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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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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

第1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一、企业创立阶段纳税筹划

一个企业在创立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就企业性质而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选择。其在纳税方面的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在企业的层面上征缴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之后,投资者须再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应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便于经营管理。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则宜于选择建立合伙企业,以获得纳税规定上的优惠。

创立阶段选择注册地点也是企业创立的重要一环。我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建立了不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在这些地区注册可享受不少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特许的优惠政策。

公司要发展业务,扩大规模,设立分支机构是一个重要渠道,但又面临着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衡自身经济波动,部分地承担义务。对于高新科技企业而言,其在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一般应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有利于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税收优惠政策而言,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较多,这就要求纳税人综合考虑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设立分支公司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合理进行决策。值得提出的是:如果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安装调试,企业可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方式,使货款与安装款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将安装的税负恢复到一般安装公司的水平,不必就全部取得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融资阶段纳税筹划

目前,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集、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租赁等。企业自我积累速度较慢,而且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形成的借款利息可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或进行企业间拆借同样可以有减少所得税的效果,但由于透明度的问题,国家对此有所限制;向社会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券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冲减利润,而发行股票,股息则会增加纳税成本。故企业发行普通股票的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高于向银行借款的税负,而借款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高新技术企业在起步之初由于没有经营记录和相应的担保和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存在一定困难,应考虑企业间拆借和发行债券等筹资方式,这样税负较低也相应比较容易实现。当企业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则应考虑向银行贷款和在股票市场上市,虽然这样做在纳税筹划方面并不理想,却能较快地实现企业的规模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高。

对于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资金拆借,受款方应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也可充分利用资金回收期方面的弹性。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经营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所以企业在保证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企业的利息支出,同时也要注意缩短企业的筹建期和资产的构建周期。

对于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债券的折溢价摊销会对年度的利息费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纳税所得额。债券溢价的摊销若采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费用,企业前期的纳税则较少,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溢价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较好。相应的,对于债券的折价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对企业纳税更为有利。

在筹资过程中,租赁作为一类特殊的筹资方式,应用日益广泛。对出租人而言,不仅可避免设备和资源的闲置,还能获得租金收入,且机器设备的租金收入只按5%的低税率缴纳营业税;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避免长期拥有设备而造成的资金占用,还可通过支付租金冲减计税所得额,减轻税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较快,设备的使用时间相对较短,维修保养技术高,故其设备比较适合采用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时,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于一个的利益集团,出租人则可以出于税收的目的,将盈利性很强的设备或项目以很少的租金租给承租人,从而使集团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小。

三、企业投资阶段纳税筹划

投资和再投资是企业生产及扩大再生产必须经历的阶段。投资结构的纳税筹划是该阶段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所必须的环节。在其具体的纳税筹划操作当中,应使企业收益的来源主要集中在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成分上,如投资国库券,其收益税率为零,投资收益额即是税后利润额,另外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往往能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达到较好的节税效果。

投资过程当中的纳税筹划包括投资规模的筹划、投资项目的确定、投资意向和投资伙伴的选择及投资决策的管理等。投资规模的确定需要考虑企业运营能力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投资项目的选择则需要考虑不同项目税收优惠待遇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对国家鼓励开发产品和项目,如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于投资意向的选择,应与自身经营状况紧密联系,综合考虑;在选择投资伙伴时,这主要应考虑合作伙伴的税收待遇和实力,如与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开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可获得更多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固定资产的投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地位十分重要,其纳税筹划的空间也较大,对于高新科技企业其设备技术含量高,技术更新改造速度快,故更值得特别提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主要考虑利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冲减利润的办法进行节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可在使用期内分期计提折旧,尽量采用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中也需要对投资年限进行筹划,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在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企业资金的占用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前期内加速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内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也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前期的研发阶段利润很少,其设备更新换代也更为频繁,故加速折旧法对其更为有利。

四、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一般通过挂靠的方法尽可能地争取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我国对于引进技术,仪器设备等都有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开放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设备仪器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内地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设备仪器减半征收关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等。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改变自己的身份,挂靠开发地区和内地企业,密切关注自身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最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是国内外企业的常见做法。主要表现在: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

第2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优惠技术开发准备金

科技水平是一国综合国力的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于一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而我国的科技投入长期处于水平过低和严重不足的状况。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科技研究和发展(R&D)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在1990—1993年间为0.7%—0.72%,1994—1995年间均为0.5%。这不仅与发达国家2%—3%的平均水平相距甚远,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长期以来的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科技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到2000年全社会R&D/GDP比重达到1.5%。

