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账务处理问题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账务处理问题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账务处理问题

第1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账务处理

随着我国与全球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以货易货、以旧换新、物物交换、股权互换、资产置换等业务大量涌现,使得非货币易账务处理体系的出现有了必要性;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对非货币易不熟悉,又无相关制度指导,因而在实务中处理方式五花八门,已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相关性。我国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分别在1999年、2001年、2006年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旨在完善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事项。三次《准则》的修订让我国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更加的正规和完善。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按照交易对象的属性,可分为非货币易和货币易。非货币易不同于企业发生的一般交易行为,在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对非货币易作出如下规定: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否是固定,是否可以确定。若是未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货币性资产;反之,则是非货币性资产。例如,某企业需要一项另一个企业拥有的设备,另一个企业需要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双方就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易,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再例如,A企业需要换入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从而使A企业对被投资方由重大影响变为控制关系,并对A企业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换出的专利技术有较大增长;B企业需要换入A企业拥有的一项专利权,从而使B企业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并对B企业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有较大增长,则A、B两个企业就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易……归纳起来,以下几点原因催生了非货币易:

(1)满足战略需要。有的公司为了战略目的,需要改变持股对象,与其他公司交换股票。这也属于非货币易,但不在本准则规范范围之内。另外,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股权也不在该准则中规范。

(2)规避信用风险。信用环境不甚理想。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企业拖欠银行贷款的情况非常普遍,“三角债”、“连环债”十分严重,以至一些上市公司都奉行“现款现货”的原则。供销双方的极度不信任,造成物物交换十分流行,用原材料、产成品或固定资产去偿还欠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物物交换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但对于提供信用一方来说已是一个较好的回避风险的办法。

(3)优化资产质量。由于产品结构调整等原因,企业中往往存在一些闲置的或利用率低的资产。这些资产的存在无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因此,企业应当想方设法予以处理。例如,用几台不需用的旧设备调换一台急需的新设备。这种置换可节约现金流出量,优化资源质量。

(4)操纵收益水平。有的企业经营者当年未能实现所有者下达的目标利润指标,或为了达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发行债券、股票的最低盈利水平,或为了逃脱被“停牌”、“摘牌”的厄运,往往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或漏洞,在非货币交易中任意提高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确认交易收益,人为提高报表收益水平。

(二)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计量

非货币易会计处理中,最为核心的就是换入资产的计量问题。对于非货币易中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主要有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计价基础。

第2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 账务处理 教学

职业教育就是学者有其能,能就是技能,有技能就能就业,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学生优势是在岗位上能迅速上手,工作能快速顶起来。会计信息化是财会专业学生就业时必须掌握的技能,学好这门课至关重要。财会专业的学生在完成《基础会计》、《企业财务会计》等理论学习后,即开设会计信息化这一课程。笔者在多年会计信息化教学工作中,了解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一些困难,针对性地浅谈几点体会。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1 关注学生发展,最终要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应全面提高学生的会计信息化的水平和素养

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会计信息化教学中不仅要传授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另外还要教会操作技能,培养较高的动手能力,让学生学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让学生在以后的岗位中能独立完成工作,灵活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未知问题。传统教学将知识点、操作步骤、注意事项总结后灌输给学生,从源头上剥离了知识和智力的内在联系,放弃了学生的思考的个性,无需智慧努力,只需听讲和记忆就能掌握知识。但是单纯地以接受为主不是教学活动的全部内容;学生在学校学得的知识是有限的,而且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而落后,因此教育的目标应当是教会学生学习新知识的方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过程应以学生理解、体验、感悟为基础;教学应当是教师引导下学生自主建构的活动。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以项目和任务形式呈现学习的知识点和技能点,培养学生主动思维的能力。财务业务一体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可分为三个基本部分:财务、购销存和管理分析。其中财务部分主要由:总账(账务处理)、工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应付管理、应收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报表等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以账务处理为核心,为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全面、详细的解决方案。账务处理包括系统初始化设置、日常处理和辅助核算功能、期末处理三大部分。在教学中将其分成四个项目:系统初始化、日常业务处理、出纳管理、期末业务处理。每个项目都制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操作内容,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引下完成各项任务。

另外,课堂讲授应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学校可以和一些商业会计软件公司,如用友、金蝶等公司进行双赢式合作,借助外援力量,不断获得最新版本的会计软件,使学生感受会计软件及管理软件的前沿动态,缩短学校与社会的距离,避免学生刚毕业就落后的尴尬。我校与用友公司合作,开展技能竞赛,学生成绩优秀的不仅可以获奖而且能获取ERP证书,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能动性。

现在的软件大多都有说明、演示、帮助、安装、设置等辅助文件,在财务软件教学中,如果教会学生利用这些文件来学习软件操作的技能,那么他们以后就具备了学习各种软件的能力,学生也有了后继发展能力。

2 关于学生在学习中操作员角色不清晰的处理

信息化教学中,可以安排若干角色。在账务处理模块学习中,分别让学生扮演企业中不同的角色,如系统管理员、出纳、总账会计、会计主管、账套主管等,老师先行指导学生各个角色在经济活动中的任务,进行角色演练,这样既调动了学生学习兴趣,又让学生体验到财会人员实际工作的职责,对技能的把握能迅速而深刻。

