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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设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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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建设管理办法

第1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宽零售业务领域,总行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城市行开办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上述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手续已经1999年6月11日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业务部和相关部门负责起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手续;信委会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审核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纳入信贷业务审批体系。较小金额的贷款实行信委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审批责任的制度;较大金额的贷款通过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贷款审批权下放到支行。

三、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各级行零售业务部与同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关系比照信贷经营部与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关系。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研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的风险控制。

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试点后逐步推开。近期先选择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行试办(名单附后),每个城市行可选择2?3个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其他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向社会推出。考虑各地条件差异较大,各行可从实际出发,选择部分或全部品种开办。开办城市行由总行审批,开办网点由一级分行审批。

五、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开办上述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和管理部门应配备3?5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各开办行要根据总行的制度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紧时间对信贷人员和业务主管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建立科学的个人消费信用登记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经办行要建立贷款人个人档案,并做到信息共享。总行将着手研究制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需求,开发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确保这项业务的高起点和高效率。

七、统计和报告。总行将在零售业务统计报表中增加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有关统计指标,各行应及时填报。各行要跟踪了解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八、启动时间和营销安排。首批试点城市行应在6月底之前正式对外办理业务。各行要按总行零售业务系列产品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特别是要在柜台做好每个贷款品种的具体宣传,提高我行个人消费贷款品种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略)

附:三、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略)

附: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五、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略)

附:六、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略)

附:七、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八、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略)

附:九、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略)

附:十、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附:十一、首批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城市名单

附:十、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存款余额较高。

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储蓄存款余额应在1亿元以上。

二、基础设施完善。

1.储蓄业务核算实现了电算化和通存通兑;

2.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3.业务操作实现了柜员制。

三、业务品种齐全。

除开办本外币储蓄外,还开办了代收代付业务、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人员素质较高。

1.网点业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经办个人消费信贷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2.经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少于3年的银行工作经验;

3.该网点负责人应具备副科以上级别;

4.人员技术等级普遍达标,其中,三级以上人员要占80%以上。

五、业务管理规范。

1.网点应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2.网点应达到二级所标准;

3.两年内无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发生。

附:十一、首批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城市名单

首批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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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  京  |  9  |  南  京  |17  |  济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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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  津  |10  |  苏  州  |18  |  武  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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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石家庄  |11  |  杭  州  |19  |  广  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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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沈  阳  |12  |  宁  波  |20  |  深  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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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大  连  |13  |  温  州  |21  |  成  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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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长  春  |14  |  福  州  |22  |  重  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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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哈尔滨  |15  |  厦  门  |23  |  西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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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管理制度;标准

1引言

人防工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也是最基础和关键的内容,有助于更好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的功能,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我们要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下全面思考,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体系,用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和依托,使人防工程成为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后盾。

2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体系发展历程概述

我国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定额管理在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效能,从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评估、项目决策、投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等方面,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全国统一的定额标准,这是一种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标准,其中也包括对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定额规定和标准,是一项专项的经济法规性内容[2],在对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编制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编制进程。

2.1初始阶段(1988—1992年)

在这一阶段中,是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的开端,随着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下文,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标准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并成立了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全国编制组,即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初期阶段。随后,在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组的群思广益下,开始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编制,并于1987年年底最终完成,形成了《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册中的掘开式工程定额标准、第二册中的坑地道工程定额标准、《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人防工程建设费用项目划分及调整暂行规定》等。基于上述初期阶段的定额编制探索,又编制出了《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人防工程概算定额》等。历经艰辛和相关人员的努力,最终整体形成了我国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除了《人防工程估算指标》尚未编制,这个定额标准夯实了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基础,并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创了编制条件和依据。

2.2第二阶段(1992—2008年)

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在施工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的条件下,需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加以规范化,以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平有序竞争环境。鉴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进行修订和完善,开始编制第二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以更好地为人防工程建设提供造价依据和参考,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竞争市场的有序与和谐。在这个阶段中,我国为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出于国有资金的现实需求,编制了《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审批后颁发。为了更好地在全国推行《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又根据各个地域实际建设的需求,编制了《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推动各地的人防工程建设。

