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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排名中,比利时在148个国家或地区中排名第十七,其中教育质量单项位居世界第七,基础教育质量单项排名世界第二。
比利时实行学前三年半(2.5~6岁)免费非义务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0%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99%以上。2013年比利时各类幼儿园(2.5~6岁)3804所,在园儿童45.14万人,教职工3.38万人,适龄儿童平均每119人拥有一所幼儿园,学前教育幼儿人均公共教育经费约4000欧元。2013年比利时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6.5%,占公共支出的12.3%,学前教育支出约占财政教育支出的11%。
总的来看,比利时的学前教育制度健全,对保证本国教育的整体质量领先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比利时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比利时是一个由三大语区(法语区、荷语区、德语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根据比利时宪法,教育事务由三个语区各自独立负责,没有国家层面的教育部,语区政府可以视为各自语区的中央政府。比利时三大语区的学前教育基本制度和发展程度大体一致。
学前教育在比利时属于非强制、非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0~2.5岁的婴幼儿保育和幼儿早期教育,由各语区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政府向社会提供基本的信息服务,并对家庭困难儿童提供减免看护费教育;第二阶段是2.5~6岁的学前教育,由三大语区政府教育部各自管理。现三大语区均实行三年半免费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机构98%以上属于公共经费开办。
比利时的民办幼儿园只有国际幼儿园,法律上属于营利性质的商业机构,大都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仅接收外交官和外籍员工子女,教学语言一般为英语,学费约1.5万~2.5万欧元/年。
比利时85%的小学设有幼儿园部,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管理体制,如教师管理体制、经费管理体制、入学政策等方面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但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指导原则和培养目标定位上有明确区分。在比利时人的概念里,儿童两岁半以后就可以“上学”。
三、比利时早期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
和成本分担情况
比利时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国家,政府每年向家庭中每名学龄前儿童发放74欧元(2013年标准)教育补贴,计入政府公共教育支出;政府按月向每名儿童发放100欧元左右的抚养费直至其十八岁成人,如家庭中有多个孩子,从第三个孩子起抚养费补贴标准会相应提高。抚养费补贴列入社会保障支出,不计入公共教育支出。
1.0~2.5岁的儿童早期教育的成本分担
在比利时,0~2.5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看护成本大部分由个人(家庭)承担,政府提供免费儿童基本健康服务。比利时各语区政府设有新生儿及儿童办公室(隶属于社会保障部,法语区叫ONE,荷语区叫Kind en Gezin)和遍布全国的社区服务点,提供0~3岁儿童免费健康体检、免费接种疫苗和免费入园信息咨询服务。
比利时0~2.5岁的儿童早期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机构,包括市(镇)政府举办的儿童看护中心、私人托儿所等。入托费一般从20欧元/天至30欧元/天不等,由家长个人承担。根据家庭收入情况,0~2.5岁幼儿可以进行托儿费减免,最低可减免至约2欧元/天,减免部分由政府补贴。
0~2.5岁阶段也有很多家长选择参加母婴俱乐部(自发组织的在家庭中的免费轮流看护),一般每6个孩子一组,每天轮流集中到一个家庭,由一个家长看护。
2.2.5~6岁的儿童早期教育成本分担
(1)2.5~6岁儿童学前教育的公共投入
比利时2.5~6岁儿童学前教育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比利时2.5~6岁儿童学前教育机构98%属于公共经费开办,细分为国家公办幼儿园、接受补贴的地方公办幼儿园和接受补贴的教会幼儿园三类,分别约占幼儿园总数的17%、22%和61%。国家公办幼儿园由语区政府全额拨款,语区政府直接管理;地方公办幼儿园由语区政府和市镇政府共同拨款,市镇政府直接管理;接受补贴的教会幼儿园经费上主要依赖语区政府的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可满足日常基本运转,少量不足的经费一般通过募捐等渠道筹集。教会幼儿园是比利时发展历史最长的一类幼儿园,除开设哲学宗教课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世俗学校基本一致,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指导原则。
其一,公共非建设性教育经费投入。在比利时政府学前教育公共支出中,工资性支出、运行经费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81%、13%和6%,教师工资支出占据了政府教育开支的绝大部分。比利时2.5~6岁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工资全部由语区政府直接拨付至教师个人账户。比利时政府对国家公办、接受补贴的地方公办及接受补贴的教会三类幼儿园均采用相同的运行经费拨款标准,即根据每年开学幼儿园注册的在园人数,按照每名幼儿约400欧元/年的标准拨付运行经费。
其二,建设性(新建改扩建)教育经费投入。比利时政府对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项目设立了单独的项目拨款渠道。比利时荷语区和德语区政府均通过成立公私合营的股份制公司的形式,政府持股,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工具,通过中长期市场融资方式对学校新建、改扩建进行投入。
荷语区成立了名为“明日学校”公私合营的股份制公司,由荷语区政府、(比利时政府持股的)巴黎富通银行和AG房地产(前富通房地产)集团共同持股。政府持有公司26%的股份,公司负责未来30年200多所学校(包括幼儿园)从设计、建造、融资到维护的一条龙服务。学校依靠政府补贴在30年内分期向合作伙伴支付使用费,30年后产权归学校所有。
德语区也在2010年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负责新建或改建语区内8所学校,并负责未来25年内这些学校的维护。
(2)2.5~6岁儿童学前教育的私人支出
比利时2.5~6岁儿童学前教育私人支出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中仅占很小的比例。除午餐、课外时间看护和课外活动属于自费外,其他与儿童发展有关的教育活动开支几乎全部由政府“买单”。
比利时的学前免费教育政策虽然很早就已经实施,但据实际了解,2000―2005年前后比利时幼儿园仍有较多收费项目,一些幼儿园每年向家长收费多达上千欧元。有些幼儿园为了规避政府的财务监管,特意要求家长把现金装在信封里让孩子带到学校。
为治理“乱收费”现象,比利时荷语区政府2007年出台了相关法规,规定学校(幼儿园)不能向家收与儿童发展相关用品的费用,并制定了详细的禁止收费项目清单(见表1)。2007年的法律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家长收取一些必要费用,如活动课服装费等,但每年每名幼儿累计收费不能超过40欧元(见表2)。
比利时政府对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如参观、滑雪、出国交流等)制定了单独的收费上限标准,小学生每年不能超过360欧元。幼儿园幼儿年龄较小,没有远距离和隔夜的外出活动,此类自费项目一年一般不超过100欧元。
比利时幼儿园的午餐属于自费项目。在比利时特别是大城市,有专业公司专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午餐的制作和配送,也有的学校有自己的食堂。幼儿园每餐约2~3欧元,在绝大多数家庭经济可承受范围之内,家长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给孩子入伙。
比利时的小学、幼儿园每周三下午不上课,其他工作日下午三点半放学,学校可以提供放学以后时段(15:30―18:00,周三12:00―18:00)的看护服务,该时段以做游戏、自由活动为主,没有教学内容,有需要的家长需支付给学校、幼儿园额外的看护费。
2007年比利时政府对学校、幼儿园的限制收费政策对减轻家庭教育负担起到了明显效果。据实地了解,比利时家长们普遍反映目前学校(幼儿园)的收费对一般家庭来说均可承受。但政府严格的限制也迫使很多比利时的学校(幼儿园)每年开学时会给家长一份长长的自购物品清单,将一部分教育成本转嫁给家长。为采购齐全这些物品,家长们每年开学时都很忙碌。
四、比利时面临的挑战
以及促进学前教育公平的经验
