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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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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

第1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它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管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官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管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告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圾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2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面谋划、突出重点、把好源头、夯实基础”的工作思路,围绕“本质安全”这一主线,推进标准化工作三个结合,努力促进我街道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实现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与报送自主化;安监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促进街道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主要是生产、储存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剧使用单位;甲种经营单位(剧、加油站);乙种经营单位(经营带储存、零售经营)。

四、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一)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完善隐患排查制度体系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建立严密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

(三)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从业资格。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相应专业技能和知识且做到持证上岗。要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从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规范入手,发动全单位员工开展查身边隐患、“反三违”活动,使每一位员工培养成遵章守纪习惯,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要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作用。

(四)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证后监管。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对企业许可前后安全生产条件相符性进行检查,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下降等不再具备领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五)分类别有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1、促进加油站进一步规范管理。加油站要严格落实“二牌一箱”制度(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安全警示牌、应急救援资料箱),定期做好自查并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加油站要根据员工流动性比较大的特点,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上岗培训工作;主要设备、安全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价,不符合国标规定要求的,要按评价报告要求限期进行整改;要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督促员工严格按照加油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严格遵守加油、卸油、检修等重点环节的操作规程,落实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技术措施。

3、加强液氯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使用液氯液氨等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完善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制度,要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要加强应急处理设施设备的维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掌握、控制剧和易制的流向,严防剧丢失和易制流入非法渠道。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购买单位的资质(做到三证齐全),及时、详尽地记录购买情况,加强仓库的内部管理、日常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的演练。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和承运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的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引导、支持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单位,在加强值班巡逻、经常检查各类设备设施并形成书面记录的同时,剧毒化学品单位采用监控报警、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六)不断完善应急企业预案。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要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预案实施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七)规范自身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推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自身工作的标准化,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台账、证后监督检查台帐、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企业安全档案等基础台账。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统计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

五、工作任务与进度安排

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工作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2.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及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要按照对照自查,涉及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至少要聘请专家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排查,查找不足和隐患。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

4.建立企业详细的安全检查档案,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台帐内容至少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隐患内容、落实整改部门、复查时间、复查结论等。

5.依法履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义务,企业要明确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重点单位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一般事故隐患情况表”(附件1),至少每月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录入一次;每季度未5日前通过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生成上一季度“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季报表”(附件2),打印并盖章后报街道安监所。

(二)安监所和有关社区主要工作

1、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安监所和社区要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动员部署,督促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对所有生产、储存、经营许可取证单位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至少督查一次。

2、结合《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3、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干部信息来源广泛,辖区情况熟悉的优势,认真排查及时发现辖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或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虽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要及时上报区安委办。

3、完善台帐记录,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安监所和社区要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认真做好并保存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将本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时录入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住息系统,于12月20日前对年度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对信息报送不及时、隐患排查不认真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4、做好迎接区安监局在年中和年末各开展一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有关社区、安监所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努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隐患排查工作由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各有关社区、安监所按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等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我街道成立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主任王国军任组长,副主任赵玉璧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黄海剑任办公室主任,成员黄海剑、朱君敏、王静、黄菊芬、陆来宝,负责督促协调并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各有关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根据“分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全面排查,突出重点。积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调动专家和社会中介的技术力量,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将专家技术性检查指导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安全监管效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紧紧抓住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不配合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隐患整治工作不负责、“走过场”、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3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一、危化品安全监管方面

(一)严厉执法,深化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扎实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开展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未批先建、重大变更不履行审批手续等非法违法行为。

2.督促危化品企业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深入开展“治违”工作,重点治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使危化品企业“治违”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

3.按照__危化16号文内容要求,继续开展危化品领域年度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大力整治危化品“老、小、差、危”企业,加大非事故处罚力度,促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要求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二)突出重点,大力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4.推进危化品企业转型升级和搬迁关闭。进一步加大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非民用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转型升级和搬迁关闭力度,督促当地政府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确定企业转型升级和搬迁关闭时间表、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持续推进办法,做好过渡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限时关闭化工企业危化品的排查,其所存危化品必须在关闭前清理完毕,强化设备设施拆除过程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利用行政许可这一抓手,稳步推进危化品经营单位个转企工作。

5.加快危化品企业安全条件提升综合整治。按照《__市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__年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开展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排查,督促企业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役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设计诊断,及时完成设计缺陷的治理工作。全面完成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改造;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完成60%以上;按要求推进涉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新项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在设计阶段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要求,规范企业危化品安全信息收集和过程危害分析、规程制度完善和培训教育、承包商管理和特殊作业管理、设备设施维护和变更管理、生产准备和事故应急管理等过程管理,提高和规范安全管理水平。

