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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以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式实施调控
改革开放的概念主要是在三中全会中提出,这一概念也一直为主要的经济调控方式执行。在其执行期间,我国的经济主要采取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以此实施宏观调控[1]。在此期间,对于社会中一些资源的合理分配主要通过计划手段进行,即一些行政手段。然而,针对一些经济领域内的活动,若行政手段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控,在此基础上才会使用市场调节的形式进行调控。在此之前,我国主要采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调控,使用这种调控手段,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都要利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难免造成经济落后的现象。
当决定采用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调控方式时,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当时,我国农村已开始实行,在此基础上城市也开始不断扩充企业的经营规模,以此达成企业在营运的过程中开放自主权的发展目的。一些个体经营的企业经济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渐得到发展,除此之外,一些中外合资的企业也进入我国市场经济中开始实现跨国经营,在较短时间内便已成功吸引到外企的资金支持。由此可知,经过采用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后,我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方面逐渐进行了改革。然而,在随后的十二大报告中,对计划控制的概念与实施进行了确定,确定采用以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进行调控。该种调控方式所具备的优势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第一,将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进行分别管理,以此从根本上避免了重复交叉管理的现象,也体现了管理方式的灵活性,当计划经济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时可以使用市场调节的方式;第二,该种调控方式决定了计划控制占据最为主要的管理地位,市场调节位于从属地位,如果在经济调控的过程中,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冲突,在此基础上,市场调控要为计划调控让位。
二、将市场调节与计划调控进行融合
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和调控方式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发展途径,并且确定了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二者进行融合,以此对经济进行调节。在此期间,所涉及到的管理体制与调控方式,其变革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在十三大召开之前,当时所实施的经济体制是计划性的商品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在此期间,受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主要存在于一些小商品或服务行业中,在这些行业中,尽管涉及到的国民经济比例较小,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阶段仍然将市场调节作为一种辅调节手段,只将市场调节的政策放宽[2];其二,自十三大至20世纪初,我国开始使用计划经济调控与市场调节融合的调节方式,这意味着经济体制管理时代的来临,在此期间,我国完全将计划与市场进行分离式管理,基本上实现了结合。
将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进行融合,其主要目的是着重体现通过经济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认识到行政手段是立足于宏观的角度进行调节,例如对市场中的价格及税收等进行宏观调控,因为当时所用的经济体制尽管经历了变革也有实践经验,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因为相关部门进行经济调控的同时,过于依赖经济杠杆形式,其中甚至包含一些行政手段,所以尽管起到了经济调控的作用,但行政手段的运用却在经济调控过程中处于主导性地位,例如因为当时物价增长速度迅速,农业已经逐渐实行专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控购的手段,销售量过高的产品需要凭借票据进行购买,与此同时将一些生产资料进行冻结处理,从中不难发现一些行政性质的调控手段,由此表明,当时的资源配置及市场经济性活动在调控方面,主要受经济机构影响,意味着在经济体制管理以及调控方式方面,要对其进行改革。
三、对市场调节的同时进行调控方式的研究
在20世纪初召开的十四大会议,已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明确表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宏观调控下进行资源配置的意义。所谓经济活动主要是受价值规律及市场需求变化影响,并且利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浮动及竞争关系,实现资源的良好配置,进而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利用市场的竞争特征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3]。若将市场全面开放,市场的调节功能在主导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为此,我们仍然要对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由此可知,现阶段市场调节逐渐替代了计划控制,进行计划调控的同时也要对市场的发展进行积极引导。
对经济管理体制以及调控方式进行改革,具体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将产权管理理清,全面实现政企分离,恢复企业的自主权;其二是加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建设力度,全面开放房地产等市场,进一步实现我国市场的统一。经过一段时间改革,在市场调节及经济发展上均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了一定的力量,同时也为我国市场调节机制增添了灵活性,推动我国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不断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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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机制的发挥主要是因为价格和市场竞争来实现的,但是在价格信息投放在市场上以后,市场调节往往是一种事后的调节,这种事后调节存在较大的不足,会使得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价格的形成,信息的反馈到产品的生产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这就使得整个市场调节存在滞后性,并且商品在推出市场之前,没有对市场供求关系进行一个科学的预测,如果只是根据价格信息来进行调节,那么就会使得整个市场调节存在盲目性。除此之外,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够长期来预测经济的发展状况,那么就会对市场无法有效额掌握,使得市场调节常常存在短期性调节的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民经济无法稳定的增长。
