴保费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20%左右,更多用于给全体农民的支出,让农民能共同享受到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解决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的差异。
其次,要体现收人再分配和互助共济功能。尤其要重视那些收人低的农民。新农保政策关注重点在于老年农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这对于贫困、家庭结构失衡、生活负担过重的农民最具吸引力。但现实生活的窘迫使他们虽然渴望纳人新农保体系却无力加入。现行农保有偏重有能力缴费群体的倾向。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更注重低收人和没有能力缴费的那部分群体。
最后,由于新农保的最大创新是引入了财政兜底的基础养老金,保证了农民基本生存权利,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基础性特征。但是由于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要先在10%的县试点,造成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把本来要体现公平和普惠的制度变成了造成地区差异的制度。所以,这种以公平普惠为原则的制度不应该试点,即使试点也不能时间过长。要尽快实现全覆盖,避免造成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使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与监督
新农保的《指导意见》对基金管理和运营没有具体规定,在监督方面,也强调政府各机关的功能和责任,归根结底是在基金监督上,自己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不论怎么管理,怎么监督都跳不出政府的掌控。建议各地在运行中要有一套自己的管理、运营和监督方案,最好是能引用“第三方管理”或“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可以考虑制度统筹在县级,基金管理一次到位实现省级管理。在省一级统一聘请专家组制定运营计划,管理监督运营。
另外,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是新农保制度的最大“软肋”。从表1可以看出,5年中,1年期存款利率平均为2. 74 %,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为4. 08 % , 1年期存款利率远远跟不上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如果在2004年1月存入100元,按1年期存款利率以复利的形式计算,到2009年1月,实际上已经贬值7. 18%,只剩下92. 82元了。
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会随着制度的普及而扩大,基金额度越大,保值增值的压力就越大。如果不保证保值增值,其亏损部分只有政府财政负担,或者由农民负担。但是不论谁来承担都会减少制度的吸引力,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江苏省把基金的60%用于投资运营,40%用于风险准备金,其收益率达到了4. 5 %,只有这样才能基本上达到基金保值。
另外,考虑目前保值增值方法和手段等问题的困难,可以考虑用地方政府的补助金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老农保中,政府补贴2. 5%的利息。这种做法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以先引用。随着制度的成熟,保值增值的问题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补贴可以考虑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三、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农保制度从1992年的《基本方案》实施开始,就是社会经办机构中的弱势群体。表现为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能力差等大问题。现在开始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不久就要普及所有农村地区。它将是我国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由于制度内容不同,农保无法和城保建立同样的运营体系,所以,农保就要首先在机构建设上,有一套适合农保制度实施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促进制度的普及,实现全覆盖的目标。
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县级农保机构能力建设是最重要的。机构能力建设一方面要有硬件建设,另一方面,农保人才培养、普及宣传、管理信息软件开发等都要同时加大投人力度。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农村社保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尽快将人员和工作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技术支撑。乡和村一级的建设也不能忽视。把每个环节的机构和人才都准备好,才能使制度顺利普及,达到全覆盖的目标。各级政府应该把农村社保机构的人员和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新农保精确的预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
《指导意见》给出了现阶段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计算方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养老金浮动机制。包括保费的浮动和养老金的浮动。如果能用地方财政的补贴来建立本地区基础养老金调整基金是最好的选择。
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精确的计算,年度财政结算和养老金调整机制都需要专门人才和适当的方法来计算,应该有这样的人才机制和技术机制来支撑本地区的农保制度运营。新农保制度本身包含许多需要算清楚的账。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并且能够简单计算出来的是中央财政只需拿出财政收人的1. 8%左右,就可以在2020年实现基础养老保险覆盖全国农民。但这还不仅限于财政的问题,还有如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配套、基层社保人员的缺乏等问题。现在对有关养老保险费用的预算只是一个粗略估算,经济增长速度、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补贴标准等任何一方面的变动都可能对测算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建立新农保精确的预算办法和动态调整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五、建立对新农保试点的评估和监控制度
虽然国家颁布了《指导意见》,可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地方政府用于制度运作的经费不足、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化、人才培养、机构体制的改善等。一个制度的完善就是在一步一步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逐步完成的。所以各地要及时调查研究试点情况,并及时对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并加以改进。同时也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监控机制。保证试点顺利,尽快普及。
六、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又应该是一个具有统一性、协调性和完整性的制度。新农保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定位、功能明确之后,要与其他制度更好地衔接。比如与五保户制度、农村低保制度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其中,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与低保制度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领取低保的农村居民,是把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叠加在低保金之上呢,还是只能领取其中之一?如果只能领取其中之一,那么,他们应该领取低保还是养老金?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对策,各地在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农村居民来说,领低保比领基础养老金合适。一方面低保金的平均额比基础养老金多2元,另一方面,低保户还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临时救助。而如果放弃低保去领养老金,就会失去各种叠加救助。基础养老金是政府给农民每个人的基本保障,是普惠和公平。由于基础养老金的财源和低保金一样来自税收,所以,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基础养老金比低保金高,应该停止低保金,而领取基础养老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低保金比基础养老金高,基础养老金相对较低,建议不退低保,领取低保金,保证低收人者能得到其他救助。当基础养老金达到更高额度,能保证最低生活需求,就要让低保人员强制退保,去享受国家基础养老金。
