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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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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

第1篇: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范文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 刑法典 立法完善

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来源于社会进而反映其物质生活条件,而社会是发展的,法律是稳定的,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要求法律必须灵活应变,以避免因法律滞后而丧失社会公正性。具体到非法行医罪,本文通过对现行刑法典中非法行医罪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分析,进而提出对完善非法行医罪的相关建议。

一、现行刑法典的不足

(一)主体规定过于笼统

非法行医罪基于当时无证行医、流动行医严重的社会现实而出台,以打击没有医学知识而行医的人员为重点,单就1997年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规定来看,范围过于笼统,并且专业性强,容易形成理解上的歧义。从文理解释看,非法行医罪主体应排除合法医疗机构中的合法行医人员,因为后者行医造成严重后果有医疗事故罪等罪名调整。此外,条文内容也没有明确医疗机构的单位犯罪。

(二)客观方面规定过于简单

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仅“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寥寥数字,没有从外延上周延非法行医行为的全部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行为、犯罪情节认定的不明确,法官酌定随意性大。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未能充分体现。特别是关于“情节严重”的内容,没有相关解释,导致目前司法适用的混乱现象,这对于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来说是相当危险的。对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下面的三个案例:案例一:被告人柴某自2000年以来先后在石狮市几个村庄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并因此在2000年至2004年被石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2004年6月,柴某为患者诊疗时,再次被石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石狮市法院依法判处柴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案例二:2003年4月,何某患感冒,到某老年公寓诊所就医输液,出现心慌、呼吸困难等症状,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脱险。该公寓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何某提起民事诉讼,某法院将其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判定徐某赔偿原告何某近万元;案例三:2001年1月,支某因患头皮癣到某药店就诊,被告人郭某未作皮试就为支某注射维丁胶性钙等针剂,导致支某出现头晕、呕吐、视线不清等症状,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某法院则此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支某损失1.3万余元。在这三个案件中,如果说我们可以将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行为理解为“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同样是非法行医导致就医人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的行为,一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另一个却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可见,以“情节严重”来划定犯罪圈时的不明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二、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明确“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内涵

从与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横向比较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较为清晰明朗,他们在将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时都有明确的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犯罪结果方面予以限制,如俄罗斯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它从行为的结果方面对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犯罪化加以限制,即只有存在导致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时,才将非法行医行政违法行为纳入犯罪圈予以刑罚追究。2.从犯罪目的方面加以限制。如韩国的规定,它将非法行医犯罪行为从行为目的方面限定为以营利为目的。3.从行为的主观故意方面加以限制,将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故意限定为故意冒用医师资格,如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322条的规定和德国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将双方自愿交易的非法行医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4.从行为的经常性方面加以限制。如法国《公共卫生法典》第372条的规定,将非法行医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限制为经常性的非法行医行为。5.从刑法总则方面加以限制。如意大利将非法行医行为与擅自实施其他特许才能执业的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非法行使职业罪”,其立法的简约情况与我国相似,仅规定非法行使需要国家特批的职业的构成犯罪,但是,意大利刑法在总则第50条中规定:“侵害或者危害权利之行为,系经依法有处分权人之同意者,不罚。”我国关于非法行医行为犯罪化的限制就比较不明确,本文认为,应当把“情节严重”具体化,如前所述的一条一条的作出详细规定,不能仅仅使用含义模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几个字来限定,否则,就会有刑法泛化之嫌。

(二)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

现行刑法仅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自然人犯罪主体,否定了单位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可能。所谓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就是要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之内。从本罪立法目的出发,有必要将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加大对此类非法行医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卫生,保护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三)明确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第2篇: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范文

一、对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通常是指“直接参与诊疗工作的医疗业务技术人员:医生、护士、药剂师、防疫人员、麻醉师等。但在特殊情况下医疗单位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负责对病人供应氧气的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常供应氧气,致发生医疗事故时,即可构成本罪”。由此可见,这些特殊情况下构成医疗事故罪主体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医疗单位中的非医疗业务技术的其他人员;二、必须有领导指派担负有某种与诊疗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三、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有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综上所述,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业务技术人员;另一种是医疗单位中的其他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包括非法实施破坏计划生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分为执业医师资格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医师法》第9、10、11条又分别规定了容许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条件;第12条也规定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第43条还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了医师资格取得的途径以及从新《刑法》实施之日后至《医师法》颁布实施之前医师资格的过渡办法。上述可见,医师资格是指某人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国家承认的诊疗病人的资格,也就是医学界通常所说的“处方权”,它是国家对某人所掌握的医疗业务水平的认可资格。反过来说,有了医师资格国家才承认为医生,才允许为病人诊疗,没有医师资格就不是医生就无权给病人诊疗也不能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由此可见,非法行医罪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限制未掌握医疗专业技术的人为了某种目的而行医扰乱国家医疗卫生秩序、危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在主体上已经排除了取得医师资格的医生,只能是“根本不具备医生资格,却打着‘祖传秘方’、‘退休老医师’等幌子到处非法行医,坑人钱财、害人健康的‘江湖郎中’、‘民间草医’、‘巫医’等不法分子”。?