2.3第三阶段(2009—2013年)

由于我国实际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遵循国家和社会的“平战结合”的方针和政策,我国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预留有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需求,这项具有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更具规模,成为人防应急准备的重要举措和任务。对于这些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需要拟定和编制相关的平战转换预案,在其平战转换预案中,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经费的预算,以更好地实现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的建设。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勘察和设计,我国人民防空办公室编制了《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编制办法》,并于2009年实施。在这个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中,出于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需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又编制了《人防工程估算编制规程》和《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于2012年实施。基于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需求,我国于2010年开始对相关的定额进行了重新的全面修编,这些定额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经过修编之后,形成了新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于2013年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清单计价,国家人防办公室又编制了《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3—2009)和《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在2013年之后,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从维护管理的角度,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预算定额》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并拟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预算定额》大纲,并于2014年编制完成并实施。由上述3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是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的完善进程,它是根据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不同阶段的造价计价的补充和完善。

3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的主要特征分析

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主要使用统一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以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依据其计算规则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实施,以更好地实现对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节约,更好地规范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对我国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勘探和测量,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通过这些真实可靠的实测资料,可以成为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标准参考和依据。2)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规定中,可以真实地反映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损耗,而非估量损耗值。3)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符合科学的标准,反映了合理的水平。4)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中的支护子目和降水子目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对其他行业来说具有引用价值和功能,并在建设定额的空白处填补了重要的一笔。5)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的内容之中,还可以对军队和粮食等系统行业所引用。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体系充分反映出防护的实际要求,具体体现在:(1)掘开式工程中,由于要使用大量的混凝土和钢筋,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较小。(2)在坑地道工程中,由于掘进的断面较多,因而其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较高。(3)在安装工程中,由于其施工环境相对封闭,因而要增加更多的人工消耗量。

4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管理制度研究

4.1建构和完善人防工程配套的定额管理制度

我国的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推行三级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定区域的定额站或工程部门。在这三级管理体制下,它们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对全国统一的人防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负责拟定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方面的制度及具体办法;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相关问题的解释及仲裁;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的理论研究,并对典型的人防工程造价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2)省级定额管理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负责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加以系数的调整,并拟定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和概预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监督区域内人防工程概预算、招投标管理过程是否公平合理;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定额及费用给予解释和仲裁。(3)重点城市人防定额管理站。具体测算人防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审查预算及决算及招标是否公正合理;交流执行人防工程定额的具体实践经验,并及时反馈执行人防定额标准的基层意见和建议[3]。另外,《人民防空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考评暂行办法》([1996]99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1998]186号)也是人防工程建设实施统一清单计价模式的制度保证,对于推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有极大的作用。

4.2建构和完善人防工程配套的造价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相配套的造价管理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的有效延伸和拓展,是定额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为了更好地实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重新修订了《人防戒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并于2010年重新颁布了4个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

5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是重要的战略性建设项目,它与国家安全密切相连,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具有极为重大的战略意义。我们要以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和管理制度为研究重点,探讨不同发展时期和阶段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标准计价体系,并不断完善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在提升人防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宝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1):252.

【2】杨兵.可持续发展角度下的人防工程建设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6):254.

第3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人防工程 城市发展 综合利用

1 当前在人防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防工程管理搞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状况的好坏,影响平战效益的发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结建”工程的大量修建,工程布局分散、管理单位多元化等现状,给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维护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1.1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多元化和一些管理单位经济效益状况不好,给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由于企业转制,原来由国有或集体企业管理的人防工程,现在交由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没有计划指标约束,也没有经济往来作纽带,管理难度非常大。人防主管部门到这些单位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时,吃“闭门羹”是常有的现象。特别是有的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人防工程成为单位的“包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

1.2 建设和管理单位的分离,造成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难以确定。如某小区“结建”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建好以后,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建设和管理出现脱节,建设单位将小区“结建”工程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后,基本上不闻不问;而物业公司由于是受委托经营,维护管理基本上没有落实。

1.3 维护管理资金不足或难以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国家按每平方米2元钱进行补贴,尚且不能满足实际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好坏,主要取决于单位效益状况。有些企业效益不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就落实不了。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建设单位将防空地下室建好后,以租赁方式将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变相卖给小区业主,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然后将防空地下室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停车费用尚能解决一些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维修的一般性问题。