课程教学中要求学生系统地完成一整套账务处理,包括凭证录入、审核、记账、结账、编制报表等,因此在操作中容易造成会计工作一人身兼数职的困扰。学生操作中不会更换角色,如实训案例中要求审核凭证,原操作员是出纳,点击审核,系统提示无此权限,(操作员没有的权限在软件界面无法显示),学生自己就无从下手了。

在增加用户和设置用户权限时,要强调用户设置的作用是通过系统管理员或账套主管对所有软件操作员进行工作上的分工,并授予一定的权限,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学生在操作中把自己当作机器人,没有去意会操作中蕴含的会计原理,只是去生硬地学习操作步骤,没把自己当做会计人。

系统管理员可以建立财务账套,增加用户及用户权限。账套主管可以登录本单位账套,进行账套基础信息、基础档案编制,以及总账、工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模块的初始化。总账会计可以进行日常业务处理,凭证录入,工资变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信息的录入。出纳可以进行出纳签字、现金、银行存款业务的处理等操作。月末的期末处理,会计主管或进行凭证审核、记账;总账会计进行月末转账处理,出纳进行银行对账。在日常业务和期末业务完成后,账套主管或会计主管进行结账、编制报表。

在实训中对于每个项目的任务,要求学生先分析此权限哪个用户才拥有,要正确地使用用户及功能权限。

3 学生对于期末结转不理解的困扰

账务处理系统中期末业务处理的主要工作是:期末摊、提、结转业务的处理,对账、结账业务的处理。期末摊、提、结转首先要定义转账凭证以便日后自动生成转账分录。自动转账主要包括自定义转账、对应结转、销售成本结转、汇兑损益结转、期间损益结转。

用友ERP-U8期末自动转账工作一般分为两个步骤。①设置自动转账分录,即自动转账凭证取数公式的定义。包括自定义转账、对应结转、期间损益结转等。自动转账分录的定义完成后可长期使用,只有在所定义的转账内容发生变化时,才需要重新修改。②执行自动转账,即生成自动转账凭证。

在操作中普遍认为最困难的是公式的设置和修改。究其原因,一是对自动转账的作用和功能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自动转账的设置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其中对于自定义结转公式的设置学生大多觉得难掌握。如:按短期借款期末余额的0.2%计提当月借款利息。此题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应付利息

此题取数公式:

借:财务费用——利息6603 借 JG()

贷:应付利息 2231 贷 QM(2001,月)*0.2%

学生初学时取数公式的设置觉得很困难,不理解为什么JG后括号里应是空的,这还好说,因为JG是用友账务取数函数,但部分同学连应付利息的取数公式都不懂,其实还是没有把会计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在教学中要强调人脑最聪明,要掌控电脑,我们不是简单地学习操作步骤,而是要有自己的思维,要用学过的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要能应变。学生在设置好以上自动转账分录,执行自动转账生成自动转账凭证后,常见错误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生成的转账凭证有多张相同;第二种:没有计提利息财务费用这条分录。

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一种问题是由于进行了多次结转,生成了多张自动结转凭证。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由系统根据预先设置好的自动转账凭证生成记账凭证,并完成相应的结转工作,但这种机制凭证每月只进行一次结转,多次结转就会产生多张相同凭证,造成账簿记录错误。第二种问题是期末结转时,没有根据业务特点分批按步骤来进行结转。由于多数期末结转业务都从账簿中提取当前数据,所以在确认结转前要将所有的记账凭证都登记入账。尤其是对后继有影响的期末业务凭证生成后,一定要立即审核入账,登账完成后才能处理后续转账业务。具体到以上业务,没有计提利息财务费用这条分录,这可能是由于“短期借款”的数据没有登记入账,导致生成期间损益凭证时“财务费用——利息”取不了数。

而有些期末转账凭证的数据必须依据另一些期末转账业务产生的数据,也就是说,对于一组相关转账凭证,它们之间同本月其他经济业务有一定联系,必须在全部相关业务入账后使用,并且要按照合理的先后次序逐一生成凭证,在某些转账凭证已经记账的前提下,另一些转账凭证才能生成,否则就会发生取数错误。即如果涉及到多项转账业务,转账生成的先后次序非常重要。转账凭证的生成有严格的顺序,比如计提福利费一定要先于结转制造费用,而结转制造费用则必须在结转生产成本之前。同理,结转汇总损益、摊销无形资产等所有摊、提事项都必须在结转期末损益前完成。

期末业务处理的自动转账,可以提高会计系统的工作效率,但不注意期间的数据关系和转账生成的时间顺序,会造成生成的凭证数据错误,影响后续工作的正确性,在学生进行学习及实验时,要使其了解透彻,掌握其要点。

参考文献:

[1]刘学敏.会计电算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第3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关键词】合同效力 公司清算 股东义务

一、案情介绍

A公司于2010年在甲市开发了“幸福花园”项目,并于2011年取得该项目的初始登记手续。A公司于2012年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幸福花园”整体项目转让给B公司。但并没有办理转移登记。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陆续与李某某等200余户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后来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于2013年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至今尚未清算。据查,B公司尚欠A公司购房款,现A公司不同意将该项目转移登记到B公司名下。结果是广大购房人的利益悬而不决。

二、法理分析

(一)李某某等购房人与B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效力认定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缺乏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有明文规定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笔者不禁疑惑,即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在签订合同后又没有取得处分权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据查,学术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效力待定说。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予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则合同无效。

