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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4.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严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
7.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当中。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10.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对确需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3.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达。
(四)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1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15.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提倡使用打印式文书。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以保证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1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暂扣、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9.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21.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树立责任执法的理念,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为了明确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职能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实行主要领导全面负责与执法人员具体负责相结合,执法保障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市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执法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七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安监局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经费、技术和设备保障。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市安监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市安监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府负责,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执法责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大队)负责人是本科室(大队)行政执法主要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长负责;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室(大队)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审核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领导是该行政行为的批准责任人。
第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市安监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全市各乡镇安监中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安监局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协助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责任书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行政、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公务接待、后勤保障、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的起草。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七)承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的文书审核、法律审查、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八)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九)负责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安委会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承办事故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除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行业外的事故应急救援。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组织、指导除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相关工作。负责重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安全设计预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相关行业拟订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五)负责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定点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相关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七)组织及配合有关科室开展各项专项监察、专项整治。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海事、教育、建筑、市政园林、质监、水利、电信、邮政、林业、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矿山安全监察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贯彻金属与非金属、建材等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相关行业拟订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二)组织、指导矿山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建材等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四)参与调查和处理相关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等相关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的初审工作。
(七)监督检查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矿长(厂长)、经理、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贯彻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及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相关行业拟订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二)综合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前期审查和管理监督。
(三)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并组织参与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后的危险化学品、设备等的处置方案备案审查。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专业生产企业的前期审查和定点。
(六)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及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九条本执法责任制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本科室(大队)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及具体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具有行政许可审批的科室要制定各项审核、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廉洁,规范各项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执法科室(大队)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科室(大队)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科室(大队)的行政执法一般以市安监局名义进行,市人大、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业务科室提供证据,办公室具体承办应诉工作。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办文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责任制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规则、办法、制度、实施细则和布告等。
第二十八条凡以市安监局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在局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起草;
(2)征求各有关科室(大队)意见;
(3)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局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会审;
(4)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市安监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普法监督与廉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市安监局的执法第一负责人对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实施监督;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主要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主要执法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实施监督。同时,办公室作为执法监督的相关部门,对各职能科室(大队)的日常执法工作实施专项监督。
第三十二条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堵塞执法漏洞,对执法职能科室(大队)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岗一次。
第三十三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听证的,由案审委组织听证会并提出听证报告。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对须送审的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报案审委员集体审理,由案审委做出处罚决定(案件审理按《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送档案室归档,以备监督。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借阅。
行政处罚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录;(三)事故报告单;(四)立案审批表;(五)结案审批表;(六)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有延期的案件);(七)事故调查报告;(八)调查组成员名单;(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十二)整改指令书;(十三)复议决定书(经过复议的案件);(十四)听证会通知书(经过听证的案件);(十五)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十六)听证会笔录;(十七)听证会报告;(十八)证据材料;(十九)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二十)其他材料;(二十一)卷宗封底。
第三十五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安监局的执法工作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温州市安监局提交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行政执法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受局党组委托,办公室按年度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科室(大队)岗位目标管理,并作为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一)本责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三)行政收费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率及行政赔偿情况。
