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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包括行业有箱包制鞋及皮革加工、木质家具和人造板。
三、整治内容
(一)机构建设情况: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四)检测情况: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六)公告情况: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健康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七)告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日常管理情况: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情况: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建设情况: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
各街道安监办及高科园安监中队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并培训工作人员,统一检查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动员部署,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下旬)
此次整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企业自身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摸清存在的各类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份)
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按照《方案》要求,对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表》对本次整治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逐一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进行整改;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区安监局将成立督查督,到各街道巡回检查,指导、帮助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总结验收阶段(10—11月份)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认真总结,理清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形成工作总结,同整治企业台账于11月底前一并报区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切实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全力做好本企业整治工作,并把此次整治工作作为改善企业职业健康状况和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一次良好契机,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危害隐患问题。
【关键词】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
1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现状
1.1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不重视
我国一些用人单位只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不到位,忽视了对产生危害的生产设备设置防护设施;没有意识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忽视了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防治监管不够到位,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利益。虽然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防治工作至今没有受到社会广泛人民的关注,相关的职业病危害与防治宣传力度不足,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导致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碍。
1.2防治部门监管不到位
虽然我国已建立职业病防治法,但是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监督部门职责不明确,目前国内很多省份职业病监督还是卫生部门负责,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性,职能交接进展较慢,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至今仍未完善,导致我国对职业病的预防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职业病防治的进程。
1.3生产设备落后
目前我国同外国相比生产设备较落后,这也是导致职业病频发的重要原因。国外生产大多数为机械化、自动化,工作接触危害机会小,而国内大多数行业为人工操作,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低,故接触危害因素机会大大增加,从而职业病发生机率增加。
1.4劳动者本身的问题
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其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健康检查意识差,甚至不知道健康检查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不主动参与职业健康检查;②很多劳动者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措施,使属于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③职业卫生检查时过于被动,不积极主动争取,调换工作单位或解聘后劳动者不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健康监护档案,这给日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1.5忽视急性中毒情况
国内很多企业忽略生产过程中急性中毒情况,例如家具行业,有调漆、喷漆过程中,如溶剂中含有苯等有毒化学物质,在通风不良或大量泄漏工人没佩戴防护用品等情况下,工人吸入大量有毒化学物质而发生急性中毒,情况严重会导致死亡等现象。
2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对策
2.1完善立法,严格执行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国,职业病发病数量明显低于我国。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严密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并严格执行,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2.2完善防护及应急设施
一是,革新工艺,落实防护设施设置。希望国家大力发展企业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并能给予企业一定资金支持,革新工艺、革新设备,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产生,落实职业病控制三级预防;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备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二是,加强应急演练培训,完善应急设施设置。针对生产过程有可能发生的急性事件,制定对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演练,并能根据演练过程中问题进行完善。如使用有机溶剂企业,应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有毒化学物质报警装置等相关应急设施。
2.3加强宣教,提高职业人群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是造成职业病多发的主要因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需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职业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重视职业病防治宣教工作,经常开展宣传咨询、组织专家答疑,用人企业要以宣传栏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要明确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职业病防治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治观念,提高其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了解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2.4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要以预防为主,治疗要从源头抓起,职业卫生审批程度对此起到关键作用。新、改、扩建、技改项目要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即”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投入生产后的建设项目符合使用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每一年委托有职业卫生资质服务机构进行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部分漠视法律、法规的职业病高发病率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执法环境,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困难。
