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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寿险业发展稳定,促进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保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逐步实施,对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初期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仍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各层级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一是普遍认为洗钱活动仅仅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小县城、欠发达地区,发生洗钱的可能性极小;二是基层一线员工认为公司客户大都集中于农村,农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不会有人把“黑钱”拿到偏远的农村去洗;三是认为客户对洗钱一无所知,即便开展反洗钱宣传,也没有任何效果。
(二) 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公司虽然设立了反洗钱组织架构,配备了反洗钱工作兼职人员,但由于公司各层级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中介业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从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整体情况来看,随着近几年来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内部员工对反洗钱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比较到位,但仍然存在中介业务个别业务客户身份资料留存不全的问题,对客户信息登记不真实、不完整等现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四)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人员素质较低,加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业务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基层管理人员重业务发展,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
鉴于存在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自“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均已陆续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了反洗钱部门和人员,逐步履行起反洗钱工作职责。但是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新职责,目前的反洗钱工作无论在质量还是在内容上都远未完善和成熟。各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在整体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反洗钱工作目标,围绕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提高全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程度。
(二)完善制度,认真落实
目前,大多保险公司已根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制定了各自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报告流程都作了细致规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在制度的细化完善和落实执行上,不但要使新保业务、保全、理赔等业务流转环节更符合反洗钱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有关要求,还要进一步规范银行、中介机构等的销售行为,确保在代售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特别是在客户身份识别的环节上,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能再将客户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最终结果,必须要进一步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情况,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情况,确保业务交易的可追踪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与健全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关责任,全面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均参加反洗钱培训。要通过为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渠道,尽快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全面提升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
(四)防范风险,统一监管
要制定《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方案》,针对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流程设定、关键业务点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管理等反洗钱工作要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反洗钱工作统一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法律已明确规定其职能,即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宏观调控。现在央行的职能一般被表述为三项内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县支行承担着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基层派出机构,对自身职能定位的认识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履职的效果,县支行的履职效果会直接或间接地不同程度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时效。就目前状况而言,不少县支行仍沉醉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显赫地位,特别是分设银监会后,对自己该干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了无头序,失落情绪蔓延。面对新形势赋予基层央行的新职责,找不到很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不能正确认识和高效履职,陷于一种实质上的半瘫痪状态,严重影响到县支行在当地政府眼中的位置、在当地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在当地社会各界中的形象。也影响到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的整体形象。
我国近十几年的金融改革过程是一个人民银行权力削弱的过程,对彩票、保险业、证券和期货业、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先后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人行对金融机构的硬性约束减弱,这是客观原因。但心理准备不充分、心理落差大、自身努力不够,总感觉无事可干,这是主观原因。事实上,央行本身是事关经济金融发展的枢纽和中心,改革后的央行工作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大量工作由奋斗在基层第一线的县支行员工来完成。我们不能在抱怨中度过每一天,而应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应当用新的办法重塑基层央行形象,正确认识支行职能所在,找准定位,尽快充实、完善、提升县支行的履职能力,这才是当务之急。
一、明确目标,培养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形成团队优势
(一)塑造大框架,明确大目标。县支行必须首先定位三条主线,认真履职。一是国库,二是发行库,三是货币政策。经理国库体现央行是政府的银行,这一职能在当地政府和预算单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行库体现央行是发行的银行,对金融机构和社会影响甚广,“零库存”的支库应恢复业务,开办业务的支行要强化规范化管理}货币政策体现央行是银行的银行,作为最基层的县支行要实现资金与项目的有效对接,为政府的项目找资金,为银行的资金找项目,密切关注和保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各环节的畅通,掌握受阻原因,直接为上级行提供参考依据。
(二)丰富小框架,找准小目标。县支行必须具体定位六个项目操作。一是反洗钱。二是账户管理,三是人民币管理,四是反假货币管理。五是征信管理,六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与监督和监测。
(三)央行人要为自己的职能定位。要有共同的央行文化价值观来支撑,为自己是一个央行人而骄傲,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工作是为自己而干,而不是单纯地为国家做贡献,为单位做奉献。形成团队优势就是要挖掘每个职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每个干部职工的最大作用。
二、改变理念,充分发挥县支行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县支行是央行的神经末梢。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与县支行的作用密不可分,并非十分遥远、无法操作。当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货币供应量及信贷总量有高度的相关性。县支行是经济金融现象的现场接触者,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了解得最清楚、最直接、最真实;对辖内货币流通、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等整体状况最有发言权;对辖内信贷资金与政府投资项目实现有效对接,最适合扮演桥梁角色,也最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信任的欢迎。这些都是县支行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的最有利条件。
经济金融专家以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渠道变化为核心不断探讨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的渠道仍然不够畅通,县支行需要密切关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以及股民动向对股市的影响。
国务院批准的人总行新三定方案。新增了“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职能,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一部分侧重于主要根据产业政策或市场原则对信贷投向作出规定,县支行要结合当地的支柱产业、贷款投向投量,分析判断与产业政策的相符程度。更要判断信贷资金投入引发通货膨胀的可能性,连续关注分析当地物价走势。
存款准备金是总行频繁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对货币流动性的释放和回收具有重要作用,每次存款准各金率的上浮和下调都需要县支行及时调查分析反馈执行效果。更要严格督促检查地方性金融机构存款准各金的缴存情况。基础货币是爆发力很强的货币政策工具,国库资金是属于央行资金的基础货币,经理好国库自然是货币政策工具管理的需要,做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也是县支行的重要职责。
三、理清思路,以反洗钱为抓手竭力维护辖内金融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央行是现代金融的枢扭。维护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人总行2005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的正式,对奠定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大格局的龙头地位起到了标识性的作用,从此拉开了由央行挑起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主角的序幕。具体到县支行维护辖内金融稳定的微观操作,要以反洗钱工作为抓手,牵头建立辖内各层次相关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密切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
目前,通过银行、证券与期货、保险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不仅日益严重,而且是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领域。中国人民银行由于肩负整个金融领域的稳定职能,依靠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对银行、证券与期货、保险等领域的反洗钱实施监管,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具有天然的优势。职能特点和形势需要决定了县支行应重点承担以下职责;一是组织协调职能,积极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人总行统一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与规定,发现、分析、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协调辖内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形成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二是监督检查职能,即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的授权,对银行业、证券与期业、保险业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反洗钱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管。督促金融系统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三是分析 指导职能,建立反洗钱信息的监测、分析、报告和反馈渠道,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人员培训。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是发现可疑交易,要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和清算体系、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公民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增强人行县支行反洗钱执法的威慑力。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向中小企业投资或在城乡中小企业创办实业等形式,达到洗钱目的,这些企业往往都在县支行视野之内。
四、夯实基础,依法行使必要的检查监督权,不断强化辖内金融服务
(一)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
从调查情况来看,苏北五市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反洗钱意识不强的问题。由于反洗钱工作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多数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不能够促进业务的拓展,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运营成本,甚至担心因为严格执法丧失潜在客户,在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很难把反洗钱工作提到应有的高度。多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还停留在合规层面,认为只要合规即可免责,仍处于被动的机械式应付,没有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主动去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可疑交易报送上,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防御性报送问题。而对于涉嫌犯罪的重点可疑交易,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应的制度及人2012年第12期中旬刊(总第501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2,2012(CumulativetyNO.501)员安排,有的金融机构甚至还抱有地处苏北,不会有洗钱案件发生的侥幸心理,更有个别金融机构则对重点可疑交易怀有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从而导致反洗钱工作,尤其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浮于表面。