在认定非法行医罪中犯罪主体是否取得医师资格时,还要与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区分开来。医师资格是国家对个人所掌握的医疗专业知识程度的认可证书,是对执业医师本人发给的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及管理需要,对申请单位核发批准设立医疗机构的证照,是对所要成立的医疗机构所发给的证照。将以上两证区分开来,有利于辨清某些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生利用休息时间私设门诊所致医疗纠纷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在主观方面都属过失犯罪范畴,但在心理态度表现方式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果属于故意借诊疗行医之名,损害他人健康或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则应视其具体情形,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属本文讨论的内容)。?

(一)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大部分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少部分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疏忽大意的过失往往表现为医务工作者从所掌握的医疗知识或常规中应当预见到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及规章制度可能发生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马虎应付,不予预见,违规操作,违规用药,违规护理等过失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医务工作者自信自己医疗业务水平高,即使违规诊疗、违规用药、违规护理也不致会发生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

但是,如果发生由于医务工作人员难以防范或者当今医学界尚未认识而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比如病情恶化,常规诊疗中病人因特殊体质所致过敏或反应,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伤残等结果的,因行为人本身无罪过,故属医疗意外事件,不能构成本罪。?

(二)非法行医罪在主观上往往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人未经正规医疗业务培训学习,所掌握的医疗知识十分有限,但被利益或者某些原因的驱使而为他人诊疗疾病。由于行为人自知业务水平有限也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用药失误,诊疗操作不当等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却轻信药物也不见得副作用那么厉害,而且轻信不容易发生危害结果,即使发生诊疗过程的失误也不至于引起严重的危害结果。从而胆大妄为、不顾后果非法地为他人进行诊疗的一种过失心理态度。?

三、对犯罪客体的界定

医疗事故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非法行医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

四、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

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在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有情况严重的行为。但两罪在情节严重的具体内容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立法上是从两罪的主体不同,侵害的客体不同,其危害社会的程度也不同几个方面考虑的,是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正确理解和掌握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对正确处理两种不同犯罪案件意义十分重大。?

(一)医疗事故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由卫生部门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上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医疗责任事故中尚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程度者,属于情节轻微,卫生部门称之为医疗差错,其结果也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医疗责任事故罪属结果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身体严重损害的行为后果。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严重残废、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具体损害程度可由县级以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二)非法行医罪属行为违法之结果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是非医生资格的人行医就是违法的行为(《法医法》第39条规定),其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结果就构成犯罪。本罪中所谓的情节严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一般性地损害就诊人健康;2?借助非法行医获取钱财数额较大的;3?多次非法行医受行政处罚而屡教不改的;4?非法行医社会影响恶劣的,等等。医疗事故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如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严重残废、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以及造成就诊人死亡,按非法行医罪条文规定,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可见两罪的构成在客观要件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五、在规定刑罚方面的区别?

(一)医疗事故罪由于是医务人员的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刑法》第335条规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非法行医罪因为是非医务人员(无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行为。因而《刑法》第336条规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六、实案操作中应当注意的两种情况

以上五方面分别讨论了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以及刑罚方面的异同。但在实案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

第3篇: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范文

一、主要成效和做法

(一)认真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根据国家、全省食品放心工程的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我市食品安全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的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严重。我市整规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继续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努力把食品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一月,由市整规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经贸、农业、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物业总站等部门,对上排、龙丰、麦地、黄塘、河南岸、桥西等10家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格规范蔬果、肉类和定型包装食品的卫生和质量管理,要求五大类食品执行“QS”制度,在南门等市场专设无公害蔬菜销售点,推行包装蔬菜上市,受到市民的欢迎。根据上级关于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市开展了节日市场食品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元旦、春节和五一期间未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今年3月“苏丹红”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整规办会同各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全面清查工作。卫生监督部门先后采取四次紧急行动,在全市餐饮业检查封堵含“苏丹红”色素添加剂的可疑食品。行动中,市卫生监督部门出动执法人员835人次,检查了3582家宾馆、酒家、饭店等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仓库、进货记录及各加工场所,重点对辣椒制品及色素进行认真细致地逐一排查。工商部门在大规模清查涉嫌“苏丹红”辣椒类制品紧急行动中,出动执法人员3812人次,检查经营门店10338家,超市381家,市场245个,批发门市189家,查获“涉红”美味源牌辣椒酱1714瓶,辣椒油152瓶,有效地确保了我市人民生命安全。

