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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

第1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7-0059-03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人民银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人民银行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人民银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使人民银行在管理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能动性。

二、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处罚权与其他行政权力一样,在其运用的过程中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行政处罚关系的需要。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决定了行政裁量的必要。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和阶段性,决定了生活在一定历史环境中的立法者的知识和技能难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其制定的法律难免具有滞后性,需要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做出必要的调整。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内容广泛,情况复杂,法律、法规不可能都规定得明确具体,详尽无遗,因此法律法规只规定明确的范围和幅度,由人民银行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最佳选择。第二,社会的复杂多变与法律规范的相地稳定,使行政机关在面对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特殊性的矛盾时,必须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时间性、地域性要求法律、法规应授予人民银行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权衡轻重,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以达到依法行政,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可见,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处罚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效率。

三、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自由裁量权在人民银行行政处罚中大量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人民银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立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人民银行命令、制定规则的权利

为了确保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法律赋予了人民银行制定规则、命令的权利。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以上均由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授予人民银行在立法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点或修改规章和命令,使执行具有更大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二)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

法律赋予人民银行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质和执法事项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确认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并经过检查和调查决定是否做出行政处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在本条中和所涉及到的第三十二条中并未列明违反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形,因此人民银行在实际执法中要结合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质和执法事项性质的认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做出裁量。

(三)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所谓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各种情况。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旦实施了金融违法行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故意和过失),法律就推定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并依法承担金融行政处罚责任。因此行政处罚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危害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则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

(四)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对象的自由裁量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某些业务等。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当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在处罚的种类、幅度或处罚对象的选择上赋取了执法人民银行一定的裁量权。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条中规定了对印制、发售代币票券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为十二万元,其处罚幅度在零到二十万之间。至于具体的处罚数额,则由执法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在二十万元以下确定具体的数额。因此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中应该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自由裁量。从现有的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权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罚款是所有行政处罚中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也是人民银行运用自由裁量权最频繁的一种。在此,人民银行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关键要把握三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三是如果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时必须有合法的原因和理由。

(五)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中还有一项自由裁量权,那就是责令改正的期限问题。特别是在《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后,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时经常会遇到这一问题。尽管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但这是人民银行在行使金融监督管理权时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命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如《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均这样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这种情况下,执法的人民银行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责令改正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的原则,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四、建立人民银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机制

为预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出现,防止其错位和异化。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基本结束了过去行政自由裁量权“无法无天”的状况,有效地控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不完善,控制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自由裁量的立法控制

首先,立法机关在授予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当,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自由裁量权,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羁束裁量权,要经过慎重考虑。其次,立法中必须明确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出原则性要求。这些原则性要求可以为司法审查提供证据,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再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得再授予执法的分支机构自由裁量权。第四,加强立法解释。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主要归因于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语义的模糊特性、固定规则与流动现实的矛盾等,因此要求立法者不能怠于职责,一方面要不断地制定新的法律,另一方面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加强对其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

(二)加强自由裁量的司法控制

第一,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的违法标准,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标准是人民法院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一武器目前尚未发挥应有的威力,这种状况亟待改变。第二,应逐步扩大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审查自由裁量行为的受案范围,加强其司法审查的功能,笔者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过小,且抽象行政行为不在受案范围,这削弱了司法机制约行政权的作用。由于所站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行政机关出台的部门规章倾向于维护本部门的利益,人民银行也不例外。如《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县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的罚款为重大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其数额标准规定得过高。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部门规章仅从部门利益考虑,忽视了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应根据我国现状,逐步修改法律、扩大人民法院行使审查自由裁量行为的受案范围。

(三)加强自由裁量的行政自控

人民银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人民银行的,而具体的操作一般都是由执法人员来完成。但是,执法人员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中个人价值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的不同等等均会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巨大差异,使得在实践中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出现了许多显失公正、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外还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行政监督,确保执法人员不能。行政程序的设定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手段。程序―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行政程序的设定也可以预防公务员拖延行政的行为发生,避免其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客体的义务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随意性。并且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必要手段。

要建立自由裁量的行政控制,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质量与执法者个人责任联系起来,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保证执法质量。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一种规范化的内部的监督形式,较之行政诉讼,它的突出特点是:监督范围广泛,监督程序简便。它不但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复议机关对自由裁量行为不仅可以给予全面的审查,而且可以直接行使变更权,纠正任何违法和不当行为。

