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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许可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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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第1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崇川区、*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第2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

第3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一、从单纯注重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房屋建筑又注重建设领域其他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拓展监管的广度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一些地方只注重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管,忽视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园林建设、城市道路、旧房拆除等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了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就成为了质量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去年长沙黑石铺车站事故,就是由于该工程没有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受监手续,致使工程没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而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保障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最终酿成重大责任事故。鉴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只要是在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不管是办了手续还是没办手续的,都无一例外应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要切实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充实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主动出击,对那些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实施不同强度、不同深度的监管。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鼓励施工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重监管行为又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三是要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诚信建设。

第4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一、本意见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有效使用期不超过二年,不得登记产权的建(构)筑物。

本意见适用于**县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二、对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临时建设工程只能在国有土地上修建。

三、对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县规委会集中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

以下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规定,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城主中心龙岗—棠香组团、副中心龙水组团、玉龙、宝顶镇规划区内,宝邮、龙玉、龙铜、大石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位于市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和机场规划用地控制区内、以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报县规委会审批的临时建设工程。

其他临时建设工程,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对在已确权的国有土地上申请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在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申请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占用城市现有广场、绿地、道路(含人行道)、河道、消防通道和市政管线设施用地。

(二)在未确权的国有空地上只能修建社会公益设施用房、城市基础设施用房和排危抢险工程用房等三类临时建设工程。

六、在已确权的国有空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申请人,应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七、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设计。

八、临时建设工程的层数不得超过2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7米。临城市道路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其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

九、临时建设工程与相邻用地及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确实无法满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其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间距。

十、临时建设工程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批准的《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查,对同意的,重新核发《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对建设项目用地拆迁红线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临时使用。经同意的,可以临时使用,但应在该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十二、对临时建设工程,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按50—2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保证金。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以其它方式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逾期拆除和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不予退还建设工程保证金本息。对未退还的建设工程保证金的使用问题,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县政府,按县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5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住宅建设发展很快,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建设发展的一定阶段,多种形式的私人住宅建设模式和政策,在促进居住条件改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私人住宅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目标,对各项城市建设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私人住宅建设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的翻建、改建、扩建和新建(以下统称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健全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保证城市现代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私人住宅建设(不包括农民多层公寓式住宅、农民拆迁安置房以及非住宅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的原则

私人住宅建设既关系到城乡建设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涉及到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在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中,必须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私人住宅建设是公民实施的建设行为,是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管理的内容之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规划是管理的依据,私人住宅建设必须以规划为指导,服从和符合城市规划,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从严控制原则。为适应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和政府经营城市的需要,必须调整原有私人住宅建设的思路、模式和相关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私人住宅建设应推广多层公寓式住宅小区、集中居民点建设等模式,提高村(居)民的聚居程度,不再审批零星低层私人住宅。私人住宅建设的条件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地制宜原则。私人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城市发展的建设时序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区管理。

二、私人住宅建设分区管理的规定

1、*区、*区、*区、*区(东镇、*镇、*镇、*镇和*镇除外)范围,*区*镇,*区*镇,不得改建、扩建和新建私人住宅;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以翻建,但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和建筑面积。

2、*区东镇、*镇、*镇和*镇,*区东*镇,*区钱桥镇,不得占用土地新建私人住宅;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建房条件,可以利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沿高不得超过7米。

3、*区*镇、*区(*镇和东*镇除外)、*区(钱桥镇和*镇除外),原则上不得零星新建私人住宅。利用老村改造新建私人住宅,应统一编制老村改造的集中居民点建设规划,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老村改造私人住宅建设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沿高不得超过9米。

4、上述地区内,凡是规划部门已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已公布规划部门编制的地块规划的用地,国家和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用地,城市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等确定的禁止建设或控制建设用地,各镇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以及住宅商品房和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不得进行私人住宅建设。

三、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的职责

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区、*区和*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分别由*规划局*分局、*分局和*分局审批;*区、*区和*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按季度(在每季度后的一周内),将私人住宅建设审批的结果报市规划局备案。

四、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

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私人住宅建设需要新增宅基地的,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原有合法土地上翻建、改建和扩建的,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实行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制度。

凡是没有办理领取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办理领取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开工建设;没有依法取得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产权证及其他有关证照。

私人住宅建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一般程序为建房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规划分局或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分局和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应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私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五、加强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监察