1.比利时面临的挑战
在欧洲特别是大城市,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城市中有很多移民和少数族裔聚居区,被很多人称为“穷人区”。由于语言、文化和家庭教育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个客观现实――在移民子女较多的“穷人区”学校里,学生的纪律表现和学习成绩普遍相对较差。在比利时家长心目中,优质教育资源是在那些移民、少数族裔子女较少、地处“富人区”的学校。同时,由于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移民家庭一般不会把子女送到天主教学校学习而会选择市镇或国家办的世俗学校,所以比利时(白人、亚裔)家长认为的“优质学校”以教会学校居多,国家公办学校在比利时经常被认为是“穷人学校”的代名词。
尽管比利时学前教育普及率已经很高,但依然面临因移民、种族因素导致的优质教育均衡覆盖不均和教育不公平问题。因此今后一段时间比利时学前教育政策重点主要是提高质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覆盖和保障特殊群体的公平教育机会。
2.比利时促进学前教育公平的经验
归纳起来,比利时在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覆盖和保障特殊群体的公平教育机会方面有以下四点经验。
(1)资源均衡投入促进各类幼儿园均衡发展
比利时学校的教学条件、师资质量相对均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比利时的两项政策:一是比利时所有教师工资全部由政府直接拨至个人,教师工资直拨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由于收入差距因素造成的教师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校之间师资质量的均衡;二是学校幼儿园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各类不同机构均执行统一的拨款标准,从经费上保证了城乡、区域之间幼儿园教育资源和教育质量的均衡。
(2)提高拨款标准引导幼儿园招收特殊贫困群体
比利时政府为调动学校(幼儿园)招收移民和贫困家庭子女的积极性,对贫困群体按在校(园)人数以更高的生均标准拨付运行经费给学校(幼儿园)。从了解的实际情况看,不论是比利时的教会学校还是世俗学校,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素质差别并不明显,比利时的优质教育资源差距主要取决于在校生群体的构成。
(3)透明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发达的银行、税收监管和法治体系阻断学校的“灰色收入”
同很多欧美发达国家一样,比利时任何组织、个人的收入支出都会受到税务部门的严格监控。如某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目上有可疑收入或支出,会被税务部门约谈,要求逐条解释收入支出来源的合法性及是否报税,一旦发现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将受到高额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比利时的学校和教师基本没有隐性“灰色”收入,也几乎没有通过各种形式的赞助“择校”的现象。透明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发达的银行、税收监管和法治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学校、幼儿园的逐利倾向,保证了儿童不会因家庭经济条件因素遭到学校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4)入园制度改革保障学龄前处境不利儿童受教育权利
为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覆盖,保障处境不利儿童特别是移民、低收入人群和少数民族子女受教育权利,比利时在过去十年间进行了一系列入园制度改革。
其一,荷语区入园制度改革。2003年以前,荷语区幼儿园的入园制度由幼儿园自行制定,荷语区政府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2003年政府推出了《就学机会平等》法案,规定所有学校(包括幼儿园)必须在政府规定的统一时间内,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学生注册;未达到学额容量上限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注册。之后荷语区政府由于注意到弱势群体往往获得信息和根据信息作出反应的速度相对较慢,因而于2006年对“先到先得”注册入学(园)政策进行了改进,允许一个学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在“先到先得”原则下对特殊情况学生给予“优先权”,特殊的情况包括有兄弟姐妹在该校就读或学生属需特殊照顾群体(如低收入、母语非荷兰语、母亲学历低等)。针对热门幼儿园供不应求的情况,2008年政府继续在“带特殊情况优先权的先到先得”政策中进一步增加了“家校距离”因素,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根据邮编判断优先录取住址离学校更近的学生。
其二,法语区入园制度改革。比利时法语区政府2007年首次引入“先到先得”的入园、入学原则,但因不能很好解决优质学校爆满、劣质学校无人问津的问题,同时造成家长在多校同时注册导致“需求泡沫”,便在2008年放弃了此原则。
2008年比利时法语区政府在入学(园)政策中引入了“优先级”概念,并辅助以“抽签”方式,即将注册学生划分为处境不利群体(包括母语非法语、家庭收入低于贫困线、家长学历在中学以下等)、需特殊照顾群体(包括已有兄弟姐妹在该校(园)就读、是该校(园)员工的子女、学生住在学校所在学区内)和其他普通儿童三类,其中贫困人群所在的处境不利群体最具优先权,每校(幼儿园)必须预留至少15%的学额给处境不利群体。其他需特殊照顾群体优先级低于处境不利群体,但高于普通群体。上一级优先级内的配额未使用完可由下一优先级中的学生补充。在同一优先级内,如果遇到需求大于供给的现象则采用“抽签”方式。
2008年法语区包含“抽签”方案的入学(园)政策遭到很多质疑和反对,没有被抽到的家长认为抽签方式剥夺了他们自愿选择学校的权利,并引发了2008年法语区家长针对“抽签政策”的大规模抗议活动。迫于社会压力,法语区政府放弃了抽签政策,“就近原则”被认为是最好的替代方式。目前的招生入学(园)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对贫困儿童、处境不利群体和需要特殊照顾群体的区分。
五、比利时早期教育师资队伍情况
2013年,比利时学前教育教职员工共约3.38万人,其中教师占据总数的92.5%。幼儿教师男女性别比为1∶49;专职教师(终身岗位)与兼职教师(临时岗位)分别占教师总数的74%和26%。教师队伍年龄结构为20~29岁占16%,30~39岁占34%,40~49岁占35%,50~59岁占14%,60岁以上占1%。
1.比利时教师资格
比利时的教师资格是终身制,一旦取得教师资格,除非发生严重问题,教师资格终身有效。
比利时荷语区1991年3月27日颁布的法令规定了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准入基本条件。荷语区教师须为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或欧洲自由贸易协定签约国家公民(如不符合该条款须获得荷语区政府特批)、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符合语言要求,必须使用荷兰语作为教学语言、拥有教师资格证书、体检合格。取得教师资格需要的资格证书包括:基本的学位证书、教学资格(或教师培训)证书以及(或者)符合要求的相关经历。
法语区法律明确规定7岁以下幼儿的保教人员须获得由婴幼儿福利中心颁发的授权证书。在幼教机构工作的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健康要求(无肺部传染病、接种过麻疹疫苗、不曾患过易传染给幼儿的相关疾病)。其他条件与荷语区类似。
2.比利时教师培训制度
比利时的教师资格虽是终身有效的,但为了防止因年龄因素出现的教师知识结构老化问题,政府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培训,同时法律规定教师每年在其它法定假日之外另有3天的带薪培训假。
法语区各校(幼儿园)在教师培训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上会有不同:一些学校会在学期中间安排3天,这期间全校学生集体放假,学校集中组织全校教师参加培训,培训内容由校长统一安排;也有些学校会将带薪培训假延长至5天,其中1~2天集中安排一些培训,剩下的带薪培训时间交由教师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的培训内容需事先征得校长的同意。比利时有数个专门提供教师培训服务的专业机构,这些机构的网站上会可供选择的课程模块,不少教师会选择校外提供的培训课程。
荷语区对教师带薪培训假没有明确规定,但鼓励教师终身学习。荷语区政府和学校均会组织相关培训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来自政府、教育部门及学校三方。教师可自主选择是否参训。
3.比利时法语区“教师培训师资格”制度
为了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法语区政府2002年7月17日颁布法令对教师培训人员的资格作出规定,教师培训人员接受210个小时的培训,合格后可获得教学熟练(精通)证书,获此证书的人员具有教师培训的资格和技能。