第二,无效说。这种观点建立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上。《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标的物,应该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此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三,有效说。这种观点建立在物权行为的理论上,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因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而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是处分行为,而非债权合同,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笔者认为,无处分权的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32条及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据《合同法》第52规定,只有几种特殊情形的合同才无效。

第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赋予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处分合同有效的法律意义能够保护善意的合同向对方及维护交易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某等人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在B公司没有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且无合法抗辩事由时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公司注销前的清算程序

公司注销前,清算是必经程序。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公司的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二者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程序,但也有较大的区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的清算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民事活动中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不仅仅是公司这种性质的组织固有的要求,也是股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在设立之初就规定了股东清算的法律义务。《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其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普通清算又分为股东的自愿清算和法院的强制清算。实践中,多数公司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并不进行清算,公司股东也不愿清算,公司股东也无从查找,此时债权人要找股东履行清算义务非常困难,因此法院的强制清算就成为了债权人保障其利益的最好的手段。普通清算中的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规定在《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该条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包括股东的怠于清算的赔偿责任,具体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即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股东的清算清偿责任,即有限责任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结论

综上,结合本案,购房人李某某等人与B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虽然B公司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处分了属于A公司的房屋,在A公司没有同意且到目前仍未取得房屋权属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在B公司无法定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B公司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名存实亡,股东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但还有其余资产可供执行。因此购房人李某某可依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清算的相关会议精神,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及时向B公司的清算组主张权利或者向股东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无权处分行为[J].中国法学,2001,(3).

第4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关键词】 ERP系统实施 内部关联交易 抵销数据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者管理思路的不断拓展,国内大型集团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ERP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目前,国内很多大型集团化企业的ERP系统应用逐步完善,ERP系统的应用,实现了企业资源管理及业务流程管理的一体化,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该系统以业务为纽带,从订单到采购、出入库、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再到企业的人、财、物管理,将企业内部的生产制造、销售、管理等资源融合在一起,形成企业一套完整的生产经营链条。在ERP系统中,财务管理模块与前端业务紧密相关,具有及时性、集成性、前瞻性等特点,涵盖了企业会计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

通过ERP系统的深化应用实现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自动抵销,实时抵销,且账务处理与企业业务相关联,对于提升集团化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数据准确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目前集团化企业关联交易抵销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集团化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具有覆盖面广,差异性大,业务类型多等特点,主要体现在集团化企业内部各区域、各业务板块之间均会存在关联交易。同时,集团内各单位业务、账务处理的信息化及规范化程度也并不统一。

目前,企业主要应用凭证协同抵销和传统手工抵销的方式进行处理。传统手工抵销方式与ERP系统完全脱节,且效率低下,在企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容易遗漏内部交易业务,造成抵销数据不准确,因此并不推荐。而凭证协同抵销方式虽然借助于信息化手段能够实现内部关联交易账务自动抵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凭证协同抵销方式不能高效覆盖所有业务类型。

凭证协同抵销采用账抵的方式进行关联交易抵销,其思路是交易双方在记账凭证生成前即完成了双方账务信息的核对一致,减少了月底统一对账的工作。双方账务处理在同一会计期间进行,期末不存在单方记账,无法抵销的情况。抵销结果清晰明了,准确便捷。然而,由于凭证协同介入交易双方的记账凭证生成过程,其应用要求交易双方具备业务及账务处理规范、记账维度统一、账务处理同步等比较严格的前提条件,因此适用范围并不广泛。

2、凭证协同抵销与资金收付未建立有效联动

凭证协同抵销主要处理收入、成本等非资金收付类关联交易的抵销,未考虑完整的关联交易全链条抵销,致使凭证协同与资金支付脱节。

二、ERP系统业务抵销平台的功能及应用特点

ERP系统业务抵销平台的功能是以合同为纽带,在同一合同项下进行相关的业务关联及后续账务抵销处理。以合同为主线,以合同编号等为核心关联信息,将购、销双方的前端业务订单建立关联。在此基础上,提取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业务信息及账务信息,展现双方合同履约进度,并以合同关联信息实现账务的自动抵销。

ERP系统业务抵销平台的应用特点是:

1、在企业集团范围内,将采购方、销售方的关键业务信息建立关联。关联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等,并以此关联信息提取双方各关键业务节点的核心账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2、合同执行全过程的关联交易控制

梳理交易双方收货、发货、开票、收入确认及发票校验等合同履约及账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制约性环节,在ERP系统操作过程中插入业务控制点,保障业务流程合理、规范。

3、以业务关联信息为依托,实现资金协同

利用业务前端购、售双方在业务关联阶段生成的业务协同信息作为标识,贯穿整个收付业务,依据收付款凭证携带的标识实现内部交易抵销凭证的自动配对并生成抵销。

三、实施ERP系统业务抵销平台对提升集团化企业合并抵销数据质量的积极作用

1、ERP系统业务抵销平台打破传统的合并抵销账务处理方式,将合并抵销账务处理与前端业务相结合,以合同为纽带,建立了交易双方信息交互通道,使账务处理更加规范、抵销原则更加明确、抵销分录更加清晰。

ERP系统业务抵销平台能够实现对关联业务执行状态的追踪查询,实时查询订单执行状态、抵销状态、未抵销金额等信息。能够及时反映账务处理及业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的情况,以便促进财务处理、业务处理及时完成。

