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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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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

第1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社会公平;基尼系数;社会分配结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83-02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配体制改革的历史,不难发现中国的分配政策在不断地调整,这些改革措施在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综合国力提高的同时,也拉大了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且这种差距日益扩大和严重。这些年中国社会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社会事业也有了长足发展,城乡居民的衣食住行用水平不断提高,享有的公共服务明显增强,但是,同经济快速发展相比,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问题比较尖锐,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公平的现象,而人们在谈论社会公平问题时,往往把注意力放到了收入分配差距的迅速扩大方面。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标准是基尼系数,近几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在0.45~0.53,从2000年就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的标准了,而且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是23倍。收入差距不仅体现在总体方面,而且还体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不同阶层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个人之间等。例如到2008年底,中国东部地区上海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26 675元,是最低的西部地区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的2.33倍;上海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是甘肃家庭人均纯收入的4.2倍,并且在区域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区域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而且落后地区的收入差距要大于发达地区的收入差距;2008年全国97个行业中,职工平均工资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达到10∶1,如果加上各种隐利和优惠政策,这一比例会更高。这些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对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形成了很大的冲击。

一、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化的原因

1.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原因。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原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础上提出了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就承认了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极大地调动了社会不同阶层经营非劳动力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提高了非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而非劳动收入的获取与个人的择业自由度、经营才能、资产或资金占有量、技术与专利权等非劳动力生产要素有关,但是这些要素并不是每个人都均等拥有,因此,非劳动收入不均衡拉大了个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

2.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就形成的一些经济主体对公有资源的不同垄断程度和来自于国家投资的不同受惠程度,使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竞争时所拥有的初始资源条件不平等,因而产生了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使人们的竞争意识、效益意识、进取意识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也造成了一些人价值观念的扭曲和错位,一部分人为了个人利益、寻租、投机、贪赃枉法、偷税漏税、走私贩毒、制黄制假等等,因此形成了一个黑色、灰色高收入群体。而人们对分配不公的痛恨,对社会公平的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非法收入者产生的。

3.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存在。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远离现代化农业的农村劳动生产率远远低于以现代工业为主的城市劳动生产率,而且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平等地自由流动,进城择业受到很大的限制,加上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例如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非均等性,使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4.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不到位。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但是,再分配必须注重公平,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中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到2%,而发达国家的再分配力度一般在20%~30%之间,可见中国的再分配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5.历史的、地理的原因。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国土面积广大,地理环境悬殊,发展不平衡,历史上就存在着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地区之间的差距。所以即使现在中西部地区以高于东部地区的速度增长、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比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但是他们之间的绝对差距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仍然会持续扩大。初始化水平低加上自然条件、基础条件、人口素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化。

二、如何正确看待收入分配差距和社会公平

收入分配差距并不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特有现象,在所有处于工业化进程的国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个问题,有的还远远超过了中国的现状。即使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尽管对收入差距进行了合理调节,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着收入差距,因为收入分配拉开适当的距离,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一种示范力量,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也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使国家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但是收入差距过大,甚至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就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使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购买力出现严重地分布不均,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同时收入差距的扩大也意味着低收入群体在社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下降,加剧了贫困状况的恶化;尽管收入的绝对值提高了,但是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收入的相对值降低了,从而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指数,随着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时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从而危及到社会的秩序与稳定;除此之处,还有非法收入所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消极影响更大,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的原则,伤害了人们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所以说收入差距可以存在,但前提是合理的适当的差距才行,如按劳分配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是人们能够接受的,也是应该允许的;而非法收入和垄断行业所形成的收入差距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必须坚决反对和消除;还有一些其他原因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则必须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通过政府的有力措施和相应的政策才能够逐渐缩小和消除。

三、在分配领域中如何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

由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目前所能达到的社会公平只能是低水平的社会公平,所以说公平的最大基础是国强民富,只有发展生产力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才能够充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才能够实现共同富裕,才能够为社会公平奠定最本质的基础,才能够为最终缩小和消除收入差距创造必要的条件。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下,社会财富的总量是一定的,如何在这个前提下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呢?

1.形成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社会分配结构。一个社会中能力强的人和能力弱的人均为少数,而能力居中者占多数,所以橄榄型的社会分配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公正性,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普遍受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状况,也反映出社会成员的实际能力和收入状况的合理对应。所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都是切实有效的举措。

2.努力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和城乡贫困人口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税收制度、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民间慈善事业以及建立公平的利益表达机制来解决弱势群体问题;而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在农村有秩序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大扶贫力度,提高贫困人口致富的技能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的地区,可以实行人口迁移和适度的人口聚居,在城市实施再就业工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3.加强规范收入分配的制度化建设。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以及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所取得的不合法收入是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突出表现,规范分配秩序,首先要纠正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的个人额外收入,即运用国家行政政策控制垄断收入;其次是建立和健全有关法律,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利用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

4.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城市和农村本来就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二元体制结构的存在扩大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有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才能够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平等自由地流向城市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才能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人民的共同富裕。

5.建立一个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谓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低水准、广覆盖、有实效。初步做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五有”目标。

第2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 公平感 和谐社会 影响因素

公平感理论及其实施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陕西和谐社会公平感因素关系到陕西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社会目标。所以,探讨影响陕西和谐社会的公平感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陕西和谐社会公平感的界定