6.推进化工园区(集聚区)规范化管理。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和基层基础建设年要求,督促各地加强化工园区(集聚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确保监管力量和素质适应日常监管工作要求。按照浙政发〔__〕27号要求,落实化工园区(集聚区)定期开展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落实重点目标的安全监督监管措施,控制安全风险容量。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化工园区(集聚区)规范化管理调研活动,研究落实 “科学规划与建设、建立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严格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安全措施。认真学习上虞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经验,积极推行强制更新设施设备、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强制落实生产自动化改造、强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强制开展安全培训等“五项强制”措施。对“老、小、差、危”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区域,应按照“三个一批”,即淘汰关闭、扶持提升、发展培育一批要求,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7.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进一步查清城镇危化品输送设施的分布走向、物料名称、权属单位、安全现状和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完成危化品管网全面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各类管网的安全状况和安全风险等级等工作。按照国发〔__〕40号文件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开展危化品输送管道违章占压和防护距离不足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

8.强化危化品使用企业监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规定,开展相关企业的排查,推进各项工作措施,明确申报办证时限,及时完成许可任务,落实安全监管。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危化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八类企业落实安全现状评价、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场所符合要求等措施。

(三)明确任务,着力推进危化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9.全面完成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以安全标准化各项安全措施有效运行为重点,突出企业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标准化建设;以落实安全规范、严格安全管理、运行安全体系为主要内容,利用企业自身力量,全方位推进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以督促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标准化自评为推手,促进各项措施落实。鼓 励有条件的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积极争创二级、一级安全标准化。进一步简化微型危化品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考核内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促进此类企业开展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

10、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和《__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办法》要求,督促企业完善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自查自纠自报、监管部门督查督办督导的管理机制。推行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月逐级向安监部门报告制度,建立四级危化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专用邮箱,对隐患排查、治理、销号进行动态管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危化品企业“先走一步、更深一层”的要求,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控制,即风险点排查治理活动,自觉开展风险点(危险源、事故)预警告知活动,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主动预防、前瞻防范。

11.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估,严格按照评估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积极参与“黑名单”和“十佳诚信”企业评定,促进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自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四)打牢基础,努力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

12.严格按照省安监局等三部门《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岗位条件,特别是安全管理负责人更应率先落实;严格执行危化品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加大化工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培养。推广海宁做法,开展企校合作办学(班),实施订单式、定向型化工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13.继续按照《关于印发<__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企业签约相关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或由镇(街道、园区)统一聘请专家为企业提供常年服务,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14.以县或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企业集中的镇和街道)为单位,推行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月度例会制度,通过开展工作汇报和经验交流、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15.完善《__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记录本》相关内容,进一步帮助企业弄清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促使企业把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等要求融入到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之中,提醒企业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16.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县(市、区)安监局进行备案;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专业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简报表》和上半年、下半年本地区危化品事故统计表。

17.开展对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考核。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考核,进一步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并对考核结果通报公布。对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落实危化品监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坚决纠正办事拖拉、工作肤浅、消极怠工的行为。

18.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员工、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要以危化品企业为重点,大力培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用典型引领,促进企业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纠正习惯性违章,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严格许可,全力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19.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把危化品建设项目落户准入关,杜绝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和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在非化工规划区(集聚区)建设。加强对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无法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20.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产业布局和选址区域规划符合性、周边环境适应性、工艺技术成熟可靠性等内容;全面落实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安装紧急停车系统。

2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邀请省级安全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落实整改,整改完成情况要经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和当地安监部门的确认。

22.严把危化品安全使用、经营许可关。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安全管理,按照经营进市场的要求,严控经营单位数量。严格许可证的注销、吊销和定期公告制度,未按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延期的一律予以注销。根据行政许可分工,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经营许可发证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2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按照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要求,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统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做到规范行政审批、严格受理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24.加大行政审批服务 力度。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思想,主动配合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的实施;采取重大项目重点办理措施,开展模拟审批与企业按需审批相结合,在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提速20%,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面

1.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体制机制,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打击力度。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及村委会的“打非”责任,把“打非”工作落到实处。继续深化烟花爆竹企业“治违”工作,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切实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落实零售经营规范化建设。

3.深入开展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治理,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安全责任。以专店、专柜、包厢式专间三种经营方式为样式,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大对超量存放、超规格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处置力度,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4.充分利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打非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协管员制度,在培训、试行、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5.研究探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诚信设店、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构建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学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计分管理办法,坚决取缔从事非法销售活动的零售经营店,建立安全、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条件。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方面