(四)加强行政主体的道德自律

首先,要明确行政主体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的原则。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摆正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关系,把人民授予的权力看作尽责任之权,尽义务之权。其次,要坚持按规则用权,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以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要坚持按程序用权。按程序用权最重要的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情一定要经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个人不能独断专行,同时要依据明确的标准,根据事实,说明自由裁量行为的理由,并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整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程实行政务公开等等。

总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需要认真对待。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将日益完善。这将对人民银行的法治进程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名杨《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2、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

第2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有效手段。为认真组织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党的大、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此,各乡镇、各执法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二、明确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执法职责、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明确行政执法职责是开展评议考核工作的前提,也是责任追究的基础;评议考核是对执法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是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追究是对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是落实执法责任的保障。

(一)明确执法职责

1.认真梳理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范围包括本单位、本部门执行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梳理执法依据过程中,要参考“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职责,做到职能、职责和执法依据相一致。

3.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梳理后的法定职权、职责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进一步明确执法职责。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职责分解要以正式文件进行明确,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备案。此项工作于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上述工作,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上级对口部门已开展的工作进行。

(二)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强化内部考核

评议考核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是开展评议考核的重要基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以昌政办发〔〕80号文件印发),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内部评议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自评考核工作。此项工作于年12月31日前考核结束,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

(三)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云政办发〔〕88号)已于年5月5日开始施行。该办法对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形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主体和程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各乡镇、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学习贯彻该办法,全面了解该办法的规定内容,重点掌握“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形式”,规范本单位、本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3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烟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 具体制度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如何建立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研究的课题。在烟草领域,加强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有效打击涉烟犯罪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为实现行政目标,维护社会经济与生活秩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程序实施法律规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采取管理和处罚的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话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有关查处部门在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是已经触犯刑法,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的违法行为,是不仅属于其他部门法调整并且必须得由刑法调整的违法行为,因此,有些犯罪行为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如烟草领域生产、销售假烟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常常联系紧密,在执法对象上存在竟合,相互衔接,需要过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及时移送与处理犯罪案件的重要保障。

二、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具有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行政法规,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

此外,在2001年4月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清查“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现象。在2006年3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在烟草领域,某些性质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会构成犯罪,对此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了。

三、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意义

1、能够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遏止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能够整合与调动社会各界各方面力量,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涉烟经济犯罪,以根除假冒伪劣卷烟生存土壤,规范、整顿烟草市场秩序。虽然烟草行政执法对于维护卷烟市场秩序起着主要作用,但是基于行政执法行为的局限性,对一些涉烟违法行为不能予以严厉打击,因此,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使公安机关提早介人涉烟案件的调查,及时对某些涉烟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对深入开展卷烟打假工作,更为有效地打击卷烟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2、能够进一步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使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移交工作及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使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制约机制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充分保证行政执法权规范有序运行。

四、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具体制度

烟草专卖部门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方面应进行尝试探索。2007年,烟草专卖分局与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烟草纷卖管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意见,并以此为平台有序地开展了对涉烟经济犯罪的依法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和整体工作目标以及各白自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4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

领导重视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为了提高各级领导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推动试点工作之初,我局召开了一次专题局长办公会并扩大到所有基层分局(大队)的主要领导,专题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了解掌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提高了各级领导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实现了思想上的两个转变,即变被动应付为主动运作,变要我搞为我要搞,统一了思想认识,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为加强领导,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同时在市局、分局都抽调了专人负责这一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分管领导亲自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并根据每阶段工作特点制定各阶段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落实责任,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照工作要求,逐步开展工作

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我局将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作为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实做好。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对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1个,其中市局为法定行政执法机关,10个分局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我们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对集中的职权为基础,按照市法制办的指导意见,把负责实施的44部专门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不同的内容分成了13类,逐一进行梳理,明确我局的法定职权共166项,其中行政处罚权159项、行政强制权6项、其他职权1项。今后,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情况,及时对执法依据进行调整。

(三)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局“三定方案”的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我们将执法职权按三个层次进行逐项分解:第一层次是市局职权;第二层次是市局法规处、执法一处、执法二处和各大队、各分局;第三层次是各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执法工作的性质,分类设岗、以岗定责,确定各执法岗位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做到定位准确、职责明确、目标清晰,有效避免了执法“真空”或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抓好制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是保障。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我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下大力气抓了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一年来,我局共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15件执法监督制度,不断规范案件审理和查处工作。