4.比利时幼儿教师待遇
比利时的教师岗位一般分为临时岗位和永久岗位两种,新入职教师一般先获得一个临时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将转为永久岗位。比利时拥有永久岗位的教师享受类似于公务员的待遇。临时岗位和永久岗位的比例约为1:3。
比利时幼儿园教师与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根据职位、学历、工龄、岗位性质等因素进行具体核算(幼儿教师税前年均工资约4.8万欧元,税后年均工资约2.4万欧元,相当于约2000欧元/月)。荷语区经济发展相对更好,教师平均工资略高于法语区。
比利时法语区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通常65岁退休,全额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的75%,也可60岁退休,但不能获得全额的退休金。荷语区教师的退休年龄为60岁,因健康原因教师可以58岁前提早退休,并提前享有退休待遇。
六、比利时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监管的政策措施
以荷语区为例,过去20年中,比利时荷语区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改进,经历了从各学校分散评价,到各学校联盟统一质量目标并开发测试工具,再到政府明确质量标准和建立监管机制这样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到2009年荷语区政府《教育质量法案》出台,荷语区已经具备一整套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具体细节控制的较为完备的教育质量保障监控体系。荷语区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监管的政策措施可以归纳为“五有”,即“有制度、有机构、有队伍、有标准、有工具”。
1.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监管制度
比利时荷语区政府2009年颁布的《教育质量法案》规定:荷语区学校是教育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学必须达到语区政府规定的基本教学目标,学校对教学质量有接受问责的义务。该法案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学校、政府、社会其他相关机构在保障教育质量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各类机构开展教育质量内外部监控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监管机构
根据荷语区《教育质量法案》,负责开展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监管的机构包括:隶属于政府的教育监察局、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局和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教学顾问委员会。
教育监察局主要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全面监管,确保各教育机构的行为符合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测试,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认证,负责对改进教育质量监管制度提出建议,每年关于教育质量的检测报告《教育之镜》。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局负责更大范围内各类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监管,负责各级教育的质量衔接,负责国家资格框架的政策制定和与欧盟的对接。教学顾问委员会是由荷语区两大民间组织――弗拉芒天主教教育委员会(VSKO)和弗拉芒市镇教育委员会(OVSG)以及各个学校联盟的代表构成的教学服务和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教学进行具体指导,开发质量测评工具,并向政府提供政策咨询。
3.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监管队伍
荷语区约有150名全职的教育督导,负责语区内约2200所小学、幼儿园的督导检查。教学督导岗位属于教师编制,工资由政府直拨,归属于教育监察局管理,享受类似公务员的待遇。
教育督导以团队形式定期对每个学校开展系统、个性化的全面评估,将每所学校的评估报告会公开在教育监察局的网站。
除政府的监管队伍外,负责教育质量保障的两大民间机构――VSKO和OVSG也有各自的教学督导队伍。与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责任有所区分,教育委员会的教学督导任务主要是帮助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政府监察评估则是带有最终结论性的,可对学校提出警告甚至要求其停办。
4.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监管标准
荷语区政府认为,尽管对教育投入、教育过程的监管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十分必要,但对教育产出结果的评估是教育质量监管最有效的方式。基于这一理念,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局于2009年制定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毕业在每个关键节点上学生应当达到的最低发展目标。如将幼儿园毕业生的发展目标细分为“身体素质发展目标、艺术能力发展目标、母语能力发展目标、环境认知能力发展目标、数学能力发展目标”五大类最低发展目标。荷语区教育部从每个阶段末学生应具备的“知识、理解、能力、态度”四个方面对每一类应达到的最低发展目标进行详细解释和描述,做法类似于博洛尼亚进程中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所进行的学习成果描述。
5.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监管工具
一、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制度
? ? ? ?不断建设并且完善顶层设计制度至关重要。主体运用系统理论的方法对教育信息化制度的不同方面以及不同层次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就应该明确教育信息化的战略地位,保证处于一种优先发展的位置。找到关键特征,推动教育信息化。转变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教育系统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明确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性,以及提高教育质量,并且不断地推进教育创新。保证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在不同领域当中发挥自身的作用。最后,应该不断地转变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推动方式。提高不同主体自身的信息素养,养成良好的信息化教学习惯,从而激发不同层次以及不同领域工作人员的参与意识。强调不同主体信息化教育的积极作用。做好从设计工作机制的不断转变,释放教育信息化的强大力量,落实相应的机制和方法,从而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不断完善主体关系制度
? ? ? ?明确不同的教育信息化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一种协作机制。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以及工作内容,并且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理清一些工作关系,其中包括政府的财政关系,以及教育部门相关关系等,形成教育合力。要理清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与其他的领域相比较,教育信息化建设过程当中也需要企业的不断支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入市场主体,从而促进教育信息化的不断进步。形成综合治理体系,能够推动我国教育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创新理论非常重要,政府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与其他的协作体共同治理,责任分担,并且共同协商一些政策和工作,丰富教育信息化所需要的软件资源以及硬件资源。
一、建立课题诊断制度。学校教科处要重视对课题立项后研究方案的论证、阶段性研究小结及研究报告等研究的指导,切实加强对各级立项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各级课题研究的需要,每学期做好具体落实专家邀请或组织校内行家等较大规模的课题诊断辅导工作,并以此作为一种培训方式,带动面上课题研究工作的深入。
