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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资金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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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资金管理

第1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国家为了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各级下拨我县的各项涉农项目资金逐年增多,如何运行好、使用好,管理好各项资金,使广大农民群众能真正受益,只有确保各级投入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才能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为此,加大对涉农资金的监管,是新形势下摆在纠风工作面前的一大课题。2008年以来,我县就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三小”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治理、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各种种植、养殖业项目资金,扶贫、救济、救灾、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新农合补助、危房改造、易地移民搬迁资金,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用于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等进行重点监管。2009年5月至6月,我县组织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四个调研组,深入27个乡镇和有关部门,采取听、看、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历时一个月的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农资金总体上管理较好,使用效益比较明显

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三农”问题,成立了以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18个重点监管单位,并与之签订了涉农专项资金监管责任状。特别是近年来,各级下达我县涉农专项资金达6亿多元,改善了我县的基础设施条件。群众久已盼望的岩头河大桥得以顺利实施,实现了村村通公路目标,车站、码头已陆续启动;全县农民总数588973人,参合524113人,参合率达88.9%,31万农民得到了就诊补偿,2008年以来共补偿农民就医资金5600万元,大大地缓解了群众“看病难”问题;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投入,投资500万元,建起了种草面积4450亩、建圈舍6750平方米,购种公羊6750只,购基础母羊9826只;投资200万元发展茶产业、金银花等;兑现农村低保、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能繁母猪补贴资金7800多万元,这些资金的到位推动了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三农”上了新台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措施,一是建立了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涉农部门要把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二是建立公开制度,各涉农部门要在项目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和项目安排,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在项目区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实行资金专户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四是实行项目规范化管理,项目实施程序依法合规,项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完毕进行审计、验收、并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有效地控制了专项资金的“跑、冒、漏、滴”现象的发生,使涉农资金发挥了较好的使用效益。

二、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面广且繁杂,拨付渠道多,参与管理部门多,在管理上又未能形成一整套比较科学、完善的规范。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使资金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使用效益。

1、资金安排缺乏全局统筹协调,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目前,我县对涉农资金实行分块管理,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不足,整体协调不够,使资金分配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导致一些项目多头申报,重复拨款;另外,还造成资金分散使用,不能形成合力。如通村公路的实施单位既有扶贫办也有交通局和发改局,劳动力培训既有农业局也有人劳局和扶贫办,小水池建设既有水利局也有扶贫办和烟草局。

2、项目审批不科学,造成资金安排不合理。有的乡镇、部门申报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都是非常巨大的,即使是当年全县财政全部用于支农还远远不够,但其中不合理成份所占比重也是很高的,加上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中,存在着较普遍的走过场现象,致使一些项目立项草率,缺乏科学性和效益性。一些乡镇还受利益驱使,积极跑项目,争资金,更使项目立项中出现“人情项目”,个别项目重复立项,造成资金安排不合理。

3、有些涉农资金用途混淆不清,致使这些资金实际投放不足额、不到位,上级下达计划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不相吻合,存在调剂项目现象,造成一些社会矛盾。就2008年我县的水利建设资金而言,下达计划4369.38万元,而实际到位2196.57万元,。

(二)资金拨付不规范。

1、资金拨付环节过多,影响使用效率。目前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是,县财政主管部门乡镇村农民个体。这种拨付流程中的环节比较多,资金在每个环节都需要时间流转,影响了资金的时效性,而县财政在资金安排时间上又较晚,一般都在四、五月份下达文件,往往拨付到受援单位或个人时,都已是下半年,这就影响了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降低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增加了资金管理难度。如教育事业建设资金中的寄宿生困难补助费,基本上都在各校放学时才下拨,导致一些初三或小学六年级学生已毕业回家,学校则以找不到学生为由占为公有。

2、资金发放不规范。如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以户施保,在操作中存在挂户的现象(即一户头上可能有几家人的低保),导致了有的由户头领取后,少发给所挂户的现象发生,有的没有使用规范凭证等等。这些资金的拨付由于缺乏规范,存在着较多的漏洞。