2.5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1)严格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严格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证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处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问题。(2)加强个人使用防护用品。佩戴管理严格管理工人在检修印刷机、表处机、变配电设施时防护用品的佩戴,防护效果差时应及时更换。严格管理使用气枪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佩戴护耳器,其他人员在进入噪声工作场所的人员均需佩戴护耳器。(3)警示标识及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应张贴在醒目位置,若标识褪色掉落应及时更换。告知宣传栏须完善告知内容,如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意外接触后的应急处理、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穿戴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等。(4)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之内,由专人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为他用。专项经费应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费用、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费用、应急救援设施维护费用、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费用、职业病危害检测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费用等。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档案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关键词】电镀;安全;防护
电镀是制造业的基础加工工艺,按照镀层组成可分为:镀铬、镀铜、镀镉、镀锡和镀锌等,每一镀种都有多种主盐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添加剂体系。由于电镀液中含有多种重金属、氰化物和酸、碱等化学物质,具有较强的危险、有害性;而电镀作业环境潮湿,触电危险也较突出,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得到重视。
1.电镀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1.1中毒
电镀原(辅)料例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氰化钾、氰化钠、氰化亚铜等物料都有一定的毒性,特别是氰化钾、氰化钠、氰化亚铜等属于剧。
工人在运输、装卸、倾倒有毒化学品时,将其误食、吸入或在未穿戴防护品的情况下误接触化学品,均容易引起急性中毒。如果电镀槽的蒸汽吸收装置发生泄漏、槽边引风机发生故障或厂房通风条件不好,均易导致操作环境内有毒气体浓度过高,在有毒环境中工作可造成急、慢性中毒。
1.2灼烫
电镀生产通常使用强酸、强碱,存在着化学灼烫的危险。在其装卸、使用、储存、过程中,若发生泄漏、飞溅,作业人员又未正确穿戴防护用具,易发生灼烫。
1.3触电
电镀工艺采用低压直流电,对人体危害较小。低压直流电由整流器转换工业交流电得到。电镀作业环境潮湿,且电气设备线路经常受到酸蒸汽侵蚀,有绝缘层腐蚀、老化、短路、断裂的危险,若不经常进行电气安全检查,极有可能造成漏电,而一旦车间内的高压交流电气设备发生漏电,极易发生触电伤害。
2.主要技术防范措施
2.1镀槽
(1)镀槽及衬里的材料应根据镀槽内盛装溶液的化学成分、浓度、温度选择合适的材料,保证槽体材质不被槽液腐蚀和不因温度影响而变形。
(2)自动电镀生产线应具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避免镀槽液面因聚集大量氢气泡而发生氢气爆炸的现象。
(3)含氰镀槽应与酸性物质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
2.2镀槽导电与电源装置
(1)整流器的外壳应安全接地。
(2)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采取绝缘措施。
(3)整流器应布置在通风干燥处,其相互间距不小于600mm,以保证整流器必须的冷却空问和维修空间。
(4)潮湿作业场所的用电设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3槽液加热系统
(1)所有电加热的槽体均应布置液位计,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液面低于液位计所示液面时,应无法启动电加热。
(2)电加热管应安全接地.不允许与金属槽体、工件、极杆和极板接触。
(3)蒸汽管入口总管上应装有总控制阀及压力表。并根据工艺需要,在蒸汽管道上安装减压阀,并在管路末端最低处设置疏水器。
2.4通风装置
(1)通风装置的设置应根据有害物的特性和散发规律,工艺设备的结构及其操作特点,合理地确定排风罩的型式和安装方式,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尽可能设置密闭排风罩,保证在排风口处具有7m/s~10m/s的风速。
(2)排风罩距液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50mm,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槽面上可设置密闭式活动盖板。在槽面无法覆盖时,则可在液面上加盖覆盖料(如塑料棒、球等)、抑制剂等,以减少液面有害物质的挥发。
(3)氰化槽和有机溶剂槽的排风系统,其风管的正压段不应穿过其他房间。
2.5其他
(1)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2)配备氰化物的急救药物,如亚甲蓝、硫代硫酸钠、亚硝酸钠。酸、碱使用区域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3)剧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防盗报警装置,且建筑结构完整,门窗严密,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4)改革工艺,尽量使用低毒无害的工艺和物质子,采用低氰或无氰的生产工艺。
3.安全管理防护措施
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培训,还应重点加强如下工作:
3.1做好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1)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2)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2加强剧管理
(1)凡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经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当日剩余的剧毒物品下岗前应退回原领取部门保管。
2)工作场所应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和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3)使用剧毒物品的工作场所不准从事妨害安全的活动。
(2)储存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储存数量,储存要符合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
2)对化学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严禁混同存放。
3)严格储存区域内的安全管理,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4)发现剧毒物品泄漏、丢失和被盗等事故或案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5)需要销毁处理的剧毒物品、剧毒物品残渣及包装容器,应严格统一保管,并送交环保、公安机关指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3.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急救援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抢险起着重要作用,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应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以整治职业危害中突出问题为重点,依法规范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管理秩序,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和防护措施,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对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治能力。促进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和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各个环节进行整治。重点是“石粉厂、砖瓦厂、用气、用油、使用化学药品及产生有害气体等单位。
三、主要任务
1、开展存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普查。从今年8月份起,各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危害普查工作,切实履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责任,全面辩识职业危害项目,认真填写《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验收表》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汇总表》,及时、如实地向乡安监所申报备案。
2、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尽快建立职业危害快速反应体系,加工宣传,培训力度,搞好应急预案演练,把专项整治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权益。