2、ERP系统业务抵销平台的应用大大提高合并抵销账务处理的效率。

通过ERP系统对集团化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抵销,实现了关联交易账务抵销的自动化处理,大大减少了人工处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能够释放出更多人员成本投入在更高附加值的工作中。

3、ERP系统业务抵销平台的应用能够提升合并抵销数据的准确性。

通过ERP系统对集团化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抵销,以抵销双方的账务处理为基础,能够提高合并抵销账务处理的准确性。通过ERP系统对集团化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行实时抵销,在一定程度上也分散了月末结账的压力,便于财务人员实时核对合并抵销账务,确保抵销数据准确,也保证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第5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关键词】 BT; 股权回购; 资产回购;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7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3-0097-02

一、BT业务概述

“建设―转让”即市场流行的BT(Build―Transfer)业务,也是通常的BOT项目的变型,主要指政府在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项目投资并与其约定待项目竣工后政府全部回购的一类投资行为。通过定义可知,BT业务的主要特点如下:第一,BT项目本质上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也就是说它属于投资行为;第二,BT业务投资的标的是政府需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BT建设最终竣工后其将由政府或政府代表的国有企业进行回购,给予投资方一定利润补偿;第四,该项业务的投资方主要是民间资本,而非政府资金投入。

除此之外,通过定义不难看出,最终该项目完工后将收归政府,在此回购过程中根据政府的给付对价方式不同可以将BT业务分为股权回购式的BT业务和资产回购式的BT业务。根据投资方(项目公司)的参与投资方式不同,资产回购式的BT业务又可分为提供建造服务与不提供建造服务两种类型。本文着重针对这两大类、三小类BT投资业务相关各方的账务处理进行实质性分析[ 1 ]。

二、BT投资账务处理现状

(一)与此相关的会计准则指导性文件规定

目前在国内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尚未有专门准则细则或解释针对BT业务,不过2011年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一期明确指出,属于政府的BT业务在符合有关条件下,详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BOT业务处理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正常情况下,民间资本参与成立的项目公司在此项工程中提供各种建造服务的话,可进一步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在按照应收对价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同时确认有关长期应收款(或短期的应收款项)。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虽然有民间资本主导项目投资,但是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往往将相关的建造服务转移,则需要将项目公司在工程过程中支付的各种工程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或短期的应收款项)。这两种情况下的长期应收款均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实务中大多数将实际利率在应收期间默认为固定的。

此解释性文件从一定方面来看,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并未综合、全面地考虑各种类型BT业务相关各方的账务处理程序。本文在参考此解释性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各种公司(上市与非上市)在不同BT业务中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二)股权回购式BT业务账务处理

所谓股权回购式BT业务,主要指政府与项目投资方(民间资本为主)约定,由投资方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主导项目投资建设及其过程中的资金筹集业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将对项目公司整体进行股权式回购。在此过程中,可以发现项目投资方对项目公司类似于长期股权投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针对项目公司来说,自始至终作为独立法人不变,改变的只是其母公司,相应的资产产权仍旧独立属于该项目公司,只需要按照建设的进度确认为其自身的资产即可。具体的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如下过程[ 2 ]。

第一步,项目投资方设立针对某一个基建工程的项目公司的零时刻点。这里需要项目投资方(即民间资本业主方)和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两家企业分别独立做账。(1)项目投资方,将其投入的各种货币性资金及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均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2)项目公司,项目投资方投入的各N货币性资金及非货币性资产形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计入相关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第二步,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公司设立后的后续投入与随着项目开工各种支出的发生。(1)针对项目投资方后续对项目公司的进一步投入继续调增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无需项目投资方任何账务处理。(2)项目公司收到项目投资方的后续投入继续调增其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公积”;此时,项目公司对项目发生的各种支出,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或负债,在项目竣工之前均计入“在建工程――?鄢项目”。

第三步,此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投资方通过股权回购转移给相关政府。(1)项目投资方,此项长期股权投资易主,项目投资方需要将其收到的货币性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将公允对价与此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2)项目公司,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此前“在建工程――?鄢项目”转入“固定资产――?鄢项目”,同时考虑到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对其实收资本作相应的调整,从此前的项目投资方转到某政府名下[ 3 ]。

(三)资产回购式BT业务账务处理

资产回购,与上文所述股权回购的本质区别在于政府的回购,此种方式下政府回购的并非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而是针对其所建设的特定资产进行回购。为此,项目投资方所设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资产并不属于企业独立固定资产,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全面回购(便于叙述,此处将项目投资方与其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看为一个独立法人主体,即本文只从项目公司角度考虑相关账务处理)。针对此种BT建设模式,需要细分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独立提供工程建筑服务。

1.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建设服务

如果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项目建设服务,不将服务外包给其他承建方,则可理解为项目公司为政府建设一项工程,项目公司此处的角色便是承建方。因此,此处项目公司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在此过程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应收对价的公允价格入账,对应相关应收款项计入长期应收款(或者短期应收款项)。针对长期应收款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般假设实际利率不变。相关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项目公司需要按照有关及时性原则将货币或非货币性的各种支出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第二阶段,资产负债表日的项目公司有关账务处理。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需要按照完工的进度来进行相关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并同时按照实际利息确认长期应收款与有关利息收入。首先,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次,借记“长期应收款――?鄢项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工程结算”,与此同时借记“长期应收款――利息调整”,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项目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复上述账务处理。