(三)资金管理混乱。

1、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近年来,我县财政支农工作中对分配资金比较重视,而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则相对薄弱,有些乡镇涉农资金没有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间相互拆借移用,资金拨付没有与文件规定项目相对应;个别单位没有专职财政会计,财政帐户管理比较混乱。

2、移用、截留现象普遍,涉农资金流失严重。我县乡镇财政普遍亏空,存在严重拆东墙补西墙情况,导致有的单位不同程度上出现擅自降低下拨标准、截留、移用资金等现象。如宽坪等学校将部分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用于学校的其它支出等。

(四)资金使用监督不力。

1、监督不到位。正是由于县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农资金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跟踪监督,致使支农资金被移用、截留,使用效益不佳,有些项目效益明显不好,照样通过验收,补助资金一分不少。

2、执行纪律不严肃。近年来,有的部门查出问题后只是罚款了事,未上报处理,把大事化小。

三、管好用好涉农资金的对策与建议

对农业的支持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管好、用好涉农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通过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制度,使涉农资金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效益更好。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安排,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机制。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实现全县一盘棋,县政府要在不断完善全县城乡发展规划的同时,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涉农项目建设规划。每年财政安排涉农资金要以规划为依据,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减少盲目性,增强科学性,提高实效性,做到上年底报计划,当年初下指标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要避免资金分散,避免部门之间、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各自为政,自行建设,重复投资。在项目审定的基础上,相对集中投入,分年分批实施,支持一个落实一个,生效一个。对农业生产户的直接补助,要减少环节,做到足额、及时。要增加对优势农产品生产性补贴,如良种推广补贴、标准化生产补贴、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贴等。要实施财政贴息,积极引导信贷资金的投入,拓宽支农资金渠道。可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对农业规模生产、利用技术生产以及项目建设完成优秀者给予财政补助,树立先进典型,产生激励效应。此外,还可以通过职业技术培训补助等方式实施财政支农。

(二)健全制度,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乡镇实施的支农项目,其资金应由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审定,避免多头申报,重复拨款。要明确乡镇政府和各分管部门在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分工,做到权责分明,责任到人。对项目的管理,要强化项目申报、评审程序,杜绝随意拍板,从源头上把握财政支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包括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等在内的一整套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应由财政部门及涉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系统的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要为不同项目建立不同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所有项目资金从分配到使用都要发文明确,做到资金、项目、文号对应,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归档备查,以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防止管理混乱及移用、挪用、截留现象的发生。要坚持县局机关和乡镇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制度。要加强财政会计队伍建设,实行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增强责任感。?

第2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一)上级拨付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三)经县政府批准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等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办”)共同管理。

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负责对项目的审批、指导、监督。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县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为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项目工程建设补助。

3.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4.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一村一品”、“多村一品”等特色产业补助。

2.传统文化、传统手工艺品、小食品等特色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补助。

3.发展乡村旅游补助。

(三)村容村貌整治方面补助。

开展村容村貌整治以及美化、绿化、亮化工程等方面的补助。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专项资金采用县级报帐、乡级代付制,并有专人管理,县、乡镇均建立资金总帐和明细帐,确保各部门、各类别的资金有明晰、完整的反映。县财政部门负责报帐业务核算。

报帐程序和方式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整合

项目资金是指对上级安排我县的部分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组合,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一)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领导组批准后,由县财政、主管部门与新农办联合发文下达。

(二)县直各部门,在县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资金支持额度,并向上级申报争取项目资金。

(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八条整合资金的管理

(一)经县领导组批准整合的资金,由县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和相关部门与新农办联合发文下达。

第九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不再安排其他新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乡镇、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县新农办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并报县新农村建设领导组。