3、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落实告知义务。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卫生专题教育,对在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培训计划,考试成绩要单独归档。二要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的规定,设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和标识。三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和确认制度,将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制作成格式化的《职业危害告知卡》,并经该岗位操作人员本人签名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四要建立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送阅确认制度,保证当事人的职业健康知情权。
4、改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各生产企业要针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对造成职业病及职业危害超标原因,目前采取的措施,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目前取得的效果及最终预期的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检查。要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用品上加工投入,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
5、被列为重点整治的企业要在9月30日前,将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检测结果,报乡安监所。
四、整治步聚
1、动员部署阶段。乡政府成立了由乡长李开成挂帅,副乡长范圣涛具体负责,安监所、卫生院、工会和农电站等单位参与组成的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
2、企业自查阶段。各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改善条件,加强防护,取得职业卫生检测合格报告。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自检表》的各项目,进行对照检查,全面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报告于9月底前完成,并报乡安监所。
3、集体整治阶段。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并督促用人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将整治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乡安监所。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每个星期一的上午8点半钟在安监所召开过堂会,通报职业危害监管情况和整治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机制。
1、安监所职责
(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2)指导、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2、卫生院职责
(1)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职业的预防,保健。
(2)负责对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3、工会职责
(1)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
2015年1月14日21时46分许,云南省金平县金珂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中度中毒,6人轻微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事故经过
根据事故调查,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2015年1月10日,因天阴下雨糖厂停榨,未处理完的剩余糖浆存放在7、8号糖浆箱,7号箱存有半箱糖浆约14m3,8号箱存有整箱糖浆约27 m3。1月14日,车间主任对工作进行了安排,早班作业人员将停榨时已清洗好的1-6号糖浆箱内锈迹去除;中班19时许,员工将糖浆顺管道放至四楼三号煮糖罐内煮炼,约21时放完。21时20分,车间副主任李步荣组织陆建华、罗桂英、李广友、韦龙民、普秀芳5人到五楼清洗7、8号糖浆箱。21时40分,李广友和韦龙民先进入8号箱,李广友把拧下来的排污闷盖螺栓递给韦龙民,韦龙民将螺栓放在糖浆补给口下方的筛板上,觉得气味难闻,就走到箱子外面。李步荣看见李广友打不开排污闷盖,叫普秀芳下楼去拿工具。21时46分许,陆建华进入7号箱内,先用脚把箱底的糖浆泡沫扒开,在弯下腰准备用扳手拧闷盖螺栓时晕倒,发生急性中毒。
现场人员发现7号糖浆箱发生中毒后,用对讲机呼叫,并相继进入箱内进行施救,车间内的其他人员听到呼叫后,也相继到现场进行施救。最终造成作业人员李步荣、陆建华、韦龙民和救援人员王绍平4人送金平县人民医院,经确认已死亡。另外造成2人中度中毒,6人轻度中毒,共8人入院治疗,同时参与救援可能接触到有害气体的11人也入院观察。
事故原因
在1月10日7时50分至14日17时30分停榨期间,残留于糖浆箱内的糖浆液携带有硫酸盐、亚硫酸盐、有机物等杂质,在多因素作用下,经长时间的腐败发酵,产生了大量的硫化氢等混合性有毒有害气体。因硫化氢气体的相对分子量为34.08,相对密度为1.19,略重于空气,且易溶于水,沉聚于残留糖浆液及液面上一定空间内。8号箱为整箱糖浆,在停产期间,所产生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易扩散于空气中,而7号箱为半箱糖浆,液面在箱体开口1m以下,不易扩散。14日17时30分开榨后,7号残留糖浆液于19时20分至21时,缓慢吸入三号煮糖罐内煮炼,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也随之缓慢下降沉积于糖浆箱底部。在未进行机械通风吹扫的情况下,工人未佩戴防护用品进入糖浆箱内作业,在用脚搅动箱底的糖浆泡沫时,大量硫化氢等有毒气有害体溢出,在弯腰开启底部的排污口阀门操作时,吸入糖浆箱底部高浓度的以硫化氢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发生急性中毒。
事后,结合作业人员的临床表现,现场采集7、8号糖浆箱残留糖浆样,对4名死者、2名中度中毒者血液鉴定等方式,验证了硫化氢中毒窒息死亡的结论。
根据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糖浆箱排污阀门位置改装设置不合理,设置于糖浆箱底侧部用闷盖和螺栓连接的固定阀门,排污作业时,人员必须进入箱内。作业人员未按“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进行作业,也未采取任何个体防护措施,导致中毒事故发生。救援人员在未采取任何个体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群死群伤。
在管理原因方面,首先是金珂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得到认真落实。未严格履行迁建技改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且无考试记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不足。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缺失较多。如:没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三同时”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等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未覆盖企业所有工作岗位。未对岗位风险进行辨识,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评估,未针对各岗位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无针对性,且不满足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应急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员工不掌握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制定隐患排查方案,定期安全检查不落实,安全检查质量不高,对存在的问题未形成闭环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作业前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未进行风险分析,带班领导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此外,有关部门落实工贸行业企业监管工作有差距。金平县铜厂乡党委、政府,县工商信局、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有差距;跟踪督促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和工贸企业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经事故原因调查后,针对事故反映出的各类问题提出: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各类涉及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9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针对不同车间、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安全监管
事故企业是由元江县金珂集团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出资,将日榨甘蔗3000吨的元江东峨糖厂搬迁至红河州金平县铜厂乡。搬迁后,该公司未严格履行迁建技改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且无考试记录,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不足。
