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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名誉权;权利能力;伦理人格;辩证推理
死者的名誉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我国司法实务与学说中已然得到一致肯认。然而,就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基础,则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权利保护说、近亲属利益保护说、家庭利益保护说、法益保护说及延伸保护说等5种理论认知。本文无意评价它们的优劣,只是其内含的概念法学的弊病,不可不察。不超越概念法学的视域,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基础问题就不可能获得有效诠释。这是因为,从逻辑上看,享有私权的前提在于,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的取得。而死者断然不会具有这种以自然生命为前设的主体资格,也就不会有什么名誉权。在概念法学那里,死者名誉权是难以成立的。
一、名誉与名誉权概述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对名誉权的保护,似乎采取了有限制的态度,即只明确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构成上要求故意、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保护的条件不可谓不苛刻。直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才将名誉侵权扩张到了过失侵权的情形。
由于我国民法并未对名誉和名誉权予以定义,学说上对它们的性质、范围认识不尽一致。对名誉性质的不同认识,影响名誉权保护的范围,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问题的焦点在于,名誉是否具有主观性,所谓“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是否受到保护。有人认为,名誉作为人格的一项重要的内在要素,指个人对自我的尊严感。有人折衷认为,名誉是社会不特定的他人对名誉主体的品性、德行、才能、水平、信用等一般评价以及名誉主体对这种评价的能动反映。这些认识未能提供解释论上的依据,也难谓精到———如果名誉果真有主观的一面,不就径直取消了死者名誉吗?这与死者名誉受到保护的事实相矛盾。死者名誉的保护奠基于客观名誉论上。名誉是客观的,是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该认识也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名誉权即由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其具有专属性、非财产性、可克减性等特征。
二、生物人享有名誉权的精神基础
依近代民法,权利能力是生物人转化为自然人的“通道”,是否具有权利能力,仅维系于生物人之生命。但从法律史上观察,生物人并不是自动成为法律主体的。无条件赋予任何生物人以主体资格,只是近代民法的实际。它清楚的道出这样一个真理———生物人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同样出自法律技术上的拟制。其实,自然人与法人一样,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是法律对生物人的主体地位承认的制度实在,而非现实实体。自然人的概念,诞生于个人主义的思想温床,而不是简单的个人存在的事实。拿掉了个人主义思想,自然人的概念不复存在,权利主体将为以共同体思想作为拟制基础的主体概念所代替。自德国民法典以来,生物人被普遍无条件的赋予权利能力———“私法化”、“形式化”的人格———让我们往往不见自然人同样是制度实在是法律拟制结果的事实。
法律又何以单单赋予生物利能力?这个问题在当代动物福利的冲击下,尤其凸显。概念法学是回答不了这个问题的,因为近代民法上的人只是个形式化的人的概念,是纯粹技术意义上的概念。在我国民法继受过程中,民事主体背后的价值考量更是丢失殆尽,对于民法上的人是从伦理学意义上的人移植而来的事实,更是不得而知。
人、权利、法律义务以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系起来的法律关系概念的精神内容,源于将伦理学意义的人的概念移植到法律领域。每一个人(生物人)都生而为“人”(自然人),对这一基本观念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全部后果,我们只有从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出发才能理解。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负责地决定他的存在与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这一思想渊源于基督教,也渊源于哲学,系统的反映在康德创立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中。在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看来,人正因为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理论理性更具有实践理性的人,因此这种理性生灵本身就具有一种价值,即人不能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人具有尊严。
只有存在“自由”的人,法律与道德才是可能的。由于人是经验现象世界的一部分,人的意志与行为也就服从于牛顿物理学理论中的因果铁律,从而人是不自由的,是被决定了的。而另一方面,人的内在经验和实践理性却告诉他,人是一种自由且道德的能动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只有在与“感觉的世界”相对的“概念的世界”中,自由、自决和道德选择才都是可能且真实的。法律与道德必须被纳入概念的本体世界———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只有人才是且能居于概念的世界中,才是理性的,才是“自由”的,才是价值本身。在外的,是人实现其人格的手段,是人的意思所支配的“物”。
因此,只有人才具有法律人格,才具有权利能力。“所有的权利,皆因伦理性的内在于人个人的自由而存在。因此,人格、法主体这种根源性概念必须与人的概念相契合。并且,两个概念的根源的同一性以如下的定式表现出来:每个人皆是权利能力者”,萨维尼如是认为。权利能力概念的基础在于伦理学意义上人的“天赋自由”(康德意义上的),在于人的理性。具体的生命现象并非权利能力的实质前提,而是一种为实现法律目的而设的技术标准。人的本性使人成为伦理意义上的人,继而被肯认并赋予法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包括名誉权。
必须特别注意传统人格概念与权利能力的实质性区别。首先,来自于罗马法的传统人格概念是个公私法混杂的范畴,权利能力概念是对人格概念私法化努力的结果,这种努力在德国民法上得以完成,虽然完成得并不彻底。其次,权利能力是一形式化的概念,反映了德国民法高超的立法技术。这一编纂概念的使用不仅减轻思维工作的负担,更重要的是,使人的概念得以适用于一些形成物,法人的立法从而可能,自然人与法人有了共同的技术基础。所以,权利能力是一个纯粹技术性的编纂概念,容易诱引描述对象自价值剥离。
三、死者名誉权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与名誉权共通的精神基础
好名声是天生的和外在的占有(虽然这仅仅是精神方面),它不可分离的依附在这个人身上。现在,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撇开一切自然属性,不问这些人是否死后就停止存在或继续存在,因为从他们和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来考虑,我们看待人仅仅是根据他们的人性以及把他们看作是有理性的生命。因此,任何企图把一个人的声誉或好名声在他死后加以诽谤或污蔑,始终是可以追究的,纵然一种有充分理由的责备也许可以允许提出来———因为“,不要再说死者的坏话,只说死者的好事”这句格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不适用的。
在康德哲学中,理性的意义不仅指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现象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道德要求的本质就是“理性”本身———理性的实践使用,非工具理性、理论理性意义上的知性。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的“尊严”,就是以人所有的这种能力为基础的。近代民法以“抽象人格”为观念基础的源头,在这里表露无疑。因为康德的学说对《德国民法典》制定者的精神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根据人的人性,把他们看作理性的生命,人被视为抽象的存在,各如其面的人之具体不同被忽略不计。
抽象就是撇开一切存在于空间与时间的那些有形的具体条件,于是,考虑人时,就逻辑的把他和附属于人体的那些物质因素分开,这并非指他的确实有被解除这些特性时的状态,而仅仅指作为灵魂来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确实受到中伤者对他们的伤害。正如一百年后,任何人都可以编造一些假话来污蔑我,像现在中伤我一样。
依批判哲学,在认识活动中,灵魂这种理念像世界、上帝一样,是通过理性主观产生的关于无条件者的纯粹理性概念,没有现象对象与之对应,是超感性、超现象的对象,即物自体或本体。只有现象可知,本体不可知。因此,想去认识灵魂(不朽),乃理性迷误的结果,是谬误推论,是旧形而上学所必然产生的假知识或伪科学。这样,不仅限制了理性的使用即认识的范围,而且,这不可知的物自体也就为人的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意志自由、道德、对来生和上帝的信念,即为理性的实践使用留下了余地。超感性的本体,只能通过实践理性的先天原理,即绝对命令的第一公式或道德律,从实践上认识、解释或推断一切应有的事物,包括至善的条件:灵魂不朽。关于应有,我们只能对其存在、性质和规律获得一种“实践的认识”即内心的良知和信念。意志所应做的就是,以道德律为根据自立规律,敬重和尊重自立的规律,从而实现目的“自由而道德的意志”。
诚如法哲学家考夫曼所言,康德在其晚期的作品“道德的形而上学”中尚属真正的非批判性,其在重点上拥护理性论的自然法观点。如果我们信服“客观权利理论”,则断然难以与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协调一致。于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名誉权乃至人格权的性质为何?如果其为非伦理化的法定权利,则死者名誉权的概念也就难以成立。
在民法学上,权利指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依本文所信,权利的本质应从人的本质,从人的自由意志,人的有限理性去寻找。客观权利理论是反自然法思想的,剪断了权利与理性的联系,而转向实证。而实证法则必然与国家主义联姻。因而,尽管客观权利理论在纠正泛道德化倾向上有其积极作用,但其基本定位却是成问题的。依私权神圣理念,权利是无须解释的事实,它乃历史的产物有机形成的,既非神授,也非任何权力者赐予。