(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机制欠缺
一是部门有效履职难。苏北五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多数指定由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部门牵头负责。但反洗钱具体职责履行牵涉到会计、零售、公司、国际、信用卡等多个部门,虽然设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主要工作要由合规部门去协调组织,作为普通的内设部门,其协调难度比较大。特别是涉及到重点可疑交易,需要回溯调查,工作力度往往不够。二是工作流程不完善,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履行难到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一般由营业网点柜员利用反洗钱系统分析形成,交由业务主管复核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其中,网点临柜人员由于日常柜面本职业务工作量大,一般要利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时间兼职完成反洗钱工作,加之反洗钱监测系统根据“客观标准”自动识别和筛选的可疑交易数量较多,临柜人员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很难把职责履行到位。
(三)人工甄别分析不足且识别能力欠强
对可疑交易开展人工甄别,是履行可疑交易报送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确定某项可疑交易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关键环节。但从调查来看,苏北各市多数金融机构限于人员编制和成本,没有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一线网点依靠反洗钱监测系统自动抓取的可疑交易,普遍存在着人工甄别分析不足的问题,容易遗漏一些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另外,随着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洗钱领域的不断扩大,现有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识别能力欠强。在调查中,多家金融机构反映现有人员业务知识跟不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平时工作中发现一些似乎存在疑点的,或似乎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确认的可疑交易,不敢轻易做出判断,也不知如何进一步追踪。而对于网上银行、POS机等近年来发展较快的非面对面业务,更加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无法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从而影响了反洗钱情报的获取和工作成效。
(四)反洗钱系统不完善对重点可疑交易的提炼形成制约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工作效率,目前金融机构基本都开发了反洗钱监测系统。但从调查来看,多数金融机构存在着反洗钱监测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不能完全对接的问题。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不少金融机构未将等级划分结果嵌入反洗钱监测系统。而像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交易对手信息一般都集中在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无法查询。对可疑交易实行的有效的监测,需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支付交易的完全掌握。由于系统不衔接,导致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采集不全,金融机构难以按客户为单位对交易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从而制约了对可疑交易及时分析和准确判断。
加强苏北地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
首先是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其次是要强化金融机构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同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到业务合规工作考核体系中,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力度。随着金融业务的转型和工作理念的转变,要提示金融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认真考虑并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及对公众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快培养反洗钱专业人才反洗钱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专项工作,要督促金融机构
要针对自身的业务现状和特点,下大力气解决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动性高、反洗钱人员兼职且业务技能和水平低不适应等问题,培养专家型反洗钱队伍,保证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和延续性。同时,加大对员工进行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特别是可疑交易识别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尤其是从可疑交易中提炼情报的能力,确保对反洗钱监测系统抓取可疑交易数据处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三)推进反洗钱工作从前台分散处理向后台集中处理的转变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查找分析自身工作模式和流程中的不足,学习工商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做,集中做、专家做”的集中处理模式,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反洗钱工作从前台分散处理向后台集中处理的转变。要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工作流程,加强人员配备,特别是人工分析甄别人员的配备,在反洗钱系统自动筛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并进一步强化人工分析甄别机制,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监测与排查力度,提升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整合
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做好与新业务特性的衔接,在此基础上,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整合。一方面完善核心业务系统与客户基础数据仓库等系统的接口,提高交易数据和客户信息的提取率,实现数据报送的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将核心业务系统与信用卡、票据等业务的链接,将网银交易、ATM存取款、POS机刷卡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业务信息直接接入核心业务系统,尽可能扩展同一交易客户可疑交易数据识别来源,为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排查创造条件。
(五)督请省级金融机构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支持
加强与省级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督请各省级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核心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省级层面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整合系统资源的基础上,着重要抓好反洗钱工作在分支机构的落实。一方面要抓好薄弱地区,加大对反洗钱工作薄弱的分支机构管理和指导力度,另一方面要抓好薄弱环节,指导分支机构加大可疑交易分析排查力度,加强反洗钱系统数据的监测分析,不断优化参数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挖掘有价值的洗钱线索上来。另外,还要督请省级金融机构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给予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必要的支持。
(六)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关键词:大数据 反洗钱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173-03
一、引言
21世纪以来,随着数据管理技术的快速和深入发展,各种数据正在迅速膨胀变大,大数据概念孕育而生。作为产生大数据的典型领域,金融业留存的客户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构成了其大数据的基础。2012年以来,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反洗钱国际标准及其评估手册做了大幅度修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被提到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FATF对各国的下一轮评估将采取合规性指标与有效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判一国反洗钱体系整体运行情况。对反洗钱监管部门而言,如何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反洗钱监管中去,通过对已有数据收集、处理、分析方法的改进,进一步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亟待我们开展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关于大数据技术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李新安(2014)认为,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交易信息进行分析,不但能够有效监测和识别高风险客户和可疑交易,而且可以节约在甄别工作中的人力付出,有助于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成效。谢坤(2014)认为,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现状要求引入大数据技术,同时大数据技术的引入给反洗钱监管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于如何构建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反洗钱监管系统,李正河(2013)提出了“多维度实时数据采集”、“大数据分析和挖掘算法”、“可疑交易行为跟踪追溯”等三步骤方法,配合直观易用的数据呈现给反洗钱监管人员提供可靠的决策信息。谢坤(2014)提出要加大对反洗钱监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加快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和制度,确保在利用大数据的同时,不会造成信息泄漏的风险。李新安(2014)认为要完善大数据安全及风险管控机制,实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和大数据技术的有机融合,避免“大数据”演变为“大风险”。
二、大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大数据(big data),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大数据的数量级一般达到几十TB甚至数PB(注:1TB=240Bytes,1PB=250Bytes),远远超过传统的数据处理和存储设备的承载能力。大数据与过去的海量数据有所区别,其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体量大、类型多、价值密度低、处理速度快。
目前,大数据技术已在商业、经济、气象、农业甚至政治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企业通过对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可以对营销方式、营销对象和销售网络进行优化;政府部门通过对公共大数据的分析及利用,为制定政策提供可靠的事实参考;保险公司利用更加多维全面的数据样本,提高对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的估算精准度,强化风险管理能力。随着金融业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也将全面、深刻地影响着金融业的发展,将不断推动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产品设计、营销策略、服务理念等方面进行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实现科学化、现代化经营目标,反洗钱监管同样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撑。
三、大数据给反洗钱监管带来的机遇
1.构建多维度的银行客户形象。大数据可以摆脱由银行客户提供证明文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改变银行机构通过被动接受客户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客户背景的尴尬局面。通过数据交换和共享,监管部门可以掌握银行客户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偏好,将银行客户变得更加生动和具体,呈现出一个立体的、饱满的银行客户形象。
2.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大数据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使得监管部门能够充分利用各行各业的大数据来提高整个社会的洗钱风险预警能力。反洗钱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实时修订风险评估指标参数,构建风险模型,有效监测和预测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提高对风险掌控的敏感性和精确性。
3.完善风险管理。“大数据”的广泛性和全面性可以对日常监管中了解的信息形成有效补充,完整、准确地反映出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有利于监管机构实现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制定出务实、高效的监管计划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FATF组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原则目标。
4.实现监管资源的高效利用。大数据背景下,各级反洗钱监管机构可以共享监管资源,及时了解全国范围内的监管信息,通过比较、分析某一金融机构所辖不同地区分支机构的监管结论,找出不同地域风险表现的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节约监管成本。
5.提升反洗钱调查效率。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扫描和关系连接,运用数据智能处理和全面搜索技术锁定可疑交易和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挖掘和提取出的业务规律和交易模式,也可以为洗钱行为的确定提供依据。大数据技术中的关联分析、神经网络技术、决策树算法等各种分析和挖掘方法可以使反洗钱调查变得方便、快捷,有利于在第一时间锁定犯罪线索。
四、大数据在反洗钱监管中的运用
1.反洗钱监管大数据的内容。
