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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1.做好贯彻实施《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总结验收工作。总结交流五年来全街道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经验做法,推动全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整体发展。筹备并提请街道办事处召开2015年全街道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办事处与各部门签订《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2015年度依法行政责任书》。
2.在全街道开展“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制定并下发《关于在全街道组织开展“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3.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五个”法定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提请集体讨论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体作用,强化对全街道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涉法事务的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党政一体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5.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以《行政诉讼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为重点,认真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活动,特别是抓好《行政诉讼法》和《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新实施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二、以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
6.制定《街道办事处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中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为先、质量为上的原则,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重点做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工作急需、惠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对经济社会的规范调节和引领作用。
7.继续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
8.加大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力度,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纠错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
9.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活动。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办〔2011〕56号)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前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评估后,对确需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以贯彻实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抓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组织开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利用广播、橱窗、文化广场、法制长廊等多种平台,采取专题培训、法制讲座、案例解析、印发宣传图册等多种形式在全街道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及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11.完善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加强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督促各部门对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法定期限向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备案。开展全街道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研究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推进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网上服务,实现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12.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加强对全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清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推进网上考试。
13.制定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全街道法制系统结合自身职能梳理权力清单,确定廉政风险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把转作风、抓廉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内部督查和社会评议监督,把权力清单及廉政风险点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政府法制工作环境。
四、以化解矛盾纠纷为落脚点,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14.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加强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受理联络点建设,在全街道普遍建立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
15.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所作维持类的复议案件,通
过宣传教育、以案释法等形式说服申请人,做到“案结事了”。
对纠错类行政复议案件,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突出复议监督
职能,使行政机关做到知错能改、知错善改。
16.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沟通协调。强化与办事处有关单位的联系,着力做好“事前介入”工作。充分利用调解、和
解等手段,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强化行政复议与法庭、检察室等部门的联系,着力做好“事中介入”工作。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强化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着力做好“事后介入”工作。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对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的案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落实司法与行政互动,完善行政与司法合作平台。强化行政复议与维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化解涉法、维稳行政争议,提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7.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重点把握好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复议决定、复议监督等四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通报制度,形成复议案件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加大行政复议公开审理机制;深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等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通报,分析报告和行政复议
案件归档制度。
18.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学习和研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时转变出庭应诉观念,按规定推动落实复议机关当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法定新要求。
19.完成县法制办指派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要求,着力打造“崇法护民”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20.强化督查督导。街道办事处将重点工作特别是列入党工委、办事处重大任务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加强工作调度。坚持月调度、季汇报,随时了解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分析工作形势,加强具体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1.强化改革创新。要始终把工作创新贯穿工作全过程,积极推动体制机制、思维思路、方式方法创新,倡导采用科学手段推进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各项工作的新举措、新模式,运用工作创新适应和引领新常态。
一、实行“四个统一”,明确责任分工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力、检验检测资源分散等问题,坚持政事分开原则,对现有涉农机构承担的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农产品准入准出、农产品质量跟踪监测等方面的职责进行梳理分类,按照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四大类进行统一整合。
(一)统一行政管理
实行“大农业”体制,组建统一的农业行政管理机构。一方面,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及农机、扶贫、移民等职责,统一整合由市农业委员会承担;将水果、茶叶、中药材、蚕桑等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监管职责,由林业部门划转到市农业委员会。另一方面,市农业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将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承担的渔政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动物卫生监督,市奶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奶业行业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承担的农村能源行业管理等行政职责,统一上收到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实现了政事分开。
各涉农区将畜牧服务中心、水产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等农业行业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移民职责以及水果、茶叶、中药材、蚕桑等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监管职责,统一调整由区农业委员会承担。区农业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区农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等方面的行政管理。
(二)统一行政执法