1.督促有关企业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管理制度。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2.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条件审查和相关备案等行政许可工作,做好证前审查与证后监管的结合,重点审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完善性、针对性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入库(出库)台帐以及原始记录(证明)的完整性、一致性。

3.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加大对季报、年报等数据填报的督促力度。

4.配合公安等部门,推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联合监管工作,积极参与禁毒委及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有关活动,认真完成分工任务。

四、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明确履行应急管理的科室、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理顺上下级关系;危化品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2.加强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嘉政办发〔__〕147号文件要求,加强危化品企业市级应急救援基地、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置,确保人员实际到位。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技能训练。要以危化品企业员工五项应急技能培训考核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年度训练、演练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3.加强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督促各县(市、区)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手册》,明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指挥报告程序、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内容。健全以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危化品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深化危化品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的修订、评审、备案工作,重点突出现场处置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所有重大危险源、重点工作岗位、要害部位都要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做到简明扼要、挂牌公示。督促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落实危化品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的基础上,制作危化品企业应急预案合订本;有重点、分步骤的推进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使用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工作。

5.不断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储备。各县(市、区)要定期统计区域内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储备情况,建立应急情况下的调用机制,督促危化品企业配备与其生产相匹配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承担危化品专业应急救援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急装备物资的储备。

6.继续开展应急技能比武和应急救援演练。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员工五项应急技能培训考核参考标准》,充分利用第12个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这一平台,督促危化品企业开展技能训练、比武活动,提升企业员工应急技能训练的积极性。各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为重点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

第4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道路危险品运输在道路运输体系中是最具危险性的活动,其运输行为和后果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此,今年以来,市交通部门从“科技兴安”入手,从紧从严推进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管。

一、目前现状

1、危险品运输经济发展势头较好。据统计,**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00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3900多家,危险化学品运输面广量大,危险化学品运输总量以每年5%的比例增长,20xx年运输危险化学品达到200多万吨。

2、运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现有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38家,运输从业人员3000多人。其中,拥有100辆车以上的企业有2家,拥有30辆车以上的企业有14家,全年营运收入达到亿元的危化运输企业有1家。

3、运输工具增长较快。**现有危险品运输车辆1335辆,其中从事易燃、易爆、剧毒、强腐类危险品运输的为1189辆。车辆总数较20xx年增长了7个百分点,位居全省第四。

二、存在问题

一是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企业对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没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运输生产安排不合理,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执行到位。

二是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根据调查,**1300多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中,有591辆为栏板车;有281辆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有63辆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这些车辆安全硬件装备先天不足,一些车辆已严重老化,一些罐车罐体已严重腐蚀,一旦发生事故,抵御安全风险能力较差,容易造成危险品泄漏,引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

三是驾押人员履责不到位。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超载运输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押运员不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对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应急处置等内容一知半解。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不提醒、不制止。尤其是长途运输过程中,持双证的驾押人员的工作职责难以履行到位。

三、主要措施

做好危险品运输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市交通部门将建立“**市道路危险品运输监管中心”,借助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约束运输经营行为,提高安全运输系数,确保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有序。

一是建立标准化的危险品基础数据库。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危险品基础数据库和多种方式的快速查询功能,为源头监管部门、路面稽查部门和企业提供标准化的危险品基础信息,以便准确掌握危险品的相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泄露处理、人员急救等内容。

二是建立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数据库。通过车辆信息录入,随时掌握企业、车辆、人员的资质情况,并设置到期报警功能,实现对车辆等级评定、二级维护、车辆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罐检等信息的到期自动报警,从而对过期或失效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杜绝企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上路营运,提高安全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是建立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库。通过人员信息录入,可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到期审验、超龄从事运输、异动变更、违章情况及“黑名单”等内容的提醒功能。特别是从业人员达到违规上限将被自动记入“黑名单”,所有企业均不得聘用,从而将安全隐患拒之门外。

第5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重大危险源监管的实施

根据《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英国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环境保护部及地方政府。依据危险性和数量,《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将重大危险源分为高危和低危两个等级;并将设施分为低危险性和高危险性两类。

危险物质的品种和数量标准

《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附录1的第2部分,对氨、氯、氢气、甲醇、光气等30种化学品及其衍生物列出了低限值和高限值,其中部分品种与我国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比较如表1所示。

对未列出的化学品,《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附录1的第3部分,根据其毒性、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给出了低限值和高限值。《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附录1的第2部分,还提出了对多个品种限量标准的计算方法。