社会公平感的概念是借鉴组织公平感而来的,组织公平感是指一个组织、团体或企业中成员对组织是否公平的一种感受。它强调的是个体的主观认识,来自于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受个人价值观念的影响大。事实上,在一个组织,无论采取多么有效及完善的措施,也无法使每一个人总感到公平。可见,组织公平感理论只强调组织成员的公平感,具有局限性,那么研究一个社会,就需要对组织公平感加以扩展,引入社会公平感的概念。

社会公平感是指人们对自己在社会中所获得的收入、地位和声望与其他人比较或者与自己过去比较而获得的一种主观评价。社会的公平是通过大多数人的社会公平感体现出来的,如果大多数人社会公平感的满意度比较高,那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体现得比较好;相反,如果大多数人社会公平感的满意度比较低,那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所以,从整个群体角度去研究和建立新的公平理论,解决怎样做才能使群体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感到公平,这是社会公平感理论的实质。[1]

陕西和谐社会公平感理论,一是要注重社会群体的公平感,群体由个体组成,个体感到公平的人数占所在群体总人数的百分比,可以反映出该群体的公平程度。百分比越大,群体公平程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二是要注重社会群体公平感的实现,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应努力执行公平的客观标准,使绝大多数人感到付出与获得基本平衡,在提倡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的时候,应使奉献着得到某种报酬和奖励,加强教育,逐步转变少数人“多获得而少付出”的利己型价值观,努力防止利己行为的出现。

二、影响陕西和谐社会的分配公平感因素

影响社会成员分配公平感的因素,首先是基于实际的绩效水平、绩效质量以及绩效评估结果,它涉及自我报酬与自我投入的比较, 即衡量评估结果是否与自己的付出相平衡;其次基于绩效评估后人们所得的薪酬和晋升,它涉及社会成员将自己的报酬与他人或组织标准的比较,即个人得到的奖惩与他人或组织标准相比是否平衡。在现实社会,分配的公平就要求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 分析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 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按照标准进行评价。还要对实施绩效评估的人员进行培训, 以减少评估结果中的人为误差。[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市场竞争,劳动不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来源, 资本、技术等也是参与分配的重要因素, 一些企业倒闭,一些人失去劳动机会, 所以必然出现社会的贫富差距, 分配不公一时还难以消除,某种情况下还会增大。分配差距与分配不公给个体和社会都会造成影响,个体为了消除不安,一般会出现以下一些行为措施:通过自我解释达到自我安慰,自我感觉上造成一种公平的假象,以消除不安;更换对比对象,如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等,以获得主观的公平;采取一定行为,改变自己或他人的投入,转变得失状况;发泄怨气,制造矛盾;暂时忍耐或逃避等等。

陕西近几年在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状况明显好转。2000年至2011年十余年间,陕西地区生产总值从1804 亿元增长到12391.30 亿元,翻了近七倍,年均现价增长19.1%。经济发展决定了收入分配,从收入分配角度看,2010 年,全省初次分配总收入达11418.71 亿元,比2000 年的1899.50 亿元增加了5 倍有余,年均现价增长19.6%。[3]

2013年,居民收入占GDP比重有所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全省城乡居民总收入占GDP比重为34.9%,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增长10.2%,增幅比全国高0.5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增长12.8%,比全国高0.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速分别为7.2%和9.4%,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4]

在收入增长的同时,分配问题并未改善。2000 年至2010 年,陕西省GDP 年均增速达13.4%。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速25.4%,而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速仅为11.8%,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速也仅为10.8%,与GDP 和财政收入的增速相差甚远。2011 年,陕西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从2000 年的3.49:1 扩大到3.64: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比从2000年的2.71:1扩大到2010 年的4.67:1。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程度更甚于城镇,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迫在眉睫。[5]

三、影响陕西和谐社会的程序和互动公平感因素

程序公平感是指社会成员对用于做出报酬决策的方法(即程序)是否公平的感受,它强调制度、规范、程序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它只依据制度规范对确凿无疑的事实做出解释和判定。程序公平的核心价值是追求程序优先,它强调有理性的社会成员对于游戏规则的重视程度和接受程度,只要人们有过程控制的权利,不管最终判决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人们的分配公平感都会显著增加。

程序公平有六条标准:(1)一致性规则,即分配程序对不同的人员或在不同的时间应保持一致性;(2)避免偏见规则,即在分配过程中管理者应该摒弃个人的私利和偏见;(3)准确性规则,即应依据正确的信息进行决策;(4)可修正规则,即决策应有可修正的机会;(5)代表性规则,即分配程序能代表和反映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6)道德与伦理规则,即分配程序必须符合一般能够接受的道德与伦理标准。这一程序公平标准涉及到分配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完善,是对程序公平的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评价。规则的合理性,大体反映着一个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情况。政策、制度、机制等,不仅是人们判断公平的重要视角和基本尺度,更是保障社会公平的现实安排。[6]

陕西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对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体制的改革实践等,都包含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和落实。从总体上来说,陕西的社会制度、机制及其运行等方面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由上述因素所构成的社会规则在现实社会具有合理性,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正确地、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它合乎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要求与愿望。

但是,陕西社会的具体制度、规范和政策也有不完善不合理之处,影响到陕西和谐社会的公平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目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政策不配套、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由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工不同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2010 年,陕西省城镇居民收入大幅前进至全国第19 位,而农村居民收入仅居27 位,仍处于全国靠后位置。其次,很多社会公共资源被垄断行业和权力部门所占有,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部门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导致了社会实际保障水平在不同个体间的巨大差异,影响到不同区域、不同经济部门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无形之中加剧了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再次,对以非正常甚至非法手段占有资源获取收入的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大,很多人通过权力和利益寻租、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或貌似合法但有悖于道德规范的非正常手段攫取暴利。最后,在一些单位内部还存在传统的分配体制观念,户籍、学历、用工身份等种种界限,使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更为复杂。