整合涉农行政执法职责,实行综合执法。将分散在市农业委员会机关内设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归并,同时将市农业委员会所属的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检疫站)、市奶业管理办公室、市种子管理站、市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市农药监督管理站、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农村能源管理办公室、市武湖管理站等单位承担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渔政、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种子、农机安全、农村能源等执法职责剥离,合并组建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受市农业部门委托,负责农业领域、农产品市场执法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承办重大案件查处等。各涉农区组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受区农业部门委托,对辖区内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种子等涉及农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统一检验检测
整合涉农检验检y职责,实行集中检验检测。将市农业委员会所属的市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市水产科技推广培训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市林业科技推广站等单位承担的种植产品检测、畜禽产品检测、生鲜乳品检测、水产品检测、农业投入品检测、农业环境检测、渔业环境监测、食用林产品检测等检验检测职责进行统一整合,组建武汉农业检测中心,承担食用农产品(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食用菌、生鲜乳、蜂产品、鲜果、茶叶、蚕桑、中药材等)质量安全监测,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检验,农业产地环境检测和渔业环境监测等。各涉农区组建区农业检验检测中心,负责产地、辖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等。
(四)统一技术推广服务
根据农业行业特点,对市农业委员会所属9个承担技术推广服务的机构及其职责进行整合,按照种植、养殖、畜牧、农机等四大类,组建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指导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指导中心,形成市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各涉农区将分散的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技术推广服务职责进行整合,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承担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推进“三个下沉”,加强源头治理
针对农产品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职责交叉扯皮、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坚持关口前移、触角延伸,推动日常监管责任、执法力量、检验检测资源向街道(乡镇)下沉。
(一)下沉监管责任
明确各区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将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明确由区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下放农业和农产品行政事权,除生猪定点屠宰审批外,其他19项涉农行政许可全部下放到各区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收费、监督权限也一并下放。
强化街道(乡镇)的监管。各区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明确考核评价指标。街道(乡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区直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日常检查、应急处理、宣传教育、信息报送、事故报告、案件协查和产地农产品质量一般性检验检测服务等工作。
(二)下沉执法力量
推行行政执法向街道(乡镇)延伸。各涉农区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监管模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街道(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力量。可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区域配置区级农业综合执法力量,也可将农业执法职责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行使,或者将农业执法职责与设在街道(乡镇)的其他执法监管力量统筹整合。各行政村(社区)可聘请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者由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员兼任,主要配合街(乡镇)承担协助执法、检测、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任务。目前,各涉农区已在72个街道(乡镇)设立了农产品质量监管站,各行政村均聘用了1名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形成了区、街(乡镇)、村三级监管网络。
(三)下沉检验检测资源
市级负责定量检测。重点开展产地环境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农产品定量检测、校正检测、监督抽查检测、风险评估检测、应急处置检测、委托检测,指导区级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
区级负责定性检测和简单的定量检测。按照“范围全覆盖,品种全覆盖”的要求,重点加强辖区内农药、兽(渔)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检、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检验检测由区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承担,也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承担。
街道(乡镇)负责简单的定性检测。将农产品质量的快速检测(定性检测)交由街道(乡镇)承担,通过筹建农产品质量监管站或采取流动检测车等方式,开展各类农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测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检测室,履行主体责任。全市规模以上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开展出园(场)产品的自检工作。
三、坚持“两个不突破”,盘活机构编制资源
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确保机构限额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两个不突破”,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使用效能,为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农业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一)不突破机构限额
严格落实中央、湖北省关于政府机构限额的规定,严控机构个数,综合设置机构。改革后,市区政府机构限额没有突破。一方面,精简涉农行政机构。近几年,通过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市、区涉农行政机构只保留1个。市级组建了市农业委员会,先后撤销了市委农办和市畜牧兽医局、水a局、蔬菜办、市农机办、市林业局、市移民局等7个涉农行政机构;各涉农区组建了区农业委员会,撤销了区畜牧服务中心、区水产服务中心、区农机服务中心等3个行业管理机构和区委农办、区移民局、区林业局等3个涉农行政机构。另一方面,精简涉农事业单位。改革后,市级涉农事业单位,由20个精简为9个;各区对涉农事业单位进行整合,统一设置了农业综合执法、农业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3个机构,不再保留其他事业单位。
(二)不突破财政供养人员总量
1.筹备并提请道办事处召开2015年全街道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办事处与各部门签订《道办事处人民政府2015年度依法行政责任书》。
2.在全街道开展“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制定并下发《关于在全街道组织开展“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3.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五个”法定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提请集体讨论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体作用,强化对全街道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涉法事务的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党政一体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5.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以《行政诉讼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为重点,认真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活动,特别是抓好《行政诉讼法》和《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新实施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二、以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
6.制定《道办事处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中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为先、质量为上的原则,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重点做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工作急需、惠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对经济社会的规范调节和引领作用。
7.继续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
8.加大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力度,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纠错率。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
9.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活动。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办〔2011〕56号)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前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评估后,对确需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以贯彻实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抓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组织开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利用广播、橱窗、文化广场、法制长廊等多种平台,采取专题培训、法制讲座、案例解析、印发宣传图册等多种形式在全街道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及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11.完善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加强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督促各部门对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法定期限向道办事处法制机构备案。开展全街道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研究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推进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网上服务,实现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12.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加强对全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清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推进网上考试。
