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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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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

第1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倡导“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的理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市城市环境四大整治提升行动计划》要求,认真履行“路长单位”工作职责,落实“门前三包”,主动与公安、市容市政等城市管理部门协调联动,主动服务城市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社会化,为市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贡献力量。

二、组织领导

建立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机关落实路长制和“门前三包”小组:

三、责任内容

(一)责任路段:东北街、街全路段;

(二)工作职责:负责道路管理的日常协调;发动道路的沿街单位对门前及划定区域内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实行“门前三包”;组织人员对责任路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召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干道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协助路段机动车、非机动车秩序的维护,发现“乱停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导的乱停乱放现象及时举报;

(三)“门前三包”责任制:路长单位引导各沿街单位对门前及划定区域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门前交通秩序、门前卫生整洁、门前市容市貌”。

1.包门前交通秩序。各单位门前没有乱停乱放现象。①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文明出行、文明停车的意识。保证本单位职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门前按规定停放。②对外来办事人员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临时停放要派专人引导到指定位置。③组织本单位志愿者每天上下班高峰在门前车辆出入口协助民警参与交通协警,避免因出入口不畅而造成门前路段堵塞。④对门前车辆乱停放、公交站台、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路名牌、交通信号设施损坏情况及时发现并向96122反映。

2.包门前卫生整洁。各单位门前保持洁净卫生。①做好门前地面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地面无垃圾、无污水、无乱丢弃、乱涂画,乱张贴现象。②保持门前绿化完好、整洁。及时清理绿化带的果壳、烟蒂纸屑等杂物,做到花坛、绿化带无垃圾、枯枝,缺绿补绿及时,门前树木无拴绳晾晒现象。③做好门前附近工地的义务监督,对发现的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及时向12345反馈。④做好门前环卫作业的义务监督,对发现的垃圾车溢、跑、冒、漏、滴的现象及时向12345反馈。

3.包门前市容市貌。各单位门前市容面貌良好,公共设施完好。①门前字号贴墙设置、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临街建筑物无乱伸乱挂现象。②组织职工对门前公共设施进行定期巡查,重点巡查道板、盲道、绿化带有无破损,路灯是否完好、公用电话、邮箱、报栏、座椅、窑井盖、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有无污损,各项公共设施能否正常使用。对发现的公共设施损坏现象及时向12345反映。③对门前物品堆存、占道经营等各类不文明现象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导、纠正,并保证门前盲道不被占用。④对门前附近出现的非法散发小广告、非法出版物游商、地摊以及流浪乞讨现象及时通过12345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任务分工

(一)街全路段、东北街至路段由拙政园管理处协助负责。

(二)以东东北街路段由东园管理处协助负责。

(三)机关“门前三包”由局办公室、安全保卫处负责。

(四)机关处室轮流值班分工见《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路长制”值班安排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路长制和“门前三包”是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路长单位的履职情况与机关效能考核挂钩,邀请第三方每两个月进行一次量化评分,评分结果纳入到每年机关效能的考核中。

(二)精心组织,完善措施。

牵头处室要建立健全路长制和“门前三包”台账资料,制

定具体的日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机关各处室要严格落实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落实“路长制”值班处室安排表》,及时掌握责任路段的情况。值班处室每天要到责任路段巡查一遍,处室负责人每周至少一次到实地巡查,并按规定着装。发现问题及时拍照、记录、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查纠,巡查中形成的影像等工作资料送局安全保卫处存档,同时作为处室的考勤记录。

第2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一、2020年工作总结

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扎实推进党建工作。

区水利局党委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区委“贯彻新理念、发展高质量,融入长三角、起跳加速度”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扶贫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的问题、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指出的问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的问题,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检视的问题,通过调研听取意见,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找准问题,剖析原因,明确了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推动我局党员干部在各项工作中奋勇争先、争创一流。

2.做深做实河湖长制。

一是深化河湖“五清四乱”专项行动。及时调整河湖长,举办河湖长专题培训班,100余人参加培训。制定任务报告书和巡河任务清单,签订总河长令,定期通报乡村河长通APP安装和巡河情况。区乡村三级河湖长常态化开展巡河,累计巡河881人次,完成省市级湖长巡湖中交办问题的整改。持续开展河湖“五清四乱”、“护我蓝天净土、绿水青山,爱我怡人、美丽家园”专项行动。5月底建立“四乱”问题台账,截止目前除农民圩堤祖居房外,历史“四乱”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创建幸福河湖市级30处、区级50处。二是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保障河湖生态用水。加强取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行政许可和计量设施安装。对接用水大户节水企业申报工作,宣传节水知识。出台农村供水“两部制”水价,并结合疫情防控党员先锋队、微信、村级服务大厅等形式加大“两部制”水价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知晓率、满意度。三是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加强生活污水防治及农业面源、畜禽、渔塘(圩)养殖污染治理:北部新城污水处理厂加大出水水质日常化验力度,对污水进行再处理、再净化,确保尾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罗岭等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入使用,目前运行良好。关闭环湖188家规模畜禽养殖场,收回村集体经营水面259户3823亩,7处石塘湖入湖排污口、34处入湖排水口均已整治到位,环湖截污工程全部完成,建立河长制长效管护机制。6万亩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44户散乱污企业,16家已搬迁、28家整改结束。四是完成水利部暗访问题整改工作。针对今年5月份水利部暗访组抽查我区去年的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并销号。五是深化生态专员制。推动林长、河(湖)长、路长加速融合。我区60个村(社区)都配备了生态专员,按照“河长、林长、路长”的三位一体责任体系,将河长制和林长制与文明创建创新结合,深入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发挥生态专员的作用。六是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长制+警长”工作机制。通过强化监督、联合督办、联防联控等方式方法,加强信息互通、线索互查、资源互享,形成联动联勤工作机制,提升全区河湖保护多元共治、创新治理的水平。

3.全面压实脱贫攻坚责任。实施天堂、吴冲水库除险工程,督促指导有关乡镇按要求实施水利扶贫项目5项,督促白泽湖乡建设增压站,解决该乡供水管网末端水压不足问题,委托第三方每月对全区的饮水水质进行检测,对全区贫困户和边缘户进行饮水安全排查,切实保障饮水安全,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双包责任”。

4.精心实施重点工程项目。2020年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于2020年5月28日开工,已于2020年9月底前完工。引江济淮影响处理工程监理和施工一标、二标已通过公开招标分别确定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目前施工单位已经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后续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工作正在进行。2020年小型农业水利项目和长河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小型水库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建设项目正在实施。大沙河治理工程正在按市政府和市水利局的要求顺利推进。

5.扎实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准备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对湖泊河流以及水库山塘,按照规定的下限水位进行适时调度,汛前有效腾出湖容、库容,确保度汛安全。修订完善各类预案。汛前结合省预案模板及省市预案审查意见,完成小型水库防汛抢险、村级山洪灾害防御、中小河流防汛抢险等47个预案编制工作。强化技术支撑。积极开展汛前检查和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工作;组建水旱灾害防御专家组;完成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系统施工标、设备采购标、施工监理标的招标及防汛物资采购和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维保招标工作。落实非工程措施专业化运维队伍。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视频会商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对防汛会商系统(含6个乡镇街道会商系统)、水库水位自动站点进行维护检修。目前视频系统正常、各类站点无一故障。

6.加强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完成、两座水库白蚁防治及白岭涧水库大坝整修工作、市区区大圩段防洪工程四石河支流段治理工程审计工作、2018年、2019年小型农业水利项目工程审计工作、五横乡凤凰河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建设任务。

7.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并上报了《市区农村居民供水保障规划》《市区农业灌溉供水保障规划》。

8.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开展3.22“世界水日”宣传活动;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了水利部要求的“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和“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有关数据核查、审报和填报等工作;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固废堆放点及非法擅自取水行为。

存在问题:区直河长成员单位联动不够,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区河长办人员编制、经费尚未落实,单纯由水利部门承担工作任务,执行力不足、部门协调不畅。

二、2021年重点工作

1.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积极推进投资约1.37亿元的引江济淮菜子湖影响处理工程、投资约3400元的大沙河治理工程、投资1200万元凤凰河山洪治理工程和投资600余万元的小型水库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等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

2.全面提高防洪减灾能力。防汛防旱始终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我们将继续坚持防汛防旱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和饮水安全。一是继续深入做好基层防汛能力建设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二是规范24小时值班制,加大对乡镇及重点单位三防值班的检查力度;三是更新防汛基础数据库,重点落实防汛抗台时人员转移安置及临时避灾场所建设,提高应对台风暴雨等各种自然灾害能力。

第3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2020年7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接到审议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水利、农业等部门,对所提建议积极推进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扎实推进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是做好农村供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灵宝市“十四五”农村供水保证规划,共规划66处工程,覆盖11个乡镇,158个行政村,农村供水人口301175人,其中新增集中式受益人口237703人,新增自来水入户人口57900人。设计供水规模25382.43m3/d,其中新增地表水供水规模11547.4m3/d,新增地下水供水规模8628.52m3/d。工程估算总投资15742.38万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川区、塬区、山区不同地形区域,着手编制了五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规划面积25万亩。

二是实施5.3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投资7950万元,修建田间道路19.218千米,铺设管道284.245千米,新打机井93眼,架设高压线路31.65千米,平整土地120亩,田地施肥翻耕18053亩,修建270亩滴灌区,修建溢流堰1座、蓄水池11座,种植侧柏936棵等工程,积极推广喷管、滴灌、渗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提高水利用系数。

三是紧盯国家“十四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及高质量发展,谋划了3个项目,其中:窄口灌区现代化改造项目,总投资6.18亿元,计划争取政策性资金3-4亿元,改造提升灌区干、支渠,配套渠系网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开展灌区信息化建设,实行智能化控制,精细化管理,恢复节水灌溉面积30万亩。沟水坡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总投资1.5亿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库大坝防渗加固、溢洪道加固、尾水渠修复、新建输水洞及防汛道路、信息化建设等,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并通过省水利厅组织的技术审查,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窄口-沟水坡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源地生态恢复及库岸防护林工程、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监控信息系统、警示牌和垃圾处理池等,形成水源地和供水渠道“治、管、保”一体化格局,实现水库水质持续改善提升,水源地达到三类水质标准,实施方案已经过评审。

