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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财务报表分析角度对新旧会计制度的财务报表体系进行分析
(一)从资产与负债的构成角度对新旧会计制度财务报表对比
不管是旧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的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的在资产与负债结构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各项资产的构成情况以及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就这点而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更加强调资产计量的合理性,如固定资产就基于资产的市场性引入了“累计折旧”的科目,这基于资产真实的价值。第二是货币资金的持有情况有所区别。在旧制度下,事业单位货币的资金来源主要在于政府拨款,而新制度为适应单位多元化的资金渠道而设立了更为合理的财务报表。第三是,在衡量国有资产的保值以及增值方面,新制度更加强调单位的负债来源以及其构成成分,要求事业单位能够保持较好的资产负债结构。
(二)基于收入与支出的角度对新旧会计制度下的财务报表分析
新事业单位要求各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收入与支出情况表,而新旧会计制度在这张表里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新制度特别的强调了事业单位收入分析情况。并详细划分了财务补助收入与事业收入的界限,以区别与事业单位中有关经营收入部分。二是,在关于支出方面变化则是以用途标准的来对支出功能进行控制。即按照事业单位资金的用途对支出的跨科目使用以及超支情况分别填列,同时强调事业单位关于经常性支出控制。
(三)预算执行视角下的新旧会计制度的财务报表对比
预算执行是体现新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科学性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通过对财务报表体系进行分析,准确的得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在旧会计制度的财务较为少见的特征。新的会计制度注意到了预算执行的重要性,因此强调了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通过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则能够较为直观和准确的判断出单位的财务活动是否健康的运行,从而得出整个单位的管理效率是否能与事业单位发展目标相匹配。
二、我国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事业单财务报表体系中资产负债表存在的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不同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其采用的财务恒等式为“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这实际上并不符合国际上资产负债表的定义,而仅仅只能对事业单位财务情况作出静态、事后的反应。实际上,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的灵魂依旧是以资金为核心。同时,收入支出表对此却是做出了实质性补充,即收入支出表实际上反应的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上某两个不同时点、时期上的财务动态变化情况。在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下,事业单位左方列示资产与支出,右方则列示负债和净资产、收入这三项,如此就使得左右方都恒等。而问题就随着而来,如此不分明细的列示,其实际上就把事业单位的静态和动态混淆了,使得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原则得不到保证,信息也因此而出现了模糊性,同时也使得资产负债的不能体现会计信息明晰性要求。此外,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还存在一个较为重要的缺陷,即不能反映如实的披露单位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对等关系。这就使得事业单位受到监督的可能性减少,从而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化等问题的发现。
(二)事业单财务报表体系中与资金相关的报表存在的问题
关于事业单财务报表体系中与资金相关的报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表存在的问题。收入支出表在新旧会计制度都十分重要的一份财务报表,实际上是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以及结余的动态分析表,也是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中与资金息息相关的一种财务报表。在我国事业单位中收支恒等式为“收入-支出=结余”,可在实务报表中,事业单位往往使得该等式出现不平衡现象:如“拨入专款”、“专款支出”、“拨出专款”三个项目中,第一个作为收入列示,第二、第三个则是支出项目,如此相减,实际上就不会出现结余这一项。这就使得事业的预算数与实际数不对称,预算执行情况得不到如实反映,资金的管理存在缺陷。另一个方面,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中,并没有详细的编写现金流量表,如此就无法反映事业单位一定会计时期的资金变化情况。管理层也无法了解自身真实的资金周转情况,必然对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虽然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引进了权责发生制,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现金流量表编写依据,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关于缺失现金流量表的问题依旧存在。
(三)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存在的其他问题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存在的其他问题实际上就是等同于企业财务报表体系里面的附注不明确。对于单位的会计管理核算的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专用解析的财务报表都无法提供较为详细的会计信息。随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部门预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逐渐重视,这二者在事业单位的会计活动中地位逐渐上升。但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并没有相应反应预算执行的情况说明,这就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的使用以 及信息反映。
三、完善我国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若干对策
(一)完善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对策