13.制定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全街道法制系统结合自身职能梳理权力清单,确定廉政风险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把转作风、抓廉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内部督查和社会评议监督,把权力清单及廉政风险点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政府法制工作环境。
四、以化解矛盾纠纷为落脚点,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14.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加强道办事处行政复议受理联络点建设,在全街道普遍建立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
15.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所作维持类的复议案件,通过宣传教育、以案释法等形式说服申请人,做到“案结事了”。对纠错类行政复议案件,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突出复议监督职能,使行政机关做到知错能改、知错善改。
16.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沟通协调。强化与办事处有关单位的联系,着力做好“事前介入”工作。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强化行政复议与法庭、检察室等部门的联系,着力做好“事中介入”工作。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强化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着力做好“事后介入”工作。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对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的案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落实司法与行政互动,完善行政与司法合作平台。强化行政复议与维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化解涉法、维稳行政争议,提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7.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重点把握好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复议决定、复议监督等四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通报制度,形成复议案件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加大行政复议公开审理机制;深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等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通报,分析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归档制度。
18.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学习和研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时转变出庭应诉观念,按规定推动落实复议机关当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法定新要求。
19.完成县法制办指派到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要求,着力打造“崇法护民”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20.强化督查督导。道办事处将重点工作特别是列入党工委、办事处重大任务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加强工作调度。坚持月调度、季汇报,随时了解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分析工作形势,加强具体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1.强化改革创新。要始终把工作创新贯穿工作全过程,积极推动体制机制、思维思路、方式方法创新,倡导采用科学手段推进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各项工作的新举措、新模式,运用工作创新适应和引领新常态。
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召开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动员大会,目的就是要对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再动员,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联创联建和市民自治“三位一体”的城市创建工作,以实现创“国家生态园林城“的总目标。为开好这个动员大会,会前,杨市长主持召开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题办公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并对启动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宋书记也高度重视综合执法工作,要示强力推进此项工作,这足以说明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也表明市委、市政府的态度是坚决的。今天的会,既是动员会,也是誓师会。刚才,定明常务副市长宣读了《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胡琳副市长就我市开展“启动综合执法、优化社区环境、迎新春佳节”活动及今年春季绿化工作两个战役作了工作部署,希望大家认真落实。袁州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等和位同志作了表态性发言,都讲得不错。希望会后大家能够迅速形成合力,大力支持城管综合执法,共同创建文明社区的新局面,按照杨市长专题研究综合执法的会议精神,我在这里谈几点意见。
一、把握时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然性
目前,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相继推选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顾名思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是将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文化市场、卫生、交通运输、民政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行统一执法。
我市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农运会后巩固提高创“三城”成果的必然需要。两年多来,为了迎接农运会,我们开展了迎农运、创“三城”工作,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去年,我们取得了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园林城市的称号,宜春城区的面貌得到了大力改善,品味迅速提升,农运会期间得到全国各地朋友交口称赞。那么,宜春城的面貌如休巩固提升?这是广大市民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课题,也是市委、市政府必须回答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宋书记、杨市长在农运会之前就在思考,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这个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到全国其他城市进行了考察。那么,对外学习考察得出的答案是什么呢?一是加大城市执法的力度;二是提升市民自治的水平。根据全国其他城市的经验,从我市实际出发,市委、市政府及时提出了5年要努力争取实现“国家生态园林城”这个更市制创建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先要达到创建国家级的文明、卫生、园林城市这些标准,显然不能维持原有的创建机制了,为此我们提出了“三位一体”的城市管理机制,也就是说,要形成“内外结合、法德并举、三位一体、四级联创”这么一个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迅速提升,确保“国家生态园林城”这个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其中,联创联建是动力,市民自治是基础,综合执法是保证。没有综合执法作保障,就不可能确保城市管理有序,不可能提升城市品位,也难以实现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的奋斗目标。因此,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我们如何巩固提升创“三城”成果一个必然要求。
第二、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载体。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体现了这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明的程度。城市要发展,就必须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在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加大城市建设力度,尤其要加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跟不上,城市化就是一句空话,城市发展也将会落空。城市的发展首先要表现为人气旺盛,人气不旺,没有足够的人群聚居在这里,怎么能成为城市?因此,必须要创造一个让人民得以安居乐业的良好生活、居住环境。另外,城市的发展必须依托于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推进工业化。没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生产环境,招商引资时就没有人愿意光顾。农运会之后,我们招商引资的形势更好,主要还是因为宜春的城市环境变美了,知名度更大了。过去别人说到宜春,不知道在哪里。现在问起新余在哪里?人家会说在宜春旁边。通过农运会的强势宣传,宜春知名度确实提高了,但只有我们投资环境变好了,才有可能顺利招商引资,才可能促使城市更好地发展。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形成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要构筑一个和谐的社会,靠什么?靠管理,尤其要靠城市管理。随着城市迅速发展,城市管理不能再杂乱无章,必须走向依法治市、依法管理的轨道,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路子。如何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推行城市综合执法,就是一种有效举措,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原来城市管理的部门多,行政执法的部门也多,但往往由于部门多,反而容易造成执法效率低的现象。各相关部门有利的争着办、无利的都不干,“三个和尚没水喝”。同时也容易出现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和扰民执法,执法的成本也高,这些都是已往我们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弊端。针对这些弊端,国务院已经下发文件,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79个市3个直辖市推进了综合执法,实施了相对集中执法权的试点工作。我们正是顺应这种改革大潮,走上了推行综合执法这种新的改革之路。显然,这种改革有利于加大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力度,也有利于建立一个“精简、统一、高效”的城市管理机制,更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利益,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一项城市管理的改革,也是国务院要求地方大胆创试的一项工作,更是城市管理规范化的必然选择。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杨市长也特别关注这项改革,作出了深入思考。今天,他在百忙意赶到会上来,这也说明了他对综合执法这项工作寄予很高的期望。因为它是一项实践性工作,也是一个新鲜事物,而且只能做好,不能办坏,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同时要有强烈的紧迫感与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抓实。