四是做好函谷关引水隧洞应急抢修,投资2260万元,新修施工及管理道路450m、开凿断面2.0×2.3m支洞355m,对9153m引水隧洞进行清淤和除险加固,解决310国道南移工程施工造成隧洞大坍塌问题,同时提升函谷关隧洞建设标准。

五是加强对跃进渠、太平渠综合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实行渠长制。乡镇(区)设渠长1名,每个村设分渠长1名,负责各自辖区渠道日常巡查管护、用水计划、环境卫生、汛期安全、拦污栅看护、淤积打捞等,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完善渠道管护与巡查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加大巡查力度,加密巡查频次,通过监控,随时掌握渠道运行状况及环境卫生情况,渠首、牛庄回水池及入河口拦污栅安全派专人看护,守好水源头,及时打捞垃圾漂浮物,彻底杜绝垃圾入河,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汛期安全。

二、关于“加强协调,统筹安排,加大资金投入整合力度”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是抓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国家战略机遇,利用国家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向上争取水利建设项目3个,其中:朱阳佛山烟区水源工程,以灌溉烟叶和农田为主,灌溉范围涉及朱阳镇9个行政村2.75万亩基本烟田(烟叶采用轮作),投资1.2亿元,修建拦水坝2座,铺设压力钢管35公里,蓄水池7座,水利局联合朱阳镇前往省烟草公司进行对接。双桥河太张村至文底村段治理工程,治理长度7.10km,新建护岸0.9km,河道整治宽度10.43m~52.92m,项目造价2923.91万元,完成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评审,2021年5月开工建设。函谷关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1268万元,治理水土保持面积13.88平方公里,其中水保林156.9hm2,经果林39.9hm2,建设蓄水池17座,沉砂池3座,生产道路3.516km,排水沟0.514km。项目计划2020年12月开工,四季度计划完成投资100万元。

二是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做好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5亿元,其中争取省级财政资金1.5亿元,治理河道水系总长度45.279km,新建水系连通河道2条,长2.81km,新建水源拦蓄工程11处,新建淤地坝3处,谷坊群8处,林草措施治理面积1659.56 hm2,新建污水处理厂4处。项目于5月8日开工,目前已累计完成总投资13900万元,其中弘农涧河牛庄段潜坝、护岸工程正在施工建设;川口乡吴家村水源拦蓄工程已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寺河乡段工程10月28日已开工。我们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2021年完成项目建设,保障河道两岸防洪除涝安全,防洪受益10.8万亩,保证农村供水安全和5万亩果园灌溉。

三是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改革发展资金。多部门多渠道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投入。同时充分运用BT、PPP等建设模式,用活我市市管投资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另外足额配套地方投入,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水资源税地方留成部分足额用于水利事业。以及激活民资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以奖代补政策,采用市场化运作,调动农民自建五小水利工程、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四是摸索建立资金长效使用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引进外地企业投资农业项目,不断完善我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善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要按照工程管理维护资金由乡镇、行政村、供水管理小组、用水户分级筹措的原则,制定维修养护资金筹措方法,合理确定水价,足额收缴水费,建立完善的水费收缴机制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工程能够及时维修,正常发挥效益。建立管护激励机制,落实以乡镇为单元的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条件较差,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给予财政支持,促进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水需求。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落实财政足额补齐,兜住底线。同时要建立补助资金与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和管护机制创新的挂钩激励机制,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再安排使用上级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

三、关于“明晰产权,创新模式,积极构建农田水利工程建管并重、用护结合的长效机制。”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是建立工程监管体系。实行项目主管领导及技术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制,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促进会、分析会等,落实工程安全、进度、质量。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的发生;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大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罚力度,稳步推进项目建设。

二是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不同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适当提取维修、折旧费用,定期收取水费,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使工程达到以水养水、良性运行;积极推行“量、价、费”三公开,使农民用上放心水、明白水、幸福水。

三是建立用护长效机制。以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为重点,建立台账。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基本情况、工程概况、管理状况、运行状况逐类分项,将工程数据全部进行归纳整理,整理编辑农村饮水安全手册,装订印刷成册,分发到相关人员手中,做到胸中有数。加强管护。以水费征收为手段,落实管理人员补助、筹集维修养护资金,确保工程正常持续运行。今年我们狠抓了水费征收,对落实水管员、按时收取水费的行政村,在项目安排、工程维修等方面予以倾斜,目前水费征收率已达96%,有力地提升了管理水平。加强水质检测。建立水质化验室,配置了专门检测人员及快检设备,按照水质检测指标及频次要求,联合市疾控中心对全市366个村的供水工程进行了水质检测,完成季度水质检测和日常水质检测任务,确保水质安全。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将山区村基础薄弱列入重点解决问题,加大对南部山区零散户、偏远户的资金倾斜力度,积极向上争取各级各口的项目资金,优先对其实施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和巩固提升工程。

四是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卫家磨灌区和窄口灌区的农业水价改革项目为依托,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用水过程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水资源利用系数。推进简政放权,在资金投入、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工程用地、末级渠(管)系产权移交、材料供应及计量设施和水价核定等方面提供保障。减少行政手续审批环节,足额配套资金,兑现投劳折资;依法收费,实现计量收费到户;核定批复终端水价;协调土地,保证渠道(管道)施工顺利进行。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根据水权分配计划,核定农业用水总量,明确用水总量上限;按照耕地面积将用水总量分配至用水组织,确定农业水权。根据灌区作物种植结构制定灌溉制度,实现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推广节水措施,针对田间末级渠系状况,修复维护项目区的田间泵站工程和渠(管)系工程,在泵站提水干(渠)管进口和支(渠)管进口设置量水堰或水表实现田间灌溉计量。积极推广喷灌、滴灌、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推行差别水价,根据工程水费和管护运行费用核算供水成本,联合物价部门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根据作物种类,实行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价格政策。在定额管理基础上,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农业节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从落实补贴渠道、明确补贴对象、制定补贴标准和确定补贴方式,建立农业节水精准补贴机制。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高附加值作物和财政的多渠道筹集节水奖励基金,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对采取喷灌、滴灌的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给予奖励。。

四、关于“整合职能,健全制度,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是整合全市农田水利相关行业机构力量,充分发挥农业水土资源优势。借鉴王牌智库关于解决多头管水问题的建议,基于现状,由农业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统一的农田水利管理制度,建立农田灌溉水管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逐步解决多头管水、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问题,统筹协调各涉农单位及住建、环保、城投等与农田水利相关市直部门的人员、技术和项目资金,发挥整合效益。

二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工作实践证明,素质高、眼界宽、思路长远的村班子,谋划农田水利项目科学,项目争取积极,建设质量高,运行管理好。我们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调动村班子特别是支部书记、能人大户等领头人兴水治水的积极性。同时采用政策补贴、购买社会服务、合同制雇佣等方式,配强配齐乡镇水务技术人员,留住乡村水管人员,用好管好基层水利设施。

三是注重人才引进,结合机构改革,加大农田水利工程人才引进力度。以连续几年的引进实践为基础,适当给予自主聘任待遇灵活度,以专业技能为导向,以紧缺岗位为需求,选强配齐专业人员,优化技术队伍结构,整合农田水利建设及管理职能,为推动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4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一、2019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高起点统筹空间规划布局

一是启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启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召开全市动员会,印发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完成前期基础资料收集和调研、双评估报告初稿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评估初步方案,基本完成总规相关的九个专题和五个专项报告。

二是完善规划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大数据优势,牵头推进了越城柯桥交界处融合规划研究、钱杨区块规划研究、兰亭旅游度假区总体概念规划等重要区域重要节点的规划研究,同步推进综合交通专项规划修编,开展市区社区生活圈划和轨道1号线2号线周边地块规划编制工作。分类指导控规编制工作,共审核和上报控规40多个。

三是加强古城设计成果转化。按照古城保护利用条例和古城总体城市设计要求,完成了古城北入口、广场、阳明故里、绍兴饭店二期、震元堂改造等重要节点规划研究及相关地块的控规编制工作。认真实施古城保护利用条例,开展古城内国有资产、资源更新利用方案研究工作,对古城内的办公房等空置情况进行了初步摸排。完成传统民居修缮导则(图则)编制和古城宣传资料及视频汇编。

(二)高质量提供要素资源保障

一是助推投资项目落地见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市政府城交口2019年市级投资项目涉土涉规工作的通知》,对47个市级投资项目建立局领导挂联督办工作机制。除因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政策壁垒原因近期难以推进的5个项目外,销号项目已达15个,主要问题得以解决进入正常审批流程项目4个,其余项目都得到有序推进。2019年中心城区用地规模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共上报总用地面积3887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129亩(耕地2911亩)。2018年中心城区6个实施方案和市本级4个跨省增减挂钩指标实施方案均获批准。

二是加强资源要素精准配置。全年共争取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6万亩(耕地1.6万亩)。同时,针对“占补平衡”短板,累计争取国家统筹、省内调剂数量指标7114亩、水田指标6616亩、粮食产能指标471.4696万公斤,市内共享标准农田指标12000亩,补充耕地数量指标1272亩、水田指标1000亩、产能76.4213万公斤,全面保障了今年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用地占补平衡需求,连续第2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是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全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1429亩,完成率316%,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3550亩,完成率149%,完成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9472亩,完成率114%,消化批而未供土地6935亩,完成率105%。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全市已完成“标准地”出让231宗,面积8413亩,省级以上开发区等重点平台实现投资项目100%“标准地”出让。与经信部门开展了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僵尸企业清理、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厂房利用率、产出率和贡献率。

四是维护土地市场平稳运行。通过编制年度计划、加大做地考核、合理安排出让时序等措施,维护全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年共完成经营性用地出让1.35万亩,出让金总额达到828.98亿元,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达到53亿元。

(三)高标准提升资源保护力度

一是推进国土绿化美化。全域国家森林城市创建进展顺利,完成国家森林城市复评动态监测自查,新增省级森林城镇5个、市级森林城镇4个,“一村万树”示范村39个。持续高质量推进造林绿化,严格保护全市9.2万株古树名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完成造林更新1.65万亩,新植珍贵树161万株,建设珍贵树种示范林14片、示范点14个、示范单位15个。浙江绍兴会稽山国家森林公园顺利获批。

