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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结算纠纷,防范对策
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回事。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款,届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结算纠纷已经肇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所非议,另外,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进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03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届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两点。
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2、按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作出放弃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权的承诺有效”,因此,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被解释为对其来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天+56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28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28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规定的56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述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菲迪克合同条件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监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北京环境项目监理部,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编,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年版。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结算;监管;合同纠纷
一、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含义
一般来说,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承包人要向发包人递交工程决算报告,如果发包人没有该要求的,承包人应该对该工程及相关资料承担临时保管的责任。工程竣工后,工程的验收报告需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验收报告必须完整,结算资料要详细,另外这些事项的完成要在承包人认可工程验收报告的28天内进行。在工程结算报告递交给发包人认可的28天内,承包人不能进行正常的工程资料结算,或者工程结算价款不能及时交付的,要及时说明。
发包人在确认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8天内,应该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款。承包人应该将竣工工程项目资料交给发包人的时间,是在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的项目款的14天之内。发包人不能以不正当的理由或者拒绝支付工程竣工的价款,如违约,在一个月后,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金。
二、如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的监管
1.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健全工程合同条文,严格遵从合同条款形式进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就将合同双方捆在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所有条文都跟合同的双方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如果合同双方对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尤其是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件和责任未做具体审查,就贸然签订工程合同,这样工程合同双方的纠纷就将会不可避免了。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可能会产生的一切风险都不要进行口头的担保,应该用明确具体地合同条款形式进行规定。在工程合同中应该有应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的具体条文,以降低工程建设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应该对合同条文的严密程度和一些具体的条文进行严格的推敲和审查,尽量避免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产生纠纷,而终止了合作。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健全工程合同条文,严格遵从合同条款形式进行工程结算,以保障工程结算的有条不紊地进行。
2.选择适合的工程价格合同形式
现如今,建设工程合同有三种形式:固定价格工程合同形式、可调价格工程合同形式、成本加酬金工程合同形式。固定价格合同要求工程的承包方必须承担在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的风险,且也要为不能预测或无法想象的意外付出相应的代价,风险系数比较高,因而一般报价也较高,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但是能够精确计算,工程期比较短,技术含量不高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调价格工程合同分为总价可调工程合同和单价可调工程合同,该合同可以规定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范畴,这样可以使工程建设期间出现的不可预料的风险得到合同双方合理的分担,其能适合应用的范围也会比较广泛;成本加酬金工程合同是承包方预付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并按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工程项目资金的一种合同形式。工程合同的形式选定后,在该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就应该严格遵从已经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形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某桥梁工程,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工程合同形式,但是由于工程的承包方缺乏经验,没能预测风险,在该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上的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导致该桥梁项目工程发生了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能够如期完成该桥梁工程。然而后来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企图逃避误工责任和试图弥补在建材购买上超出款项。然而该桥梁承包工程合同选择的是固定价格工程合同形式,所以该桥梁工程的承包方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工程合同结算时必须严格遵从工程合同条文精神进行工程结算。
3.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监管,尽量避免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在我国,建设工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上都是通过项目工程合同条文确立的,对建设工程合同监管也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项目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近年来,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对工程合同监管工作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对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应该把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的工作作为整顿改善和改革工程建设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工程合同监管制度进行普及。2004年国家财政部和建设部共同了财建[2004]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初步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方法和方式。
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要做好合同结算监管的工作,首先,就必须要求工程合同的监管人员具有高素质、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求监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公正监管。其次,监管人员还应该具备审核预算、工程标底等工作的能力。第三,监管人员要熟悉合同备案管理,建筑法规和工程招标和投标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应对各种工作上变化。最后,在建筑公司中应该实行工程合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样是增加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效果的一项十分重要手段。建议在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岗位,专门管理工程的合同结算事宜,这样就能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监管的意义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投资结构主体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资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政府投资比例逐步降低,个人出资、多人合资、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独资等投资主体的比例不断增多。由于利益的驱使,投资主体增多必定造成投资市场的混乱,在工程建设中就会出现许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这必将带给工程的安全和工程质量极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遵循建设工程合同条文的精神,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监管。
