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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 高校独立学院;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

我国财政部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全国非营利组织执行新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些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国家对这些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对于高校独立学院,理论界普遍认为属于公有民办性质的独立法人实体,属于非营利组织中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但由于高校独立学院是从原高等院校中分离出来的办学机构,其资产和人员都隶属于高校,其办学思路和行政管理都沿袭高校的做法,同样,在财务管理方面也采用预算管理方式,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出台之前,独立学院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无可厚非,但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颁布之后,其仍然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就值得商榷。笔者拟就高校独立院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更适合、更科学的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高校独立学院的性质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所有权。高校独立院校是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社会公益事业,其特征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运营目的方面

高校独立院校办学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或利润等同物,虽然其办学收支也有差额,但总体来说不是以微观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社会效益为目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条就给民办教育定了性,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法》同时规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资源提供者方面

高校独立院校资源提供者为政府,政府出资办学目的不是取得投资回报,不取得投资回报并不等于没有结余,其结余也是用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减少政府拨款,使高校逐步走上自力更生、自主办学的道路。

(三)所有者权益方面

高校独立学院资源提供者为政府,政府不求投资回报,也不享有该学校的所有权,但并不等于没有支配权和使用权。

可见,我国高校独立院校这个主体十分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特征,应该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因此,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和财务管理准则。

二、高校独立院校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比的缺陷

由于我国高校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收付实现制是高校最基本的核算基础,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会计信息等弊端已显示出来,越来越不适应高校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高校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式下的会计核算要求。下面笔者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更适合高校独立院校作一比较:

(一)会计核算基础方面

事业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不能体现会计核算的客观性与谨慎性原则,不能准确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和工作业绩。例如单位对外举债应承担利息,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及应收未收的服务性收费欠款等,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反映;在应收款中,有相当大的部分为垫付款未核销数,实际上已形成事业支出,这样掩盖了当期支出,虚增了可支配的资金,有可能对学校决策产生错误导向。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只有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才能如实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更好地加强财务管理;对于应收未收的收入,应拨未拨的款项及应支未支的费用全部登记入账予以反映,才能使单位结余更准确,提供的会计报表更可靠,对单位财务状况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也就更准确、真实和客观。

(二)会计科目设置方面

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不利于高校会计核算的规范及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导致高校会计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例如不设“累计折旧”科目,使固定资产科目始终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原值,使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信息严重失实;不设“在建工程”科目,使大量在建工程或未办理结算的已投入使用的工程,不能列入“固定资产”,不能反映资产的全部。负债不分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不利于管理者了解负债结构,合理安排偿债资金,不利于评价高校财务状况。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设置“在建工程”“累计折旧”“长期负债”等科目,能很好地解决以上资产不实的问题。

(三)会计核算原则方面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第八款和第十款规定: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配比,同一会计期内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会计期内确认,会计核算应当遵谨慎性原则;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于执行收付实现制不能达到此目的。例如,学校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在收到当期确认收入,但许多培养工作是跨年度的,相关支出也许在下年度才发生,掩盖了各个时期的真实情况;对于学生的欠费情况、应收学费总额等亦不作账务处理,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掩盖了当期收入,而这部分信息对高校财务状况很重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年终应对短期投资、应收款、存货长期投资等确认减值损失,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准则中都没有规定,对于一些呆账、死账长期挂在账上不作处理。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体现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于财务管理和规避财务风险非常不利。

(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方面

高校基本建设执行《国有事业单位建设会计制度》,高校基建会计是独立于预算会计的体系。基建款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学校自筹基建款、借款等。基建拨款不在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中体现,只有基建自筹款通过事业会计的“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反映。而且,很多基建项目靠学校贷款自筹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学校财务偿还,其利息费用没有列入基建财务,也就没有计入基建工程成本,所以基建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如果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就可以把基建会计并入高校财务,使高校固定资产能完整地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

(五)会计报表及附注的披露方面

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至少提供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事业单位没有要求做现金流量表,而现金流量表是体现事业单位现金变动及支付能力的重要会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侧重于向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报送,只满足政府的信息要求,没有建立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会计报表附注说明作了十一个方面的会计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

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种种缺陷,使得财务报表不能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高校财务状况,不能科学地核算办学成本,越来越不能满足高校办学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不能满足诸如在领导做决策、银行评价偿债能力、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生均教育成本等方面的信息要求。

三、高校独立院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对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局限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费用”和“净资产”科目设置方面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一致,亦不能完全满足高校独立院校的会计核算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便于反映事业单位大量的需专款专用的款项。而且,事业单位的管理级次需要有反映上下级资金往来的收支项目。净资产方面,《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其分为“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事业单位净资产分为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业基金和结余,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分类更细致,更便于一目了然反映净资产的结构。

即使这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缺陷也越来越突出,已明显滞后于财务管理的要求。应该说,在没有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之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起了先导作用。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更适合高校独立院校这个会计主体,并将影响和推动高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 贾华芳.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襄樊学院学报,2007,(3).

[3] 许叶,荆田.谈高校独立学院的性质、特点及会计操作.工会论坛,2007,(5).