二是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全面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102个;新启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0个,上虞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列入省级试点。落实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任务,通过召开全市矿山生态修复现场会,加强督察通报和检查指导力度,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新开工数量和交工数量分别达到省定任务的300%和150%。

三是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进一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和责任网格,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实现保护责任全覆盖。目前,越城区已在全市首先公布了二级、三级“田长”、网格长、网格员名单,并率先在富盛镇凤旺村树立第一块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标志牌。其他各区、县(市)正在结合乡镇村撤扩并工作进行人员名单调查确定工作。

(四)高品质提升民生服务

一是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推广“浙里办”“浙政钉”。提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事项100%网上申请,达到一般登记4个工作日、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一般商品房交易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探索“不动产+”服务,推进不动产登记与户籍联办、向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延伸和与公证协同办理等。

二是开展“多审合一”改革。落实“三减”,助推提速增效,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优化一套办理流程、整合一张申请表单、统一一套申报材料,并将两个事项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创新制定出台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与木材运输许可联办事项,强化“一网申报”,实现“一同发证”,并将两个事项联办时限缩减到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是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稳步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20个项目列入省级试点,涉及31个行政村、17.25万亩土地,计划新垦造耕地1226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1336亩,计划总投资4.84亿元。推进《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立法,有效保障了美丽乡村建设、五星3A村庄建设、村级经济发展和农村个人建房等“三农”事业的推进。加快发展森林康养旅游,培育融森林文化与民俗风情为一体的森林特色小镇和森林人家;加快推进森林旅游和疗养地建设,申报推荐5家基地参评全省森林旅游地和疗养地。

四是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召开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森林消防暨矿山生态修复现场会,系统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年度任务,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回头看,市、县两级共完成检查351点次,查明问题143个,已整改到位79个;累计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25处、不稳定斜坡272处、已核销隐患点220处、其它上报点34处,成功应对了“利奇马”“玲玲”“米娜”等台风威胁。今年全市共发生灾情3起,转移群众1438人,成功避险1起9人,无人员伤亡。

(五)高速度推进数据资源基础建设

一是全面展开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已完成内业数据处理、外业调查举证及数据建库等全部县级调查工作和市级核查工作,并通过省三调办核查向全国三调办报送五批次初步调查成果,根据全国三调办国家级核查反馈意见和省三调办整改方案要求,对问题图斑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有序组织全面整改及补充举证工作,集中力量保障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国家级核查整改成果分两批于9月24日和10月8日按时提交省三调办。

二是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完成绍兴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项目一期建设;提升改造市级“一窗云”平台统一建设,实现全市云平台统一办理;联合公安、银监等多部门,提高登记信息共享水平。在上虞区率先开展不动产登记材料归档电子化试点工作。

三是提升基础测绘信息服务保障。绍兴市GNSS控制网及水准网复测、绍兴市1:2000数字线划图(DLG)生产制作更新2个项目技术设计书已通过评审,进入实施阶段,其余6个基础测绘项目正稳步推进。积极参与杭绍台高速公路镜湖互通兴越路连接线改建工程、越东路快速路工程等测绘工作,为市重点工程的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二、2020年工作思路

1.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指导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约束、国土空间保护、空间要素配置、生态整治修复、文化传承发展、城市风貌提升等全域全要素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完成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报批稿,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推进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2.加强资源规划服务,开展袍江三江口区域空间规划研究,为大湾区四大平台之滨海新区做好资源摸底、存量利用、生态修复、优化产业布局等研究。深化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全力保障全市重大项目用地。优化中心城区格局,强化中心城区蓝绿空间、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结构性管控,划分分区规划单元,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推动古城新城联动发展。推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合并办理实施;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和批后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3.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推进“152”耕地生态保护工程,完成补充耕地(含垦造耕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1.04万亩、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2100亩。再启动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1个,新创建4个绿色矿山。

4.加快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推进国土绿化美化行动,全市完成造林更新2.3万亩,新植珍贵树137万株,新建“一村万树”示范村35个,创建国家森林乡村60个;启动会稽山国家森林公园项目建设,开展绍兴市植物园建设前期研究。

5.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少于9200亩,完成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少于5000亩,完成省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6.全面推行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除负面清单外,省级以上平台等重点区域企业投资项目100%“标准地”方式供地,省级以下平台原则上全部以“标准地”供地。

7.全面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以此为基础先行开展浙江五泄国家森林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登记制度,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林权统一登记,建立全面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

8.加大基础测绘投入力度,组织全市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更新,完成绍兴市GNSS控制网及水准网复测,提升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9.推进建设森林公安专业派出所,其中舜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派出所2020年一季度动工建设;会稽山国家森林公园派出所2020年三季度动工建设。

第5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国资委网站2008年12月15日消息,成立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吴耀文为董事长(外部董事),聘期三年;纪喜来任副董事长,王安任董事;刘福春、李彦梦、任滨彦为外部董事,刘福春、李彦梦聘期两年,任滨彦聘期一年。提名王安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人选,曹祖民、张宝山、洪宇、都基安为副总经理人选。王安任党委副书记。

由此,吴耀文成继中国外运苗耕书、中冶刘本仁、国药集团刘存周后的央企第四位外部董事长。而且,吴耀文的聘期是相对完整的三年。1943年出生的吴耀文1998年至2003年任中石油副总经理。

中煤集团的董事会特色明显。内外董事分别三、四名。党委书记、总经理分任,副总不进入董事会。在建立董事会后,经理层是“提名”而非任命。

李荣融12月15日的讲话中提到“探索从中央企业现职负责人中选聘外部董事包括外部董事长,继续开展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探索”。吴耀文的上任可谓国资委推行外部董事长制度的又一大步。

输血底特律

美国总统布什2008年12月19日宣布,美国政府将提供紧急贷款以救援陷入困境的美国汽车业,这项贷款总计174亿美元,是从总额为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方案中拨出的,其中134亿美元将在本月和下个月到位。通用汽车、克莱斯勒分获94亿、40亿美元。福特公司表示暂不需要政府的紧急帮助。另外40亿美元需在布什政府或接任的奥巴马政府从国会获得金融救援方案的第二部分资金之后才能到位。

作为条件,接受救援的美国汽车公司必须在三个月内拿出以实现自立为目标的改革计划。如果在2009年4月1日之前拿不出计划,汽车公司必须归还政府的贷款。

布什表示,让汽车公司倒闭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做法。在目前这种形势下,汽车公司破产不可能有助于汽车行业,同时还会给“美国人带来无法接受的痛苦打击”。

通用汽车2008年第二季度亏损总计155亿美元,创下有史以来全世界企业季度亏损纪录;福特过去两年亏损153亿美元;克莱斯勒同样持续亏损。

探究美国汽车业的危机,主要源于战略失误(包括过度扩张、产品战略失误等)、用工成本过高等,而非目前的金融危机。

ST琼花违规担保门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02)2008年12月26日公告,实际控制人于在青辞去董事长职务,仍担任董事。辞职原因是:“因其本人利用本公司及威亨公司公章,以本公司及威亨公司名义违规对外担保”。12月29日,琼花成中小板第二只被ST的股票。公司12月30日公告称,接受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

截至2008年12月25日,ST琼花及其子公司威亨公司共发现违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总计11175万元,占公司(合并)2008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3.45%。于在青承认上述担保纯属其个人行为,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其他高管及董、监事不知情――8月8日的公告即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合规。

在这个担保门中,责怪独立董事不尽职可能是没多大意义的:他们几乎根本无法知情。违规担保背后,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胡作非为。在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大股东的情况下,想要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大股东行为是关键。其中法律责任的追究尤其重要。

新浪“不需要所谓的大股东”

2008年12月22日,新浪宣布增发4700万股收购分众传媒的户外数字广告业务。以当天新浪股价计算,收购金额达到13亿美元。交易交割日后,分众传媒将马上把交易中获得的新浪股票按比例转发给分众传媒的股东――意在分散股权。

引人注目的是复星国际有限公司的控制人郭广昌:复星国际于11月17日至12月22日购买分众传媒13.33%的股权,12月23日增持至16.94%(相当于合并后新浪股权的7.74% )。这引起市场人士对复星国际敌意收购的猜测――目前新浪的股权比较分散,截至12月23日的数据,第一大股东、持股9.05% 的Oppenheimer Funds在新浪增发股票后持股比例将高于7.8%,第二大股东PRICE (T. ROWE) ASSOCIATES将拥有合并后新浪6.2%的股权。

新浪CEO曹国伟12月28日表示,“对于外界担心的针对新浪的敌意收购,我不怕。”

由于新浪的股权一直较为分散,引发了人们对公司缺少大股东支持、内部人控制的担忧。当年著名的盛大敌意收购新浪事件就是这种担忧的具体表现。曹国伟表示,新浪已有一套成熟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不需要所谓的大股东;股东层面跟董事会、管理层是三个层面上的事,对新浪真正有决策权的是董事会跟管理层。

中国的公司、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新浪走了一条股权高度分散、职业经理人管理的治理路径。照新浪目前的运营状况而言,这种治理整体上富有成效。

ST 联油:关联董事参与投票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691)2008年12月12日召开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10人,实到董事7 人。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针对本次董事会决议,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2008 年12 月23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赵伟、杨承明系《关于拟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5 票,反对3 票,弃权1 票)和《关于解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3 票)的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两议案表决时应回避;公司审议的《关于拟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陈勇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同意5 票,反对1 票,弃权3 票)未能合法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参与投票,应该算是比较低级的公司治理错误了。董事犯如此低级错误,不知是有心还是无意?