完善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就必须正视其恒等式的不合理性,所以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体系应该逐步的向企业财务报表体系的恒等式靠拢。而“资产=负责+净资产”是事业单位资产负责表改进的一种方向,但并不唯一。总之,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应该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逐步完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加入了累计折旧与累计摊销就是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逐步完善的体现。此外,事业单位还应借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关于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式,直接将收入与支出从资产负债表中独立出来,从而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成为反应资产与负债的真实财务报表。在此基础上,事业单位还有增加对负债进行说明的明细表,使得单位的中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能够得到匹配反应,从而体现会计信息的对等性。
(二)完善事业单位关于资金相关报表的建议
报表应该注重收入与支出的勾稽关系的绝对对称,事业单位可以创造性在报表编制工作底稿中增设“预算款项”栏,以解决预算与实际结余的会计勾稽关系。同时,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企业的标准,适当的结合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财务报表体系外编写事业的现金流量表,以便管理层能够实时的掌握单位的资金动向,提高管理效益。
(三)解决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的其他问题的对策
事业单位在按照新会计制度编制合法合规的财务报表体现的同时,应该在编制工作底稿中,详细而全面的披露事业单位的一些财务会计信息,以此满足更为大众的报表使用者,增加事业单的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同时事业单位内部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不对外公开的一些辅报表,如月报表以及月预算执行表等,并在年末将这样的表格作为参考依据,修正存在重大缺陷的财务报表体系,从而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性,提高财务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运行效率,促进“阳光政务”,转变事业单位职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社保资金 财务管理 运作框架
社会保险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对于国内的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一些职工流动性强的施工企业来说。企业社保资金的管理工作显得更加复杂。同时,由于企业社保财务管理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价值最大化目标不同,前者的目标在于要切实保障企业参保人员的相关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企业社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企业的稳健发展,并最终作用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加强社保资金财务电算化工作
社保资金财务电算化是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外在体现,有效运用利:保资金财务电算化平台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保资金各相关部门以及各业务子系统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的有效保证,这一平台对参保人员总数及变动、社保缴费率、扣缴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情况能够及时做出反映,这就提高了企业社保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要对电算化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维护,以增强电算化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企业社保费的财务预算管理
企业预算管理是企业在通过进行科学市场预测的基础上,经由货币数量形式来对企业未来开展的企业内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规划、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工作。尽管预算本身隶属于计划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算管理不完全等同于计划管理:预算管理是把企业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的管理活动,而不仅仅是是财务部门或某个特定职能部门才能开展的管理工作。科学的预算管理对企业的意义重大,一是有助于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二是有助于企业形成绩效考核的依据,三是能帮组企业实现风险规避。对于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来说,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按照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编制单位为企业总部以及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具体而言,由企业总部财务部门或企业社保经办部门负责资金数据汇总,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社保费(含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两部分,二是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依照如下步骤:第一步,子公司应首先把各项社保费的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以此预先安排社保资金,并在每月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来预先统计数据。第二步,当业社保费用的财务预算确定之后,把预算逐一分解到相应部门去执行,财务部门同时要对此开展日常核算、通过定期分析及监督执行等跟进工作来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三步,企业在开展社保费用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要体现柔性管理的原则。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在全面预算管理中采用弹性预算和滚动预算,具体说来,就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用弹性预算考核,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下一周期的目标作滚动预算。对于一些不会对企业全面预算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弹性预算考核机制,对这些指标进行动态调整,这样就能够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目标的实现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这同时需要企业内部事先设置好内部授权批准制度。
三、社保费用征缴