今年4月至5月,我们组织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小金、陈江、沥林、潼侨等地的咸菜、皮蛋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了整顿,关闭了咸菜生产加工场所8个,皮蛋生产加工场所23个,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25份。

2、全面开展散装白酒清查行动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的生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不法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的安全,使人民喝上放心酒,我市全面开展了散装白酒清查行动。上半年,由经贸局牵头,质监、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对全市的酒类市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的酒类商品,酒类生产、经营户的证件是否齐全,进货渠道是否正常等。行动中,查获涉嫌假冒伪劣的进口酒及国产名酒614支,市场标值60000多元;查封无证照生产散装白酒的地下小作坊3家。

3、继续推进肉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面对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难题,我市相关部门转变观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通过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宣传力度,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肉食品市场,使人民吃上“放心肉”。

今年来,我市以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为契机,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继续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一是通过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全市屠宰点的年审工作,推动屠宰厂的各项建设,提高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上市肉品质量;二是积极探索生猪屠宰管理体制,加强对屠宰工作的监督。上半年,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历时7个多月,经8次修改,终以市经贸局、整规办、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地鲜、冻片猪肉进入中心城区销售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外地肉品在中心城区的经营行为,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责权与义务,为规范市场管理创造了条件。6月下旬,我们组织两个小组逐一对照屠宰厂年检量化考核的内容,深入下面县(区)、乡镇,开展年检和执法检查工作。据统计,我市共端掉非法生猪屠宰点6个,查处108宗违法违规案件,罚款2.03万元,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肉牛产品7153公斤,销毁病、死、变质、注水肉品610公斤,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肉品市场,使市民吃上“放心肉”。

4、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依照省五厅委(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盐业市场执法行动,有力地打击了涉盐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

6月,我们组织工商、经贸、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对我市工矿、企业、学校、宾馆酒楼、商品交易市场等单位、个体户进行清理整顿。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736人次,检查宾馆酒楼17家、工厂食堂42家,集贸批发市场59个次,学校食堂22个,食品加工点32个,查获走私盐13.65吨,立案6宗(已结案5宗)。

(二)切实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力度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们始终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加以实施。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协调相结合”、“依法监管与创新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与解决难点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五个结合”,集中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行为。我市整规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增强了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初步营造了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得到了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督察组的充分肯定。

据统计,自去年10月至今年5月底,全市公安机关受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宗,立案17宗,破案16宗,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涉案金额1100多万元。全市工商系统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4宗,罚款29.42万元,收缴并销毁违法商标标识45.12万元。全市版权管理部门开展了10多项集中治理行动,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90000册(盒),其中盗版出版物68000册(盒)。取缔无证无照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摊点82个,查处违法违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110家,查处印刷企业42家。全市知识产权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宗,公开审理2宗,结案1宗。目前,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基本适应我市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需要。

1、组织开展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4月16日至18日,我市在中国惠州第三届国际数码节期间设立会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处,发放宣传资料10000多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咨询服务。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市徐志达副市长就“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知识产权的内容和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在惠州日报和市政府信息网站上刊登了相关内容。4月26日晚,我市举办了一场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进一步增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推动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2、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活动

为落实全国和省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活动精神,我市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突出工作重点。七月九日,由我办牵头,组织烟草、工商、质监等部门集中开展了一次大型现场咨询活动。活动在市区的人人乐、水口、陈江三个地点同时进行,利用横幅、挂图等宣传形式,现场发放10000多份宣传资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内容的咨询服务。

3、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专项活动

按照全国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市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专项活动。活动中,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整规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公安部门对涉及犯罪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工商部门、版权部门分别对违法商标、违法版权以及各种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从而对我市的非法侵权盗版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有力地净化了专利、商标、版权市场秩序,规范了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依照国务院2010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安排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我市制订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专项整治中,对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虚假药品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予以重拳出击。通过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1、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