具体言之,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自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与其主体不可分离,无从转让。人格权是内容的部分,属于道德性权利,是自然、当然的权利。“‘法律的力’不适用于各种人格权法律没有规定对人身的‘权力’,至少没有规定人本来就没有的权力;从而保护权利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一切他人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不对人身和人的精神、道德方面进行损害。”名誉权属于尊严型精神性人格权,自当适用人格权的基本法理。权利的伦理内涵在人格权中表现得甚为明显,与康德伦理人格主义的交通自不成问题。因此,这里蕴涵着一项否定性的结论——只有超越“客观权利理论”所形成的视域,方能为名誉权与死者名誉权找到共通的精神基础。然而,问题还在于,于法技术层面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模式下,没有权利主体的权利如何能成立?我们还要找寻死者名誉权的方法论基础何在。
(二)死者名誉权:从必然推理到辩证推理(修辞推理)
如前所述“,权利能力”是高度技术化抽象化的编纂概念,其对应的当为概念是传统的人格概念。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22条规定,胎儿从其受孕开始受法律保护。在其对个利而不涉及到第三利的范围内他们被视为已经出生,但死产儿在其如果出生就会享有的范围内被视为从未受孕。我们看到,权利能力开始的另一种标准,被认为始于受孕。真理在这里向我们显现自身,认为人的权利能力终于其他标准之可能性向我们开放出来,其所以可能正是由于权利能力概念的形式性、技术性本质。现行法之所以将权利能力维系于有形的生命现象,乃出于立法便宜之考量,以服务于维护自由伦理人之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在概念法学的视域下,为了概念体系(外部体系)的自恰,除了牺牲法律的目的,不对死者的名誉提供法律保护,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只能给出自相矛盾的解释:“权利能力消灭与权利消灭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两者的法律根据并不相同。自然利能力之消灭,以死亡为根据,但人格权虽然因出生而产生,却不能说一定因死亡而终止。自然人死亡,使权利能力消灭,权利主体不复存在,但只是使权利失去主体,并不是消灭了权利,否则无法解释财产权的继承问题,更无法解释着作权法明确规定死后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事实。”
权利能力是任何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将权利能力与权利割裂开,权利能力沦为了虚无的概念。权利主体更是权利范围的核心,权利主体不复存在,权利亦将无所依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此乃概念法学视域下,死者名誉保护问题面临的根本性困境。将两者分离处理,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径直取消了问题本身。
法律保护死者的名誉权,是基于伦理人格主义的观念,出于对人之尊严完整保护的需要。法律在特别的场合,出于如是目的,将死者继续拟制为权利主体。因为死去的人与自然人概念具有同样的伦理基础:抽象人格。二者并无不同,只是凭借经验难以为流俗理解罢了。
另一方面,借自自然科学的逻辑推理方法与价值无涉,这种“化约”的方法并不普遍适用于法学。拉伦茨之研究表明:“不管是在实践(=‘法适用’)的领域,或在理论(=‘教义学’)的范围,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在逻辑与价值冲突不可调和时,我们不应该死守着形式逻辑的必然推理不放,虽然逻辑有着保证法的安定性,进而裨益于安全价值的功能。因为价值领域不仅无自明之理,而且当人们价值取向之间出现冲突时,逻辑不矛盾律亦将失去其有效性,其间并不存在正确与错误的二元对立。死者名誉权在私法上采取的论证方式,毋宁是一种超越概念法学、科学主义视界的、经院主义的辩证推理方式。它接续的乃精神科学的哲学解释学———修辞学的知识系统。“辩证推理并不是从某些‘命题’,也就是一些必然是或真或伪的陈述出发,从中推导出‘科学的’结论,而是从‘疑难’或‘问题’出发争论的问题会通过一项命题或本原而最终获得有利于此方或彼方的完全解决。”实际上,正是罗马法的复兴及修辞辩证推理的运用,才使得经院法学家创造出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法律科学”。“辩证”在12世纪的意思即寻求对立事物的和谐。经院法学家运用这种方法,以便调和权威性文本中的矛盾,并从它们中得出新的学说。
因此,这里又蕴涵着一项否定性结论,即只有从必然的形式推理,走向辩证的非形式推理,我们才能为死者名誉权概念奠定有效的方法论基础。既如此,将死者拟制为自然人,使其拥有权利能力,并无不妥。通过死者亲属的代表,权利的行使亦可得以实现。要注意的是,死后人格保护的内在理由,并非死者亲属因此而招致的名誉损害;否则,权利主体与权利分离的危险将继续存在。
四、结语
在概念法学的视域下,死者名誉保护问题无法解决;惟有超越概念法学,回到规范目的,才可能合理诠释。在实证民法体系中要找到死者名誉保护的依据,也只有回到权利能力概念的理性法基础、伦理基础。藉此死者名誉权方能被置于外部体系中的合理位置。故死者名誉权的民法保护,就是一个循环的回溯目的本身的过程,并且是一个经院主义辩证推理之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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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__紧紧抓住发展机遇,克服困难,化解矛盾,全力作好以核桃为重点的农业产业化、水电推动式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三篇文章,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特别是在工业发展上,20__年被大理州确定为5个工业发展重点县之一。全县着力抓好以漾江镇、苍山西镇、平坡镇、顺濞乡等乡镇为重点地区,以漾江沿岸工业点为牵引,以西洱河、顺濞河沿岸工业点为助动,以320国道、大保高速公路、平甸公路三线交通为连接的长藤结瓜式的“漾江工业走廊”,取得了显著成效。水电、化工、矿冶等工业项目投资开发力度不断加大,以大钢公司、漾洱电站等为代表的一批大企业、大项目纷纷在漾濞安家落户、投资创业。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企业与当地群众的土地征用、林地征用、工农业生产用水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增多。排查调处好工业建设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做到既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又维护当地群众合法利益,成为了县乡人民政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狠抓项目工作责任落实,加大政法维稳、司法调解和处理工作力度,努力创造平安稳定、服务优质、办事高效的发展环境,为工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加强政法工作,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企业顺利建设和生产的前提,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是政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漾濞而言,一是继续巩固“平安__”和“无毒县”创建成果,在20__年“平安__”达标的基础上,总结推广经验,深入开展平安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以禁毒和禁吸戒毒为重点,积极开展专案侦查和堵源截流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确保治安大局稳定。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抢劫、盗窃等多发财犯罪的高压态势,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查处各种治安案件,尤其是故意破坏、阻扰企业建设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三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部分建设项目由于企业资金不到位、诚信意识差等原因引发的土地、山林和水资源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日益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可能引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制定好处置大规模专项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政法机关和当地政府要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妥善处置,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做到“三早”、“三慎”,即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
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作用,积极化解矛盾和调处纠纷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以“漾江工业走廊”为区域重点,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乡镇派出所和司法所的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和农户走访调查了解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于排查出的矛盾隐患要提前介入,早预防、早处理。要落实好工作责任制,千方百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不转移、不激化、不上交。在协调企业建设用地、林地征用等赔偿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依规,不回避矛盾,不推脱责任,尽量一次性解决问题,做到既保护企业利益,又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员工的保险均由单位进行办理,用人单位为入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由单位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在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理,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发工资表的复印件。因各地社保部门均有自己详细的规定,详细信息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一章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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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社局系统近100人入驻政务中心,在二楼的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设立了28个窗口,具体办理企业工资使用手册报备、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许可、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业务。