互动公平感主要是指各级管理者与社会成员平等沟通的主观感受,包括管理者是否尊重属下,是否以平等的态度、行为与属下互动,薪酬制度和晋升渠道是否透明,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与属下共享,让属下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受到正确对待,会使社会成员的人际公平感知程度提高。影响互动公平感的因素,首先在于领导者的行为和态度,只有领导者将自己和社会成员放在同等的地位,设身处地与社会成员沟通协调,人们才认为自己得到组织及其管理者的公平对待,会以提高对组织的投入作为回报。其次在于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在以个人主义文化为主导的一些西方国家,人们通常认为企业按绩效分配报酬是公平的;在以集体主义文化为主导的东方国家,人们通常认为平均的报酬分配形式更为公平。第三在于人们的个性,例如性别、年龄、能力、教育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人们往往对组织公平产生不同的评判标准。陕西深受受儒家文化影响,人情在社会中显得尤其重要,互动公平与感情承诺密切联系,陕西地域文化、陕西人的个性特征直接影响到互动公平感。

四、建立和完善陕西和谐社会公平感的基本策略

陕西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公平感,社会公平感对陕西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促进作用。建立和完善陕西和谐社会公平感的策略如下: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质上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 社会公平应以市场经济为前提。陕西目前的很多不公平问题, 多是市场没能发挥决定性作用造成的,如严重的行业收入分配差距就是明显一例。另外,社会公平的基础要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保证, 在现代社会, 生产力和经济效率对于社会公平的制约作用十分明显,所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仍然陕西和谐社会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二,健全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调整分配政策。陕西要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首先就是要改善国民收入在分配中的结构失衡问题,逐步提高劳动者报酬在社会分配中的比重,要以增加城乡中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为突破口,着力解决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偏低的问题;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努力做到基本保障人群全覆盖,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断提高保障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陕西省经济社会的公平性和和谐度;在新形势下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注重社会公平。

第三,加强程序和过程的公平性,保证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实行程序公平,主要是让社会成员参与和管理社会决策的全过程,使社会成员在社会管理决策过程中拥有真正的发言权;要尊重群众,尊重群众的人格和社会地位等,强化领导者与群众之间的情感交流;为社会管理、社会建设而提出的政策、措施和计划等,要保证所有相关各方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对社会成员进行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时,要使有关各方都有机会参与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过程;完善社会成员的参与制度、申诉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保证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第四、进行人际沟通和人际互动,建立健全平等的人际关系。社会管理决策及其结果应充分考虑社会成员与他人进行比较的心理,尽力增强成员的内部公平感(与同事相比较)与外部公平感(与其他社会组织成员相比);尊重社会成员权利和人格尊严,考虑人们的个性特征,兼顾个人需要;加强对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与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道德修养和业务技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公平判断更符合社会价值观,有效排解其心理失衡的状态,增强社会的公平感与和谐度,促进陕西和谐社会的健康运行和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方振邦著. 战略性绩效管理[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文东.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义共识的可行性[j] . 理论月刊,2011第二期.

[3] 朱力. 对“和谐社会”的社会学解读[j] . 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一期.

[4] 欧阳建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研究[j] . 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二期.

[5]冯果 戚莹.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机制探究[j] .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四期.

[6] 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13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3.12

第3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总体上归结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职能及经济发展职能。

一、资源配置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有两种方式来实现,即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存在着公共品、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活动的外在性等情况,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还需要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资源配置职能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财政可通过采取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制度建设、消除地方封锁和地方保护、完善基础设施、提供信息服务等方法,促进要素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生产要素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2.财政通过调整投资结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实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如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门槛”高,政府就可通过产业政策指导和集中性资金支持,防止规模不经济的产生。除了政府直接投资外,还可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以及补贴等方式调节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配置,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

3.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公共商品,提供公共商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一般以税收等形式筹措资金,以不损害市场机制和秩序为原则,提供公共商品。

二、收入分配职能

收入分配通常是指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多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割,以及由此形成的收入流量的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财产分配格局。对于收入分配的理想目标,人们已经形成共识,即实现公平分配。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其中,经济公平是要求各经济主体获取收入的机会均等,等质等量的要素投入应获得等量的收入,所以,经济公平是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则要求将收入差距维持在一定阶段的社会各阶层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所以,社会公平不是收入的均等,其标准要受到人们的经济承受力、心理承受力、政治经济大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首先是受市场机制调节,收入按照投入要素的数量、质量、市场价格进行分配,要素收入与要素投入相对称,所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的结果可以较好地体现经济公平。但是,社会公平却难以通过市场机制予以完全实现。因为个人拥有原始生产要素的多少以及个人禀赋、努力程度的不同,市场机制分配的结果可能会造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结果,即在市场经济中通常不存在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再分配机制,一些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要素可以提供的人,就无法通过市场取得收入,以维持生存。而且在市场经济中,即使有一些私人慈善机构能够进行某些方面的再分配活动,但是由于能力有限和缺乏协调,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所以,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而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是要求财政运用多种方式,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调节,以期达到收入分配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三、经济稳定职能及经济发展职能

