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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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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条件

第1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关键词]城市道路 竣工验收 环保验收调查 问题

中图分类号:X322;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361-01

1 前言

近年来,青岛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较多,因此,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调查)的此类项目比较集中。笔者根据近年来从事验收调查工作的经验,针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关注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对今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文主要从工程变更情况调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环境影响调查等三大方面进行分析。

2 工程变更情况调查

2.1 主要问题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是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的工作,因此,工程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环评阶段相比有所变更,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中需对这些变更情况进行调查。因为一些项目建设时间较长,到了验收阶段,时过境迁,建设单位人员更换对变更原因及其环境影响说不清楚,项目也没有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等工作,导致验收调查单位对工程变更情况很难掌握。遇到的变更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线路发生偏移;

(2)线路节点发生变化;

(3)工程量发生变化;

(3)敏感目标发生变化。

2.2 建议

(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期间,遇到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或分析、说明;

(2)验收调查单位应加强与环评单位的交流、沟通,使验收调查工作能快速的有清晰的思路、能更准确的抓住工作重点;

(3)针对重大变更或其他难以确定的工程变更情况,验收调查单位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相关单位进行一一核实;

(4)验收调查工作尽早介入,以便较多的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调查

3.1 主要问题

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要求对环评批复及环评报告书中的环保措施一一对照说明落实情况。可调查中发现,施工期的环境影响随着环境恢复措施的落实,一般都已经消失。由于现阶段验收的项目在环评阶段均未要求实施环境监理,但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多未开展环境监理,对环境的影响及对附近居民的影响程度只能通过施工期监测计划及走访当地群众来了解。在具体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两类问题:

(1)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制定的施工期监测计划执行率不高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通常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期监测计划,但从目前验收的情况来看,执行率并不高,从而导致验收调查单位及环境管理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环境影响、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实施效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期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效果。

(2)走访调查效果难以保证

由于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一般较长,城市道路通车至少两年后才开始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时间跨度较长,调查对象基本对施工期的印象已经模糊,再加上调查对象素质不一,调查结果的可靠性难以保证,对环境的影响不易发现。

3.2 建议

(1)建设单位应自觉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监测工作;

(2)环境监理单位应严格、规范地进行监理,及时做好记录并存档;

(3)环保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评及批复要求。

4 环境影响调查

4.1 生态环境调查

(1)对环评阶段提出的生态措施进行定量化核实问题

生态措施无法定量化是普遍的问题,尤其体现在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例如,环评文件中对施工迹地的生态保护措施基本都是要进行生态恢复,而没有定量的细化的要求。这就导致验收调查时无法判别是否真正符合环评要求。在作者的验收调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

①植草皮面积小或太小太分散;

②植树太稀疏;

③绿化植物管护不善,成活率低。

建议:在环评阶段提出具体要求,如植物盖度、乔灌草结合、乔木比例等。

(2)对生态影响的调查仅停留在微观阶段

目前,线型工程的生态影响的关注仅停留在保护区、保护物种、水土流失、植被恢复等层面,还没有从更大的地区和整个生态系统角度研究,更没有相关法规和保护性政策的制约。

建议:国家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展开宏观层次的生态影响调查研究,并采取可行的对策,为生态影响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3)水土流失调查缺少水保验收支撑

有些地区水土保持方案不是项目前期手续的制约因素,环评阶段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支撑,水土保持章节论述不够专业、具体。到了验收调查阶段,项目根本没做过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做过水土保持方案,但未进行水保验收,作为环保验收调查人员,根本不具备水保专业知识,无法对水土流失、水保措施建设情况进行专业的判断,从而使得水土流失调查无据可依,只能泛泛而谈。

建议:当地发改部门应重视水土保持方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严加要求,也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立项条件之一;当地环保部门重视水土保持验收工作,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验收工作,不受理环保验收调查文件。