二、建立课堂观察制度。学校教科处根据各级课题研究的需要,确定专题,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校性的课堂观察——课堂教学研究活动,并就研究的方向,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帮助。课堂观察要真正体现教育科研关注学科教学,走进课堂,并扎根于课堂教学研究。
三、建立教科论坛制度。学校教科处要围绕校教改主题或各级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主题,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一次的教科论坛,并指导其围绕主题,针对教育教学中的小问题、真问题展开论述,探讨问题,总结经验;提倡从案例片断剖析中的普通性问题与思考,进行观点的碰撞,启迪思维,深入探讨。论坛发言可考虑各个层面的教师,要突出教科研骨干的示范作用,也要鼓励青年教师对教科研的热情与积极性。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学校教科处要定期与不定期面向全体教师教育科研信息或在校园网上向教师推荐相关教科研信息;组织教师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方法、教学经验等。做好教育理论的普及与教育信息传递交流工作,让教师的思想认识不断改变,观念不断更新,为教育科学研究及时提供新的理论依据。
五、建立校际考察制度。学校教科处要具体落实好每学期一次的校际考察教科研交流活动,要确定好每次考察的主题与具体内容;考察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的座谈会,并写好调研报告。校际考察要讲究工作的借鉴性、针对性与实效性。
一、教育事业单位会计内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教育单位内控规范工作需要从自身的特点和业务流程出发,从自身的风险预警中寻找。教育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1. 内控意识相对薄弱。许多教育单位主管领导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了解,并且对内控建设不够重视,认为只要抓好教学就万事大吉,对其他抱着无所谓态度。甚至于有的领导错误地把财政预算管理认为就是内控管理,还有的虽然建立了内控制度,却疏于流程和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的中小学老师根本不关心内控问题,片面地认为是财务的工作,与他无关。而中小学的大多数会计是从其他非会计岗位转岗而来,出纳很多是司机或一些老师兼职,部分人员连从业资格证书都没有,不具备财务的专业性知识,只凭自己揣摩他人意图办事,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关键岗位的人员调离无基本的交接手续,为了工作方便出纳把财务章和法人章一人把持,作废的支票随处扔,有效的医保、公积金等票据没粘贴在凭证后面等情况均普遍存在。
2. 预算计划与预算执行脱节。每年预算的布置时间恰好是暑假期间,教育系统的会计人员做预算项目,很难找齐项目申报部门的相关人员,而预算申报时间紧、任务重,会计人员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自行编凑明细金额、随意性大,导致执行预算时数据很难咬合。其次资金项目明细不够细化准确,经常有追加预算项目等调整变得情况发生,使用时又缺乏计划性,一般都是按照收入规模支出,平时的经费支出突击性大,往往导致预算执行与当初申报的预算相差甚远,脱节严重,缺乏预算的刚性约束。
3. 经费支出控制不严。教育系统的特色是有寒暑假,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被打乱,导致财务政策实施起来效果减弱。经费的支出庞大,问题突出。首先,是发票问题,假发票横行。有的是根本没有此笔业务,花钱买来发票报销套取资金,更多的是有此笔业务却虚开大额发票报销,导致大量经费流失。其次,是审批“一支笔”的问题,只要一笔业务经过必要的签字就可报销,而忽视了业务本身的真伪。再次是走过场,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许多人认为差不多就行,比如差旅费的报销问题,国家已经规定了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但由于物价高涨,住宿费用一般都会超出标准很多,会计在实际执行时很难得到报销人的理解,再比如汽油费问题,现在随着私家车的普及,短途出差不像以前坐公交车出行,而是开车,其产生的汽油费不及时报销,到年底一汇总发现公车消费远超限额标准。
4. 资产严重不实,管理混乱。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粗疏,很少有按照制度严格管理的单位。其表现:一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购买时手续不全,尤其是涉及政府采购的资产,报销问题严重;二是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划分不清,没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的直接以事业支出的形式入账,没计入备查账进行管理,导致物品管理混乱;三是资产报废随意就处置了,没有根据报废的规定和手续办理,导致资产流失。四是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现象严重。很多单位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的资产盘点工作没有按规定执行,时常出现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混乱状态。
5. 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无章可循现象严重。具体表现是:一是关键岗位没做到不相容,有的单位会计出纳一人担任。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经济业务决策人及经办人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保管等现象;二是“三重一大”没实行联签制度,搞“一言堂”:三是财产管理被忽视,购买、使用、保管及报废手续程序等存在漏洞;四是忽视风险控制,造成巨大隐患甚至损失。
二、对策和建议
1. 增强内部会计控制意识,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因此,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为了保护单位预算工作的可操作性、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同签订的可追溯性、建设工程出现的欺诈和舞弊行为等方面的重要性,积极应对,加强全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培训,加大宣传学习,增强内控意识。在事业单位内部形成单位内部控制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
2. 健全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出台对单位的原有各项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应立足本单位实际情况,融合内部控制要点和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使本单位各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有效衔接起来,加强内部控制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的考核,用制度制约帐外资产的形成和财政资产的流失。其次应避免有章不循的状况,应依据建立起来的内部控制制度踏踏实实、环环相扣地执行,避免用行政命令代替规章制度。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适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找准失控环节,明确自控重点,培育自我约束自控能力。需要结合自身机制,分层级、分特色来操作,以求单位的内控落实的彻底,起到应有的作用。
3. 加强单位预算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工作的刚性。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贯穿整个单位的业务活动,是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一个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如果从编制开始就有问题,那么执行起来更是离题万里,不相匹配,也就失去了预算管理的意义。因此编制时就要根据单位当年实际需要和财政拨款能力详细分析、细化预算支出,明确各项支出的方向和用途。执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预算进行,尽量防止超预算等行为发生,确保预算执行的刚性。