二、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首先,要更新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尤其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改革试点过程之中,可以说是一种并不很成熟、很完善的城市管理机制。从全国来看,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范围各不相同,有“7+1”、“8+1”、“12+1”等多种模式。而我们推行的“17+1”模式,范围更广,也更科学,实施管理不够,扎根基层,贴进现实,这在全国也是首创。当然,还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我们给予足够的关心支持,市委、市政府也应高度重视。杨市长明确指出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成立后,在工作经费上财政必须给予绝对保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能走以前的老路。我们过去执法一直强调“收支两条线”,但是在全国相当多的地方没有完全取消,都留了不少尾巴,至少有返还,只是返还比例越来越少。但是,这次综合执法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经费上由财政保证,这样才有利于客观、公正执法。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在酝酿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而综合执法支队已经确定为今年重点保障单位,每年都要千多万元经费支持,这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充分表明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既然市政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给予了倾斜支持,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这次改革成果,不仅可以我们的城市管理好,而且可能成为全国的典型。所以说我们各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大局的高度来认识综合执法问题,支持关心综合执法工作,无条件地服从综合执法行为。被剥离综合执法权的部门更要理解并主动地配合好这项工作,推行综合执法之后,从职能部门转移出来的只是执法权,分离出去只是执行工作,决不是不再让你们管这个事情,相反,是要促使你们腾出更多的精力放在管理和审批等方面,想出更多的办法来,努力把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更好。做为袁州区政府和街道更应该要有主人翁的责任感,因为推行综合执法,本身就是在帮袁州区和街道做工作。综合执法的平台在街道,对街道做发各项工作都是有利的,所以街道更应该为综合执法支队解决困难,多做落实工作,确保这支队伍真正发挥作用。宣传、新闻单位也应该加大综合执法、联创联建的宣传力度,营造一个浓厚的气氛。杨市长提出要开展一个专题宣传月活动,尽量把声势造大,做到家喻户晓,让市民明确我们在做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目的就是让全体市民都参与这项工作,先自己做好,然后监督有关部门与其他人。城市管理就是市民为主体,社会参与,所以宣传部门一定要及时跟进,努力把宣传工作推上去,主动报道,积极组织。总而言之,要树立大局观念,全力以赴地支持好、配合好、服从好综合执法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一是理顺好市、区两级的关系,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实行管理重心下移,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明确区和街道的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袁州区要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完成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任务。街道的主要精力要放在城市管理上,放在配合城市综合执法的工作上,放在创建文明社区和引导市民自治上,理顺条与块的关系,做到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立足社区,强化城区。
撤地设市才短短5年时间,我们的工作重心还没有完
全转移到以城市为主上面来,但市委、市政府的思路很清晰,宋书记、杨市长多次强调要把市本级这个“心”做强做大,要求市直各部门务必把工作精力放在市本级,只对县市工作起指导作用,坚决把“心”搞起来。除了市本级,袁州区政府和各街道要明确自己在“心”里的位置。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真正推动城市管理进步的力量还是在袁州区和街道,你们是主体,一定要站在主人翁主场上主动做好这个工作。目前市委、市政府、城管委、城市创建领导小组给区里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条件,给予很大的外力支持,你们要很好借助这些外力,设法把内部因素提高增强。
第二,各个部门要理顺职责,尤其是被剥离了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必肌全力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各部门不得重复行使已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重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于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手软。
第三,要理顺综合执法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健全运行机制,做好工作衔接。首先,开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后,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全部或部分被调整给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这样就可以促使职能部门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如何加强管理的问题,庞大的综合执法机构就是维护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权的生力军。原来几个人、几十个人,现在增至几百人,行政执法只会搞得更好,在省里也肯定会有位置。原来没办法执的事,现在可以执行到位,其他地市还是分散执法,有些行政法规是无法执行到位的,仅仅靠这些人也是管不到位的,前脚执了法,后脚又来了。因此,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仅不会削弱职能部门的管理力度,还可以使之腾出更多的精力来思考和提出如何强化管理的策略。其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树立执法为民、执法利民的思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执法队员不仅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具备良好的法律、业务知识,还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同时要注重执法队伍形象,要敢于得罪人。从我们纠风工作调查来看,往往执法任务多的单位,测评的时候排位就会往后靠,原因就在于管理的事多,得罪的人肯定也多。当然,不能排除在执法过程中,确实有少数同志没能做到公正、公平执法,以致影响不够好,所以别人一想到这些,就会以偏概全,测评的时候就打叉。其实老黄牛似的无私奉献的执法工作人员也很多,市民看到的只是坏印象。因此,新队伍一开始就要注意形象,不要让人家形成定型思维,先入为主,务必进一步强化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意识,既要严管重罚,不为利益所驱,不为权势所动,不为困难所却,还要规范执法程序,从小事抓起,从平时抓起,打牢基础,养成习惯,做到文明执法,彻底克服和消除各种不文明执法行为。对损害队伍形象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要抓好监督机制建设,把廉洁、文明执法当成综合执法队伍的生命线,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使执法队伍始终保持队伍旺盛的生命力、较强的战斗力,最终把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可靠、思想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形象良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三、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切实把综合执法、联创联建和市民自治有机结合起来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开展联创联建文明社区,实施市民自治,是城市创建工作的一个有机整体。20*年启动的“迎农运、创三城”,历时一年多,取得了显著成效。指挥部、专项组、四片一区、路段单位的组织框架及“三级负责、三级监管”的运行机制得到了充分发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民为主”的创建原则也得到了较好体现。农运会结束了,我们推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联创联建文明社区和市民自治“三位一体”城市创建工作运行机制,是一种承前启后的强化城市管理的有效举措,也是一个全新的运作机制,可以概括为“内外结合、德法并重、三位一体、四级联创”十六个字。四级联创具有两层意思,市、区、乡(镇)、居委会四级联创共建是一层意思,帮助、指导、督促、抓落实四项职能齐抓并行是另一层意思,帮助、指导、督促、抓落实四项职能齐抓并行是另一层意思,目的就是要既依靠市民为主的内力奋斗,又依靠外力帮助;既依靠法制管理,又要依靠市民自治,做到相互配合,形成“无隙化”管理城市,做大做强中心城区。今天我们在些召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动员大会,正式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同时,还要以此为契机,动员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掀起社区联创联建和市民自治的新,将城市管理与创建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是要把综合执法与联创联建紧密结合起来。综合执法、联创联建的平台都是在街道和社区,工作的范围与对象是相同的,内容也基本相同,所以综合执法和联创联建应当有机结合起来,联创联建要依靠综合执法的强制力,综合执法要借助联创联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协调的配合力。凡是要推到社区的战役,都要由城管委办与创建办共同来抓,努力推向社区,真正把社区居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实现无隙化管理,上综合执法顺利推进,让宜春城由内至外焕发出生机与活力,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二是要把综合执法与市民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城市综合执法是他律性管理,市民自治属自律性管理。要加强一个地方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必须坚持他律和自律有效结合,缺一不可,光有他律,没有自律,你管不过来;光有自律,没有他律,自律不会做好。城市管理就是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加强城市综合执法的过程中,各个街道社区要抓好自治工作的建设,这也是个新鲜事物,形式可以多样。我们灵泉、秀江街已经推出一些新的作法,并提出了“辛苦我一人,方便千百家”的口号。一些退休老党员、老同志和下岗、低保人员在自愿、义务的情况下,自学组织起来参加巡逻队,这对督促、检查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社会治安都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是我们综合执法的有力补充和延伸。这种群众自律性管理的形式还应该多样化、活跃化,社区建设就是要靠群众自律来支撑。应该看到,在三者关系中,市民自治是基础,联创联建是动力,综合执法是保证。综合执法只有与市民自治真正结合起来,才能取得实效。
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打好*前后两大战役
4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条例从立项到酝酿、再到审议修改的过程,是一个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导向的过程,旨在对城管执法领域取得的经验加以固化,也期望能够对十多年来沉淀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予以回应与化解。
明确了城管执法体制
条例在总结近年来市政府在调整、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定位,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镇(乡)、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在此基础上,条例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管执法机构的组织协调职责。
确定了城管执法的权限范围
条例延续了自1997年以来,本市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城管执法权限范围方面的基本精神,并根据近年来本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对本市城管执法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进行了列举,为了确保相关规定的实效性,条例还明确了市政府可依法调整这一权限范围。条例实施后,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范围将相对固定,这也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城管执法人员、装备的配置和使用以及提升执法效率方面,进行更具长远性的规划和考虑。