第2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它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性机构。而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这就使原本分工十分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我国,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因此有些业务明显带有营利目的。而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从而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又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相互交叉融合,使两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两套会计准则“殊途同归”的趋势已初露端倪。本文通过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论证我国两套会计准则合并的可行性。

一、我国会计准则构成的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进展顺利,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起步相对较晚,有些方面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迄今为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以“会计准则”。命名的会计规范只有一个,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但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各自对会计准则适用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因而以“会计制度”命名的会计规范也应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已初步形成“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

2.两大准则体系相分离。基于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各有特点,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独立。

3.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列。西方国家一般以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同时以公司法、税法等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财务行为。而我国则分别制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则),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行为。

4.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我国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股份制企业主要以会计制度规范;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

二、两大准则体系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值得商榷,两大准则体系合并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雷同。例如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和”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争议。,预算会计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即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

3.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性质相同,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却采用了类似于“科目汇总表”的结构形式,将所有科目按照“资产部类”和“负债部类”左右顺序排列,编制时只要把报告日的各科目余额直接填入即可。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一般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而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但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4.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除少数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仍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外,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将逐渐取消财政拨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按照这种思路,非营利组织实行自负盈亏后,有些业务性质与企业相同,其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不会有大的差别。但现行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计量方法却不同于企业,如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反映净值,不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等。

5.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而政府会计除了非营利组织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都采用原来的“会计制度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订具体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是否具有与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同等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6.非营利组织准则虽然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度,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仍然设置了与会计基本相同的应收、应付科目,对一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的收支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可见,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另外,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等都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既有基础,也已在会计实务中证明是可行的。

三、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合并趋势并不是在我国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在西方国家这种趋势也明显存在。下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趋势。

在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州和地方政府及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而联邦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核算制度则由会计总署制订。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于是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应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和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财务会计基金会明确提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无论私立还是政府举办的——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孟利凡,1997)。此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报表概念》和澳大利亚会计基金会公布的第四号《会计概念公告》中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也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宋常,1999)。至此说明,西方各国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综上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基本一致,尤其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报表体系结构等,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因此,只要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并对个别特殊问题另作专门描述,即可成为对制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具体准则或制度都有指导作用的基本会计准则。当然,这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两者合一,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充分论证。

主要参考

孙芳城、李孝林、张国康、孔庆林。2001.比较财务会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417

孟凡利。1997.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第l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2

第3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务院总理在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由此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间非营利组织49.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2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基金会3 029个。然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看到了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其中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就是关键问题之一,为此,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66家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情况概述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笔者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类型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类型。由于不同的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次调查问卷的设计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社会团体版、基金会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调查范围在北京、天津、湖北、山东、江苏等10个省及直辖市,采用不记名的调查方式。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不力。为了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规范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报告制度,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开始实施。虽然制度的颁布实施已有9年之久,但是本次调查中,笔者仍发现有74个(占比44.59%)组织尚未执行该制度,这些组织集中在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社会团体。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不能熟练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多数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些甚至只是简单的记记流水账。一些社会团体政府色彩浓烈,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在被调查的166个组织中,有128个(占比77.11%)组织的财务人员少于3人。这部分组织的财务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如:有些单位是一名专职出纳、会计为兼职;有些单位会计和出纳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兼任;有些单位由于人员较少,会计和出纳均身兼数职,从事着很多与财务无关的工作;更有甚者,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同时,财务人员的职称情况以初级和仅有从业资格的为主,仅有8个(占比4.82%)组织中有高级职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以专科为主,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中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各种培训,其他所有组织均无定期培训。

(三)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由此,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企业和政府。本次调查中,有116个(占比69.88%)组织尚未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即组织的财务工作仅限于会计核算工作,无专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所以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心应该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调查人员了解到,多数组织的财务人员将财务管理工作视同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财务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四)不同类型组织的资金来源差异较大,资金短缺现象普遍。除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较稳定外,其他组织的资金来源均呈现不稳定性的特点,其中最为不稳定的当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政府补贴的比例占其资金来源的比例很低,主要依赖于服务收入,而服务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同时,多数组织表示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通过表2不难发现,有一半以上的组织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在对多家组织进行实地访谈后,笔者发现,组织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够,由此可见,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过多,对于扩大组织自创收入研究不足。此外,有122个(占比73.49%)组织不编制筹资计划,这也是组织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部分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制度尚未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财务状况说明书要求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对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内容进行说明。”在本次调查中,有70个(占比42.17%)组织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组织中,笔者发现预算编制也只是流于形式,多数组织并未严格执行。

(六)组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单一。《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规定。通过调查,各类型组织(大型基金会除外)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见的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方式较为单一。

(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组织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并进行年检。业务主管单位对组织的各项管理拥有监督和管理权,同时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本次调查中,多数组织的负责人表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的重视程度一般,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做一些口头的要求,这就导致了组织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在政府审计的范畴之内;不属于市场经济部门,也不受工商、税务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就导致了对该类组织财务监管的缺位。同时,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点,财务核算中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其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从而导致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除基金会以外,多数组织对于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对外进行披露,不利于组织自律机制的建立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其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记管理机关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将宗教组织排除在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颁布实施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切实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当务之急就是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法》,建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其设立、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应修订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机制既要确保公益事业支出的减免税地位,又要实现对组织的监控。

(二)加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并强制执行。为了实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应对组织强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一致,便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同时,民政部门应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财政部门也应将该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体系中,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三)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积极贯彻《会计法》的要求,负责人对组织的财务信息负责,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鼓励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学历水平、职称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组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除组织学习《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还应强化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让财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发挥财务管理的效益。