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国务院也颁布与实施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并且,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可入成本,增长超过10%时,另加50%税前扣除的优惠。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刺激了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但就目前来看,现行优惠政策基本属于税收优惠,体现在税率降低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其他相关措施不足,没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优惠政策。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优惠对象选择上不尽科学。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一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即只是针对高科技产业区、经济开发区。这种做法有悖于平等竞争原则,区内、区外的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差异较大,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区外企业享受的优惠较少,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同时这也给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区内外政策不同导致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现行所得税制在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现在直接性优惠过多、间接性优惠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不同企业所得税制与高科技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交叉,并且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多于内资企业,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当条件下的内外资企业的非公平竞争问题。

第三、我国流转税体制方面也存着不利于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因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两个国家之一(中国与印尼),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这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是一部分额外的税负,相当于多付了一笔“投资税”,从而影响了企业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进行。另外,由于现代科研的前期投入资金量大,但“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又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第四、现行税收征管工作的滞后不适应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需要。如我国对高科技企业税收征管大多专门设立税务机构进行属地管理,这固然有利于对高新产业区的企业统一管理,但对于其它非产业区的高科技企业而言,则带来了税收征管上的困难。同时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管过程中把关不够,一些名义上的“高新科技企业”也在科技工业园注册、经营,这实际上只会带来国家税款的流失。因而,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及完善其相关认定标准,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国际上科技税收优惠的一般做法

经济发展需要科技支持,为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准备金制度(ReserveFundSystem)。所谓准备金,系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技术开发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退休准备金等。这是税式支出的一种形式,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其中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准备金必须有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旧(Accelerated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减少,税负相对于后期较轻;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第三、盈亏相抵(LossCarryoverandCarryback)。系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亏损抵销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销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由于现行高科技企业投资风险大、市场变化迅速,这种盈亏相抵的作法有对其有极大的刺激作用。因为企业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额可以从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补偿。因而,这种作法受到一些新兴高科技企业的极大欢迎。

第四、投资抵免(TaxCreditforInvestment)。即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并且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Know-how)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美国税法也规定,公司可以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通过待摊费用的方式逐年计入成本。这样通过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

三、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吸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直接性优惠与间接性优惠并重;通过完善相应税制,制定以税收、投资、金融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优惠措施,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和进行技术改造。为此,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有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首先,科技进步离不开科技投入的支持。没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进步只能是一句空话。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研究开发作为国家产业发展战略来抓。我国企业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资资金严重不足。发达国家企业R&D投入占整个投入的比例大多为50%—70%,日本为80%,韩国也为80%,而我国企业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鉴国外的“技术准备金”制度,运用政策杠杆,促使企业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项具有重要推动和激励作用的政策措施。韩国政府在振兴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广泛采用了这一制度。这一政策取得了极大成功,使韩国经济发展实现了腾飞。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七八十年代的韩国比较相似,因而我们可以吸收借鉴这一做法,规定企业可以从其税前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在税前作为损耗计入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严格规定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并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使用(3—5年),否则对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准备金,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这样,促使企业积极使用这笔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在规定年限、指定用途内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要扩大其范围,特别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倾斜。因为新兴的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期一般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较具规模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可谓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虑给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同时也可借鉴国外的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创业板”市场,并对购买高科技企业风险基金的所得减免税款,支持中小企业投资、融资。最近,我国台湾省出台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将租税奖励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业。其中,列举了一些人才培训支出抵减.建立国际品牌支出抵减等措施。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在如今的知识竞争条件下,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予以一定数额的退税。这样,对于固定资产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旧好处的新兴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打了一针“强心剂”,有利于其壮大发展。

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对有关税种进行改革,这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所得税不易转嫁,因而可以选择对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范围作出相应规定来实施税收优惠,这可视为一种事前鼓励。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时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中明确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次,税收优惠要趋向于间接性。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凡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可考虑对一些生产水平的高科技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再延长若干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填补我国高新科技空白项目的高新科技企业可实行“五年全免”的税收政策。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在税前按期扣除当期营业收入若干比例的费用。可考虑按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扣除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用。同时对其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款的一定百分比(国产设备可适当提高)实行加速折旧。另外,考虑到科技开发风险较大、外部性强,对于企业的中间试验费用,可以对其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这样增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积极性,降低其失败的风险损失。

2、增值税方面。由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范围仍未覆盖到全部商品与劳务,加之不少的减免税条款,并不能保证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存在着重复课税因素。因而,我国增值税收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已是必然的趋势。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对高科技企业购进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同时可将自行研发或购买的“特许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所含税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这样地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企业投资购买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第3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4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 我国IPO 早期财务问题

2012年初,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了一批拟首次发行上市(下称“IPO”)企业被否决的信息。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是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二是与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三是企业未来效益稳定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此三方面并列成为企业首发上市被否的三大杀手。