第6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探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其中的一种,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种的承揽性合同,他不仅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的法律特征,还具有其他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在承揽合同中,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限制,定作人和承揽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建设工程项目,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而且作为从事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要求。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主体资格要求的严格程度上也是有差异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前需取得一系列的行政许可或批准手续,如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因此,我国《建筑法》将发包人称之为建设单位。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或合伙组织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必须是法人的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只有具备施工经营范围的法人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才能作为承包人与发包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定作物,具有特定性。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只能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定作物。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性的产品具有与一般商品的不同特点,具体表现为:其一,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其二,产品的多样性,生产的条件性;其三,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其四,形体庞大,生产周期长。建设工程的这些特点,无不体现了它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密切联系。正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在标的上的特殊性,才派生出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一些特点,使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存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根本特征。

3.国家监管的严格性

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特殊的监督和管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为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种严格的监督体现在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之中。从立法上讲,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严格监管,不仅在作为民事法律的《合同法》中有明确的体现,而且国家还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设工程从投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也是我们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的主要原因所在。

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特殊,工程投资巨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提出了特定的方式要求。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三大类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经过招标程序订立。《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合同的解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为书面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招标投标法》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再行订立书面合同,从立法本意看,这里的书面合同应为“合同书”,因此我国现行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求不是其他书面形式,而是合同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这是违约责任区别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条件;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约定。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性工作,否则,将会构成违约,若是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的各种许可证,而且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的标准、水准点以及坐标性控制点,施工现场的水源、电路以及道路照明等都会给承包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发包人应该负赔偿责任。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可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方承担因提供的材料存在瑕疵,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质量责任的。发包人基于上述原因违约的,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法律直接规定了承包人变更合同的权利。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该种变更属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变更合同。

2.发包方若是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还应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弥补或者减少措施,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调配、材料构成挤压等损失以及实际情况中所产生的一些其他费用。发包人变更设计的,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3.承包人擅自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的行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而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承包人违背上述规定的,不但应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转包建设工程,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

隐蔽性的工作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方还应当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若是发包人没有进行及时的检查工作,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的施工日期,并有权利来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而且建设隐蔽工程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承包法若是没有通知发包方进行官方检查,自行就开始石述思隐蔽工程建设,发包方有权进行检查,而且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来承担。

若是发包方没有按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检查的,承包方也可以按照约定自行的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关的建设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加以隐蔽,并将记录送达到发包方手中。若是发包方以后检查的,如果建设工程没有符合合同的要求,检查的费用还应该由发包方进行承担,若是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最终产生的费用以及返工费用都应由承包方来承担。

5.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还应该在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在有完整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前提下来签署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具备竣工的其他的施工条件,承包方若是逾期交付工程的,就会构成违约,应当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结语

以上是笔者根据自身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实际,结合我国的《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有关文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了粗略的阐明及论析,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以及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于2013年7月1日的推广使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必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第7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使用功能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征综合。

1.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特点

工程项目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工程项目质量的特点:

(1)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多,如立项决策、设计、施工、机械、环境、工艺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

(2)质量波动大,工程建设因其复杂性、单件性,不象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那样有固定的生产流水线,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完善的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稳定的生产环境以及相同系列规格和相同功能的产品,所以其质量波动大。

(3)质量变异大。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任一因素出现问题,均会影响工程建设系统的质量变异。

(4)质量隐蔽性大,终检局限大。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工序交接多,若不及时检查和发现其存在的质量问题,事后表面上质量尽管很好,就很可能内部质最就存在质量隐患。

2.严格执法程序力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政府的质量监督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的执法行为,如何把工程质量提高,在各个不同的阶段,突出的不同问题,加强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2.1严格资质审查,把不合格的建设队伍拒之门外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主体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开发商,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工程许可证,建筑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1)首先是建设方:也就是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首先是各项前期工作法律文件,如立项报告、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的初设文件,设计审查单位的设计审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再要检查开发企业的资质是否与建设工程相符,是否越级建设,是否报请政府质量监督。其次是检查各项建设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检查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2)其次是施工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是与公开投标时的资质相符,各项分包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规程,施工合同是否有阴阳合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订立。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③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的有效性。

2.2工程前期的相关手续及有关文件的核查

有些工程已经开展,施工队伍已经进场,好多手续都没有具备,特别是一些政府工程,没有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已经开始施工,所以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有必要对工程前期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

2.3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完善工程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工其事必须利其器,要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使工程的质量有所改善,逐步得到提高,必须要完善工程监测设备,采用先进的科学仪器,科学的检测方法,合理抽样,提高检测水平,对不合格的工程及时指出,使其改正。