截至2012年8月10日,厦门市人社局系统入驻市政务中心以来共办理业务88198件,日均约1500件,日均业务受理量约占市政务中心总业务量的30%。
完善服务设施,体现细致贴心
在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业务窗口,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需求,设置了受理服务区、接待洽谈区、等候休息区、自助服务区、咨询服务区等,设置规范、功能明晰,让来办事的市民群众一目了然。
在受理服务区,共设立了24个窗口,主要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业务,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障卡办理等各项社保业务。
在服务大厅,精心设计各种办事指引,同时还设有咨询导办、排队叫号系统、触摸屏电脑、舒适的办事椅和休息椅、方便的填单台、以及饮水机、填单笔等,都力求在细微处体现出贴心的服务。咨询服务台则提供各项社保业务经办咨询及提供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查询。
在自助服务区,这里摆放了8台社保自助服务机,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机上打印社保证明、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查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等,8台自助机日均服务量为110人次。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提升了服务质量,窗口办理业务的时间每件约为3分钟,缩短了群众等候时间,业务办结率为100%,大部分业务可现场办结,即时办结率近70%。
在等候休息区,还准备了饮水机、老花镜及办理各项社保业务的办事指南;同时,在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设置有一个大的电子屏幕,及时播放各项便民服务信息,或者针对近期的短信电话诈骗频繁的热点问题,播放提醒广大市民警惕社保类诈骗短信、电话的通知。
优化审核流程,公开政务信息
为了更好地做好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后的服务工作,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之前,厦门市人社局重新梳理审核和服务事项,优化审核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在压缩审核时限的基础上,做到每个审核、服务事项都有1张办事指南及1张流程图;提供完整的服务事项的申报材料的范本;为了便于群众按要求申报,减少咨询量,按照要求,将审核服务中群众经常咨询的问题以问答形式制作问题库;提供各项审核、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规章目录及全文。并将办事指南公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站、张贴在办事大厅的公告墙上以及放置在等候休息区。
推行“马上就办”制度事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以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除退休业务需上级审批外)业务即时办理,现场办结。
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40%以内的事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由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压缩至36个工作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由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由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由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部分下放)由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个账退付、以及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继承从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到现在的9个工作日,部队随军家属社保转移到账确认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到6个工作日。此外,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已经实现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直接网上办理,不必再到社保中心窗口审批;医疗机构每月社保卡刷卡数据现采用网上核对、审核方式,避免医疗机构两地跑。
整合社保中心科室职责,一个窗口办理
厦门市社保中心第五次对内部科室职责重新分工,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减少窗口排队为原则,通过内部职责划转,合并同质业务,减少窗口手续,只需排1次队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就可通过后台的审核、复核、审批和财务转款进入当事人银行卡,“一条龙”办理完成,受到了参保群众的欢迎和好评。同时设置领导值班制,市社保中心领导从星期一到星期五轮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带班,负责现场管理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实行AB角配合制度。同时设置首席代表制,选派2名处级干部长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减少了审批层级,提高现场办结率。
急群众之所急,提高工作效能
“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从方案设计来说,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方案设计的前提。我认为有两个前提必须搞清楚:一是要弄清楚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到底是多少?二是要弄清楚到底需要“减持”多少国有股才能筹集所需的社保基金?从上说,基金的缺口应当是比较明确的,“减持”的数量在每股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也基本可以确定。但是,从下面的可以看出,由于基金缺口有大、中、小三种不同的口径,而且国有股也有不同的“减持”方式和“减持”途径,以及不同的“减持”主体,因此要真正弄清楚这两个问题也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二)方案设计可能涉及的基本环节。“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从操作的角度看,应涉及三个环节:
1.部分变现国家持有的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或股票。没有国有股权或股票的部分变现,就不可能有填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基本来源。
2.将变现国有股权的收入委托给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运作,以实现其增值。从现收现付到预筹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般说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里,资金的缺口一般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将“减持”收入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当尽量避免将“减持”变现的收入直接用于填补社保基金的缺口,要做到通过对“减持”收入的运作,实现其增值。
3.用增值收益填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只有用增值的收益填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减持”收入的钱才是活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基金的缺口问题。
上述三个环节,可以说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部分变现国有股,主要是指国家将自己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拥有的部分国有股股权或股票,通过一定的资本运作方式予以变现。
(三)方案设计可能涉及的几方面关系。从国有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看,“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各级政府与各控股公司的关系;二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三是各控股公司与其职工的关系;四是各控股公司与被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五是“减持”工作或其主体与“减持”收入的运作或其运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六是“减持”及其收入的运作与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在这几方面关系中,最为核心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总额
这是方案设计必须首先搞清楚的前提之一。
按目前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但多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仅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和个人缴费在税前列支。从现在的情况看,仅靠企业和个人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以致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为弥补基金缺口,在方案设计中必须首先明确到底缺口有多大。
测算基金缺口总额,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社会保障基金需求总额;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所能筹集的保障基金总额;三是其它因素,其中:
(一)社保基金的需求总额,取决于以下几个变量:
1.保障水平。保障水平高,所需资金就多,保障水平低,所需资金就少。如1997年,全国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4%……其中,国有经济单位的水平为35.76%,在各种经济成份的保障水平中是最高的。如按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障水平计算,全国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应为3,363.34亿元,比实际发生的37043.5亿元多319.84亿元。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保障水平不能太高,否则,国家或企业甚至个人都不能承受。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即使按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障水平测算,整个保障水平也不算高,因为这是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的,而在实际发生的过程中,这已经是一压再压了。
2.保障内容。是包括社会保障的四大块。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还是仅指养老。保障内容多,需求总额就必然大,反之,需求总额就小。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了这四大块,其中养老保险是大头。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1—5月,全国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额为747.9亿元,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为36.8亿元,
3.保障对象,是保障包括在内的所有人口(即谓大方案),还是仅保障城镇人口(即谓中方案)。甚至只保障城镇人口中的国有企业职工(即谓小方案)。如果保障对象的面广,需求总额必然大;反之,需求总额也就小。1997年全国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总额为3,043.5亿元,而同期国有经济单位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却只有2,578.8亿元,两相比较,前者比后者多支出464.9亿元。
从长远的发展看。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尽可能宽广,或者说,必须覆盖全社会。如果是这样、按1997年的有关统计数据测算,全国当年的离退人员总数大约是15979.55万人,而人均的社会保障费率标准是9、082.36元(人年),那么,社保基金的需求总额大致为14513.2亿元,比当年实际支出数要高出近4倍。
(二)在现行政策下可能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
所谓现行政策,是指国家目前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提取比例的规定。据了解。目前这四项的提取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6%、3%、8%和1%,也就是说,只要根据全国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和乡村人口的收入总额乘以28%,就能得出在现行政策下我们应当筹集到的社保基金总额。如1997年全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9,405.3亿元,乡村人口的纯收入总额为38,108.26亿元,按此计算,当年应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为7,703.8亿元。
但是,如前所述,我国每年实际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远未到这个数字。
(三)其它因素。由于实际筹集数与应当筹集数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在方案设计时就必须考虑其它因素。如:
1.困难企业不愿缴,破产倒闭企业交不出,征缴措施不得法,征缴部门的人手不足或征缴不得力,等等。
2.农民没有纳入征缴范围,即使纳入征缴范围,要想全额收缴也是绝对不现实的。
因此,在具体测算时如果按上述大方案测算,就需要在7,703.8亿元的基础上打个折,比如打五折。这样应当筹集的7,700亿,实际上就只有3,850亿了。
根据以上几个因素测算,全国社保基金的年缺口额,大方案大致缺口10681亿;中方案大致缺口729.85亿元;小方案大致缺口559.58亿元……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缺口问题,大方案至少需要2—3年的积累,以便2—3年所能筹集的总额加上营运收益能够与14,531亿的总额数值相当。因此,大方案的社保基金缺口总额大致在25,O00—35,000亿。由于中方案,特别是小方案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或者说,社会保障终将覆盖全社会,所以,即使先按中方案或小方案考虑基金缺口,也不能只按上述去测算,换句话说,必须考虑一个预筹积累的因素。因此,实际缺口总额肯定要比上述数值大得多。
三、“减持”国有股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总额
“减持”国有股到底能筹集多少资金,这也是方案设计中必然要涉及的重点。而这个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到底有多少国有股可以“减持”;二是“减持”一股国有股能换多少钱。
1.关于国有股的数量。以国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为例,据了解,截止1999年底全国共有上市公司1,041家,其中境内949家,境外92家;总股本,境内为2,965亿,其有股为1,585.2亿股;境外H股为952亿股,其中国有股614亿股,境外红筹股792亿股,其中国有股453亿股,三项合计,国有股的总股本为2,652.2亿股,国有股的总市值为14,140亿元。
2.关于国有股能值多少钱。从2,652.2亿的总股本和14,140亿元的市值看,在出售价不低于面值,且又不高于市值的情况下,“减持”国有股,多可拿14,140亿元,少可拿2,652亿元。前者为上限,后者为下限。
当然,随着国有改革的深化,我们可能还有许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制上市,并可通过“减持”的办法增加“减持”国有股的收入,但到底能增加多少,还得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把全部的缺口压力都放在国有股上,完全用“减持”的办法来填补社保基金的缺口,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和多个层次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各级政府向社保基金的投入。据了解,近两年来,各级政府已开始向养老保险投人资金。仅中央政府1998年就投入23亿元,去年又投入173亿元;又比如,通过开征某些固定税种,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再比如,通过发行彩票,动员捐助等形式向社会筹集。等等。
无论如何,在“减持”国有股的过程中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部分变现国有股。既然用的是“减持”这个词而不是其它什么词,那么,“减持”国有股的本来含义,从数量来说应当是部分变现,而不是全部变现。(2)“减持”股权而不是资产。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股权或股票作为一种权益性的东西,一般来说要比资产性的东西更容易变现,此其一。其二,由于实物性资产与职工的就业问题通常联系比较紧密,而权益性的东西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紧密。如国家变现10台机床,可能就会导致部分工人的失业,但如果变现1000万股国有股,可能与工人的失业与否根本没有什么关系。(3)单位国有股的价值市场化。即:单位国有股的价值多少,不能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来确定,更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应当交给市场去评判或决定。(4)“减持”的方式、途径,甚至“减持”的主体,要多元化。“减持”的方式、途径和“减持”的主体越多,越有助于实现单位国有股的价值最大化。
四、“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需要的问题
尽管“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在思路上是完全可行的,但因它涉及两个前提、三个环节、五对关系,一旦实施,可能还会面临不少或具体操作上的问题,这就需要在方案设计时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1.“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在理论上是否解释得通?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减持”思路与实现国有资产战略调整基本一致;二是社保基金不足,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解决;三是国家通过“减持”将过去因为长期实行的“低工资、低福利、高积累”所形成的部分国有资产变现,以充实社保基金,实质上是还以前的欠账。但是,是否所有的人都能在这三个方面达成共识?
2.“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在操作上一个是资本项目,一个是经常项目。要将资本项目转为经常性项目,又如何结转?
3.将国有股全部出售,是否还叫“减持”?根据以上的粗略分析,要想完全充实社保基金,即使把国有股全部出售也未必能够。如果全部出售真的够了,但这种全部出售行为还叫“减持”是否合适?
4.以什么价格“减持”国有股比较合理?有两种说法,一是按市值进行“减持”;二是按净资产值进行“减持”。无论以哪种价格“减持”,是否都能进行人为控制?谁来控制?
5.“减持”国有股,是在一级半市场操作,还是在二级市场上操作?如果在二级市场上操作,是否需要分步骤、视时机?否则,二级市场承受不了巨额“减持”的压力怎么办?而且、在境内境外二级市场上,是先境内还是先境外?即使同样都是境内或境外,是先好的企业或行业,还是先差的企业或行业?
6.“减持”国有股的收益,可否统筹用于全国的社保基金?从理论上说,国有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减持”国有股的收益毫无疑问地应当归国家,并可由国家统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国有股往往分为不同的层级,如中央国有,地方国有。其中地方国有,又分为省级国有,市级国有,县级国有。在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下,这些不同层级的国有股,其“减持”的收益到底是分别归不同层级的政府,还是只归中央政府?如果是前者,由于保障基金的缺口存在结构性矛盾,即不同地区社保基金的缺口额是大不相同的,或者说有的多有的少,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部分抵消“减持”的作用和效果?如果是后者,“分灶吃饭”的体制矛盾又如何解决?
7.如果上述问题都不存在,那么“减持”工作由谁来主持?“减持”工作与其收入的运作是否需要分开?
8.“减持”收人是直接贴补社保基金的不足,还是将其用于再投资井用再投资的增值收益贴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如需进行再投资或需要实现其保值增值,那么,对保值增值的运作是否需要作某些规定?如是否允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在买卖股票、债券时,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机构?