1.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的专业概念

国内会计学界及专家学者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并不是一个严谨的专业概念,它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错误解读。这里的“早期”通常是指相对于申报报告期最近一年或一期而言较早的会计期间。而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会计期间又可以分为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和申报财务报告期以前会计期两个期间,所以必须区分开来看待证监会提出的有关问题。

从近年来IPO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公司披露出的问题看,早期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早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如业务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等绝对数指标纵向比较和成长性波动异常的情况;企业具有的高新科技企业证书资格,与高新科技企业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处理所披露的信息,高新科技企业存在明显矛盾和冲突;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导致的追溯调整,致使报表使用者容易对上述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所涉及的披露信息产生重重疑虑等。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表述虽然相对笼统,但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看来,该问题可能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未来效益稳定性等考查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此类问题会影响发审委的专业判断,尤其是对部分规模不大的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发审委做出不予上市的裁决。

根据证监会发行规则,对于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范畴,目前对创业板的上市发行审核相对较为宽松,发审委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容忍度。如在申报财务报告以前会计期期间,对于企业报表中可能被质疑的问题,企业至少应该在为期3年的会计期间中的最后一年中予以解决,或是让发审委看到企业努力改进的动作及结果。这都有助于打消发审委对企业的疑虑。

2.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研发费用的处置问题

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发现在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中,如对研发费用等无形资产的处置问题十分突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上市企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2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计入无形资产的方式实现资本化。

既然《企业会计准则》有此规定,为何拟上市企业还会摔倒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这并不是说上市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悖,而是由于无形资产不具备实体形态,发审委可能由此对申报企业做出未来发展隐含不确定性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是从原则性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处置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简单视为仅满足上市管理办法中的20%这一条件就无风险。

据专家调查,这一现象在高科技企业中较为常见。在《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中明确了,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按照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区分开来,对于后者的支出是可以资本化的。对于开发阶段支出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有五点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每一项支出的性质,这就凭借于企业财务人员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

证监会要求对于申请IPO的企业,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企业有必要听取审计方的专业建议,不能为了让报表好看而将过多的费用转化成资本。审计机构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将合理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置并充分地披露,在合规的范围内降低申报企业的上市风险。

3. 财务问题的实质——企业内部控制问题

笔者分析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表面上看是财务问题,实则是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其中暴露出的许多情况从侧面折射出企业在会计制度的选用问题上的不稳健。

毋容置疑,财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交易,源头上的经营交易规范了,财务核算自然也就能合理合规。据专家调查分析,诸多上市被否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否企业问题并不是出在报表列报上,而是企业在经营交易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如未留下交易的外部轨迹等。

伴随着当前法规环境的改善,证监会在对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明确要求包含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审计报告。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出台的背景下,在“内控”在上市公司普遍推行的宏观背景下,申报材料中的内控审计报告也可能成为发审委考查拟上市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参考。

第5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2009年5月28日,对于华夏炎黄子孙来说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日子,之一天是中国古老的传统文化节日――端午节,整个古城西安充溢着“四时花竞巧,九子粽争新”的节日气象。而这一天对于丁华山先生来说则是一个更为激动和难忘的日子,因不就在这一天,他那历经9年风雨兼程、悉心研究的风水生态楼专利项目,在他和朋友们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修成了正果――陕西创新专利推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告正式成立。上午11时30分许,伴随着一阵阵节奏明快的鞭炮声,在西安市世纪金园19楼,丁华山和他的老师张孝慈先生在被一百三十多个彩色气球簇拥环绕的公司门前,揭下了公司金黄色牌匾上的红色彩绸,前来道贺的人群中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居工程革命就在此时此地揭开了帷幕!