(1)在工程实体检查时,必须一些实用的仪器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如配置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这些设备的特点是操作简便,数字准确,快速便携、智能实用、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确定工程监督检测范围、监督检测程序,监督检测内容,监督检测抽样方法及数量、监督检测记录及报告形式、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案等。

(3)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2.4保证工程技术资料的完整,及时归档

建设工程一经完工,只能看见已经建好的工程,而不会知道工程建设和全部过程,只有到了出现质量事故的时候才去检查工程的技术资料,也就是这些工程档案才能清楚的反映出建设过程中各项工程措施是否完备,工程是否存在隐患,所以说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能反映工程建设质量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2.5完善工程备案制度,确保工程验收后的工程质量

政府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改革后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使用的必备手续,在形式上是告知式的。这一程序的操作有的放在建设局,有的放在机关科室,有的放在质监站,有的放在建管部门,这一方面使这项工作程序缺乏严肃性,另一方面,因为备案部门不同,有的把告知式备案搞成审查式备案,甚至把质量监督报告等同于建设文件进行审查,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如果工程建设从开工审查到竣工备案放在一个部门进行,将使这项工作对内实现管理上的交圈,对外更加严谨有序。

3.结束语

工程质量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是效益的基础。要获得既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工程产品,又能为施工单位创造效益的工程项目、建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产品是关键。因此,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

【参考文献】

[1]包建江.工程质量失控成因及项目的质量控制管理.建筑,2005.7.

[2]李其友.小浪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国水利,2004.12.

第8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加强监督机构内部管理,提高监督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执法,既要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又要对工程的实体进行质量抽查,检查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依法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特点,因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个项目,而是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作为执法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质量监督机构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监督队伍,应根据工程建设技术的发展,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设备,提供准确、有说服力的数据,加大对工程实物质量抽检结果用数据说话的客观性,减少人为的主观意识。由于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当服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具有专业技术的权威性,监督工程师必须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认真做到依法办理、按质量监督程序开展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工程现场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真正起到政府监管的威慑作用,达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二、加强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监督,提高监督质量

1)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管理是通过施工许可制度、使用许可制度,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保证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要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以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和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符合工程质量形成的本质特征。

3)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由于过去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体制不健全,自身建设水平差,工作人员素质能力满足不了监督执法的需要,使得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与国家建设部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依然存在很多违法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的颁布,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对于多数质量监督机构来讲,对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很多地方一年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仍是零记录,这说明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在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的同时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深刻认识到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增加科技投入,以科技手段促进工程质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的监测手段和以观感为主的验收手段已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作为新时期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大工程质量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科学的检测设备,配备一批必要的便携式质量监测设备。在工程管理实践中,钢筋位置测定仪、全自动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超声波检测仪等已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通过仪器的应用,提高了检验的准确性,使监督人员能够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了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应用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目前国际上通用ISO质量保证体系,ISO的质量管理核心是过程控制,关键是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措施是施工记录。ISO质量管理就一定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写、做、记、查、改是一个整体控制过程,称之为质量循环,走过一个循环,质量就会提高一步,所以也称之为质量螺旋。如果差了一个环节,整个ISO质量体系都不会起作用,可追溯性就是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追查到每个环节和过程的责任人。只有坚持规范记录,事事可追溯,才能使产品生产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能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员工都有压力感,质量才有保障。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5.1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美国、新加坡等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5.2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业主作用,进行统一筹建,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业主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分别作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国,一方面,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仍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委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

5.3完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引发了一系列的市场混乱问题。所以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9篇: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使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成果,促进我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济建[*]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做好清理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l、确保全面完成剩余历史旧欠的清理。对于目前网上统计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县清欠机构通过调查摸底、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的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要逐个项目研究落实措施,确保全部解决。凡未按照国务院清欠工作会议要求按期清欠完结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严重纠纷且不接受行政协调的,督促双方尽快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并及时上网填报清欠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如实上网填报进展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限制投标资格。对于以前协调的投诉案件,要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案件真正办结,避免出现反复。对已经认定的*年以后竣工工程新发生的拖欠问题,要尽快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务必于*年妥善解决。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要快查严办,及时化解矛盾。对国家、省、市转办的投诉举报,要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2、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全面实行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合同用工和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把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由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按月结清农民工的工作量并直接将工资支付到每个农民工手中,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必须经农民工、项目部负责人、总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存档备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由于监督不力导致对分包队伍失控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由总承包企业垫付。继续实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实力较弱、信誉状况较差的建筑业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积极探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卡管理、薪酬手册等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强化市场机制,完善合同监管。依法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规范工程承发包内容,明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及责任,坚决杜绝“霸王条款”等显失公平的约定,及时发现和查处阴阳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条款、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对造价咨询等审价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严格结算期限,促进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水平的提高。加快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担保制度,培育工程担保机构,全面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大型建设工程及1000万元规模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其他工程也要逐步实行担保制。积极引导建筑市场主体通过经济手段化解拖欠风险和履约风险。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有效防范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政府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现象,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承包。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把“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两道关口,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开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对业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必须及时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目前已经开工但资金没有保障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避免产生新的拖欠。