4.2 噪声环境影响调查

(1)噪声执行标准平等性问题

在城市道路项目环保验收调查工作中发现,经常出现在城市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相邻的区域执行1类标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标准时经常会出现矛盾,即距离城市道路近、受到噪声影响大的敏感目标不超标,无需采取措施;而距离城市道路远、受到噪声影响小的敏感目标超标,从而必须采取措施。

建议:在实际调查工作中,应对这种情况充分重视,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并充分考虑相邻性及平等性原则来确定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和可行的降噪措施。

(2)噪声监测避让问题

噪声验收监测时,噪声应包括工程引起的贡献量与环境背景值两部分。这里的背景值往往不容易判断,会受到其它噪声源的干扰,不能正确判断城市道路噪声的实际贡献值。

建议:撇清真正的背景值与周边噪声污染源,需要避开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界的虫鸣狗叫要避开;学校、幼儿园等敏感点的上课声要避开;敏感点周边其它噪声污染源要避开。

4.3 社会环境调查

社会环境调点在于调查拆迁安置问题。拆迁安置工作通常涉及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搬迁户,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经调查研究,群众反映的拆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拆迁款不到位或对补偿不满意;②只拆迁一定范围内的房屋,保留同一家庭的其他房屋给家庭生活带来不便;③回迁房屋因多种原因,迟迟不建设。

针对以上问题,在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中,仅能如实反映事实,无有效的解决方法,有待于国家修订工程赔偿方法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2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3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发改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县发改委组织自验,项目乡镇要积极配合,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发改委进行初验。

第九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管理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4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结算审核;问题与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对甲乙方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些影响包含业主投资额度与承包方工程施工达到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市政工程中强化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十分必要。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主要审核的内容

(一)审查施工合同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施工内容在竣工结算的审查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以、其他项目清单以及规费、税金等。

(二)审查施工合同外工程项目。市政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工程设计之外和承包合同之外工程项目。在市政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时,造价人员应该办理好该类项目的现场签证和计量手续,为审计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严格自查准备的合同外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并且按照竣工审计规定的标准对资料进行合理的整理。

二、市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的常规问题

(一)送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足。工程竣工审核过程内,常常出现送审资料残缺和竣工图无法合理反应工程现状,或者用施工图充当竣工图而或对施工图进行简单修改,来充当竣工图,导致图纸真实性较差或者资料数据难以运算分析;工程设计变更时其手续履行不完整,没有必要的变更通知和工程量清单,或工程现场施工中工程量发生变动没有履行正式工程量增减签证程序。工程竣工审核内核查出相关问题后,告知相关单位补齐手续时,工程资料出现缺失的现象,而部分工程变更仅有口头承诺和变更,却没有相对应的签证单。部分项目补齐了工程变更签证,却出现程序错误或遗漏等问题,导致签证单的无效,该状况通常分为办理签证人员经验不足或特殊情况导致签证无效,另一种情况则是办理签证人员故意办理虚假签证单,在办理签证中办理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签证单无效。

(二)工程甲乙方合约不规范。工程合同管理没有在市政工程施工中起到应有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导致工程合同等同于形式合同。工程合同不规范包括工程条款不完整,或缺少必要的工程施工约束条款,合同形式不合规范,合同条款构成的约束条件存在漏洞等。

(三)不准确的工程计量。竣工审核中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审核项目,审核中通常会存在工程量统计不准确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工程计量不准的问题,是因为施工单位希望认为的提高工程量,以实现提高工程造价的目的,或者工程量测量统计中出现重复。造成工程量统计不准的方式有:大型工程中,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重复统计施工作业量的现象;工程变更后,原有施工工程量被重复计入施工工程量中;工程中需要扣除的施工工程量没有扣除,例如计算排水管道工作量时,没有扣除检查井内应该扣除的工程量;工程量统计时,项目间存在工作内容重复的部分等。

(四)重复套用或者定额高套。工程资料中存在项目重复套用,或者单价高套,增大取费费率和不规范套价取费等。在工程结算时,工程施工单位常常采用工程中单价较低的项目使用工程合同清单征相近却相对较高的价格来申报结算,以提高施工单位结算的工程款数额。