另外,新农保与城市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也是要尽快做出决策的。最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并于2010年开始实施,这为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和经验,但是,由于农保结构和城保结构存在根本区别,衔接起来要有一定难度,衔接的时候要保证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到侵害是最需要关注的内容。
总之,整合农村社会保障资源,合理分工各个子项目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是新农保制度实施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七、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实现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较上年增收300亿元的目标,我部决定于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目的
了解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征收。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三、稽核内容
重点稽核2000年参保单位的下列情况: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规定缴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方法
征缴稽核工作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书面稽核。由缴费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复查。稽核中应将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资料与企业自查的情况作分析比较,以确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及职工个人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稽核对象,抽样数一般不少于本次专项稽核范围的30%。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在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人员进入被稽核单位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
改革背景
在此次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制度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形成有着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关的历史关系。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代下,我国企业职工享受的是劳动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由国家承担。改革开放后,尤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浪潮中,企业率先进行职工养老金转向“社会保险”性质的改革,并逐步建立起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此时,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是配合经济改革深化自身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重心并不在养老保险制度上。这就使得“双轨制”得以存续。虽然“双轨制”在计划经济时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其问题与弊端日益突出。第一,国家财政全额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由于各个单位情况不一,存在畸形和差异化现象。第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使得退休前突击提干的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养老待遇差异大的主要原因,同时这种做法很难充分体现某一工作人员的实际贡献。第三,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使得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突出,这又形成了人力资源流动的阻碍,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四,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不统筹、不互济,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影响社会和谐。若此次改革能够顺利进行,首先,将有助于我国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改善自2014年以来虽有覆盖8.3亿人民的社会养老,却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退休人员除外的局面。其次,改革旨在建立的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将与机关事业单位制度改革相配合,减轻单位负担,保证可持续性,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最后,改革后与企业执行相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制度,在逐步化解差距、体现制度规则公平的同时,也将适应人力资源流动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改革进程中,尤其是政策的过渡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稳慎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现阶段过渡性政策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转制成本是不可低估的,同时还有大量参加工作时间不等的工作人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转制问题将大大影响改革的进程。目前我国实行如下过渡政策。改革开始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三个实施方案,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按照其中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方案,由单位代扣执行,个人需缴纳的本人缴费工资的8%;此外按照建立职业年金的规定,个人还需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4%。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总费率为12%。此次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通过增量调整结构和转换机制,也就是说,此次改革不是减法,即原则上不可降低待遇再改革。针对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来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待遇不应下降。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退休人员待遇不下降,二是在职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之后现时收入也不会下降。为保证这两点,采取了“老、中、新”三人区别对待的政策举措,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而对于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则采取过渡性养老金来“保低限高”。这一过渡期措施,要求在过渡期内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具体来看,中人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过渡性养老金(为配合过渡政策新增设账户)。过渡性养老金会根据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来计发。在过渡期内,会进行新旧办法的比较,如果现在的新办法比过去要低的话,计发时是会补齐的,确保待遇不降低。如果新办法比旧办法要高,也会采取限制性措施,避免这方面出现新的不平衡。总体来看,我国实行的过渡性政策是采用区别对待三类人的方法,为“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新增过渡性养老金账户,通过动态调整确保养老待遇的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并通过比较精算,最终找到最适宜的费率标准和待遇标准。
国外相关经验