经济稳定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多重含义。经济的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候,为了稳定经济发展的环境,国家会利用财政来宏观调控,摒除不稳定的因素,使经济能够发展更有保障。可见,经济稳定与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这也就是为什么经常将这两种职能放在一起研究的原因。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需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艰巨的结构调整的任务。与此同时,加快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等,都是经济发展所必须的。

财政实现经济稳定和发展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有:

1.运用各种收支手段,逆经济风向调节,促进社会总供求的平衡。经济稳定的目标集中体现为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大体平衡。如果社会总供求保持了平衡,物价水平就是基本稳定的,经济增长率也是适度的,而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也是不难实现的。财政政策是维系总供求大体平衡的重要手段。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财政可以实行紧缩政策,减少支出和增加税收或两者并举,一旦出现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情况,财政可以实行适度放松政策,增加支出和减少税收或两者同时并举,由此扩大总需求。在这个过程中,财政收支发生不平衡是可能的而且是允许的。针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而灵活地变动支出和税收,被称为“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2.运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制度性因素,对经济发挥“自动”稳定的作用。例如通过制定累进所得税制度,当经济过热、投资增加、国民收入增加时,累进所得税会自动随之增加,从而可以适当压缩人们的购买能力,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当经济衰退、投资减少、国民收入下降时,累进所得税又会自动随之递减,从而防止因总需求过度缩减而导致的经济萧条。再如制定完备的失业救济金制度,由于其规定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收入标准,当人们的收入因经济过热而普遍增加时,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数自然减少,救济金支出随之减少,从而财政总支出“自动”得到压缩;反之,当人们的收入因经济不景气而普遍下降时,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数自然增加,救济金支出随之增加,从而财政总支出“自动”获得增加。总之,通过财政的某些制度性安排,可以自动适应经济周期的变化,减小波动幅度。

3.通过合理安排财政收支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例如通过投资、补贴和税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农业、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发展,消除经济增长中的“瓶颈”,并支持第三产业的兴起,加快产业结构的转换,保证国民经济稳定与高速发展的最优结合。

第4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累进税;单一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52-02

个人所得税是收入分配调节中的最终环节。在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趋增大、贫富分化严重的环境下,利用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政策性工具,是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最重要的税种。

一、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及收入分配现状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的。然而,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这违背了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没有真正发挥通过征税来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和贫富差距的功能。收入最低、财富拥有量最少的工薪阶层却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工资和薪金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体。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点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3)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又增加了财政收入。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运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没有明显的效果。现阶段我国以3 5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但3 500元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已经是很容易就能够达到的数字。而且,这个数字已经无法很好地满足人们生活的开支,在无法满足自身正常开支的情况下,还要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人们的心里会产生不满情绪。现阶段我国监督部门的监管不力,也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降低。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少报漏报收入,从而避税。这种现象导致了“富人越富,穷人越难富”。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有力调节

所得税较之其他税收而言,更具有确实性和收入弹性,最能体现公平税负。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目标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分配,可以通过提高扣除标准和通过调整累进程度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或增加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提高扣除标准,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所得多的人因其纳税能力强,要多纳税;所得少的人因其支付能力弱,要少纳税或不纳税,或者不仅不纳税还要获得补助,从而实现对收入分配不公现状的调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高收入者补贴低收入者是必要的选择,政府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用于帮助低收入者,以调节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

(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不足之处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逐渐淡化。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制,累进税率也许是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而产生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收入分配差距并没有因实行了累进税率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反而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从表面上看能够对富人征收较多的税,但较高的税率所产生的结果可能事与愿违。这种累进制税率仍然不能对高收入者起到较大的约束作用,这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管不严有关,不少高收入者将其收入通过其他途径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这不仅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也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对具有较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从短期来看,有利于低收入者,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征税制度,会降低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最终既不利于高收入群体,也不利于低收入群体。因此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高收入者无限地补贴低收入者就一定对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有利。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不公只能有短期的作用,并不能针对长期起作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还很有限,甚至局部都产生了反面的效果。而且,为了让个人所得税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使制度规定日逐复杂,导致纳税人除支付税收外,还要承担奉行费用,花费了额外的开支,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却是微乎其微的。

三、累进税制不可行,单一税制会更好

(一)累进税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

累进税制表面上看貌似很合理,但实际上已经进入了误区。正当的收入分配差距并不可怕,如果社会不存在收入差距,那么社会将会停滞不前。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个人的能力、学识、努力程度、机遇等情况不尽相同,人们的收入情况也会千差万别。但收入差距即使再大,也不应该过分调节。

现今社会,人们所反对的收入分配差距,都是针对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收入的人。解决这类问题,只有靠政府部门严加管制、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拓宽信息收集渠道、严厉打击灰色收入。仅通过表面收入调节分配差距,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现阶段,在中国实行累进税制尤为不妥。我国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主体为工薪阶层,或者说是靠诚实劳动及通过合理手段赚取收入的人。而造成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并不是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收入,而是那些社会腐败风气引起的所得到的灰色收入。但这些灰色的、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能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想要利用征收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根本不可能的。

现在无法对不合理的收入课税,只是一味对合法收入征税,希望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情况,这不但不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拿着正当收入者的钱去补不正当收入者造成的空缺,收入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当今社会处于一个“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的状态。多一块钱少一块钱对富人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但会在穷人身上体现更大的价值。富人把这部分作为税款缴出,政府再把这笔税款补贴给穷人,这样对于富人来说并没有损失什么,而穷人的情况却会大大改善。