事故应引起安监、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重视,招商引资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安全监管“盲区”, 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
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落实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执法力量,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准确掌握存在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建立监管台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各类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对标检查实施标准化作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有关部门要借助专业力量,要与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事故企业应对所有车间、工段进行不留死角全面的排查、检查,对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测、辨识,对所有的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指导思想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推进“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强基工程”(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监察执法,强力启动职业危害监管工作。全面加强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的建设,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责任制落实,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推动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
2012年底,确保上级下达安全生产指标不突破,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决防止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全区安全生产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安全监管监察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安全诚信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得到有效防范。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奋力打造沿海一流主城区”创优安全生产大环境。
工作谋划
(一)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
一是加强综合监管。组织开展针对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场所、六大行业规章制度与标准规程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日常执法监察,以推动行政执法日常化、常态化。二是继续推行联合执法模式。在积极做好直管领域执法工作的同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器材、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水利、电力等行业和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各领域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切实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执行机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监管执法指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执法到位。完善执法监督手段,进一步做好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做到零失误、零违纪。四是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阻挠抗拒执法、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大对其执法检查频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暂扣有关证照。
(二)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提升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进一步严格安全许可程序,下大力理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条件,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落实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审查企业安全条件,全面细致的审查企业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超期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延期、变更审查关。进一步规范换证程序,从严审查换证材料,为上级安监部门把好材料审核关。通过危化企业换证,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宣传法律法规,提升企业安全科学发展理念。依法处理不按期换证企业,停止未取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劳动防护用品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水平。四是继续加大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零售网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每个网点受训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每个经营区域进行踩点审查,对摊点的间隔距离严格控制。向每个零售点发放警示标识、阻燃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单位,依法取缔非法制售窝点。
(三)全面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五行业企业的特点,2012年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一是总体规划。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防范技能,杜绝“三违”。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专业技术装备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改善现场作业条件。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二是整体推进。2012年底前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五行业企业要全部进入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整改程序,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考评标准确定考评等级,有条件的规模以下的企业完成自评整改工作。条件成熟的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率争取在2012年底完成60%。生产企业要按照考评标准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要加大整改资金投入,认真组织整改。区安监局将按照达标工作方案的安排和要求,确定年度达标取证重点单位,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推进,要鼓励达标企业升级,不断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四)认真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是从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工作入手,夯实基础,充实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我区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经过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目前已完成了近130家企业的申报工作,极大地促进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强申报工作,更好地促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和许可证发放工作的落实,我们将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把底数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工作做实。2012年底前,将树3-5家涉及职业危害的标杆企业,同时力争职业危害企业申报率达100%。二是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对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统计摸底的前提下,确定各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按照《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确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较好的重点单位,通过现场会等形式进行职业危害涉及单位的宣传教育,以点带面,促进全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100%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着力解决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问题。2012年将对镇街一级监管人员无编制、身兼数职现状予以协调,缓解工作中出现“碰车”、工作效率不高现象。协调区政府常务会(海政常纪[2009]7号)原则同意对各镇、街安监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配备问题,充实基层安监工作执法力量。二是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专款专用、投入到位。确保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监察装备等方面的支出。鼓励企业增加安全科技投入,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三是进一步健全“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各级政府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力求责任清晰、100%覆盖、追责有据。