三、施工单位合理解决竣工结算审核的对策

(一)强化工程量的自我审核。工程施工单位在将工程资料移交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核之前,应该积极针对工程量进行自我审核。施工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相关的技术人员,要较为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基于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的工程签证资料等对工程中工程量做全面准确的审核。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做自我审核时,既要避免施工项目的重复计算,同时也要避免遗漏工程量,做到合理全面计算、统计工程中工程量,特别要细化工程中较为复杂的施工项目和较为隐蔽的施工项目中工程量的计算。

(二)自我审核定额套用的合理性。施工工程中定额套用是不可避免的,其之所以会影响工程竣工审核的效率,是因为在进行定额套用时存在不合理性。在工程结算送审前,必须对工程中套用定额的项目进行分析审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判定工程项目适合采用哪条定额,同时还要确定工程项目套用定额方式,是否有人、材、机使用量的调整,达到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的准确合理,不能出现定额套用混乱或者人、材、机用量偏差的现象。

(三)审核工程施工是否履行了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或缺合同规定的权益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工程合同的甲乙方都是市场中的经济人,其不可避免的具有逐利性的特征。施工单位期望从工程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尽可能降低施工单位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时付出的经济成本。

1.施工单位要先确定本方已经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履行了施工义务,同时在对于工程条款中可能存在争议,合同中规定的约束条件较为复杂的地方,提前做好针对性资料准备和问题分析,并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从而更为高效应对工程竣工审核。

2.当工程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条款存在差异,或者相悖含义相悖状况的,要邀请对该类问题具有专业分析能力和实际处理经验的人员对合同表述存在的争议问题做合理的评估分析,并根据专业人员的指导进行争议应对资料准备,并合理补充施工单位需要履行的程序或者履行某些程序为工程竣工审核中争议处理上获得优势地位或主动形势,确保施工单位的利益。

3.施工单位必须确认阻碍工程竣工审核顺利通过的因素,并积极主动的消除不利于通过竣工审核的因素。例如,更合理的整理归类工程送审资料等。

(四)确保工程送审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施工单位要审核签证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消除工程送审资料中假数据、假签名,资料残缺现象。当然在实践中,确保工程竣工审核中要求送审资料的程序合理正确,在资料送审后,应该及时的跟踪资料审核的状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询问相关的审核人员,当条件不允许的时候,应该进行审核程序分析,确定送审资料在审核过程中审核进度。为了促进工程竣工审核的高效性,施工单位应该邀请具有经验和专业素养的造价师,对工程竣工结算送审的资料进行有效性评估,在必要时对工程送审资料做合理的调整,以确保资料的合理性,促使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重视工程中措施费是否合理计取。施工单位要参照措施费计取标准,分析工程资料中的措施费计取状况的合理性,针对措施费计取的程序、数目、用途等方面全面分析工程中措施费的计取情况,消除资料中措施费计取混乱、超算、漏算的现象。基于工程中措施费计取的复杂性,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送审资料自我审核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为丰富结算审核工作经验,完善送审资料措施费计取手续,有针对性的处理工程资料中措施费计取问题,以确保工程资料送审后能够更快的通过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参考文献:

[1]张浩.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初探[J].民营科技,2012,(02):116.