(1)反洗钱监管涉及的数据信息。大数据包括收集、管理和处理等过程。反洗钱监管“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大量数据,例如金融机构掌握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反洗钱调查资料、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记录等;此外,还包括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反洗钱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或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行业产生的对反洗钱监管有用的数据。
(2)反洗钱监管运用的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分析与挖掘是反洗钱监管中普遍运用的大数据技术,也是在大数据浪潮的推动下,分析与挖掘技术的又一次延伸。比如当需要寻找相似度高或者关联性强的目标账户、个人或机构时,可以利用利用聚类技术将已经确定为洗钱的行为做“标本”,进行聚类分组,从而获得的其他目标也有可能属于洗钱行为;当需要在大量不同种类目标(人、银行账户、业务、交易、资金等)中寻找关联性、辅助识别可疑的交易行为时,则可以通过关联分析来整合不同来源的数据;神经网络技术是通过一组相互关联的元素来模拟神经元生物网络处理信息的方法,结合反洗钱专家知识,能对观察对象的一个输入集(如交易金额、收款人),推理出结果(是否可疑交易)。此外,反洗钱监管数据单机处理方面的主要分析工具有Access、Excel和SQL数据库,主要的数据库分析工具有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RDBMS)、并行处理架构(MPP)以及Ma pReduce等。
2.目前反洗钱监管中涉及大数据运用的主要领域。
(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的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数据是目前反洗钱监管中涉及到的最大的数据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研究、分析和甄别报告数据查找犯罪线索,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2)日常监管信息的采集。目前监管部门通过“反洗钱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信息进行归集、共享,该系统为反洗钱监管部门内部系统,不对被监管部门及外部单位开放。该系统收集的数据包括监管报告、监管档案、被监管机构的相关报表、调查报告、调查案例及各类工作信息,目前该系统还不能提供数据的横向查询和上行查询,各项功能还在进一步优化。
(3)反洗钱行政调查(协查)。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行政调查是《反洗钱法》赋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时的权力。反洗钱行政调查(协查)时需要全面、准确掌握调查(协查)对象的身份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IP地址等内容,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POS机等新型支付手段的产生,反洗钱行政调查(协查)中更需要大量的背景数据作支撑。
3.运用大数据开展反洗钱监管的难点。
(1)数据来源多,采集难。数据源是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前提,反洗钱监管“大数据”涉及对象众多,除了金融机构间资金流动数据外,来自工商、税务、海关以及消费、娱乐、社交及人们生活领域多个源头的数据均应纳入数据采集范畴,如何协调与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关系获取对反洗钱监管有用的数据,极大地考验着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智慧。
(2)数据格式杂,整合难。大数据通常由某类机器自动生成,而且其格式通常并不是所有用户共享的,在运用大数据开展反洗钱监管过程中,只能是先收集所有能收集到的数据,然后再考虑其中哪些是重要的。因此,必需对大量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沉淀、整合使其变成可用于分析的结构化数据。这就对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工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数据范围广,保密难。在大数据背景下,反洗钱监管部门获取的数据往往面广量大。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等相关信息均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如何在数据获取、数据处理和分析过程中保证数据不外泄,避免相关数据处理人员产生泄密风险,都是反洗钱监管部门需要重视的。
五、大数据背景下提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1.当前反洗钱监管面临的主要困难。
(1)新业态、新产品和新业务不断涌现,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挑战。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不仅对传统金融业务模式产生了一定影响,也使洗钱活动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与互联网金融和跨境资金交易相关的洗钱活动大幅增加,风险防控滞后的金融机构尤其容易被利用,甚至部分员工还利用专业优势和职务之便,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2)金融服务政策与反洗钱政策缺乏协调整合,反洗钱监管受到阻碍。一是反洗钱监管政策的日益严格与金融服务政策的放宽存在冲突。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移资金不受限制,而现实情况是,当单位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后,大部分都会通过现金方式将款项转移,导致反洗钱资金监测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二是各项政策未能有效整合。如目前涉及账户管理的制度规定很多,主要有《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各项政策时间不同、制定部门不同,对账户管理的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政策的制定部门在政策的解释上也不尽相同,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中觉得无所适从,反洗钱监管也因依据各异而力不从心。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利用价值不高,制约反洗钱监管效能。各级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信息发现途径单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有效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和判断。日常工作中,金融机构一线柜面人员简单判断,对照已公布的可疑类型特征,填写可疑交易报告,传递到该机构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而情报收集人员对所得信息通常不加分析判断就直接上报,致使反洗钱监管部门接收的可疑交易数据大部分情报价值不高,形成垃圾数据,浪费了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资源,降低了监管部门工作的有效性。2014年度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共接收可疑交易报告1772.53万份,经监测分析,全年依法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仅282份。此外,目前反洗钱监管部门中大额、可疑交易数据接收与应用的脱节,使基层反洗钱监管部门难以对重点可疑交易进行对比分析。更令反洗钱监管部门困惑的是相关金融机构一线业务审核完全依赖于个人身份识别系统,让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业务的可疑交易难以追责真实嫌疑人。
(4)反洗钱力量配备不足,整体工作呈弱势化。反洗钱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全国地市以下基层人民银行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人员多为兼职,而精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外汇、法律、计算机知识的反洗钱专业监管人才更为匮乏,基层人民银行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高质量的完成现场监管工作。
2.提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紧迫性。
(1)FATF新一轮互评估工作,对我国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2013年FATF启动了各成员国新一轮互评估工作,互评估采取合规性指标与有效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判一国反洗钱体系整体运行状况,我国将在2016―2017年开展自评估并接受其他成员国的互评估。要做好迎接新一轮互评估的准备工作,不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而且要在国家层面构建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积累一系列反洗钱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例,围绕有效性目标调整现行监管政策。应该说,新一轮互评估工作,对于我国的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反洗钱义务主体,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
(2)有关国家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使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以银行业为例,目前按总资产排名全球前十名的银行,我国独占四席。据统计,2009年以来,排名前十的非中资银行陆续受到有关国家严厉的反洗钱监管处罚或正在接受类似调查。美国自2012年以来,三分之二的反洗钱执法行动最后都施以了罚款,而2002年至2011年期间,这个比例只有不到二分之一;并且,罚款的规模不管是从绝对数额来看,还是从罚款占资本的比例来看,都增长迅猛。这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说明我国金融机构拓展涉外业务和跨境经营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发展压力非常大。
(3)国内外恐怖袭击及其融资活动日益频繁,对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当前,国内外恐怖组织的活动能力和影响力有增无减。2015年1月7日巴黎《查理周刊》杂志社遭武装恐怖袭击,其死亡人数成为法国40年来之最。同时,国际的极端思想不断向境内渗透,对境内“”人员起着较强的示范效应。有大量证据表明,境外敌对势力为国内提供活动资金,助长了恐怖势力的嚣张气焰。因此,加强反恐怖融资工作,切断资金来源,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反洗钱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3.如何运用大数据提升反洗钱监管。
(1)全面收集数据,为监管提供信息准备。目前反洗钱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自身日常监管工作、金融机构的工作报告以及反洗钱行政调查(协查),数据来源单一、内容贫乏,远不能满足反洗钱监管工作开展的需要。虽然《反洗钱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其他政府机构获取所需信息,但目前相关数据信息均处于割裂状态。公安部门的案件信息、海关的进出口及走私信息、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信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监管信息;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财产、收入信息等等都是开展反洗钱监管时需要收集、利用的数据信息。
(2)准确分析数据,为监管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大数据深度挖掘处理技术,反洗钱监管部门可以综合分析掌握的数据信息,建立数据间相互关系,全面反映被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履职水平、风险程度,对被监管对象进行行为预测、行为评估,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重点、选择监管工具,实现分类监管、差别监管提供参考。
(3)充分运用数据,为监管提供工作捷径。数据处理结果的运用是监管部门对数据需求的最终目的,对海量数据的模型筛选、清单筛选,帮助监管部门在风险预警、风险管控、线索调查、线索研判等工作中进行规律探索,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可疑交易甄别、风险评估等方面节约监管资源。
(4)严格管理数据,为监管提供信誉保障。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安全管理是不容回避也是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监管部门的数据来源于不同系统、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其数据的多源性、广泛性不可避免地涉及归属权、隐私权。敏感数据信息一旦被非法窃取利用,将让监管部门面临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相关建议
1.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多方共同建立数据平台。数据充分性是大数据分析和预测技术在反洗钱监管方面应用的前提,反洗钱监管部门在做好本系统内部数据收集的基础上,除做好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局、海关、税务等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数据信息的共享和交换,还应打破传统数据源边界,有重点地与其他行业如电信运营商、社交网络、数据服务商等进行数据方面的共享和连接,多渠道、全方位获取社会关系、市场资讯、舆情等背景信息。
2.构建反洗钱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反洗钱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是大数据背景下提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反洗钱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应具有完整强大的系统架构、数据存储、智能数据挖掘与分析及查询与处理算法,既能集成反洗钱监管部门内部各类业务信息,处理传统结构化数据,又具备处理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的能力。
3.加大大数据领域反洗钱人才培养。大数据的战略意义不仅仅在于掌握海量的数据信息,而在于能对这些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这就要求大数据的分析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同时在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数据挖掘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培养兼具金融业务、信息技术和管理等多种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专业、高效、灵活的大数据分析团队是反洗钱监管部门的一项紧迫的、长期的任务。
4.完善大数据安全及风险管控机制。大数据的多源性对反洗钱监管部门的信息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保护自己的信息外,要积极推动政府和相关机构尽快出台管理制度,共同推动数据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整合与使用,加强自我监督和技术分享,建立主动事前防御的信息安全整体架构,确保在利用大数据的同时不会产生因信息泄露、不当使用、非法获取等所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赖娟.经济学视角的中国反洗钱分析.金融经济,2006(10)
[2] 邬贺铨.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求是,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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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东荣.大数据时代的金融人才培养.中国金融,2013(24)
关键词:基层行建设 职能定位 思考
一、基层行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模糊,发展方向不明