二是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业的特殊性,分别制定了市容、规划、市政、园林、人防等12件行政执法的管理办法,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章可循,更为规范。

三是为提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制定了《案卷制作标准》,使全局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迈入了规范化轨道。

四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乱用一直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难题。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力度,我局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年4月份,我局又组织人员赴杭州、济南、温州等地参观学习,在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征求内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标准》以法律、法规为基准,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性质和执法惯例、公众接受度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进行了细化量化。同时,我局还配套制定了《行政处罚减免核准制度》,具体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减免权限、条件和程序。这些制度的实施,取消或减少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了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证了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和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有效提高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了执法队伍形象,对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四、开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

第5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一、主要做法

(一)多方借鉴,充实基础。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细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年初工作安排,20*年8月至11月,我们召集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先后研究了《辽宁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市民政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等对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借鉴意义的材料。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还通过电话等渠道,了解我市其他县(市、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设计及运行情况,为我局建立合理、规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深入调查,全面研究。结合民政“走百访千”活动,我们围绕民政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一重点问题,积极开展社会调查,从各个角度,特别是群众的角度对民政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环节、范围、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对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我市其它市县和执法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总体看,我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还是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设计的。

(三)广泛征询,集体讨论。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征求各科室意见,有人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过细会束缚行政执法人员手脚,不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通过集思广益,我们仔细斟酌度量,最终结合温州特色、*民政现状形成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二、存在问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我局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罚不公。一般来说,民政业务涉及范围广,各执法业务之间无交错关联,执行过程中,不可能由一个人决定裁量。而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畸轻畸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显失公平的现象。

(二)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中,包括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同志,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二)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是价值判断标准如果受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影响,再加上“人情关系”,自由裁量权就会发生偏差。容易造成轻错重罚,重错轻罚,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最终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三)执法依据与地区实际情况的差异。自由裁量的依据一般是中央、省级单位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实涵盖面广,对基层实际操作的指导相对较为模糊,而地方长期以来管理执行的差异较大,特别是民政执法的几项业务,比如生态墓规格的要求,就可能导致“大家都超标,谁超得多”的情况,最终,使我们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陷入类似“以五十步笑百步,罚百步不罚五十步”的境地。

三、工作建议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其积极意义:

一是建立和完善裁量细则,对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细化,以弥补法律不周延的固有缺陷,延伸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是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将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三是裁量基准直观,容易操作,对行政执法人员形成约束,有效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第6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我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同时要求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强化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加强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是贯彻落实*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服务质量、保障各类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作为省人民政府主管教育事业的行政部门,我厅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的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是我厅及各处室的经常性活动,也是我厅及各处室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处室、单位一定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增强执法责任意识,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工作习惯与工作方法;要依法订立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把行政管理全面纳入法律轨道,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界定执法职责。经梳理,目前我厅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70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厅的行政执法职权主要有:行政处罚10类,行政许可11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行政行为22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处室的设置情况,现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分解,由各有关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各处室应当根据分解的职责,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职责分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执法职责,或者超越职权、。二是要将本处室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进一步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明确执法责任人。三是要根据各具体执法项目、执法岗位,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明确职责权限、程序步骤以及具体时限等,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要将其负责行使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名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期限、执法责任人等事项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上网公布,切实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执法监督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根据上级规定,我厅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负有执法职责的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1.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2.厅机关逐步建立健全考核方案、考核标准,不断改进考核方法,确保评议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3.厅机关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奖惩机制。对执法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4.我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由厅党组统一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四、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建设

1.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相关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落实岗位职责,并在*教育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2.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由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条件初审,厅务会审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厅机关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并把学法用法情况、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机关党委拟定厅机关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报厅领导审定后实施。

4.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厅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基准,由政策法规处拟定,报厅务会审定。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及评查制度。实施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和办理教育行政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赔偿案件,应当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材料按照规定的顺序装卷,交档案室管理。厅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6.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和回访制度。厅机关设立投诉点、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7.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厅领导可以出庭应诉、答辩。

8.完善行政执法报告统计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厅机关书面报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各处室的报告,起草厅机关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向上级机关报送。

五、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1.成立以厅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厅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促指导,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7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区依法行政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行政程序年”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行政程序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发[]39号)的要求,开展“行政程序年”活动的情况。