(四)扩大组织收入,解决资金困境。笔者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显著特点就是“民间性”,我们应该鼓励组织自己筹集资金,通过资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独立开展公益活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对于社会团体,应该通过不断吸纳会员、开展服务收费等扩大收入;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应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扩大生源,提高服务收费;而对于基金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声誉,通过吸纳专业的劝募人员,不断提高社会捐赠收入,最终让民间组织真正属于“民间”。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规模较大的组织还应该积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财务的内部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组织财务信息的质量。

(六)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当前,应继续发挥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督,即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齐抓共管,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举报机制的建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公信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网络、报刊等适当的方式将组织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此双管齐下,既加强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但由于问卷量有限以及问卷调研的地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民间组织尚存的财务问题可能不是面面俱到,需要笔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究。笔者认为,通过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发挥“第三部门”的重要作用。X

参考文献:

1.李永敏.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研究――以台州市椒江区为例[J].会计师,2012,(1).

第4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非营利组织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除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是依据一定法律成立的,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固定成员和领导结构的,在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外而独立运作,发挥特定的社会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关注于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它提供部分公共产品与服务,强调个人奉献、成员互益等价值观念。

一、中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比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4号本文由收集整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非营利机构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对非营利机构列示了二十多类会计信息使用者,其中主要包括资本财产供应者、服务对象、治理机关、监督机关以及经理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将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并据此设计了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以披露的信息。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比较。

在西方,无论是公立非营利组织还是私立非营利组织,其会计核算基础均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同时,会计组织委员会也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基金会计采用与企业相同的会计核算基础,即权责发生制。而目前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也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核算成本,但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了,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局限与不足

(一)捐赠收入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局限。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劳务、捐赠承诺是否应确认为收入。中国对于捐赠劳务及捐赠承诺的确认和计量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因其经济行为目标的最终能否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以及具体的计量具有较大的难度而放弃了对于该事项的会计反映和计量,而仅要求作为表外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适当的披露。而美国的相关准则对于捐赠劳务和捐赠承诺事项根据其具体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划分,对于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的事项放弃确认和计量,也仅作为表外事项进行披露,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符合会计要素确认条件的捐赠劳务及捐赠承诺类型则要求按捐赠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近年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非常迅速,捐赠劳务和捐赠承诺的事项日益增多,《制度》中的规定阻挡了这些经济业务在财务资料中的反映,这必然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二)对使用公允价值计价原则过于谨慎。

《制度》对于允许公允价值计价原则的运用,确实是极具有前瞻性的。但为了避免出现实务操作上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观随意性,《制度》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了过分的谨慎的应用指南。《制度》中仅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接收到的实物资产捐赠时,如无相关发票单据,则允许组织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认捐赠物的入账价值,除此之外其余资产项目的计价均严格执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7号除规定对于接收的无购置成本的实物资产捐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外,还规定应对于捐赠劳务和捐赠承诺中符合确认其收入的事项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与美国这种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中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相比,我国《制度》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实际使用显得过于谨慎。

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改进措施

(一)扩大实行成本核算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

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少数单位实行成本核算,采用的也是“全部成本法”。随着非营利组织走向市场,实行成本核算非常必要。如对一向不进行成本核算的非政府民间教育培训机构,现已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它应该进行成本核算。因为教育经费投入是智力开发投资,机构的经费支出应是生产性的支出,而不是消费性的支出,所以其应是一种特殊的生产部门,它的产品是人,是合格毕业生。为了提高机构的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其竞争能力,就有必要进行人才成本的核算。进行人才成本核算时应采用企业的“制造成本法”,根据发生的费用与受益对象的经济关系,将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如学生基本费、教学人员费、教学业务费等)和间接费用(如折旧修缮费、教学管理费、教育培养服务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

象,期间费用(如财务费用、学校管理费用等)直接列入当期支出。这种“制造成本法”应普遍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本核算。

(二)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体系,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第5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影响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社会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科学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影响