企业在社保费用征缴方面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基础业务部门按月编制缴费人员数量增减变化表,在此前提下与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下达征缴计划。二是由基础业务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申报缴费的相关基础资料,在此基础上,再与财务部门共同核定社保资金的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三是各核算单位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保费至企业总部的社保基金专用账户中,经主管领导审查批示后,再把上缴的社保基金划拨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专用账户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社保资金征缴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应在每年初由总负责人与下属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责任书》,实行“每月通报欠缴,年终实行考核,以此进行经济奖罚”的制度,并以此作为考核干部年终业绩的指标,目的在于将各项社保费的征缴责任逐级落实到位。与此同时,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也应层层落实这一目标,并由此在整个企业内部形成上下一体的社保资金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对企业内部的一些当月没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应迅速下达催缴通知书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加收社保资金滞纳金,以便保证各项社保资金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针对一些大型企业而言,南于管理层次多,下属各核算单位的工资发放时间不一致,针对这些问题,可以由企业财务部门向下属企业社保费专户中预拨一个月的上缴周转金,这样就能确保整个企业能够及时、统一归缴社保资金至地方社保机构社保帐户之中。
四、社保资金拨付
企业在社保资金拨付方面,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通过社会化形式来发放以外。企业在社保资金拨付方面应该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二是及时、足额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给相应的下属公司或职工。
五、加强社保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社保基金;财务管理;风险防范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保作为社会保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民生、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使居民劳动者通过社保来解决看病、养老等问题。企业足额征缴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履行了社会保障体系赋予的基本义务,更能减轻企业自身社会职能负担。按我国相关规定企业社保基金费用由职工与企业共同承担,其中企业缴付比例大于职工个人,某些企业出于逃避责任、降低成本等目的,谎报员工数量、工资、拖欠社保费用等,不仅损害了职工的个人利益,也对社保基金的征缴带来严重隐患。因此本文以国有施工企业为例,对社保基金征缴的财务管理进行研究,以保障社保基金征缴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目前国有企业社保基金征缴中出现的财务管理问题
(一)老龄化风险。目前老龄化问题在各个国家都较为严重,我国老龄化问题也呈上升趋势,因此,为解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从而出现了社保。具体来说,社保是一项缴费型保险,由劳动者单位按月进行缴费,当参保者达到法律规定的参保年限后,即可领取每月定额的金额,保障退休后的设生活。就目前来说我国人民的生存寿命不断增加,社保缴费人群所实际享受的保障年限也随之变长,远远超过了缴费期限,因此,就出现了很大的反差,这对社保基金支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二)征缴渠道风险。根据目前我国的征缴基金状况来看,参保单位多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另外,我国虽将各形式企业、外贸、乡镇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征缴范围,但这些企业相对来说不具有稳定性,资金收入也会出现变化浮动,营业状况不佳或是经营者的参保意识不足导致不能按时、按额缴纳等。另外,我们国家即将进入老龄化阶段,退休人员众多,退休人员的工资主要依靠在职职工和国有企业上缴的养老保险费,而这些资金又难以在第一时间足额上缴。除此之外,在我国农村群体中,因收入较低、政策宣传不到位等观念的影响,导致多数人不具备参保意识。(三)缴费基数稽核和缴费人数稽核。社保缴费人数是社保征收的重要基础,因此这就需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社保缴纳人数数额。这也是我国社保征缴的明文规定,具体条例为《社会保险征缴填列》,其中明确列出,缴费单位必须要每月定时、定额向保险机构征缴保险费用。但在实际的征缴工作中,部分单位并没有根据要求进行,而是以年的方式进行申报,基数核定后一年不变的方法。以此来判断参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人数申报是否准确,有无少报、漏报现象,这也是确保社会保险费足额征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此外,对于国企施工单位来说,社会保障的征缴的难度除上述外,其主要原因则是施工企业的项目中的大型项目,投入的资金额也相对加大,但在施工具体的环节中人员的流动性也较不固定,因此这就增加了社保征缴的难度。(四)基金监管风险。为了保证基金监管工作的开展,我国专门设立了各种监管控制制度来进行监督管理,如人大监管、国家行政监管、社会监管、基金管理内控部门,但在具体的执行管理环节中主要有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而政府监管的目的则是依据所特有的行政资源来降低社保基金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过法律政策来约束参保单位。但这就需要参保单位根据法律政策制定合理的法规以及防范机制。
二、社保基金征缴财务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一)社保基金征缴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原则。以上对基金征缴财务风险因素做出了分析,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定的财务防范机制的防范措施,因此,这就建立一定的防范制度,具体为以下:(1)目的性原则,在目的性原则中,首先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防范机制,同时在制定防范机制上要根据目的、预计征缴工作中出现的少缴等现象,保障社保基金的足额征缴。(2)谨慎性原则:在社保基金征缴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中,还需要坚持谨慎性原则。具体来说,谨慎性原则贯穿整个基金征缴中,需要相关人员随时保持谨慎,同时在办理过程中一定要严谨细致,要综合多种因素来进行防范,同时对每一笔业务都要进行严格把关。(3)及时性原则:在及时性原则中主要是在进行征缴活动时,相关人员需要对每一笔征缴工作的金额进行确认和对账确认,确保账实相符,同时还要及时传递基金征缴信息来满足财政、审计等工作的开展。从而降低社保基金征缴中的风险。