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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水运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以人为核心的人-机-料-环控制系统,必须从建设项目的整体出发,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施工作业队配齐专、兼职安全员,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花名册,形成总体有人抓,局部有人管,层层抓安全的安全管理网络。除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安全建设管理专职人员及政府专职监督机构外,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建设管理人员均应参与安全管理,发现问题转告同级机构专职人员。
按照我国现有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2],工程实施中重点从以下方面加以落实: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安全生产无事故,建“平安工地”,创省级示范工程的安全目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安全一票否决制、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安全工作“五同时”及同步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网络和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安全预警系统,落实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了扩容办各部门、各参建单位、各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施工单位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为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形成了各参建单位和所有参建人员参与的工程安全组织网络。
(2)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①强化安全教育和演练。施工、监理单位举办各类安全学习培训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等,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知识;②设立安全曝光台,安管人员随时抓拍现场安全违章行为,并要求违章人员所属单位在2天内把处理结果张贴在曝光台,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③加强演练,进行防火、防汛、防洪、防管涌、防坍塌等专项演练,提高建设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安全费用的保障与计量支付。加强安全费用支付管理。依据交通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1号)及招标文件规定,制定了《施桥三线船闸工程安全生产费支付办法》。同时在计量支付管理系统中设计相关程序,严格落实《施桥三线船闸工程安全生产费支付办法》,统一安全费用支付项目,不合支付办法的安全费用难以录入,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费用的支付。
(4)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强化安全方案审查。贯彻执行“技术安全”理念,深化和强调安全工作也是一项技术工作,注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把关。对一般方案实施监理部和现场部共同审查制,对重点安全部位方案请专家进行检查。
(5)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设施以及消防设备管理。本标段施工机具建立了分类管理台账,大型设备架设系统,建立“一机一档”登记进出场时间。起重机械经法定检测或专项检测,具有齐全的操作规程,按照要求进行设备维护。
(6)加强消防设备和危险品的管理。项目部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用品、危险品清单、危险品进出场登记台帐等,逐级落实岗位防火及危险品管理责任。对重点场所配备了76个灭火器、4处16个消防砂箱,消防锨80把,性能良好的高压消防泵12台。项目部每周对消防设施及危险品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
(7)加强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施工企业负责人持有效A证,项目负责人均持有效B证。按工程建设规模,相应配备满足工程规模且持有C证的专职安全员共4名。特殊工种均持有效证件,证书按照要求年审有效。
(8)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反应速度,防患于未然。对危险因素较大的施工场所,项目部由总工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公司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程序进行识别确认,对已确认的施桥三线船闸工程56个危险源(点)32个作业工序分别制定了专项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对于分包工程或者劳务分包施工的工程,由于安全保证体系覆盖不到位,人员教育培训不够,素质参差不齐,成为安全施工重灾区。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含劳务分包),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的全覆盖显得尤为重要。
强化特殊时期安全管理
(1)根据夏季施工特点,做好防汛、防洪、防暑、防台工作尤为重要。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上级文件,对监理、施工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积极做好“五防”工作。针对高温天气,及时调整施工时间,并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供作业人员休息、避暑的临时设施,发放防暑药物并提充足的饮用水。对于闸室墙浇筑,为预防高温作业,准备了遮阳布和通风机,较好的改善了预防高温作业施工环境。为预防汛期的台风和雷击,对施工现场塔吊、拌和站水泥仓分别进行了加固和检测避雷设施,并通过相关避雷检验验收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防汛预案,并认真检查防汛值班巡视制度、防汛设备的维修和防汛物资的储备落实情况,每天有2名同志值班,巡视施工现场,观测上下游水位变化数值,按时上报,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做好防汛记录,确保防汛工作万无一失。
(3)积极落实冬季施工“四防”工作,加强防冻措施,制定冬季预防措施及冬季施工应急预案,做好冬季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强应急预案建设,成立应急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工作落到实处。
对施工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及危险源管理
(1)对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施工环境进行安全评估,以便选择合理的安全管理方式及安全力量[3]。
(2)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合理确定危险源点,实现危险源点管理制度。实施“危险源点”管理法,进行危险源点排查,确定工地危险源,布控危险源(点)、危险作业工序。对各危险源点立牌警示,提醒相应人员加强防范。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应责任人,并在工地现场公示,做到责任公开,有效监督。
建设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树立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理念,以实现水运建设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总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水运工程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1)加强检查整改。以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式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并纳入履约考核中进行严格兑现,与企业信用等级、优质优价奖励基金挂钩。同时,实行安全巡视员、安全旁站制度以及安全曝光制度,时刻提醒工程建设人员高度重视安全。
(2)加强安全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规定》,扩容办要求监理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每季度在履约考核中组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增强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激发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坚持每周安全会议制度,由分管生产经理主持召开,分析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布置下周安全工作重点,使安全工作常态化管理。推行“平安工地”的达标考核,强化“平安工地”建设,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贯串于安全监理工作之中,加强对开展此项活动的考核和检查。
(4)加强台帐资料建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设单位、监理部、项目部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平安工地建设标准》等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安全台帐资料,现场部经常对其安全会议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检查记录、特种人员、大型机械报验记录等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之中,同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根据检查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及时补充完善,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台帐管理水平。总监办按照安全管理模板建立完善了安全监理台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安全会议记录,学习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报验记录,安全专项经费审批资料等,为指导安全生产,处理解决事故纠纷,明确责任提供依据。项目部按要求及时编报各类方案并督促实施,并且对工程开工以来的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建议
(1)招标中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用条款,明确各方职责,明确安全费用及使用范围,以消除合同执行中的纠纷。
(2)水运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建设期间建设成本随市场波动较大,当成本上升时,项目出现资金紧缺,相应带来安全投入不足,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在项目招标时须对物价波动、材料调差等进一步明确细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分包、转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常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实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和一批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强化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全面整治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通过建立完善职责明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提升人员素质和安全意识,营造更加安全的生产环境,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不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不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影响和干扰全区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新跨越。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1.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严格禁止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汽车客运站严禁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安排客车发班;做好凌晨2时至5时途经我区长途客车的摸底工作。(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交运集团汽车五分公司、各汽车站)
2.严格汽车客运站源头监管。汽车站要加强对旅客行包“三品”的检查,切实落实好汽车客运站的“三封闭”措施,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责任单位:运管处、交管所、孤岛交管所、仙河交管所、各汽车站)
3.严格包车客运管理。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化备案审核,认真审查包车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包车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开展抽检核查。利用车辆GPS监控系统和包车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包车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4.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联合公安、安监部门对农村客运车辆的道路安全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加强校车途径路线农村公路隐患排查和养护工作。加强同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违规经营行为。(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公路所)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监管。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严查违法托运行为,对未建立健全或已建立健全但未严格执行发货与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抄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许可机关,由其许可机关督促整改完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予以处罚,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化品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严查违法承运行为,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责任单位:运管处、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2.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新颁标准贯彻落实。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等四项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3.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车辆的清理。鼓励引导危险品运输企业整合资源,对监管水平差、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合或重组,提升危运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有关危运企业)