一是基层行职能越位,地位尴尬。目前,基层行在地方承担了与辖区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及银行保险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成了事实上的“牵头行”,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条令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的领导地位,使得基层人行陷入了要“牵头”、但于法无据的两难尴尬境地。二是履职理念转移,部分职能丧失。银监分设后,基层人行只谈服务,不谈管理,一些基层行2-3年都难得去金融机构搞一次检查,基层人行在金融系统的威性降低,人行的一些政令得不到有效贯彻。三是部分职能混淆不清,权责不明。支付结算是人民银行管理职责,而银监局也在管理;金融统计分析监测数据人行在,而银监局同样也;征信管理、反洗钱管理说在基层行,但没有相应机构承担。
(二)履职手段有限,核心作用弱化
一是金融监管弱化,地位下降。二是缺乏支撑履职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国务院赋予了基层人行金融稳定职责,但没规定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向人行报告义务,一些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并不及时向当地人行报告,给基层央行维护金融稳定带来了难度。三是众多职能权限上收和移交,削弱了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近几年来,随着央行管理职责的逐渐上收和现代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基层行的业务操作和数据管理也呈逐渐集中趋势,因此削弱了基层行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金融调查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与配合。五是部分办法、制度与时不适,难以操作。如《现金管理条例》、《国库管理条例》已经沿用了20多年,很多条款、规定与现今工作不相适应。
(三)职能配置不佳,履职效率不高
一是基层人行岗多人少,很难达到内控要求。为了与上级行部门对口,基层行在岗位设置上无论是业务类岗位还是政工类岗位都一应俱全。但基层行岗多人多,一般县支行有60多个岗位,而人员仅20多人,如此少的人员很难按制度要求分设岗位,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二是内设机构设置不尽合理,非业务人员占比过高。三是调研信息和非业务性工作任务过重导致基层行疲于应付。据基层行普遍反映,目前,基层人行主要存在“日常会议多、务虚任务多、调研信息多、检查评比多”等“四多”现象。
(四)队伍现状欠优,履职有心无力
一是年龄结构老化,进出机制不畅。二是知识层次欠佳,学历职称失衡。三是专业结构不合理,亟需人才匮乏。目前,大部分基层行没有一支专业的金融管理队伍,金融监管力量薄弱。
(五)激励机制不强,潜能难以激发
一是干部能上难下,干部工作“金字塔效应”缺乏。除了干部调动,离退休自然退职和极少数干部违规违纪降职以外,干部的淘汰机制没有得到较好的利用。二是工资能升难降,劳资分配“激励效应”弱化。例如,目前基层行绩效工资分配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原则,除了因工龄、职称、职务在劳资分配上有所区别外,基本上处于一种平均分配的状态,未能真正体现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挂钩,导致干部职工安于现状,按部就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没区别,这已成为基层人行干部队伍思想僵化,缺乏活力的内在原因之一。
(六)职工思想不稳,工作责任缺乏
自2003年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后,基层人行的发展前景一直未能明朗,职能作用的发挥也比较被动,并受“无权作为”和“无力作为”等思想所困扰,部分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不稳,工作状态较为低迷,同时,基层行干部职工流动和晋升的机会相对较少,政治发展空间狭窄,而人员经费和工资计划存在较大缺口,福利待遇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这些消极因素极大地阻碍了基层人行的开拓创新。
二、提升基层行履职水平建议
(一)准确定位职能,突出履职重点
1、地市中支职能定位。地市中支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要把宏观调控和具体操作有机结合起来,当好“六员”,即:金融经济运行分析员,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员,金融工作联系协调员,区域金融稳定维护员,金融服务实践员,金融管理执行员。
一是围绕履职建设好“统计监测分析网、支付结算监测分析网、货币信贷执行监测分析网、金融安全监测分析网、征信管理监测分析网、反洗钱监测分析网、外汇非现场监测分析网、国库征理监测分析网、货币发行监测分析网”等九大网络,实施对金融经济运行的全方位监测分析,为基层央行全面履职提供支撑服务。二是强化金融管理职能。树立“以服务带管理,以管理促服务”理念,整合监管资源,建立“两管理(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两综合(综合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价)”的“四位一体”模式,为基层央行顺利履行好职责提供保障。三是赋予地市中支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力,如差额准备金政策、差别住房信贷政策和再贷款权,加强辖区信贷政策效果的评估工作,明确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四是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在做好支付结算、国库经理、货币发行等服务工作的基础上,把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作为金融服务工作的重点,同时,建立金融服务评价体系,为开展金融创新、改进金融服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县支行职能定位。根据现阶段县级人行的队伍现状,县支行工作定位主要应在服务和操作层面,即:做好基础工作,落实服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传导反馈信息。其履职重点应放在:一是做好支付清算、经理国库、货币发行、账户、金融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内控监督,确保不出资金案件。二是推广落实服务创新举措,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使县域和农村能充分共享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三是加强与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传导好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信息,配合上级和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四是抓好信息反馈,密切关注好辖区金融信息动态,为上级行和地方经济金融发展提供参谋协调服务。
(二)整合职能设置,提升履职效率
1、地市中心支行内设机构的设置
按照大服务、大政工、大监督、大调研、大保障、大监管的思路,将职能相近的科室整合,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
一是设立综合服务大厅,将营业室、国库、货币发行等“两部一中心”的基础业务纳入大厅管理,统一对外服务;二是将人事、宣传整合为人教科,将党建、宣传、政工归口一个部门管理;三是将内审、事后监督整合为审计监督科,其职责主要是对内审计;四是将货币信贷科与调统科合并为信贷统计科,整合调研信息资源,将理论研究职责统一归口信贷统计科,其他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相关的调查分析工作,办公室主要经办政务信息,金融信息资源做到互通共享,同时,建议上级统一部署大型调查任务,避免多头布置和布置一些与基层央行履职无关的调研任务。五是将后勤、保卫、科技整合为后勤保障科,统一调度后勤保障资源。六是强化金融管理意识,新设金融管理科,其职责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维护金融稳定、开展执法检查。七是将征信管理、反洗钱等职责从有关科室分设出来,成立征信办、反洗钱科,确保人行新增的职能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实。八是整合各个业务部门的系统,统一业务口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县(市)支行内设机构的设置
县支行受人员现状所限,在内设机构设置上不能要求上下对口,一一对应,应分类管理。一是成立业务管理部,业务包括国库会计、货币金银、货币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外汇等。二是成立综合保障部,包括办公室,人事劳资、教育培训、后勤、保卫、科技、宣传工会、档案等。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素质
一是疏通进口渠道,建立人员正常补充机制。基层行职能和定位明确后,上级行对基层行尤其是县支行的进人闸门应有较高幅度松动,应根据基层行岗位职能整合后应配备的人员数量,正常、合理地给予补充,对人才的招考可按研究管理型、操作服务型、后勤保障型确定不同层次,同时,除正常招考大学生外,有条件地从金融机构、经济管理部门招录一批有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补充基层行,并给予基层行一定的行员录用自,以此保证央行职责的顺利履行。二是疏通出口渠道,优化人员结构。实施提前退休和退养政策,让难以胜任岗位职责的学历较低、年龄较大、工龄较长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对不适应工作、履职能力较弱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不安心工作的人员进行劝退。三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四)改革管理机制,激发干部活力
一是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打破条条框框,加大竞争力度,切实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使干部结构的“倒金字塔效应”向“顺金字塔效应”转变,真正使基层人行干部在任用后任有所为,发挥表率,促进工作。二是改革劳资分配机制。要根据总行“三定”方案,在合理配置岗位的基础上,按照按劳分配、按岗分配、按绩分配的原则,真正拉开分配档次。三是建立完善奖惩制度。四是改革考核机制,在保证“两库”(国库、金库)安全的基础上,对基层行不涉及金融资金安全的考核尽量要减少。
(五)加强思想教育,稳定基层队伍
一是注重加强思想引导。开展对比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典型、宣传典型,以典型引路等形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二是努力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三是要改善基层行干部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提高基层员工的幸福指数,以此增强凝聚力、向心力,为履行好基层央行职责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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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庄一兵.基层央行培训模式应用现状分析[J].西部金融,2008(05) 0068-02
一、高度重视,抓认识到位和组织落实
为了保证合规文化建设活动的正常开展,我行领导高度重视,并且周密部署:提前时间组织召开会议,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部署合规文化建设活动。成立了以任组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合规文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合规文化建设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各单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亲自过问活动开展情况,带头参加学习教育,保证合规文化建设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同时各部门合理安排,把合规文化建设活动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开展廉洁文化建设、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确保了合规文化建设活动的统筹兼顾,相互促进,有序推进。
(一)为切实加强有我行特色的合规文化建设工作,主要抓了四方面工作:
一是因地制宜制定了《合规文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在体现总行要求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行实际,提出了合规文化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及“合规文化建设工程”的思路、原则和方法。同时,创造性地提出“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理念,使我行的“合规年”活动能够从文化的宽领域和战略高度来开展。
二是加强合规“精神文化”的建设。我们结合我行的特点,一方面提出具体的“人人合规、事事合规、时时合规”的活动口号;另一方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规文化宣传活动。为增强“合规年”活动的宣传效果,我们坚持“四结合”的原则,即:“点、线、面”相结合;合规宣传与业务宣传相结合;形象化宣传和网络宣传相结合;动态宣传和静态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简报、网络、墙报、专栏、桌牌、横幅、手册、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合规年”活动。为及时反映动态,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推进工作,通过设立“合规教育”、“合规检查”、“合规举措”、“工作动态”和“合规知识”等专栏,全方位、多层面、宽角度反映在实施“合规文化建设工程”中的新问题、新做法、新经验。通过有声有色的宣传,全行上下形成了浓厚的合规文化建设氛围。
三是加强了合规制度文化建设。为增强制度文化的约束性、严肃性、原则性和操作性,同时,为各项工作合格经营,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我们组织人员对制度进行了梳理工作,全行编辑了《》,有的部门结合实际也编辑了制度汇编。
四是丰富了合规行为文化建设内容。一方面以“赛”增强合规意识。行先后开展了多次合规知识竞赛,使员工增长了知识,强化了合规意识。另一方面以“文”反映合规动态。先后开展“我为合规做贡献”征文比赛活动,从理论角度探索了新形势下合规文化建设的新思路。
(二)反洗钱评价工作开展顺利并取得实效,培训和征文活动也取得良好效果,领导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反洗钱内控建设趋于完善,前台人员对反洗钱规定的学习掌握有较大提高。强化了反洗钱培训工作,通过实际操作训练、岗前培训等形式,认真宣贯反洗钱相关知识。
(三)机构合规评价活动逐级有序开展。评价基本反映出机构的合规风险状况,推动了全行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化和标准化,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逐级组织自评和复评活动,对于制度和流程的评价较为认真和全面,而对于执行状况的评价有偏离,评价结果基本能够反映机构整体的合规风险状况。通过分析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评价活动取得了一些积极的工作成果。
(四)法律事务工作围绕“四个办法”这一中心,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取得较好成效。在行下发相关实施细则后,各部门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制度,按制度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开展审查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思想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充分认识防范法律风险对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流程执行不到位;个别分行学习的主动性不足等。
(五)宣传活动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为“合规年”各项活动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虽然“合规年”活动较多,任务较重,但我行宣传工作能够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灵活开展的有声有色。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业务合规经营中存在问题
1、机构人员情况
信贷人员对本区域经济、各行业的信息以及自然环境等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不够全面,致使对客户分析结论不透彻,风险点的识别不明晰,不能有效地进行事先的风险防范。
2、贷前调查不详细