(4)易操作性原则:社保基金的易操作性主要是针对开展的征缴业务涉及的,那么这就需要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以现实情况为基础制定操作程序,便于工作人员的灵活运用,从而降低风险。(二)社保基金征缴财务风险防范机制。(1)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工作顺利的开展,起到约束作用,而社保基金征缴制度防范机制的建立目的是来保证社保基金可以按时按额的缴费和保存,进而最大程度的来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率,同时还可以保护参保人的权益。(2)国家法规制度层面;若想要最大程度的避免社保基金征缴的财务风险,不仅要完善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同时还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少缴、漏缴、非法挪用等现象。此外,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时,还需要根据现实状况针对性的进行,并进行及时调整更新,进而保证基金征缴顺应形势发展。(3)地方补充制度侧面;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各城市的经济发展也不同,因此这就需要在制定社保的缴费金额中,根据各地的人员的工资水平、人口结果、就业状况来设置相应的缴费金额。(三)保存风险防范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征缴社保金额和其它资金的分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以下对此做出分析论述。(1)征缴到位基金收入户的防范;国有企业通常在征缴社保基金采用先进办理缴费,但这种方式的缴费肯定牵扯大量的货币资金,因此这就需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如在财政部的《社保基金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征收部门必须要设立专有的银行账户,对征缴的保险基金进行分类管理,此外,银行还必须对征缴基金数额进行及时的清算和分类管理,这样一来则可以有效的避免社保基金被挪用等违法现象。另外,从缴费的角度来看,社保基金数额较大,因此这也成为各银行的重点业务。因此,这就需要企业在社保合作方的选择中严格筛选。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以及社保基金征缴方式的定期检查,对有关工作人员、缴费单位和参保者不定期地对所合作银行的运行情况、业务效率等进行评价。(2)征缴到位基金划入财政专户的防范;我国社保法要求,对所有征缴的资金应及时转入相关的财政账户中,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具有一定难度,因此还需要对此问题进行防范管理。具体来说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中主要是由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它们将资金全都存入国库科开设的同一账户中,具体来说,这一账户就相当于是一个储蓄银行,社保基金就是其中的一个储户,但这些储户无法获取属于自己的存款被贷出后可收回的几率,因此,这就需要对其进行专门的管理以及预算管理工作,对其进行防范处理,使用户可以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基金状况。此外,在这一环节中除往来单位外,还需要邀请第三方见证,并保存好对账记录,再由各方参与者进行签字确认。此外,在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时,还需要对社保基金的资金流进行科学、合理、准确的分析,从而及时发现其中有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问题,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率。(四)内外稽核风险防范机制。内外稽核风险防范机制的展开主要是借助《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基础,从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核查方法,并通过对缴费主体和经办机构内部堵塞征缴财务漏洞,来保证基金的按时、按额收缴。(1)外部稽核;外部稽核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缴费单位、正交人、工资基数、险种、数量、参保人的身份核定进行,同时还包括稽查人员的参与来进行日常的稽核工作,其稽查工作主要是举报稽核的业务特点确立被稽查对象,并提前3日将需要准确的材料被通知稽查对象,同时还要对其提供现场的资料:工资收入、账册、财务报表等。此外,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稽核工作的高效开展,还应在稽核的同时做好记录,为公平、公正、公开来奠定基础,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不配合现象,可以将具体原因一一标明。(2)内部稽核;内部稽核工作主要是在社保基金征缴的安全基础进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内设的稽核对本机构经办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基金预算执行、基金核定、征缴、支付、上解下拨调剂情况等的进行检查,主要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式和公正性。此外,还可以通过委托会计或是审计单位来尽心内部稽核工作,进而最大程度的保证稽核环节中的财务管理工作。(3)现场确认防范机制;社保基金数额较大,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对社保基金的征缴,还需要加强社保基金的扩面征缴现象,因此,在具体的执行中可以通过现场确认机制进行财务风险。具体来说,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负责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交谈,并对实际的工作地点进行实际的了解,进而全面的了解征缴单位的整体运营状况、财务资金周转状况、人员规模、年龄结构等,同时通过这种全面的了解还可以及时发现财务报表等种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借此机会对征缴单位种个体参保人员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认证,审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而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五)社保基金征缴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实施的保障条件。(1)财务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立;在时展的带领下,大数据信息网络时代也快一步的进入到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使得琐碎复杂的事务变得简单。因此,在对社保基金征缴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可以借助大数据时代中的特点,通过计算机的处理技术建立一个社保基金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设的平台,进而实现多方对基金征缴工作的动态监督了解。(2)实现数据处理标准化和规范化;以上提到了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财务综合管理平台,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大数据的处理方式处理账务,如此一来既能节省信息储存的空间,同时还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人员的劳动量。