第三十九条建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根据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执法年度考核情况,在年终总结时,对在行政执法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错案是指安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过错是指安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做出错误行政行为,并造成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后果。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所谓过失系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
第四十一条错案和过错追究制度是指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做出错案的单位或人员,以及本级安监部门对所属发生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证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惩处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因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或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经过行政复议,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限期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上级安监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请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
第四十四条过错的认定:
(一)在受理开办审批、核发证照,办理认证、年审等业务中,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差错的;
(二)在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时,因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误,超越或,采取行政措施适当,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现差错的;
(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实体或程序性规定进行取证、越权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错案责任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但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错误指令提出过异议或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和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十六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执行审批、许可、发证等业务或履行检查职责的承办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生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在审批、许可、发证、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做出行政处罚(包括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等程序中发生过错,由出错环节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二)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四)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五)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六),,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八)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免予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造成依据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情形。
错案和过错的追究责任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取消晋升资格;
5、暂停执法活动;
6、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7、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1、扣发岗位津贴获奖金、工资;
2、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条追究错案或过错责任,经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由局的法制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并提交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后依据相关的责任追究程序做出行政、经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因错案或过错给安监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做出行政赔偿的,应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二条错案或过错责任人对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错案或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因市安监局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起错案的,草拟人、审核人、会签人、签发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办人提出正确地纠正意见,上级责任人仍责成执行的,由上级责任人承担责任。规范性文件引起的错案认定,适从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九章执法责任的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执法责任的评议考核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负有执法责任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在考核评议时,对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其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对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以确保实现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三个“零增长”,确保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万车死亡率“三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总体目标,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和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切实加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增强。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认真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为重点,增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性,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活动重点内容
执法活动既要全面开展,又要突出重点。今年我市执法活动要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三合一”企业和市级重点隐患整改单位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为重点。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执法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员工全员上岗培训等监督执法。
2、对矿山企业的执法重点是:查禁露天矿山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限制并加快淘汰浅孔爆破;查处无序开采的小矿硐群;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
3、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执法重点是:查处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监督执法从业单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情况、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为定点单位生产;监督执法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查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4、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重点是:查处非法、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监督执法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和生产企业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查处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5、对船舶修造企业的执法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用电安全管理、动火审批制度、油漆作业、高处作业、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等情况开展监督执法。
6、对“三合一”企业的执法重点是: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内,安全通道、消防安全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的使用存放等情况开展监督执法。
7、对市级重点隐患整改单位的执法重点是:是否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四、活动安排
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上旬)
各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动员,使他们参与到“执法年”活动中来,自觉地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同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中旬—11月)
采取日常执法检查和集中开展执法相结合、全面监管执法和专项执法相结合、执法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制定监督执法计划,分批、分期进行执法监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三合一”等高危行业,要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执法。要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进行执法活动。要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12月)
各镇(街道)对本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今后强化执法工作措施。各镇(街道)要在12月5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工作总结。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在编人员不得脱岗、混岗使用,确保安全生产监察中队执法人员人力到位、精力到位。
(二)强化执法培训,提高监察能力。开展“执法年”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是关键。各镇(街道)要组织安监人员开展广泛的法律知识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政策、懂执法程序、懂基本业务,会检查、会调查、会用法、会执法、会基础工作。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一要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对执法资格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二要规范行为执法程序。对所有的案件,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审委审议、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切实做到程序合法;三要熟练掌握应用法律法规。使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文书使用规范,处罚适当;四要严明执法,要做到公开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四)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必严。要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温岭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评分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查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比,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失职、渎职以及越权执法等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执法宣传,形成良好互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执法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根据“执法年”活动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对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例进行曝光。