第三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转交给相关政府。完工转交后,项目公司需要结转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在及时支付的情况下仍需确认收款。首先,将一、二阶段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与“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账户余额转记借记“工程计算”;其次,及时付款的情况下确认收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相关账务余额,相关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2.项目公司不提供建设服务

若项目公司将该基建工程有关建设劳务再转给第三方承建商承担,则不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此模式下,若满足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要求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若不满足22号文的规定,则可以考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号文存货有关规定进行成本确认。

(1)符合金融工具22号文规定

第一步,在项目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项目公司按照支付的货币或者非货币性资产给付对价确认为“长期应收款”。

第二步,资产负债表日账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需要按照实际利率利用摊余成本来调整“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应收款――利息调整”,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第三步,项目完工转交时的账务处理。项目公司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的同时需要确认相关收入。具体账务处理是将此前“长期应收款”明细账有关余额与收到的实际款项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不符合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

若项目投资方与政府在合同中未明确工程转让价格,而是依赖于竣工后资产评估公司的估值来确认转让价格,则可以认定此类情形源自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不确定,故不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报告。虽然在此种情形下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金额不可准确计量,但是其很可能流入,同时,与之相关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从这两条来看,其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确认条件,此处将项目的有关成本作榇婊趵唇行核算是合理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项目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时,将其支付的相关对价计入“代建工程――?鄢工程”;(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待估价转交给政府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代建工程――?鄢工程”、“主营业务收入”。

三、结论与进一步的思考

从现有的会计准则规定来看,BT业务的账务处理缺少相对应的规定,虽然在2011年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一期中作了简单的介绍,但是这并不能解决财务人员在BT业务上的账务处理问题。本文基于此,结合实际情况,对BT建设业务进行了分类介绍,并试探性地对不同分类下BT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分析。目前随着国内政府职能逐渐转变,更多的BOT或BT业务在实践中将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希望本文的研究给实务中此类相关业务的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带来一定参考。国家在政策层面也应及时出台系统、权威、全面的关于BT(BOT)业务的会计准则或相关规定及税收政策,以满足相应的业务需求。

【参考文献】

[1] 薛文.BT项目回购方案的财税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18):195-196.

第6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一、国库集中支付境遇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的可能构成

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预算管理的地位得到空前提升,对预算资金的把握和管控力度不断强化及细化。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也逐渐被强化。对于其具体概念,《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为“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①。

对于财政拨款结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是因预算管理提升而产生的结余,主要是因为预算执行管控力度的增强的效果;二是审计结果应用产生的结余,即在审计整改落实过程中产生的资金;三是部分事项的预算周期与财会制度的会计年度不一致,前者在年终不能进行结算,容易导致结余;四是预算编制松弛作风,导致预算规划资金多于实际所需,容易导致资金结余;五是相关政策及实际应用之间的差异,比如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可能面临着年度内无法确定扶持对象的情况,容易导致资金结余。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层面,容易将财政资金结余与财政资金结转混同,前者是剩余下一年度没有了专项用途;后者是暂时剩余,在下年度还将按照既定的方向使用和支付,只是节奏比预期缓慢。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账务处理的主要依据及规定

随着国库改革的不断推进,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处理的规范也日渐完善。200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启动之初,财政部印发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最后提及结转款项的账务处理②。同年颁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虽然是会计核算方面的专项文件,但基本上没提及财政拨款结余问题。财政部很快意识到了这个缺陷,次年颁发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重点确定了预算结余资金的内涵,并强化规范了其确认程序,对于会计处理方面比较含糊。

2004年颁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弥补了会计处理方面规定缺失的缺陷,其主要思路是“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③。《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一道奠定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初期结余资金财务处理的基础,是而后近十年内相关财务处理的制度依据,淮南、滨州、文山、哈尔滨、海南等地陆续的规范通知文件,基本上是综合了这两个规定的内容。

2010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增设了系列会计科目,在财务处理方面将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分开处理。该通知克服了过往规定过于简单的缺点,不过本身层级过多,科目混乱,过于繁杂,而且缺乏针对性。

2012及2013年,财政部陆续颁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各自的净资产一章中列示并解释了财政拨款结余,同时还将财政拨款结余与财政拨款结转分开。在具体财务处理方面,事业单位方面的情况比较简单,主要是转入、上缴、注销财政补助结余三种情况的处理④;行政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调整(调减及调增)、上缴、调剂、转入结余、冲销等五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规范说明⑤。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账务处理的原则

目前,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的账务处理,不仅需要遵循如上列示并且目前系列依旧生效的制度的具体规定,还需要注意多方面的相关事项,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点在于坚持如下四种原则。

一是真实性原则。也就是说确保财政资金是否结余、结余额度、结余资金未来走向等各方面事项的真实性及必要性。对此,《有关规定》中曾设计了专门的确认程序,是确保真实性的举措之一。不过,《有关规定》主要是配合《暂行规定》而出具的,新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处理境遇和方向方面更为具体化,在确定真实性原则方面的要求更多,《有关规定》设计的程序很难保障,但目前财政部还没有颁发新的替代和完善文件。这样,更需要实务层面的相关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强化真实性原则的坚持,并力争在实务层面总结成熟经验,以自下而上地推动新替代文件等顶层设计的出现或者说修正。