存在个别档案填写资料不完整,调查不够详实,调查档案中没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别客户档案中“受理信息登记表”与“额度申请表”中申请金额不一致,住处声明中无具体住址;个别信贷员在调查时,没有真实地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调查清楚,实际情况与调查报告中的数据不相符,如:对借款人发生的租金、员工薪金等费用存在少报,来增加资产的数据,提高资产与负债的比率,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个别信贷员对贷款保证人的调查也存在一定问题,没有经过认真的交叉检验,对保证人社会关系以及生活习惯掌握的深度不够,导致借款人在无法还款时,保证人偿还贷款的责任不能如期履行,致使调查结论不能真实反映客户的基本信息,并轻易下调查结论,缺少科学的分析判断,为下一道环节埋下风险隐患。
3、贷款审查、审批履职不到位
一是通过调阅档案资料发现个别审查岗不能够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档案资料有不完整的情况,如:部分借款人营业执照未年检,但在审查意见表中没提出异议;审查表中贷户房产评估信息与评估报告不符。二是审批环节中存在流于形式,部分审贷会提问过于简单。通过调阅审贷会记录表发现个别审贷会提问记录没有实质性问题提出或没有问题提出,个别审贷会没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及其他不利影响如行业风险等进行详细询问及分析。甚至审贷会弄虚作假,后补审贷会记录,审贷会召开时间早于审查审批的时间,存在逆流程作业的严重违规现象,致使贷款审查、审批结论缺乏正确的判断,或者说是误判,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客户的第一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为贷后管理工作带来风险隐患。
4、贷后管理情况
(1)检查催收:存在不及时或未进行贷后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信贷业务档案,部分分行没有贷后检查表,不能够核实是否进行了贷后检查。贷后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贷后检查表与用户申请表中用户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或笔题不符等,不能对客户的资金用途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致使贷款产生逾期和不良笔数大幅增加。
(2)档案管理:存在信息填写不完整,相关人员没有签字。通过复评时调阅的信贷业务档案,发现个别分行的贷款合同、借据不能够妥善、有序的保管,并且存在信贷业务系统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等现象。
(二)业务合规经营中存在问题
1.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基本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滞后,给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留下了风险隐患。
2.业务办理流程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前台业务在后台没有专人审核把关的问题。开户档案填写不规范,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开户资料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在印鉴卡的建库、作废、更换和管理中存在不规范、不认真现象,没有建立档案调阅登记簿。
3.前台业务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单人临柜,在业务办理中存在业务人员工号混用,通过监控录像的查看,发现由一人操作办理业务;私留用户密码;客户印鉴卡未按规定留存、未按规定签章、保管不善、印鉴卡登记簿记录不完整、缺少印鉴卡编号;柜员权限交接,未登记权限交接登记表的问题;未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报批或报备工作等。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规定;银行与企业交接登记簿登记内容不全,银行回单没有与企业进行交接等问题。部分支行在支票填写中有填写不规范、填写错误的现象。
4.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混乱。重要空白凭证没有实行“统一印制,专人管理,定期换岗,双人领取,证印分管,入库保管”的原则。各类重要空白凭证没有按要求放入金柜保管,只是放在铁皮柜内保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重要空白凭证请领后未及时入账,交接后未登记。部分网点还存在多领用空白凭证的情况。
6.对账管理工作没有达到要求。对账管理工作没有达到要求,个在对账中发现错账未及时处理。业务人员对待银行对账工作的不认真负责会给我行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对账不完全会对我行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由于相互对账工作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隐患,客户资金一旦被挪用或盗用,短时间内难以暴露。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有效解决活动组织方面的薄弱环节,贯彻落实中暴露出的风险问题,推动活动深入开展,我行将采取通报的方式,使各部门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活动方案和内容,要积极探索有效开展活动的途径和方式方法,积极查找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活动任务,不断将“合规年”各项活动推向深入。
(一)巩固“合规年”各项活动成果,促使自我评估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一线业务部门履行风险管理第一职责,并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监督职能;继续加强制度流程建设,依照内部控制要求,完善各项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以新的信贷业务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为切入点,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提升操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同时,组织开展业务条线的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评估,加大执行考核与问责力度,有效控制风险。
(二)联合业务、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大信贷、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深度,会同审计部门对屡查屡犯、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部门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其它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进行问责、追责,以起到警示作用。要认真做好信贷、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管理和逾期贷款监控工作。
(四)继续加强风险合规队伍建设,力争使各风险条线各岗位人员配足、履职。随着我行资产业务及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我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实际要求,将风险合规队伍建设与本行业务发展相结合;对于风险合规人员的选择,应该设定准入标准,从年龄、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
关键词: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现状
一、基层央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货币政策操作、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国际金融合作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任务将会更加明确,真正体现出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但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绝不是不需要金融监管了,人民银行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因此正确定位,履行职责是关键。
第一,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履行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通常,中央银行的职能分成三部分,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而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通过银行机制而成为事实上的贷款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实质上就是维护一种信用制度,使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得以发挥,也使银行得以生存和运转。从以上这两条目标来看,不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是否分离,不管金融监管的主要责任是由中央银行还是由其他部门负责中央银行都要承担一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因为:首先一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较为复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都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一些国家分别成立独立的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分别管理,但是金融体系的稳定是指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在监管功能细分后,往往分出的独立机构只能够站在较为狭窄的空间里,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益,在监管中互相可能会出现新的矛盾、新的风险,因此,要实现整个大环境的稳定就有必要对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信息疏导,对各监管机构的“业务冲突”或是“监管死角”进行处理,协助各监管机构做好工作,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要向它们提供再贷款来渡过难关,但是再贷款同样具有某些商业贷款的性质,并非是无偿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免费的午餐”,如果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成为了新的呆账坏账就得不偿失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中央银行就有必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类似与日常检查的风险评估,各监管机构也有必要把被监管者的经营状况向中央银行反映,中央银行也有权对出现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以免出现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最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同样是货币政策目标所要考虑的内容,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监管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货币政策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总体目标,金融监管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目标,所以金融监管当然要为货币政策服务,要通过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保证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二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手段看,说明中央银行需要参与金融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最后贷款人手段是指作为监管者,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对发生清偿困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财务上的援助和实施抢救行动,这种手段被认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具体做法有:提供贷款、担保及兼并。以贷款来挽救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好比打上一剂“强心剂”,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有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提供贷款或组织银团贷款,而是对发生困难的银行提供担保。使之能从金融市场上筹借资金已渡过难关。实际上,这与提供贷款在本质上区别不大。一是从机构上看,我国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相对而言风险较高。与总行相比,分支行立足于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情况更熟悉或更具有信息采集优势,而且当发生风险时,分支行也是处在风险的最前端,更应承担起信息的采集、筛选、初步判断和传递作用。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时,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二是在前期的风险处置中,央行并不是无动于衷。因为央行要判定金融机构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可能的措施,所以央行必须要关注风险处置的全过程。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救,与相关的沟通和协调是不可或缺的。央行分支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发挥应的作用。三是再贷款和再贴现是央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常用的工具,这两种工作的具体操作离不开各分支机构。严格使用、规范管理是再贷款和再贴现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分支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
第三,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联系看,中央银行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这种天然的联系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现出来。同样,也正因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着业务上的联系,所以,中央银行就必然要参与到金融监管中来,没有中央银行参与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有关联的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贷款、再贴现、清算业务等内容。具体来看:一是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二是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三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投资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并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四是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五是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是设立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理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由商业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设立地、市级分支行,由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大区分行批准;设立县(市)支行、市区办事处、地市级分行营业部,由商业银行地市级分、支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核,报大区分行批准。七是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包括不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机构设立的合法性,执行政策情况,经营情况等;监管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包括对其资本结构的监管,对其资产负债比例监管和风险资产监管,对其信贷计划执行的监管,对其存贷款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管,对其利率管理的监管,对其外汇业务的监管等。八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履职。九是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在对银行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之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十是商业银行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经营,需要终止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销银行法人资格。
