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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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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1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一、考核的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二)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诉讼时定期汇总上报。

三、考核办法

评议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

四、方法和步骤

评议考核工作分二个阶段。

第2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一、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⒈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一个窗口”,实行联合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⒉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⒊完善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公信力和诚信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⒋及时清理与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⒌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交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明确交通行政执法职责。对具有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

⒍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⒎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⒏进一步完善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有关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和备案审查、交通行政执法投诉等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⒐进一步做好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强有关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监督检查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经常性的案卷评查活动。

⒑加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四、加强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⒈加强《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纲要》培训总体规划,把《纲要》纳入行政机关的学习计划,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加大《纲要》宣传力度。,

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交通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⒊建立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评的内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评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完善依法行政保障制度,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3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初步完成《纲要》规定主要制度的制定工作;初步实现部门职能转变,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交通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部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交通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交通行政监督效能有所提高。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

二、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

(一)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部门职能转变

⒈创新交通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一个窗口”,实行联合办理交通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规范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完善运用交通行政规划、行政指导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事后管理的相关办法。

⒉完善紧急状态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构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控制与处理、物质保障和制度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⒊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将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交通行政机关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交通行政机关办理的交通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向社会公开;提高交通工作的透明度,科学界定政务信息与其他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标准,完善交通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⒋完善部门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探索信用公众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公信力和诚信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认真落实市、区政府《工作规则》确立的各项决策制度,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及时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四)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定期对系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权限进行审查、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五)加快程序制度建设

⒈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的原则,将本机关承担的交通行政执法职责、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并明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⒉完善有关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交通行政处罚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重大交通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罚缴分离等有关制度,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六)完善交通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⒈完善各项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备案审查、交通行政执法投诉、执法情况统计、交通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等各项监督制度。

⒉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听取公众的意见。

⒊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交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具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确认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义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⒋完善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七)加强工作。完善制度,畅通渠道,及时办理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并保障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⒈加强《纲要》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把《纲要》纳入交通行政机关的学习计划。为确保《纲要》得到正确理解,全面执行。

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⒊建立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运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交通机关工作人员考评的内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定档次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区法制工作部门的要求设置法制机构,配齐工作人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建立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王喜成任组长,副局长孟国文任副组长,成员由区交通局所属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制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意见,协调、督促、指导全局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二)科学规划

区交通局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到年有计划、年度有安排。

第4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第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各单位、部门应当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各单位、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内容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制度进行考核。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政执法工作目绩效考评体系,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社会评价。市局将通过群众投票、抽样调查、综合测评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社会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市局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反馈上来的问题,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进行举报;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完善现有投诉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主动接受各种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对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涉及内容进行及时更新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面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5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及时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确保了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连续性。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代区政府起草了《市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区委和区人大,并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以考核为抓手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对全区各部门、乡镇街进行2020年度考核,评选出先进乡镇街3个,先进区直单位5个,先进个人10名。

二、坚持规范行政执法。

一是切实推进行政裁决工作。部署开展全区裁决事项梳理,严格对照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梳理了我区2个部门2项行政裁决事项,印发《区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二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二是严格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根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按时向区政府和市司法局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同时,认真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调研。三是积极开展案卷评查。采取部门自查和集中评查方式,对全区执法机构2020年度办结的189份行政处罚案卷、225份行政许可案卷进行了评查,重点检查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领域的执法案卷。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法制监督平台运用和管理,做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的启用工作。上半年,年审执法证件975本,办理行政执法证件27本,完成了2021年全区通用法律考试的报考工作。五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去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广成效,制定《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联合区数管局转发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关要求,对细化方案、动态调整清单、制定格式文本和工作流程、制度建设、督查考核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第6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一、加强执法监督

1.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2.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对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对全年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措施、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把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纳入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确保各项考核目标落到实处。

3.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开,通过网络、媒体、执法现场等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时限、条件、结果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聘请社会执法义务监督员,召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运输经营者等的监督;高度重视网络、报刊、电台等舆论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听取对交通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取消和调整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

2.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处罚网上运行,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落实的监督检查。

3.规范执法文书。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不断规范执法文书。在每季度一次执法文书检查的基础上,年底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4.加强执法程序建设。全面贯彻《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实行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引导当事人自觉依法办事,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三、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保障交通运输事业繁荣发展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贯彻《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成文前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否则不得实施。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等。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必须通过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或依法举行听证,并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同时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保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3.坚持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建立道路运输市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常态化监管的同时,严厉打击“两站一场”(汽车北站、火车站、飞机场)地区、各公交车站周边和居民小区附近的“黑出租”行为,查处线路班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站外上下客(装卸行李)、超员等违章行为。加大治理超限工作力度,巩固治超成果。

4.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上级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要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案卷材料等,依法做好案件调解和息讼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运畅人和品牌的建设。