同时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来进行数据的保存工作,如先对工作人员来划分权限,使其对制定区域的财务数据进行保存,再通过远程控制实现对基金财务的核算处理、报表编报、银行对账等工作。另外,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实现对数据的集中管理,做到主管单位查询下级单位财务数据,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3)实现管理部门数据互通:通过大数据的管理方式还可以打通财务平台的传输通道,使各单位之间的数据实现共享,并通过对账程序,来有效的监督各单位的工作,实现事后被动管理向事前事中主动管理的转变。(六)高素质征缴队伍的建设(1)以提高业务水平为目的坐实业务的培训工作;培训是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这就需要国企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同时在进行培训工作时还应将培训分为两大板块:岗前培训、拓展培训,在岗前培训中主要培训相关人员的日常业务知识;拓展培训则侧重前瞻性、防范性的业务延伸。与此同时,在进行培训时还需要合理调整工作人员的时间,也可以利用目前最为新型的网络学习进行远程学习。(2)定期开展岗位流动,合理优化资源;为了最大程度的实现国企施工企业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可在合理的时间定期开展岗位轮换制,借此有效防止有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同时还可以使各岗位人员了解各部门工作,进而提高工作效率。(3)加强勤政廉洁作风建设,构建执政为民的干部队伍;干部队伍通过媒体对违规事件、涉案人员进行惩治报道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来不断的增强基金管理人员的法纪关键,并始终保持警钟长鸣,进而实现干部人员等相关工作中的勤政廉洁作用,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夯实基础。(4)结合财务平台的建立和实施,搞好权限管理;在新形势的发展中,若想要提高社保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与时俱进跟上时展,将信息处理技术应用到社保财务管理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此外,通过信息技术建立共享平台,对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还可以提高协同率,并有效避免当问题出现后的互相推诿现象,同时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来了解社保基金的动态,防止恶意挪用。
三、结论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但就当前来说,我国国有企业在社保基金征缴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对国企和缴费者带来了影响,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建立相关的防范制度,保证社保基金按时足额征缴到位,使基金安全、完整、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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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保资金 审计 现状 对策
社保资金覆盖面积广、资金量大以及运营环节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保资金审计难度,使得目前我国社保资金审计依据不完善、审计内容准确性不高以及审计监督不到位,因此,在进行社保资金审计时,应当规范社保资金审计内容、健全社保资金审计监督制度以及改革社保资金审计方式,确保社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我国社保事业的不断发展。
一、当前我国社保资金审计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社保资金是社会保障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由于社保资金覆盖面积广、资金量大以及运营环节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保资金审计难度。目前,我国社保资金审计现状如下:
(一)审计依据不完善
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直接影响着社保资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国与社会保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较为落后,未能形成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行政机关的政策命令影响,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政策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而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中,由于政策存在冲突直接导致社保资金审计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缺乏社保预算和各级政府在社保方面存在着权责不清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保资金审计难度。
(二)审计内容准确性不高
目前,我国的社保资金覆盖面相对较广,城乡居民、干部职工以及弱势群体均涉及到社保资金;同时,目前社保资金种类繁多,主要涵盖了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以及救济等方面;加上社保资金的收支渠道相对复杂,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单位缴纳、个人缴纳以及社会捐款等渠道;此外,社保资金管理涉及的部门相对较多,如社保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机关缴费单位及个人,使得社保资金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内容准确性不高。
(三)审计监督不到位
社保业务有着流程复杂、来源渠道广泛等特点,加上一些机构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得社保资金的增收管理力度不够,存在社保代办人钻空子现象。同时一些地方的社保在资格审查及资金发放方面存在严重的一人包办现象,使得社保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极易发生社保资金冒领和挪用现象。此外,社保资金在审计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手段落后以及缺乏健全的监管制度,使得我国社保资金存在审计监督不到位。
二、强化当前我国社保资金审计有效途径
(一)规范社保资金审计内容