9.如果“减持”的收益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是集中委托一家专业机构,还是分散委托多家专业机构?我们现在有无这样的专业机构及人员?没有,怎么办?如有,其资格如何进行认定?
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手段的快速更新发展使得影像处理、数据系统网络技术更加成熟。以往滞后的档案管理向着现代化模式逐步更新,由管理纸质资源发展为处理电子信息。也就是利用数字化的档案信息录入、处理以及输出,可完成有序科学的信息资源管控处理,形成有用的人事档案。因此,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存储人事档案,进行快速的搜寻,完成网络化管理,创建形成开放、完善的人事档案信息服务管理网络,打造社会范围内全面共享的人才信息库,当前更具可行性。再者,现代化档案管理模式对于人事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他们不仅要爱岗敬业、具备奉献精神,还应掌握开发信息资源的能力,树立面向社会服务的意识。当前,建设档案人才工作队伍渐渐向着高素质水平、复合型的方向转变,培养并配置新型人才已经具备了一定条件,较多设置档案专业的学校也均涉足了现代化档案管理的学科方向,目标在于培养建设出一批符合信息化环境的优质档案人才。
2效益保障
网络建设是一项公共事业,因此体现了社会效益。在初期建设阶段需要通过主管单位拨付经费的方式运营,然而电子信息技术手段的日趋成熟使得计算机以及网络产品的价格不断下降,人们无需花费过高的费用。在人事档案信息逐步发展变成证明人才自力水平的重要内容后,可向着市场化的方向继续运作,进而对初期投入的建设经费进行补贴。委托给人才服务单位管理的人事档案、利用网络系统在档案中心建设的电子档案、后续的数据更新在提供审验、扫描、录入等人性化服务的过程中,均可获得相应的人事费用。用人机构可透过相应的方法应用档案中心管理的电子文件,这也需要缴纳一定费用。而人才服务单位会将获取收益依照一定百分比交给主管单位,进而对网络形成了经费保障,可实现定期的系统升级以及维护,以实现良性循环,使人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更具可行性。
3借鉴成功经验
较多高校毕业生在走向社会后均面临着一个相同的难题,即在想要搜寻期刊文献之时不能像在学校那样利用校园网系统进行检索,仅能通过公共图书馆借阅资源或网络查询获取相应的资料,这样无疑给工作学习增加了不便。而联合参考咨询以及文献传递网的建设则可有效解决该类问题,仅需要计算机联网便可足不出户的获取想要的全文资源。该系统建设的宗旨目标在于基于数字馆藏资源、网络信息资源、依托信息搜索技术为广大社会提供服务咨询以及远程信息传递服务。通过推行资源信息共享以及免费服务制度,仅需要读者在任意图书馆网络注册为正式用户,便可获取相应的资料。而读者提出的各类问题,通过网上参考咨询也可实现有问必答。该人性化系统服务模式为人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增加了更大的可行性,更为该目标的实现开创了优质的系统环境,并形成了更加坚固完善的硬件保障。工作人员应充分借鉴这一成功经验,吸取教训与不足,进而为后续的研究开发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4人事行政管理体制更新的新机遇
我国政府机构的更新改革为人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通过合并人事部门、劳动部以及社保部,创建人力资源部以及社会保障部,依据十七大报告有关创建规范优质的人力资源市场标准要求,快速推进人才市场同劳动力市场的全面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推进人力资源实现最合理有效的流动以及科学的配置,这样便为人事档案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组织保障以及更宽阔的空间。创建人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系统主要由新建的人力资源以及社保部门牵头实施,其推行力度具备了更大的保障,契合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层级管理的工作原则。这样一种统筹管控的模式利于突破当前各区域重复构建、分散进行自主研发的人才档案服务网络系统的不良局面,利于创建出统一化的人事档案信息工作标准,提供更加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并为全国范围内的人才流动提供实时跟踪管理服务。同时,网络系统为政府单位主导管理,人才人事档案电子版具有唯一性,这也注定增强了其权威性。为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人资市场的规范化、统一化创建,人才服务管理职能将更加完善,人事档案信息管理服务的业务内容将更为全面丰富,网络建设也会具备更多元化的社会资源、广泛的经费来源以及良好的政策资源。
5同社会保险网络同步建设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研究社会保险一体化管控的科学方式,并逐步在深圳首先进行试点工作,发行了我国各地区通用的社保卡,通过与二代身份证相似的IC卡技术研制,每人拥有独一无二的卡号。这样一来在人才向异地流动后,也不需要像以往一样还要补办一张新卡方能参与当地社会保险,而仅需要将该类全国通用的社保卡交由新单位查询保险号码便可在此地区继续参保。倘若人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可结合该类管理体系,那么将体现更大的可操作性。还可就势趁着两部门合并的机会,由人资部门以及社保部门进行牵头,将两类网络系统进行集成化的建设。借助社保系统面向全国进行头筹管理的机会,使人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的创建同我国社会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合并考量、一致统一创建,这样不但节省了经费投入,还可实现高效化以及集约化管理的科学目标。
6结论
(一)公平与效率相权的建制理念
价值理念及政策取向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互助互济、保障公平是社会保障事业追求的固有特性、目标、本质和核心。而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寻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然而实践中关于何者优先或倾向于何者的选择往往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起决定性作用。效率优先往往更加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作用,而公平的价值取向更加倾向于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关系到民生问题。
第一种观点,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效率性,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他们提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其一,要注重鼓励个人劳动的激励系统的有效性;其二,要强调保持较高的积累率;其三,要重视与其他社会经济改革的相互配合。周小川认为,社会保险与个人账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中一些产品虽然可以在规避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激励性不够,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的职能。具体到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与方案设计时,建议应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账户模式。他强调社会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其观点具有明显的效率倾向。(周小川,2001)
第二种观点则不同,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一定是天然地追求社会公平,而市场经济是天然追求效率。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并认为中国需要用公平与发展的理念去建设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强调责任共担、官民结合、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对于新制度的确立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郑功成,2001)。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是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取向(郭殿生,2003)。
但大量研究文献关于社会保障模式的建制基础更加突出效率倾向,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基础,曾一度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导原则。不过,在我国当前条件下,随着社保理论的完善以及改革实践发展,人们逐步开始强调公平的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问题正如西方经济学中凯恩斯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种经济思潮的相互交替。
(二)制度建立的原则问题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李珍教授认为,中国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只能适应过渡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在社会的过渡转型时期,政府有效地发挥作用十分关键,同时应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差异性和过渡性原则 (李珍、万明国,2004)。
时任职于武汉大学的郑功成教授在论述制度建立原则时提到,中国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相适应;二是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与国力;三是能够在改善国民福利的同时努力避免社会保障的财务危机(郑功成,199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葛延风认为,考虑到当前体制的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需要、中国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化的需要、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趋势,以及中国经济的现实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特点,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目标应当明确定位于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和促发展。无论是体系框架设计,还是特定保障项目的制度设计,都应遵循这一基本目标(葛延风,2004)。陈清泰也认为,模式的选择一定要确保其能够实现广覆盖、可持续并能够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支持的目标(陈清泰,2000)。