第四,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来看,中央银行也应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金融领域各种市场的总称,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就是枢纽,是联系其他市场的关键,因为金融市场不仅是资金筹措、调剂的场所,而且具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分散经济风险以及提供经济信息、调节经济等多种功能。不管监管体制如何,中央银行都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力量,因为首先,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金融市场是由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形成的市场,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公共团体及个人是主要的供需者。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既不是纯粹的资金供应者,也不是纯粹的需求者,但由于它集中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当金融机构发生资金拆借、证券买卖等资金活动和需要清偿债权债务时,就可以通过它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转移来实现。其次,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参加者和调节者。公开市场操作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若认为有放松银根的需要时,就从金融市场购进金融资产,扩大货币供应,从而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若认为需要紧缩银根是,就向市场出售金融资产,从而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最终对投资和生产规模起到调节的作用。既然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中介者、参加者和调节者,而且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既代表国家又超然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地位,是指完全可以充当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所以银监局成立,金融监管体制虽发生了变革,中央银行仍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
二、目前基层央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把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划给银监会后,据调查,基层央行有些人认为,现在人民银行没有监管权了,工作不好做了,说话无人听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本文已经反复强调根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仍然具有9项监管职责,既有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检查监督权,又有对所管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权,既有直接检查权,又有建议检查权,还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权。所以,不是说人民银行现在什么都不管了,而是管的范围和对象不同了,即由原来主要对金融日常业务、机构设立、高管人员资格审查等微观监管转变为对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方面的宏观监管。针对这一变化,基层央行应重新定位,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把不该管的交给别人,做到监管既不越位,又不失职。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此次的分拆只是将预防性监管的职能分出,保护性监管的职能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故人民银行不能放弃属于自己的责任。具体来看,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内部因素制约。员工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怠于行使监管权。一是“无所作为论”,认为监管职能的分离就意味着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权,从根本上削弱了央行基层行在地方上的影响,必然导致其无所作为;二是“无权作为论”,认为金融监管是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人民银行的工作是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服务,无权介入金融监管;三是“无力作为论”,认为失去了以监管权为支撑的助推作用,各项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时感觉力不从心。这三种认识的存在导致昆明人行怠于行使监管权,在客观上可能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
第二,监管效率比较低下。一是监管资源配置不当。人行现有的监管职能散落在多个业务部门,而且监管行为普遍计划性不强,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监管的整体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监管力量薄弱。长期以来,不只昆明人行大部分央行基层行注重业务操作人才的培养,没有有意识地培养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人才,导致监管人才严重不足。三是执法流程不规范。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督连为一体,查处不分离,职责不清,监督不到位。四是非现场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央行基层行的非现场监管大多就是收集、整理金融机构的报表,而对于这些数据的真实性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手段。同时,由于人才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央行基层行对于这些数据的再加工能力也十分有限,制约了非现场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三,监管依据与措施不明确。一是条件不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除第三十二条的九种监管权外,人民银行只有在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行使监管权。但此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认定既没有质的要求更没有量的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未制定有差别的认定指标,实践中不好把握、难以实施。二是保障不明。任何法定的权利大抵应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即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障、权利的补救(即反面的保障)。具体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则表述为:人民银行监管权的法律法规条文上的确认;人民银行监管权的保障即以什么来确保监管权得以施行;人民银行监管权的补救,即当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加以恢复或补偿。《中国人民银行法》只是简单地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进行了确认,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障与补救。换言之,人民银行的监管权行使后没有对应的后续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进行处理与惩戒,对侵害监管权的现象难以进行有力的对抗。而没有强制力保障的监管权是不完整的,是没有威慑力的,是达不成监管的预期目的的。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央行基层行行使监管权的时候无能为力,不了了之或难以作为的情况。三是内容不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监管权缺乏对其方式、方法的具体要求。如:定期或不定期限、现场或非现场、可以采取的监管方法、在监管中的应对措施、监管程序等。这种没有具体内容的监管权极易空洞化与形式化,加大了人为操作的风险。另外,由于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都享有监管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发生需要两者相互配合、支持与协助的情形。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予以回复,但对银行业监管机构方面回复的内容、形式、不回复如何处理以及拒绝接受检查建议的责任如何界定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人民银行建议检查监督权流于形式。
第四,监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商业银行业务的新发展。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还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阶段,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应用不足,监管的科技含量不高。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账务原始凭证上交给上级行,其账表也都以磁介质为主,无纸介质档案,这给人行网点现场检查带来极大不便,难以查找原始凭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商业银行将原来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衡账务改为按操作员代码来进行凭证的整理和平衡相关的账务,无形中加大了基层央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检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央行基层行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方面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缺少具备熟悉被监管单位业务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的跟踪掌握能力的专业人才,导致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正确履行基层央行金融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监管与调控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上来
一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基层央行除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实际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外,还应组织开展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基层央行应该通过开展细致的调查和专项的检查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努力防止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发生,大力维护币值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基层央行应当积极担负起管理好辖区现金流通的职责,扎扎实实地依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应督促辖内各开户银行依规严格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格加强对开户银行、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严格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严格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和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大额提现的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实施有效的现金管理来堵塞现金支付漏洞,控制现金发行,减少现金投放,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三是加强再贷款管理。基层央行在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手段配合总行调控政策,适时适度调节辖区货币信贷投放量的同时,应该从严管理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切实规范操作程序,健全各项手续,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支农再贷款真正用到农民发展农业生产上,确保发展再贷款真正用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状况上,确保再贴现真正用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支持辖区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上。
(二)坚持监管与维稳并举,把监管定位到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上来
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基层央行应该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依规管理好辖区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行为和债券交易行为,黄金管理要调整职能,从过去的收售管理职能向监管、调控和服务职能方面转变,增强市场监管和服务意识,支持和促进辖内黄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强外汇流出流入的全程监管,健全外汇收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要加强对辖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动态监测,了解各类市场的运行状况,防范跨市场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反洗钱管理。基层央行应广泛开展宣传,让商业银行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增强商业银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组织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明确反洗钱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辖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辖内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查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大力维护辖区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三是加强信贷征信管理。基层央行应根据总行的要求把信贷征信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总行制定征信发展规划、征信管理法规出台之前,着重整合完善现有信息资源,积极做好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管理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对贷款卡发放与使用管理、信贷登记与咨询管理来健全借款人资信档案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档案,扩大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的覆盖面,提高录入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维护信贷秩序、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为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打好基础。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把监管定位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上来