1.4 有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变相出让人防工程产权,使管理责任转移。在目前国家对人防工程权属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人防工程只能进行租赁或转让使用权。有的建设单位在出租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时,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有的干脆就签“长期租赁”,变相把人防工程产权出让了,造成产权纠纷。

1.5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成本高。目前,安徽省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尚未制定优惠政策,滁州市只是对平战结合的用水、用电给予一些优惠。比如: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电价,通风、除湿、抽水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执行。这些优惠政策只针对非经营的,而经营性的人防工程管理成本比地面商铺高,更需要给予政策支持,以促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也符合人防建设方针。

1.6 人防防护门等防护设施平时维护责任难以落实。人防防护门等防护设施属于外加工产品,生产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保质期合同一般是一年。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一年以后的维护管理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定期对防护设施注油、刷漆以确保金属部件无锈蚀损坏,但实际上建设单位都没按规定实施。

2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2.1 加强人防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当前,人防工程由各级人防办管理。随着经济发展,城市的地面空间变得异常拥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逐渐提上人们的日程,对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人防部门和其它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存在着矛盾。人防部门应站在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坚守人防阵地,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管理职能。

2.2 提高公民的人防意识。和平时期,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坚持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不

断提升城市整体的防灾救灾能力,人防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人防工程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消除人们对人防工作的误解。

2.3 提高人防部门的自身素质。人防部门不断丰富专业知识,加大对新型建筑材料、新技术等研究与开发,完善人防工程的功能,优化设计理念,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和施工队伍,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2.4 加强现有人防工程的管理。对于全市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应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评估,对于那些没有利用价值的人防工程予以拆除,对于具有改造利用价值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完善其功能,发挥其经济效益。

2.5 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城市要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对人防工程进行长期的综合性的规划。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确保人防工程的科学性、合理性。

2.6 广泛合作。人防工程的开发和利用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人防部门需要与城建、国土、交通等部门加强合作,认真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确保平时、灾时、战时人防工程的功能。

3 结语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防部门应充分发挥在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优势,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积极配合,加大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张庆贺等.高层建筑地下室民防功能转换[J].地下空间,1996(3).

第4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极性,科学整合社会民防资源,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就加强全区社区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简称“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为抓手,围绕构建“平安”的总体要求,坚持“社区所需、志愿者所能,统筹规划、规模发展、面向基层、服务社区”的原则,以社区为依托,动

员社会力量自觉参与人防民防工作,全面落实防空防灾措施,建立完善组织严密、管理规范、通联互动、集约高效、覆盖社区的人防志愿者队伍,发挥人民群众在“战时防空、平时防灾”中的基础作用

,弥补社会公共服务的不足,为我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组建范围、规模

人防志愿者队伍由街道、社区负责组建,各社区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立一支不少于15人的人防志愿者服务队,其中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

三、人防志愿者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人防志愿者的条件

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乐于为人防民防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并有一定的公共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应急医疗救护、车辆驾驶、水

电维修、语言沟通),身体健康,18至55周岁的社区公民,经审批,都可成为人防志愿者。

(二)人防志愿者的义务

认真宣传防空防灾知识,积极提供人防民防信息,参加人防民防培训和社区救灾救援行动,按时参加人防志愿者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人防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管理和使用辖区人防部门和基层组织为开展人防民防工作所提供的宣传、救灾器材和工作用品;监督社区人防民防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本社区人防志愿者服务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工作成绩突出,有立

功表现的,给予表彰奖励;在防空防灾过程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人防志愿者队伍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在本社区开展人防民防知识和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社区居民进行防空防灾技能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详实掌握本社区的地理、人员、交通等情况。掌握灾害事故危害源和重点目标的分布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收集、反馈社区公共安全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及时上报和

监控灾情;

(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居民防灾避险、紧急疏散演练;

(四)在战争来临之前,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口疏散工作;

(五)在空袭或灾害发生时,协助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居民应急防护,避险逃生,并配合救援专业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救灾物品的筹集、运送和发放;