4. 单位应重视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基础工作容纳了单位日常发生的业务流程,在会计管理上属于基础性管理。只有基础牢固了,实行起内控制度才能轻松,否则顾东顾不了西,漏洞百出,会严重制约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部门预算的实施效果。强化会计工作基础, 需要重视会计人才的选拔和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除了具备过硬的职业道德情操和精湛的专业技能外,还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学习,单位也要尽量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会计工作的质量。
5. 严控经费支出。本着“真实、合理、必须、相关”的原则报销日常业务。目前存在的主要是收支管理不严,对基本支出任意扩大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未能做到专款专用,存在一些巧立名目、挤占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严格控制因公出国数量和规模,进一步规范公务招待费;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加强会议费管理;同时严格控制论坛、庆典、研讨会、等活动的标准、规模、开支范围;进一步控制会议、资料、办公费等一般性支出。 5.注重监督。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指的是内审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作为教育单位会计与内部控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又是重要的监督机构。因此,充分发挥财政与审计部门的作用,强化监督控制,用外力推动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一、中国教育督导的法制化进程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历史悠久,早在西周中便有天子视学,1949年建国后曾设立了视导司,但并没有法制化,1955年颁发《关于加强视察工作的通知》,但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进程缓慢。直到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这才做到了有法可依。1991年4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了教育规章《教育督导暂行条例》此后一些省、市相继颁布了地方教育法规,为解决国家教育部教育督导团“督政”智能的合法化问题,教育督导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但我国的教育督导的法制化建设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2008年教育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未通过。这表明我国教育督导的法制化建设依然有提高的空间,而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正式独立设置。但这依然在筹备中,教育督导未来的法制化建设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中国教育督导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1983年恢复督导制度以来,我国的督导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我国的督导本身便存在诸多问题。
(一)教育督导的权利缺乏法律的保证
虽然中国的教育督导的法制化进程一直在不断推进,但力度依旧不足,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监督和教育执法检查机构,必须依法督导,而依法督导的前提是法制的完善,即教育督导与评估自身必须有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制度。而我国的教育督导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很不完善。
(二)教育督导成员的选拔制度缺乏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的教育督导队伍素质较低,督导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督导训练,工作能力较弱,难以完成行政任务和校长职责的人员安排进督导室。”这不利于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督导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必然造成其对教育的督察只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真正的督导职责,找不出教育的实质问题。督导工作本身的效率便不尽人意,又怎能让被督导的学校所信服,必然造成督导的权威性下降。但我国对于教育督导成员的选拔制度,并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利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长期发展。
(三)依法督导的法律细则不完善
依法进行教育督导工作是保障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基本环节。我国关于督导的细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影响到整个教育辅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无论是英国、荷兰还是德国都制定了详细的教育督导的标准、内容、方法、程序,以及撰写督导报告的要求等,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教育督导法规还不完善,而且督导工作与大众的联系也不紧密,不利于大众发挥监督作用,这些不利于我国教育督导部门依法督导的工作做到透明化,规范化。
三、关于推动我国教育督导体制法制化建设的建议
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在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正视这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教育督导的权利保障法律
我国教育督导对我国的教育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重要作用,便要对其权利进行法制化保证,1991年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使教育督导的一部分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出现,教育督导的作用也日益重要,相应的教育督导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更加充分的保障。要改变长期以来教育督导机构无位,无威,无所为的现状,就要用法律保障起教育督导的权利,让其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选拔得到法律的保障
教育督导人员是组成教育督导体系的细胞,所以每一个督导人员的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英国对教育督导的选拔非常严格,根据制定标准,要求皇家督学的年龄在35至50岁左右,本科以上学历,必须有7年以上的教育工作经验,是教学领域某一方面的专家。这些人是终生职务。还有注册督学和地方教育局督学。”中国要完善选拔教育督导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选拔任用,提高教育督导的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的树立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三)完善教育督导的督导细则
学校会计在各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办公,他们中的大多数由学校老师转岗担任,业务能力普遍不高,在检查中经常发现存在现会计核算不规范如会计科目应用错误、不属于工程项目的费用在基建账中列支、财务决算时应计提的待摊投资不懂计提造成财务决算漏项、部分学校完工项目固定资产长期挂账,不转入学校资产等现象。
二、农村学校校舍闲置严重
导致学校教室闲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①择校。我县的中小学等校舍经过县、乡两级政府的共同努力,硬件设施已较为完善,由于师资力量不均衡,导致各农村学校教育质量与城区学校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造成大量农村学生向城区学校择校,致使部分农村学校招生严重不足,按招生计划建造的教室利用率不高,个别学校有一半教室空置;②撤并。2001年全县共有完小和教育点61个,学生9943人,到2012年底全县只剩完小4所,学生732人。由于各农村完小大量撤并,这些学生全部集中到各中心小学后,造成部分中心小学的校舍紧张,又要新建教学楼或迁建学校,而原设施完善的校舍有的改建为敬老院、幼儿园,有的被所在村或乡镇政府出租办厂、有的甚至成了村里养牛、羊的场所,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三、组建教育投资公司,基建项目统一代建