1.权力滥用的低效率。目前,由于政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垄断了经济政策和公告物品的供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的行为和经济人一样都是没有经过周详的思考的,往往在中只是追求相应的利益。但是与此同时政府工作人员和经济人在目标上面所追求的却存在不同,他们不是追求利润和效率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规模的最大化,并且对政府官员没有进行相应的监督,就导致无法有效的限制政府的一些强制措施,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一些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合作,从中谋夺公共财富,这就使得政府在经济干预中往往存在的情况,如果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存在政治地位权力化,就会导致市场经济出现畸形,严重影响整个市场的发展。
2.激励不当的低效率。政府在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过程中往往是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措施,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和抑制经济人的行为,每个经济人都可以在自己最小劳动力的情况下获取相应的报酬,这就会使得一些人不愿意去多付出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可见,不一定人们都是存在私欲的,他们不一定是在积极的努力增加劳动,而是在积极的增加私人的收益,所以总是在寻找一些小的机会来获取较大的报酬,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经济人出现慵懒的情况,并且对整个经济带来低效率的问题。例如在一些福利的国家,高税收政策一方面会使大多人受益,但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济人的私人收益,拉到了经济人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的差距,这样利益的追求,不断会使许多优秀的人才外流,还会导致两极分化的问题加剧,所以必须消除政府这各方面的缺陷,改变激励不当的低效率,使制度结构得到有效的完善。
二、政府与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措施
1.政府与市场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在经济发展中,应该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使他们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克服对方的缺陷,以此来使资源获取最佳的配置状态。在市场机制为主的情况下,由于政府的干预,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有效的完善,没有一种机制和措施都是绝对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应该进行有效的调节和配合,要实现取长补短的作用。在私人物品的供求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在公共物品和宏观调控下,要发挥政府的职能,克服市场机制的盲目性,使政府的工作具备全局性和计划性,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重复投资,由于资源的配置大多都是由市场来完成的,所以政府应该在这个时候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制约,并且促进市场与其共同的前进,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国的经济效益实现最优化。
2.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不可改变的,但是他们在运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地点、时间以及条件来不断的完善和改变,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要随着经济发展程度来变化,特别是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配置上面。除了要具备纯公共物品和纯公共服务以外,还应该具备大量的准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这就可以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出现财力限制的时候,利用准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来为市场提供,但是慢慢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准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应该逐渐转变成为由政府来提供和支持,只有这样才可以使经济发展无后顾之忧。
3.建立和完善市场制度。想要在市场上发展和培育循环经济,就应该做好资源的开采,掌握资源的开采权,要了解交易市场和废弃物处理的方法,通过市场制度的建设来不断的完善废弃物的处理和交易市场的价格体系,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用自然资源循环的方法来不断的完善价格,并且处理好废弃物的处理,并使其有效的利用到经济当中,只有这样才可以提高经济的循环发展,使其得以良性的发展下去。
4.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虽然市场调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但是我国现阶段市场所能发挥的作用的范围已经不是太大了。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在了解市场发展的前提下,不断的扶持我国市场的竞争力,使我国的市场能够克服盲目性和无序性,使我国的市场资源配置能够起到基础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要全面重视市场主体的作用,要将市场和非国有经济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并且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5.政府宏观调控或干预的强度应随着经济形势发展而变化。近两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生,政府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的风波,加大了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但是这种干预和调控只是短期内针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固然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但并非一切政府干预都是宏观调控,原因很简单,并非一切经济问题都是宏观问题,一个企业、一个产品、一个行业、一个市场的问题,都是微观问题而非宏观问题。政府对总量以外的经济问题进行干预不是宏观调控,并不意味着政府一概不应干预那些问题,政府对微观活动的一些干预是必要的、合理的。由于市场是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干预的强度都应该跟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来逐渐的不断变化,并且把干预的重心放在规范市场制度上面,这样才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市场得到更好的调节和优化。