要加强各地执法工作交流,及时通报活动情况,指导活动开展。要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六)实施委托执法,实现关口前移。依据《*省安全生产条例》所赋予的权限,开展执法委托具备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尤其是镇(街道)安全监察中队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试点工作,加强基层执法监管,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同时,市安监局将加强对各镇(街道)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监管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是今年全市安全生产的主题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效监管措施,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根本手段。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监中队具体落实。为加强领导,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见附件)。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一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公正、廉洁、高效,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中央、省、市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作风,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市下发了《市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作出部署和要求,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传达贯彻。
二、落实行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安监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各镇(区)安监执法中队、各科室、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按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为此,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局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任组长,局各科室及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
局法规科牵头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三、明确目标任务,确定行动重点
要对照文件中明确的规范重点和主要任务,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排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缺乏监督制约、执法不公开、执法不文明、侵犯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一是排查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对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存标准,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排查行政执法听证过程。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听证事项和申请时限,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是否以适当形式反馈,听证结束后,是否形成听证报告。三是排查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专门审查;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结果有疑义的,是否予以解释和说明;是否建立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确保大致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一致。四是排查行政处罚过程。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提请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前,是否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步备案;处罚执行完毕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案并建立案卷台账。五是排查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是否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履行审批手续并制作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是否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收、销毁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六是排查日常执法监察行为。是否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不文明现象和、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要逐项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
8月底之前完成自查自纠;9-11月组织开展互查督查;11-12月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全长效机制
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在原有基础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标准、政策进行分解,将关键条款与日常执法监察进行对应分类,确保执法监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二是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细化自由裁量标准,推广电子化应用机制,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三是推行阳光执法。完善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立网上执法公示和告知制度,构建权责明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阳光运行机制。四是健全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导向,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避免重复执法和监察缺位;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对“打非治违”工作实施的取缔关闭、事故查处实行的问责措施等开展后续监察;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五是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处罚额度与执法机构经费、执法人员福利挂钩。六是拓宽执法监督渠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尽职免责制度,严格查处违法执法行为。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为主线,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挡水平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准备效率,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区安监局、各镇(街道)安监办、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执法、敢干负责、敢抓敢管,通过实施跟踪执法、跟踪监管,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进一步增强监管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执法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深化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得到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执法机构自身建设,重点解决执法人员、经费、装备办公条件不到位的问题,今年内务必落实执法人员全部到位,做到编制、人员、机构、工作经费“四到位”,努力确保执法机构的稳定性、工作相对独立性和工作机制的完整性。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定期学习制度,采取以会代训、走出去请进来、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教材,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要求,根据监管的权限、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执法覆盖率。重点抓好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执法工作,对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进行分类,作为今年的执法检点对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证照不全、“三超”生产、“三违”现象。加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查处力度。同时,对省局隐患举报平台转发的和本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应认真进行核实,及时回复举报人,属实的予以依法查处。
(五)加强镇(街道)委托执法的业务指导,督促镇(街道)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加强镇(街道)委托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正确行使委托职权。
(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也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强执法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省、区三级执法统计网络,负责协调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加强对镇(街道)执法统计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执法分析。做到执法统计工作专人负责,各项执法统计数据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贯彻落实国发23号、省委88号和浙发47号文件,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已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率、到期复查率为100%;已查实违法行为的查处率、执行率为100%;案件复议和诉讼维持率达100%;群众直接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执法检查率达100%,对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和到期未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综合监管
责任科室: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指导、协调好道路交通、旅游、建设、电力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和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告知的普及。对杭州市属以上企业全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规模以上的一般工贸企业全年抽查5%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责任科室: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
以矿山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搞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地下矿山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露天矿山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露天矿山是否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和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定期检验检测管理、采空区管理和水患防治是否落实到位;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是否完善;指导和督促企业按规定建立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重点是:监督执法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依法查处非法、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危险化学品、冶金企业监督检查
责任科室: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生产单位、已登记备案使用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经营单位除油漆店外每年至少检查二次(油漆店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监督促从业单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情况、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急预案的可行性与演练情况;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及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预警装置的完好情况。组织对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加强“三同时”监督管理。