第5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Abstract: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status of preparation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data, analysis of common problems of the preparation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data,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highway; completion data; finishing work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现状

自从第一条高速公路开始建设以来,高速公路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在高速公路竣工验收中,工程竣工资料的档案专项验收经常成为焦点问题,常常出现某些项目为了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在档案资料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对存在的问题不得不采取预留的方式进行档案的专项验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相当多的项目在工程基本完工后才开始进行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开始组织大量的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整理、整改,有些项目由于工程中的原始记录不符合档案规定的要求,不得已在档案资料整理时进行资料的全面返工,既造成了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也会同时造成资料的缺失,令档案专项竣工验收无法及时进行。

高速公路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档案竣工验收是高速公路竣工验收的一个专项组成部分,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从交通部的要求可以看到,档案的专项验收必须在试运营开始后的三年内完成,否则,将会出现违规营运的现象。

2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常见的主要问题

竣工资料整理过程中常见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套复

对于同一分部工程在形成工程资料时,先将分部工程的名称以及相同的填写完毕,然后复印,再在复印件上将分项的不同数据录入;这种原始资料的形成方法不符合档案对资料需保存原件的要求。

2.2 漏记

档案资料的记录要求是将格式内需要记录的地方记录相应的内容,但是,资料上往往存在很多该记还没有记的空白处,或者对于记录表格中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空格,未按档案整理规定对这类空格进行处理。

2.3 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

记录数据使用的笔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易褪色的种类;记录的内容没有按照统一的要求去记录,如实测值有时填写偏差值,有时又填写完整的数据;不按照统一要求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修改记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等等。

2.4 资料不全

2.4.1 项目前期资料的缺少:项目前期文件比如立项审批文件,环保、水土保持、林地等等多项专项审批文件的部分缺失;项目征地、三线的迁移、拆迁补偿的合同等,尤其是拆迁补偿部分的原始记录缺失。

2.4.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缺少:除工程计量表附件外的分项开工报告、变更设计图纸、工程往来文件、工程计划、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管理性的重要文件要等,缺失较为严重是施工日志。

3 常见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措施

3.1 容易出现的场合和情形探究

3.1.1 工程技术人员认为可以节省时间和填写的精力的时候就容易出现“套复”的问题。

3.1.2 在资料形成过程中,某栏内容根据以往的经验将来可能需要修改的、或者尚未统一明确的要求,暂时不适合填写的时候,容易出现“漏记”的问题;工程技术员不知道档案规定应对空白栏进行处理的时候,容易出现“漏记”的问题。

3.1.3 工程技术人员不知道档案规定原始记录不能使用容易褪色的笔、或者记录出现差错需要修改时,不知道档案对修改是有规定的,容易出现“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的问题;某些记录的内容需要项目统一,而项目尚未统一、或者统一的时间较迟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记录不准确或不规范”的问题。

3.1.4 由于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制,项目立项的资料形成人员与项目实施的人员往往不一致,项目交接过程中也不重视按照档案要求去做好相应的移交工作时,容易出现“前期工作的原始资料缺失”的问题;征迁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零星,一般由地方政府临时组建指挥部完成,当人员变动较快,工作人员又没有资料形成、收集、归档和整理的经验时,容易出现“前期工作的原始资料缺失”的问题;进入施工高峰期时,现场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工作量大增,施工以及管理单位均感觉无暇顾及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和归档工作,同时如果相应工作人员主观上认为资料只要能满足工程计量的要求,就及时完成了竣工资料的形成、收集工作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项目实施期间的资料缺失”的问题。

3.2 原因剖析

3.2.1 缺少档案专业知识。对于高速公路工程档案资料编制工作,基本上有自行完成、委托专业档案咨询公司完成或者两者组合等三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实现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均需要资料所反映的分项工程所对应的作业人员去完成,而高速公路工程自身就具有专业面广、地点分散的特点,涉及人员非常广泛,这么多人同时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虽然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过措施,比如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编制项目实施细则、委托专业档案咨询公司进行档案知识的培训、聘请档案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要求参建单位配置档案专业人员等等;但由于工程档案资料的形成分散、形成过程时间长、涉及人员广泛,参加培训的人员以及接受指导的人员几乎很难全面覆盖、接受过培训的人员也很难善始善终,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竣工资料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问题。