规范的审计内容对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应当规范社保资金审计内容。一方面,应当注重社保资金筹集阶段管理。对社保的覆盖范围、缴费单位的资金收入情况、社保征缴比例和基数等进行重点、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应当注重社保资金支付阶段管理。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资金是否足额分配,是否实现专款专用以及是否存在违规现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社保资金的合理运用,推动我国社保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健全社保资金审计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社保资金审计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得我国社保资金审计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我国社保资金审计作用未能完全发挥。因此,应当健全社保资金审计监督制度。第一,应当不断改善社保监督环境。为了有效完善社保监督环境,应当制定完善的社保监督法律法规以及社保投资优惠政策,来不断提高社保资金的收益,同时建立统一的社保资金预算制度来维持社保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平衡,并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社保事业监督中,加大对社保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社保资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健全社保资金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社保资金的内部控制,确保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共同作用于社保资金审计,保障社保资金的审计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改革社保资金审计方式
目前,传统的社保资金审计方式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保制度的不断发展,因此,应当不断改革社保资金审计方式。在进行社保资金审计过程中,应当注重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资金审计与延伸审计以及常规审计与审计调查等审计方法的有机结合,同时注重社保资金审计事前和事后监督,并在审计过程中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社保资金进行联网审计,提高社保资金审计效率和质量。在进行社保资金审计时,应当注重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的有机结合,有效防范社保资金审计风险。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社保资金审计仍然存着审计依据不完善、审计内容准确性不高以及审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在进行社保资金审计时,应当规范社保资金审计内容,同时健全社保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并不断改革社保资金审计方式,确保社保审计工作中的顺利开展,推动我国社保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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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税式征管 必要性 可行性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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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在制定立法计划以来,新社保法经过了不断的研究和审议,在2010年颁布,并于2011年正式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当中,通过法律的方式,对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良好的保障,同时也发挥出了重要的法律规范性作用。而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新社保法的出台和实施,会对其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也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新社保法的概念和特点
在新社保法当中,对生育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基本的社会保险做出了单独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并可以对个人权益记录、缴费记录等进行查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会保险咨询等服务进行提供。个人可以依法对社会保险待遇进行享受,同时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1]。因此,根据新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新社保法还对用人单位没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应当对罚款、补缴等法律责任进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祥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如果逾期未改正,则根据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同时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500元到3000元的罚款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在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产生了社会保险争议,可以依法进行申请诉讼、仲裁或调解。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了用人单位的侵害,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依法进行处理。在新社保法当中,有很多内容都使对企业进行的义务性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按比例进行缴纳等规定。
二、新社保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利影响
(一)企业面临索赔风险和成本压力
随着新社保法的颁布和实施,社会中对于社会保险会进行更高深度、广度、力度的宣传。而对于一些没有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没有全面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来说,其所面临的索赔风险、成本压力等,都会进一步提升[2]。在新社保法当中规定了,如果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了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构成了侵犯,劳动者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因此,劳动者拥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进一步增加了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成本压力。
(二)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险维权意识