(六)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聘请老师或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执法业务进行培训,使我们的执法队伍现场执法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查得出、讲得准,整改意见能提在点子上。二是转变执法理念。针对区企业“小、松、散”的现状,将执法工作的着眼点放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上,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安监执法队伍在对企业的执法工作中,坚持边检查、边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方法。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进行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热情帮助企业树立依法治理的思想,增强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识,引导和督促企业学法、懂法、用法。尽量避免一到企业先检查,后下单的简单模式,把每一次执法活动作为宣传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主体责任的活动,使企业对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会有一定认识,有效化解抵触情绪,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扩大安全生产宣传在全社会的认知度。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等方式面向全社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构筑群防群治的安全防线,摆脱安全生产事故“事后曝光”的被动局面。2012年,扩大宣传的力度,改变宣传的方式,做到电视中有影、电台里有声、报刊杂志上有名,让群众在耳濡目染中感知安全、关注安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让安全成为一种习惯,形成一种安全文化。二是加强自身队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到“一手抓安全生产监管、一手抓安全生产宣传”、“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员”。建立切实可行的考评指标,规范宣传工作的奖罚、督查力度,督促基层安监站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保证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必要投入,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研究,同步安排,同步实施。
(八)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评审(论证)、备案工作。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商贸企业、轻工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论证)、备案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实行牌板化管理。二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评估和备案,力争2012年6月底前完成我区6家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督促重大危险源企业建设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管系统和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并与属地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平台系统联网,提高事故灾难预测预报能力,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督促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机制,做好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度。计划年内组织两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应急管理负责人和应急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载体,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等知识,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四是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救援设施的配备,应急预案备案、实施情况,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等情况。推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九)继续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监管监察力度。
以预防和遏制火灾、拥挤踩踏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为重点,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歌舞厅、网吧等重要场所,认真进行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以及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或障碍、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检查和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预案,把职工和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防火灾自救能力,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检查人员聚集场所的各种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情况,电气设施敷设不规范、配电室管理不规范及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类场所和经营单位,一律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关键词:钢铁企业 安全生产 应急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3-146-02
钢铁企业具有生产工艺流程复杂及生产过程连续的特点,主要生产设各有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焦焦炉、轧钢生产线、大型锅炉、大型起重机械、大型车辆等生产设备。设施种类繁多,危险因素复杂,危害性大,各工序之间的关联程度较高。生产过程中主要事故类型有煤气中毒、火灾和爆炸、高温液体喷溅、溢出和泄露、机械伤害、电缆隧道桥架火灾、煤粉爆炸、职业病危害等。发生事故的风险高,安全管理的难道大,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机械伤害、职业病等重大安全生产危险因素。
首先,根据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对特定的生产场所及贮存场所确定为企业危险目标。根据危险性的大小将危险源划分为A级危险源、B级危险源、C级危险源三个等级。A级危险源即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工艺条件特殊,易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人员伤亡的场所和设施(如油库、火药库、高压锅炉、加热炉、烧结点火器、喷煤系统及煤气贮柜等),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B级危险源是指作业的危险性较大,危险物质储存数量较大,但未超过临界量,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场所和设施(如煤气水封、防爆板、煤气阀门、放散阀等)。C级危险源是指作业的危险性较小,危险物质储存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和设施(如机械传动部位等)。
其次,要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最好以企业的最高领导者担任组长,成员由安全、环保、生产、安保、能源、运输部门和危险源较集中的成员单位领导者组成。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分别负责指挥调度、监测监护、疏散人员、组织抢险救援、生产恢复和善后及评估等各项工作。小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要分工清晰、责权明确,务求高效。
第三,要完备报警装置,制定切实可行、简捷高效的应急措施。