3.2.2 资料形成后收集、归档、整理计划不符合实际情况。工程竣工资料形成以后,需要及时收集、归档,才能分类整理立卷,由于工程资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量的认定、工程质量的判定以及各种管理过程的需要,因此,资料形成后由于这些资料尚有一定的使用需求,留在使用的人员手中而不能及时的归档,这样时间越长资料收集、归档就更加困难,最终可能会导致文件的缺失。

3.3 可采取的对策

第6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关键词】竣工结算;工程款;结算登记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位)依法履行合同的重要过程。竣工结算如果不及时,“拖欠”现象就可能蔓延,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也就无从谈起。近年来,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规范。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现状

根据调查,近年来,某市每年竣工的工程项目在1200个左右。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在一至二个月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达到70%以上,有近30%的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进行自行审查的不到30%,委托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的达到70%以上。有超过20%的工程项目在两个月时间内能够完成审查,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有70%以上的工程结算问题比较多,迟迟不能完成审查。

二、工程竣工结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调研发现,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三控”(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之一的工程造价控制明显落后。在工程建设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对造价控制普遍不够重视,在工程实施阶段的许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竣工结算环节问题成堆,竣工结算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目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部分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条款,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不愿或不敢与建设单位发生争议,致使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部分不合理,造成竣工结算难,合同履行难。

二是部分施工企业提交资料不全、不及时或对有争议未解决而拒绝提交结算资料。有的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的本地企业不重视造价员岗位,临时聘人编制预结算,造成结算编制不及时;有的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水分大,对建设单位安排的结算审查配合不积极;大部分施工企业习惯于将结算工作集中在年底进行,造成结算时间延长。

三是建设单位拖延审查。有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认可不及时,造成结算编不及时、结算审查拖拉,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担心形成拖欠工程款事实等而不及时审查。有的建设单位违规安排重复审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单位审查。人为制造争议。延误结算时间。

四是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拖延审查。有的咨询企业违规接受建设单位安排的重复审查,甚至对超出合同约定、已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企业签证的工程量进行所谓的”复核”,恶意压价,造成结算审查时间延长。

五是有的国有投资项目造价确认程序复杂。个别单位将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混淆,导致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工程造价仍得不到确认。

三、建议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

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是加强对建筑工程结算活动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1.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能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实施竣工结算登记将有效避免建设单位以结算报告未审查完成为借口而随意拖欠工程款,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依法追讨工程款提供了依据。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还可以斩断“工程不结算、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链条,维护建设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是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和计价依据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计价及造价调整办法,应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应约定分阶段结算,承包力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的工作内容,并及时提交期中结算、变更价款报告和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工程量或办理变更签证、审核期自结算、审查竣工结算。

3.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可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决策提供依据。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按规定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完成审查.并提供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附预算书电子版资料)工程量计算书及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报价组成、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必要文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统计后。可及时相关造价信息,进一步满足了社会各界的需求,同时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改进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对策和建议

1.全面实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制度。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先进做法,按照登记制度的要求,发包方要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要按规定对限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要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7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关键词】工程竣工 财务 决算审计

一、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这些工程的建设涉及到很多部门,工程复杂。当工程快要竣工时,财务决算审计方面就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审计需要的资料不完全,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这样难以满足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等诸多问题,这样使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度缓慢,效率低下。由此可见,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务必要完整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资料通常较多,包括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审批手续、概算、资金、合同等诸多方面的资料。具体而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是否可行的研究报告,工程的初步设计,需要的资金、设备等;

(二)工程每次审计的财务报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图纸,以及图纸的会审情况;

(四)工程中设计改变的情况的记录;

(五)工程需要的相关材料设备等一些的采购,出入库资料;

(六)工程如果存在停工、复工,那么就需要报告资料;

(七)与工程施工方面有关的费用记录资料;

(八)工程涉及到的承包商需要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书;

(九)工程中财务会计报表等一些会计资料;

(十)项目财产移交清单;

(十一)工程中涉及到的材料,设备等的增加减少的批复资料;

(十二)工程投标价与结算价报表;

(十三)工程需要的资金审核报告和资金定案表;