规范了城管执法的资格和行为
在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问题上,条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城管执法人员的招募采取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并实施严格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和资格证管理制度,旨在从源头上确保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考虑到城管执法活动所针对的行为以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秩序为主,这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且一旦停止违法行为,其危害后果易于及时消除,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宜以处罚为目的,可优先适用教育、引导等执法方式,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为最佳执法目标。为此,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全程制、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限时办结制和网上审批制。完善电子政务实时监察系统,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落实扩权强县和中心镇扩权政策,加快建立权责对称、自我约束的分层调控机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更多地向农村、基层、困难群体倾斜。
3、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切实增强政府网上服务功能和跨部门协同服务能力。
4、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继续发挥区政府决策咨询委和法制顾问团的作用,对区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二、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5、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全面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公布和备案程序,确保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文件。
6、加大备案审查和异议处理力度。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有错必纠”的要求,及时纠正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进一步研究公众异议处理制度,对于人民群众针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建议,要积极受理、认真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妥善处理因文件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7、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制规定不相符合、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检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8、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实施《*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加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力度,组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继续推进综合行政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9、继续深化完善行政法责任制。继续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完善和落实,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权责统一、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探索公众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途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
10、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推行增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水平。继续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各执法单位要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告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工作监督,认真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1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部门法制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13、积极开展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切实增强行政首长的依法行政意识,促使行政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授受司法监督。
五、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14、抓好统筹规划。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制订《*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出台本单位下一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15、健全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依法行政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时至今日,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内涵,已经远远超越了当初单纯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其实质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是大部制改革模式的一种探索,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向综合管理逐步推进,将城管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的狭义范畴扩展到广义范畴,实现城市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旨在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
一、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特点
2010年4月,南京市全面启动大城管体制改革,市政府根据“三定方案”所确立的各个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涉及城市管理的15个部门的42项职责,共797项行政权力进行梳理,从实现现代化城市的科学管理目标,将原有的42个职能部门进行整合,调整变动了26个机构,减少了9个正局级机构,将过去有些管理交叉、责任分散的部门实行职能有机统一。撤销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成立新的城市管理局,同时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并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市城管局负责“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爱国卫生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管理、绿化管理和数字城管综合考评八项主要职能,以及城区防汛工作。原市容局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与原市政、园林的执法队伍合并,升格为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局级建制。2012年,南京结合多年“大城管”改革实践,制定了作为城市治理“小宪法”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系统性规定了城市治理的主体和范围、城市治理原则、管理体制、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事项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内容。至此,南京大城管的框架基本形成,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一)打破传统观念,树立起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
南京市在多年大城管改革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应及时将“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引入现代城市治理中,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私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确保决策执行的顺畅,落实民众权益,有利于秩序稳定和城市发展。因此,南京市在全国率先突破和创新理念,倡导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先进的城市治理理念,在城市管理中重视市场作用、贯彻参与式民主,处理好城市管理与改善民生,处理好公共秩序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树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根本目标”的管理理念,在管理体制中注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培育,积极发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公民的力量,有效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
(二)规划、建设、管理既分设又联动,优化程序、强化管理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管理格局,实现城市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南京市推行的大城管体制采取了规划、建设、管理既分设又联动的模式。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按照规、建、管三个环节进行机构调整和权力配置,进一步明晰规、建、管各部门的权责,充分体现权力制衡与综合协调,整合资源、优化程序、强化管理。
(三)设立城市治理委员会,构建高位领导、综合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南京市设立了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共同组成。城市治理委员会的设置,意味着高位领导、协调和监督平台的建立,有利于解决涉及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管理交叉、工作缺位、监督乏力、协调不够等客观问题。
(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寓城市管理于社会创新之中
1.“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区总负责”的分级管理体制。“两级政府”是指市、区县级政府及部门;“三级管理”是指市、区县、街道或乡镇三个层级进行城市管理。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对各区实施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以及重大项目的审批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其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费随事移、责权统一”的原则,下放到区县。各区县政府及责任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会同街道、镇政府做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执法工作。同时授予街道部分城市管理执法权,向街道下放权力,下移管理重心,提高管理执法效率。将街道和镇作为城市管理的主阵地、主力军,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强化日常管理,协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环卫、市政、绿化、物管等工作,并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的优势,开展社区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各区执法大队向街道派驻执法中队,实行区、街双重管理,中队队员则分别挂钩到社区,实行城管服务进社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要承担着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和举报工作。