据悉,陕西创新专利工程公司是由专利发明人丁华山先生为首发起和创办的以风水生态楼专利技术为主要支撑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主营各项专利研究、申报、推介、专利投资开发,专利评估咨询,建材装饰,家具销售,环境工程设计,策划,新专利信息服务等业务。该公司除了“一种单元结构及其群体布局结构:风水生态楼”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外,还有3项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的成型技术正在专利申报过程中。该公司致力于打造专利发明人的集结方阵和创新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推广平台。公司目前所推广的风水生态楼专利不仅实现了住宅建筑单元均达到四面通风,至少三面采光的效果,而且实现了及每个单元的房间都是一个“独联这种通风采光前沿技术的住宅元群体布局设计,从而使阳光、空气和水三大人类生存要素达到了最佳组合,经过诸多专家学者的反复论证,得出结论,丁华山先生发明的这种风水生态专利楼与目前传统楼房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鲜明特色:首先,每个单元及每个单元的房间都是一个“独联体”:其次,阳台内化,楼梯外化,第三,模型定位,布局灵活多变,适用范围广,群体组合因地制宜,建筑风格上中西连珠、古今合璧。该专利楼最大的优势是高品位、高质量,多功能,高性价比。因此,该专利楼定位为平民别墅,自然氧舱,特别适合占总数70%以上的普通家庭及中高收入家庭消费,兼顾经济性,舒适性和生态性,具有养生、节能、绿色、和谐、回归自然、天人合一的功效和特点。它适用于我国除东北,西北局部寒冷区域以外的26个省市,可以普及到全世界,市场前景非常广阔,有关专家预测其经济效益为几十亿至百亿元以上。目前正处于全球金融危机和房地产市场低迷时期,该专利无疑是一剂效果显著的救市良方!专利金字品牌,风水建筑文化、超前高新科技,其独一无二的市场竞争优势,为房地产商指明了一条崭新的突破之路。2008年12月31日《华商报》率先对风水生态楼专利进行了报道,当晚,中央电视台2套,陕西电视台2套相继作了报道。著名经济学家温元凯教授认真阅读了《华商报》的报道后,在2009年2月2日的“中信银行,2009陕西创业发展论坛”上语气十分肯定地说:“这项科技发明是房地产业界上空的一颗原子弹,哪家房地产商把这种新型楼盘推出去,他肯定就火了!”

据该公司董事会介绍,陕西省创业大赛组委会了解该项目后,将其定为“优秀高新科技项目”,被重点推荐参加了第8届中国西部国际经济合作洽谈会和第13届中国东西部贸易与投资洽谈会2009产业转移投资与项目对接会,在会上该项目被列为前5名优秀科技项目予以重点推介,收效良好。另据有关媒体人士透露,陕西创新专利工程公司作为风水生态楼发明专利的持有者和推广机构,被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列为首批进驻曲江的著名文化品牌企业,曲江新区将在文化大厦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并给予一系列新区优惠政策。

在此,我们衷心祝愿风水生态楼风生水起,遍地开花,硕果累累!祝愿丁华山先生和他的创业盟友们早日成就他们的商业帝国!

第6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陕西;加工贸易;问题;对策

1 陕西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

1.1陕西加工贸易发展的规模现状

据资料统计,2010年陕西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42.77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38.42%。2012年陕西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43.88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34.51%。2014年陕西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94.24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58.38%%。从数据中可以看出陕西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呈现出逐渐递增的趋势,在陕西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正在不断加大。

1.2陕西加工贸易发展的技术水平现状

首先,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路径不同,陕西加工贸易从已开始就承接了电子信息类产业。2012年,陕西电子信息加工贸易产物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85%。大量的外资企业为陕西加工贸易带来了很多新产品、新技术人员、新设备,有效地促成了陕西技术水平的提升。其次,陕西地区中有多个生产行业在工业生产中有很强的竞争力,如鼓风机、机床、机械类汽车零件等。最后,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能源方面的化工产业如煤炭、石油,也是陕西加工贸易发展的巨大优势。

1.3陕西加工贸易结构现状

陕西加工贸易产业主要分布于机械、果汁、纺织服装、电子产品和有色金属等领域。美国、新加坡、韩国等为加工贸易主要贸易伙伴,而加工贸易出口商品主要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的零附件、船舶、涡轮发动机零件、太阳能电池等;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主要为用作存储器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开关元件、涡轮发动机零件等。

具有绝对竞争力的国家持有的企业包括机械制造加工、汽车零部件、等加工贸易行业,因为陕西良好的水果资源,民众持有的企业抓住这个机会使再加工果汁交易有了长远的发展。部分的外资公司以陕西省本身优良的电子行业为基础,在电子生产占据绝对优势,处于领导地位。

2 陕西加工贸易存在的问题

2.1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较少

依据陕西统计局资料显示,全省2014年有进出口业绩的加工贸易企业共136家,其中出口有业绩企业92家;进口有业绩企业96家。有20家公司对外出口和对内销售的生产总值超过了3000万美金,其中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5家,较上年增加企业1家;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8家,陕西加工贸易企业所占比重较小,仍处于全国落后省份。

2.2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较低

现在许多加工企业只是对产业链初级产品的生产,仍然处于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例如果汁、纺织品、机电产品等,并没有参与到核心技术的生产中,加之没有先进的设备与缺乏高新技术人才的种种因素,对技术的吸收能力偏低,陕西的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较低。

对外交易总的生产值的88%以上都是浓缩果汁和机电产品创造的,浓缩苹果汁作为陕西最大的传统对外出口商品,交易总额在全球占据了这个行业的38%。陕西生产交易一般项目的主要特点是经济附加值低,规模小,劳动量大,没有比较完备的产业群,产品的更新率低,在世界范围内满足不了市场要求。