纵观会计发展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分析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内容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第6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美国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方面,除了明确区分成公立和私立外,没有一套可以适用于全部非营利组织的统一会计准则。实际上,美国公立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分别执行两套不同的会计准则。美国将诸如高等院校、医院、福利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区分成政府举办(或公立)和民间举办(或私立)两大类。公立非营利组织(为方便说明,以下公立非营利组织仅指州和地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组织。当然,美国的公立非营利组织也包括联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其会计准则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负责制定;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其会计准则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即FASB)负责制定。尽管如此,至今为止,GASB的主要精力依然集中在为州和地方政府制定会计准则上,没有专门针对公立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同样,FASB的主要精力也依然集中在为私立企业制定会计准则上,也没有专门针对私立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这样,在美国没有一套可以适用于全部非营利组织的统一的会计准则,即便是公立或者私立非营利组织统一的会计准则也是一块空白地。目前,美国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方面,除了明确区分成公立和私立外,行业特征也比较明显。如对于公立高等院校,GASB的会计准则公告、全国高等院校管理官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Busine-ss Officers)印发的《高等教育财务会计和报告手册》(Financial Ace-ounting and Reporting Manual for Higher Education)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e Accountants,即AICPA)的审计指南具有权威性。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尽管原则上执行FASB的会计准则,但由于FASB至今并未为其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因此,私立非营利组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往往也会借鉴公立非营利组织的有关做法。如有些私立非营利组织模仿公立非营利组织设立相应的基金,将基金作为会计主体组织会计核算。日本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公立非营利事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事业会计制度。可见,美国和日本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都考虑了公立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各自的特殊性。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建立的启示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研究》课题组在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思路:“对于继续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其会计规范仍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将其纳入政府会计规范;对于非国有事业单位,应单独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予以规范。”课题组将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会计规范符合国际惯例,但应根据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制定统一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考虑到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各自的特殊性,在制定会计制度时有必要再按不同的所有制区别对待。将预算会计分为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两个独立部分,形成我国三大会计准则体系,即具有公共事业性质的政府会计准则、具有产业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具有公共和产业双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方式上的交融与渗透,使得各自适用的会计准则界限变得模糊。有学者推断,我国以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会逐渐被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所取代。根据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国有非营利组织中有很大一部分正在向企业化管理的方向过渡,届时自然会纳入企业会计规范的范畴,剩余的极小部分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企业单位兴办及私立研究机构、学校、医院等,其目的主要是盈利,至少是通过某种方式间接提供盈利资源,这部分机构自然应纳入企业范畴。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看,其在信息质量要求、报表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报表等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各自规范的确认、计量、报告方法和内容看,其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尤其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各项原则、方法基本一致,报表构成也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同净资产、利润和利润分配同结余和结余分配两大方面有所不同。再者,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以及净资产和结余实际上是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计量的结果,显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不仅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有一致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在确认、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性的原则。因此,可制定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统一的会计准则。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成功做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应构建“两级准则层、三个准则群”的会计模式。所谓两级准则层,就是将整个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各级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核算所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具体准则是非营利组织进行具体业务会计核算及报告揭示的具体操作规范。两个层次准则各有特点又相互联系,基本准则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居统治地位,对具体准则起指导作用,具体准则要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所谓三个准则群,就是将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通用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三个群体。基本准则群包括: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确定基本前提和基本会计假设,提出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会计要素及提供信息等。通用业务准则群由若干条通用具体准则组成,包括资产会计准则、负债会计准则、净资产会计准则、基金会计准则、业务收支会计准则、成本会计准则和基本会计报表准则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群由若干条特殊具体准则构成,包括预算和决算会计准则、国库会计准则、福利会计准则、捐赠会计准则、基金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汇总会计报表准则等。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议

第7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4-0073-04

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然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其中非营利组织公众信任度不高导致其筹资困难的问题尤为严重。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在财务不透明的运作环境中,一些非营利组织运营不规范、财务操作混乱,直至做出严重的败德行为,这不仅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当期的筹资效果,更降低了非营利组织的公众信任度,从而影响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因此,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研究如何提升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透明度,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良性发展,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现实考察: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构建的路径选择

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首先必须考察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现实,以选择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的构建路径。

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制定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特殊行业会计制度,2004年财政部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已颁布的相关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公开其财务状况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是,制度的制定只是在表面上解决了财务透明度“有法可依”的问题,还有很多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做到“有法必依”。为社会公众实现知情权而公开披露其财务状况对于许多非营利组织来说似乎是一种单方面的“恩赐”行为,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与此相联系,提升财务透明度也就不被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份内职责,而成了非营利组织的一种权利。财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掌握在非营利组织自己的手中,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对此缺乏请求权和强制公开的权利。同时,规范公立非营利组织即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都制定于上世纪末,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财务披露质量难尽如人意。不少非营利组织对组织资金的投向及其资金使用效率等社会公众极为重视的信息披露不尽详实;很多非营利组织只有简单的簿记会计,不能提供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方面的有用信息,财务报表附注和相关说明内容过于简单,没有融入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低,主要源于财务透明度衡量标准缺失、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单一、缺乏有力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构建路径选择应当基于这一现实。首先,提高财务透明度需要制定良好的透明度标准,否则,财务透明更多的是幻想而不是现实。相关部门忽视透明度标准的设计,从而为财务不透明提供了酝酿与发生的土壤,透明度标准的建立已迫在眉睫。其次,财务透明度要求保证公众对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过于单一,财务信息难以获取,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大量财务数据、财务报告和分析以内部文件形式出现而没有公开。只有社会公众能通过多种渠道方便地获取财务信息并进行分析以便评价非营利组织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财务透明度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再次,非营利组织所运作资产的产权基础是特殊的公益产权,它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监管。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公益腐败现象,反映出我国非营利组织没有一个严格规范的监管环境。非营利组织财务没有强有力的审计制度进行规范,仅靠会计制度来规范其财务信息披露,维持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是不够的。最后,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全球化,透明度问题将越来越多地交由法律法规制度的力量去解决。财务信息披露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非常强的相关性。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健全法律法规制度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提升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内在逻辑要求。

二、透明度标准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前提

构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设计与周密考虑,并做出新的制度安排。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解决“透明什么”的问题,是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前提。