四、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夯实交通执法队伍基础

1.做好新的五年普法规划调研起草、宣传启动等工作,制定2012年度普法计划,积极开展依法治理调研活动,推动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2.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季度考试考核制度、岗前学法和岗位学法制度,学用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分层次举办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交通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做好执法证的审验、换发和新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采集、考试培训、发证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做到持证上岗率100%。

第7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计生委《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法》的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轨道。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执法机关和权限

第五条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

第七条青岛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对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免征社会抚养费批准权;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八条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一孩生育证(卡)的审批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执法责任

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证明、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按照主管和协管的不同责任,分别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生育证的审批管理和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核、报批,生育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二)对出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拟定处理、处罚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对其它处(科)提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正确率达98%以上。

(三)对出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机关和责任人拟订追究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防止违法大案发生。

(四)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保证落实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行政复议的正确率达90%以上。

(六)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

第十二条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完成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同级部门下达的责任指标,无恶性案件发生。

第十三条规划统计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工作,对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统计合格率达98%以上。

(二)负责对计划外生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中统计瞒报、弄虚作假等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建档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率达到90%以上。

(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联合执法。

(三)负责对市(市、区)直单位人员或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四)对辖区内属地管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的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处(科)执法职责:

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监察处(室)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二)负责计划生育行风建设,防止计划生育违纪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二)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审查,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申请生育二胎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三)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调查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执法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法收集、调取证据以及违反其它法定程序,包括:生育证审批核发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程序、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程序等。

第二十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实行“七公开”,即法定职责范围公开、生育政策公开、奖励与优惠规定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公开、来信来访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公开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跟踪督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二孩生育审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基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对计划生育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和跟踪督查,限期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报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侵害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过错性质和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等,对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责任人,特别是对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者恶性事故、案件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追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并执行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党政分管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年度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生育审批、二胎社会抚养费及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法处(科)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凡未报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予支持。坚持对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的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纠正,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责任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每年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议。通过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执法机关的评议、社会各界特邀监督员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等多种评议形式,全面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评议的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之中,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每年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对出现因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因计划生育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应当核发生育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而不予核发或者出具的;

(四)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押、强制学习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和名誉权的;

(三)破坏公民房屋、庄稼等财产或者违法将公民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的;

(四)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收取押金等乱收费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的;

(九)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徇私枉法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单位和他人财物的;

(二)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三)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或者其他财物的;

(五)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当的;

第8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一、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方式

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新形势下对税务行政执法管理机制的一种探索。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一方面肩负着税务管理者的职责,另一方面承担着服务经济建设的重任,如何正确行使和约束执法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经过多年的思考探索,我们认为,建立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是推进依法治税,规范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为此,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和实践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控制与监督的方式、方法,按照分权、制衡原理,建立和健全了税收岗责体系,按照权力制约原则,建立了重点执法检查、内外评议评价和电子考核监控等考核评价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体系。通过规范岗责体系,对执法行为实施过程监督,对执法过错严格责任追究,较好地解决了以往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至目前为止,在全系统已初步形成了分类科学,岗责清晰,考评结合,监督有效的新的管理方式。

二、建章立制,完善岗责体系

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完善岗责体系作为基础性的工作来抓,重点抓好四个结合:即以分解税收执法各岗位职责为基础,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以明确各岗位工作规程为重点,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开展评议评价考核为关键,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一是对执法岗位科学分类。结合国税系统推行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及时制定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岗位考核实施办法》,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分为218个执法岗位,243项工作职责,将执法人员岗位和职责相对应,实行以岗定责、以责定人,权责一致。二是明晰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执法岗位目标,规范操作规程,明晰各岗位间的工作衔接与界限,从而为执法考核与责任追究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制定评议考核办法。为确保执法责任考核工作科学、合理、规范、有效,从考评标准、范围、程序以及对税收执法责任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考评方法、考评结果的处理等都作出了统一规定,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对税务执法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在考核评价基础上,我们十分重视责任追究环节,及时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包括适用范围、追究形式、责任划分、实施主体、追究程序及处理方式等。为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我们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两类,并分级成立了考核工作组。*年,为了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考核工作,我们及时制定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信息化考核奖惩办法》,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税收执法责任体系,实现了制度、机构、岗责、考评、监督、追究为一体的有机结合。