2.3缺乏自主品牌

陕西省现在的加工贸易形式还处在改革开放初期阶段,没有自主品牌,还是初级阶段的OEM,所以陕西省的生产交易企业的附加值也是呈现的一个初级形态。因为在这样的状态下国外委托方会提供或者指定配件和原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外委托方的限制,因此我们企业所获得的最大的价值只是依靠劳动带来的增值。尽管陕西省现在也有具有比较高级形态的加工贸易,但是其甚至大到全国的生产交易大多都不是核心技术,因此附加值都不高,一个原因是因为陕西省的技术工人的工资不高,另一个原因也是因为企业甚至研发部门都没有拥有核心技术。从加工贸易的这两种主要形式的本质可以看出,陕西的加工贸易缺乏自主品牌。

3 促进陕西加工贸易发展对策

3.1加大力度引进高新技术

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系统与体制,大力支持与指导陕西地区科技型私有制企业的发展,为其建立发展的星光大道。具体措施为:规划与完成科技型产品出口工业园,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如税务优惠、政策支持,大力进行新科技产品的研发,如根据出口额的量给予财政支持以促进新科技产品的研发。其中,计算机、软件开发、程控交换机、集成电路等是重点支持对象。科技型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公司是否掌握某方面的关键技术。所以,公司在保护自己关键技术的同时,要随时关注行业内的最新研究成果,保持自己的新锐力量,积极开展技术革新。除此之外,还应建立起部分特色项目,保持自己在国际市场中的基本竞争力。

3.2逐渐使进加工贸易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使加工交易行业的升级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要使加工交易产品的结构逐步实现升级,慢慢将劳动密集型的工业产品由高科技的技术产品代替;另一个方面是将工交易产业中的加工环节应用到的的技术的逐渐升级。当下虽然陕西省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非常快,但很大一部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来看在产品的生产环节他的劳动量还是很大的。含有高技术的、本身价值很高的产品在陕西省并没有出现。所以,只有从本质上提高加工交易产品的技术,增加产品层次,增加加工交易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深度,将陕西省的生产水平和生产力大幅度提高,才会更好促进加工交易技术的进步和整个行业的升级。

3.3提高企业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陕西要提升自己在国际加工贸易中的地位,实现加工贸易的转型,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积极吸引外资企业对陕西的投资,利用优惠政策,引导其向陕西科技含量高的的产业进行大量投资;引导外资企业在陕西开设产品研发和销售中心,通过与其合作来提高技术水平;利用外资企业的高新科技和陕西的扶持性政策,开设陕西自己的研发中心,领导陕西加工贸易企业改革技术,创出自己的产品品牌。培育出能与跨国公司加工贸易配套的各类企业。

参考文献

[1] 裴子英,王倩.陕西省加工贸易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商贸.

2011.35

[2] 刘学伟,张义.浅析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状况与对策.[J].科技致富向导.2012.08

第7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风险投资;金融法;环境;分析

一、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

(一)金融政策

当前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主要受到三大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政府对于市场经济一直是采取宏观调控措施的,所以在风险投资的相关政策上放宽了限度,对于风险投资高新科技企业也是秉持支持的态度。当前我国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很多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相继成立。政府从1985年开始,对于我国的风险投资政策提供了优惠政策,是希望我国风险投资能够帮助高新科技企业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上,提供重要的辅助作用。另外,对于金融政策,我国又分为行政和经济两种,由于目前市场经济的进步,经济政策发挥的作用非常大,除此之外,我国还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税收实施优惠,激励风险投资的完成。

(二)金融法规

在金融法规上,我国一直是在建立健全的过程中,金融活动和金融法规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所以对于风险投资的性质来进行宏观的调控作用。风险投资包括:投资、资本运营、融资、以及企业的未来资本运行和管理活动都是需要金融活动的融入。所以风险投资是一种所有者权益,它适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比如《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运作。另外金融法规强调的是能够更好地规范风险投资,确保风险投资行业的运作和流程,同时积累项目投资和资金投入的情况等等。

(三)金融市场

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支持。金融市场是风险投资能够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风险投资在市场竞争中具备的筹措资金的能力。当前我国金融市场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划分,对于二板市场的建立需要推进,同时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也属于二板市场的范围,然而目前二板市场的建立只有香港和其他国家金融市场,给我国风险投资的改革创新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二、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现状分析

(一)风险投资的准入规则过严

当前风险投资的准入规则过于严苛,导致目前我国金融法环境很不乐观。在风险投资的主体范围上,并没有风险投资管理监督机构的建立,根据风险投资活动程序和活动范围上,严重受到金融法环境的范围限制,很多风险投资活动存在法律的条款制约,风投的资金流通情况非常拥挤。另外很多行业,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投入都变得很少。让风司受到了波及,造成资金的来源不方便。再加上很多企业在风险投资活动上犹豫不决,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造成对于我国想要进军风险投资的企业望而却步,风险投资的准入规则并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风险投资活动的投资者非常少,投入的资金情况也没有达到预计的标准。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风险控制缺少法律保证