6.政府支出规模和结构随着经济增长和发展而变化。在早期,政府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早期往往会应用到公共基础设施当中,并且政府在社会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到了中期政府改变成为只对私人投资做补充,并且重点在于纠正市场的失灵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和社会福利的服务支出。到了经济相对成熟的时候,应增加政府支出规模,优化政府支出的内部结构体系,即适度提高中央政府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减少投资性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政府就把支出以基础设施为主逐渐转变成为以教育和社会福利为主,政府逐渐把重心放在维护市场秩序当中。目前,地区间公共产品供给水平方面的巨大差异,各级政府对社会边际报酬比较高的公共卫生和基础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可能是导致政府文教费支出和维持性支出的产出效应比较低的主要原因,这意味着,我们应该从推动中国经济可持续性增长的目标出发,需要不断的加快增长方式转变,提升经济增长的集约化水平,特别是要努力调动科技创新、人力资本投入对长期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才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且提高社会保障的能力,使经济得以稳定的增长。
三、结语
宏观调控体系是指为了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与之配套的各种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经济法,具体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财政法、产业政策法等。可见,经济法是由一系列的子法系组成的,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为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手段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所以,离开了经济法,宏观调控体系将是有名无实。
二、宏观调控功能是经济法最主要的功能之一
通常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管理、运营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我国经济管理中产生的重要经济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就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国家根据经济法来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经济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而且反应了经济法在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法指导着宏观调控政策的正确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体现了经济法的作用,可见,宏观调控功能是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计划经济,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开始摆脱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经验缺乏,再加上计划经济的阴影仍然存在,导致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对法律手段认识不足。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普遍遭受来自国外大型企业的威胁,因此,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重要任务。首先,经济法对宏观经济具有监控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有一国经济出现问题,全球经济都会受到影响,这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所以这种环境下,各国面临的经济风险也增大了,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是各国都在思考的问题。其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使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经济有序、平稳的运行。根据这一原理,我国近些年出台了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比如金融法、会计法、财政法、证券法等,实现了对国民经济的有效监控。在全球金融危机之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而我国因为有着经济法的监控,政府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了我国遭受的经济损失最小。
其次,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运行具有保证作用。市场经济调控的一个弊端就是,以利益为中心,许多商家为了争夺市场不择手段,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还有些商家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投机取巧、偷工减料,导致了产品质量不合格,例如假奶粉、假鸡蛋事件等,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来规范市场的运行,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进行严惩,对于恶意竞争、不正当交易的商家给予法律制裁。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再次,经济法能较好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说明,经济法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济法律法规,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已经以大国的身份加入了全球经济,为了和世界经济接轨,首先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漏洞;其次,根据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调整陈旧的法律条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并且任务繁重,因此,坚持不断拼搏、不断奋斗的精神,同时要求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能建立一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执行不到位,违反法律法规无人追究责任,那么经济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了。加强司法力度,首先,健全司法机构,严格规范经济案件的审判流程,保证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其次,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包括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提高其专业能力、加强其法律意识,保证司法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再次,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司法机构要给予严格的惩罚或处罚四、运用经济法纠正“市场失灵”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可以自主的进行资源分配,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实行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很多弊端,它缺乏理性,只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节,无法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换句话说,市场调节容易出现“失灵”现象,具体表现在:无法恢复正常的调节功能,造成经济恶性循环;资源分配不合理,容易出现垄断现象;不能及时调节或者盲目调节;出现不正当竞争,市场调节不起作用。