4.完善异地运输备案制度,强化车辆驻地运输管理。依托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强化对异地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运输企业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地道路运输机构要对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经备案的异地运输企业要按照当地运输管理要求纳入日常安全监管。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查只收费、不监管的企业。(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三)提高车辆标准化水平,坚决打击非法改装
1.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标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引导营运车辆向标准化、专业化、轻量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推广标准化、模块化厢式车等专用运输车辆,重点推进干线公路营运货车车型的标准化,加快更新老旧车辆。(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严格营运车辆年审年检。对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发现存在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并予以强制报废的抄告车辆,运管部门要收回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不得从事营运。(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3.加强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全面开展驾驶人、押运员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和操作规程培训。(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危运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1.严格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考核。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重点车辆监管,建立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等方面,对“两客一危”企业进行考核,并把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和营运客车更新的依据。对于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对相关车辆进行停业整顿,对相关人员停岗培训教育。发生两次及以上上述行为的,取消相应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夯实基础,提升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水平。联合安监等部门积极推进危化品等重点车辆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两客一危”未入网车辆排查整治工作,确保2015年6月底前车辆入网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联网联控数据完整性建设,确保所有“两客一危”车辆经营业户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班车线路牌信息等基础数据完整有效。道路运输企业要将动态监控系统与车辆调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报班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监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对车辆运营期间实行不间断的动态监控,切实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实现动态监控与运输监管的良好融合,建立监管和运营闭环管理机制,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应用水平。(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道路运输企业)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开展道路货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路面执法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员、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等行为。严查安全性能、外观标识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2.加强班线客车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严厉打击“黑班”、“黑线”、“黑出租”等非法营运行为,严肃查处班线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公布班次运营以及站外上下客等违规运营行为,做好营运客车出城检查、登记工作。(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3.加强包车客运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包车客运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交管所)
4.加强宣传,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乘车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乘坐“带病”、拼装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车辆。完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机制。(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办公室、法规办、各交管所)
(六)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鲁交运发〔2011〕30号)要求,做好辖区内年发运量在5万吨以上的盐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统计工作,经政府批准公布后实行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七)强化本质安全生产
1.严格运输市场准入。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标、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市场准入的主要依据。严禁新增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2.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各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要与挂靠经营者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达标工作。(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有关运输企业)
3.严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经营性道路客货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和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从业人员日常考核内容;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的驾驶人“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
4.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加强普法培训,交通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考核;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运输企业)
(八)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按照市局主管部门安排,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范围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逢七不开”规定和船舶防碰撞等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开展运输船专项整治,整顿水运市场、船舶、船员、通航秩序。(责任单位:港航所)
(九)全面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1.全面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制定治理计划,优先保障使用资金,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危涵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公路所、各公路管理站)
2.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公路建设“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公路所)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建设。按照《2015年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联系公安局、区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道路里程、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机动车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办)
(十)强化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
严厉打击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开工以及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包等行为。督导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防触电、防火灾、防人机冻损、防跌滑、防高空坠物伤人等事故的预防工作,各施工单位遇恶劣天气应停止施工作业,防止冻伤、摔伤事故的发生,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班管理,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做到防患于未然。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主体工程与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公路所、基建办)
(十一)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健全完善“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科技手段检测、执法督促整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搞好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升事故预防能力。全力做好“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交通站场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客车、校车通行农村公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企业自查自纠制度。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定期自查、自评、自纠、自报制度,凡是没有执行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规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创新检查方式。要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帮助企业“诊断”隐患、发现问题,指导搞好整改。推广科技手段检测隐患,提高科技管理水平。三要确保整改到位。对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是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可能造成伤亡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重大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责任单位:运管处、各交管所、各公路管理站、各交通运输企业)
(十二)强化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好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局属各单位要依据市局主管部门相关预案,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客运站应急处置预案、危险品运输应急处置预案、公路方面相关预案、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预案。修订后要以正式文件予以印发,另制定配套现场工作方案和操作手册,提高预案质量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要及时向法规办报备。各运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结合有关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各类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及时向安全办报备。各单位、企业要按照应急演练计划,科学组织实施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严禁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确保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法规办、基建办、运管处、公路所、各交通运输企业)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召开调度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利用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规范整治阶段(3月—10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对涉及到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进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安排计划和保障措施,并逐项落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12月)。认真总结经验,查缺补漏,建立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运行机制,巩固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城市公共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管处,具体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