目前风险投资的运作虽然如火如荼,但是目前风险投资的法律保证却没有与时俱进,给予风险投资更大的促进作用。当前风险投资是一种具有高风险高报酬的投资活动,对于风险的投资对象是否经营稳定,是风险大小的最终判断。所以法律上对于投资的底线设置和投资程序上需要一定的规范,才能够保证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能够充分的认知到自己要投资的投资对象的情况,并且进行系统的分析,以及投资的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另外,我国法律还缺少对于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的认知,非银行机构如果想要涉足风投活动,那么对于关系到各个行业和人们的风险以及利益回报的问题,我国金融法没有进行明确的规范,所以当前金融法在风险投资上还存在很多空白。

(三)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缺少法律支持

目前金融环境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上缺少建立。由于金融法律的缺失,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二板市场来实现的,当前,我国风险投资机制还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所以建立二版市场本身来说就存在很大的风险难度,对于投资运行出现的风险,如何退出,就成了难题,而且目前在风险退出机制的建立下也没有理论依据,如果需要进行风险投资活动的退出,需要从香港二板市场来进行,这样不仅消耗的时间过长,还会导致一大批的成分费用的支出,希望我国能够朝着先进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上看。

三、对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的改善措施

(一)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

在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中,对于目前的老旧的风投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流程进行规范,制定符合当下市场经济体系和风投市场经济的相关核心法律进行引导当前的风投企业在风险投资项目的业务上,对于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作出系统的阐述,另外仅仅靠政府的规范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很多风险投资的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管理下,能够提出相应的意见,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把意见进行划分和解读,对于是否有利于未来的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需要作出合理的方案进行指定,同时报告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和研究。目前风险投资很多相关条例和活动受到法律的约束,在金融市场的环境中也受到了很大的发展局限性。在风险投资的主题和投资对象上应该适当的放宽限度,将具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同时对于风险投资的关系和当前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进行连接,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对于空白区域的法律规范进行尽早的草案编制,同时保证风险投资的稳定和高效。另外借鉴当前西方国家在放线投资的资金运行和资金投入的情况,充分借鉴先进的经验,将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的服务对象提供更大的优惠政策。同时不能光是提供优惠,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监管,对于当前高新科技行业的发展和目前风险投资之间的关系按照比例进行图表分析,同时对于投资的资金的运用方向和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全方位的监管,避免风险投资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另外,我国相关的管理部门还需要针对目前风险投资的企业在个人风险投资的活动上对于资金的保护措施,全方位的监管资金的来源,动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的人员进行调查,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允许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并入,提升风险投资的保障。

(二)完善推出机制和证券法律制度

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环境对于风险投资的管理上缺乏二板市场的建立。同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管理规范,支持二板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整体机制上,对于上市公司的风险投资增加了很大的空间,也将中小型企业的风险投资进行了合理的建设和规划,同时降低了金融环境下对于风险投资的门槛。进一步加强了我国风险投资的活动发展。所以目前我国应该在风险投资的活动项目上加大对于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投资者的金额和被投资的单位的风险系数作出明确地审查标准,同时针对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在金融市场环境中出现的局限性和退出成本高,时间消耗高的问题上,重点进行建设。借鉴当前香港证券市场的二板市场建立理论,对于我国国内的风险投资二板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聘请其他有经验有知识背景的二板市场管理人才,将二板市场彻底建立起来。同时在相关的规定中也可以再度降低中小企业在未来风险投资活动中的发展,针对发展较好,较为稳定,以及符合我国当下发展目标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实施证券市场的进军可以调整为一年。

(三)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培养高级风险投资从业人员,需要先从员工的素质培养开始做起,对于每一位从事风险投资的人员,需要进行定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进行定期的培训。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工作后,需要先到公司总部或者公司的基层进行调研和考察,熟悉风险投资的运作手段和运作方法。以及对于风险投资在不同的企业投资中承担的风险程度,进行系统的学习。另外,清楚地明白自身工作的责任,明白如何更好地适应工作和工作范围。在岗工作后每月月初或月尾都必须定点向风险投资机构的总部进行信息化的会议学习,不能只注重从业人员在风险投资活动中的业务,而不注重员工素质培养。企业想要更出色就必须注重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素质培养。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能力都会对投资企业和投资客户产生巨大影响。另外,高薪聘请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员,对每位风险投资的业务员的知识水平进行指导,并且推荐相关书籍和信息帮助员工们进行培训。引导员工们注重积累风险投资的实践经验和风险投资的风险意识,同时加强文化水平方面的培养,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要与复杂的投资客户群体进行交流,使风投人员能够与顾客拉近距离产生信任。