市场失灵后,就无法再靠市场自身调节来使经济恢复正轨,必须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走上正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希望达到的效果是,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三大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交易、不公平竞争等,引导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从而实现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等目标。三大调控手段的地位是不同的,根据其重要性,我们认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最常用、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辅助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应用。经济政策是宏观调控目标的反映,指导着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实施。
我国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货币政策在经济调控手段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国家召开的各种经济会议中以及制定的各种经济文件中,政府反复强调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指出央行应该保证货币供应和需求的均衡,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如果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时,央行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例如银行法、证券法、投资法等。这些金融法律法规在促进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经济政策的另一大政策便是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是指政府给予社会的各种补贴、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财政收入是指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比如,政府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转移支付以鼓励社会消费和投资。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政策的推行,必须要有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作保障,财政法律法规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占据较高的比例,可见,财政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不断完善有助于健全我国税收制度、合理进行收支分配、缩短贫富差距。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需要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氛围,因此,财政法、产业政策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等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对于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经济立法固然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司法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我国各级别的经济司法机构,不断丰富和调整经济审判的相关步骤和程序。
三、结语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的合理与有效配置通过政府制定的集中统一的计划,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决定了经济决策权的高度集中,因为资源的配置者是政府,全社会统一的计划只能由政府做出,而不是由千千万万个经济主体分头做出。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正是这样的,在经济管理上,政府不仅管宏观,而且管微观。在管理方式上主要不是经济手段,而是靠行政命令。实际上,把全国视同为一个大工厂,众多的企业不过是这个大工厂的车间。企业基本投人要素—人、财、物,企业的生产过程—供、产、销,以及产品的价格,都由政府决定,国有企业实行国有国营,政企职能不分。由于不承认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集中统一的计划,按照行政区划、行政层次,采用行政命令加以实施。结果,企业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品,丧失了活力。
通过计划配置资源,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有效,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完全准确的经济信息,没有这个前提,计划决策必然不符合客观实际而失误。第二,不同经济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企业、家庭和个人,在价值观或利益的完全一致,以保证计划决策的完全实现。这两个前提条件是不可能具备的,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信息舜息万变,错综复杂,靠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行政等级流动的纵向信息体系,不可能使经济信息的传递与反馈迅速而淮确。不同经济主体在利益上是多元的,具有不同的价值观或经济利益。因而集中统一的计划目标不可能完全实现,用集中统一的计划配置资源,也就不可能达到合理和有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配置通过市场供求与价格的波动,资源配置者不是政府,而是市场上一个个经济主体。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经济决策必然是分散的,资源配置决策由成千上万个企业和家庭个人分头做出。由于市场配置资源固有的缺陷和失灵,政府的职能在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和失灵,从宏观上对经济调控。由于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化,政府主要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加以实施,以实现资源合理与有效配置。因此,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与方式。
要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首先要研究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政府瞥理经济的职能在于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和不足,凡是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政府干预,凡是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正是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地方。
市场经济已实行过数百年。历史实践证明,市场配置资源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缺陷,也有失灵的时候。
第一,基于市场调节是由各个经济主体根据市场信号进行的事后调节,因此,它不能确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也不能避免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波动,达到经济的均衡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伴随资源的浪费,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顶定的目标,稳定协调地增长。