建设工程的合同结算直接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关系工程投资方的投资效益和工程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工程合同结算的监管就显得举足轻重了。对于承包方而言,只有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如数结清工程价款工程款,才能避免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企业内部运营成本,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投资方而言,按工程合同结清工程价款,才能控制投资的造价,进而赢得更大的投资效益;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合同结算可以避免合同双方的纠纷,保证的工程竣工接受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承包方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
因此,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减少建设工程安全问题和避免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更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关心的大事。
四、结语
工程合同结算监管是项目工程建设的竣工后十分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搞好工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主体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合同的规范性与严密性有益于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与其他工程不同,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出乎意料的问题,因此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应该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给予高度的重视,应该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后才签订工程合同,尽量避免问题和纠纷的出现,使得工程合同的结算工作能够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文的规定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王琰钊.明确合同备案意义 加强动态监督管理[A]. 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 2011
【关键词】:暂估价、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逐步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精细化和市场化,充分引入市场竞争,发挥企业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效用,稳步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生产效率,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进行,规避工程建设各方计价过程出现的争议,国家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根据住建部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我国当前开展的各类工程建设,特别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建设项目各参建方都应特别注意对“暂估价”项目的管理。
一、关于暂估价的含义
所谓暂估价,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业术语中的第2.0.19条对其作出明确解释: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其与作为业主备用金及不可预见应急费用的“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即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
二、设置暂估价的作用
暂估价的提出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可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是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一般而言,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三、暂估价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目前对暂估价项目管理没有明确的相关指导依据,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目前在暂估价造价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有:
(一)暂估价项目的定义不清楚。
由于发承包人对暂估价项目的定义及其所包含内容理解不同,导致在竣工结算时承发包双方对暂估价项目定价的不一致而导致纷争,造成项目竣工结算困难。
(二)没有专门的文件来规范暂估价的使用
(1)采购监管不到位,定价不透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询比价不充分,不能完全体现材料的准确市场价格;(2)暂估价占比较大,造成后期变更数量多、金额大,不仅影响了后期的现场施工管理和工程结算审计,而且大大增加了发包人的风险;
(三)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暂估价的采购定价程序及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确
因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暂估价的采购定价程序及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确导致:(1)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要么漠不关心材料暂估价采购和管理,由业主全权,要么在暂估价采购价格上附加过多的总承包服务费;(2)竣工结算时暂估价的调整存在争议。
四、关于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对暂估价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减少暂估价项目的设置数量
在项目建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发挥招标投标的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应尽量缩小暂估价的范围,对施工图纸内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表述明确的项目不必列入暂估价,避免因暂估价项目设置数量过多造成竣工结算时因材料价格变化导致项目投资总额变化,使得发包人投资总额超出预期投资规模。
(二)明确暂估价项目包含的内容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暂估价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如:材料价格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费以及采购保管费费率究竟以多少为准均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竣工结算时因暂估价项目包含内容不清楚造成结算纠纷,明确暂估价项目的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款调整办法。
(三)明确暂估价项目的价格确定形式
对不需要通过对外招标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材料价格,建设单位应成立暂估价材料采购领导小组,对材料价格做定期的调查研究,掌握材料价格变化趋势及产品质量情况,避免因材料市场行情把握不清、材料质量掌握不到位导致所购材料以次充好。对需要通过招标确认的暂估价项目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全程参与暂估价材料价格的确定过程。
五、结束语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管理是比较关键和繁琐的,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不管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要努力做好暂估价项目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招标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尽量减少暂估价项目的设置,当必需设置暂估价项目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要重视对暂估价项目管理的相关约定,必须对暂估价项目的管理办法以及暂估价项目的竣工结算办法做出详细约定,避免工程管理过程中以及项目竣工结算时出现参建各方对暂估价项目的定义理解不清或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经济纠纷。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2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企业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一定要注重投资决策设计阶段、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施工过程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以全面提高业主的工程投资效益。