三、严格考评,强化执法监督

做好评议考核,强化过错责任追究,是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我们在考核过程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扎扎实实,不走过场,严格追究。仅*年,全系统通过考评,共计经济惩戒金额41600元,行政处理410人次,其中批评教育239人次、责令书面检查108人次、通报批评47人次、责令待岗9人次、取消执法资格7人次。在推行责任考核追究过程中,我们重点是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内外结合。一方面,建立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主要考核标准,对税收执法全过程以及执法工作所有环节进行执法质量评定的内部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一套通过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多种方式,获取和收集外部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评议信息。二是人机结合。*年以前,实行自下而上的日常考核和自上而下的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我们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进行监督考核。从*年下半年起,我们借助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平台,根据预先设定的53个考核指标90项执法过错行为以及相应的扣分参数,将执法人员及其主要执法行为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了执法信息的网络传输和共享,使执法行为在网络中留下活动的记录,最终实现了对执法行为的计算机实时、自动监控和考核。这样,通过人工与计算机考核的有机结合,实现了考核工作从“繁”到“简”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考核效率和质量。三是过程与目标结合。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不仅关注执法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而且更关注执法过程是否符合规定,通过对税收执法的日常和重点检查,实行过程监控,将其结果作为执法责任制的补充,做到监控关口前移,解决执法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从而实现目标的优化,避免单一目标监控中出现以偏概全、弄虚作假的弊端。

第9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范文

关键词:档案执法 行政执法 执法责任 责任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进程,其实质也是弘扬法治和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提出和全面推行正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档案行政执法作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对于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档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能力和水平意义重大。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档案行政执法的实践,对其概念特征、价值目标和关键环节提出一些粗浅认识,不到之处,还望与同行商榷。

一、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与特征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和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档案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评议考核,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一种责任机制,也就是说,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是某一项具体的制度,而是由若干制度、规则和标准构成的整体运行机制。从档案执法的实践来讲,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更像是一种手段,一个过程。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最主要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好法律、法规和规章,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展正是加强执法工作,改善执法状况,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逐步建立法治政府的一种工作手段;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是一时一事的工作,虽然按照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政府的要求,执法责任制的每一步工作都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但不等于按时完成了任务,就完成了这项工作,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是一个需要不断深化、不断汲取经验并总结提高的过程。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决定了它的三个显著特征:一是职权法定和权责一致是其产生的法理基础。职权法定,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职权由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失职或者渎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责一致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来源于档案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受法律法规的制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享有职权、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法律责任,是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以依法确定职权责任的形式出现的约束行政权、制约执法人员个人利益的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更现实地接受上级机关、相对人和社会监督的多重机制共同配合、作用的责任行政机制,其核心内容是“责任”,即通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界定、岗位的科学设置、岗位职责的明确、人员的落实、执法情况的考核评价、过错责任的追究奖惩,真正有效地约束行政权。三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法定职责的实施主体,又是相应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形式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从而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法定职责的全面落实和执法职权的正确行使。

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价值目标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规范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更是档案行政管理方式的一场革命,体现了“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向“实体与程序、过程并重”转变的具体价值目标。

(一)价值目标之一:实现“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

依法行政发端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二三百年来,随着西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发展而逐步成熟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西方各国政府管理理所当然的选择模式。与西方国家渐进自发、从量变到质变逐步实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发型”法治化道路不同,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观念相对淡漠,强调“权力的行使”,忽视“责任的履行”。要想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就必须采取“政府推进型”模式,有一套健全的体制机制来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提出和全面推行便应运而生。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国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职权的划分、整合,理清职权分布,明晰职权运行环节,将过去相对集中的档案行政权力职责分解到各个工作岗位,规范具体职权行为,形成各个职权岗位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行政职权运行“齿轮链条”,实现了“因事设岗、由岗赋权、权责相当、以责约权”的科学权力运行机制,将责任由不确定状态转化为有明确标准可操作的规范状态,突破了档案行政管理领域“首长负责制”的局限,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依法行政理念,实现了“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

(二)价值目标之二:实现“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向“实体与程序、过程并重”的转变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没有创设新的档案法律规定,而是通过理清、界定档案行政执法各环节、各岗位、各流程的职权和责任,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予以明确,使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运行过程处于明晰、公开的状态中,使目前在档案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执法不到位、随意性较大,执法的公平、公正上存在漏洞,激励、监督机制不健全,重工作的开展,轻工作的评价,重权力的运行,轻权力的制约,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不能形成合力,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如在档案行政许可职权履行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的条件和时限,防止因时间拖延而导致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行政处罚职权履行的过程中,明确规定了受理申请、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和期限,防止因时间拖延而导致有关证据散失、毁灭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影响处罚决定的准确性,通过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各个环节的设定,使得一个执行环节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便不能流转到下一个环节,或在规定流程中留下明显的痕迹,这样,就能及时发现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把错误的档案行政行为消除在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客观上排除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作出决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督促每一个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地履行程序,依法办事,促进了档案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实现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向“实体与程序、过程并重”的转变。

三、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保障

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靠制度来实现的,重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建设,是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得以落实的关键所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也证明,缺乏制度保障,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难以推行的,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实际工作中,可以从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两方面去加强和完善档案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