(七)为社区居民提供其他公益服务。

五、工作步骤

社区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采取“制定方案,试点先行,全面推广,检查验收”的方法,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3月20日—4月19日,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工作职责,成立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撰写区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12年4月20日—5月5日,明确试点社区(海伦社区)责任,指导该社区开展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填报《人防志愿者登记表》。

第三阶段:2012年5月6日—5月20日,介绍试点社区工作经验,召开街道武装部长会议,部署街道、社区全面开展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第四阶段:2012年5月21日—6月15日,各街道、社区提报志愿者名单,市、区、街道三级备案,统一编制人防志愿者花名册。

第五阶段:2012年6月16日—6月30日,总结全区开展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经验,召开全区人防志愿者队伍成立大会。

第六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30日,组织人防志愿者队伍进行防空防灾知识培训,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六、组织领导

人防志愿者队伍在区人防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员平时由社区负责管理,并接受区人防办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行动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跨区域行动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

(一)区人防办成立人防志愿者队伍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组织考核表彰等项工作;进行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对志愿者的培训;组织志愿者参加社区的防空

防灾活动;开展适合区域人防特点的公益活动;维护人防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人防志愿者参加人防学术交流活动;探索新时期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开展工作的新途径。

(二)各街道武装部是人防志愿者队伍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建立人防志愿者档案;定期组织人防志愿者活动;指导所属社区制定防空防灾应急救援方案及人防志愿者队伍日常管理办法;组织人

防志愿者参加本辖区的防空防灾应急救援行动;为开展人防志愿者服务提供活动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任务。

七、规范管理

(一)健全志愿者工作制度。人防志愿者队伍要定期开展适合当地特点的活动,坚持行之有效的活动制度。学习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活动。主要内容是人防民防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人防

民防水平。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人防志愿者进行1至2次培训,培训内容依据人防民防的实际需要而定。情况交流制度:通过学术研讨、考察和经验交流,不断总结学习经验,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持证

服务制度:为使服务正规化,人防志愿者在参与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活动时,应佩戴印有“人防志愿者”字样的标识,人防志愿者标识由市人防办统一制作。

(二)严格例会制度。社区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人防志愿者会议,加强与人防志愿者的联系;各街道每半年召开一次人防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会议,通报辖区安全形势,讲评工作;区人防志愿者队伍管理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区人防办要结合实际,制定《人防志愿者奖励办法》,通过平时考核和定期评比,一般每年结合年终总结,由区人防志愿者队伍管理领导小组择优表彰。在遂行应急救援任务

时,根据志愿者的突出表现,坚持一事一奖的原则,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精神奖励,同时对组织人防志愿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八、有关保障

一是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人防志愿者个人装备、队伍装备以及日常经费,按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的意见》文件执行。二是建立和完善人身保障机制。

人防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可通过项目参保和个人参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为人防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九、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防空防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区人防办要充分认识防空防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各项措施,推动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增强防护意识。建立人防志愿者队伍的目的是从平时着手,抓好对社区群众防空防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居民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区人防办及各街道武装部要加大宣传力

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第5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成防办发20__1号《20__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演练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及__市人防办下达的《20__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__区人防办在通讯警报建设中,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搞好维护管理工作,使得我区防空袭警报“社会化三级管理体制”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从而使今年的试鸣演练达到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要求,鸣响率为100%。

今年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领导重视,目标任务明确。

区人防办领导和分管警报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精神的基础上,按照__市人防办下发的《20__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出的要求,结合新都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组建了__区20__年度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检查小组,对全区所有的防空袭警报设台单位的防空警报设备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二是向全区各防空警报设台单位下达《搞好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设台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__市人民防空警报台(站)设施(备)安全规定》和“通知”要求,立即组织自查工作,主要检查防空警报设施(警报器、亭或台、线路、控制设备等)的防雨、防锈及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等情况,为鸣响率100%奠定了可靠的基础。三是把《__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制度》制作上墙。四是区人防办检查小组对全区设台单位进行复查。检查结果表明:防空袭警报台(站)领导重视,维管人员尽职尽责,《__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制度》制作上墙率达90%。警报设施设备基本处于完好状态。