采用可靠的仪器、仪表等技术监控措施对公司内部危险源建立完善技术监控手段,保证生产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要制定可靠的人工监控方式,定期检查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根据钢铁企业生产特点、事故情况和企业对事故的控制能力,在紧急情况下,可制定三级应急响应预案:
(1)Ⅰ级响应。这个级别包括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及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类别的事故。包括极小范围的危险物资泄露,可能发生小型火灾初期。现场人员要履行他们的职责,分厂及作业区的应急能力也可以处置。
(2)Ⅱ级响应(现场应急)。公司的应急能力可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基本处于厂内),主要部位需要关闭,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现场人员和阻止事态进一步扩散。现场人员应履行他们的职责,公司应急预案全面启动。
(3)Ⅲ级响应(全体应急)。这个级别包括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已超出企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向周边扩散(影响范围超出厂界),事故可能影响周边企业或公众。公司生产区需全部关闭,需采取立即行动保护和撤离现场人员,需要取得外部支援,请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程序可参照下图所示制定。
1、初期响应
紧急情况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员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通知有关人员到位、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等。
应急行动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积极快速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人群疏散等有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1)事故发生应采取的处理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将采取相应应急处理救援措施:
1)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部门和联系电话。
2)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原因、主要毒物、事故性质、对救援的要求,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3)按应急救援程序,派出救援队伍。
4)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保持与救援队伍联系,视事故发展状况,必要时排出增援队伍。
(2)危险区的划定和隔离:
各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选择有利地形(地点)设置现场救援指挥部或救援、急救医疗点。
(3)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应快速鉴定危险源的性质及危害程度,测定出事故的危害区域,提供有关数据。
(4)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监护:
救援人员在救援行动中,应配戴好防护装置,并随时注意事故的发展变化,做好自身防护,执行救援任务时,应以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应,带好通讯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系。
(5)危险区域人员的紧急疏散与撤离
1)在组织和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后,再撤离危险区域。
2)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3)员工要互救互助进行撤离。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进入扩大应急响应。
2、扩大应急响应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事故响应级别需要提高时,应积极快速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人群疏散等有关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向政府部门及外援机构请求援助。
(1)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应尽快地开通通讯网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危险程度,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抢险人员撤离的优先顺序是周围群众与员工――工作人员中的非关键人员――应急关键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全部撤离。
(3)事故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1)对现场潜在的危害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2)人员安全疏散。
3)现场交通管制。
4)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4)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1)对伤员按轻、中、重简易分类,急救措施上按照先重后轻的治疗原则,在急救顺序上应优先处理能够获得最大医疗效果的伤病员。
2)注意保护伤员眼睛。
3)对救治后的伤员实行一人一卡。
4)合理调用救护车辆。
5)合理选送医院。
3、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程序:
(1)如属于本公司自救,当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控制,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社会影响减少到最小,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得到消除,伤亡人员全部救出或转移、设备设施处于正常或受控状态。事故现场已经恢复后,由总指挥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2)如需政府启动应急,则由公司安环部组织配合环保局,对事故现场及周边某某范围区域进行某某浓度监测。当监测结果表明,空气中的某浓度在正常标准范围时,由总指挥长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安监局等),并宣布事故危险全面解除。
4、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应急结束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进行应急预案评审,总结预案中存在的不足,重新修订应急预案,进入新的应急准备阶段。
5、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紧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警戒及现场保护工作由公司安保部门警员负责进行。
(1)事故发生后,在对事故处理期间,由安保中心对警戒区各入口实行警戒封锁,禁止非抢险人员进入。
(2)事故处理完毕,人员撤离后,事故发生岗位实行警戒,未经抢险指挥部批准,所有人员禁止进入事故现场。
(3)事故现场的拍照、录像应经过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的批准。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现场的洗消工作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统一安排进行,公司应急抢救救援小分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洗消工作。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卫生安全监测。
6、事故调查处理
应按照规定来调查和分析事故。
7、恢复生产
能源装备部门对机械设备、工艺流程和厂房通道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修复。在确认各方面条件具备后,制定生产恢复计划和方案,尽快恢复生产。
8、善后处理
应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测试,对伤员提供充分的医疗救助,按企业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抚。
另外,还要做好对应急处理部门及人员的应急培训及演练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和危机意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核医学;放射防护;职业病;屏蔽设计;辐射危害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放射诊疗单位在新开展核医学项目时,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国家对放射诊疗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也制定了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2]等技术标准。笔者在进行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过程中,发现一些易忽视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1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
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内容有概述、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辐射源项分析、防护措施评价、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评价、应急准备与响应、放射防护管理、结论和建议部分,其中防护措施评价含工作场布局、分区与分级、屏蔽设计、防护安全装置、其他防护措施等。