还有一些观点,如适度原则、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层次性与专用性、整体性原则、动态性与开放性原则。根据以上原则建立一种包括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两大块的多元协调模式(张映芹,1999);以及法制化原则,普遍加区别原则,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以及与实际国情相结合原则浏宇、杨胜军,2002)。
(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设计类型
制度模式构建的整体思考的论述一般有如下提法:第一,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强制保险为主,自由保险为辅),合理界定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权利(钟伟、葛玉良,2C00)。第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型。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当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重点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是一种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形式和待遇水平的城乡衔接;应当是一种与传统特色合理结合,基于传统保障特色基础上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李迎生,2004)。还有一种类似的提法,即“附合保险型”模式,以社会保险为主,以社会福利为辅,以社会救助为补充,个人企业政府责任共担的社会保障制度。(吴施楠、季怡红等);第三,保险型+储金型社会保障模式(吴春, 2004)。第四,社会保险+ 群众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葛寿昌,1995)。第五,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型(刘玉珂、王然,2002)。第六,自助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朱佳俊,2002)。第七,家庭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合理选择目标应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一种新的混合型的、现代保障与传统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传统保障所独具的精神保障功能与现代保障相互补充,所以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改革中,应当将现代保障方式 (主要是指它的优越物质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与传统保障特色(主要是指它的精神保障功能与实现方式)合理地结合起来。这不仅是鉴于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教训,更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李迎生,2003)o第八,社区社会保障模式,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项内容,并全方位发展社区教育、卫生和环境保护(刘桂芝,2002)。第九,多层次、多元协调模式。依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结合中国生产力水平差异大、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中国应该建立多元协调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任保平,1998)。
当然,学者们以上归类有时并不相互排斥,只是由于角度和强调重点不同,描述亦有不同(覆盖范围、基本特征、筹资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
二、关于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模式选择
(一)城乡社保制度衔接
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长期发展目标,但需要统筹安排。通过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目前完全割裂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构建一种衔接模式,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樊小钢,2004)。
第一种观点,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通过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以突破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框架,为进一步实现社会侏障体系的城乡整合做好准备(李迎生,2002),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景天魁,2004)。由于中国工业化与城乡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性,目前城市实行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可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其他方面或项目则可根据城乡实际保持一定差异。目前的改革可以以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在加快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改革的同时,采取措施将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使之最终与前者统一。在农村,则构建一种既和目前实际吻合,又便于未来与城市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未来在基本养老、大病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项目可实现城乡统一,而其他项目仍可保留一定的城乡差异(李迎生,2002)。这种关于过渡制度安排的类似观点还有,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大病统筹制度着手,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新体系(景天魁,2004)。
第二种观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三部曲”,即转型模式、市场模式和目标模式。转型模式就是指在各种物质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提出以家庭保障为主,根据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发展社会救助(贫困地区)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较富裕地区)的模式。市场模式就是以“家庭和福利机构”为依托,政府倡导的 “个人责任”制、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社会救济等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储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目标模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即建立以政府参与的、社会互济性强的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主导,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保险主导型社会保障模式(杨翠迎,2002)。
第三种观点,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政策。这种观点中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从长远来看是短视国策。基本不赞同在农村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政策。理由是城乡经济发展高度不平衡,统一社保在经济上不可行;在中国农业人口中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向提高这些产业的人工成本并进而严重削弱中国劳动力密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这也违背当前小政府、大市场的世界改革潮流(陈平,2002.其二是,在农村建立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补救模式”仍然应当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中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加强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明确多元化的责任。(周弘,1996)
第四种观点,从“二元到三维”的目标模式。“三维模式”的基本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统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基本保障由城乡社会福利、城乡社会救助和城乡优抚安置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享受,它保障全体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建立省(市)级统筹的补充保障。该层次的保障水平略高,作为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障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政府公务员。三是建立以商业性保障为主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属自愿性质,主要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王国军,2000)