在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定会计环境下的会计目标决定的。因此,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对透明度标准制定起着决定性作用。会计界关于会计目标在理论上有两个基本流派:一是受托责任学派;二是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应该是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各类信息用户提供相关可靠的财务信息,以便他们进行合理的经济决策。我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更应侧重于反映受托责任。由于非营利定位,非营利组织通常不能自我维持,得有赖于资财供给者的持续资助,随之,非营利组织与资财供给者之间会出现一种对企业而言更为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而会计信息的提供,则是反映其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基本手段Ⅲ。大部分信息使用者需要财务信息更多的是为了对非营利组织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及受托业绩做出合理考核和分析评价。以反映受托责任为会计目标将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符合理论逻辑的透明度标准,从而使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透明度高的信息必须有足够的信息含量。要提升财务透明度首先应当研究财务信息披露的数量问题,制定透明度的数量标准。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从数量上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充分披露。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和政府不同,它不拥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的安全机密,完全可以比企业和政府更充分地披露财务信息。充分披露要求非营利组织如实地反映非营利组织与外部使用者相关的财务信息,不能有任何人为隐瞒和遗漏。第二,持续披露。持续披露要求非营利组织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有关财务状况、运营状况等报告,提供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绩效信息。第三,有限度地扩展披露。之所以是“有限度”主要是并不主张信息越多越好,这样会导致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扩展披露”主要是指财务分析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扩展披露。

不是所有的社会公众都能够如同专业人士一样完成较高质量的分析过程,扩展披露财务分析信息对提高财务透明度相当有益。非财务信息的扩展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以及提供服务的效率与效果,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透明度有两种解释,狭义的解释把透明度同充分披露视为同义语;广义的理解,则将之视同高质量的全部含义。透明度是一个含义广泛、要求很高的质量概念。表面上看,所谓透明,似乎只要充分披露就可以了。其实,披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透明,为实现透明,必须提供及时、准确、相关和充分的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透明度高的信息应当是高质量的信息,必须有足够有用的信息含量。制定透明度数量标准的同时,还需要制定透明度的质量标准。理论分析表明,非营利组织的契约性质与企业的契约模型在很多方面具有共性特征,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通常都覆盖企业和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应尽量满足以下标准:第一,及时性。财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第二,可靠性。财务信息应当能如实反映其理当反映的业务或事项,并在传递给使用者之后能充分反映其受托责任。第三,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必须以清楚简洁的方式表达,让使用者可以理解。第四,可比性。同一非营利组织应当对不同时间的所有相似交易和事项使用相同的会计原则或报告方法,如果有变化,应披露变化的性质和理由;结构相似的非营利组织对所有相似交易和事项应使用相同或相似的会计原则或报告方法。从而便于使用者通过比较做出评价和决策。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还应尽量和企业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否则有可能对非营利组织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评价丧失市场价格基础。

三、网路披露: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技术支撑

以什么技术方式来实现财务透明是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这一问题的研究,在互联网时代以及在非营利组织没有财务报告公开传统的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财务透明技术方式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和方式,才能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社会公众要通过一定方式获取非营利组织披露的相关信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即以书面报告为载体的传统披露方式和以网络报告为载体通过互联网披露的网路披露方式。现行信息披露的主流方式是书面报告,这种选择有其现实理由。首先,它的披露成本较低;其次,通过印刷术传播现行的文本式和表格式报告清晰、准确、保真度高,而且符合人们通过纸张阅读获取信息的习惯。但这种方式有它固有的缺陷,书面报告信息载量有限而且不利于社会公众广泛并及时地接触到这些信息,从而影响到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信息技术、信息网络化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网络时代以光纤作为主要传输介质,可以快速传输数据、文字等内容,额外信息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成本将不再成为财务报告内容扩充的主要瓶颈。信息使用者只要点击鼠标,即可获取有关信息。财务信息的网路披露,既可以发挥电子媒体时效性强、容量大的特点,又可以解决以往信息使用者查阅信息不便的困难。

当今社会高度发达的网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非营利组织在保持传统的以书面报告为载体的披露方式下,应建立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首先,制定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规范,约束财务信息公开和报告行为,使财务信息成为可以获得的公开信息;其次,建立一个可在监管部门控制下的服务性财务报告网站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的渠道;再次,建立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数据库,并予以公开;最后,开辟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讨论区,允许公众公开发表质问和研究报告。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将使网络财务报告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从而提升财务透明度。

四、审计制度设计: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效果监测

最好的透明度标准也可能因为没有外界约束而不被遵行,而且对财务透明度情况进行判断本来就是非营利组织外界各方的权利。因此,设计针对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标准遵行情况的审计制度,监测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得怎样”,是透明度提升机制中的又一关键环节。

德国的非营利组织每年要向财政部门提交详细的表格和财务报告,财政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以确保该组织遵守其章程所规定的非营利性原则。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规定,政府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怀疑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可以要求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就业务活动状况或者财产状况提交报告,也可以派遣政府主管机关的官员进入该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事务所或者场所,并检查其业务活动状况、财务状况或者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在美国,负责监督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部门是国税局。国税局每年会抽查或对一些重点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组织将取消他们的免税资格。为严格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财务报告三审制度。所谓“三审”是分别由三类机构来执行审计,即非营利组织编制出来的财务报告经由组织内部审计委员会的“一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二审”后,最后再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一审”由内部审计委员会来完成可以发挥组织自我控制的能力,进行自我评价;“二审”由独立于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可以确保工作独立,避免实质的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三审”由国家审计机关来进行抽查审计。与其对每一个非营利组织的方方面面都进行实际上做不到的全面审计,还不如进行随机抽查审计并对重点的非营利组织(如一些有违规前科的组织、一些规模较大的组织特别是大的基金会,或有经营活动的组织)进行重点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对经劝告不改者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取消其免税资格。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除了关注财务报表的披露是否符合规定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营利账簿非营利账簿是否分立;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章程;财产投资是否合理;对管理人员和员工所支付的报酬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提升的根本保障