(四)建立信用担保体制

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目前非常狭窄,这是由于投资方的数目一直没有增加,但是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却在不断地发展造成的。所以在当前的风险投资中,需要与经营机构的安全完整进行审查和研究。同时在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支持下,应该对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投资机构、金融行业、保险公司等建立独特的信用担保体制。在当前的全球化企业深化改革下,很多国家为了更好的支持风险投资将信用担保机制建立起来,我国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信用担保体制的建立,让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审查组,或者政府直接让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建立风险投资的信用担保,专门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批在。令外政府可以专门对于当地的金融环境和风险投资情况,通过财政拨款建立以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推动当地的金融法环境的建设,以及对于风险投资活动的发展。

四、结论

在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发展的日新月异的时候,风险投资对于我国的高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将科技企业在实际生产力低下,而又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风险投资正好帮助高科技企业突破自身的瓶颈期,达到日后盈利的目的。所以在目前的风险投资环境中,政府和相关风司应该充分意识到其所存在的局限性,对于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加大限度支持,重视目前风险投资行业的不足,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创新和完善,另外通过政府和相关企业机构的努力,希望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能够越来越完善,将风险投资活动发展更好。

参考文献:

[1]郑炜.关于我国风险投资金融环境的分析.经营管理者.2015(21).

[2]李璐.我国风险投资金融环境分析.经营管理者.2011(6).

[3]崔启国.基于运作过程的风险投资公司支撑环境研究.吉林大学.2014.

[4]李佩珈.风险投资的决策与交易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5]张玉斌.“清华同方”公司风险投资实证分析.湖南大学.2013.

[6]徐保满.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问题的分析.审计理论与实践.2013(6).

[7]吴爱民.国际风险投资模式比较及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思考.苏州大学.2012.

第8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性现象,也是我国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完善和发展过程中,风险创业投资发挥了其重要的推进作用。文章对创业投资的概念和高科技技术企业的界定做了简洁的概述,并以武汉·中国光谷为代表,简明的介绍了我国目前在创业投资促进高科技技术企业发展的现状和取得的成绩。并在财务管理方面,从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促进高科技技术企业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 :风险投资;高科技企业;知识经济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创业投资的定义

创业投资的英文释义为风险性资本,对他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 年代,在90 年代后得到迅猛发展,但是至今在学术界仍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对创业投资的研究比较活跃且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我们借鉴比较权威的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 和美国的定义来说明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的概念。

创业投资,在西方理论界和实务界定义为:

1.创业投资,是以知识技术型的高科技项目为标的,投向于经营高新科技服务和创新产品的企业和项目的投资。

2.创业投资一般以股权型投资为主,购买那些有新技术、新理念、从事新知识产业的中小企业的股权,以协同效应提供增值服务,帮助这些中小企业发展。

3.创业投资倾向于对发展速度强劲、发展空间广阔的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进行投资。

简言之,创业投资,是职业化的金融家,向具有较大增长潜力、新兴的高科技企业投资权益资本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对高科技技术企业的界定

对于高科技技术企业在业界有很多不同的理解。而我国的高科技技术企业在评定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这里我们引用美国某权威杂志对其的概括:发展前景较大、增长潜力较高、创新能力高超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科学家和高级工程师要占到10%以上,研发能力更强的企业该数值要达到15%以上。

二、我国在创业投资促进高科技技术企业发展的现状

1987 年全国第一家科技技术企业孵化器成立,之后湖北开始尝试创业投资。武汉·中国光谷是我国在创业投资方面的有力代表。它于1998年成立,是继北京中关村之后国家第二个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通过创业投资的支持,光谷大力发展技术创新,成功自主研发出了国内首个光传输系统。而且在新能源和生物等产业上,其研制的“烟气脱硫”、双低油菜等农业成果,技术上在世界上都有一定的领先。企业经营产业链也得到了扩展,封装了1500 瓦超大功率的人工光源,这是世界最大功率的LED 光源,成为我国LED 领域产业链最为完备的区域。这些都是武汉·中国光谷在高科技技术领域内通过创业投资手段所取得的成果。我国互联网和IT行业,更是在创业投资的支持下得到了大力发展。

三、创业投资促进高科技技术企业成长的策略

(一)抓紧完善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对于创业投资和股权类企业,要加快推进其相关的政策出台,尤其是在一些有利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项目上,如:积极促进国外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来国内发展、力求实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引进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前来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在“先分后税”方面力求突破等。