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逐步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原因在于:由国家独立承担养老金支出的普惠型模式使得财政不堪重负;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削弱了家庭保障功能,需要加快养老保障社会化的进程;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使得政府更加注重与市场的配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都朝着“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发展。改革中,各国也是面临着众多问题与挑战,其中突出的是对养老金收支模式由现收现付制转为预先积累或混合模式时,所产生的转制债务问题。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要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都要面临债务的迅速增加。对此,各国探索不同的途径,有的尝试降低养老保障待遇,并延迟退休。不过,此方案是否能有效缓解转制债务的迅速增加,还有待实践的检验。而下列国家则采取了其他方案。在南美的智利,政府允许自愿选择参加“新制度”,还是保留在旧制度内。对于那些选择“新制度”的人,政府发放记名式“退休认购券”,作为在旧制度中缴费的计价,按照相等价值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物价指数化后4%固定计息,不计入投资回报利息。“认购券”在参保人退休时兑现。智利当年即发放124亿美元的“认购券”,每年约兑现5亿美元。但是,智利这种完全个人积累模式缺乏社会保险应该有的社会互,这也是其被国际广泛关注,并作为特殊社会保险制度加以研究的原因。英国作为老牌福利国家,则想方设法发挥职业年金的作用,他们允许工作人员自由选择是加入职业年金,还是国家年金。这一做法是将养老保障的一部分空间交给了职业年金,从而使得选择了职业年金的人员和其单位只考虑如何筹集职业年金。这其实是一种社会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同时会对个人养老储蓄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支持。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做法也是和英国如出一辙。波兰则采取可以看作是一种转移支付的手法,将国有资产私有化的收入拿来支持“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从1999年转入40亿波兰兹罗提,2000年的100亿,一直到2003年的230亿。德国在二战后分裂为社会主义东德和资本主义西德,分别实行不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为了实行一致的制度模式,制定了《养老保险过渡法》对东德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促进了融合与平稳过渡。从各国做法中不难看出,虽然在制度转型改革中过渡政策各异,但是都围绕着如何减少转制成本进行。可以看出,国外在保留由国家社会承担责任的现收现付形式的同时,也逐步引入个人自愿储蓄或商业保险储蓄等市场因素。在对待转制债务方面,人性化地由职员自主选择是否转制,并对“旧制度”和“新制度”间收支额设立特殊处理机制,从而保证平稳过渡。但是,无论怎样变化,其中对“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某些基本原则还是坚持不变的,即体现出多层次、多样性、社会化的要求。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支付期限
我国在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以前,没有进本养老金支付期限的相关规定,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以后,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计发,支付期限为120个月。2005年12月,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支付期限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支付期限不合理问题
我国个人账户制度规定,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这项政策看似正确,却存在重要的问题。
首先,包括未退休人员在内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是不同的,而且一定是前者小于后者。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个人的预期寿命也呈现增长的态势。如表1,2000年我国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69.0岁,而60岁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7.0岁;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2.4岁,女性60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8.7岁,分别差了7.57岁和5.37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所以与旧制度规定相比,新决定中按照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退休年龄确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虽然有了一定的延长,但总的来说调整幅度不够,支付期限还是偏短。
其次,养老金的支付还要考虑性别问题,因为不管是退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还是包括零岁人口在内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般女职工都要长于男职工从表1、表2可以看出,不同的机构做出的预测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不论是处于一定年龄阶段还是新生的人口,我国女性人口预期寿命大于男性,而且分性别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有扩大的趋势。有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男性人口预期寿命已上升至79.0岁,而女性则上升到84.7岁。此外,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比男职工小5岁。如果将性别差异忽略不计,事实上等于变相延长了女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二、支付期限不合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2004年5月13日,国务院同时了两个社会保障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5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自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自之日起施行),两省报送国务院审批的文件的内容是一样的,都有以下两条规定:第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第二,不同年龄退休者,其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年数不等。
新决定中养老金计发月数也采取了这样的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养老金支付期限虽然有了一定的延长,但延长期限还不够。只要将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与表1的相应年龄的预期寿命相比,这一结论并不难得出:在表1中2000年,男女60岁的一生寿命分别是77.0岁和78.7岁,而60岁退休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相当于将养老金计发到退休者71.58岁时止。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期限偏短造成个人账户基金在参保者寿命终结前支付完毕,其后果是很严重的。
第一,可以假定任意一个退休者累计向个人账户缴纳了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向统筹账户缴纳了20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即共缴纳了2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然后,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进行简单推算:男性60岁退休后,每年从个人账户领取0.69个单位的养老保险金,11.58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毕,(暂时不计算退休期间个人账户的利息,并且这部分利息也没有多少),即领取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金之后,还要存活5.42年。这5.42年中,一方面,仍然按照原标准从统筹账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方面,再从统筹账户领取3.740个单位(5.42×0.69)的相当于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金。这3.740个单位是8个单位的46.75%,这意味着个人账户缺少了46.75%的基金;这3.740个单位是28个单位基金的13.36%(暂不考虑该退休者实际上从统筹账户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额,下同),这意味着每一代男性参保者相对于其缴费额而言,在整个统账结合制度中多领取13.36%的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制度每运行一个周期(一代人的退休后余命的时间)就至少要亏损13.36%。
第二,女性个人账户基金亏空得更严重。按照表1简单推算:2000年女性60岁退休之后,要存活18.7岁,即减去11.58年的领取个人账户基金的时间,还要存活7.12年,是11.58年的61.49%。这意味着女性个人账户要从统筹账户中透支4.913个单位的基金(0.69×7.12),是个人账户基金的61.41%;是其在统账结合账户中的总缴费额28个基金单位的17.55%。这意味着每一代女性参保者在整个统账结合制度中多领取17.55%的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制度每运行一个周期(这里是指女性一代人的退休后余命的时间)就至少要亏损17.55%。