2.“网格化”管理体制。南京市在市、区县、街道和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对口管理、网格管理的“四级网络”立体模块。江南八区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定了389个数字化管理网格,将公安、街道城管干部、城管执法队员、协管员、环卫个人以及社区工作者、城管志愿者等力量按职能进行整合,构建既各自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的管理体系,形成了管理合力。若干个网格组成片区,实行片长负责制,每个管理者都有具体的任务分工、监督办法和考核标准,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存在问题的环节,找到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倒逼机制,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奖罚,促进问题整改。
(五)构建信息网络平台,营造公众参与机制,推进政府职能部门阳光运行
1.南京市以数字化城管平台为依托,将涉及城市管理物化的管理事项作为监管内容,实行全方位、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数字城管在13个区县和18个市级主管部门设置了数字信息终端,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的对接和联动。
2.整合市民投诉举报热线。为方便市民投诉举报,南京市整合原有的市政、市容投诉电话,正式开通12319服务市民热线,作为市政府12345呼叫中心的二级平台,对市民各类诉求逐一进行登记、交办、回复。将涉及城市管理举报投诉的办理情况计入考评得分,对反复举报并长期未解决的问题增加考评权重。
3.通过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城管相关信息,并建立了紫金城管论坛,接受网络问政和网民监督。市城管局定期通过媒体城市管理的重点信息,公布城管动态,发动市民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在群众中挑选热心公益的人做信息采集员深入全市街道、社区、公园、广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查找问题,以照片形式反馈,限期及时整改。
4.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权力阳光运行体系构建工作,积极构建信息化网络平台。南京市民除了参加听证会、行业协会座谈会,还可以直接通过权力阳光运行平台参与城市管理,监督政府工作流程,促进执法公开透明,体现了行政的民主性。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各异的民意调查活动、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万人评议行政机关活动、“向人民汇报”、“走进直播间”等群众监督互动活动,通过公众参与、“官民对话”,共同探讨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城管宣传力度,完善城管工作格局。
二、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成效
随着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深入,城市管理水平、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明显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明显提升。这一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制定城市管理的一系列地方立法,奠定了法治化管理的制度基础
2000年以来,南京市先后在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环境管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城市公共秩序管理、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出台了1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更是在归纳和总结城市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治理的主体和范围、城市治理原则、管理体制、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事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这些地方立法紧扣城市管理创新,解决城市发展和民生的实际问题,为南京市的城市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立法支撑,有效改善了以往部分领域立法、修法滞后导致的管理缺位和法律规定存在交叉导致的多头执法现象,使城市管理日趋规范化、法治化。
(二)加强城市管理的制度建设,增强管理力度和效率
近年来,南京市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若干项行政权力,逐项进行了主体、事项、流程的确认及转移行使,重新编制外部流程、内部流程,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在城市管理中,南京市坚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制度;全力打造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城市管理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南京市着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前期指导、中期服务、后期监督功能,突出新主体、新立法、新情况和三年“零”处罚单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案件投诉举报制度;重点推进玄武湖公园、旅游执法支队等新授权和新建单位执法制度完善;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此外,在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中,南京市坚持学习培训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坚持评比竞赛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秦淮杯”城管创优、队伍执法“三学三比”等活动;坚持严考重奖制度,逐级对执法队员、门前三包协管员、保洁员三支队伍的管理绩效进行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实施“重奖”。
(三)科学精简机构和整合部门职能,优化了政府机构和运行机制
2010年南京市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把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街巷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组建南京市“门前三包”协管员队伍的实施方案》,初步确立了城市管理工作在城市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南京市对政府各部门职能进行了全面梳理,进行机构精简和科学整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往部门职责重叠、交叉等问题,优化了政府机构和运行机制,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基本上做到了一事一部门管理。
(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提升了城市管理的整体水平
随着管理重心的逐步下移,区、街的管理积极性被全面调动,在管理体制和机制上不断创新。鼓楼区搭建了“数字化城管”平台;玄武区积极推行“一家管、两班运、三清扫、全天保”的环卫保洁机制;建邺区在河西新城区率先实施“公交式巡逻”。同时,近年来南京市以几项重大创建活动和承办十运会、2014年青奥会为载体,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城市环境的明显改观,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公众参与,推动了社区民主自治和公民社会建设
近年来南京市在城市管理中将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机结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区民主自治的良性发展,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育。《南京市治理条例》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治理”, 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和效力,第19条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三、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不足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综合配套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城市管理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形成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南京市的大城管体制改革尚在探索阶段,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制度设计及其落实方面尚有不足。
(一)大城管体制亟需完善
大城管体制确立后,有的机构虽然划归到一起,但融合程度不到位,尚处于“磨合期”;有的改革由于权力关系的制约而推迟,个别部门对撤并其下属系统的机构施加压力,导致改革进程放缓。而有的改革方案还有待于实践检验。
1.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提高
实践中,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决策与执行不分的惯性对大城管改革形成了强大阻力。比较突出的是市旅游园林局,其职能整合有利于拉动南京市旅游业的发展,实现“大旅游”的战略目标。但是,将有生命的城市绿化部分交给不同部门来履行职能,管养效果却大打折扣。景区、窗口地区执法边界也不清晰,善待厘清。
2.队伍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南京市的城市道路和设施建设由城建委和城建集团负责,按“三定方案”要求,建成后应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清扫管养。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移交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如近年来建设的大量桥梁、高架、隧道等,建成后的管养、清扫也直接由城建集团指定公司负责,没有移交所属区环卫、市政部门。这些公司往往技术力量不足、管理标准不高、保洁管养质量比较差,平时考核中发现大量问题,影响了城市管理质量。
3.改革改制尚未完全到位
2004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南京市全面展开事改企工作,市编制委员会发文,撤销了市容的两个局直属单位和江南八区环卫所,市政的三个直属单位和江南八区市政所,以及江南八区园林所的事业编制。目前各区环卫所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符合国家退休条件的老环卫职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农民保洁工无法签订用工合同。在市政园林改制上,各区也不统一,有的成立综合养护所,有的改为民营企业,有的还没有进行改制。市政所属三个直属单位取消了事业编制,成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加挂了市政设施养护处的牌子,承担事业托管职能,实施特许经营,改制没有完全到位。
(二)现有机制存在不足
1.执法保障机制不到位
一是城管经费保障渠道不顺、标准偏低。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贯彻一事一部门原则,建管分开、费随事转。但在执行中,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条条式管理”,导致没能按照建管分开原则来彻底调整城管经费拨付渠道,划分建管职能。目前,南京市城管局没有独立的财政户头,经费主要依赖于城市维护费,由住建委根据管理任务实施划拨。这种投入机制与日益繁重的管理任务、日渐提升的管理标准相比,差距明显,且不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面对应急性的任务、突击性的项目,部门仍需要先申请立项再经住建委审核后方可拨付经费,这种工作程序很难保证行政效率。同时,南京市虽然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但在调整下放事权、事务的同时,却没有一并下放相应保障经费,以确保区级政府有钱管事、有权办事、有人理事。