虽说如此,但累进税制对富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过高的税率是对通过努力、辛苦工作的高收入者的否定,是通过剥夺富人的财产来调节收入分配。大多数富人的财产也不是平白无故得来的,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换得他们的财富,而且富人大部分的财富并不是自己享受生活,而是用来进行再生产再投资,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穷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间接地提高穷人的收入,逐渐缩短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这时国家对富人施以累进税制,非但不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而且还会影响富人创造社会价值的动力。所以,累进税制的个人所得税根本不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二)实行单一税是更优的选择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一直发挥不出来,这是由于累进税制的不良影响,如果改成单一税制,那么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实行单一税,会使整体的法定税负降低,但税收收入反而会增加,这是因为单一税制减轻了高收入者的避税动机,减少了税收流失。单一税制取消了大部分的税收优惠,进而拓宽了税基,税收收入增加,政府可以将更多的税款补贴给穷人,从而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单一税的免征额一般高于累进税的免征额,较高的免征额可以使大部分的劳动者不在纳税范围内,较高的起征点使他们的生活有了保障,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当然,另外有一些人的税收负担会轻微加重,必然影响他们的劳动供给,但综合来看,整体的劳动供给会大大增加,从而促进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

对于富人来讲,对其征收单一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会使他们所承受的税率大大降低,因此会减少他们的避税动机。但不能说低税率就没有避税动机,所以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加强税收的监管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个人信用、个人财产登记,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管理税收政策的实施,从而利用单一制个人所得税更好地调节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参考文献:

[1] 刘尚希.按家庭征个人所得税会更公平吗?――兼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J].涉外税务,2012,(10).

[2] 杨斌.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不公能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吗?[J].涉外税务,2012,(6).

[3] 朱志钢.当今各国所得税改革面临的四大争论[J].涉外税务,2012,(4)

[4] 刘怡,缪思.构建促进居民收入合理分配的税收体系[J].涉外税务,2012,(2).

[5] 杨志勇.收入分配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涉外税务,2009,(10).

第5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公平;初次分配;政府;作用;劳动报酬

社会公平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和行为导向,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市场虽然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却无法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现代政府不仅是经济发展成果的掌控者,而且拥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工具。因此,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促进收入分配合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

一、初次分配不合理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

收入分配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重大问题。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初次分配结构是否公平直接影响着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一)我国初次分配不公集中表现为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占比偏低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基本上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不到位,收入调节机制还不完善,致使收入分配问题凸显。目前我国初次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两个“偏低”:一是劳动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又叫分配率,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在54—65%之间,美国更是高达70%。我国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1](P.88)由于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下降,“强资本、弱劳动”的趋势不断强化。二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1997—2007年,我国居民收入增长水平低于GDP的增长速度,但企业盈余却从21.23%上升至31.29%,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更是翻了一番,从10.95%升至20.57%,形成“税收侵蚀工资”、“利润侵蚀工资”的格局。

(二)初次分配不合理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和结构转型受阻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但与高速增长的经济总量相比,居民收入提高相对滞后,尤其是初次分配不公,大多数普通工薪阶层劳动报酬偏低,直接影响居民购买力,导致社会消费率低,经济增长缺乏内生动力。由于内需严重不足,只能过于依靠投资支撑经济,但高投资又加剧了产能过剩,不得不进一步寻求国外市场。随着出口大量增加,外贸顺差扩大,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央行又被迫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致使银行流动性泛滥,从而反过来加剧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失衡。[2](P.80-83)不仅如此,这种过度依赖外需且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经济发展模式极易受到国际市场生产要素价格变动的影响和国际经济危机的冲击。可见,劳动者收入份额的持续走低是导致消费需求难以有效增长、经济结构转型受阻的根本原因,要改变这种局面,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把经济发展建立在消费主导的基础上,增加居民收入,特别是较大幅度地提高广大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水平。

二、政府在建立公平初次分配格局中的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政治体制尚不完善,相当一部分初次分配差距并不是市场竞争引起优胜劣汰的结果,例如资源和要素价格不合理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公、行政性垄断导致的部分国有企业利润过高、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等等。因此,单凭市场机制无法保证初次分配的公平,政府必须积极作为,理顺政府、企业、居民三者的收入分配关系,尽快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一)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

就业是民生的根本,增加居民收入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政府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于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把所有工作岗位向劳动者平等开放,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要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开放各行业部门,使各经济主体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要加强收入分配的法制建设,重点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规范分配方式和分配秩序。

(二)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的调控和指导作用

工资增长机制是指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以及相关因素的变化而持续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主要包括工资的决定机制、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在市场决定、企业决策的基础上,政府对企业工资机制的调控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低保底,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变动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以及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显著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国劳动力市场在较长时期保持总体供大于求的状况,因此不能单凭市场决定工资水平,政府要大力推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尤其是要完善工会制度,增强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作用,提高劳方在收入分配中的话语权。三是加强劳动监察,发挥政府的监察职责,加大力度查处和追究压低、克扣、拖欠等违反分配政策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鼓励和表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促进劳资和谐。

为了尽快扭转初次分配不公的局面,政府除了实施有效的经济调控和行政管理,还可以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国内生产总值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不能过低,例如不能低于50%,并把分配率和居民收入增长率列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从而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并使企业的工资收入调整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发展。

第6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68.45%的受调查者表示目前自己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例。对目前社会贫富差距现象,公众表示难以接受