二是及时性原则。基于财务或者会计处理周期的相关情况,给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确认及相关处理留下的时间很少,尉犁县等部分地方的相关通知文件甚至只给予了若干工作日。在极端的时间内,即确保其真实性,又确保财务处理的规范,需要一线预算单位、国库支付中心及相关银行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观念,强化及时性原则,避免拖沓作风的出现及泛滥。

三是规范性原则。在这里,主要指的是相对于如上所列示的系列制度规定的遵循,即在循规基础上实现或者强化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财务处理的规范到位。对此,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虽然,《暂行规定》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向规定的合理及规范程度高,但因为前者实施已久,对系列财会人员而言习惯度较高,容易成为后者推进实施的障碍,需要适当克服。

四是针对性原则。在这里,主要有两个要点,一是强化与财政拨款资金转结的区别,过去的系列规范文件长期存在将二者混同的现象,或者说把后者纳入前者的规范范畴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虽然将其分开,但在实务层面的把握还有一定困难。二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财会或者会计处理方面的维度和境遇较多,尤其是后者甚至分五种情况分别施以不同的会计处理,其之间的区分及具体处理需要较强的针对性原则支撑。

注释:

①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

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1年22期。

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帐务处理暂行规定》,财库〔2004〕190号.

第7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Yan Mingxing

(Guizhou Provincial Qia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Nationalities,Duyun 558022,China)

摘要:增值税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相矛盾。财税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很难兼顾财税法规的规定。本文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作了探讨。

Abstract: The law of value-added tax, income tax law, law of business tax, law of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No. 14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income, enterprise accounting system and so on are contradictory for relevant provision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behaviors. Tax officers are difficult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tax regulations when dealing with behavior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were discussed in this thesis.

关键词:财税规定 视同销售 问题 研究

Key words: tax regulations;be regarded as sales;problem;research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9-0283-02

1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1 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④、⑤、⑦、⑧款、《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①-⑤款、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①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与收入准则第四条③、④两款规定相矛盾。使财税人员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不能兼顾财税法规的规定。

1.2 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捐赠、赞助规定相矛盾

1.2.1 增值税实施细则、营业税等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赞助规定相矛盾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货物”;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所得税实施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实施细则、《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捐赠、赞助均视同销售行为,而所得税法规定,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外,其余的捐赠、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从表面看,捐赠、赞助视同销售行为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没有联系,实际上两者是矛盾的。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因此,捐赠、赞助行为视同销售,就是要将其换算为销售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所换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消费税。“不得扣除”,就是要将捐赠、赞助支出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后,全部作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是相矛盾的规定,或者说是不便理解、不便实际操作的规定。

1.2.2 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相矛盾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外,其余的捐赠、赞助均不得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在会计处理上,“营业外支出”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因此,两者规定相矛盾。

1.3 根据财税法规进行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3.1 进行视同销售核算形成税务和会计两派之争根据税法和收入准则规定,在进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税务和会计派两派。税务派认为,凡是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都应通过销售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即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借“应收账款”、“长期投资”、“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和有关收入账户。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准则的要求。

会计派认为,凡是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就不应该通过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帐务处理时,将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①、②、③、⑥款,通过销售收入作账务处理;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④、⑤、⑦、⑧款,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按售价体现销项税即可。对①、②、③、⑥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长期投资”、“银行存款”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对④、⑤、⑦、⑧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银行存款”、“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这样处理满足了增值税法的要求,也符合收入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与其他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五、六款规定不相符。这种处理,没有考虑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否则,就要视同销售收入的换算,要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

1.3.2 不便实际纳税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财税人员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如果要执行税法的规定,又要满足企业收入准则的要求,要兼顾好两者的关系,就要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如会计派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④、⑤、⑦、⑧款的账务处理,为了兼顾收入准则的要求,未作收入处理。这种处理,首先,增值税是按照成本价计算,不符合视同销售规定,要进行纳税调整;其次,对缴纳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要进行视同销售收入的换算,并作相关的扣除。如果纳税调整疏漏,就会导致逃税、漏税、重税、偷税等。

2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存在问题改进思考

2.1 财税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2.1.1 税法的制定应注意法与法之间的衔接、要通俗易懂税法与税法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要注意衔接;法规、条例和细则之间,应承上启下,通俗易懂。对同一问题不能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表述,或有让人误解的表述。

2.1.2 财税法规的制定应简便易行财税职能部门在制定财税法规时,要注意跨部门法规之间的衔接,如税法、财政法规、会计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应口径一致,简便易行,注意可操作性,便于财税人员的实际操作。

2.1.3 财税法规的制定应集思广益税法、财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应交叉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并充分、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包括纵向和横向的意见和建议。如财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不但要广泛征求本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还要征求税务等有关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2.1.4 及时修订不完善的财税法规对目前正在实施的,存在着口径不一、不易理解、不便实际操作、前后矛盾等问题的法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证法规的严肃性。如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和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2 会计账务处理的改进措施

2.2.1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一律作销售处理财务人员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一律作销售处理。不必考虑兼顾收入准则,否则,将导致复杂纳税调整,同时增大财税人员的工作量和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2.2.2 捐赠、赞助账务处理的改进方法企业发生捐赠、赞助行为时,财务人员只能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借“营业外支出-捐赠、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资本公积-捐赠、赞助支出”、“盈余公积-捐赠、赞助支出”或“实收资本-捐赠、赞助支出”(税法规定不准扣除的部分),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按捐赠、赞助成本价结转成本,即借“其他业务成本-捐赠、赞助成本”,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2.3 捐赠、赞助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与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会计制度对捐赠、赞助的规定,对企业的捐赠、赞助进行纳税调整。