2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中常见问题
2.1布局与分区
与其它普通影像诊断、放射治疗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一样,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也需要涵盖GBZ/T181中规定的各方面内容。但在核医学建设项目中,因多采用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用药后的患者也将成为一个流动的放射源,同时,患者的唾液、尿液等分泌物或排泄物也将成为污染源项的一个来源,防止放射性污染及防止人员之间的交叉照射,是核医学项目与加速器治疗、普通影像诊断等完全不同的地方。因此,在放射防护措施评价中,除各房间屏蔽厚度的核实外,整个工作场所的布局、分区也是评价的重点。其中工作场所中的人流、气流、物流的走向是评价的核心,在兼顾方便诊疗的同时,应尽量调整布局或采取措施,以减少放射工作人员与给药后的患者、给药前与给药后的患者间的交叉照射。关键是尽量减少和避免医护人员、患者和公众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设单位由于条件的限制,又想上尽量多的核素与诊疗项目,往往导致布局不合理。因此,在与建设单位前期沟通和评价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建设面积等条件,建议取消一些不合理或此规划条件以及人员条件下无法开展的诊疗项目,避免因要求大而全而导致无法满足放射防护的要求。
2.2防放射性污染措施的评价
核医学科中防放射性污染是一个重点。在预评价时,应对照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4]等标准要求,对场所的墙面、地面、管道、卫生通过间、表面污染监测设备、工作人员操作时的防污染措施、受检者的防污染措施等细节,切实评价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各项防污染措施,如墙面、地面拟采用的材质、防护层高度、表面污染仪的配置、131I治疗病人的用餐问题、治疗病人被服的管理和拖把等清洁用具等的管理等。
2.3三废的处理
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是核医学科防止放射性污染必须考虑的问题。核医学科通风的评价不能仅限于通风橱的排风,废水的评价也不能仅限于设置衰变池。要求设计单位给出废水、废气排放管道布局图、衰变池设计图等,对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处理做出全面评价。例如通风口的设置、通风换气量、气流的走向,衰变池容量、格局及屏蔽的设计等。同时,应关注设置在一楼以上的核医学科的废水管道的屏蔽防护等问题。固体废物处置的评价,应注意放射性废物桶的数量、放置场所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
2.4评价目标值的设定
因核医学建设项目多涉及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除了常规的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等评价目标外,需加入放射工作人员手部、眼晶体等器官的年当量剂量的要求。同时,在设定建设单位的管理目标值时,虽然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5]中,眼晶体年当量剂量的限值为150mSv,但鉴于2011年ICRP关于组织反应的声明及2012年ICRP118号出版物[6]中眼晶体白内障的吸收剂量阈值考虑为0.5Gy,ICRP建议,放射工作人员年平均年当量剂量为20mSv,任何一年中的当量剂量限值为50mSv,建议将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管理目标值定为20mSv或更小的一个分数。同时,在辐射危害评价时也用此值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眼晶体剂量进行评价。2.5屏蔽设计目标的选取屏蔽设计的核算是预评价的重点。
2.5μSv/h是放疗、影像诊断等项目中较为通用的目标
值[7-8],在核医学科屏蔽设计核算时,绝大部分场所都可将此作为屏蔽设计的目标值。但在注射室、注射后休息室、检查后留观室、受检者卫生间等墙体,及防护门外控制区内患者停留的场所如走廊等应不做苛求,同时患者可能短暂经过的走廊防护门外等非限制区的瞬时剂量率也可不做苛求。但屏蔽体外如楼上、楼下等场所若是其他医护人员或患者等公众成员长期居留的场所,则剂量率目标值就需远小于2.5μSv/h,应根据其实际居留时间计算目标剂量率。因此,在屏蔽设计核算时,建议同时考虑剂量率和剂量负荷。如18F工作场所的剂量负荷可参照AAPMTaskGroup108:PETandPET/CTShiel-dingRequirements等资料,以达到屏蔽设计目标。在采用剂量负荷法时,建设项目每天的核素用量、患者数量等,将是影响屏蔽厚度的关键因素,在工程分析时要切实了解建设项目的规模、核素用量等因素。在屏蔽核算时,要关注通道、走廊等患者停留或通过的地方所对应的邻近区域,如顶棚、楼板的屏蔽,特别要关注工作场所邻近区域或楼上、楼下有长时间居留人群时的情况。同时在核算时,应考虑到注射后休息室、检查后留观室等房间可能同时存在多人在同一房间等情况。因此,屏蔽设计核算应充分考虑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也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余量,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公众对辐射的认知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影响。
2.6辐射危害的评价
在评价正常运行条件下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时,除常规的全身剂量估算外,也需估算放射工作人员因注射、给药、摆位等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近距离接触用药后患者所导致的手部、眼晶体的剂量。此时,需假设常规注射、给药、摆位等所需的操作时间、与辐射源的距离、所使用的屏蔽物等情况,如注射时是否使用铅注射屏蔽防护器,运送药物时是否使用药物贮存运输器,用的是何种屏蔽物质、多少屏蔽厚度,是否采用自动封装、封装橱的屏蔽厚度等等。估算时,也需考虑核素的衰减、18F扫描时已等候30min以上及检查前排尿等细节。
2.7视频监控、语音对讲、门禁等设施
视频监控、语音对讲系统、门禁等设施,对核医学科加强患者管理、减少人员受照剂量是很有效的措施。因此,建议设计单位给出这些管理设施的设计图,并在预评价时要对这些拟设置设施做一个较全面的评价。
2.8内照射危害的评价
在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评价中,评价单位往往注重工作人员外照射剂量的评价,而忽视核医学科存在的内照射危害。国内外多项研究中表明,在131I治疗病房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气溶胶,放射工作人员体内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核素污染[9],张震等[10]采用空气采样器,宋易阳[11]等采用全身计数器等,估算放射工作人员可受到0.34~0.44mSv/a有效待积剂量的内照射。因此,在预评价过程中,内照射危害仍是预评价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应关注甲状腺癌等治疗病房,其通风系统等防护措施能否有效地减少放射性气溶胶等对患者及医护人员造成的内照射危害。建议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放射性气溶胶的能力,否则无法在类比项目获得必要的数据支持。
2.9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响应与管理的评价
建设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急响应与管理的评价是预评价中的难点,也易被忽视。患者的管理是核医学科管理的重点之一,也是降低人员受照剂量的重要措施。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注重硬件的投入而忽视软件的管理,表面污染仪、门禁等设施、表面污染监测制度等措施经常形同虚设。因此,应针对建设单位拟定的各项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详细的评价,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补充建设。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评价环节,建议关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的配备,对从事注射、封装等操作的人员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应加戴指环剂量计。同时,建设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也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核医学科的特点列出可能出现的药物滴洒、用错药物或剂量等异常情况的应对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地评价。
核医学建设项目预评价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评价人员在掌握放射防护知识的同时又需要熟悉核医学诊疗流程,应严格依照国家放射卫生相关标准并适当引入国际上适宜的新技术标准,才能真正做到既能指出设计中放射防护方面的不足,又能充分便于诊疗单位的实际应用。
作者:黄丽华 郑森兴 陈新俤 郭进瑞 单位: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1]卫生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S].
[2]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S].
[3]卫生部.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S].
[4]卫生部.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S].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S].
[6]ICRP.关于组织反应的声明及正常组织器官的早期和晚期辐射效应———辐射防护中的组织反应阈剂量[M]//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18号出版物.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4:84-101.