第3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4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五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 2006年专项资金1亿元,2007年增加到2亿元,过去五年累计投入省级专项资金9亿元,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农村环境建设,突出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两个重点,农村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于强副主任指出,今年是新农村建设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的第二年,我省将继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000个示范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补助。按照上限控制、重点支持、相对集中、尊重民意和奖优罚懒的原则,补助项目主要集中在10大类:一是农村道路建设。包括村道、屯道、巷道的水泥路、油路、铺砖建设。二是桥涵建设。三是自来水工程建设。包括水源、泵房、管线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排水排污工程建设。包括路边排水沟、屯内小河流两岸整治。五是清洁能源建设。兴建集中供气的大型秸秆气化站。省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7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和村集体、农民自行筹措。六是休闲文化广场。包括场地整治、设施配备、宣传栏建设等。七是垃圾处理场点建设。包括垃圾堆放场所、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车等。八是有线电视建设。接入有线电视网络或建设卫星接收装置。九是农户围墙、大门改造。支持示范村改造农户围墙,统一格式,美观实用。十是太阳能路灯。

于强副主任强调,今年我省要从切实保障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出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批复项目使用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严格按照当年省里批复的建设项目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串项使用;及时拨付和使用省级专项。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通知当地乡镇财政所(分局)。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及时拔付专项资金,不准缓拨和滞拨;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第5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主体不规范。从审计的情况看,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采取三种建设管理模式:一是统一管理,由本地水务局代表政府行使责任主体。二是自营管理,由水务局下属单位负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三是分散管理,由村委会承担了部分资金的筹措、选择施工单位和实施工程管理等任务。从实际情况看,采用统一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于责任主体明确,建设管理相对比较规范。采用自营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要问题是建设市场不开放,存在垄断经营建设,且因水务局下属单位既是项目建设管理者又是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责任主体混淆。采用分散管理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管理不规范、不执行招投标制度、合同签订不规范等较多违纪违规问题。

(二)有的地方在申报饮水工程投资计划时,采用整体项目申报后再拆分项目申报或同一项目跨年度重复申报等方式,以达到多获取中央及省、市补助专项资金的目的。多获取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抵顶地方配套资金不足。

(三)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和存在滞留、挤占建设资金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到位率低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普遍问题,有的地方虽然出台了配套资金政策,但始终未予兑现,成为一纸空文。有的地方搞摊派,将资金筹集任务转嫁给农民,增加了农民负担。有的地方还存在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和挤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发放工资、缴纳“三金”等问题。

(四)部分完工工程无水质检验报告,有水质检验报告的工程也存在无检验结论和个别检验指标不合格的问题。部分集中供水工程基本上无净化、加氯等设备,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工程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就选定了施工单位,选定的打井施工队无钻井资质。有的工程通过招标选定了材料供货单位,却以低于招标条件要求的标准购买饮水工程材料。二是支付工程价款未取得合规票据,存在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问题。三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部分合同无合同金额、无合同和无依据结算工程费用等问题。四是部分水务局未履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已完工的饮水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便交付使用。五是部分单位对饮水工程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储存,未进行专账核算。

(六)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不完整、不规范。有的项目已开工或建成使用,但存档资料中缺少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和项目验收等资料,甚至存在个别项目的设计批复时间早于设计时间的虚假资料。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水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政策认识不到位,没有认真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按法规办事。二是现行投资管理体制使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的分配权和核准权集中在省以上计划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而且多采用将中省补助资金直接定到项目的做法,由于项目数量众多,有关部门很难了解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之项目计划之间衔接不够,给一些地方多头申报提供了条件。三是项目审查和审批周期环节多、时间长,特别是总投资1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最终需省水利厅审批。经过省、市、县三个环节,使项目计划下达与初设审批环节脱离,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等待初设的批复。不能开工建设,资金闲置。四是审批项目时必须要有市县配套资金,贫困地区财力困难,难以落实。五是部分地区政府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部分项目管理薄弱。