作为城乡社保制度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统”或“独”。“独”派往往基于农民工与市民以及传统农民的工作、职业性质和需求的区别,建立独立于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社保模式(袁志刚、李迎生等)。而“统”派又有将其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和农村社保体系之分。蔡吩认为,应该把他们纳入到城市居民的保障体系,这样有利于形成共通的社会责任感(蔡防,2003)。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或者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具有理论和操作的可行性,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可性的办法是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畅立雄,2003)。
一、我国档案开放目录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大部分档案网站都推出了档案开放目录,有些还停留在原始的目录浏览阶段,为纸质版本的数字化,但多数已建立起具有查询功能的检索系统。国家级档案馆的在线数据库尚未建立,从省、市、区(县)三级档案馆网站的档案开放目录来看,各地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系统有一定亮点,但整体质量不高。
(一)国内开放目录典型调查
本文以北京、上海、辽宁、沈阳、绍兴和青岛等地的档案开放目录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调查统计,见表1。
(二)典型案例分析
除以上几个网站外,对比全国多个开放目录的内容及功能可知:
1、档案种类
文书档案是档案开放检索的主体,但提供全文使用的网站很少,部分网站对这些文书进行扫描,以图片格式保存后提供线上利用,如北京市档案馆的全文阅览系统。其次,照片、录像开始加入到系统中,有些照片提供免费查看并可下载,视频的可链接率较低,但可看出档案馆开始重视对多媒体信息的提供。
2、数据内容
目前几乎所有的档案馆都提供革命历史档案、民国档案及建国后档案,政务色彩较浓,对特色档案的开发不够。北京与沈阳的劳模档案、沈阳与上海的工商档案、北京的诉讼档案、大连的调配书、湖北的档案以及福建省档案馆包括体育、地政、海关、禁毒、闽台关系、名老中医等多达59个专题档案材料的提供给各级档案馆开了个好头,但就全国范围来讲,专题档案检索依然任重而道远。
3、著录层次
很多系统都在档案题名上建立了二次链接,但著录项大多数为责任者、形成时间、发文单位、文件编号、档号等几项,缺乏其他描述。然而也有比较出色的,如上海档案馆网上检索服务系统。对每个文件,系统都提供了详细的文件著录项目,并可链接查看所属全宗、类别、案卷的详细信息。
4、检索功能
档案检索大体可分为案卷级和文件级两种,案卷级在数量上比文件级占优。系统的设置通常将这两个类别分开,利用者需要在不同的数据库进行检索。上海的查询系统给这些数据库提供了统一的检索入口,利用者可以选择案卷级、文件级或者对所有档案进行查询,不受档案著录层次的限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开放目录采用文件夹内层层浏览的形式,使利用者在直观感受档案组织层级的同时,随时在每一层级内查询所需档案,既增强了灵活性,又可提高目标针对性。
5、检索效率
虽然几乎每个系统都提供了关键词检索,但目前所谓的“关键词检索”实质上只是对文件标题进行检索,且加上著录质量总体不高,特别是很多照片档案都没有详细描述,在这种情况下,检全率低成为各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
6、提供方法
由于库藏量小,特别是数字化信息在系统中所占的比例还很小,很多开放目录都无法提供高吸引力的档案资源。绍兴市档案信息网通过开放目录与网站栏目“视频点播”的对接,实现“绍兴新闻视频库”库藏的在线观看,与辽宁的“声像档案”出自同一原理,这种站点资源与目录系统的整合值得注意。
7、资费标准
很多网站提供了部分档案的免费查看或下载,但也有部分档案馆对档案实行有偿使用。如浙江省和青岛市档案馆就对大多数馆藏实行利用收费。以青岛市档案馆为例,利用者在该档案馆网站进行注册并以现金、查档卡、邮局汇款或银行汇款等方式交纳查档费后成为高级会员,可通过“留言板”或“在线提交查阅需求”要求查阅所有开放的档案资料全文信息。这种行为目前受欢迎程度不大,但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关键还在于档案馆能否提供高质量、高实用性的档案材料。
二、构建我国档案开放目录的途径
(一)内容选择
1、把握利用需求,有选择地数字化馆藏
“根据了解,目前一般区(县)档案馆馆藏量在12-15万卷,按每卷档案50页计算,大约共600-750万页。如将这些档案全文数字化,按照目前市场价格(扫描和输入0.25-0.4元/页)计算,一个区(县)级档案馆全文数字化将需投入150-200万元。”然而,“‘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对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基础设施共投入136.4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约50%。而对比之下,同期中央财政对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投入则为零。”在此情形下,对所有馆藏档案进行全文数字化显然脱离实际。因此。档案目录数字化应成为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首选环节,然后逐步扩展到档案原文的数字化。档案馆必须正确把握本馆的利用需求,根据目前档案利用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数字化。强调突出馆藏特色,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2、整合档案资源,增加民生档案的比例
“民生档案包括社会保险档案、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房地产档案、拆迁安置档案、人口计生档案、药品食品监督档案、环境检测档案、土地承包和林权改革档案等百姓关注、涉民密切的20余个门类档案。”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档案馆与民众的生活一直处于相对脱离的状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便是档案部门长期注重对政府机构文书的收集,缺少对社会变迁的记录,另一原因是档案部门缺乏服务意识。但随着近年来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档案意识也随之增强,到档案馆查档解决实际问题的趋势越来越突出。据四川省档案馆查阅利用室的工作人员介绍,2007年“查阅社保养老、房屋产权、婚姻登记档案的人员增长特别明显……以成都市为例,2007年该市档案利用人(次)增长幅度达到50%,金牛区、锦江区、青羊区甚至达到了60%以上。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民生档案与百姓生活渐行渐近。”0这种现象在全国其他地方档案馆也普遍存在,据张家港市档案馆利用情况的统计,“2005年和2006年的个人利用比例分别为87%和81%。……民生类档案的查阅则在此期间从579卷次/年上升到5740卷次/年,增幅达十倍之巨,并且在‘十五’期间一直高高占据档案利用量榜首之位。”这种个人与机构查档比例大逆转的出现反映了群众对档案利用需求的一种新趋势,说明民生档案正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
3、多媒体检索
档案载体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纸张、缩微胶片、照相印刷品、实物、电影胶片、磁带、声音磁盘、录像带、视频卷带等。将载体类型作为其基本检索途径,利用 者可以选择其所关心的一种或几种载体类型限制检索结果,专指度强,检索效率高。目前,我国还很少将载体类型作为检索途径(上海很可能是全国惟一的一家),少数网站建立了独立的照片档案目录,但收录照片数量很少,且缺乏详细著录。在目前的技术背景下,文字是最主要的检索手段,图像检索还未得到大范围推广,多媒体文件只有配合详细的文字描述,才能取得用户预期的查询结果。因此,档案馆应加强多媒体档案著录,早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媒体检索。
(二)系统功能方面
1、完善系统使用指南
使用帮助工具的提供是国外网站优于国内网站的一个明显特征,这在专业检索系统的使用中尤其重要。特别是在大众较为生疏的档案领域,一定的提示与引导将大大提高检索的效率。从我国各档案馆网站提供的开放目录来看,利用者明知所需档案存于库中却难以检出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当利用者输入关键词但没有得到理想结果时,系统需要有相应的自动响应,提示查询者更换主题或提供相似检索词,以改善查询结果,使利用者耐心在系统上停留。
2、编制索引辅助查询
除检索帮助及使用指南外,方便利用的最便捷方式是提供专题目录,并编制各种索引。主题浏览和索引利用都是提高利用效率的方法,尤其对于不熟悉库藏或不擅于编写检索式的利用者更是如此。开放目录索引可以以全宗号或拼音、笔画为序建立树型连接,让利用者对某一机构形成档案或某一专题所有相关材料有一个总体把握,符合档案的来源原则,既起到引导作用,又使部分利用者不至因检索式编写不当而导致漏检。由于检索系统建设还处于初期,所存条目少,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档案开放目录中表现不明显,但随着系统内容逐渐增加,索引的编制将越来越迫切。
3、实现系统无缝链接
自档案馆开始网站建设以来,“专题展览”、“特色展厅”等栏目一直是各档案馆网站的亮点。但档案开放目录与网站其他内容处于完全分开的两套系统,目录与网页信息无法实现相互链接,使得很多存在于网络的全文资料无法于库内检索时直接获得,利用者需要两边同时搜索才可确定所需信息是否存在。因此,在检索系统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如何实现网上展览材料与查询系统的无缝链接是档案开放目录建设的一大课题。
4、采用标准兼容技术
目前提供档案开放原文在线阅览的网站不多,北京市档案馆的档案全文检索阅览系统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个。虽然该系统目前只提供了北平市五个部门专题目录数据库近152万页的数字化档案,但也可以看出开放目录数据库将提供全文利用的趋势。惟一的不足是,在该系统上查看档案无论是图片还是文档都要安装原文浏览的Accex控件,而这些插件的安装只有对IE浏览器重新设置才不至于被~dOW$拒绝。这是许多利用者较为反感的事情。因此,使用与浏览器标准兼容的技术,消除利用障碍,是档案开放目录检索系统建设应注意的另一问题。
4月26日-5月3日,对俄罗斯、匈牙利、比利时和欧盟总部进行了正式访问。一如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宋涛所言,一周行程中,欧盟总部是重点。
多年来,欧盟一直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11年中欧贸易额达5939.7亿美元,同比增长13.6%,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地。过去30年,中欧经贸合作更多集中于产品和资本层面,并推动造就了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
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大陆的经济引擎之一――出口愈发不振。而启动内需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加快和优化城镇化进程,刺激投资与消费,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巨大转型。
这将为包括欧盟在内的各经济体提供无限商机。专家们估计,以城镇化合作发轫,中欧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将进入新阶段,双边贸易和投资均有望较快增加,尤其是欧盟对华出口的增长,对缓解陷入债务危机的欧盟经济压力,大有益处。