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的主体

《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体现了“谁制造风险,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是责任主体,凡是被列入高、低危险性设施的企业,必须落实《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的各项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编制重大事故预防策略文件,开展定期评估审查;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信息;企业更改设施或设施中的装置、工艺或者危险物质性质、数量时,应在变更前进行审查,必要时形成安全报告,通报主管部门;对事故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依据《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英国高危险性设施除符合上述4项要求外,还需承担更多责任:一是安全报告。在新设施建设、投产前,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安全报告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应包括设施所处的环境;装置情况;风险辨识及最严重事故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二是应急预案。企业必须在设施运行前,通过与设施工作人员、行政机构、应急和卫生主管部门协商,编制现场应急预案;同时应咨询地方主管部门,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便于其编制场外应急预案。三是向公众提供足够、及时的应急、警告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对高风险领域的监管

英国《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把管理重大危险源风险的法律责任移交给企业,政府部门则集中精力,对高风险设施进行强化监管。

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的责任为:审查企业提交的安全报告和通报;建立检查方案,对高危险性设施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编制检查报告;指导地方政府编制场外应急预案。

地方政府的责任为:场外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修订和演练,向公众有关企业的安全信息。

新建化工企业安全审查严格

在英国,新建化工企业尤其是涉及高、低危险性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很高。根据《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从选址规划开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环境评估和事故模拟,并将评估、模拟结果上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之前,要征求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的意见,并结合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出具的意见,综合平衡各种情况后作出审批决定。从实际结果看,近年来英国几乎没有新建大型化工企业。

建立事故及险情报告、统计制度

根据《1974年职业健康安全法案》和《1995年报告伤病和危险事故条例》(RIDDOR),英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事故报告程序。根据《报告伤病和危险事故条例》,事故分为伤害、疾病和险情三类。对于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过电话或网络上报,并在15天内提交文字报告;对于造成7天以上工时损失的事故,要在15天内通过网络提交报表;对于职业病和部分事故险情也需要网络提交报表。

启示与建议

确立企业自律、行业指导、政府监管的顶层设计原则

从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责任。按照“谁制造风险、谁负责”原则,企业承担风险管理的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有关标准,全面开展风险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国家负责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明确政府部门、企业的职责;政府部门负责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管。

英国企业的自律程度很高。如:罗宾逊兄弟化工公司成立于1869年,是一家杀虫剂和医药中间体的化工生产企业。该企业能定期向安全监管机构报告企业情况;主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安全隐患;建立包括过程安全管理、事件报告、风险管控等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

英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现了分危险等级管理的思路,突出了重点品种、数量、重要危险设施,对重大事故予以重罚。对此,建议我国加强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形成具有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发展阶段的危化品监管体系。

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对低危险等级企业提交的安全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重点企业的安全报告开展收费审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处罚的力度。对发生事故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给予经济重罚外,还会明确犯罪情节,纳入刑罚。

加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针对我国目前情况,建议加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力度,加强对高风险重大危险源监管。对危险性大或者量特别大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对监控手段、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指导中介机构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建议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并吸收英国重大危险源管理经验,对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修订。同时,建议我国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将所有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纳入该条例的范畴,特别应明确将城市新建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的内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审批。

在企业全面推行风险辨识机制

利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的契机,指导企业将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贯穿到整个企业日常运行管理制度中去,并作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英国罗宾逊兄弟化工公司,将风险辨识意识体现在作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司在作业前,均会进行风险辨识,明确各项风险,制定控制方案,确定参与人员的岗位职责。

加强我国安全监管队伍的执法专业水平建设

英国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运用科技手段的能力、专业支撑水平,要高于我国的相关工作人员。与英国相比,我国的安全监管队伍特别是危化品安监力量和专业性明显不足。因此,建议我国建立专业化的危化品安监队伍,提高专业准入门槛,尝试改革危化品安监人事录用、考核、管理机制,采用聘用制多途径补充队伍力量;加大专业培训力度,通过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安全科技研发、建立各行业专家库等方式,使每位安监人员都能掌握风险管理等重要工具手段,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安监队伍。

发挥安全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建议制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定期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等内容的抽检、审核力度,杜绝技术含量低、模板化的报告,同时设立中介机构淘汰机制。

第6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时,应当组织或者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超越职权实施安全许可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情况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通报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7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8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一、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政策。

(三)《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四)化工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五)《连*化学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和连*化学工业发展导向目录》。

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范围和目标

专项整治范围: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通过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重点和分工

(一)产业准入方面。由市经贸委负责,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安全生产方面。由市安监局负责,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经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市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三)环境保护方面。由市环保局负责,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装置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四)技术质量监督方面。由连*质监局负责,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