三、几点管理建议

(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水务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对项目计划管理、资金筹集拨付、施工管理、工程结算、财务核算全面负责。改变目前存在的分散管理和自营管理模式。

(二)加强项目计划管理。一是缩短项目审查和审批周期,避免因项目计划下达与初设审批环节脱离,使得已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要等待初设批复而不能开工建设。二是缩短项目计划下达周期,改变目前当年项目隔年下达计划的状况。三是既要注重项目数量,也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所需投资的实际,避免因投资不足区县重复申报及重复下达计划和在区县配套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加重群众筹资负担的现象发生。

第6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摘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是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如何实现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向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转换的问题。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而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人力资源质量提高战略和人力资源市场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民工保障需求非均衡性问题依然存在,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因此,本文尝试从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协调性改革这一角度进行对策探讨。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

一、构建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

构建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机制是避免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缺位的重要举措。由于农民工多不是本地居民,地方政府大多不愿意承担其社会保障责任。从一些地方政策实践来看,地方政府不仅没有承担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补助和兜底责任,相反,甚至还从农民工有限的社会保险缴费中获得收益。有些地区虽未将农民工社会保险打入另册,但在政策中允许退保,实际上不仅没有为农民工社会保险承担财政责任,反倒侵占了农民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权益。加大财政对农民工工作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从制度上逐步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他们逐渐融入城市生活,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嬗变。

二、消除劳动用工的制度性歧视

社会公平是以社会成员收益分配和生活状况的公平性为标志,是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首先,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这是保障农民工的“起点公平”,使其具有公平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并能够消除贫困、疾病、灾祸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体内容是与就业相关联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障等项目,因此,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变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最为关键和基础性的应对之策在于:要树立就业优先的原则,彻底改变重城镇、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的就业观念和相关政策,把农业内部、农村区域和农民进城就业一并纳入国家就业计划,分类实施。

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要有助于农民工及子女人力资本积累和提升,要有助于转移就业能力的增强,要有助于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农民工转移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缺失是农村劳动力实现永久性乡城迁移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为了实现社会保障过程公平、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要进一步清理和废止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和限制政策,坚决制止向农民工的收费和变相收费。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重点解决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的平等入学权利等问题。

三、深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滞后为我国农民工实现永久性乡城迁移设置了诸多障碍,把城乡人口进行制度性分割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尽管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的制度变迁,特别是2002 年以来的二元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户籍制度改革在我国二元经济体制变革中仍属于薄弱环节,至今仍处于政策的局部调整与修改阶段,依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权利、子女教育等城乡福利差异还严重存在,因此,上述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城乡福利差异使农民工的迁移成本上升,降低了迁移的预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工参保产生了负激励,延缓了社会保障制度一元化进程。

改革户籍制度必须首先剥离户口附加利益。要打破城乡身份、户籍限制,消除城乡不同户籍在就业、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权利差异,走城乡一体的城镇化道路。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不能再把它和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对已经捆绑在一起的制度中,应该想办法把它从户籍制度中分离出来,让户籍制度仅仅承担一个人口管理的职能,而不让它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享受。

加快建立居住证制度,为暂时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方便。与摆脱贫穷为根本动因的第一代农民工相比,20 世纪80 年代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到城市务工经商的目的,是为改变生活方式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是为了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因此在城镇化的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促进农村居民有序进城落户,积极探索户籍、土地、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联动的改革措施。近些年来,尽管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实际上立刻并彻底废除户籍制度是不可行的,只能用渐进的方式逐步完善这个制度。建议逐步在大中城市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流入城市的农村居民给定一个居住时间限定,如在城市居住达到规定年限后,流动人口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视为城镇居民。给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权利,同时保留流出地农村居民的一部分权利,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利,为流动人口保障消除身份上的障碍。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农村居民不论流动到哪个城市工作,都可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时间累加计算。即便是中断工作期间,也视为城镇居民一样,可以自行缴费,达到一定的退休年龄,即可以拿到养老保障金。