2.2.3.1 公益性捐赠扣除额

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年度利润总额×12%。

2.2.3.2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无其他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就捐赠、赞助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资本公积(捐赠、赞助支出)+盈余公积(捐赠、赞助支出)+实收资本(捐赠、赞助支出)〕-〔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捐赠、赞助支出)〕。

2.2.3.3 捐赠、赞助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的应纳税额=捐赠、赞助商品数量×定额税率。

2.2.3.4 捐赠、赞助应纳营业税企业捐赠、赞助应纳营业税额=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税率。

参考文献:

[1]朱克实,钱爱民.视同销售流转税、所得税和会计处理规定的差异与协调[J].会计月刊,2010,(7).

[2]马新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剖析[J].会计月刊,2010,(10).

[3]陈顺琴.资产货物对外捐赠会计处理探微[J].会计月刊,2010,(11).

[4]郭志华.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的协调及改进[J].会计月刊,2010,(12).

[5]尹莉.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6]张天西,薛许军,刘涛.财务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7]陈信元.会计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8]王虹.会计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9]耿建新,杜美杰,续芹.高级会计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陈新滨.基础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8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关键词:情境教学;会计综合实训;生活展现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4)13-0020-01

《会计综合实训》是会计专业必修课程,其涉及到的相关基础专业课较多,即使作为专业收尾课程,《会计综合实训》对于学生来讲难度也相当大,指导教师对课堂的驾驭能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将情境教学法引入《会计综合实训》课程,在课堂展现接近于真实经济业务的场景,对提升课堂的教学质量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切实可行的。

1.生活展现情境教学

生活展现情境教学是在教学中遇到的是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就可以亲身接触到的原始单据的话,对此学生会倍感亲切,这样教师就可以在课堂中让学生本人充当成该笔经济业务的经手人,以此来引导学生参与经济业务的发生,使其达到身临其境的效果。情境教学过程如下:

原始单据:××市商业零售剪贴发票(报销凭证);××服务、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发票联);××医院门诊(住院)医疗费收据;××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报销凭证)。

情境导入:人们平时去药房购买医药用品时,去快餐店、酒店吃饭时、去娱乐场所消费时、患病的时候去医院看病时,是否向对方索要发票?是否细看观察每次发票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如果不是机打的或是定额的发票,是否思考过手写的发票可能存在书写或拆剪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回到单位后不能报销?倘若发票完全规范可以顺利进行报销的话,单位财务部门是将花费计入相关费用还是相应成本,或者是冲减对应负债?

学生反应:平时细心的学生对生活展现情境的导入内容感触颇深,十分认同,也会自行识别发票的规范与否,但针对拿到手的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还不是十分熟练。

教师总结:面对这种看似简单的报销问题,请同学们不要掉以轻心,虽然我们是站在报销方的角度实施账务处理的,但大家要从开票方和报销方两方面掌握。对于前者,我们要把自己当成是负责开出发票的经手人,即开票人,在涉及××市商业零售剪贴发票时要求熟练掌握填写各项信息的技能,同时准确无误地快速剪下对应金额的剪切口,并加盖条形章和财务专用章。对于后者,当报销单位拿到各种类型的发票时,要熟练地识别这种花费如购买办公用品、差旅费、餐饮费等是要增加当期的"管理费用"的,如给职工报销医药、住院费等是要冲减当期的负债项目"应付职工薪酬"的。

2.图表展示情境教学

图表展示情境教学是教学中遇到一些纯粹的自制原始凭证,并且需要学生自行填制数据的经济业务,一些简单的业务只需要简单的汇总或者根据期初资料就可以填列,但有一些业务比较复杂,需要联系前面业务的数据或是表格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才可以填列,这个时候指导教师要将所涉及到的相关图表全部以幻灯放映的形式展示给学生,并采用来回切换、重点数据位置采用不同颜色的字体或作以标记来充分讲解,这样可以大大加强对图标用途以及内容填列的理解。情境教学过程如下:

原始单据:领料单、发料汇总表、收料单、收料汇总表、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工资汇总表、社会保险汇总表等。

情境导入:一张空空的自制原始凭证摆在面前,如何入手呢?这一直是困扰学生的一大难题,尤其对刚刚步入成本会计学习的学生来讲比较陌生,不知道这种表格编制完成之后要做什么,也就是说不理解表格的作用,这样的话,很难再往下进行,更谈不上如何联系前述相关的资料和数据了,所以要想准确无误地将这类自制原始凭证填制完成,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识别和索取表格中重要的、关键的信息点。

学生反应:面对这些空荡荡的图标,有些学生觉得无从下手,有些学生虽然能理解表格的用途,但填制起来还是显得有些模棱两可、不敢落笔,只有少数学生可以准确快速完成。

教师总结:填制前,如遇到的是简单的表格,则在理解后就可以通过查找相关数据进行迅速填制;如遇的是复杂一些的表格,则需要进行简单的运算;如遇的是更复杂的表格,则需要运用相关公式进行数据套算。填制之后,综观整个表格后反思,横向合计数据实质上就是账务处理中借方的数据,而纵向合计数据实质上就是账务处理中贷方的数据,这些规律对于表格的理解、灵活运用以及后期账务处理都是很有必要的。