■“对改善社会公平现状,您的建议是什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 “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官员的行为”(4850票,73.74%)、调整收入分配政策(4505票,68.49%)、“政府加大对特定人群的扶持”(4003票,60.86%)、“全社会树立新的社会公平观”(3767票,57.28%)

调查说明

近期,一系列的发生,实际上也是公众不满情绪的集中爆发。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带来利益结构的加速调整,公平问题由此凸显。在法制不断完善,制度不断健全的过程中,难免存在诸多失范现象,而人们往往根据自身所见所闻的经验产生公平感或不公平感,不公平感在个人身上的体现尤为明显并易放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当前,如何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落到实处,成为极为迫切的现实问题。

哪些因素影响了公众的社会公平感?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地表现在哪些方面?对改善社会公平现状,公众有什么建议?等等,围绕这些问题,近日,人民论坛杂志社在新浪网推出了“公众公平感调查”,共有6227人参与。此外,人民论坛记者还随机调查了350位社会人士,并约请了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点评。

72.02%的受调查者表示“现在贫富差距太大”

公平感往往是人们基于所经历、所看见、所听闻的经验而作出的主观判断,其中最为直观的感受之一就是对社会贫富差距的看法。专家表示,改革开放30年来,平均主义分配原则已逐步为市场竞争原则和能力主义原则所取代,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开始逐渐接受了收入差距问题。但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目前社会贫富差距现象,公众表示难以接受。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2.02%的受调查者表示,“有差距很正常,但现在贫富差距太大”(4737票);49.93%的受调查者对“贫富差距有固定化倾向,不太正常”表示认同(3284票);仅有不足10%的受调查者表示“贫富差距在合理范围”、“有先富就有后富,很正常”。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卢周来表示,人们认为社会不公平,实际上是认为所付出的与所得到的不成比例。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8.45%的受调查者表示自己目前的付出和收入不成正比例(4502票),仅有15.78%的受调查者认为自己的收入与付出成正比例(1235票)。

“中国奢侈品年销售额位列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而西部我们还有多少孩子连学都上不起,有多少家庭连病看不起!”“同时毕业、同等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在西部、内地工作与在东部沿海工作,在一般行业工作与垄断性行业工作,收入相差数倍。”“干部子女比普通百姓子女有更多的就业、发展机会,而女性还要受更多的歧视。”人民论坛记者随机采访调查的数位市民表示。

“收入分配的现实模式与理想模式不一致也是公众产生社会不公平感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春玲研究员认为,“现实的收入分配模式是,有权无权是决定收入高低的最关键因素,而理想的收入分配模式是,有能力或无能力是决定收入高低的最关键因素。”

转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基本公平的社会。持这种观点的受调查者较多。这也是公众社会公平感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有受调查者表示,“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的种种福利,都是建立在城市对大量乡村资源无偿占有的基础上,以众多农民的普遍贫困换来的。这是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是以城市部分群体公平牺牲了总体公平。”“城市和农村是两个不同的世界,不能说就是一个基本公平的社会。在城市内部、农村内部还差不多。”

96.11%的受调查者表示,民众最不认同权力造成的不公平

“你认为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地表现在哪些方面?”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占受调查者的96.11%表示“由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如、”(6321票),77.44%的受调查者认为是“由权力和金钱等的结盟造成的不公平,如城市拆迁、土地征用等”(5093票),70.89%的受调查者认为是“由金钱造成的不公平,如富人超生、金钱教育”(4662票)。这表明,公众对政府官员、和各种寻租行为等极为不满。“反腐倡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紧迫任务。”有网友表示。

有受调查者告诉人民论坛记者:“权力无处不在,而相关的制度又不健全。法治不健全,各人的机会存在不平等;户籍制度使得乡村人口不能享有城市人口所享有的那些机会。同时,权力介入经济活动,在企业之间、在行业之间、在个体之间、甚至在地区之间,造成程度不等的不平等,已经成为了非常普遍的现象。”调查显示对改善社会公平的现状,受调查者的建议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官员的行为”(4850票,73.74%)。

“公众社会公平感偏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会对通过权力、垄断性资源或掠夺性资本等轻松获得很高收益甚至一夜暴富的人心怀不满。”网友表示。这也是为什么由权力、金钱等造成的不满成为公众心目中社会不公平现象最为突出的方面。

为什么公众对社会不公平现象会有广泛的强烈的感受?中国社会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杭生表示,快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的极端复杂性,不仅表现在受损者会产生、引发问题,如会有强烈的不公平感,甚至受剥夺感,受益者也会产生、引发各自的问题,也会有程度不同的不公平感。

60.86%的受调查者表示,“政府应加大对特定人群的扶持”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被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或者说弱势人群与贫困人口的边缘化,也成为人们社会公平感偏低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以下哪种现象您认为会增加公众的社会不公平感?”结果显示,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官员的腐败行为”(5693票,86.56%)、“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4753票,72.27%)、“富裕人群的消费行为”(4522票,68.75%)。

“土地被以极低的价格征用,向上反映也常常是官官相护。这样的事情很多。我们虽心有不满,但也无能为力。你说农民的话语权问题,我说农民太缺乏话语权,甚至没有话语权。”在京农民工孙国栋告诉人民论坛记者。

“这个社会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太多了,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妇女、残疾人、老人,等等。而我们现在做的还很不够。”“弱势群体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除了无权无钱的是绝对弱势人群,还有一部分是有钱而无权的相对弱势人群。”新浪网网友纷纷留言讨论。