四、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立法滞后是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尽管该法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并对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项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内容对各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强。在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国家层面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契机,构建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制订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制定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等方面的法律;各地区要着手制订或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工资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课题名称:

第7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涉农资金工作,成立了涉农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卫生计生各类涉农项目资金任务落实纳入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重点工作督查内容之中,建立科室分工负责协助机制,为涉农政策落实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将涉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名称、来源内容、资金数量、范围标准、拨付发放情况等信息通过专栏栏目、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让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了解涉农资金管理使用各个环节的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乡、村干部经常深入村组农户,开展“面对面”宣传和“零距离”服务,为广大群众讲解涉农资金的相关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各类涉农资金下达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在如何实施进行了讨论研究,在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对项目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做到了项目实施内容、要求、进度“三个明确”。同时,为了全面落实项目任务,每年召开相关培训会议,对每项目进行分析解读,使项目实施单位全面、准确掌握项目实施的各项要求。

第8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关键词:涉农资金 主要问题 主要原因 对策建议

一、乡镇涉农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各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不断加大,涉农资金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受基层财政管理能力不足等因素,涉农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突出,一些方面比较混乱。

(一)在预算编制环节,不够系统科学

在涉农资金预算编制的过程中,部分单位缺乏系统调研论证,导致预算不能很好地贴近实际,有些不够全面,有些超出实际需求,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还有的财务核算使用科目不准确,本应分类核算的却合并核算或混合核算,无法正确判断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影响了下一步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监管。

(二)在具体安排上,缺乏统筹和整合

受部门条条框框限制,涉农部门对各自的项目和资金,从规划到建设到验收各自为政,导致涉农资金有的过于松散,“撒了胡椒面”,发挥不了最大效益;有的过于集中,造成重复投资和建设。同时,有些涉农资金违背了专项专用原则,存在专项支出项目间互相挤占,造成损失浪费。

(三)在使用环节,跑冒滴漏问题比较突出

按照规定,涉农项目建设单位由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管,项目资金通过固定渠道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只负责搞好环境保障,对项目实施监管缺乏积极性,形不成监督管理的合力。受涉农资金和项目单个数额小、数量多等因素限制,监管难以做到每笔都规范有效,涉农资金挤占挪用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安全性和实效性。受经济和财力制约,很多涉农项目地方难以配套,存在“上级给多少钱就干多少事”的问题,导致涉农项目不能发挥预期效益。

(四)在验收环节,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

项目审批、指导和验收全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为了项目圆满完成,有时存在验收不严格、不细致的问题,导致走了过场。

二、主要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涉农资金自身特征和管理使用等多方面的原因。

(一)资金补贴分配体制有失公正

涉农政策初衷是好的,但在落实过程中有时存在偏差,造成政策落实有失公正,群众满意度不高。如小麦补贴政策,都是从村级层层上报汇总的数字,有的是估摸数,与实际面积不相符,偏大导致“补而不种”,偏小导致“种而不补”。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面广繁杂

涉农资金拨付渠道多,参与管理部门多,管理上未能形成一整套科学完善的规范,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都存在一些问题,使资金不能充分发挥效益。例如涉农资金发放多数使用“一折通”,基层财政所和信用社存在衔接协调不到位的情况,农户存折丢失、销户后自行补办而不重新登录新账号,导致补贴资金不能及时上折兑现。

(三)乡镇涉农资金监督建设滞后

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下,部门条块分割,相互之间缺乏沟通,监督严重缺位。特别是涉农资金种类繁杂,有的数额较小,审核费时费力,上级和县乡审查、监督力量不足,造成不能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存在很多盲区和漏洞,加大了涉农资金安全风险。

(四)资金信息不对称,操作透明度不够

涉农项目公开的内容针对性不够,规划计划、分配方案、类别标准等基层群众关注的事项没有列为公开内容。公开的形式单一,面比较窄,影响了效果。

三、对策和建议

新时期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必须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全面加强监管,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针对乡镇涉农资金监管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高度重视,切实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