财务透明度的提升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形成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的法律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财务透明度,最终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透明度提升机制。

第8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

作者简介:徐国民(1953―),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5-0077-03

收稿日期:2006-03―18

一、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原因

(一)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与财政预算的改革要求不相适应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改革不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对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两个方面。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财政对事业单位供给的资金按照支付的管理要求和购买标准特点,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中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是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前,按照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层层转拨设计的,没有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怎样进行会计核算做出规范;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每年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实行集中采购,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集中采购的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事业单位只是按照采购合同验收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也没有对政府采购业务怎样进行会计核算做出规范。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与财政预算的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直接原因。

(二)西方国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影响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专家学者对西方国家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推介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以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为三大主干,2005年1月1日我国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的预算会计和西方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与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与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对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如何命名和定位?这些也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重要前提。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如事业单位会计的准则不够完善、缺少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要素中的净资产应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要素等。这些同样是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应研究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中的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预算会计体系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应对其重新规划,建立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国际上通行的称谓,其体系应分为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部分。政府会计是指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及其构成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过程中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政府会计的范围应包括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的整体性的政府总会计(类似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和核算、反映和监督一级政府所属单位的行政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事业单位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划分中,将其划分为政府单位还是划分为非营利组织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

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莱斯特・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有6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我国独有的名称,国外没有与其对等的概念,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府举办的各类非物质生产社会组织的代名词,最早出现于1955年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指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综上所述,我国的事业单位与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差别主要是:我国的事业单位是国有的,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是民间的。我们认为应当把我国的事业单位定位于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对应的国有非营利组织。其原因有三个:一是符合我国国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几乎包揽所有事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已将一些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但还有大量的国有事业单位存在,把我国的事业单位定位于国有非营利组织是合乎逻辑的;二是要着眼改革。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中一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中国证监会、中国纺织总会、保监会、计生委等,随着改革的深入应转为行政单位,有一些应转为企业,还会有一些应转为民办,剩下的就是国有非营利组织。这也是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一个特色。在没有对事业单位作合理划分转变之前,应全部作为国有非营利组织,这样会给下一步事业单位划分转变的改革打下基础或留下余地;三是有利于克服当前事业单位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垄断营利倾向。至此,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包括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建立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1.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11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根据上述资料和国有非营利组织的性质,笔者认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映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

需要。由于国有非营利组织的国有性和非营利性,获得和使用预算资金是经常性的业务活动,预算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第二,反映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满足政府管理和内部管理需要。反映资产、负债、基金静态指标和收入、支出、结余动态指标是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责,也是加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的基本指标;第三,反映受托责任履行及其与经济资源之间的关系,满足有关方面评价运营业绩的需要。因为国有非营利组织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与其经济能力和责任意识、管理水平、技术基础等服务能力密切相关,随着国有非营利组织服务对象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对国有非营利组织运营业绩经常做出评价将成为一种正常社会现象。

2.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原则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配比性、专款专用、实际成本、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结合共11条。笔者认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除了应保留事业单位会计11条一般原则外,还应增加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对尚未取得的收益,不得估计入账,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应按国家规定估计入账。企业会计是采用谨慎性原则的,例如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法等。国有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同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尽管可以按照预算获得一些财政补助收入,但主要靠业务活动取得业务收入维持其运转,也应采用谨慎的方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要求企业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是为了防止企业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不按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找到借口。

(三)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会计相关业务核算的经验,设计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1.增设资产类“财政授权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限额”和“预付政府采购款”科目

“财政授权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国有非营利组织在财政下达的授权限额内支付的款项。借方登记财政下达的限额数,贷方登记限额使用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限额数。

“财政应返还限额”科目核算年终财政注销的财政应返还国有非营利组织的限额。借方登记注销限额数,贷方登记恢复限额或使用限额数,借方余额反映已注销未恢复或待使用数。

“预付政府采购款”科目核算根据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安排,将本单位自筹资金转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尚未结清转列支出的款项。借方登记自筹资金转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数,贷方登记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时收到财产物资或转列支出数,借方余额反映已转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尚未结清转列支出数。 2.会计分录举例 (1)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 收到财政部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原始凭证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

收到财政部门(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从“财政授权用款额度”中提取现金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从“财政授权用款额度”中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供应商记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3)自筹资金用于财政集中采购的会计核算

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和银行付款凭证,将自筹资金转入财政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会计分录为借:预付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记账时,财政直接支付的部分会计分录同(1),自筹资金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预付政府采购款

(4)年终“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注销和恢复的会计核算

①年终注销限额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②下年度恢复限额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不需要对恢复限额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授权支付部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授权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授权支付

③下年度支用上年结余用款额

财政授权支付部分,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应返还限额――财政直接支付

(四)将净资产会计要素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会计要素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对“净资产”这一要素规定有不妥之处,在将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过程中,应将其区分为“基金”和“结余”两个会计要素。