第二,市场调节不能解决某些宏观经济变量的确定和控制,如国家预算的收支总量、信贷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等等,而这些宏观经济变量的调控,对经济稳定增长具有决定意义。
第三,市场调节不能解决收入分配的公平。在公平与效率的选择中,市场调节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收人分配的公平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第四,市场竟争有产生垄断的趋势,而垄断使价格在反映资源的相对稀缺上失真,从而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
第五,市场调节不能有效提供社会必需的公共产品和劳务,也不能解决诸如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等问题。
上述种种问题均是市场配置资源所不能解决的向题,也正是需要政府加以干预和宏观调控的地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
统筹规划、掌握政策,就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政策,制定资源开发、技术进步和智力开发等方案,部署公共和基础设施、以及短缺产业的发展。
信息引导和组织协调,就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引导资源配置,通过组织协调,协调地区、部门、行业与企业间的经济关系,搞好宏观经济的综合平衡,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经济稳定协调的发展。
提供服务,就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多方面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坏境。
检查监督,就是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照章纳税、交费,保证固有资产的完整和增殖,维护企业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的自,反对垄断,保护公平竞争。
转变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削弱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既有不该管而管,不该严而严,微观管得过多过死的一面,也有该管而役有管,不该宽而宽,宏观没有管好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既有应当削弱的一面,也有应当加强的一面,以实现宏观管住管好,微观放开搞活的要求。
我国经济体制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这种体制背景下,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切实做到政企分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资源配置者的企业,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企业的基本投人要素和企业的再生产过程和生产经营决策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改革以来,企业自已有所扩大,但企业还远远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企业千预过多,国家法规已确定的企业权利往往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截留。要转变政府的职能,必须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凡是国家法令规定属于企业的职权,各级政府均不应干预,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转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给予企业的各项权利。
第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内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只有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和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各种市场信号才有可能成为反映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指示器,政府才有可能通过市场,运用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市场体系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完善的市场机制也远远没有形成。要改变资源的配置方式,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就必须运用政府的力量,加快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发育,建立各种市场法规,限制垄断,保护公平竞争,使市场有序的运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变,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政府与市场也有着较为独特的关系。
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要体现于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在这种作用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政府与市场都有效;政府有效、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市场有效;政府与市场都失灵。
一、政府与市场都有效
政府与市场各自担负着自己的职能,对社会的资源配置、公民生活都有效地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其中以教育为典型。社会中有以政府主办的公立学校,亦有以私人出资开办的私立学校,二者各有所长,各能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不同需求。私立学校有着公立学校通常所不能及的特点,如:充裕的教学资金、对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等;同样公立学校有着私立学校所没有的优点,如:以低廉的学费就可获得高质量的教育。此二者的互补关系恰恰体现了政府与市场同时有效、互补长短的特点,而这种互补关系可以保证社会更好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市场应在各自范围内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相互弥补空缺,同时不干预对方的正常运行。
二、政府有效、市场失灵
政府有效,市场失灵主要体现于两种情况。首先是一些基础的公共物品与资源。由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市场机制不利于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实现。如法律法规等公共物品,市场无法亦无权提供,必须由政府来提供以保障基本的社会与经济秩序。再如道路交通与国防等一些市场因利益关系不愿提供或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若强制由市场提供,则会导致高成本、低效率等现象产生。此时,这些公共产品都应当由政府来提供。在这种关系下,就是政府以其之长来弥补市场之短,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完整化。
其次,由于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必然会导致垄断,以及市场无法消除外部效应等原因,必须由政府来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的角色,以宏观调控等手段,来避免垄断、消除外在效应、以及对社会资源与财产进行再分配。