立足“三农”工作的新要求和乡镇财政的特点,研究界定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对支出的监管职能,确保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转高效,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在资金发放上,性质相同的新农村建设、道路建设、农村义务教育等项目加强整合,形成大类项目,降低管理成本;性质不同、差异较大的项目,特别是事关农村贫困群众的补贴类项目,资金存款、收入、支出、结余都一一对应相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扩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权限,将各类涉农资金全部纳入乡镇监管范围。完善项目监管机制,严格按要求做好申报、公示。坚持资金监管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常态化开展乡镇财政资金抽查巡查工作,加强对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

(三)创新形式,广泛接受监督

严格按照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制度规定,将其作为村务公开、村民议事等重点,并不断新网上公开等形式,方便群众参与,广泛接受监督。完善“村账村用乡代管”、“一折通”补贴发放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方便群众查询,把资金使用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四)强化培训,打造精干的乡镇财政队伍

整合乡镇站所力量,加强财政所人员队伍建设,适应涉农资金监管的需要。采取向上参加专题培训、定期自己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专业知识教育培训,丰富专业知识,增强岗位责任感,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完善县对乡镇财务人员考核机制,提高财政所人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J].中国农业会计,2010;05

第9篇:涉农资金管理范文

一、博兴县财政惠农“一本通”的现状及成效

2012年,博兴县财政惠农“一本通”涉及9.6万农户,补贴资金包括:粮食直补687.39万元,农资综合补贴5204.59万元,汽车摩托车下乡60万元,玉米良种补贴499.59万元,棉花良种补贴386.14万元,能繁母猪补贴188.89万元,农村低保1879.61万元,计生家庭奖励630万元。

为了做好“一本通”资金管理工作,该县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一是成立了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博兴县“一本通”工作实施方案》和《博兴县涉农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办法》,提高“一本通”资金的兑付效率。二是加强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通过新闻媒体、乡村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综合直补政策,组织基层干部深入到农户宣传讲解政策,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三是开展财政涉农“一本通”资金集中兑付周活动,包括粮补、农资综合、玉米良种、棉花良种等在内的每项政策补贴资金一般在七天内顺利完成。

在保证补贴政策宣传到位的同时,继续做好对农民兑现补贴的村级公示制度,政策内容、资金兑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粮农得到实惠。规定补贴资金必须通过专户封闭运行,保证资金安全。必须按照农民应得的补贴金额,全部兑付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得到政策实惠。

二、财政惠农“一本通”补贴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金分散,补贴效果不明显。补贴数额占粮食收入的比重较小,有些农户耕地只有几分地,领到的补贴比较少,起不到政策所要达到的效果,较少的补助让老百姓觉得无所谓。这样使用补贴资金对促进粮食生产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用不明显。

二是县财政资金紧缺,粮食风险基金数额不足。直补范围包括农户实际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直补资金由上级部门按比例下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导致县财政负担加重。

三是粮补变地补。虽然补贴对象的确定原则是“谁种粮,谁享受补贴”。在行政区域内小麦的种植所有权人,包括种植小麦的农民、良种场以及外地到本地域承包土地的人员。承包集体土地种植小麦的,补贴对象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但在实际过程中有些补贴却没有发给承包土地种粮的农民,而是发给了农田的户主。

三、对财政惠农“一本通”补贴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实行归口管理。将对农业的补贴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水稻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棉花良种补贴等惠农补贴移交农村财政管理局统一管理,有利于减轻基层工作压力。

二是建议将类似按面积的涉农补贴统一整合为一项综合性农业补贴,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助金额,减少发放工作量。这样既能集中资金,又能减少财政工作压力,提高补贴效率。

三是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投入,提高粮食风险基金数额,缓解县级财政紧张状况。确定符合实际的配套及自筹资金规模,更多用于“三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涉农投入责任,促进形成稳定可靠的涉农投入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