针对教育系统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认为比较有效的办法除了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外,主要是改变目前工程管理模式,基建项目由学校为主负责建设改变为局计财科根据资金预算排项目计划,基建科负责监管,工程项目由教育投资公司统一代建,建成后移交学校,俗称“交钥匙工程”。目前象山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要工作是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融资。实行代建工作后可在公司内设置前期科、基建科、财务科、办公室等职能科室,人员配备上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从各学校抽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可以向社会招聘,所有项目会计核算均由公司财务科统一核算。
(一)确定实施项目
每年年中教育局计财科向学校征求下一年项目计划意见,对各学校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后报局领导讨论,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确定建设项目计划报县发改局。在县发改局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后,投资公司开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项目前期
学校建设用地由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征用,资金由投资公司承担。投资公司专人负责项目立项、规划报批、设计、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等前期工作。在项目设计方案确定时,充分征求学校意见、满足各类学校的教学功能要求,如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及装修要求与小学不同、中小学实验室、计算机房的与高中有不同要求,按《象山县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施工阶段管理
投资公司工程技术人员配合监理公司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严把质量关,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项目变更严格按《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尽可能减少项目变更。
(四)资产移交
在工程完工后,投资公司及时组织进行项目交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给学校,学校收到移交清单后即可投入使用。投资公司及时进行工程财务竣工决算,保修期满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将所有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学校同时资产划拨给学校并及时入账。
(五)校舍维修统一打包立项,招标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每年需维修的校舍面积大,为了不影响教学,在暑假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维修项目打包立项,施工单位从预选承包商目录库中公开招标确定,校舍维修必须在学校一放假就开工,争取在9月开学前完工。
(六)合理配置资源,减少择校
教育局应出台种类政策措施减少学生择校,同时大幅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减少农村学校与城区学校的差距,使已建成的学校校舍得到充分利用。
四、代建制的利处
(一)减少学校校长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精力
由于工程建设时间长、资金量大、手续复杂,工作繁琐。而大多数校长又不熟悉工程建设程序,有时还有因乡镇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要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一个项目的实施校长需投入大量精力,势必会影响学校正常管理。转由投资公司代建,实施“交钥匙工程”后,校长则可集中精力办学,不用担心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等问题。
(二)节约时间、节约资金,提高工程质量
由于投资公司有专人负责工程的前期工作,相对学校校长、总务主任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因而可同时办理多个项目的报批手续,与发改、规划、国土等审批部门接触较多人员熟悉,从而可大大节约项目的前期时间,不会因前期时间过长影响工程施工时间。同时在设计阶段已充分征求了学校的意见,使用功能得到了有效的保证,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材料、提高装修档次、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基本能得到控制,从而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投资公司拥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质量上能得到有效保证。
(三)校长权力得到制约
李宁(1989-),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法学硕士,就读学校:贵州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
摘要: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之中,社区矫正制度备受关注,研究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问题实属必要。本文笔者将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我国社区矫正现阶段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现阶段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分析,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营造宽严相济的社会氛围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轻刑社会化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探讨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1.非监禁性
因为是社区矫正制度一种不使犯罪与社会隔离并且利用社区资源教育和改造犯罪的方法,这种刑罚方式不是在监狱中进行的,所以非监禁刑就成为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特点。社区矫正制度的非监禁性特点不仅可以使犯罪分子不会与社会相互脱节,而且防止在监狱中服刑人员“交叉感染“,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2.刑事制裁性
虽然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在社区内完成的新型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会与社会过渡脱节,但它总归是刑罚方式的一种,所有刑罚方式都会具有的刑事制裁性这一特点还是不容小觑的。
3.专门机关参与团体协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种有专门机关参与,团体相互协助的制度特殊性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点。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之中,总结刑法修正案中,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由原条文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现在条文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将原来条文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改为现在条文中“依法实行社区矫正”。3、将原来条文中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改为现在条文中“依法实行社区矫正”。4、现行条文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该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考虑到目前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程度有限,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群众的安全感和整个社区的稳定。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执行主体“空白”增加了与其它部门协作的难度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虽然把原来公安机关的执行主体给废掉了,但是,新的执行主体到底是谁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执行主体出现“空白”现象,增加了各部门协作起来的压力和难度。