[7]卫生部.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8]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9]王红波,孙全富.核医学科工作人员职业性内照射研究进展[R].广西北海:中华医学会第十次全国放射医学与防护学术交流会,2015.
1 内容与方法
1.1 评价依据
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等规范标准。
1.2 评价内容
根据该起重设备厂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对该厂总体平面布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生产工艺及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控制效果评价。
1.3 评价方法与质量控制
采用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验检测、检查表分析等方法,并结合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水平,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评价程序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1]执行,并依据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控制文件,对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该建设项目属机械制造业,用于塔式起重机钢结构件的制造、油漆,及整机的装配、包装和发运。该项目采用其母公司的成熟工艺,厂房呈L形布局按生产工艺设计,依次为室外钢材库、室内钢材库、四跨生产车间、涂装线、装配包装车间、五金库、室外成品库。
2.2 职业危害因素调查
通过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及生产工艺流程分析,确定本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钢材预处理车间产生的砂轮磨尘及噪声;生产车间产生的砂轮磨尘、电焊烟尘、噪声、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涂装车间、补涂间产生的其他粉尘(腻子粉)、噪声、二甲苯、环己酮、醋酸丁酯以及公用站房所产生的噪声。各车间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接触情况,见表1。
2.3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连续3 d监测[1],检测数据逐项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进行比较判定。
2.3.1 毒物测定 本次检测涉及14个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共检测化学物质5种,包括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甲苯、环己酮以及醋酸丁酯,获得有效检测数据297份,共检测9个电焊岗位的锰及其化合物质量体积分数,超标9个,超标率为100%,其他4种化学毒物检测合格率均为100%。
2.3.2 粉尘测定 作业场所7个点的砂轮磨尘和1个点的其它粉尘(腻子粉)的时间加权平均质量体积分数和超限倍数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9个点的电焊烟尘时间加权平均质量体积分数和超限倍数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2.3.3 噪声测定 共检测噪声作业点29个,超标18个,超标率为62.07%。本次噪声检测结果表明,生产车间各岗位的噪声强度均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车间办公室噪声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涂装车间除了底调和后处理岗位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各岗位以及控制室均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公用站房各点所测的噪声强度均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噪声测定结果见表2。
2.3.4 照度测定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机械加工行业一般加工要求照度标准值为300 lx,对工作场所内的23个作业岗位进行监测,照度值范围为405~730 lx,合格率为100.00%,工作场所内的照度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2.4 职业健康监护
接触锰、粉尘岗位发现1例肺结核、1例肺间质性病变、1例肺炎,均建议调离粉尘岗位;接触二甲苯岗位发现2例血白细胞偏低、2例脂肪肝、1例脾肿大,建议复查并调离;接触噪声岗位发现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HL)32例,建议复查,有耳鸣者调离噪声岗位。健康监护结果表明,企业要加强对作业场所噪声的治理。
2.5 整改后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鉴于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超标严重,企业在评价单位指导下对电焊岗位进行了整改,在电焊岗位增加了30台Easy-Trunk(tm)移动式焊烟除尘器,配备有8~10英尺长的FT-Plus除尘手臂。Easy-Trunk体积小,过滤效率高,除尘手臂可围绕中心在360°范围内转动,罩的最大半径1.0~2.5 m,罩口可停放在2~5 m直径圆的各个位点,使焊接烟尘被有效地控制。经检测9个点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浓度全部达标,合格率为100%,技术改造前、后工作场所电焊烟尘(总尘)、锰及其化合物(以MnO2计)浓度比较见表3、表4。
3 讨论
该新建项目在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车间和设备布置及建筑设计卫生等方面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通过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分析,确定本新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甲苯、环己酮、醋酸丁酯、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腻子粉)以及生产性噪声。根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本期建设项目应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2]。
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半密闭生产、加强通风等控制措施防治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了警示标示,并备有医药箱。 企业有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建立了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企业能如实将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开展了作业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企业设有医务室,厂区附近有医疗救援依托单位,能满足职工日常医疗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的医疗应急救援。
本建设项目在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完成整改后,在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措施到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可基本得到控制,可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现场验收。
建议: ① 定期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操作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② 对可能出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岗位应及时补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演练。③ 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每次检测结果均应存入工厂的职业卫生档案。对粉尘超标的岗位,完善防护措施后,对通风除尘设施应加强管理,使其发挥最大作用[3]。④ 在不影响生产流程的前提下,对产生噪声源的设备采取局部屏蔽隔声措施,控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对接触高噪声作业的工人合理安排和调整接触工时,减少直接接触时间,接噪工人应配备合适的护耳器或耳塞,应制定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粉尘和噪声作为今后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并防止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不断完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4 参考文献
[1]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S].
[2]2006年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