3.拓宽思路情境教学

拓宽思路情境教学是有些经济业务在实际工作岗位上是很简单的一项工作,但受到教学环节中课堂、书本的限制,显得此类业务难度较大,对于学生来讲单纯地观察几张外来的原始单据甚至会产生错误的判断,这就要求指导教师及时带领学生走出误区、大胆拓宽思路揭开这层面纱。情境教学过程如下:

原始单据:增值税记账联、增值税发票联、××银行电汇凭证、××银行银行汇票、××手续费凭证、款项的托收凭证等。

情境导入:以一张经典的机打增值税发票为核心,附带一些相关款项、手续费、运费等票据的出现,如果款项的处理是通过电汇结算的,要仔细观察付款人是否是买方,收款人是否是卖方,若吻合,则属于正常买卖结算交易;如果付款人、收款人与之相反,则要考虑是否有前期预支或预收,甚至采用其他货币资金形态将多余款项退回的情况。此外运费由哪方负担?涉及手续费的话需由哪方负担?这些都是与前面款项问题息息相关的,注意理顺好这些关系。

学生反应:大多数学生能确认是购买业务还是销售业务,但对其中运费的处理问题有时显得模糊,即使明确由哪一方承担运费后也还是对运费的分配问题处理得不够准确。此外,款项问题的确定显得比较混乱,他们只会想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这些常见的结算方式,而不知道通过查阅相关往来账来确定这个问题,更不会过多地思考其他货币资金这种形式了。

教师总结:需要教师将复杂的看起来零散的不易识别的单据放在一起综合分析出业务的来龙去脉,但仅仅前面介绍的那种导入式方法可能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甚至需要指导教师尽可能用详细的语言来描述整个业务过程。关键性问题的解决需要教师将这类款项问题一语道破,实务工作中款项问题是很好解决的,有预付账款的本次就冲减,有应收账款的本次就收回,有其他货币资金的本次就冲减。

参考文献:

[1] 虞花荣:情景教学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运用,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3(2).

第9篇:账务处理问题范文

[关键词] 库存股;合并报表;持股比例;会计准则;股份回购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5. 004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5- 0006- 02

本文中的库存股仅指上市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也就是股份回购。目前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股份回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资本运作手段,通过股份回购可以达到调整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调节股票供应量,实现股价的价值回归等作用。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就子公司产生的库存股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作进一步的探讨。

1 库存股的含义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简单地说,库存股就是公司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注销。它的特性与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和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在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

2 会计准则对库存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由于近几年中国股市低迷,一些上市公司为拉高自身股价或达到其他正常经营目的,经过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后实施股份回购,从而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产生了库存股。现行会计准则中多个具体准则涉及库存股的账务处理问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部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就库存股的账务处理作了详细的解释。

3 实践中库存股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库存股的披露并没有直接规定,只是在该准则的应用指南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中可以发现“库存股”被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减项列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也没有对子公司在合并会计期间发生库存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以及库存股对净资产产生的影响应当如何处理给予明确。

(1)子公司持股比例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子公司发生库存股将导致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哪一个的持股比例合并该子公司报表,在准则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但是目前,根据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判断,大部分是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进行会计报表合并,笔者在实务中也是按照新持股比例对子公司报表进行合并。

(2)对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的影响。财政部2008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二条关于“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解释的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实际操作中,母公司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进行会计报表合并时,会发现按照传统合并报表编制流程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并进行合并抵消后,母公司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权益存在差异。差异是由于母公司持股比例变化后对本报告期之前的子公司权益变动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产生的差异。差异有可能是由资本公积产生,也有可能是由留存收益产生。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二条关于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事项进行处理,也就是将差异调整资本公积。但是这又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的处理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差异。

(3)由于大部分库存股采取分批次实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按照库存股实施批次分段计算。根据《财会便【2009】第14号》“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的指导思想及业内学者的观点,应按照年度内投资的持股比例发生的变化,分段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企业会计准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对成本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要分段计算归属母公司相关权益。即便是分段计算,由于库存股实施大部分是多批次的,时间间隔较短,采取分段计算的可行性不大。

4 对合并报表中库存股会计处理的意见

结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及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本文对于子公司库存股合并报表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1)首先,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扣除子公司回购股权后最新的持股比例,对子公司报表进行合并;其次,为便于合并报表操作,对因持股比例变化造成的对以前会计期间权益的影响一次性计入本期归属母公司资本公积;最后,对于是否按照回购实施阶段持股比例不同分段计算,本文认为根据重要性原则,不应分段计算,仅按照编制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表日的持股比例一次性计算。

(2)库存股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库存股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关于库存股账务处理的会计制度还不完善,缺乏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直接涉及库存股账务处理的规定内容少,主要在准则应用指南中出现。各具体准则之间关于库存股的规定衔接不够。

因此,我国应加强关于库存股的立法,适当修改《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为保证库存股会计核算的正确性,提供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库存股账务处理的会计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004.

[3]傅颀,张文贤.论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与会计处理——由《公司法》修改引发的思考[J].当代财经,2005(1).

[4]陈会荣.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在中国的实践[J].武汉金融,2005(10).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