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务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重点检查各部门、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字[]32号)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理的情况。

3、规范行政执法情况。抽查各部门、单位年行政执法卷宗,重点检查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行政应诉报告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4、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情况。对照单位发文登记簿,检查各部门、单位今年以来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5、法制学习、宣传、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学法制度是否完善、学法活动是否正常开展;是否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培训;是否按要求报送政府法制信息等。

6、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重点检查镇、街道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37号)的要求,对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建设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调阅有关文件等原始资料;

3、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三、时间安排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各部门、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对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8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税收 柔性 行政执法

一、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涵义及其意义

税收柔性行政执法主要是指以税收行政指导、税务行政合同、税务和解以及税务行政奖励等柔性的方式执法,具有参与性、互动性、协商性和可选择性,追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改善征纳关系,实现税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总体平衡。

税收柔性行政执法可以优化执法环境,这是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保障,因为税收柔性执法更多的是在坚持依法行政前提下强调纳税人的参与,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可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减少执法阻力,降低税收管理成本,降低来自纳税人方面的税收执法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执法效率,提高税务机关的形象。

二、建立健全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机制

柔性行政执法对于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柔性行政执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意识层面上,也不是执法手段的简单改变,要想充分发挥柔性行政执法的价值目的,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以供税务人员操作适用。笔者认为要从确立柔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完善立法以及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来研究如何建立健全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机制。

1.确立柔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对于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来讲,当法律已经就柔性执法行为做出具体规定时,税务机关就应从其规定实施柔性行政行为;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行政组织法的一般规定,在其职权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实施柔性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一般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税务部门所涉事务做出的最一般规定或立法目的、精神而实施行政行为。

其次,柔性执法必须遵循合理原则,即要求税务机关实施柔性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还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同时还要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原理和规范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以诚相待。柔性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或多或少总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能够对行政相对人发生影响,主要是因为税收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认为税务机关代表了公共利益,并且具有信息、专业等优势,因此才愿意接受税务行政指导。因此,税务机关实施柔性执法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若没有兑现其事先的承诺或者行政执法存在误导等情形,致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愿原则。此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柔性行政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纳税人的自主权利,只能采取劝告、建议、说服、沟通、调停等非强制性方式,通过纳税人自愿同意或协力去达到行政目的。税务机关在实施柔性执法时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势必构成新的违法侵权,将不能达到税收执法的目的,更不能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4)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基本理念和当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并成为当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税收柔性行政执法行为而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其公开性和透明度,包括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明示每一项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及责任主体等,这是实现柔性执法法治化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保障。

2.完善柔性行政立法

税收柔性执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进行,合法是柔性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法本身不够科学、不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其必然将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问题带到执法中,从而造成执法者的进退两难的困境,因此,要真正保障柔性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使法律的本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

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但是制定柔性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要清楚严谨;政策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应定期对有关柔性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不合时宜的应及时公开废止。

3.规范柔性行政执法

美国著名学者戴维斯说过“正义的本质最大程度上是程序”。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力,同时要求该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顺序和方式,这是行政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柔性执法必须通过程序来运作,如果缺乏程序,柔性执法就不可能正常运行,并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肆意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对我国柔性执法程序,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通过设计严密合理的程序可以有力地促进程序中的角色分化和独立,使相对方成为在程序中与税务机关相独立的具有一定功能的主体,有效地调整税务行政优益权。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柔性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程序制度,才能有效地实现柔性行政执法的功效。

4.加强柔性行政执法监督

由于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应该考虑到这种力量的对比,将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以及为相对一方当事人设置更多的权利保障措施放在突出的地位,进一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加以控制和监督。柔性执法归根揭底还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权利性,所以必要的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税收柔性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将柔性行政执法产生的执法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法律出版社,2003:101.