通过上述工作,为搞好警报试鸣放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巩固社会化“三级管理”成果,促进维管工作上新台阶。

围绕巩固我区防空袭警报社会化“三级管理”成果,区人防办检查小组在检查中,重点对设台单位警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制”、“维护管理标准”和“维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各设台单位责任到人、维管到位、制度上墙、奖惩兑现。

__区广电局、华西铝业、四川省粮食储备库、__玖源化工有限公司等警报设台单位的维管人员,认真按照警报维管制度的规定,对分管的警报设施定期除尘、上油、通电试运行。华西铝业公司保卫科长尚泽民严格按照规定维护警报设备,每逢大雨后都要蹬上房顶检查维护警报器,警报设备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四川省粮食储备库车辆来往多、灰尘大、空气质量差,维管员汤大富采用油脂养护,有效的预防了警报器叶轮壳锈蚀。区人防办多次抽查结果表明:警报设施基本处于完好状态。

三、充分利用试鸣演练,在国防教育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宣传人民防空知识。

今年的试鸣演练工作,区委、区政府、区国动委的领导十分重视,听取了人防办领导就区内警报设置情况和试鸣放方案的汇报,对试鸣演习作了重要指示。要求人防办和区内各设台单位,在认真做好设备维护和鸣放准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防宣传日,围绕现阶段人民防空工作的主题和重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6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办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和职工大会,及时学习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任务,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成立了市民防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汤志明任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罗玉启、邬建国、贺荣,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闵卫,党组成员、主任助理魏景洲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和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及要求。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主任办公会的议事日程,确定每年定期两次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不定期听取行政执法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了主任办公会集体学法、依法行政定期报告、领导集体决策、信息公布、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度,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领导集体决策机制;建立了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年组织领导班子集中学法5次以上,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专题法制理论、法律知识学习和参加法制讲座6次以上。坚持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干部年度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制度和新提任领导干部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制度,处级领导干部有18人取得了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坚持把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考核,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了《市民防办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把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检查和调研,由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带队对机关部门和区县民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今年主要开展了主城九区防空地下室的专项检查工作,共检查485个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开展了对40个区县人防工作的执法检查;开展了对31个远郊区县结建费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针对检查和调研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区县民防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推动了全市民防建设。

(二)完善制度,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人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我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出台了《市民防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查登记备案。与国土房管部门协调,就解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早期招商引资人防工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达成共识,经市政府批准,制定出台了《市民防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协调,出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按照国家人防办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防空法》的修改工作,提出修改意见24条,起草了修改意见说明,并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开展了“完善民防法律保障、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人防行政执法”3个专题的研究论证。开展了《市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立法调研工作,起草初稿,列入了年市政府立法调研计划。认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截止年月前满5年由我办起草出台和报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证了人防法规政策的合法性。

认真开展了信息公开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在市民防门户网站设立了行政执法专栏和行政审批动态栏,依法对我办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公开。对我办结建审批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损毁许可、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损毁许可三项行政项目审批许可进行了重新清理和完善,并将许可依据、许可申请办理条件、许可审核、程序、时限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均在市政府公众网和民防门户网上进行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了10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行政执法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政事业收费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三)执法监督,效果明显

我办年成立了人民防空监察队,并逐步建立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并且坚持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行政执法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制理论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了《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人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人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保证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了人防系统内部法制监督和指导,对发现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法规、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等均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加大对人防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日常监察、专项督查和区县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人防执法水平的提高和人防执法的公平、工作,扎实推进了我办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去年以来组织我办13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法制办的培训并通过了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证件。举办了二期人防执法人员培训班,邀请了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授课,并开展了执法经验交流,我办机关和区县共43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大家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参训人员反映效果好。

第7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一、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地下管线是隐蔽在地下的城市大动脉,它担负着城市内传输信息、输送物质、能量、排泄废物的任务。随着城市的发展,埋设地下的管线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形成了庞大的地下管线网络,该网络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真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局。因此,地下管线档案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城市大动脉的运行安全。应该说,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不仅仅是档案资料的管理问题,它是科学管理城市的综合性问题。