美国银行业三大并购落幕

2009年1月1日,美国银行业的三大并购:美国银行193.6亿美元收购美林证券、富国银行126.8亿美元收购美联银行、PNC39.1亿美元收购National City Corp均宣告完成。

自此,美国银行资产额达到2.7万亿美元,超过摩根大通成为美国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美国银行表示,为消化所收购的美林资产及应对当前的经济滑坡,将在未来三年内裁员35000人。富国银行跻身美国第四大银行。PNC成为美国第五大银行,总资产2906亿美元。

第6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关键词:辅导员制;专业导师制;辅导员助理制;立体复合型管理模式

现阶段,我国高职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其管理模式来看,主要是存在辅导员制、导师制和辅导员助理制三种制度。多数院校仅采用其中的一种或两种管理模式,构成传统垂直型管理模式[1-3]。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每届学生特点的变化,单一的管理模式逐渐显露出其弊端。为此,本文在分析传统管理模式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管理实际,探讨构建复合型管理模式的特征,这对新时期高职教育学生管理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复合型管理模式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运用的必要性

我国高等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管理模式,主要为传统垂直型管理模式,即在学生思想政治领域依托高校辅导员制度对学生进行思想辅导。在教学科研领域依托学分制、导师制来开展学生辅导,导师(专业教师)既管业务指导,也管思想政治工作,偏重于业务指导。随着高校学生的更替,这种管理模式的效果越来越不明显[4]。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更新这种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1.高等教育规模扩张要求变革传统学生管理模式。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入校新生人数不断递增。但是,高校软硬件资源的扩张速度有限,很多高校很难实现教学科研工作与政工管理工作协调发展,从而导致了部分高校学生管理队伍扩充和机制完善的滞后。同时,有些高校突建新校区或临时租赁校舍,造成校外住宿学生增多,另外学生生活、学习环境也受到干扰,使辅导员的工作量大增。因此,在这种一个辅导员负责200余名学生的情况下,很难再按照传统垂直型管理模式,针对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全面的做人、做事和择业的指导。由于工作门类繁多、任务量巨大、完成效果不明显、职称评定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导致高校辅导员职业呈现声望低、从业年限短的现状,从而使得传统的辅导员制管理模式的功能逐渐降低,效果越来越不明显,从而达不到管理目的和要求。

2.传统学生管理模式不再适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学分制在我国各大高校的普及,基本实现了由固定学制向弹性学制的转型。在学分制下,以课堂为纽带、淡化专业限制的多变性学生群体,已经不能够笼统地纳入到学年制条件下整齐划一的垂直管理模式中去。辅导员很难通过垂直管理全面掌握学生的学习,全面地帮助学生构建合理的学科知识结构。弹性学制的推广,也使得每一个学生都拥有了更适宜自身发展的道路选择,这种教学管理的自主化要求学生拥有更为畅通的信息交流通道供其判断。后勤服务社会化、宿舍生活社区化的演变,学生自主意识、隐私意识的增强使得辅导员按照传统垂直管理模式走进学生中了解、指导的效果大大降低。同时,高职教育还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大量新型专业普遍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就业压力巨大的棘手问题。学生管理工作不可能绕过这一事实,但又难以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导致学生产生迷茫、没有前途的想法,最终影响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垂直管理模式由于其自身管理有余、疏导不利的特点都难以适应这些新的变化[5,6]。

3.当代学生的群体特征难以融入传统管理模式。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主要的受众群体多为上个世纪末出生的“80后”一代,这一代学生群体具有自主意识强、动手能力弱;目标性强,承受力差,其个性发展特征具有时代性的一面。同时,个性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个性就没有特色。垂直型学生管理模式为适应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出于培养集体主义精神考虑,过于强调整齐划一,忽视学生的个性特征,并为“80后”一代学生排斥。现阶段高校学生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方面。通过教育和管理来发掘、训练、强化和激发广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才能,积极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创新人才。然而这一过程所要求的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拓宽学生正确信息渠道却恰恰是垂直型管理模式最为薄弱的环节。

二、立体复合型管理模式的特征

根据我院管理实际,结合我国其他高校的学生管理经验,我们探索实施了立体复合型管理模式,即在自上而下的纵向管理制度――辅导员制度、导师制度之外,辅以辅导员助理制。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从学习、就业、思想领域进行交流,横向实现学生群体之间平等的“柔性管理”。同时,辅导员助理制的实施,纵向上可以为辅导员制、导师制服务,填补垂直管理的真空地带,形成横纵联合的立体管理模式。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创新,其要义在于实现新老制度的完满对接及过渡。因此,能否实现辅导员制度、导师制度同辅导员助理制度的有机结合也就成为了立体复合型管理模式的要点。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学生主体特性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发现辅导员制和导师制的结合,给管理领域留下了一个真空地带,那就是学生的横向管理和交流。一代学生迫切地希望知道不同于辅导员、导师的指导意见,从而进行自主选择、判断。以计算机网络为标志的现代信息技术大发展,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低效性。地球村形成,诞生了“网生代”。而在2010级的大学生中,“90后”已经开始成为主流。“80后”是和“90后”最贴近的一代,在同一目标下,也是最容易沟通和接受“90后”思维的一代。因此,辅导员助理制的出现恰给学生增加了一种全新的理解问题的视角。我们在管理过程中,逐渐转变思想,与时俱进,通过辅导员助理制,开始用“90后”思维管理“90后”学生。因此,辅导员助理的加入,取得以下明显效果:(1)有利于新生开阔视野,缓解入学心理压力,尽早适应新环境;(2)有利于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的开展;(3)有利于新、老学生的共同进步;(4)有利于学生毕业后在社会上的自立和发展。三种管理制度的联合运用,构建了一个复合管理网络,弥补了采用单一制度带来的不足。因此,立体复合型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传统垂直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三、复合型管理模式的构建

1.发挥辅导员助理制优越性。辅导员助理制的实施使纵向垂直管理变为横向交流指引,为学生全面素质提高和个性发展创造了激励环境和良好的条件。学校管理工作者的职责不是直接地改变学生的心理和行为,而是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的需要去优化能影响学生的外界环境,去创造有助于学生成才发展的必要条件,并运用这些环境、条件的激励因素去调动学生的身心自动调节功能,引发学生进行自觉的思考转化和行为控制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潜在智能,这是本模式发挥最佳管理效能的根本所在。这些环境、条件的营造和创造,需要学生管理工作者付出很多服务性的劳动,而辅导员助理制在平等交流的同时,传递的就是一种平等的沟通、服务平台,给学生一定的自力,实现了自主管理、自主发展。但是,在辅导员助理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个班级的凝聚力和班级学生的很多价值取向受到辅导员助理的影响,即辅导员助理的性格影响“班级性格”。辅导员助理开朗、善于交际,所带班级就活跃。辅导员助理是学习型的,所带班级学生活跃性差。因此,辅导员要根据助理的特点进行适时干预,弥补辅导员助理在开展班级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即弥补“班级性格”缺陷。

2.发现学生特点,更新管理理念。三种制度均有其优越性,但脱离管理对象,就成为空谈。因此,在充分分析学生特点的基础上,要不断发现三种管理制度的缺陷,进而探索更新管理模式。在高中应试教育的环境下,许多学生形成了封闭、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征,缺乏必要的沟通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尤其是独生子女居多的“80后”和“90后”普遍有一种孤独感。这种孤独感天长日久就形成了骨子里难以抹去的自我思想。另外一方面,这种孤独感使80、90后学生失落、空虚,继而寻求刺激来安慰自己,也是为了寻求别人的关注和认可。为此,在针对新生班级管理过程中,要开阔新生视野,增强他们适应能力,缓解大学新生普遍存在的心理压力。通过辅导员助理制的实行,辅导员助理将进入大学后积累起来的生活、学习、工作经验传递给新生,以使其尽快适应大学生活的节奏,进入一个合格的大学生的角色。辅导员在这个时期,主要任务是做好新生的德育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大学生励志教育,做好心里健康疏导。专业导师在新生入学后,开展好专业教育,给学生讲解所学专业的未来发展及就业前景,简约介绍每个学期的专业实训和实习情况,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因为很多学生在高考选择专业的时候是盲目的,对专业不是十分了解,专业导师在入学后必须做好本项工作。同时,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和专业导师要共同了解班级学生特点,帮助新生合理规划大学阶段的学习生活,树立起一个积极、明确的奋斗目标,以尽力引导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3.三种制度有机结合,发挥立体复合型管理的高效性。辅导员助理制、辅导员制和专业导师制三种制度既要各有侧重,又要相互联系。辅导员的工作应当同教学辅助工作相分离,着眼于在实践中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生活能力进行教导和影响,辅导员首先是指导员,其次是服务员、管理员。专业导师则帮助学生全面了解专业知识体系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两者对学生从不同侧面进行管理。而辅导员助理制(学长制)则正好在两者之外,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在学生管理链条的末端,成为介于学生管理工作者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中介”,起到上下沟通、左右交流的作用。辅导员助理要辅助辅导员、专业导师工作,及时捕捉学生思想动态的过程中,增强老生责任感,构建良好的院系情感交流网络。

在新的立体复合型管理模式中,辅导员、专业导师和辅导员助理是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中坚力量,三者相辅相成,各负其责,互相督促,互相促进。在工作中三者只要加强联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就能够处理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做到全方位、多角度育人,为高校素质教育做出贡献。

总之,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思想德育建设,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是学生管理工作发展的要求。只有积极借鉴国内外高校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构建具有高职特色的学生管理平台,才能让学生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学生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管理对象受到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中学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学生管理模式要不断更新,不断丰富管理理念,探索适合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这也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 陈万阳,王集杰.高校辅导员知识读本[M].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08.

[2] 李章科,李化树.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学[M].重庆:西师出版社,1996.

[3] 蔡锦林,徐强,李洪华.中国高校管理思想研究[M].北京:气象出版社,1995.

[4] 吕秋丰,靳艳巧,林起浪.高校本科生实行导师制的探讨

[J].教育探索,2010,(1):88-89.