一、投资决策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1.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影响的重要性。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决策阶段对项目工程造价影响重大,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水平确定、建设地点选择、工艺评选及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大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程度最高,达到80%-90%,决策阶段项目决策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设计阶段是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与重点,尽管设计费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中比例不大,一般只占建设工程成本的2%-3%,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费用和建设工期长短,直接决定着投入人力物力的多少。因此,须对投资决策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研究和论证,认真选择设计方案,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健全设计经济责任制,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和优化,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作出较为准确的工程概预算,保证投资限额不突破。房地产企业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设计部门,及时提供可靠的工程基础资料,最大限度地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2.努力提高设计图纸质量。通过《规划设计招标》,选择资质、能力、口碑较好的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进行审查跟踪,及早发现设计错误、图纸的错漏碰缺、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设计不合理的地方,努力提高图纸设计质量和深度。设计图纸是咨询单位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直接依据,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践证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许多设计变更是由于图纸设计存在的问题引起的,设计错误、图纸的错漏碰缺、不明确不完善等问题是甲乙双方施工过程中产生扯皮、造成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根源,因此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提高设计图纸质量,把好图纸设计质量关,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以及工程招投标打好基础。
二、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阶段造价控制
1.选择较优咨询单位,跟踪工程量清单编制。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减少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项,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关键一步,它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施工索赔及签证的重要保证。目前许多房地产企业采用“双标底控制”法,即委托两家咨询单位同时计算工程量,再组织进行工程量核对,这样能及时发现工程量计算的正误,对图纸设计存在的问题,通过招标答疑环节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形式给予规定或明确,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在截标前先行发出设计变更,以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损失;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对计算采取的方法给予必要明确说明,使施工过程中技术管理人员心中有数,减少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扯皮现象。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它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期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核心。工程合同周期长,工程价值量大,工程变更、干扰时间多,合同管理更是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的关键。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合同应在双方诚实信用基础上签订,兼顾双方利益,公平合理,并依靠双方真诚合作来实现合同管理目标。在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用经济、法律形式来给予保障。如银行保函、保证金和担保措施,以及违约责任赔偿、索赔、直至仲裁、诉讼等。因此,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要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逐条推敲合同条款,必要时请律师配合,合同条款中语言要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否则可能给双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一份质量好的施工合同,是工程顺利施工的保证。
三、施工过程阶段造价控制
1.先估价后变更,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情况,对工程造价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设计变更先进行估价,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确认本变更合理且不会引起概预算突破前提下,签字确认后发施工单位执行,防止因意外变更引起投资增加,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程造价控制得到主动控制。对施工阶段现场隐蔽工程、变更签证要及时确认,严格核实,并规范签证,避免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产生许多不规范、不完整的经济签证,杜绝事后给予随意签证的现象。
2.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面,往往会出现两个极端:一是超付工程进度款,占用业主资金,降低投资效益,甚至有的工程进度款超过竣工结算款,施工单位不愿返还超付额,引起业主的经济损失甚至坏账损失;二是工程款支付不足或拖欠,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这两个极端都会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拔款控制是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拔款,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要深入现场一一核实,在确定了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后,根据确认的各项工程量进行造价核算,确定已完工程实际造价,据此作为拨付进度工程款的依据,这样可有理有据地拒绝施工单位不合理要求,避免工程款超付情况发生。
3.加强制度与信息管理。根据项目成本控制要求,加强全过程的成本控制,企业必须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方法,如《规划设计招标实施细则》、《工程邀请招标管理制度与办法》、《图纸自审和会审管理制度与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与办法》、《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核审批工作规定》等,使工程管理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规范造价控制行为,提高造价控制水平。目前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投资控制信息管理方面仍然较为落后,存在动态成本管理的信息失真等问题:如变更签证信息滞后,信息录入缺陷等,应完善岗位设置,运用专用软件工具解决;相关部门没有积极参与造价控制管理,企业应完善公司考核的内容与方法,使工程造价控制成为全公司全员管理,使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四、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1.确保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各种材料合格证及单价等。工程竣工图是工程竣工资料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反映工程实况。设计变更单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且有设计人员签名和设计单位印章。由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发出的不影响工程结构、优化使用功能与造型观感的小变动也属于变更之列,但必须要有合同授权的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的签字并征得设计人员认可及签字方可生效。各种现场签证包括施工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反映工程承包形式、工期及质量奖罚以及一些预算外用工用料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等。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根本无法核对其工程量,所以必须在施工的同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再请设计、监理、业主方等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工程签证最好是在施工的同时计算实际金额,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对于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与价格的签证,因为设计图纸对一些装饰材料只能指定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目前市场上材料参差不齐,伪劣产品较多,就是同一种合格或优等品,不同的厂家和型号,价格差异也比较大,对一些高级装饰材料,进货前样品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其价格必须经业主确认。另外,对于一些涉及工期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需要分期分批进行确认或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价差调整办法进行处理。签证是工程结算的计算依据,数据必须准确。
2.讲究职业道德,做好竣工结算工作。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做为造价管理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严格把关,否则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工程结算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多算、不漏算错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在编制工程结算时,不能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保证工程量价准确合理,促使工程竣工结算顺利完成。
总之,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技术、经济、组织、合同及法律等手段,解决工程造价的实际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各个阶段造价控制措施管理,实现对建设工程投资的全过程控制,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徐蓉,王旭峰,主编.工程造价管理[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2.