综上所述,如果一直保持现行领取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年限规定,男、女退休者的寿命每延长1年,就会造成个人账户基金亏空8.625%(0.69×8),或者统筹账户亏空3.45%(0.69×20)、统账结合的两个账户平均亏空2.4643%[0.69×(8+20)]。
三、解决对策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期限的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一调整的力度和科学性还是不够的。
根据以前面的分析,可以肯定,个人账户支付期限首先应充分考虑性别差异;其次应该与个人退休时的预期余命一致,鉴于此,国家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并指定权威机构,定期(比如1年)公布分年龄、分性别的人口预期寿命表,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计算个人账户支付期限服务,使个人账户支付期限的调整当步入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2000年底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女性50岁时平均预期余命为29.2岁,55岁时为24.8岁,60岁时为20.5岁;男性60岁时平均预期寿命为17.5岁。可以将这些数据作为现阶段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期限,指导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参考文献:
1、曹骑豹,蒋恂等.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及可持续发展研究[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职业年金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2-0063-03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渐被纳入到政府的政策视域之中。2008年2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确定在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时隔一年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行得怎样了呢?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当前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分析改革试点遇到的困难及原因,进而探讨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从现阶段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试点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缓慢,普遍存在改革难以推进的现象。至今尚没有一个省市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也没有哪个事业单位真正启动了改革。其中,广东和山西两省在试点改革前期都在着力推动事业单位分类制度改革。广东省的部分地市已经对事业单位先期进行了分类改革试验,但仍没有给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时间表。山西省同步推进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财政投人等相关配套改革。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划分。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三个类型,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此外,上海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在论证和调研中,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制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加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对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计划通过增加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浙江和重庆两省市的情况也相差无几。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境
尽管2009年初广东、上海、浙江、山西、重庆5省市就已获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至今仍无一省市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毋庸置疑,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改革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和阻力。具体来说,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引发公平争议
《试点方案》后,引发了改革的目标群体――事业单位人员关于公平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事业单位与机关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二者实行退休养老制度。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一致。但此轮养老保险改革却独拿事业单位开刀,未将公务员纳入其中,而且公务员最终纳入改革的预期电不乐观。这样一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保持不变,而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将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让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如此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容易使事业单位人员产生对制度公平的质疑。其二,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按照与企业基本一致的思路进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此前,据相关数据显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200元左右,养老金替代率约为60%;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则接近3000元,替代率高达90%,显然,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肯定会大幅降低。这种待遇的落差很难不引发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抵触。另外,《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改革的范围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类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如果将这类群体的待遇调整至与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水平,势必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制度设计存有缺陷
此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度模式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基本一致,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中人搞好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直接按照新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但《试点方案》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和计发数额,只笼统的提到“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此外,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却又没有给出发放职业年金的具体意见与方案。同样只提到,“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没有明确的方案,如何进行改革?因而,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不完整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改革,必然使事业单位人员忧心忡忡,从而加大制度改革的难度。另外,《试点方案》完全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出台,方案制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未能征询相关利益者的意见,也未给他们以陈述意见的机会,缺乏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利益博弈。很多事业单位纷纷表示,在《试点方案》出台之前都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改革的消息。因此,在这种违背程序正义的情况下制定的《试点方案》,很难被改革的目标群体所接受。