第7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一、和谐共处的治水文化

所谓治水文化,是指人类在躲避、逃避因水而引起的自然灾害(即水旱灾害),在除水害、兴水利、护水源以及与此有关的历史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与精神文化总和。汉水流域的治水文化是中华治水文化浓墨重彩的部分。古往今来,无论是民间传说,还是历史文献记载,无不展现汉水流域人们与自然和谐共处而进行的顽强斗争和开创性探索。

(一)远古时代的传承

汉水流域治水文化,传承久远。女娲“积芦灰以止”当属汉水流域治水文化的起源。当代神话学泰斗袁珂编写的《中国神话传说词典》引用五代蜀杜光庭《录异记》卷八释“伏羲女娲”词条:“房州上庸县,有伏羲女娲庙,云是抟土为人民之所,古迹在焉。”是说女娲补天之地在上庸,也就是今天的湖北竹山县。在《淮南子•览冥训》记载“往古之时,四极废,九州裂。天不兼复,地不周载,火爤炎而不灭,水浩洋而不息,猛兽食颛民,鸷鸟攫老弱。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杀黑龙以济冀州,积芦灰以止。……”。说明女娲时代,洪水肆虐,女娲炼石补天,将“芦灰”聚拢阻拦、堵截滚滚洪水,保卫家园,保护部落生命财产安全。可以说,女娲是造坝防洪排除水患第一人。《尚书•禹贡》记载了大禹治理汉水的详情:“大禹嶓冢导漾,东流为汉,过三澨,又东为冲浪之水,至于大别,南入于江。”嶓冢为今陕西宁强县境内的嶓冢山(汉源山),漾水为今之漾家河,沧浪之水即今湖北丹江口至襄阳以西老河口一带;三澨在襄阳以东不远的汉水附近。如今,汉水源头有禹王祠、中部有禹王穴、下游有禹王碑,流域各地都有禹王庙、禹王池、禹王台、禹迹亭等禹迹;大禹疏导治水的故事广为传颂,可见大禹为治理汉水做出的贡献。[2]女娲、大禹治理汉水创造了沉甸甸的远古治水文化,也说明早在远古时期,人们为了生存,就开始变害为利,积极探索人与自然的相处之道。

(二)传统社会的积淀

《史记•循吏列传》云:“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邱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孙叔敖主持兴修中国最早的大型渠系水利工程———期思雩娄灌区(期思陂),还曾主持修建芍陂,在今湖北江陵一带也兴修过水利。山河堰是汉代在褒河上修建的著名水利工程,《宋史•河渠志》载:“山河堰灌溉甚广,世传为汉肖何所作”,又名肖何堰。汉代还修筑了湑水河的高堰、杨镇堰、五门堰等。三国襄阳太守胡烈筑堤防水,老百姓作《胡烈歌》来颂扬他,《襄阳耆旧记》记载:“美哉明后,隽哲惟嶷。陶广乾坤,周孔是则。我武播扬,威振遐域,譬春之阳,如冬之日。耕者让畔,百姓丰溢。惟我胡父,恩惠难置”。东晋襄阳太守邓遐有力拔千钧、万夫不当之勇。相传襄阳城北沔水中有蛟,常常害人。邓遐仗剑与蛟恶战,将恶蛟斩截数段,为民除害。五代十国时期,高季昌下令在潜江境内筑堤100余里,称为高氏堤。《读史方舆纪要》记载,此堤“起自荆门州绿麻山至潜江县南沱埠渊,延亘一百三十里,以障襄汉二水,后屡经增筑”。明朝前期,受封禁政策制约,汉江流域山区农田水利建设滞后。成化以后,流民大批涌入,水利工程逐渐增多。据万历二十七年《重修六堰记》记载,仅城固一县就重修六条规模较大的堰渠。嘉靖《陕西通志》卷三十八《水利》记载了南郑、洋县、西乡、安康、汉阴等地修筑堰渠近40余条。清道光八年,郑敦允任襄阳知府,为方便商船停泊靠岸和货物装卸,改土堤为石堤,建成踏步式石砌码头。1831年6月,襄阳遭遇水灾,近半数石堤坍塌,郑敦允已调任武昌粮储道,但决意重回襄阳治理汉水、修缮堤防。如今,在樊城公馆门码头下面还留有千秋传颂的“民不能忘”石匾。

(三)近现代社会的发展

解放前,汉江流域汉中地区的水利工程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其中,1939~1944年修建汉惠渠,用于浇灌沔县、褒城两县8万亩农田;1939~1942年建成褒惠渠,灌溉干渠以南、褒河以东、汉江以北、城固文川河以西的平原地带14万亩农田;1940~1948年修筑湑惠渠,可润泽农田7万余亩。汉江中下游,江堤建设是解放前汉江流域治水亮点。江堤、干堤、护城堤、民堤等各种堤坝不胜枚举。其中最有名的当属遥堤。民国时期,汉江堤防分干堤(汉堤)、民堤两种。汉江干堤属汉江工程局管理,由国家拨付经费建设;汉江民堤由湖北省建设厅管理,经费由地方筹措。1935年,汉江发生特大洪水,汉江堤防溃百余口。10月19日,汉江工程局主持召开各方联席会议,议决自罗汉寺起,经沙港、董家集、至臼口潘家集止与旧堤相连,重建新堤,由于相对旧汉堤整体向东推移甚远(最远处罗汉寺与汉江相隔约12公里),省政府命名“钟祥遥堤”。钟祥遥堤从1958年延伸到今沙洋桥头,总长39.46公里。解放后,汉江流域的水利事业蓬勃发HJSFXYXB18展。为解决洪涝、干旱问题,大兴水库、修筑分洪区,如陕南的红寺坝水库、湑惠渠灌区、强家湾水库、湖北杜家台分蓄洪区等。1967年,丹江口水利枢纽初期工程完工,又连续建成石泉、安康、石门、黄龙滩、鸭河口等水利工程,较大缓解了汉江防洪压力。随着南水北调中线规划建设,汉江梯级开发规划方案也跃然纸上,上游水电梯级规划了黄金峡、石泉、喜河、安康、旬阳、蜀河、白河等七级枢纽,湖北境内自上而下分别建设夹河、孤山、丹江口、王甫洲、新集、崔家营、雅口、碾盘山、兴隆九级枢纽工程,这些工程具有防洪、发电、灌溉、航运等效益。最重要的是,配套“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的“引江济汉”工程已经建成,“引汉济渭”正在实施,“引江补汉”工程正在规划,各梯级之间航道治理正在进行。

二、顺势而为的管水文化

法制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结果。水管理制度和水利文献是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传统社会的管水演变

奴隶社会,部落之间为水源时有争端,最后,奴隶主们约定各派一名奴隶守在井边监管水井,促使各方公平取水,“刑”字由此而来,这也是最早的管水制度。《孟子•告子下》载,周文王伐崇侯虎颁布的讨伐令中有“毋填井”的条款,以军令禁止填塞水井,这是我国最早以文字形式出现的水法规。春秋时,各国修筑堤防时以邻为壑、危害他国,齐桓公在葵丘会盟,盟约中明确规定“毋曲防”。《管子•度地》对当时堤防维修及水官的职责、奖惩等有较明确的记载。秦汉以来,水利被历代视为安邦定国的大事,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水利法规和制度建设。秦《田律》中有“春二月,毋敢伐山林及壅堤水”,“十月,为桥,修堤防,利津溢”等。汉武帝时,左内史倪宽制定《水令》,是农田灌溉方面的水利法规。汉元帝时,南阳郡守召信臣在南阳大兴水利,制定《均水约束》约束灌区灌溉用水。西晋初年,杜预重修召信臣所修旧渠,曾“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制定类似《均水约束》的规章。唐代诞生了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水利法典《水部式》。宋朝《农田水利约束》是关于农田水利政策的条例,《疏利决害八事》是宋仁宗为解决水利纠纷而颁行的。金代《河防令》是我国第一部较为详备的防洪法规。明清时期,《漕河禁例》、《漕河夫数》、《漕河水程》等相继出台,明代陕西巡抚项忠还制定了严苛的《水规》。在管理机构与官职方面,古代多设有司空或类似官吏来管理水利事务。西汉末期以御史大夫为“大司空”,负责水土工程建设,但不是专官。汉唐设有“河堤谒者”,或在中央任职,或在地方主持河工。隋以后,中央政府设六部,工部负责水利建设,同时还设有“将作监”或“都水监”专门负责水利事宜。元代不设水部,农田水利属大司农负责,而河防由都水监掌管。明清废都水监,水利建设管理职能划归各省,水利行政由工部继续掌管,工部下设水部,主管官员为水部郎中。汉江流域历代管理都依赖于地方行政机构,历代地方行政长官都很重视汉江管理。据文献记载,唐代神农元年,汉水发难,宰相张柬之自任郡置防御守堤使,到襄州筑堤御水。林则徐任湖广总督期间,上书《筹办襄河堤工疏》,极力治理汉江。道光年间,湖广总督周天爵上奏《查勘汉江情形酌拟办法疏》,是最早提出以南岸分洪、北岸固堤为主的荆江治洪主张。光绪十四年,湖广总督裕禄、湖北巡抚奎斌联名撰写《会勘吴家改口情形疏》,提出“顺其自然之势而利导之”泄洪之法,并提出“至奸胥刁民敛费病民,拦河筑坝,本已久经查禁,现应当严饬该地方各员,随时查访严禁。如有籍端敛费,扰害乡民者,即行查办,按例究办,以安乡愚而杜扰害”严苛管理办法。1931年,汉江特大洪灾,多处溃堤,汉川南屏湾首当其冲。防设置江汉工程局,专门负责堤防修防事宜。该局下属第一工务所专管今汉川境内汉江干堤,经费来自“堤工捐”。1934年,《湖北管理各县民堤办法草案》规定修堤经费由地方政府按受益田亩、人丁摊派。