第9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极少有人提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学界同仁讲得更多的是行政案卷制度,即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一般认为,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和多样性的特点。[4]所谓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前通过调查、鉴定、举行听证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对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以及程序中做出、收到的各种法律文书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案卷,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只能以该案卷为依据作出,卷外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根据的一项程序制度。[5]根据这一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定案的证据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质辩的证据,凡未经记载和质辩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e)款规定:“证言的记录、物证连同裁决程序中的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按照本编第557节规定做出裁决的惟一的案卷。当事人交纳法定费用后,有权取得副本。”第557节所规定的正式裁决决定,只能根据案卷做出。[6]

与学界对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界定不同,本文认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对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决定以及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而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由此看来,虽然都是涉及到案卷的制度,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不是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就二者的联系来看,二者和行政诉讼中的案卷移交制度一起,共同作为更广义的行政案卷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二者的制度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肆意和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就二者的区别来看,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案卷评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制度,其更多的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密切联系。而行政案卷评查制度是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多的和评议考核制度、公务员的奖惩制度相联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37号)文件也将案卷的质量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意义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在执行落实《纲要》,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地方执法人员素质,培养依法行政观念,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讲:

第一,有利于促进合法行政,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行政执法案卷制度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实现了对行政执法个案执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能够有力地深化行政执法的程序观念[7],通过程序正义[8]实现实质正义,其制度的关键价值在于能够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质量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使其深刻明确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促使行政主体进行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有利于内部监督和制约[9],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稳定性,防止行政机关朝令夕改,反复无常,损害相对人的权益[10],进一步缓解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和法院行政诉讼的压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二,有利于促进合理行政,贯彻比例原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推行必然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价标准,而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价标准有利于“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通过对行政执法案件适用尺度的分析,进一步细化、梳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贯彻行政执法自我约束原理,促进行政执法先例制度的建设。[11]尽管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合理行政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目标尚需一定时间,但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实践中一定会将行政执法合理性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三,有利于促进行政公开,深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理解,加强廉政建设。目前,各地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群众公开、向媒体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向社会公开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行政公开原则。诚如美国前司法部长克拉科所言:“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怎样受管理,我们怎么能够管理自己呢?”[12]

第四,有利于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评价标准和科学奖励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和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和晋升机制。《纲要》第23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能够通过客观的行政执法评价标准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档案制度的建设,同公务员的选拔、培训和晋升等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整体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五,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规制行政执法不作为。通过统计数字,各个执法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可以一目了然。比如,北京市法制办将全市所有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按年度加以统计,如果某个执法部门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没有行政执法案卷上报进行评查,那么这一执法部门就可以初步被认定为行政执法不作为,如其答辩陈述意见不被采纳后,市法制办就可以认定执法部门具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北京市11年的实践证明,年度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数量的做法对规制行政执法不作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

三、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实践情况

(一)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基本方法

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已经有了一段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0多年,积累了相当多的实践经验。这其中,北京市、辽宁省、贵州省、陕西省、江西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验最突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1.北京市的经验

在全国各地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践中,北京市法制办的经验最具有代表性,可以概括为“一种精神,一个前提,三个保障,十步工作法”。

(1)一种精神,即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

(2)一个前提,即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列入到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能力水平,正确贯彻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中。

(3)三个保障。一是《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二是《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每年的具体通知和工作方案。三是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文书格式标准。这就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供了保障,基本明确了评查主体、范围、方式与时间、内容、标准等。

(4)十步工作法。第一,明确案卷评查的内容和标准。第二,提前两个月评查工作方案。第三,遴选案件评查员。从各执法部门遴选,经过考试、培训上岗,实行回避制。第四,将全部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编号,实行定量随机调卷。第五,封闭集中评查。第六,向行政执法单位反馈初步评查结果。第七,听取被评查机构的陈述和申辨。第八,制作、评查通报和分析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媒体公开,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九,将评查结果纳入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奖励和表彰先进机构和个人。第十,总结评查工作,完善制度、文书等方面的建设工作。

2.辽宁省的经验

辽宁省的经验可以归纳为五个注重。[13]第一,注重案卷评查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结合。第二,注重案卷评查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第三,注重案卷评查与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第四,注重案卷评查与贯彻相关法律实施相结合,特别是与贯彻法律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结合。第五,注重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活动相结合。

3.其他地方的经验

贵州省的特色方法,开展“五评”,即评最佳案卷、最佳法律文书、办案能手、最佳法制员、最差案卷。此外,江西省实行“三个结合”把握评查,“三个结合”主要包括案卷评查与执法责任制相结合、执法部门自评与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查和抽查相结合、规范案卷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相结合。[14]

(二)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持的原则、标准和基本程序

1.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原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的七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公开、效率原则;实体程序和案卷规范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原则;坚持纠正违法与预防违反相结合原则;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原则;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原则;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原则不限于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到全部行政执法行为当中。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内容