Abstract:Since long, because the budget quota establishment cycle is excessively long, the fixed quantity level cannot prompt and the accurate reflection market price change as well as the valuation method reform lag, does not favor the owner reasonable definite building cost of projects, blind keeping quality of goods down in order to keep price down overestimates for the owner in the tender bid with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settlement braves to calculate that or sent contracts both sides to settle accounts uses deception has left behind the space.
关键词:工程造价 管理体制 改革
Key words: Building cost of projects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一、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等各项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传统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不适应工程造价控制和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以及相应编制办法等,在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服务的投资估算指标和概算定额中,由于将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固化,由于不利于调整使用,且编制周期过长和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的落后,使得这些指标定额难以准确的反映工程造价实际变化,加上由于我国投资体制管理中存在着部门或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建设单位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律制定投资计划,盲目决策上项目以及部分建设项目法人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相当多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出现估算超概算、概算超预算、结算超预算,即“三超”现象。
2.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工程造价计价不规范。
长期以来,由于预算定额编制周期过长,定额水平不能及时和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动以及计价方法的改革滞后,不利于业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给业主在招标投标中盲目的压级压价和施工单位在结算中高估冒算、或发承包双方结算中弄虚作假留下了空间。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但由此引发的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结算困难,在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缺乏必要的信用保证体系情况下,造成了大量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承包单位欠分包单位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3.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受行政管理分工的限制,致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效力不高。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合同签定等各方面,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现状是建设前期的造价管理属于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此还涉及财政、审计等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涉及工程造价的制度和措施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相互协调机制,工程造价的分割管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理体制,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效力难以发挥。
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加大改革工作力度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对策:
1.按照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改革目标,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了满足招标投标竞争定价和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要求,2003年2月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此推动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际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能够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便于施工企业自主参与竞争。《计价规范》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先计价后结算特点,使建设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符合工程造价计价的规律,并在工程实体费用、措施性费用、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面规范化。
2.贯彻执行《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关键词:电力建设 实施阶段 投资 控制
0 引言
电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是电力建设的决定性环节,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需要在较长时间内消耗大量的资源却不直接产生投资效益。在施工阶段,业主面对大量资金支出,往往特别关心,甚至直接参与投资控制工作。项目实施阶段对投资影响程度虽然小,只占10%左右,但其绝对数额还是相当可观的,因此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投资控制具有重大意义。
1 电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现状
电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按照作业的先后顺序可以简单划分为: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
1.1 招投标阶段投资控制现状
招投标可以分为招标、投标两个法律行为。招标是建设单位通过法定程序,吸引建设承包单位参与公开竞争,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签订合同并完成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投标是获得参与资格的建设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书,并争取获得承建合同的法律行为。招投标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引入充分竞争,形成由市场定价机制,使综合实力强、市场口碑好、报价合理的单位能够参与工程建设,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1]。
招投标过程通过招标阶段的要约邀请,投标阶段的要约,中标通知书阶段的承偌等一系列步骤完成,要约邀请阶段招标文件的编制成为招投标工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招投标阶段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方式的决定,承建单位资质要求,合同类型选择,工程量清单编制、编制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划分,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定标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是承建单位投标的依据,也是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依据,更是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的依据。因此,正确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阶段控制投资的关键,属于项目投资的事前控制[2]。