为净化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市工商部门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行动方案,对工作目标、整治重点、集中整治的方法和步骤及要求进行了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具体做法上,采取三个“结合”方法进行专项整治。一是自查与检查相结合。3月中旬,由各传播媒介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人公司负责人参加的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提出整治的具体要求,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先自查自纠;二是警示与查处相结合。我市在红盾信息网建立违法广告公布栏,对违法广告予以曝光。对仍然已被告诫、警示并责令停止的违法广告,除按法定最高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外,建议卫生、药监部门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药品广告审查表》,取消其广告资格。

2、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根据全国及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整规、卫生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较好成绩。

3月,我市在市区、陈江、水口、小金口等地开展以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和药店坐堂为主要内容的整治医疗市场的大行动。这次行动共出动530多人次,取缔无证行医的诊所53间、没收药物70箱、没收医疗器械115件,行政处罚8宗。5月全国打击非法行医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再次作出新的调整、部署,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召开全市动员大会。6月27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小组对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充分肯定了我市打击非法行医的整治工作。

3、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按照全国和全省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对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中,加强了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特许经营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同时对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各相关部门实行联合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通过集中整治,商贸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得以净化。

(四)继续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

上半年,我市非法传销、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死灰复燃之势,严重扰乱我市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打传”文件精神和全省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继续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我市制定了《惠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方案》,工商、公安、综治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多次声势浩大的“打传”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市范围的出租屋、烂尾楼、空置楼房、花园住宅、城郊及外省人相对集中的聚居地进行了全面检查。据统计,上半年我市工商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2338人(次),出动检查车辆298台(次),取缔传销窝店102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935人,传销活动的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五)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查处

根据省整规办交办事项和市领导的批示,我市整规办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努力提高大要案等督办件的办理时效,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上半年,我市经济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整规办的整体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依法严惩各类经济犯罪分子,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蔓延的势头。公安部门加大对制贩假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传销等经济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职务侵占犯罪。据统计,上半年我市公安部门共受理经济案件127宗,立案77宗,涉案总价值6077.13万元,破案61宗,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42万元。我市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审案件29件91人,审结24件,判处犯罪分子60人;受理各类经济纠纷一审案件2559件,审结1265件,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达7.81亿元;受理涉及公安、资源、烟草、海关等部门的行政案件110件,审结57件。

1月5日,博罗县在园洲镇龙叫村捣毁一制假烟窝点,当场抓获制假人员14人,现场缴获机器2台,黄果树、金蝶、北京、红枚等品牌香烟烟支92箱(共计3000斤),烟丝3000公斤,涉案价值100多万元。3月,我市中院依法对一起伪造货币的团伙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分子8人,并对其伪造的半成品假人民币1068.15万元予以没收。5月27日,质监部门查办惠州市加得利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冷冻食品案,除对该公司予以重罚外,还销毁了14526箱不合格雪糕,货值7万多元。6月2日,博罗县捣毁一传销窝店,抓获传销人员16名,其中5名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涉案价值达20多万元。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的大案要案都得到落实和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打击,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六)做好整规办的日常工作

半年来,市整规办根据国家和省整规办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上传下达、综合协调、沟通联络和检查督办的职能,一是及时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先后向省报送工作总结、专项材料、工作简报11份;二是努力搞好综合协调,协调编制我市三年整规工作规划(含十九项专项规划);三是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四是精心组织专项督查;五是抓紧办理上级交付的督办事项。据初步统计,上半年我办共受理群众投诉5件,都已分别转有关部门妥善办理;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3件,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上半年,虽然我市整规办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整规工作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我市整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的问题:

(一)整规工作总体发展不够平衡。在某些县区、某些专项整治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有死角,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不够,影响专项整治的效果。例如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一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或薄弱地带,另一方面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三)部分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观念陈旧,缺乏对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投诉、举报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不高,增加了执法监管的难度。

(四)整规办“四落实”不够。我市整规部门存在机构不确定、人员不稳定、办公场所不固定、经费不落实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整规办自身建设,影响了整规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述种种问题,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按照2010年全国、全省整规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市整规工作的实际,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

整规工作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针对整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深层次问题,要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执法体制,推进统一市场的形成。为配合打击商业欺诈活动,要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从实际出发认真选准整规工作的重点

继续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等工作为重点,扎实推进整规工作。切实巩固已取得的各项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反弹。

第4篇:非法行医罪行政处罚范文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存在漏洞。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仅涵盖药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并对企业遵守质量管理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与之相比,药品使用环节却存在监管法规缺失的问题。例如,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药房建设的标准,导致一些医疗单位重医疗队伍和设施建设,轻药房软硬件建设,药房管理存在药品存储条件简陋、从药人员素质低、药品质量无保证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对一些问题只能听之任之,极易形成药品安全隐患。