2、受传统行刑思想和“严打”的刑事政策影响严重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发展不如英美法系国家迅速,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传统行刑思想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刑罚观念中如果罪犯被判处非监禁刑,似乎就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这一点对于被害人来说,就尤为强烈。比如对北京市犯罪受害者进行的抽样调查,北京市居民与其他国家大城市的居民相比,在对同一犯罪选择量刑时倾向于选择重刑,几乎没有人选择非监禁刑。①
不仅如此,受建国后“严打”的刑事政策影响,重刑主义思想早已根深蒂固,这些都是阻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唯有端正这种态度和观念,才能突破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瓶颈。
3.适用条件严格,且没有统一的执行程序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我国任何法律中都不曾出现过“社区矫正”的字样,直到《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一制度入刑,我国才在立法上给社区矫正制度一个真正“名分”。在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中,社区矫正跟管制、假释等诸多制度一样,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并没有统一的执行程序,这就加大了社区矫正执行难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出其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如下:
(一)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
在我国理论界,大多数学者支持让司法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理由是:第一,司法机关负责监狱的管理,社区矫正也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话,有利于统一管理;第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禁刑的执行以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教育等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改造罪犯的经验;第三,目前国外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尽管名称不一,但多数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领导。②
(二)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服刑,区别于监禁刑。因此,应在社区居民中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使人们对社区矫正有更明确全面的认识,不再执着于传统的行刑思想。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缓化已经越来越能够影响刑罚的主流思想,从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上讲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的社会氛围,让更多人了解这一制度,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后续发展。
(三)应该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因为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没有统一的执行程序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我国制定一部类似于《监狱法》一样的《社区矫正法》,专门对社区矫正的制度和程序给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个环节的综合性、复杂性工作,无论是刑法修正案还是刑诉修正案,都不可能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唯有针对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种种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才能真正解决现在依旧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刑罚从重刑主义到轻缓化、人道化的转变正是人类迈向文明的必然发展。在行刑社会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模式必将更广泛地运用到刑罚之中,这也是顺应法治理念发展的潮流。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不仅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而且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但是,我们仍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发现其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其既能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又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
注解
为了满足教育教学功能的需要,实训基地既要有先进的实训设备,还要有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以及先进的管理制度。在实训基地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如果形象地把实训基地比作是“硬件”,那么制度则属于“软件”,加强实训基地制度建设能保证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实训设备、仪器维修保养制度
实训车间是完成实训教学的场地,实训设备、仪器是实训车间的固定资产,也是学生实习的重要工具。良好的实训设备是完成实训教学任务的前提,要使实训车间正常运转,必须使实训车间的实训设备、仪器始终处在良好的运转状态。这就要求对实训设备、仪器按时做好保养,并制定《实训设备、仪器维修保养制度》。为了提高设备使用率,学校要求日常做好设备、仪器的清洁维护,每周对实训设备、仪器做一次细致的保养工作。
二、实训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在中职学校实训教学中,要配备合理的双师型教师比例。实训教师应该具备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实操能力,便于管理学生,维持好教学秩序。为此我校制定了《实训教师管理办法》,对他们的教学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为了督促教师提高实训教学质量,要经常进行教学检查,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训教学检查制度》,对教学过程作出相应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
三、实训学生实习守则
因为实训车间与教室环境不同,学生对实训基地的用电、仪器、设备不了解,为了保证学生进行正常的实训,首先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对实训的学生作出相应规定。我校制定了《实训学生实习守则》,进入实训车间必须遵守学生实习守则。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纸屑杂物。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实习守则的规定,按照实训车间上下班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席。学生有事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为了便于管理,上课期间杜绝学生外出,实习后要认真完成实习报告并打扫现场,经实训指导教师检查设备、仪器及实习记录后方可离开。我校实行《实训学生实习守则》后,严格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杜绝了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实训车间物品借用办法