1.“净资产”要素的不妥之处

(1)概念不清。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只是一个数量概念,不能说明会计要素的性质。从字面上看,净资产似乎是资产的一部分,不能直观地体现会计主体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资金来源。

(2)要素名称与其涵盖的一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含义不相关。现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的净资产要素类下面设置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结余分配等科目。其中结余科目的含义与“净资产”要素不相关。

(3)净资产要素所包含的项目将存量指标和流量指标混在一起不科学。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净资产包含的内容看,既有基金项目、历年累计结余项目,又有当年发生的结余,既有存量指标(余数指标、静态指标),又有流量指标(发生额指标、动态指标),不同类别的项目放在一个要素内不便于指标的分析利用。

(4)净资产要素动静项目混合使资产负债表失去明晰性。由于净资产要素既有静态存量指标、又有流量指标,使资产负债表只能按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会计等式进行设计和编制,致使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收入支出表项目中的收入、支出相互重复,有悖会计常理,十分费解。

2.将“净资产”要素分解为“基金”和“结余”两个要素的理由

(1)从基金要素看,调整后有以下优点:第一,基金一词在会计上一般指资金来源且不包括负债,并表示对资源使用的限制,其含义符合这一会计要素质的规定性。第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设置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等科目,把这些基金科目归纳为一个基金要素顺理成章,可将这些会计科目直接过渡为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会计科目。第三,基金一词在会计上使用已久,会计人员容易理解和掌握。同时也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2)从结余要素来看,调整后有以下好处:第一,结余是本期发生额指标,基金是期末余额指标,按其性质理应分设会计要素。第二,即使会计只在年末结算结余,但结余在会计年度的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客观存在,且为各方所关注,将其单独规定为一个会计要素,有利于加强收支及其结余的财务管理。

(3)从会计等式看,这样调整才能得到改进。要素调整后的会计等式可列示如下:①资产=负债+基金为资产负债等式,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依据;②收入―支出:结余为收入支出等式,是编制收入支出表的依据;③资产:负债+基金+(收入―支出)为总等式,是据以分析各要素之间联系的依据。

第9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在阐述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危害性的基础上,分析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以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部分非营利组织会计实施中的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普遍存在重视资金筹集,忽视费用核算与管理的问题。如有些非营利组织虽然从事筹资活动,但是其筹资费用却为零;有些组织只有管理费用却没有业务支出等等。为了使非营利组织能更好地完成组织使命,使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提高组织的决策能力及组织成员的服务效率,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治理,满足国家、社会、消费者等各方面的需求。

一、非盈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危害

(一)危害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生存和发展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之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谓不以营利为目标,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活动过程中所获取的收入,必然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向社会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服务,以保证组织长期健康发展。但如果非营利组织不考虑经济效果、低效高耗,将使非营利组织长期入不敷出,组织原有的规模和服务能力萎缩,影响出资人的信心,社会公信力的下降,使其难以从外部获得充足资金来改变现状,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难以维系。

(二)导致社会资源误分配

非营利组织不具有营利性特征,但其披露的财务信息却具有经济后果和财富分配效应,是引导资财提供者做出捐助决策时的最主要信息,对相关比率的操纵可能导致捐赠者费用的误分配。

(三)降低非营利组织的决策能力

会计信息是投资决策的基础,非营利组织的费用误报及其对财务报告的操纵将不能正确反映组织开展的各种项目利用资源的效益情况,可能导致其资源不能被有效利用,不利于组织活动和管理的改善,难以找到提高效益和竞争力的关键点和进行正确的决策。

(四)无法全面公允地考核非营利组织员工的工作绩效

合理的费用核算能提高组织成员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意识,发挥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服务的效率。费用误报将导致非营利组织无法全面公允地考核组织成员的工作业绩,难以调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原因分析

我国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既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与组织的人员素质、道德观念以及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有关。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非营利组织的问题

委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授权另一个人(即人)代表他们的利益来从事某些活动,人则通过完成委托人指定的活动而获取应得的报酬。由于契约不可能无成本的签订和实施,所以无论所有权结构如何,大多数组织都面临问题。在营利组织中,负责经营决策的管理者与委托人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函数,且有追求自身效用函数最大化的倾向,在过程中存在着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于是产生了问题。

经济学家认为在非营利组织内,由于不存在享有转让净现金权利的人,因而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缺失避免了资源提供者和剩余索取者之间的问题。然而,剩余索取权的缺失却没有消除其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与营利组织相比,非营利组织的委托-问题比营利组织更为严重。管理者可能会有各种理由来消耗比有效提品或服务所需资源更多的资源,从而产生成本。如果管理者不能被捐赠者有效监督,成本可能会加大。捐赠者认为根据业务支出比率对管理者进行管理补偿是实现捐赠者和管理者目标一致的一种途径,当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时捐赠者的效用也达到最大化,从而降低了成本。当会计信息被用来作为确定管理者薪金和捐赠者的决策依据时,管理者是很乐意披露能够表明非营利组织是有效运行的会计信息的。许多关于营利组织的研究表明:当根据财务指标来确定管理者的奖金时,管理者有为了提高薪金而操纵盈余的经济动机。国外研究表明在非营利组织中管理者为了提高薪酬在财务报告中有费用误报现象,将发生的一些费用从筹资费用转入业务支出。