(二)汉江流域现代社会的管水概况

建国后,汉江流域管理,顺势而为,采用科学规划,顺势开发的管理理念,国家调控,鄂豫陕三省联动,出台一系列规划管理制度。国家层面,先后有长江委出台的《汉江流域规划报告节要》、《汉江干流综合规划任务书》,明确汉江流域水利任务为防洪、灌溉、发电、航运,远景考虑引汉济黄、济淮,并推荐丹江口水利枢纽为汉江综合利用第一期工程,及国务院批复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2007一2010)》和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河流治理,汉江生态经济带确定为国家战略。湖北省积极主动出台系列规划,加强对汉江流域的治理。1993年10月,长江委完成了《汉江夹河以下干流河段综合利用规划报告》,推荐汉江夹河以下干流梯级开发方案为孤山、丹江口、王甫洲、新集、崔家营、雅口、碾盘山、华家湾、兴隆九级开发方案。2000年,《湖北省汉江中游区水土保持生态规划(2001—2010)》出台。2009年,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开展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2012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北省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总体规划(2011—2020年)》,全力构建“安澜”、“畅通”、“富饶”、“绿色”、“和谐”汉江。2015年4月,《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14-2025)》印发,为汉江生态经济带带来新一轮发展机遇。2015年11月18日,湖北省《汉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通过审查。2016年5月1日,《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陕西省就加强对汉江上游的管理和治理也有系列规划。1990年3月,陕西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汉江上游干流梯级开发规划报告》。1997年2月,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汉江梯级开发带动陕南经济发展的决定》,明确黄金峡、石泉、喜河、安康、旬阳、蜀河、白河等七级枢纽开发方案。2006年3月1日,《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始施行。2012年1月30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汉江流域综合规划》。2014年,陕西省出台《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一2017年)》,推动汉江丹江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的生态屏障全面建立。2015年,陕西省水利厅下发《关于加快汉江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鄂陕豫三省毗邻地区地域相通,官方、民间交流合作由来已久。1986年,商洛、安康、南阳、十堰、襄阳等市成立中西部经济技术协作区,现已举办26届协调委员会会议。2001年,鄂陕豫三省八县(卢氏、淅川、西峡、商南、丹凤、山阳、郧西、郧县)治安联防协作机制建立。2006年,陕西、河南、湖北三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组成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修编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开展了《丹江口库区水生态调查与评估》、《汉江流域水环境容量变化与生态风险分析研究》、《丹江口水库健康评估》、《丹江口水库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保障措施》等研究工作,为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2010年4月,南阳、襄阳正式启动唐白河流域水质监管联防联控机制。2011年3月,豫鄂边界地区召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联动机制座谈会。2013年12月,鄂陕豫三省四市森林公安局签署《环丹江口库区森林公安机关警务协作协议》,联手保护丹江水库周边及干渠沿线森林生态资源。2015年11月,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医药学院、荆楚理工学院、南阳理工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商洛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汉江师范学院等11所汉江流域高校发起组建汉江流域大学联盟,深层次拓展了联动研究流域管理治理空间。目前,汉江生态经济带绿色发展已列为三省重点合作领域。2016年4月,湖北、河南两省签订《鄂豫战略合作协议》,围绕汉江“环保治污、生态建设、绿色发展”等,共同推进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5月,湖北、陕西两省签订《鄂陕战略合作协议》,共商合作共建汉江生态经济带,提出“重点推进南水北调上游区及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三)汉江流域专门管水机构的产生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是省水利厅直属的正处级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汉江流域专门水利管理机构,于1995年由原荆州地区汉江修防处和东荆河修防处合并而成,后加挂“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汉江防汛办公室。”2000年,汉江局挂牌“湖北省杜家台分蓄洪区建设管理局”,承担着汉江、东荆河共793KM的河道堤防的防洪抢险及日常维护任务,保护着沿江两岸9个市、县1800万人口、1860万亩耕地及各类工矿企业、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防洪安全。下设8个堤防管理分局、4个涵闸管理分局以及5个局直属单位、三个分蓄洪管理局等,局机关内设10个科室。2014年,整理编撰《汉江堤防管理志》;2015年,编撰了《汉江堤防志》,两部文献系统梳理了汉江流域古今治水管水历程,尤其是水利工程建设,是深入研究汉水水文化的重要经典文献。

三、持续发展的用水文化

人类生存发展离不开水,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汉水流域的用水文化主要体现在亲爱敬畏的尚水文化与开拓航运的兴水文化两方面。

(一)亲爱敬畏的尚水文化

道家道教思想起于汉水兴于汉水,道家经典《道德经》就充分展示了道家亲爱敬畏的尚水思想。《道德经》用水的特性作比喻,让人们体悟“道”的真义。如《道德经》第八章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第七十八章:“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老子准确的概况出水随物赋形“柔”的特性和水滴石穿“坚”的作用,同时挖掘出水“谦”的品格,并点明水是生命之源[3]。汉江流域的尚水文化,在道教宗教活动中有精彩演绎。一是诵经。道士们每天清晨必诵《老子五千文》,体会“上善若水”的“道”之德。二是供养。用水盂供水于神像面前。三是斋醮道场。沐浴更衣,法水坛场,祈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四是内丹修炼。以符水为百姓除疾治病。道教尚水文化,深刻影响着全流域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习俗中,对水充满了无限的亲爱和敬畏。

(二)开拓航运的兴水文化

汉江流域交通航运自古发达。据《华阳国志》载:“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著乎《商书》。巴师勇锐,歌舞以凌殷人,前徒倒戈,故世称之曰,武王伐纣,前歌后舞也。”巴蜀之师即生活在汉水流域的巴人、庸人,他们乘舟顺汉江东下,协助武王伐纣,可见当时已有战船,航运基本完善。又据《史记》记载,昭王南征渡汉江,被南人在船只上做了手脚而溺死江中。足见当时征战中,船只是重要战争武器,汉江航运可见一斑。战国时期,《战国策•燕策》载:“蜀地之甲,轻舟浮于汶,乘夏水而下江,五日而至郢。汉中之甲,乘舟出于巴,乘夏水而下汉,四日至五渚”。《史记•张仪列传》记载:“秦西巴蜀,大船积粟、起于汶山,浮江而下,至楚三千里,航船载卒”。说明汉水航道在秦楚争战中至关重要。《史记》记载:“于楚,西方则通渠汉水、云梦之野;东方则通沟江、淮之间侈”。是说长江、汉水是荆楚水路的支柱。公元前205年,刘邦欲“悉发关中兵,南浮江汉以下”,讨伐项羽,可见汉水是重要的军事通道。五代时期,后蜀为攻打洛阳,先攻打金州,夺取大批战船及水寨。唐安史之乱爆发后,叛军切断黄河漕运,江南贡赋只能通过汉江运往关中,唐王朝得以维持,时间长达8年。宋代至明初,战火不断,盗贼四起,来往商船多被劫持,后又受“山禁”政策影响,汉江中上游航运日益衰落。明代后期,安康、汉中一带航道逐渐兴起。清代大移民,汉江航运又渐兴旺。步入现代,由于航空、铁路、高速公路飞速发展,汉江航运受到极大影响。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汉江中下游水量锐减,汉江上游通行条件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汉江干流梯级开发规划方案,湖北、陕西两省正在进行汉江干流航道整治工作,汉江成为“黄金水道”指日可待。当前,汉江这条人类的母亲河正面临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河道无序采砂、“九龙”管水等严峻问题,尚没有建立全流域管理机构,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和英国泰晤士河流域等管理模式的成功经验也未有效地应用于汉江管理。如何让汉江水清澈北调、碧水长流,让沿江百姓享受碧水蓝天、安居乐业,加强水文化建设、推进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推动汉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籍于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探索汉江水文化,研判汉江治水、管水和用水历史与现实,显得迫切而又必要。

作者:何道明 赵盛国 单位:汉江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冯广宏.何谓水文化[EB/OL].中国水文化网,2001.

第8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摘要:女性污名群体被贴上贬抑性标签以至于面临自身价值受损的状况。本文以女性主义作为理论工具,对女性污名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作出具体分析,包括男权社会的男性中心统治以及女性自身对该统治秩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确认,并呼吁建立一个性别平等的社会。

关键词:女性主义;女性污名;性别平等;男权社会

中国社会正处于面临着剧烈变革的转型期,人们的思维方式更加开放、表达方式也更加多元化。这本是无可厚非的现象,但是由于大众的一些傲慢的偏见,再加上某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传播媒体的推波助澜,社会上不少群体被污名化,贴上被侮辱、被贬抑的标签,比如“艾滋病患者”“同性恋者”“精神病患者”等等。但是其中被污名化的范围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特征最鲜明的是以“女博士”“剩女”“女秘书”“小姐”等污名为代表的女性群体。

一个社会的特点与气质是由居于社会主导地位的个性品质和心理状态决定的。无可辩驳的是不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男性群体都在社会上居于第一性的地位,他们凭借优势地位对女性世界实行强权统治。社会默认一个人的身份与能力都与性别有关,并把几乎所有的权威位置都预留给男性。这就是女性主义理论批判的将男性身体和生活模式视为正式和理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男权社会。对男性特权的维护与合理化是其所有活动的本质与核心。

女性被公认为盲目冲动、目光短浅、胆小怯懦的群体,只有在智力和能力上无法与男性相提并论才是合理的,才能被大众欣然接受。一旦女性表现优异,就被视为对主流社会价值规范的冒犯和冲击,就要集合全社会的力量对其加以谴责和鞭笞,驱逐出主流社会,使其在被边缘化的处境中遭受主流的轻鄙。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对女博士的刻板印象:古怪偏执、刻板木讷、不近人情、面目丑陋、眼高手低等等。原本随着社会进步、教育发展,女性获得了比之前更充分的的教育机会和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可以攻读博士学位,积累更多文化资本,与男性平分秋色,实现自身的价值。这种竞争优势却使她们原本个性鲜明的个体被简单地用“女博士”三个字作为符号加以标签化、污名化。无论是学历能力还是品质修养方面都表现的出类拔萃的女性群体在职业、婚姻等方面都遭遇了困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会并没有单独提出“男博士”这个名词,用嘲笑戏谑的口吻加以讽刺挖苦并以此为乐。