为了做到帐物相符,应该健全实训车间设备、工具、仪器的台帐,严格履行借还手续。为了防止工具、仪器的丢失,应加强工具的日常管理,需要将工具、设备、仪器的借用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如制定《实训车间物品借用管理办法》等。我校的实训课规定:实训教师填好实习记录,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两天向实训车间管理员申请所需工具、设备等;实训物品需借用时,必须填写借用记录单,并及时收回。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实训物品的丢失。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生在实训基地实习时,由于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作赔偿处理决定时,分别按不同标准赔偿。如果大型仪器、贵重设备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为此学校做出相应的规定,制定了《实训设备、仪器丢失赔偿办法》。
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实训管理人员应熟悉实训基地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和措施,做到预防为主,可制定《实训车间消防管理办法》。在实训教学中尤其要注意安全问题,特别是在汽修、机电、数控等专业的实训中,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文明实训措施,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实训教学过程中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如制定《安全用电操作制度》,对各实习车间的安全制度和各课题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规定。我校定期举行消防演习、安全常识培训讲座等,确实收到良好的效果。
七、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企合作,校外实训基地已成为中职学校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实现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在教学中已显现出其重要地位,学校要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校企合作。首先要弥补校内实训设备的不足,其次可以建立教与学双向互动的职业情境,从而培养学生胜任某职业岗位的能力。学校聘请校外实习企业的专家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多讲一些成功案例,效果会事半功倍,从而使校企合作真正实现“双赢”。这就要求学生在校外实习时必须遵守《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从而实现校园纪律进企业、企业文化进车间的一种合作模式。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职教城;策略
作者简介:俞钰炯(1987-),女,浙江上虞人,浙江工业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原理;胡斌武(1968-),男,四川宣汉人,浙江工业大学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教育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原理。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职教城建设模式与实证研究”(编号:BJA11008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胡斌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9-0008-03
集约化办学已经成为职业学校发展的路径选择,职教城是典型的发展模式。据我们的调研,截止2011年底,除、青海、海南外,全国已经有28个省(区、市)已建或在建职教城118个,江苏常州职教城、重庆永川职教城、天津生态职教城等就是典型的职教城。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视阈分析职教城的价值及建设策略。
一、职教城是职业教育需求回应性强制性制度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是在一定的原驱力驱使下,在现有制度环境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借助一定手段,达到增进收入的制度安排过程。这种原驱力既有内部驱力,也有外部驱力。内部驱力主要是来自于个人、社团和政府企图在这个过程中减少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宏观上谋取经济投入的最大收益;微观上约束主体行为,对不同主体的行动空间及其责权利进行边界框定,缓解社会利益冲突。外部驱力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外界出现了以前不曾有过的新条件,使风险情况变化,交易成本下降,或者新的生产技术被采用,出现了利益机会;二是现有制度发明了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使制度创新有获取潜在利益的机会;三是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环境等发生了变化,为某一个集团创造了获取利润的新机会,或者是重新分配现有利润的机会。以上三种情况都可能使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出现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从而驱使制度变更或替代。总体来看,制度创新的原驱力在于预期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
制度创新包括制度诱导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形式[1]。诱导性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的创新过程,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相反,是自上而下的创新过程,是国家在追求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又分为需求回应性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没有需求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需求回应性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先有制度的需求,然后决策者根据实际,适时、主动地推进制度变迁,以满足制度的需求,解决制度的缺口,也就是说,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并且可以在制度变迁中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职教城是以职业学校为办学主体,在政府、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等多种力量的参与下,让若干所职业学校和科研机构在某一地域聚集并达成一定的规模,形成以资源共享、能力互补和产学研一体化为主要目标的整合群集。职教城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制度创新,是需求回应性强制性制度变迁,其基本逻辑是:我国的职业学校办学普遍存在着基本建设重复、专业设置雷同、贷款包袱沉重等问题,加之优质教育资源比较短缺,使得有限的教育资源运行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面对这一现实,政府要求职业教育要转向集约化发展,走质量第一、效率优先、规模适度的发展路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提出,“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因此,我国的职教城、职教集团等职业教育集约化形式多为政府主导型。
二、职教城的新制度经济学价值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不同的制度提供不同的激励结构,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于是,产生相对较高的经济绩效能力是一种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动力。职教城是提高经济绩效的有效模式,其根本价值在于:
(一)形成聚集效应,实现规模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