二是执法人员编制不足,执法力量得不到保障。国务院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目前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三定方案”在机构调整、职能划分、编制配备上还存在明显不足,有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一致,与上位法的衔接不够。尤其是人员编制的配备,还没有完全跟上大城管体制改革的步伐,市城管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编制都明显不足。各部门、各区、街道只好大量聘用协管人员来辅助执法。但协管人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大部分素质不高,执法理念、方式都还处于较低水平,成为规范执法的一大难题。
2.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大城管扩大和集中了城市管理的各项权力,相应地,监督难度也随之上升。如前所述,虽然南京市监督形式丰富,民众参与途径多样,重大执法活动和领导干部党政监督有力,内部层级考评机制初见成效,但常规化的监督措施较少,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监督的重点还没有及时转向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媒体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上,也没有建立起针对城市治理委员会的绩效测评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系。充分发挥县、街道(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统筹、协调作用。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定”方案,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及时调整到位。各街道(乡镇)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按照“职能清晰、主辅分明、条块衔接、体系完整”的原则,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确保建立全县上下对口、协调一致、高效统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建设。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体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重点落实街道(乡镇)和社区的食品安全职责。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基层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加快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建设,制定出台食品安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完成梳理机构、人员和职权,全面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条块结合、职责明确、联动负责、逐级问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推进新机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县政府对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考评采取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合格的给予工作建议,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文明创建、平安考核、卫生创建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齐抓共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推进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重点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专职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水平。充分发挥县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作用,制定年度抽检计划,重点加强对食用油、水产品、蔬菜、肉类、豆制品等的检测,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抽检结果,确保公众吃的放心、吃的安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设置比较
(一)行政主体设置性质比较。当前我国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性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授权型集中模式。一种是委托型集中模式
授权型集中模式主要是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社会组织的权力来源是依据国务院的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其特点有三:一是其依据国务院的行政决定或省级政府的行政决定;二是其主体是被授权的行政机关,并有独立的执法资格,自己能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其主体与原行使该行政检查和处罚权的行政职能机关是一种配合协调关系,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决定中已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实践证明,这种经授权获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将原分属于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既能有效精简行政机构,又能解决交叉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问题,其本身拥有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特别是其权力来源有组织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保障,是一种最宜采用的模式。当然,这种模式的最大不足主要是机构改革面较大,阻力明显,程序繁多。“这种模式要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其程序较为复杂,但复杂的程序本身也是一种保障。”
委托型集中模式是指一个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接受多个行政机构或上级行政机构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代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职能的活动。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定执法机关的内部职能结构决定了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存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上述授权型集中模式程序繁多,时间跨度长,有些地方为了提高效率,往往不愿采取授权型集中模式,而改为委托型集中模式,由原行政处罚机关把其城市管理的相关处罚权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给专门机关或组织来行使。委托型集中模式中,受委托组织的权力直接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因而程序简便,时间较短,成本较低,因而也较受欢迎。但如果其操作不当,监督不严,尤其是后一种原因产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缺陷更是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权威性大大折扣,如果在委托的过程中,委托程序不规范,委托结果公开性不够,就会给行政处罚相对方产生执法主体不合格,执法组织乱处罚感觉,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尤其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身就不能随意委托的行政处罚权更是如此。二是行政处罚的规范性不够。委托执法本身是在农村等地方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形式,如果这种形式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很好监督,会导致受委托组织滥用行政处罚权,为罚而执法,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近几年,在一些农村地区产生与此也有一定原因。三是行政处罚责任不明确。从理论上来看,受委托执法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机关来承担,但在现实中,由于乱委托、滥委托的大量存在,委托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原因,委托执法机关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职责很难分清,委托执法机关也不愿意承担执法责任,尤其在县区一级,有些委托不是委托组织自己愿意的,而是县区政府指令其必须委托更是如此。
(二)行政主体设置的方式比较。当前,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的机构设置方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
1.现有职能机关集中行使型。此模式的指导思想是重新组合各机关的职能,避免新设部门引起机构膨胀,利用现有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其主要做法是调整现有有关行政机关职能,确定一个行政机关作为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加挂执法队伍的牌子,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如青岛、长沙、深圳、合肥等城市基本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能减少机构设置,有利于短时间实现处罚职能的转换,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容易发生角色错位,其本身双重职能及法律地位的附属性难以保证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正与效率。
2.现有职能机关下设机构集中行使型。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是现有职能机关的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该机构在管理体制上不具有独立性,不是一级政府的独立组成部门,而是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由该部门领导的下设机构。此种模式的最大优点也是不另设机构,不增加行政编制,甚至执法人员也不要太大变化,因而改革面较小,阻力也较小,但其“硬伤”也显而易见。即使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是经过省级部门授权,也很容易让人相信这是行政委托,而且由于是独立行政机关的二级机构,其处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令人产生怀疑。
3.新设专门机关集中行使。实践中采取这一模式的城市较多,如广州、大连、珠海、中山等城市。在得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新增一个专门行政机构来集中行使原由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而且该机关大多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应该说,这种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机构设置模式,它提高了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该机关集中精力实施好行政处罚权工作,从而提高行政处罚队伍的专业素质,保证行政处罚的独立性、公平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使执法责任更加明确、清晰。但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增加机构,和当前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不相符,所以,较多地方在批准成立综合执法局的同时,要求必须撤销另外一个政府组成部分即是出于这种种考虑。