(十四)关于招标的文件,以及中标的通知书等一些资料;

(十五)工程的施工图、竣工图等

(十六)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十七)其他与竣工决算相关资料;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步骤

(一)收集竣工工程的相关资料,比如工程量,工程建设地点,资金的来源,承包商,开工竣工时间等。

(二)对工程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分类整理,然后进行审查。查看工程审批资料是否完整,承包商情况,各种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查工程相关的财务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保管好。涉及到审查的财务方面的资料有:工程是否有专门的银行账户,账户上每笔资金的记录;工程建设所报的资金方面是否符合真实性要求;资金工资支出是否有相关的凭据,凭据是否真实可靠;工程各种债权债务是不是真的,是否存在违法挪用资金等问题;工程的审查单位的制度和管理是否完善,是否执行了相关的规定;财务会计是否对相关资料装订好,并且专门保管好。

(四)对于工程资金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严格审查,防止不合理的支出等情况。资金的去向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因为工程建设需要而支出的。工程款是不是在规定的合同款内,是不是存在乱用的情况。

(五)审查工程款是否存在高估情况,工程在施工中的变更手续是否真实。有没有因为决策的问题导致资金的浪费,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预付等情况。

(六)资产的交付情况,工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损失,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接是否真实合法。

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所需要注意的方面

要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还有很多其他方面需要注意的。

(一)在审计前,首先要确定这项工程是否已经满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比如: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工程竣工报告是否真实可靠等。

(二)审计中,对发现的问题都要有所依据,不能只凭主观的判断。对于出现的问题,收集相关资料,报告给相关的单位,听取他们的建议。

(三)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知识以及严谨的作风,只用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专业性。不能随意安排人员进行审计。

(四)在审计中,审计人员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良好的沟通,是他们积极配合工作,这样能够是审计工作进行起来比较容易,也能得到比较多的资料,提高审计的效率。

(五)审计的目的就是要真实的反映工程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审计机关一定要监督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解决问题。

(六)在审计中,审计的真实性,有一些需要了解的情况,没法送达审计,那么审计人员就要到达现场亲自审查,比如不动产等一些在工程中交付的资产是否真实,必须要掌握真实资料。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工程竣工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才能保证审计的真实,才能完成工程竣工。

参考文献

[1]王斌.浅析建设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的方法及措施[J].中华民居.2012,23(01):130-133.

[2]李锦华.浅析如何提高部门决算编制质量[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22(02):102-104.

[3]林桂朋.浅谈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问题[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2,19(02):178-182.

第8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关键词:验收流程;注意事项;竣工验收;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民实际生活需求的提升,住宅楼工程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作为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住宅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当今建筑业的发展,使住宅楼工程验收成熟化、程序化,结合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现将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总结如下,仅供以后承接类似工程的项目借鉴参考,由于经验尚浅,文中难免有疏漏之处,望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更好的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提高。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和检查验收内容

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2.1 桩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包括:

(1)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2)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4)桩基础检测报告。

2.2 地下结构验收

地下结构(含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主要检查:地下室防水、抗渗,基坑支护资料,钢筋检验报告和钢筋产品质量证明书,实体结构监督检测报告,检验批质量验收等。

2.3 主体结构验收

(1)主体结构验收前,墙面上的施工孔洞须按规定镶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对确需分阶段进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监交底上向质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统一。

(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并对其表面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的蜂窝、麻面、烂根、孔洞等质量缺陷处应整改完成。

(3)楼层标高控制线应清楚弹出墨线,并做醒目标志。

(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均应按要求悉数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的内容已完成,检验、检测报告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

(6)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抽查包括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2.4 建筑节能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包括墙体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和屋面节能工程,建筑节能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

(1)项目中已经有关各方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案。

(2)项目中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关于材料进场复验的检测报告和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实体现场检测的检测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5 住宅分户验收