2.对于已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要抓紧落实对其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面临的审批手续,要大力简化,从政策和行政上加大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扶持力度。并且希望相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同时出台,对本省还没有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那些承担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累计投资超过一定的比例的,可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一部分税收(营业税、所得税)。

(二)对创业投资行业的财政支持要加大

1.通过争取银行支持、鼓励等各种捐助形式,加大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扩充基金来源渠道,并按照一定规范,以阶段参股、投资前保障、投资后保障、融资担保这样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所投企业的支持,在政府采购项目和科技计划中对创业投资中已经投资和拟定投资的企业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2.建议省级政府设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入,对接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从中引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省级财政方面,同样加强在创业投资方面对中小科技型企业专项基金的注入,使中小企业科技型培育网络的构建更加全面和立体。通过这些手段的加强,大幅度地降低风险投资公司从事创业投资的风险,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创司,更多地关注发展初期的科技项目发展,同时,在对高科技企业的分析评估上,以及增值服务的提供上,发挥风险投资公司的作用,提升高科技技术企业上市后的准备力量,更好的促进经济结构及产业的发展。

(三)保证政府给予国资背景创业投资公司足够的关注和空间

不要对那些具有国资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相关投资领域要求过于严格,要逐步施以引导,不要强硬的干涉。使具有国资背景的创司所涉及的风险投资决策和程序,应当大力进行简化,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资源耗费。对国有风险投资资本的考核,应当避免过于严厉。

当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需要变现时,应当放宽对其的限制,尤其是当占被投资企业股份比例较小时,应当按照社会风投资本的投资变现做法进行操作。

(四)专项人才的培养

针对创司中的一些高管,建议由财政部门按上一年度实缴的个税中省级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和优惠。鼓励“项目跟投”及“高管持股”制度在创业投资机构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的高层和精英实行一系列激励措施,如:年薪制、期权、股权等,对项目涉及到的人员以高于项目投资额度一定价值跟进,用这样的方式来激发和鼓舞高层及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风投企业的投资效益,使自身风险投资与增值服务的提供更有积极的价值。

(五)优先考虑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当下西方先进市场经济国家,例如美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在美国有80%以上的创司是有限合伙制,但是在中国,实行有限合伙制的企业或机构还很有限。目前国内采用的制度无论是运营成本还是激励制度都相对落后,不利于如今经济的需要。因此,新的思想和观念是势在必行。鼓励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对公司进行管理,使创业投资公司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江林,柏政成,周孝华.创业企业创新与风险投资最优退出方式选择[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1(2):58-63.

第9篇:高新科技公司优惠政策范文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高技术产业和加速知识经济体系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连接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一条重要纽带,为寻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庆市1997直辖,在直辖之前的1992年重庆市第一家创司——重庆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1998年,重庆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月,重庆市政府增拨1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2.26亿元。2004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科技产业化若干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立了高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和重大高新产业创业投资资金。2005年3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成立了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每年投入1.2亿元资金用于引导、扶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和发展。截至2006年8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已向重庆神州龙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前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重邮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6个企业进行了创业投资,合计投资2.28亿元。目前,重庆市创业投资资金总规模近8亿元,投资项目500余个,累计完成投资6个多亿,创利税3000多万元。

二、重庆市创业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与重庆市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国家发改委数据表明,1-9月,重庆高技术制造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完成投资额仅低于四川省和陕西省,处于第三位。高技术制造业完成投资35.7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3亿元(见表1)。

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18296万美元,同比增速25.7%。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能从侧面看到重庆市创业投资的贡献。

然而,虽然重庆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创业投资备受重视,但是,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新增固定资产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陕西省和广西自治区,不仅如此,重庆市的创业投资行业还存在着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少税收方面的鼓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制定了税收或行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鼓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行财务制度不允许创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创业投资资金中,政府供给资金比例较大,行业限制较多

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中,政府投资占65%,民间占8%,非上市国有企业占8%,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占6%,银行等金融机构占5%,高校占4%,证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很少。目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入股方式进行单一的股权投资,国际惯用、国内一些地方已采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还不能进行。

3.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目前重庆的创业资金投入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2)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目前还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

(3)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而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

4.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一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而重庆的创业投资退出不顺畅,尤其是创业投资的非上市退出渠道严重滞后。如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年就囤积了大量项目,几十个投资项目中,仅通过转让、回购方式退出了5、6个。在投资项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还有些项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远远高于目前全国同行85%的项目持股时间不超过5年的平均水平。

5.专业人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独具特色的创投人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推动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1.在政策上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高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在制约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关键因素之一。重庆应建立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并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根据自身的实际,加紧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考虑在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如果其投资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则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同时,制定配套的激励政策,如利用政府资金为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担保;通过政策倾斜,鼓励重庆市单位购买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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