即在该情况下,政府应当坚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出现“缺位”的现象。对于市场失灵要以以宏观调控来加以调节,把握好政府对市场调节的力度与范围,不以行政手段强制干涉市场运行,尊重市场规律,以确保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三、政府失灵、市场有效
这属于市场为主导的一种自然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于一般商品的提供,如日常消费品等。原因在于,这种产品由市场来提供,由于市场本身就具有通过价格机制来调整供求关系,从而使得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能力,则市场可根据供求关系自发调节以达到均衡状态。而这种商品若由政府提供,政府则由于自身的种种限制反而会导致垄断的产生,进而出现供给效率低下等现象。
在市场更为有效的情况下,政府不能“越位”干涉应由市场自身来调节的经济现象。政府应当定位于维护市场秩序,以市场“保护者”的姿态,只在市场需要政府干预时以宏观调控来辅助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四、政府与市场都失灵
此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如、民俗文化等一些公民的精神需求。这些精神文化层面的东西若由政府引导,则其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若由市场引导,则又会由于利益驱使等因素导致额外的问题产生。因此,它们往往需要除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如民间组织、社团等来促进其发展,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市场都应尊重第三部门的独立发展,在必要时予以经济、政策上的帮助,以实现第三部门满足政府与市场都不宜满足的公民的需求。
综合以上四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的自发性与盲目性,以及市场不能实现公平分配与维护经济秩序等特点,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此时就需要政府以宏观调控等手段来对市场进行维护与调节,从而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
但由于政府某些干预行为会产生市场的低效率、政府的某些的干预行为的非公正性、政府某些政策的失误以及政府干预可能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等特点,使得政府也会产生失灵的状况。此时,应当尊重市场的自然规律,同时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保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以及政府的运行处于公平合理的状态下,减少政府失灵的产生,使得政府合理干预行为的有效性提高。
政府与市场应共同努力,着力于实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互补长短,即以政府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以市场调节之长来淡化政府干预之短,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
总的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已然不能像计划经济中,对生产与资源分配等进行事先计划,而是应当扮演服务者的角色,以市场为基础,来引导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宏观调控来调节资源配置。要尽力避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产生,同时发挥政府与市场各自所长,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五版)[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6
关键词:高一政治;市场经济;总结;学习方法
高一政治“市场经济”知识点作为高考命题中的一部分,作为教师应引导学生灵活掌握知识并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教师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与经济现象等热点问题来进行知识点的分析和渗透,引导学生总结知识内容以及学习方法。本文笔者粗略地对市场经济知识点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学习方法。
一、知识点的总结
市场经济知识点涉及面较广,有市场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促进小康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等等,这些内容都曾出现在高考命题中。笔者结合教材内容对相关的知识点进行了总结与归纳:(1)市场配置资源。主要内容是市场调节的优点:及时、灵活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传递市场供求信息;在竞争中实现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着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引导学生明白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即是:以道德为支撑点,以法律为保障。(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他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其基本特点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那么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主要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宏观调控的手段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3)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推动小康经济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小康水平的特征是低水平、不全面的、不平衡的;而全面小康的特征即是:经济迅猛发展,健全的民主,更加进步的科教,更加繁荣的文化,更和谐的社会等等。趁势渗透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提出小康社会经济建设的目标,并提出推动小康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措施——发展经济。(4)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内容主要是其表现特征: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资本全球化,跨国公司是其载体,其主导是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分析经济全球化积极和消极的影响。(5)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我国是从国家经济的实际发展利益考虑加入世贸组织的,对于对外开放有着很强的作用,缩短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发展的距离,有助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国际化。结合实际情况介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借以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让学生明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原则、战略。