一是加强反假人民币和残损币兑换管理。基层央行应该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辖区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回收、假币的收缴与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认真负责地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积极开展爱护人民币的宣传,严格依法查处假币收缴、残损币兑换和人民币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扎扎实实地竭诚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币正常流通服务,为维护人民币的信誉服务。二是加强国库管理。基层央行应通过加强对国库资金和国库业务的监管,不断推进国库服务创新,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制,做好国库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连通工作,抓好国库核算系统的完善和升级,推进银税共享POS系统建设,加强国库统计分析,进一步发挥国库服务于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加强支付清算管理。基层央行应依法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快大同城电子化实时清算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建设,为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服务;应认真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业务,确保辖内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应寓有效的支付结算管理于高质量的支付结算服务之中,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支付方式,促进商业票据使用,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积极探索以票据和信用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方向,能够满足多种经济活动和适应社会各阶层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保证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及时到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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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家才.新理念下的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一、突出履职创新,金融支持经济发展作用进一步增强
(一)货币政策执行有效落实。准确把握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积极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宣传经济、金融政策,推动货币政策有效落实。精准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和差别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强化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加大对银行业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考核力度,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测和评估。运用财政资金存放及奖补政策,有效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县域经济、三农等薄弱环节。
(二)金融精准扶贫工程有力推进。一是围绕“精准”大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牵头制定了《XX县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XX县扶贫再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指导涉农商业银行采取“信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贷资入企、产业带动等精准扶贫模式,支持三农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XX市金融机构金融精准扶贫内部激励约束考核机制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扶贫贷款投放及时、规范。
(三)认真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工作方针,注重扶贫与扶志结合,立足当地资源开发利用,推动金融机构履职尽责,引导贫困群众紧贴国家帮扶政策,尽早脱贫。选派一名政治作风硬、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挂职第一书记,深入对口帮扶贫困村合淝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支行党组集中组织全行职工深入帮扶村走访5次,开展金融知识集中宣传3次,组织召开了“金融扶贫进村入户”会议,贫困户进行了扶贫贷款现场签约,上报信息5篇。
(四)两权抵押贷款创新开展。继续推进农地和农户抵押贷款业务,截止9月末,全县共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9笔,余额1477万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抵押贷款4笔,余额1200万元。为配合XX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徐圩乡“一户一块田”改革,我县支行及时跟进,创新“一户一授信”信用体系新模式。依托改革基础资料,设计了具有XX特色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表,共三大类八小项三十四个指标,并将8356户信息档案分配给4家商业银行负责收集、上报。该创新工作得到了县政府和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的高度认可,撰写的《XX县创新“一户一块田、一户一授信”信用体系新模式》,被XX县县长批示。
二、强化金融管理,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突出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提示。扎实做好2家法人机构保费核算、征收工作,按时开展保费评级和现场核查。推动事前监测、差别费率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开展投保机构信息收集、现场核查、风险警示、早期纠正等工作。加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关注。持续关注在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下,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工作;配合政府金融办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二)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提量扩面上下功夫,扩大系统农户信用信息覆盖面。通过与县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完成全辖农户信息批量导入XX县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加强“三级保护网“建设,继续做好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一是继续依托惠农金融服务室,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疑问解答,发挥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县528个惠农金融服务室统一制作登记投诉咨询台账。二是发挥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主体作用,要求各涉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切实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处理农村地区金融消费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使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发挥金融维权中心受理投诉和纠纷调解作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截止9月末,县金融消费维权中心共受理金融消费投诉28起,结案28起,结案率和满意率100%。
三、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惠民利民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支付惠民工作提质增效。2017年,我县支行提出了以“银商”为主,“银政”为辅的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新思路,并在结构调整上做实做细。截至9月末,已建成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58个,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16%。建成惠农金融服务室精品示范点15个、惠农金融服务室与电商融合点64个。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大硬件投入力度。为528家惠农金融服务室统一制作了牌匾、保险柜、室内公示牌、宣传牌、点钞机,并完善了各种登记台账。同时为50家标准化惠农服务室配备了农民金融自助终端。二是积极拓展惠农金融服务室功能。新增了代收养老保险、医保等业务;加载了人民银行金融知识宣传、征信、人民币反假及残损币兑换、国债宣传与购买预约、金融消保等功能。
(二)经理国库职能不断拓展。一是继续发挥“一级多库”优势。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业务流程,加大对业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审核监督力度,针对拨款、退库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业务辅导、风险提示、约谈等措施,严把资金“出口”关。二是进一步畅通财政资金发放渠道。继续发挥小额定贷业务优势,实现了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及农村60岁以上养老金两个项目的全覆盖。同时加大国库直拨工具的推广运用,发放“三支一扶”人员补助和“社区干部秸秆禁烧”奖金,实现补贴直达个人账户,较传统拨款方式提前了2-3天。三是加快国库电子化进程。2017年3月,积极探索非税收入电子化入库,创新信誉良好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电子化。
(三)人民币流通环境持续改善。一是组织开展第二届“硬币自循环及残损币兑换季”活动。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县电视台等媒体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全县累计开展大型宣传活动15次,发放宣传材料2万多份,利用新媒体宣传信息20余条。其中深入贫困村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暨残损币兑换活动9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累积兑换残损币4万元。二是积极创新了“惠农金融服务室+现金”新模式,为惠农金融服务室提供小面额原封券。三积极创新反假宣传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反假小超人人民币知识微信答题”活动,县域参与人数达2万人次。联合县工会开展金融系统人民币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全辖共1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3名队员参赛,有效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升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净化县域人民币流通环境。
四、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及综合治理工作
(一)文明创建扎实推进。我县支行积极响应县政府号召,通过召开调度会、现场检查等方式扎实推进金融系统文明县创建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牵头人作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学雷锋义务劳动和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开展扶贫慰问和关爱春蕾女童、慰问残疾人等送温暖活动。充分运用XX市文明创建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创建台账,丰富创建内容,提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水平。
(二)综合治理有序开展。我县支行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充分利用春节、庙会、综治宣传月等重要时节,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安全用卡、远离诈骗等宣传活动。通过展板展示,现场接受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向社会各界人士宣传人民币反假、征信及反洗钱等方面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五、2018年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二)积极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综合运用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促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同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快标准化惠农金融服务室建设力度,加大与县商务局、邮政公司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电商与邮乐购的网点优势,拓展业务空间。为贫困地区和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使得贫困地区和人口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早日实现脱贫目标。
(三)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新型农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提高综合运用水平。认真总结“一户一块田、一户一授信”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人行主导、县农商行主办、其他商业银行协办”评定授信工作新模式,采用对农户土地剩余承包期内,土地收益评估价值进行单项授信,加大在全县推进力度。
(四)继续做好金融生态县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电信新型诈骗、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风险防范工作,确保辖区金融安全,不断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