住宅分户验收包括:现场实测实量抽查房间地面平整度、墙面平整度、墙面垂直度,墙面阴阳角方正,是否存在空鼓或者裂缝现象,阳台、卫生间蓄水试验,铝合金门窗、栏杆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入户门把手、锁是否完好,外窗和墙体是否有渗水现象,栏杆高度和竖杆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分户验收合格标识是否张贴。

根据经验:分户验收过程中,质监站相关人员喜欢去屋面,挑屋面毛病,建议分户验收时,屋面全部整理到位。

2.6 档案预验收和最终验收

(1)、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书。

(2)、建设单位在工程档案通过了预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补齐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工程档案并完成了各专项(质量、消防、规划、环保等)验收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建设工程的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2.7 中间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中间验收最大的难点就是各项第三方检测报告,此过程一定要注意多与检测机构和质监站的沟通,若为了能够检测的通过而采用非质监站指定的检测站的,一定要提前和质监站监督员多私下沟通,如若顺利,质监站监督员一般会先收资料(里面先不要放检测报告),最后在资料整改回复的情况下,将检测报告放进去,质监站领导一般不会看资料的整改,由监督员去复查即可。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注意事项:

3.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3.2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

(1)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2)质监机构应在受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的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3)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质量验收手续。

(4)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6)建设单位在计划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7个工作日前将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计划书》送交质监机构。

3.3 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电梯检查合格文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1)消防验收合格证;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3.4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质量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

(5)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在三天内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份。

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待建设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施.工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

4.1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

4.2 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竣工验收前,一定多注意和档案馆沟通,因为档案验收合格证的获取是个耗时的过程,否则直接影响竣工验收,没有档案验收合格证,质监站验收组不会过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5.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0)、规划验收合格证;

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2)、环保验收文件;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4)、工程质量保修书;

15)、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5.3 工程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注意:此过程一般由甲方完成,施工方全力配合,此过程重点要注意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其使用量有要求,注意散装办的沟通和预拌砂浆的发票留存。

第9篇:工程竣工条件范文

第一条:工程地点和名称: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国道东段路两侧绿化工程。

第二条:下列文件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在合同实施间,甲方和乙方签定的其他协议。

2、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由甲方提供的绿化设计方案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及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承包内容:绿化施工。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保养护、包成活率、包安全。

3、工程造价:按中标价贰拾陆万陆仟壹佰叁拾柒元伍角(¥266137.50元)签定合同(附工程量清单),苗木单价一次性包死,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量按实计算。

4、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以甲方代表的签证为依据按实调整。

第四条: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 至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安全:

1、工程质量的施工、检验和评定,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江苏省建委文件苏建园(XX)204号《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和《江苏省城市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XX)等。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说明书和施工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以确保质量和安全。

3、乙方应积极认真地编制施工方案,与开工日前报甲方审定,乙方评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组织和施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4、设计变更需经甲方签字认可方能生效,乙方应认真熟悉图纸,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5、苗木起挖、装卸、运输、堆放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6、栽植过程中把握好开塘、栽植、浇水等工作的质量关。

第六条:材料组织供应的要求:

1、所有苗木由乙方自行组织供应,乙方进场的苗木符合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甲乙双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2、苗木进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迅速进场。

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1、工程价款的支持: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的50%,XX年底12月30日前付清工程总价的30%,XX年5月底前付工程总价的20%。

2、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依据。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为依据。

2、工程竣工前,乙方应先组织进行自检。

3、甲方在接到乙方工程竣工报告后10天内,甲方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附则:

1、本工程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工程价款后失效。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提供一切施工便利条件,如:电、水等、地方矛盾协调。

3、缺陷责任期: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

4、在缺陷养护期内,承包人及时做好保洁、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护,修剪整技,浇水补湿、补栽等一系列养护管理,确保成率达98%。

5、在缺陷养护期内,发生汽车压坏苗木、人员故意损坏、盗窃等事宜,一切由甲方解决,乙方协助,费用有甲方一次付清。

6、本工程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本工程一式两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