1.2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现状
施工阶段是形成建设工程实体、实现建设工程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主要阶段,设计所完成的建设工程只是阶段产品,而且只是“纸上产品”,而不是实物产品,施工就是由设想的纸上产品变为实际的、可供使用的建设工程的物质生产活动。这个转换过程就是资金不断投入的过程,在建设过程实施的各个阶段,施工阶段是资金量投入最大的阶段,建设工程的投资主要是在施工阶段“花”出去的。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对于业主而言,就是严格合同管理的事情,通过前期招标投标阶段,承担建设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调试单位都已经确定,并分别签订了合同。剩余的事情就是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以合同作为实施阶段的最高准绳,一切以合同说话。因此,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加强过程中合同管理是业主在施工阶段控制投资的要点。
1.3 结算阶段投资控制的现状
结算工作贯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始终,合同结算普遍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等三个阶段,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还要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结算阶段投资控制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履约情况支付款项。对于设备材料结算,应重点注意设备材料到达现场验收环节,检查设备材料数量、质量、交货范围等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要求,部分设备材料可能要经过现场检验才能确认。对于建安合同结算,应重点关注所完成工程量、是否发生合同规定的调价事项,是否发生了索赔事项。
2 电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投资控制存在的问题
2.1 招标文件编制有欠缺。主要表现在: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中,对某些关键参数进行限定,施工招标中,对施工单位的业绩提出苛刻的要求,客观上造成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只有有限的几家,不利于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报价;施工招标紧跟在初步设计之后进行,无法列出详细工程量清单,清单中项目特征无法描述清楚,地基处理、室内照明、上下水只能以预留金形式记入投标报价,给承建单位采用投标策略留下机会,给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带来困难;招标文件采用无标底评标办法,未能配套提供业主最高限价,客观上给投标单位采用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抬高工程造价留下可乘之机,有的项目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批准概算。
2.2 对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过于简单、不严谨,有的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或者权利义务不对等;执行合同不严格,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严格执行,随意以签证或变更形式改变合同条款;变更手续不完备,缺乏各类签字手续;现场签证不规范,现场监理没有很好地履行造价控制义务,随意签证、超范围、超权限签证。
【关键词】工程结算;垫资;施工合同;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
工程结算: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工程结算的依据: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或协议、清单报价、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图纸、工程索赔费用、各种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执行各省的定额。例如我省执行《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及《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工程结算难从宏观方面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1.建设资金“先天不足”和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条件是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在建设资金不落实,项目不合规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一旦承建,就会背上沉重的资金包袱。对于以上情况,一是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二是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种强制性的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业主应提供支付担保,只有提供了支付担保的项目才能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全行业建立工程担保企业的自律组织,评价担保企业的资信。
2.施工合同管理薄弱和严格把握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规范投资人和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施工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工程结算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对投资方和承包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解决工程结算难的根本出路是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握合同条款,将可能预见的将来在工程结算中会出现的问题予以明确约定,尽可能严密,增强其可操作性。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格应当重点规避。这就需要约定调价的主材范围名称、价格升降幅度,确定该幅度之内的条件方法;同时还要约定超过约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及其余材料的调价方法,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依实结算。”
3.建议完善结算条款的同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具体约定的事项
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和竣工结算文件,并要求发包人或总包人签收上述文件。约定具体的结算结算标准和依据,以作为发生分歧时的处理依据。对有异议部分可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对有争议部分工程可委托第三方审价。作为分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约定如下条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业主(实际)付款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在业主审计结束后再支付。
4.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建设单位为了绕过《建筑法》或《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令,将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要求通过另一种见不得阳光的契约形式强加给施工企业的一种违法行为。解决阴阳合同的措施是通过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具体如下:
建立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和推行履约报备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建立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与工程担保结合起来一起管理,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一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及工程施工过程的所有工程担保。这样既加强了工程招投标监管力度,也落实了工程担保制度,将从根本上解决招标人、投标人的违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办理合同终止备案、合同解除备案、合同重大变更备案和合同履约基本情况备案,应加大执法力度进行跟踪管理。
5.拖欠工程款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一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垫资。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第五是善意拖欠工程款。第六是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造成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危害: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按照规范正常运行,并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和影响社会的稳定。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两个办法:第一是解决历史上的拖欠,凡是拖欠工程款的部门、单位、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没有还清拖欠工程款以前,一律不准开工新的项目,银行也要配合冻结其所有款项,来保证还款;对于有钱的业主方要规定其还钱,没有钱的要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来进行补偿,用两年、三年的时间来逐步清还完毕。第二要防止新的拖欠,就要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有关法规,并严格按法规执行;同时要建立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还要加强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防止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新的拖欠。
6.结束语
以上为本人对工程结算难四大原因的浅薄认识,不妥之处,请同行多多指教。 [科]
【参考文献】
[1]徐大图,王雪青.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2]《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05.1.1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设计对于工程建设的工期、造价、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空间和平面布置等进行设计,形成概算,确定投资限额,详细设计阶段,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给出最终工程造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合理确定设计限额,不能主观臆断。为了有效的进行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一般应对不同方案进行比较,选择最优方案进行,这样可以使项目最大限度的满足使用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控制设计范围、内容及投资额,以达到造价在批准控制额以内。为了使工程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应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减少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对于需要进行追加投资的,必须开专题会,并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招投标阶段控制
招投标制度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我国规定达到一定标准、规模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合同价分为三种形式: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招投标对于建设工程控制造价至关重要[3]。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把定价权交还给市场,在招投标过程中增加询标环节,各投标单位对各自的报价合理性、低价的依据、质量保证等详细说明。各投标单位综合资金周转、机械使用率、新技术新材料等因素进行报价。这样可以有利于合理低价中标,把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外。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而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综合自身资金周转、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机械使用率、劳动效率等因素确定投标价格,只承担价的风险。成本是价格的底线,可以减少投标人报价的偶然性错误,工程量清单计价既规范了投标人行为,又可避免招标中弄虚作假。合理低价中标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得工程投资更合理。
现今,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表面看上去按程序做,实际却互相陪标、出卖标底、互相串标等。甚至有的编造假标书、提供假证、假资料,严重干扰我国工程建设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的进行。要体现招投标公平合理,科学的评标办法是关键。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大部分工程仍然追求的是低价。工程量清单提高了招投标的透明度,消除了编制标底的弊端,使得招标工程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合理低价中标在国外比较成熟,我国在最近十几年开始使用,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处理,建议措施有:1)改善政府职能,让投标回归市场;2)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3)合理规避风险,建立担保保险制度;4)建立设计赔偿及保险制度,提高投标报价的精度;5)鼓励投标产权多元化,产品标准化。
不平衡报价就是指施工企业在投标总价确定后,刻意调整部分项目的单价和数量,目的在工程中提出设计变更而获得利益。不平衡报价会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严重的时候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针对不平衡报价招标单位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充分准备招标前工作;2)评标时对商务标评审加强管理;3)在工程进行中严格变更程序。
实施阶段控制
合理的施工组织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关键部分,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计价必须准确。造价员应对工程量清单、定额子目、造价计算程序熟练掌握。另外,造价员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和价格动态,提高计价的准确性。
实施阶段应注意的问题。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制度不完善,会造成工程造价失控,严重时会导致管理混乱,工程纠纷。2)索赔是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产生索赔的原因有:不可预见的自然和地质灾害、建设单位不正当终止工程、工期延误、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波动、合同条款有歧义或错误等。3)工程款结算。现行的结算方式有:月结、分段结、竣工一次结。无论以何种方式结都应满足质量合格。
应采取的措施。1)合同科学合理,严格工程预算。2)严格甲方提供设备、材料的管理。3)规范变更程序。
竣工结算控制
竣工结算是工程控制的最后一关,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繁琐而精细的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造价业务素质。需要对工程量、单价、费用进行结算。竣工结算的控制方法主要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筛选法等等,在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通过采用不同的方法使得结算更加准确细致,保证工资投资的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