实践中,《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规定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各种标准,其主要包括:基本标准、一般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所谓基本标准是指反应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所谓一般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在一般标准中,辽宁省根据情况分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和行政许可文书标准。而所谓立卷归档标准主要指的是案卷管理方面的程式和规范。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关于评查内容,北京市抓两点:一查合法性鲜题,主要涉及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适用法律问题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查规范性问题,包括各种文书、记录等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15]

陕西省则将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分别分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16]。在具体内容上,陕西省和辽宁省的做法大同小异。除此以外,贵州省还分别明确了“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四种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指导性标准”。[17]

总的来讲,多数省级政府都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评查的内容和标准。

3.评查程序

北京市法制办总结11年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经验,将评查程序分为定期评查程序和不定期评查程序[18],他们的做法较为成熟,值得推广。

第一,定期评查程序包括:

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评查小组;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查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组织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误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不定期评查程序包括:

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评查组织者于审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受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向被查部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处理

1.明确了案卷评查中违法和不合格的处理。例如,根据《北京市评查办法》第16-17条,案卷评查组织者发现案卷确实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应该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该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实践中,有的地方也存在撤销案件、退回罚款和进行国家赔偿等形式。

2.明确了对评议结果实施奖惩的基本做法。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般将案卷评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这样,就能够和评议考核制度结合起来,起到激励和惩罚并重的作用。对案卷评查中评出的优秀办案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通报表彰;对优秀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及时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简报编印工作,加强对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以四川省为例,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20件以上,年度办案不合格率在5%以上不到10%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不合格率在10%以上不到15%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不能评为本级活上级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对案卷评查等次为不合格、执法水平地下、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执法人员,建议调离执法岗位;对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建议检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四、各地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

近年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工作逐步推进。但目前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强。[20]第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第三,地方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总体上较弱,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第四,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填写不规范[21],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某些部委的执法文书制定时间较早,更新滞后,有的个别案卷证据略显单薄。第五,评查人员水平不齐。第六,一些部门拒不提供案卷的现象较为普遍。第七,由于人力、物力等条件所限,评查实行抽查制,案卷数量过少。[22]第八,行政执法案卷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许多案卷缺少必备要素,有的案卷卷宗文书大小格式不统

一、卷内材料排序不规范,案卷记录也有不完整的,归档装订不标准。[23]第九,有的地方政府的法制机构没有把握住本机构的地位,存在超越职权,直接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奖惩的问题。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意见

(一)见微知著,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手段,要认识到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量化和评查,这是其他制度不能取代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通过具体案件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检验,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促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深有关人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二)开拓创新,完善、实践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方式、方法

1.评查标准从粗放向精确过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该制度的核心。我们应主要参照辽宁省确立的标准,即将标准调整为基本标准、立案标准、归档标准,进而将不同的标准按照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进一步精确化。

2.将评查范围扩展到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虽然《纲要》是将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分离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二者是密切相联的。将这两种制度有机的联系起来,有利于案卷评查制度的开展和落实,同时,行政执法责任制也有了一个新的实现路径。

3.评查主体从单一制向多元化调整。

目前,各地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体主要是政府法制机构和集中抽调相关执法部门人员。我们认为,将来有必要调整为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物价、编制等部门参与,邀请律师等社会工作人员参加评查,开创第三方对行政执法的评查,更好的贯彻参与行政,加强监督行为的效力。

4.检查、评查方式从常规式向灵活性转变。

第一,由一年一次的抽查式评查转为定期、不定期评查。第二,由全面评查转为重点部门评查。第三,由政府法制部门闭门评查转为与被评查单位互动评查。第四,政府法制机构从通报落实执法建议,向落实执法责任制、培训执法人员转变。实行执法人员个人执法记分办法,将评查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档案。第五,开展优秀案卷和最差案卷的展示工作。

(三)固本强根,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做好制度基础保障工作

1.总结、推荐各地的创新制度。

各地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过程中总结了很多有意义的执行制度。如行政执法建议书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责令整改制度、汇编典型案件评查制度等。

其中,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效能最具有代表性,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视角观察,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决策科学化、运行体系化和服务标准化。这些制度都可以逐步推广。

2.相关制度实行并轨。

第一,将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监督、考查、考核评议的一部分。第二,实施行政执法文书样本格式制度,有关部门要制作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及时更新过时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梳理、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第四,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五,进一步在制度上将行政执法的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相分离,防止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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