女性主义观点认为女性的处境并不像男性所宣称的那样是自然发生并且不可改变的。两性的生物性别只有差异没有优劣,自然也就不存在能够决定社会性别的高低之分的功能,也不存在对另一性别的实施霸权的合理证据。女性的社会地位和身份角色都是存在于男权社会的不公平的社会现实所给予的,女性作为受压迫、受歧视的阶级是被男权社会和主流文化人为地建构的。整个男权社会以男性视角为出发点来观察和论述社会生活并将其作为全部人类的观点与经验,这是男性一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我膨胀”与“自恋”。话语是权力的最简单、最明晰同时也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但是正由于社会普遍并且持久地存在着的“女性居于被统治的第二性的地位”的事实,女性本身没有能力做出铿锵有力的自我辩解和独立自主的自我选择,无法全力争取属于本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男性对女性的家长制权力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基本的权力关系,在性领域当中表现的更加集中。因为在传统的父权观念里,已经把男性设定为天经地义的性攻击者,女性则貌似顺理成章的自动成为了性臣服者,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性别秩序的稳定。据凤凰网报道一个美女因曾为4个男性老板担任秘书导致8次相亲均告失败,而记者的随机抽查也表明70%的男性表示不愿意娶女秘书为妻。因为在他们的意识里,男领导和女秘书之间极有可能存在着不可告人的勾当。他们忽略女秘书的工作能力、品德修养等社会特征、全神贯注于女秘书“年轻”“性感”的生物特征。女性被物化,她们是男性性发泄的对象,而不是和男性一样居于主体地位。“女秘书”的污名是对女性的冷暴力,不只是语言攻击,还包括思想上对女性的猥亵。这不过是男性通过最安全的性——性幻想的方式来实现本群体对女性的占有欲望。社会对男领导负面特征标签化的现象没有出现,男领导也没有遭受更多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社会在性方面对男女两性有不同的要求,适用不同的道德标准,显示了男性对女性的性支配权。通过将少数女性污名化,使其余的多数女性迫于压力保持纯洁,以便能符合男性的审美偏好,就这样顺理成章地受制于男性。

几乎全球的文化体系对男性的角色和活动分别赋予了绝对的权威与价值,即使不合理的要求也会得到响应。不仅男性要求他们的特权,那些自认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从而接受自身地位的女性也不反对它,甚至还欣欣然接受了本群体的附属地位。社会在规劝女性怎样才是一个道德上正确的女性,规训、暗示了对女性人群的认知与辨别方法。“良妇与”的二元分类与甄别实际上是对所有女性的束缚与控制,它导致了女性的分裂,削弱了他们原本作为集合体的力量。女性不自觉地自我审视与相互检查,当发现本群体成员的越轨行为时,他们会首先站出来进行道德问责,仿佛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自己是遵守主流规范的,是站在道德高地上的。当女性群体受到侵害时,她们内部甚至会近似本能地发出要求本群体自重、自省的声音。这种内部的解体不仅意味着女性与男性之间力量的此消彼长,还显示了女性对本群体的个性、特质与尊严、价值的自我贬抑。这种主动的自我对女性的自我认同、角色定位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恶性影响。如果女性衣着性感、暴露,不仅男性,还包括女性都会对此有保留意见,甚至女性的不快情绪会更加显著。女性“性感、诱人”的气质遭到贬值和质问,这是包括女性在内的整个社会群体表达出的一致意见。很多女性在受到受到性骚扰时,会主动选择忽视、容忍的态度,而社会也会采取回避的态度以减少介入。这种对男性的“治外法权”对其权威的无原则维护是男权社会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但是显然也得到了女性群体的默认,这是男女两性的合谋与共识。

女性群体要争取性别平等,就必须认识到为性别排次序,给性别加标签的意识与行为的荒谬性,必须还原给性别本身的应有之义。如果连作为受害者的女性本身都承认了性别歧视的合理性,要实现性别平等就只能是天方夜谭。这场只有首先从女性内部发生才会有力量的性别革命才是帮助女性摆脱困境、获得平等的主体地位的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从整个社会对女性强加污名现象的普遍存在可以发现性别歧视的观念还远远没有退出公共话语舞台。只要这种观点存在,女性主义为女性污名群体正名的努力就会一直持续。坚持与刻板印象以及传统性别角色模式作斗争,使性别的结构壁垒坍塌,男女两性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女性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情感与需要。男女平等的浪潮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抗拒和逆转的。我们期待有一天男性和女性会形成关于自身还有对方地位角色的正确看法,我们等待迎接一个男女两性平等和谐的新世纪的到来。(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史界、张先亮.女性主义视角下性别分工的反思与突围.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1-15.

[2]曾清林、陈米欧.社会学视國中的身体研究视角述评.江西社会科学,2010-02-25.

[3]荣维毅.中国女性主义研究浅议.北京社会科学,1999-08-15.

[4]张慧玲.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婚姻变革.山西大学硕士论文,2005.

第9篇: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范文

〔关键词〕 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保障;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83-06

检察官客观义务不仅是一种理论,更应是一种制度和技术装置,这一制度安排既对检察官执行职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检察官在行使权力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要求检察官积极有效地检控犯罪,另一方面又要求其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两种相互对立的职能集于一身,未免有点强人所难。实践中,检察官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是一门高超的艺术,也是对检察官智慧和能力的考验和挑战。如果我们承认检察官是人而不是神,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客观义务的实践限度。无奈,这就是客观义务论者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在现实面前,客观义务论者不应心灰意冷,更不应退却,而应保持清醒,知难而进,在承认客观义务“先天不足”的同时,通过“后天改良”弥补缺陷使其能够茁壮成长。而“后天改良”的方法是除了为客观义务注入必要的、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因子外,还必须为其生长培育一个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然而,即便这种改良非常成功,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客观义务所固有的“基因”并不能彻底改变,期许客观义务是一剂治愈中国刑事司法顽疾的良药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幻想。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路在何方?笔者的回答是:在风雨飘摇中坚守客观义务,在如履薄冰中完善辩护制度,在平等武装中优化诉讼结构,在权力自律和权力制衡中寻求权利对权力制约的有效路径。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从抽象走向具体

检察官客观义务最大的问题是其空洞化有余而实效性不足。客观义务的研究陷入了一种宏大的理论叙事中,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照和细致入微的学术分析,甚至作为一种政治话语而备受青睐,这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美丽动听,必须具有实用性,确实能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指引,这样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为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必须走出理论的神坛,回归到现实实践中来。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客观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出认真的思考和解读。例如,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是一种法律义务,那么究竟包括哪些方面的义务?实践中以什么标准以及由谁来评价检察官是否尽到了客观义务?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制裁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客观义务才能从空洞的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实践。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上升为法律义务

如果将客观义务停留在道德的层面,那么道德义务的履行必然建立在个体自律的基础上,人类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况且客观义务本身具有人性中“强人所难”的特点,这更加剧了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的难度。因此,只有借助外部强制力,通过建立有效的“他律”机制,才能迫使检察官知难而“为”。从“义务”的法律属性看,义务和责任、后果相对应,如果违反义务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务。当履行义务变得可有可无的时候,权利主体的相应权利将不复存在。只有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客观义务才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制度化的保障,否则客观义务只能沦为道德说教抑或空洞的口号。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必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虽然总体上可以将客观义务定位为法律义务,但是在表现形式上可以采用“原则+制度”的模式,一方面将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予以体现和保障。这主要是考虑到“客观义务”是一个历史性、动态性和包容性的概念,随着对该问题研究的深入,客观义务理论将不断丰富发展,法律规范不可能穷尽客观义务的全部内容。如果仅仅局限于某几项有限的制度,而不确立一般性的基本原则,那么客观义务的功能必然受限,难以发挥对检察行为的全面指导和约束作用,尤其是对那些尚未上升为法律规范而检察官又应当客观公正进行的行为,“基本原则”发挥着“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避免了制度性局限所带来的检察官怠于履行客观义务的现象。“法律原则以宏观的指导性和较宽的调整范围稳定地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和规范。”〔1〕

(二) 检察官客观义务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范围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即便是在德国,“这种‘客观义务’到底包括哪些内涵也不是十分清楚”,〔2〕学界对其研究时间较短,因此有学者提出:“在我国,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下定义为时尚早,关键问题在于现在研究者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精神实质的把握仍显欠缺。”〔3〕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注意其内容“泛化”的问题,防止将客观义务变成一个漫无边际、无所不包的术语。按照笔者的理解,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超越当事人立场,担当“法律守护人”的使命,对不利和有利被追诉人的情况一并注意,并在必要时为被追诉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在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并在违反义务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笔者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的界定与以往的研究成果相比具有两点不同:一是强调检察官维护正当程序以及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实现的义务;二是反映了检察官客观义务所具有的“义务”性质,即明确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这就使我们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认识更加全面、具体,也有助于促使检察官在实践中更好地履行客观义务。

客观义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有其特定的指向和范围边界,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义务:即客观全面地收集、开示和出示证据的义务;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避免提起不当诉讼的义务;客观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在认为被告人无罪时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申请撤回的义务;为被告人利益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义务;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义务;诉讼关照的义务;保障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以及认真倾听辩护意见的义务。与域外相比,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容更加丰富,义务也更加繁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客观义务乃职权主义和实体真实主义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上的超职权主义以及对实体真实的追求不仅契合了客观义务的要求,而且强化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另一方面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官作为司法官看待,检察机关拥有批捕、羁押审查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决定权以及对侵犯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权,一定程度上代行了域外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根据权力、义务相统一的法理,检察官理应承担更重的客观义务。

(三)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状况应当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

既然客观义务最终要回归到实践层面,体现在检察权的行使中,那么就必须有一套可供检验、评判检察权行使正当与否的标准。无论是对检察官的绩效考评还是违反客观义务后的责任追究以及不利后果的承担,都离不开一套相对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基于此,笔者通过研究试图为中国的检察实践提供一套可检验的标准。唯有如此,客观义务才能从理论的“神坛”走向具体的实践,才能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这些衡量指标主要包括:证据方面的客观义务(协助收集、调取证据,应辩护方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全面开示和出示证据,积极调查非法取证行为并对非法证据材料予以排除);强制性措施审查和使用方面的客观义务(严格把握逮捕条件、防止逮捕措施滥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实现逮捕与羁押的分离,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审查和监督);追诉方面的客观义务(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并全面行使立案监督职能,贯彻初查措施的任意性规则,客观全面地审查并做到与不并重,依法撤回或请求无罪判决,严格限制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量刑方面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应当收集、移送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检察官不应违背真实信念提出策略性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不应损害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检察官应正确看待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共存的问题);全面抗诉的义务。

(四)违反客观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些不利后果的承担既有实体方面的,也有程序方面的。在实体方面,既可以体现在日常绩效考评中的否定性评价,也可以是就个案对责任人的行政、纪律处分,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主要体现为纠正违法行为、更换办案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禁止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等等。