(二)评估制度不健全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取决于资财提供者的捐助。为实现筹资目的,非营利组织有内在动力向潜在的资财提供者提供能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财务报告。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向使用者提供反映组织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等方面的财务信息,但是并没有一个评估机构能够提供科学的、可操作的资金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资财提供者捐赠决策的依据。资财提供者,包括政府、企业、国际性机构、私人等,他们一般都远离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运作及项目开展,在他们决定是否对某一非营利组织进行捐助时,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是其决策时的主要信息依据。许多研究表明,捐赠者使用会计指标(业务支出比率和筹资费用率)来监督非营利组织的效率,以确保捐赠资源的服务关系和帮助他们进行捐赠资源的分配决策,捐赠额随着业务支出比率的提高而增加,随着筹资费用率的下降而增加。评估制度不健全为非营利组织披露虚假不完全的财务信息提供了条件。

(三)会计准则中关于费用确认的规定比较笼统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按照功能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上述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提供具体指导和分配方法,在费用分配上只是要求分配方法必须合理、系统并且要符合一致性要求,但没有要求或建议使用某一特定的分配方法。而且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协作性较强,各类资源的共享程度高,各项投入具有综合性,致使非营利组织的间接费用较多,直接费用较少,共同性费用多,无论是共同费用水平的改变还是分配标准的改变都会改变业务支出比率。因此这一规定难以起到充分制约的作用。

(四)非营利组织关于财务信息披露决策的权衡性

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质量与其管理水平、资金运用能力、项目执行效果等有如下关系:真实完全的财务报告揭示出该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较为成熟完善、资金运用能力较强、项目执行效果较好,反之则相反。目前各种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供反映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情况的信息,《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也要求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能够对非营利组织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对应该如何公布、公布信息的详细程度、格式等方面的内容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研究表明非营利组织同上市公司一样会利用谨慎性原则来管理财务报告结果。非营利组织可能出于以下目的而避免报告下降的业务支出比率:研究表明捐赠额与报告的业务支出比率是正相关关系;如果业务支出比率下降或较低,慈善机构很可能招致不利的压力和监督部门的关注,尤其是业务支出比率低于规定标准(Gold 1993;Schuman 1993;Barrett 1999);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业务支出比率是正相关关系(Baber等2002)。非营利组织也有避免报告提高的业务支出比率的动机。Lee Cassidy——一位非营利组织的执行理事——透露慈善机构避免报告提高了的业务支出比率至少有两方面因素:如果组织在以后不能维持这一比率,管理者将不得不向捐赠者和理事会解释原因;政策制定者干预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政策制定者可能会怀疑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支出比率是否太高或者会自动提高他们的业务支出比率;其他原因,如为了避免对其营利性项目缴纳税收而对其财务结果进行操纵等。非营利组织在选择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过程中会考虑以上因素。

(五)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管理理念缺乏

我国非营利组织人事行政化倾向严重,而且对内部最高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他们权力过大,任人唯亲,聘用的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理念。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沦丧,无原则,甚至串通作弊,丧失法律观念。

三、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治理对策

为促使非营利组织披露真实完全的财务信息,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吸引资财提供者做出稳定而持久的捐助,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人准确地判断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使得人的财务行为可能偏离社会公益最大化的组织宗旨。为了最大限度地规范人的财务行为,委托人必须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人,即建议在非营利组织中引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竞争机制,以加强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从而降低成本,使管理者能够以社会公益最大化作为活动原则,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经济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

(二)完善外部评估制度

外部评估包括政府评估与独立第三方评估。由于政府是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与评估的部门,所以应加强政府评估。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评估机构与制度,可以考虑在民政部门中设立一个专门进行非营利组织评估的机构。由于政府监督的能力有限,而且当政府管制过大时容易限制遵纪守法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鼓励成立类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客观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适合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评估框架,即建立一套包括对非营利组织问责、绩效和组织能力进行全方位评估的评估机制,用以检验所有非营利组织,定期公布结果,让社会大众了解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作能力,为资财提供者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又可促进非营利组织公平竞争。

(三)健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非营利组织活动成本确认方面的规则,对非营利组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分配共同成本提供更多的定义方法和指导,以及当共同活动不满足分配一部分成本给项目时,那么跟共同活动相关的所有的成本都必须被确认为筹资费用,以降低费用误报的可能性。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强化领导者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四)健全非营利组织对公众的报告制度

理论界有大量关于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有学者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应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及相关法规以及便于监督,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审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四个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些信息,利益相关者就能够比较容易判断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其管理者是否在遵循组织的宗旨,进而决定自己的捐赠行为。

(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专职会计人员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具有很大的作用。首先应聘用具有深厚专业知识、高超技能且有高度责任感的会计人员来承担促进非营利组织会计健康发展的责任。当然非营利组织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聘用外部会计人员来实现对组织的监督,外部会计人员独立于组织,能为组织出具真实的会计信息,形成出资者与企业,出资者与会计人员两组平行的委托关系,使投资者能有效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要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手段,熟悉财经法规,增强法制意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珊珊.论非营利组织诚信缺失的治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1).

2、周美方.论非营利组织治理理论与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的方向[J].经济纵横,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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