(五)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办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加大金融IC卡受理环境改造、扩大金融IC卡运用范围。认真做好经理国库、支付结算、人民币流通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许可等基础性金融服务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054-03
基层人民银行是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是人民银行履职的前沿,承担着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支持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重任,有效地履行好基层央行职责,发挥好基层央行作用,责任重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人民银行积极应对改革及职能转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突出金融调控重点、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层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一些与履职要求不相适应的困难和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有效提高履职效能,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战略。
一、强化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在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央行的新职责既突出了宏观性,也更具有了专业性。这对人民银行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遵循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而且具体在货币政策的贯彻,金融服务的实施,金融稳定的保障都需要合法高效的行政行为予以保证。
(一)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法》及《行政许可法》,构成了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然而,法律只是对人民银行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尤其是随着央行职能重新定位,金融系统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管理与服务并重等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真正维护金融稳定、发挥好人民银行职能作用,就必须不断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为此,自觉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现阶段增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规范和提高基层行行政执法水平的现实需要
在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过程中,央行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一对法律关系体现出来的,基层人民银行只有自身依法行政,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才能保证在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时,做到执法适用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做到公平执法。而有效开展依法行政的前提,就需要有良好的依法履职能力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同时,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还可以促使基层央行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行政行为时及时关注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水平。
(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工作效率的关键环节
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工作中不依法办事,在行政处罚上不依法行政,产生程序和实体运用中的不到位,造成实际工作中各种纠纷、复议甚至诉讼问题的发生,将直接降低央行行政行为效率。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和约束其自身的行政权利,不仅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人民银行工作的监督,对提高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现实意义。
(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基层人民银行树立良好外部形象的重要途径
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是一个行政机关整体素质的具体体现。对基层央行来说,促使央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的不断提高,增强做好央行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贯彻货币政策,认真开展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程序,确保金融稳定,才能赢得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同行的认可,从而树立基层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工作的认知度。
二、依法履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履职缺乏有力支持
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空白、模糊、相互矛盾、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使依法履职出现弱化现象。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一定调整,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没有及时跟进修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央行职责的有效履行;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九项检查监督权,由于相关条款不够细化,基层行在具体操作中真正能实现监管效果的手段不多;有的法规未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因时间较长、条款笼统,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工作形势的需要;配套性规定未能跟上立法进程,导致基层人民银行操作困难,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但并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具体管理措施等,征信管理工作也迟迟未出台一部法规,导致职责与权限失衡,对金融机构的一些行为难以准确定性;部分管理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对于现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也仅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条款引申出的意义作为依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由于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基层央行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能。
(二)依法履职手段缺乏,影响基层行履职效果
根据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从实践来看,一是当前基层央行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的手段十分缺乏,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时缺乏弹性,无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别调整、因势利导;缺少惩罚性强制手段,对金融机构单靠道义劝告、“窗口指导”、诫免谈话等进行“软约束”,效果不理想。二是金融稳定职能定位不清,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履职的手段、工具不多,工作方法、经验欠缺,而且面临与各方关系难协调的尴尬局面,影响了基层央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职能的发挥。三是各项日常业务中,对于金融机构迟报、漏报或不报报表报告等资料的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影响了履职效果。四是根据执法权限,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反洗钱等业务有执法检查和处罚权限,对金融科技能检查而不能处罚,对利率、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等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业务只能进行非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的制度依据不足,制约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风险的分析判断;对违反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反假货币等规定的行为,处罚限额明显偏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履职效果。
(三)履职环境存在干扰,依法履职权威性弱化
一是过于强调“服务者”、“调查员”的角色,也引起管理相对人对央行职责的误解,对央行的调研活动则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银行对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权,基层央行对非金融机构的调查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二是执法处罚措施落实难。基层央行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查行政相对人不是按法律法规陈述情况、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人民银行讨价还价,存在“严查轻罚”或者“只查不罚”的现象,弱化了依法行政的权威和效果,增大了金融风险隐患,不利于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规的执法环境。
(四)人员结构与素质不合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履职需要
目前,基层行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多年来,基层人民银行进人渠道单一,退休、调离、辞职多,补充人员少,人员长期负增长造成了员工年龄结构失衡;职工素质参差不齐,大多属于操作员,缺乏复合型人才,难以适应当前的履职需要,监管职能分离后,大部分监管专业人才分流到银监部门,分流人员集中了一批业务骨干,削弱了基层央行的力量。以某中支为例,人员平均年龄43岁,大多集中在40~50岁年龄段,这部分人员达到提前内退或国家退休条件的时间比较集中。职工年龄老化,虽工作经验丰富,但接受新业务、新技能缓慢,工作激情和热情降温,创新能力和动力减退。队伍年轻化的后备梯次严重不足,缺乏后劲和活力。学识与素质不相对称,大多数人员属于在职教育,缺乏系统、规范的金融专业理论学习,理论功底浅薄,难于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基层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夯实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是促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职的保障。应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的梳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步伐,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为基层行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是应尽快推动履职核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重点关注将“三定”方案新增职责纳入该法,丰富和完善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职责,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途径、手段和方式等,更好地促进履职。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性规定,弥补立法空白,消除执法真空地带和相矛盾之处,以减少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尽快解决征信、存款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不符合现行履职实际的进行相应修改,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是分支机构依法履职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一要规范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将现场检查的立项、取证等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积极执行综合执法、查处分离等现场执法制度,防止重复检查、查而不罚等违法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执法力度,纠正“重检查、轻处罚”的不良倾向,树立人民银行的执法权威。二要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新途径。适应依法行政和调整后职能履行的实际需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执法机制。非现场监管要为现场检查指明方向,提供检查对象、频率和范围等方面的(下转84页)(上接55页)依据,努力实现精确监管。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直观性、全面性等优势,印证非现场监管的效果,充实非现场监管信息,弥补非现场监管的不足。
(三)创新履职手段,加强“两管理、两综合”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人民银行履职方式的创新和重大转折,其开展正确处理了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关系,使人民银行的监管关口移至金融机构筹建之前,贯穿于其筹建的全过程,延伸到其经营管理,增强了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大力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探索管理范围,增加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方法,构建完整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体系、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基层央行履职能力提升
针对当前基层人民银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弱,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能力都亟待提高的现状,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合理设定综合执法检查岗位,明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综合执法检查责任,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适应现代金融依法履职要求的复合型执法队伍,进行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综合执法检查实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操作技能,增强依法行政、程序公正、合理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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