二、在矛盾冲突中坚守客观义务

自德国19世纪从法国引入检察官制度时,关于检察官定位问题(一造诉讼当事人还是法律守护人)的争论就一直持续不断。经过那场世纪大论辩,虽然检察官客观义务最终在德国得以确立,并在随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目前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共同认可的理论,但是由于其自身面临诸多无法克服的难题,客观义务从诞生至今就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域外,有的认为“客观公正的检察官是痴人妄想”,客观义务是“乌托邦”;有的认为是一种“高贵的谎言”;有的认为让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通常会流于伪善的钓鱼式查证”〔4〕,等等;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教授尖锐指出,必须正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化”的基本现实,不要对检察官客观义务和中立立场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期待。〔5〕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实践的困难及其有限性就否定客观义务理论和制度本身所蕴涵的价值,从而放弃对客观公正立场的追求,客观义务的国际化发展已经证明了该项制度所具有的顽强生命力。

在我国,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其中,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和原则,而客观义务的基本精神即在于保障人权,尤其是维护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强调客观义务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二是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客观义务以其对“有利及不利情形”的双面注意以及对实体真实的追求,发挥着预防错案的功能。三是促进控辩实质上平衡,维护程序公正。客观义务是在检察官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能之外,又增加了一项负担——对被追诉人的保护和关照,以此抑制其过于狂热的追诉偏好和冲动,使检察官的追诉活动有所节制,并在程序正义之路上理性展开,从而避免伤及无辜。鉴于我国目前辩护制度尚不发达、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状况短期内尚难以大幅度改善的现实条件,走强化客观义务之路,让检察官对被追诉人进行必要的关照和帮扶,对矫正控辩失衡也许更具有实质意义。这一切都决定了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对辩护权实现的重要性。如果检察官能够保证律师的会见权、主动或者根据律师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全面移送并出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认真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被追诉人的诉讼防御能力将会大大提升。四是可以证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实质上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承担检控犯罪的职能,与其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屡遭学界诟病和质疑,这涉及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关乎检察制度的兴衰乃至存亡。客观义务中所包含的超越当事人立场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超然性、公正性的角色期待提供了正当化根据。总之,在中国当下全面加强检察法律监督的语境下,越是强调检察监督职能,就越应当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二者相辅相成。

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虽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客观义务的实现状况却不尽如人意,检察官在实践中违反客观义务的问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检察权行使的偏私性、工具性、报复性、恣意性以及差别性等方面。这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期待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也背离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作为司法官的角色。

检察官客观义务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之所以存在着如此严重的断裂,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一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着的心理上的难题和无法逾越的角色冲突。这种角色冲突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会变得更加剧烈,使得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变得更加艰难。主要表现为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强化对客观义务履行的影响;检察官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承担非法证据排除义务的冲突;检察机关强制侦查权的扩充与人权保障义务之间的冲突;以及强化检察官的检控职能与强化辩护权保障义务的冲突。二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诸多体制上的障碍。表现为: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导致少数党政领导和部门对检察权行使进行不当干预;“上命下从”的检察领导体制对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影响;此外“司法一体化”的诉讼体制不仅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而且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和制约。三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着机制上的障碍。首先,“警检分离”的工作机制使得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遭到动摇;其次,检察机关内部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得检察官的个人利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挂起钩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检察官在办案中难免会偏离客观立场。最后,行政化的工作机制使作为个体的检察官丧失独立的意志和品格,沦为权力棋盘上的一粒“棋子”,随时处于执棋人的调遣和摆布之中。四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使检察官承受较大的办案压力。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将面临更大的侦查和出庭公诉的压力,尤其是要在法庭上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对于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检察官也都必须出庭支持公诉,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量。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势必需要更多的司法投入,为了提高检控效率,检察官可能会疏于客观义务的履行。五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程序上的困境。除了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缺乏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外,还存在着客观义务的法律程序保障不足、权利救济机制弱化、程序性制裁虚无等问题。上述这些问题是我国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予以正视的问题,也是检察制度乃至司法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在中国面临如此众多的难题,尽管其实现状况差强人意,但是客观义务本身所蕴涵的公正、中立、权利关怀、限制权力的思想契合了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代表了一种先进的检察理念和检察制度。在检察权扩张且缺乏司法审查和制约的体制下,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命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借助客观义务这一自律装置,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检察权的滥用,防止权力恣意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在我国当下,客观义务值得我们倍加珍视和呵护。对于刑事司法制度来说,检察官客观义务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不仅关涉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性,也是培育公众认同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机制。

三、认识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限度

在我们看到检察官客观义务对我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客观义务自身的局限性。

(一) 强调客观义务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方向的发展

毕竟,客观义务是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产物,是把检察官塑造成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利保护者”角色,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关系犹如家长制下的父子关系,“儿子”的前途命运都紧紧掌握在“父亲”的手中。这样一种关系,无形中抬高了检察官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也增强了检察官的优越感,使检察官具有一种居高临下的“主人”感觉,这显然有悖于当事人主义所要求的平等精神。在日本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讨论中,松尾浩也教授认为,强化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或者客观义务,其结果势必会“助长检察官的权威、冲淡当事人主义的性质”〔6〕。我国一些学者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例如,龙宗智教授认为,强调客观义务总是伴随着强调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强调检察官作为法制守护人包括被告保护者的身份,这不免会影响控辩平衡。〔7〕彭勃博士亦认为,承认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将检察官的权限提升到与法官类似的高度,必然造成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影响力的增强,使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权难以受到有效的司法抑制,背离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8〕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向当事人主义方向努力,那么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则是伴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不仅没有继续“当事人化”,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出现了退步。一个典型例证是公诉案件的移送方式又重新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全案卷宗移送”主义的老路上,学者们所普遍期待的“状一本主义”并未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上,立法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成熟的思路,而是呈现出左右摇摆的态势。客观义务的研究必须放置在具体的诉讼模式之中来进行才更具意义。

(二) 强调客观义务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审判权威

因为强调客观义务意味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加强,也意味着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得以强化,检察官在审前程序甚至整个诉讼程序中成为了主导,其结果是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抑制,其程序中心的主体地位受到挤压。这不利于树立审判权威,也使得“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难以有生长的空间,而司法审查和令状主义都是建立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缺少一个中立、权威的裁判机构,不仅无法对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也难以受到有效审查和制裁。“在司法权威问题上,缺乏最终权威,遇到问题和纠纷更多地依靠制度外不规范的协商和沟通解决。”〔9〕于是,在客观义务问题上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检察制度建设需要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另一方面,对客观义务的过度强调又可能会阻碍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如何在权衡上述利弊的基础上做出选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客观义务论者必须回答的问题。它涉及到诸如检察监督、控辩平衡、审判监督与审判权威的关系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以及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合理配置问题。

四、中国刑事司法公正更具根本性的路径选择

为防止检察官过分当事人化、监督和制约检察权的正当行使,必须坚持客观义务,但是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实践层面的有限性,检察官客观义务并非治愈中国刑事司法顽疾的“灵丹妙药”,也不是通往刑事司法正义之路的唯一选择。更具根本性和实质意义的路径是通过优化诉讼结构、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改革诉讼结构、优化职权配置

当务之急是要改变目前“分段包干,各管一段”的诉讼体制,大力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建设,建立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公诉权的监督制约。检法关系中应凸显法院的中心地位,首先是由诉讼的基本特点、规律所决定的。诉讼是由控辩审三方构成的三角结构,审判方超越控辩双方踞于结构顶端,从整体和程序上对诉讼过程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不仅在实体上最终决定和辩护的命运,而且在程序上对侦控方和辩护方的诉讼活动进行评判,从而规范双方的诉讼行为;其次,是由不同的权力属性所决定。不论是公诉权还是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行使的都是请求权或提出意见权,这种请求权相对于法院的裁决权(确认权、决定权)而言,只能处于从属地位。〔10〕关于法院的地位,正如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中所表述的那样:“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11〕只有法院足够强大、权威,才可以保障侦控方遵守程序规则,维护程序的公平正义。从此意义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权利侵害采用“检察救济”的模式,应当说是一种权宜之计,所能提供的权利保护十分有限,而真正有效的救济机制则在由独立的、中立的法院提供“司法救济”。另外,为了建立合理的诉讼结构、提升审判权威,还应当对检察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实现监督方式、监督重心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应当通过“诉权”的充分行使来强化其监督职能,检察监督应当更多以“诉”的形式体现出来,从而实现法律监督权与诉权的有机统一;在监督重心上,应当弱化审判监督,尤其是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以及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所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尤其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切实履行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职责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二)充分发挥辩护权的监督和保障职能

在对客观义务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客观义务的实践限度,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并不能代替辩护功能的发挥。例如,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教授指出:“单单客观性义务本身,并不足以保障被告的主体地位及防御权利。首先,应然并不等于实然!客观性义务是一种应然面向的义务,但不表示个案中之实然状态。更何况正是因为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彻查事实,千头万绪,所以纵使本于良知,也可能忽略或误判某些有利于被告的线索或证据。就此而论,辩护人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便保证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具体个案中实现。”〔12〕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德肖微茨也认为:“不是所有的检察官都是公正的,所以,我们永远需要热情的辩护律师来监督检察官。”〔13〕客观义务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自律性约束机制,而自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对客观义务论的效用不能过分高估,而应当注意通过合理的诉讼构造与制约机制来提供更为有效的公正性保障。〔14〕目前,完善辩护制度、强化辩护职能,重点是认真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听取意见权以及获得救济权的实现,建立律师依法执业的有效保障机制,防止和减少对律师的职业报复行为。

(三)注意协调网络舆论与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系

在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方面,尚需注意社会舆论对客观义务的影响。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普及,尤其是微博的巨大影响力,检察机关在实现检务公开的同时,要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应对工作。检察业务的司法性决定了检察官应保持适度的超然性和独立性,检察官应当具有法治的思维和理性的判断,防止网络对司法的“绑架”,对于一些有广泛影响、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应特别警惕。在我国检察独立、司法独立原本非常脆弱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处理好网络舆论与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系,那么检察官履行职务将面临“雪上加霜”的艰难困境,不仅客观义务难以实现,而且司法公正的追求也将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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