在中国,未来城镇化之路也渐渐清晰,新的决策共识浮现:扩大内需、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协同推进的城镇化;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的城镇化,即通过转型,走全面、协调的城镇化之路。
新合作领域
“只有城市(镇)化才能救中国。”这是最近五年来,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王建反复提及的观点。从“十二五”规划方案看,城镇化的确承载着重要使命。
在次贷危机开始影响中国的2007年、2008年初,王建算了一笔账:从2003年到2007年,中国大概增加了1亿城市人口,与之相对应,城市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了52万亿元。
从实际测算看,每增加一个城市人口,还会引来几十万元潜在消费。
按照2007年的城市人口计算,如果城市人口翻一番,中国大陆的消费总额有望翻番,即每年可增加10万亿元以上的消费额。彼时,中国大陆的出口额约为9万亿元人民币。“如果城市人口增加1倍,就是一分钱不出口,内需也能把这一块吃掉。”王建说。
在乐观者看来,曾让人头痛的“世界工厂”的过剩产能,在城镇化加速趋势下可望找到新去处。根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姜克隽的计算,城镇化所带来的内需扩大,足以让钢铁、水泥等支柱产业再红火十年。
但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毛其智认为,城镇化与拉动内需的关系,需要综合平衡考虑。从世界城镇化进程来看,英国、美国、日本的城镇化都是使用了世界资源和世界市场,“所以如果从历史的经验,我们这样的提法还没有被实践证明。能不能仅靠中国的资源和市场就完成超出世界平均水平的城镇化发展,这确实是新挑战”。
中国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中国无法效仿美国的城镇化道路。中国人多地少、资源少的格局,与欧洲更相近,与美国人少地多、资源多的格局大相径庭。“如果13亿中国人家家户户住别墅,开私家车,对全世界的能源消耗、环境承载都是灾难。”仇保兴将中国城镇化发展的核心归纳为三点:紧凑、多样、低碳。这与欧洲城镇化的核心要义大体吻合。
德国鲁尔工业区经过约50年转型,如今已发展成为清洁能源生产设计中心,其可为中国城镇化提供“低碳”模板。
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建筑能耗接近总能耗的40%,同时,城镇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的比重还不到25%,大量既有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还需要新建一大批节能建筑。“十二五”期间,中国环保投入累计将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以及废弃物利用等方面,中欧合作将达到互惠。
对此,指出,去年中国的城镇化率超过50%,要达到欧洲超过70%的水平,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欧洲拥有设计理念、先进技术,但其市场并不充沛。“当‘欧洲设计’遇上‘中国制造’,‘欧洲技术’遇上‘中国市场’,就会产生显著的效应。”说,“希望欧方在对华高技术转让方面更加灵活开放,这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中欧城镇化合作的可能前景,令此次中欧城镇化高层会议的入场券颇为抢手。据一位与会的国家发改委官员透露,此番会议原计划280人参加,实际到会超过400人,不少级别较低的中欧官员未能进入会场。
遇阻症结
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一个汽车维修店内,五名来自湖北宜昌农村的汽车修理工表示,他们每月20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开销,并无余力进行更多消费。
“农民工未能市民化,是城镇化最大的短板。”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指出。进城人口的真正城镇化,应该成为下一步的关键。
国家发改委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亦认为,尽管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达到6.9亿,首次超过了农村人口,但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并不完整,比如,截至2011年底,中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34.1%。
直接体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以及附着于其上的社保、医疗、教育福利差异,让王建计算的每名进城人口数十万元的消费潜力消弭于无形。
问题正在于各方对城镇化的各种成本估计不足。早在2000年十五届五中全会召开之前,“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走出一条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等表述已正式出现在“十五”计划中。
城镇化的成本之大,也超乎决策层的想象。在计算住房和社保成本之时才发现,仅健全社保体系一项,即需10万亿元投入,而当年的GDP仅为9.9万亿元,“于是其后十来年都没有具体明白的政策。”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说。
此前,成都市统筹委、国土局官员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算过一笔账:农民获得城镇住房和社保,需要政府为每个农民相应投入10万元-15万元。按照理想模式,如将成都600万农民中的三分之二转为城镇人口,政府得拿出4000亿元-6000亿元,这超出了成都过去十年财政收入总和,显然难以承受。
换言之,各地除了施行城乡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策,让农民自身亦负担部分成本,暂时别无他途。由此,“虽然推进城镇化多年前就写进了文件,但政策松动的进展极其缓慢。”王建说。
多年来,在城镇化实际进程中,还出现了以政绩为导向的趋势。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无论是陈锡文、仇保兴,还是袁喜禄,均对“特大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大广场”的贪大求洋思路痛心疾首。2007年,仇保兴曾专门做出统计,全国总计有183个城市宣称要建成国际性大都市。
盲目扩张的背后,是土地资源的浪费。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上海召开的一个城镇化会议上指出,从2000年到2010年,土地城镇化速度是人口城镇化速度的1.85倍。如果再考虑到约2亿生活在城市却没有城市户籍的人口,并不能充分享用城镇用地的情况,实际上,土地城镇化的速度更快。
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告诉《财经》记者,如果细数各地城市规划,实际上都是产业规划。“也就是说,城镇化质量滞后于数量的局面,与主政官员的僵化观念有着直接的关联。”
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集约性不够,单位面积产出和发达国家相比有非常大的差距,亦引起陈锡文等人关注。他举例说,深圳在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水平是相当高的,但是建设用地的每平方公里单位产出是4亿元,而一河之隔的香港是14亿元,新加坡则是18亿元。
2009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民转为市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被写入文件。但在推进过程中,阻力依旧重重。
比如,农业部门非常担心粮食安全。而在另一些部门看来,这无疑忽视了技术进步的因素;农业政策部门对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地票等地方改革尝试基本持否定态度,进一步放大了农民进城的难度。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认为,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将极大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门槛。
另外,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和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官员绩效评价体系,也令地方主官追求“短、平、快”,从而忽视农民工市民化的长久之计。
许多人注意到,中国当前城镇化的另一个问题是,沿海和内地、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的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毛其智提醒,“应该有远见,提早把这种不平衡扭转回来。”
城镇化新端倪
过去一年,决策部门在城镇化方向上不断释放出一些新信号。
一年前,《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下称《规划》)全文公布,实现了中国国土空间规划“零的突破”。其中的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领域,包含了“两横三纵”21个城市群,摆脱了30多年来“一城一县一镇一地”的单一规划模式。
新版的中国城镇化,由此初见端倪。作为《规划》的起草者之一,袁喜禄表示,尽管与国际横向比较之后,当前3.6%的国土开发强度并不算高,但考虑到中国六成土地属于山地和高原,加之工业化先于城镇化,工业用地浪费严重,3.6%的开发强度已不算低。
根据《规划》,至2020年,全国陆地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将限制在3.91%之下,届时,以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为主的交通网络将21个城市群彼此内部连接为“一小时经济圈”。
在城市群建设上,各地区确已未雨绸缪。
“城市群背景下,可能会出现不同地区的经济协调机制。”曹远征表示,“比如上海与其腹地昆山、无锡、苏州之间的协同分工,需要超越辖区政府的机构讨论决定,到时会发生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分离的局面,类似于大巴黎地区和大法兰克福地区。”
此前已开发过度的城市和地区,例如深圳、东莞、河北部分地区,则可以转移一些核心城市的部分职能,“比如在香港工作,深圳居住就不难办到。”曹远征说。
《财经》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已开始着手制定“十二五”城镇化专项规划,重点突出五个方面:以人为本,即农业人口市民化;空间布局、制度设计与政策安排,包括户籍、社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土地等政策变革;另外,还有城镇可持续承载力和多样性。
《规划》亦对城市群之外的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办法、官员绩效考核办法等,均做了细化,在袁喜禄看来,这将为城镇化推进打下务实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