(三)改革缺乏统一的法律或政策支持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因而改革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统一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也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给予试点城市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政策突破权限,致使改革情况不尽如人意。各级经办机构只是执行本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办法,导致各地政策上的多样性和不配套性,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的实行全员统筹,有的实行部分统筹。改革最终因政策不统
一,遭受很大阻力而被迫停滞。然而,从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改革仍将按照先试点再推开的方式进行,即遵循自下而上的路径,这种改革路径很可能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而难以推进。时至今日,国家仅仅出台了关于这项改革的一个《试点方案》,还称不上形成了统一的制度。况且,这一方案在很多问题上都没有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而各地自行制定的试点方案很可能五花八门,在费率、待遇、计发办法上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改革突破难度很大。
三、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保险三支柱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改革的目标方向,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养老金计发采取缴费确定型,实行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上一视同仁,以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为此,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同步进行,实行同一制度,而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结构。因为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二者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而且从职能上看,许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亦即从事着公务员的工作。另外还有许多公益性的科研或医疗机构则直接面向政府或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他们所从事的这种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与国家机关并无不同。
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全可以借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遵循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职业年金方面,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而言,其单位的平均缴费比例可以比企业的平均缴费比例适当高些,而且这笔资金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由此,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职业年金时,其职业年金的平均水平将高于企业年金的平均水平,而公务员退休后领取的平均职业年金水平又可略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领取的职业年金水平。按这种方式同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同时也有利于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优化制度设计
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两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明确规定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内容。但此次出台的《试点方案》中没有提到替代率水平,因而需要对其进行优化。考虑到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为60%左右,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高达90%。因此,为了保证改革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不至于大幅度下降,笔者建议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的选择时,应以略高于企业为宜,同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等情况,相应地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对于职业年金计划,在《试点方案》中本应给出建立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尤其是要明确其中的经费来源与渠道问题以及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员从职业年金中获得的收益水平。但这些内容在此轮的改革方案中都无法看到,因而在这方面也需要进行制度的优化设计。职业年金计划应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可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确保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1月起,各市、州根据原省劳动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3〕93号),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按原省劳动人事厅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
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工改办〔1988〕42号)执行的5-8元生活补贴纳入省级统筹项目,与省政府历年规定的省级统筹项目一并执行。
二、从2003年1月起,参加所在市、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按所在市、州统一的缴费比例执行,各市、州不得再在参保单位之间实行不同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执行;城镇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仍按缴费工资的20%执行。
三、要综合运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健全省、市调剂金制度等措施,完善省级统筹调剂机制。全省调剂要坚持以保发放为核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州要按照省级统筹的调剂原则,建立和完善本市、州范围的调剂办法。各市、州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下拨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下拨实行缴拨两条线管理,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各市、州拟定的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送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严格监督审计,加强日常专项稽核,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和省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全面实行和规范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参保、续保、扩面和清欠等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四、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追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可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缴费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缴费单位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缴费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缴费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漏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不征、少征、漏征、挪用养老保险费,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