2、处罚执行难以到位。目前,国家虽基本建立了药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某些条款实际运用时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金额均在5000元以上,但对于不少村卫生室来说,一年的收入也就两万元左右,这样的处罚标准过重,不符合实际,难以执行到位。执法人员在处罚时,往往还要运用行政处罚法来减轻处罚,而实际减轻的理由并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碍法律严肃性的体现,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3、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均不同程度存在一线执法力量薄弱问题。例如,我市目前共有各类监管单位802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5家、零售药店246、镇级以上医院51家、农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500家,而我局药品一线稽查执法人员仅有9名同志,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数量悬殊较大,执法力量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打击,成为制约药品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执法人员接受专业培训较少,导致知识老化、工作方法陈旧,以致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一眼看出症结所在,获取关键证据,难以快速抓住违法线索,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4、经营行为不够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药品进货渠道不够规范。不法医药代表“走票”活动越来越猖獗,给假劣药品销售提供了平台,如我局2006年查获的一起某镇医院使用假洛赛克案,假药数量达700多瓶,货值高达13余万元。此外,不少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只注重经济利益,购药以价格高低为标准,从个体药贩和无证单位购药现象仍然存在。二是药品经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虽然药监部门加大了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力度,但由于受经济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零售药店驻店药师挂名现象仍较多存在。另外,因受利益驱动,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仍十分突出,虽经多次整治,但成效不够明显。三是药品管理软硬件投入不足。一些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没有建立药品管理制度,不做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按规定索取和保管票据,使药品购进和使用无据可查;药房、药库的药品摆放随意,药库没有按要求设置“四区”,也没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湿的设施等等。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不少医疗单位存在“重医疗轻药剂”的陈旧观念,把药剂科看成一个辅助科室,不重视药械管理,舍不得在药械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投入,加之法律对药品使用环节未实行准入制度和缺少一套可操作性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质量管理存在问题无具体处罚条文,造成了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管理滑坡,出现进货渠道乱、药房管理不规范、药剂人员素质低等问题。

2、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药品管理法》颁布前,医疗机构行医与药品监管同时由卫生部门主管,《药品管理法》颁布后,药品使用监督权虽由药监部门,但医疗机构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使用药品,不管是否具有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及与其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房(库)

、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这就使得药监部门的工作非常被动,缺乏了“事前把关”的职能,且“事后修补”又缺乏法律支持。

3、监管力量不对等。一方面,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大多数监管人员从事药品监管工作时间不长,对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积累不够,而药品监管对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来说又比较高,应该既要懂药、懂法,还必须具有较好的敏锐性和洞察力,然而实际基层监管人员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因此给深化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

,农村地域广阔,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遍布在农村每一个角落,部分地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基层药监部门监管人员人少事多,要跑遍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困难很大。因此,有些地方最多每年检查一次,甚至得不到检查,成为药品监管的盲点。

三、对策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制订操作性比较强的政策法规。药品监管的目的虽在于教育规范,但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必须坚持,实际工作中,现行法律对某些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不能对管理相对人造成威摄力。对此,应尽快制订出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出台医疗机构用药许可证制度。生产是药品流通的源头、经营是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使用则是终端。源头和中间环节对质量保障至关重要,但终端环节也不可忽视。如果生产、经营环节出了问题,还可通过终端环节加强监督,避免药品质量影响使用者健康。但如果是终端环节出了问题,则无法防范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因此,应该尽快出台《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要想设立药房

,使用药品,就必须持有由药监部门发放的药品使用许可证,否则无权使用药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前把关”,使药品稽查人员在药品检查过程中,有规可依,群众用药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证。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能紧跟药品监管工作发展的实际,首先应加强培训,省级监管部门可以开办一些短期学习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药学、医疗器械专业知识等,积极开展监管技能训练,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和办案能力;其次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考核,坚持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调查相结合,严格兑现奖惩,从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行动快捷、纪律严明的监管队伍。

3、完善药品供应网络。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从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入手,加大对《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涉药单位对药品、医疗器械特殊性、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知道假劣药品的危害性,发现假劣药品后该如何举报,药品的正确采购、贮存、保管、使用以及违反《药品管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能自觉的抵制非法药商的推销。二是继续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调拨药品的整顿。与卫生系统进行协调沟通,制定强制管理办法,要求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药品必须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调拨,或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配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农村药品市场的混乱局面。三是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网点。鼓励通过g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