(四)举报、违法案件查处
责任科室:监察大队。
一、指导、监督、协调各乡镇(街道)安监中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二、依据镇乡、街道上报的行政处罚建议书对相关企业依法查处;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举报案件依法进行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全年办理违法案件30起以上。
(五)事故调查处理
责任科室:监察大队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追究责任。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按时结案率达到100%、执行率100%。
(六)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
坚持公开、便民、快捷的原则,切实抓好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限时办结许可事项,把好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认证、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的审查许可关。对所有进入审批服务中心的许可、非许可事项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在我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宣传
责任科室:办公室局各科室、监察大队
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做好安全生产宣传的正面舆论引导工作。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向社会广泛传播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完善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信息公开、信息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好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按要求做好监管执法的后勤保障。
(八)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责任科室:办公室、局各科室、监察大队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督促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强化弱势群体的事故防范能力。加大安全生产宣传,使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进企业,营造上下关注、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协调工作。2011年计划培训各类人员1000人次。
四、执法要求
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形式以及检点,认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定期分析安全管控状态,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工作质量。
(一)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即要按本计划要求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又要结合重大节假日、极端气候和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和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
(二)依法监管与主动服务相结合。以预防性安全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强化事先预防,通过安全监管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使企业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质态。对企业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首查不罚”的监管方式,实行人性化监管,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包括到期未整改到位的)都要100%立案查处;对非法、违法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保持高压态势有效打击,凡发现无证非法活动的,一律依法督促其停止生产、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三)联合执法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探索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局属各科室、大队要有全局一盘棋意识加强配合协作,提高工作效能。要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落实责任,量化考核,检查人员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要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使,杜绝办人情案现象的发生;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五、组织实施
(一)监管执法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科室,各科室按照职责规定,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计划。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该局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坚持以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以依法行政统筹全局工作,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与各科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严格落实,并严格考核,2009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加大法制、诚信、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力度,促进全市煤炭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该局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制定了《*市煤炭工业局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煤(2009)41号】,今年以来,局党组以及局领导班子,对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长抓紧不懈,细致指导,有力地推动了该局依法行政工作。
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该局专门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目标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内部考评评议制度等有关制度。年初,该局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的重点,与煤矿安全执法大队负责人签订执法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执法工作完成情况、执法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并由局法制科组织了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局机关行政执法资格证进行上报。由于该局对执法工作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责任意识”,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执法大队开展工作以来,未出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执法人员无一人因廉洁问题被举报查处。
(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为规范执法行政执法工作,该局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工作实际,专门对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大事故的决定》(*政【20*】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条款逐项进行详细梳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数个处罚阶次,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市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和《*市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执行基准》,在煤矿违法行为规划为轻微、一般、严重等阶次的基础上,细化、量化相应罚款数额,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认真遵照执行,使该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和合理幅度之内,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高效进行。此外,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首查整改制度、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并将使用率高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及执法文书式样汇编成书,使行政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市局组织了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考试并对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审核、换发,同时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为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增强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专门邀请了河南省能源发展局副处长孙耀霖、市政府法制办科长洪志勋为八个县(市、区)煤炭局主管法制、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执法队队长和执法业务骨干,市局有关科室人员,市煤矿安全执法大队全体人员执法就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煤炭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专项培训。
(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该局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考核和民主评议考核、奖优罚劣、激励约束等机制。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政(2007)1号文件)的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五)煤炭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以“五五普法”和《纲要》颁布5周年等法制宣传活动为载体,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突出法制宣传主题,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大力宣传,共展出牌板60多块,发放宣传材料5000多份,营造了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探索服务煤矿企业新举措。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该局不断加强分类管理,为煤矿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坚持“一保一打”,保证对复工复产服务到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矿井,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要加大复工复产工作力度,尽快纳入正常管理。对市局批准的第一批复工复产矿井,要召开矿长会议进行大力支持和宣传,由市煤炭协会牵头,组织专家在验收、设计、办证等方面加大对复工复产矿井的指导服务力度,形成支持先进,控制中间,打击落后的氛围。二是“三个限制”:对省验收组没有定性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入井人数不超过5人的规定,只允许通风、排水;对技改没完成的煤矿,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对三个月内采矿证即将到期的煤矿,严格控制工作头面、入井人数和火工品供应,严防煤矿违法违规酿成事故。三是抓好“三个督促”。对“六证”齐全矿井,要督促在六月底前按程序进行复工复产,督促技改未完成矿井限期完成,督促技改已完成矿井限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按程序复工复产。要加强“雨季三防”、监测监控管理等工作,确保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由于工作开展时间短,队员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执法水*还存在一些不足,对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掌握不够准确,理解不透彻,运用不够熟练,有待进一步提高。
2、执法程序、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落实备案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法制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