5、严肃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资金审查制度,严格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审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建设资金的审查,要出台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凡是存在拖欠问题没有解决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其新上建设项目;凡是建设资金未落实的,坚决不批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凡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坚决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不许投入使用。对发生新拖欠问题的建设项目,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6、进一步完善惩治体系,严厉打击拖欠行为,依法解决纠纷问题。切实加决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起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对建设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健全失信惩戒、守信奖励制度,对发生的拖欠问题及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公开,有关部门要从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等各个环节加以制约。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存在复杂纠纷的拖欠案件,要积极引导双方依法解决。对持有用人单位工资欠条的,指导其直接向人民法院,建设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强化招投标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用,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1、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综合治理活动要求,深入自查自纠违法违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觉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恶意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规避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等现象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赚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法规,加强招标文件审查,杜绝排他性条款、歧视性条款和定向性条款,严厉打击恶意低价中标现象,提高监管实效。同时,对工程承发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切实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密切防范违法违规案件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增大评标专家比例,对业主操纵招标、弄虚作假、规避招标,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徇私枉法或包庇、纵容建筑市场犯罪活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杜绝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发包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对新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从承发包、开竣工、合同备案、施工、监理等环节加强监管,杜绝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发包行为,凡是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活动中存在带资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废标处理,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3、严厉打击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出卖资质等行为。继续组织开展综合执法监察工作;开展对工程承发包方式、工程分包方式和劳务用工方式的检查,严格审查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格检查现场管理班子组成、严格查阅作业人员劳动合同、严格核查工程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和查处承包企业变相转包、以包代管、违法分包、挂靠、出卖资质和转让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无资质、超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和随意变更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现象和行为。

4、严厉打击恶意竞争、恶意压级压价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严禁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及时查处恶意竞争、恶意压级压价等违反市场管理行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价格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和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以低价位恶意竞标、恶意压价、非法让利、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设施费用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要责令重新招标;已签订合同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不予颁发中标通知书,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把关不严的招标机构,要依法做出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处理,后果严重的,及时清出建筑市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要按照中央、省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创新思路,完善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尽快建成涵盖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施工、监理、总承包及专业和劳务分包、货物采购的综合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二次装饰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统一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全面实行招投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招标现场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拓展市场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逐步将交易内容涵盖工程交易的全部领域,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管理,保证信息安全和合理应用。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基础上,继续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网络建设,健全和充实相关数据库,使其逐步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6、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进行新建工程项目资金审查,对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业主或投资人仍有拖欠行为的,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照治理商业贿赂要求,规范施工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完善的施工许可审查程序,在县行政审批大厅集中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杜绝乱发证、乱许可现象。对中标后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监管机构以及有形建筑市场之间的协作配合。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筑构配件生产管理,认真执行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建设工业产品强制性标准管理,严格建设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

三、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1、严格市场监管,完善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行日常执法巡查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资质审批制度和审批条件,加强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中介服务等机构的资质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于少批多建、逃避规费等行为,要严加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对清出制度的研究,积极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对违反建设法规、不服从建设管理、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非法转包、分包、乱挂靠、随意变更现场管理及监理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要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手段,逐步把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监管结果、执法检查状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形成对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方面的动态监管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其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做到及时警告、响应和处置。严肃查处随意更换项目管理班子和监理人员行为。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本着效率优先原则,进一步调整、简化受理及审批程序,努力使受理、审批工作规范、公开、透明、便捷。

2、加强村镇建筑市场和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查各类村镇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开工、定位放线手续。对少批多建、不符合规划设计和其他规定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县乡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实行村镇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和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在村镇承担建设项目的建筑队伍和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施工和参与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

3、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市场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的评价标准,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信用评价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市场环境。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纪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纪录,逐步实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并及时向社会披露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1、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管理的工作重点,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领导机构。县里成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专项整治和督查力度,完善执法监察手段,建设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开展日常性拉网式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切实整顿建设市场违规违法现象,努力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