二、学习方法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学习方法是学生终身学习、发展自我、提升自我的最佳手段,教师应引导学生掌握、总结一定的学习方法。在教学中,市场经济不同于其他经济学的知识,其中不涉及计算,更多需要的不是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而是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如,在2008年中,对于市场经济知识点,笔者以当年发生的热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来引导学生分析、强化对知识点的运用,即,通过这个事件主要说明了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以实际的案例引导学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的方法,即,将知识融入实际的经济热点问题中进行学习,锻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同时帮助学生整理知识,构建一定的知识体系结构。
三、考试答题的方法
市场经济知识点在选择题和大题中都有涉及。高中教学面临着高考,作为教师也应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适当地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考试答题方法、技巧。就市场经济的选择题而言,笔者主张学生相信自己的第一印象,除非是选错,进而避免选择项内容中各点很相似,对学生视觉上造成的混淆。对于大题,简答类的可以将相关的知识直接运用即可,而分析类的大题则开放性比较强,需要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点,笔者在教学中,就此首先引导学生分析问题,确定知识点的范畴;其次结合材料,找寻材料的中心点,深入了解内涵的知识点;最后知识点与材料相结合,明确地分条进行归纳、总结。对于辩解类的大题,需要学生对知识的综合分析,一般是材料题,需要学生对材料进行评价,这样的题目,要让学生掌握一定的技巧,综合力强,将资料进行整合,用自己的话阐述出来即可。
总之,市场经济知识点是高一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高考命题中常出现的考点,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不应只是单一地讲授知识,而应结合我国实际的经济热点问题、事件来加强引导学生总结、运用市场经济知识,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考试答题技巧等,为学生未来的发展、学习奠定有效基础。
参考文献:
1998年,我国政府机构进行改革,明确规定,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方式有关的原国家计委(现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经贸委员会(现与原对外经贸部合并,称“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个部门为宏观调控部门。以上四个部门是否就拥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它相关部门是否也拥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法律没有做进一步明确规定。2003年,国务院提出土地是宏观调控的手段,由此国土资源部也成为宏观调控的部门之一。房地产调控权的配置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形成的。从权力来源的角度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国家机关享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金融及产业政策几大类,分别出台与十几个不同政策制定机关,中央宏观调控主体过于分散。如作为金融领域管理机关的人民银行则偏重于防范金融风险,出台的政策往往旨在防止房价过高出现泡沫或防止房价过度下跌而影响国内金融秩序。而建设部门作为房地产业的主管部门,则希望房地产业能保持一个高速发展水平。由于部门立场差别,宏观调控政策存在相互消弱的弊端,很难形成调控的合理,影响调控效果。再者,房地产调控权主体过多,控权力就过于分散,当发生情况,需要担当责任时,有可能发生各个部门相互推矮或者无人承担责任的现象,最后产生了看不见的手打败了多只看得见的手的房地产宏观调控。
二、调控政策不够全面
宏观调控政策准确性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内容的正确,二是政策范围的合理,三是政策手段的协调性。但是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却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策内容的不准确
宏观调控是市场失灵或缺陷时,政府运用经济等相关政策的一种干预手段,是对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市场机制的及时有效的补充,以有助于市场正常运行。宏观调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应该替代市场机制,也不能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和管理。宏观调控应该是间接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不能直接指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干预经济自由。
(二)政策范围的不合理
宏观调控的范围是一个实证性的问题,每一次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因素在每个时期都不是相同的,因此,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范围也是在不同时期是有所不同的。从1998年至今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温和调控期和严厉调控期两个阶段的调控目标都是抑制房价上涨。但是在该阶段政策实施之后,其效果并不明显。调控政策脱离了市场,政策范围划定不合理是政策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是导致我国房价持续上涨的主要原因。因此,房价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实现供需结构的相对平衡”为切入点,在着力增加住房供给数量、优化供给结构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对投资、投机需求的抑制。
(三)调控手段相对单一
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这三种调控手段的内容和方式不同,针对的对象和任务也有所不同,如经济手段,通过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来影响经济行为的一种宏观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货币、财政税收、土地等经济机制来引导房地产经济的良好运转,实现房地产总供需的动态平衡。它主要是利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分配。行政手段,具有强烈的政府意志,是政府采取带着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国家经济的手段。法律手段是通过规范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不论是制定国家计划,还是产业政策,或者实施行政干预,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这些手段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的不同阶段、对象、以及范围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运用,这样才可以起到积极、及时、有效的效果。一般来讲,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保障、行政手段为辅。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与一般市场的特殊性,涉及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需要政府的供给,因此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就趋于复杂化,用单一的政策和手段可能出现相互冲突和消弱调控效果。
三、调控政策程序不完善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