“我曾经提出了底线公平这个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景天魁教授告诉人民论坛记者,“这个概念是一个描写社会公平度的概念。底线就是老百姓最迫切、最基本的需要。底线公平就是所有公平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在现阶段,重点在于底线,即优先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需要。”

“对改善社会公平现状,您的建议是什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排在第二位,共有4505位受调查者选择了此项,占总68.49%。调查表明,有关的社会政策不仅对个人的社会流动,即所处社会阶层的变化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是公众认为改善目前社会公平现状最为重要的因素。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政府应加大对特定人群的扶持”(4003票,60.86%)、“全社会树立新的社会公平观”(3767票,57.28%)、“维护群众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3129票,47.57%),等等方面,也是公众认为改善社会公平现状需要加强或改变的重要方面。

97.74%的受调查者对未来社会公平状况持乐观态度

第7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分配正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03-02

据人民网在2012年两会前的调查,两会关注热点中“收入分配”位居第二。收入分配改革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是因为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总体在大幅度提高,然而由于分配关系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贫富分化也在加大。在中国,收入分配中存在较大的城乡、地区、行业、阶层等差异,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分配格局不平衡。从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中国基尼系数值在增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00年开始越过国际警戒线0.4,一度走高后,在政府和各界的努力下有所下降,但在2010年时仍达到0.42,说明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明显,如果不进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收入差距,必然会导致中国的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事实上党和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从一开始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十七大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只有在收入分配中坚持公平的原则,才能让更多的人分享经济发展的果实。罗尔斯认为,社会的正义恰恰在于保证每个成员自由和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全社会的福利为借口也不能对少数人的利益进行侵犯,显然在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罗尔斯分配正义论具有巨大的启示意义。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最大自由原则”,适用于处理社会基本结构中公民政治权利的问题,第二个原则中包含“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开放原则”,其中“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最突出特色,它主要是用来解决经济领域中的一些不平等问题,所以这一原则也是他分配正义的核心体现。所谓“差别原则”即为了保证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不惜形成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虽然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意味着平等,整个社会的财富和收入都应平等地分配,但他也坦承完全的平等不可能做到,那么就应该按照“差别原则”来做,即任何不公平的安排都必须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在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中如何实现正义的分配呢?如何向“最不利者”倾斜呢?一般来说,不存在判断结果是否正当的标准,但是存在判断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总是正当的,因此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前提条件就是纯粹程序正义。家庭、社团乃至政府这些个体都是社会合作体系的参与者,以契约的方式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通过一定的合作条件来决定彼此之间所分担的权利和职责以及根据各自的权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来决定合作收益的分配。为了保证合作的公平性,就要有一种公开的规则系统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罗尔斯认为,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区分时,在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个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分配正义。

二、分配正义视角下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罗尔斯承认“最初不平等”的存在,无论是由于先天原因还是社会原因,这种不平等对于一部分人无法避免,自我选择性也有很大的限制,但他主张在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和强调“差别原则”,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处理这种出发点上的不平等。罗尔斯的思想显示出对“最不利者”的关注,想通过某种补偿或者再分配使一个处于弱势的人尽可能得到平等的地位。在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越来越重视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改善弱势群体现状,吸收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无疑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1.初次分配提高劳动报酬在其中的比例,再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依靠劳动获得分配的一般是中低收入者,应该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促进劳动者收入不断提高。另外,分配正义思想认为结果的差距既和程序的公正程度有关,也和个人的先天能力有重要关系,罗尔斯在承认人的先天能力有差异的基础上,主张解除各种约束人们能力发展的社会限制,主要是让人们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尽力消除造成人们才能差异的社会根源和环境。在分配上,不可否认“能者多得”原则的正确性,但正如罗尔斯所说,赢家无可否认要承认,输家同样应该给予同情和照顾。这就要求在中国坚持初次按劳分配后,再分配要关注收入低的弱势群体,体现社会的公平。

2.收入分配程序要体现正义。分配的正义问题主要是程序问题,根据罗尔斯纯粹程序正义的思想,必须做出相应的规定,必要的时候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分配的程序合理化、公平化,同时还要形成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及配套的技术手段,防止在分配中形成既得利益群体,扭曲公平的分配程序。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罗尔斯思想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这就要关注最不利者群体。在中国,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乃至生存面临困境,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如失业者仍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没有收入来源,如果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那么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会成问题;再如农民工,若没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在外面辛苦了一年,如果遇上工伤或者疾病,到年底就很难剩下多少钱了,还要担心被老板扣留不发等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旨在通过对最小收入者的倾斜,最大限度地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持社会的持续稳定。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确实存在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实现正义分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第8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贫富差距,收入分配,公平

收入分配公平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发展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发展结果公平。机会公平即市场进入公平,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条件和规则下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结果公平即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最终所形成的收入差距不至两极分化。“收入分配”要从对收入进行分配的行为意义上理解,是将收入或财富分配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的政府行为。通过财税等政策具进行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即“个人可支配收入”。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经济领域的公平,其本身也具有手段和目标的二重性。一方面公平分配是促进生产发展,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平又是各个社会要追求的社会目标。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将会影响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影响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所需的投资,影响经济发展中的产业结构调整,影响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二、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现状⑵