二、目前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基本情况

我们城建档案馆于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配合下,投资70余万元,聘请冶金部山东地质勘查局三队承担测绘工作,对我市建成区35平方公里内上水、下水、通讯、人防、电力、石油等专业管线进行普查。共测绘上水、下水、通讯、人防、电力、石油等专业管线140余公里,测绘综合管线及专业管线图951幅,经烟台市级验收,该工程的综合质量被评为“优级”产品。城市地下管线现代化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加强对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势在必行。我们投资9万元,购置了微机、数字化仪、喷墨式画图机及其附属设备,开发了《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__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等软件,完成了馆藏地下管线档案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地下管网图及坐标点成果表输入工作,我们多次向有关单位提供地形图,拷贝煤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网图及成果表,变以往单纯的手工查找为计算机全方位检索,档案查准率、查全率达到了100%,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我们引进有一定专业地下管线测绘人才,对新敷设的各类地下管线跟踪测绘,在完成带状地下管线管理的基础上,我们又开展了块状地下管线的测绘工作,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始终保持完整、准确,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调阅档案图纸800多幅,以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

三、存在的问题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现状及其影响地下管线档案作为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已是不言而喻,而目前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现状,却是令人担忧。

(一)城市旧管网档案资料基本由各专业管线单位掌管。如:自来水管网资料由自来水公司掌管、下水管网资料由市政或排水管理部门掌管等等。各专业管线单位,自成体系,基本上是自行管理、各司其政。这样,就造成了旧管线档案的条块分割管理状况。另外,由于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建设形成的历史时期长,一般城市的地下管网都是几十年的建设逐渐累积、扩大形成的,在此期间,鉴于机构变更、人员变动、资料移交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造成了旧管线资料的不齐全、不完整。可以说,全市的旧管线资料管理都处于不完整、不齐全、未达到全市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的状态。

(二)档案的严重残缺,影响着城市的建设速度。档案收集的完整与齐全是档案管理的关键环节。地下管线档案由于历史的缘故,缺乏连续、动态性管理。除此客观因素外,主观上各地下管线施工单位,档案意识较差,形成的一部分地下管线档案也不注意收集。因此,在旧城改建、扩建中,工程常常受阻,致被迫停工重新勘测各种地下管线位置、走向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在新城的建设中,由于无档可鉴,所有地下管线工程又得重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阻滞了城市的建设速度。

(三)地下管线有敷设潜隐的特点,现代城市的建设速度愈来愈快,地下管线亦愈埋愈多。目前,地下管线的种类有上水、下水、燃气、热力、通讯、电力、广电、人防工程等。但有关地下管线施工的单位,往往在施工利用档案时,图己方便,只查清自己所属管线的范围、方位后,一走了之。致使埋设的地下管线相互“打架”,城市路面被反复开挖,这种缺乏统一部署、安排的利用现状,势必影响工程质量和城市的规划建设。

四、下一步的打算或建议

要管理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进行旧管网普查,完善旧管线档案;利用法律、法规的制约手段,控制新建管线工程档案;建立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制定《__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并由__市人民政府颁发实施。

(二)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搞好城市地下旧管网的普查工作。要搞清城市地下管网的现状,弥补旧管线档案的不足,就必须进行城市地下管网普查,通过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完善旧管线档案。普查工作结束,普查成果应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这样,以城市地下管网普查的最佳模式,确保普查成果的归档保存,来完善旧管线档案,同时也使城市旧管网档案管理实现全市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创新实践,努力搞好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做好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必须利用法律、法规的制约手段,控制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8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政府划拨。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四条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占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20%。

**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年度计划和总量,确定需要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让地块和配建的具体比例。

第五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价格、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等内容。

第六条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应纳入商品住房小区的整体规划,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规划局申报开发用地规划时,应明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位置、建筑型式、建筑面积等指标。

建设工程开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签订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

第八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建设。分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在前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报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占总配建面积的比例不得小于50%。

第九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应与商品住房建设标准一致,并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条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相对集中,并纳入物业统一管理。

配建的经济适用房的机动车位按照每3户不少于1个设置。

第十一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对象销售。

第十二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的收取、交易等均按照国家、省、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9篇: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