(五)土地审批方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耗方面。由市经贸委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制定效能指标,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七)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负责,按各自职能重点查清项目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八)人员资质方面。由市安监局、质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各自职能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一)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集中区及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县区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年底前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2、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原则上*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3、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市政府将于*年底之前出台“连*化学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和连*化学工业发展导向目录”,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市区原则上不设化工集中区,县域可以根据化工产业布局原则,设置1-2个化工集中区。从*年起,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三)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将原由县(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市投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经贸委);市发改委、经贸委要通过市项目审批会商机制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入门槛。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市安监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市经贸委要明确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

6、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部省属在连企业的专项整治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在*年11月10日前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11月-12月)。各县、区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企业,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在此阶段,相关部门不得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各县区于*年12月20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年1月-6月)。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7月-8月)。各县、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根据市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年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年、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参加。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各县区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9篇:危险化学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暨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按照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和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扎实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等一会费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按照费市长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提出的“安全生产年”,是无锡市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去年底,无锡市政府以107号令下发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今年3月10日,无锡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为贯彻落实无锡市政府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市政府下发了《*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施方案》(澄政发【2009】65号)。现将工作要求如下:

1、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目的

此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目的是: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为先导,深入开展工业企业ABC分类监管,扎实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促进企业、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知晓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终实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目标。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如下6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类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二是提供安全生产保障。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生产经营场所、作业现场、生产装备设备、特种设备等要强化安全管理,高危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是严格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五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又无法整改的企业,坚决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工作目标任务

为确保此项活动收到实效,市政府确定了8项量化工作指标。

(1)深入学习贯彻《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培训、宣传、教育,要求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参训率达到100%,告知承诺书签订率达100%。企业从业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为便于宣传贯彻,市政府安委会在《*日报》全文刊登了《规定》内容,并进行了解读。

(2)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各类事故隐患整改监控率达到100%。

(3)扎实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全力推进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许可证到期换证率达到100%,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贯标率达到100%,重大、重点危险源100%纳入市级预警监测。

(4)客货运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驾驶人的监管,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率达100%,对机动车检查率达100%。

(5)工矿企业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消控中心、电焊、气焊等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率达10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率达100%。

(6)进一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文明工地达标率95%。

(7)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车(船)的监管力度,危险品运输车(船)GPS卫星跟踪定位仪安装率达到100%。

(8)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重点监控单位贯标率达到100%。

4、工作步骤

一是宣传培训阶段,从现在开始到本月底。各级各部门都要成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并积极配合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参训率、知晓率达到目标要求。要组织上门送法服务,指导企业负责人签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

二是排查整改阶段,从4月底到9月底。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各类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要树立一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示范企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大督查力度,结合事故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以高危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检查和督查。

三是评比验收阶段,从10月到12月底。10月10日前,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0月25日前,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活动中涌现的优秀组织单位、示范典型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5、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由市、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两级政府统一领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及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条线负责。市政府成立了以费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全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行领导、部署、推动、检查。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扎实措施将活动落实到所属区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无一遗漏。

(2)突出重点,强化督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对重点行业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结合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一票否决”等制度,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强力推进,全面覆盖。作为此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市政府、安委会确定了2个工作指标:即活动宣贯率和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率都必须达到100%。这2个要求作为2009年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已经纳入考核细则。以每个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的入库企业数为基数,承诺书签订率每低于10%,年度考核扣10分;低于70%,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二、关于2009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今年全市将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标准厂房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冶金铸造、压力管道元件、危化品运输车等7项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级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推进危险工艺企业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改造,加大对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停产半停产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2)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重点是开展路面交通秩序整治,严格车辆、驾驶人员和运输企业的管理,加强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治理,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3)标准厂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是对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不完善、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原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标准厂房加强源头管理,规范审核和验收手续,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4)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主要是以防范工地大型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处坠落等引起的事故为重点,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把工人进场手续关。

(5)冶金铸造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主要是加快建立全市冶金铸造企业数据库,明确整治重点,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对隐患跟踪复查、督查,及时整改,务求实效。

(6)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主要是规范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切实提高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水平。

(7)危化品运输车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主要是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状态,加强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方案已经下发,各牵头单位要立即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时序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原则上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11月份,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切实提高重点企业、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当前有关工作

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生产安全方面。强化危化品、冶金铸造、机械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深入开展工业企业ABC分类监管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对173家重大危险源点实施联网预警监测,加大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治力度,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学习借鉴振华港机的先进经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用多种形式抓好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日常安全检查巡视,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在公共安全方面。加强对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管,推进农村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加强学生春游交通管理,加快推行道路交通服务和保险处理制度。大力宣传新的《消防法》,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纺织行业、丙类厂房的安全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教育、质监、工商、水利农机、港口、海事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条线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