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和城乡内部不同群体间。

(一)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改革开放20多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由迅速缩小到逐渐扩大,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由逐渐缩小到加速扩大的发展过程,但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大。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以农村居民收入为1),1985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1.8:1,1994年达到顶峰,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6:1,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达到新的谷底,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7:1,高于1985年(1.8:1)。这说明,这期间虽然有波动,但收入差距总趋势在加大。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加速扩大,2001年突破历史最高点达到2.91:1,2002年继续扩大到3.11:1,2003年扩大到3.23:1,2004年略有下降为3.21:1。

(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2004年,东、中和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1 523元、7 829元和7 895元,东部是中部和西部的1.47倍和1.46倍,与2003年的1.44倍和1.05倍相比,东部与中部和西部的差距扩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超过13 000元的省份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居后的省份全部为西部地区。2004年东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为4 565元;其次为中部地区,为2 566元;西部地区最低,为2 283元,东部为中、西部的1.77倍和2倍。

(三)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从各行业职工收入看,“十五”期间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讯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均较高,高于“九五”期间平均增长率3至5个百分点,金融和保险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20%左右,较“九五” 期间提高7个百分点。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由“八五”末期的2.2倍和“九五”末期的2.6倍上升到2004年的4.59倍,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三、如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一)消除分配起点的非公平。加快城镇化步伐,消除城乡人口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让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同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加大以工补农的力度,逐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加快落后地区的开发,改善落后地区的发展条件。除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对弱势产业进行调整。要在强化弱势产业基础地位的同时进行资源要素的调整,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对高收入人群加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监管,同时考虑实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

(二)消除分配过程的非公平。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险要覆盖农民工,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规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消除分配结果的非公平。消除平均主义,加快工资改革步伐,特别是公有制单位内部要理顺分配制度,彻底摒弃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实行真正意义上按劳分配,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遏制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是加强税收分配的调节力度,调整过高收入。二是尽快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要把农村居民、农民工以及城市下岗职工等低收人人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来。三是努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以形成社会分配高、中、低群体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

参考文献

[1]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第9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 财政支出;社会公平;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 F812.45 [文献标识码]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2)08-0081-04

一、引 言

19世纪起就有学者(譬如瓦格纳等)展开财政支出和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逐渐研究者开始重视起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在财政支出和社会公平关系的研究上则并不多,这与社会成员关注效率而漠视社会公平直接关联。综合来看,目前已有的关于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的影响的研究,其对财政支出分类、公平系数的界定各不相同,由此导致实证分析结论存在差异。本文经由对近30年来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现有文献进行相应梳理,不仅有经验文献更有理论理论文献,经由探讨财政支出对于社会公平作用的衍变态势,以支持公共财政和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探讨财政支出和社会公平关联关系的专业研究大多由2个角度展开考察:一为就行为科学理论着手,把财政支出纳入需求函数中,探究各种投入对公众需求的满足程度。这些探讨在微观经济学理论里均有据可考,但对数据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譬如需掌握个人或家庭潜在的需求函数。二为是受益分布探讨,结合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与有关利用服务量的信息,以获取财政支出利益的分布状况。为了综述的便利,本出如下结构安排:第二部分主要评述Musgrave(1984)等学者对财政支出社会公平效应的看法,第三部分总结在实证分析上有关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平关系的各种观点,结论是最后一部分的内容。

二、财政支出的社会公平效应

约瑟夫·熊彼特曾经提及:“一个民族的精神状况、文明与否、社会结构及经济社会政策可能引发的行为方式,全部这些内容,均在它的财政史上有记录。”因此,需要关注财政支出对经济、社会发生的作用效用。财政支出对公平的重要意义正是产生自财政支出的运用方式。虽然财政支出无法解决全部问题,但发挥着一定作用(World Bank,2003)。

Tawney(1958)认为,财政支出的责任不单单在于社会服务,国家是“把集中全部资源以使用的容器(spool)”。此“容器”可供有需要的人使用,而不管其社会环境如何。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有多方面的影响,财政经由税收对收入分配发生调节作用,作用的目的是期望实现结果公正与公平;财政支出对所有社会成员供应均衡的医疗保障和受教育机会是期望实现起点公正与公平,也对实现最后的结果公正与公平打造合理的条件;而公式化和公开透明的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实现则体现于保障了规则公正与公平。此类财政政策、财政支出规则和财政支出项目的安排部署均和社会公平的达成紧密相连。

Bird和De Wulf(1972)曾指出:“税收无法让穷人拥有更多的财富,要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改变其际遇,就需要经由财政预算支出的相应部署来实现,其中涵盖直接供应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或直接经由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贫困人口适当的现金或实物补贴,或经由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工作机会使其摆脱贫困状况”。财政支出对社会公平的主要作用领域与作用方式涵盖:第一,给予社会中的贫困人口相应的现金或实物补贴,以增加其收入,改善其生活水准,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普遍使用此种补贴政策,并取得一定效果;第二,财政在医疗保障与教育领域的投入,也就是表现为财政于国家健康系统(NHS)与教育系统中发挥着日益广泛与深远影响效力;第三,就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而实施的转移性支付支出,在缩小各地区间的经济差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为支持农业发展,而向农业、农村与农民提供的农村生产性支出与农业事业发展经费等。

Grand(1978)研究了公共服务的受益人这一重要课题,Grand 从交通、教育、住房与医疗等领域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最后得出雇主、管理层、及职业型家庭获得的公共服务远大于其在人口总量中所占的相应比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个人社会服务的受益人多数为有钱阶层与中产阶级;贫困人口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个人社会服务的比例相对较低。因此,中等收入阶层与高等收入阶层乃财政公共服务投入的主要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