(三)行政主体设置的名称比较。当前已经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其承担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名称也各不相同,如北京、咸阳、西安等城市采取的名称是“某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而杭州、温州、厦门、大连、长春、济南、海口等较多城市采取的名称是“某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宁、三亚等少数城市采用的名称是“某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把城市管理两字去掉了;还有更少数城市如郑州就叫“郑州市行政执法局”。当然,名称叫法虽然不同,但其承担的集中行政处罚权基本相同,不过,从比较科学的名称来看,还是称“某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比较合适,因为“城市管理”把其管辖的范围界定清楚了。当然,在当前也有一种主张不要“城市管理”四字,因为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展加快,很多区县已经把综合执法工作延伸到镇,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再限定为“城市管理”。但笔者以为,此项工作的开展主要还是为城市管理,暂时还是加上为好。而“综合”两字突出了其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执法。当然,也有人提出“行政执法”是否太笼统了一点,是否更细化比如叫“行政处罚局”,关于这点笔者认为倒未必,行政处罚也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如果太细了,弹性太小,不利于下一步可能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它的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权也吸收进来,反而不科学。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理范围比较
通过对全国绝大多数城市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分析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有大集中模式和一般集中模式。大集中模式以北京和沈阳为代表;而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是一般集中模式。应该说,大集中模式集中比较彻底,凡是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基本上都进行了集中,而且城市越大,需要集中的处罚范围也越大,如北京市就集中了了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市节水、停车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城市河湖、公用事业、导游业、市政、交通等14个方面。沈阳市城管执法局目前共行使14项职能,包括市容、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房产、文化市场、人防工程建设、煤炭、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民政殡葬、公共事业、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这种集中模式有其合理之处,把该集中的都进行了集中,免得产生新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现象。但其实施过程中阻力较大,需要磨合的时间也较长。一般集中模式在目前比较普遍,现有绝大多数城市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都采取这种模式,如《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就明确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在现实中,据笔者调查,安徽省大多数市、县都只是集中前七项,而后一项弹性条款暂时都没有集中。这种集中模式的优点是集中范围不大,涉及的处罚机关不多,而且集中的行政处罚大多是原单位也很难管理和处罚到位的职权,所以阻力较小,时间较短,协调难度不大。其不足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新的职责交叉、权能模糊现象。也正是因为这个因素,所以在当前较多地方,大都采取逐步过渡的形式,即先采取一般集中模式,经过试点和时机成熟以及人们观念上的逐渐接受,再向北京和沈阳学习,开始较大范围的集中行政处罚权。当然,行政处罚权也不是越集中越好,有些不需要集中的集中了反而效果不好。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纵向管理比较
目前,我国在中央和省一级还没有设立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以,纵向管理模式主要是指市、县(区)、街道(镇)这三级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管理关系和管理方式。当前,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上看:
1.市区之间主要有市垂直型和市区双重领导型。市垂直领导型是指仅在市级设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这种权力全部集中在市级行政机关,其下属的区、街道和乡镇主要承担管理任务,无相应的执法权。这些机构有时只能作为市级综合执法机关的委托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这一模式把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一级来行使,免除了区和街道的干扰,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的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与其他相关执法单位的协调。其不足是易导致基层执法力度弱化,想管理的没权管理,有权管理难以管理,看得见的管不着,有权管的看不见,削弱基层的积极性。一般来说,中小城市可能比较适合这种模式。市区双重领导型是指市和区分别设立集中行政处罚机构,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能用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区一级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区政府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双重领导。在这种模式下,区综合执法机构是主要的执法主体,承担着绝大多数的城市行政处罚任务,市级综合执法机构只承担着诸如跨区的、流动的和重大违法的行政处罚任务,其更多的是对区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把具体的执法权下移,真正使想管的有权管,实践中效果比较明显,当前绝大多数城市采取的都是这一模式,也比较适合大中城市。
2.市县之间主要采取的是双重领导型。这是因为市县和市区的不同特点决定的。县一般离市都有一定距离,而且市县之间的关系本身就和市区之间的关系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市垂直领导型是不能满足县里行政执法的要求的,而且也会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当然,县综合行政执法仍然需要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领导和执法监督,执法相对人如对县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处罚不服,既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复议。
3.区街道(镇)之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领导型。如北京的海淀、石景山区、十个远郊区县的监察分队(承担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大队垂直管理,分队的人财物都在大队;另一种是双重领导型。在这种模式下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分队的人事管理权在大队,而财物管理权在街道办事处,如北京的崇文、宣武、丰台区;另一种分队人财物的管理权全部在街道办事处,大队只有对分队工作的考核权,如北京的东城、西城和朝阳区。
4.县、镇(根据我国相关组织法,镇的管理属于城市管理)之间主要有垂直领导型和双重领导型。随着我国县级政府的发展和城镇一体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市、县政府不仅开始考虑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执法问题,而且也对较大的镇、尤其是县城周边或市级周边的镇执法进行了谋划,较多县也进行了综合执法的试点。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垂直领导,设在镇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只是县级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人财物都在县执法部门。这种模式优点在于能够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改变执法形象,其不足主要在于乡镇一级执法配合动力不足,县级财政力量欠缺,执法成本增高。而双重领导型主要是指镇综合执法部门接受同级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综合执法部门的双重领导,要么是财物由乡镇解决,人由上级统一招考培训,要么是人由原来的乡镇相关执法人员通过考试和培训,财物由上级解决。但不管哪种情况,业务统一由上级综合执法部门来领导。
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横向协作机制比较
城管执法,实际上执行的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虽然城管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行政处罚职能通过授权或委托基本上分割的较为清楚、明确,但城管执法的有效性依然需要依赖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如城管在执法时遇到暴力抗法,则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再如,在一些违法情节的认定上,需要通过检测或勘验才能确定,还是需要原职能部门的协助。正因如此,各个地方都建立或创新了一些城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部门协调制度。如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北京市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直接上级机关,也是对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协调的常设机构。但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效果不很理想,原因有二:一是职责太多,对于城管执法的部分无暇顾及,而且城管执法比较繁难,不容易从中获得较好的激励。二是由于市政管理委员会地位仍然比较低,只是和其他机构平行的一个行政机关,因而其协调功能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2.联席会议制度。这种制度相比较前一种要好一些,它由不同的政府组成机关就相关执法问题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一种协调机制,其协调的地位相对较高,协调的作用较明显。但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行政执法是一种常态工作,而联席会议必定是会议形式,不可能经常召开,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管辖的事项繁多,多数事件均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才可较好地解决,不可能每件事情都来召开联席会议。
3.制度化的移送制度。这种机制应该说部分弥补了上述两项制度的不足。这项制度要求,在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时,就明确规定各个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如何协作、如何配合。如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或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固定的时间内向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抄送,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的过程发现有其他违法的也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抄送或报送。这种制度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规定,并辅之以一定的行政责任追究,可能会解决绝大多数行政执法问题。当然,对极个别涉及面和单位比较多或者是重特大执法案件,还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效果可能更好。
4.派驻员制度。所谓派驻员制度是指对某些事项非常需要另一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给予协助的,经协调由协助单位派人专门驻扎在综合执法单位以便随时进行协助。这种制度主要针对公安机关派驻公安人员协助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当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到行政相对方暴力抗法时,公安人员对违法者可能随时按照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从而维护综合执法部门执法的威严。这种形式对于解决当前综合执法一方面乱用人身自由处罚,而另一方面又经常遇到暴力抗法,综合执法部门又无能为力现象有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