在新社保法的实施当中,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维权意识会得到较大的提高。在新社保法实施之前,虽然劳动者也能够享受社保全力,但是在法律方面,由于执行力差、强制力不足、效力较低等因素,很多企业少缴纳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员工也难以通过法律诉讼、仲裁申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在新社保法当中,对于这些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因而会造成企业用工成本的不断增加。
三、新社保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利影响
(一)促进企业社会保险成本的统一
在过去的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处罚力度、强制性等都较为不足,因此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少缴纳或不缴纳员工社保。而一些用工较为规范的企业由于按规定缴纳的社保费用,因而会极大的提升用工成本。因此,在市场竞争当中,这些企业将会处于不公平的局面中,自然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发展[3]。而在新社保法的实施当中,提升了社保的强制性和处罚力度,违法企业也无法节省用工成本,能够促进企业社会保险成本的统一,从而实现公平良好的企业市场竞争。
(二)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
在新社保法的实施之下,企业对于法制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会更为重视,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更好开展也十分有利。过去很多企业都会面临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劳资纠纷,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而新社保法中对缴纳社保的牵制型进行了强调,对于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不足或不缴纳的情况,也做出了更为眼里的处罚[4]。因此,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就会更为关注,同时注重对员工福利的确保。这样能够有效缓和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引导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积极参与
在新社保法当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劳动者积极参与社会保险进行了有效的引导。在当前一些企业当中,有一些劳动者资源部缴纳社会保险,对其企业往往较为矛盾,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如果部队社会保险进行缴纳,将会使企业面临涉嫌违法的困境。而如果忽略劳动者的意愿,在劳动者的工资当中对社会保险代为扣缴,有可能造成劳动者辞职的人才流失情况。而在新社保法当中,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新社保法中的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同时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劳动者拒缴社会保险,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这样,就能够更好的避免企业之前面临的两难境地。
(四)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制环境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往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而具有敏贡献的各自为政情况[5]。在不同的地区,各自的政策难以形成良好的对接,因此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来说是较为不利的。在我国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当总,社会保险问题是最为主要的阻碍因素之一。在新社保法当中,统一了社会保障好和身份证号,也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统筹级,同时,还建立了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因此对原有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很多缺陷和问题进行了弥补。使得人力资源能够更好的自由流动,并且在自由流动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市场导向的作用。这些制度的变更和优化,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来说,也能够提供更为良好的法制环境,在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中,让企业能够更好的进行应对和利用,从而更为良好的处理社会保险问题。
从福利型模式到大众型模式,制度的公平性渐次增强。通过比较典型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情况、制度独立性、筹资渠道、享受资格和待遇水平,可以发现其中的共性、差异和规律。
重视立法规范
全球约有四成国家专门为公务员社会保障立法。例如,德国的《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美国的《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日本的《公务员年金法》。有的国家将国民社会保障立法延伸到公务员群体,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法》。
专门的公务员社会保障法在福利型和过渡型国家更为常见,大众型模式下的社保立法趋于统一。
社保制度独立性
福利型国家和过渡型国家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呈现独立或半独立特征。如,德国公务员终身受雇于国家,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金完全由国家发放。
美国早年采用公务员退休制度,目前参与该制度的公务员人数已不足其总数11.5%,取而代之的是联邦雇员退休制度,由社会保障、基本年金以及节俭储蓄三部分组成,与私营部门差异极大。
日本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半独立特征,这是由公务员参与社保计划的多层次性决定的。日本20―59周岁的国民都要加入国民年金制度,公务员同时加入共济年金制度,私企雇员则加入厚生年金制度。
大众型国家的公务员社保制度不具有独立性。新加坡的公务员与其他国民一样加入中央公积金制度,不享受独立的社保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属于强制性储蓄计划,覆盖养老、医疗、住房、家庭和资产保障等多项内容。
筹资渠道多元化
大部分国家都要求公务员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其中福利型国家对个人的缴费要求较低。在芬兰,公务员个人缴费率为工资水平的4.3%―5.4%,单位缴费率则高达个人的3―4倍;挪威公务员参加国民保险计划的缴费率为8.2%,加入公共服务退休金计划的个人缴费率为2%,单位缴费率则是10%―12%。
过渡型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单位的缴费率相对接近。例如美国联邦雇员退休制度规定,个人和单位累计缴纳工资总额的12.7%用于充实公务员退休和残障基金,公务员个人还需缴纳应税工资的6.2%用于充实社会保险信托基金。日本共济年金的缴费率为15.51%,厚生年金的缴费率为16.06%,个人和单位各承担一半。
大众型国家的公务员个人缴费率最高。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采用完全基金积累制的筹资方式,最新调整的公务员个人和单位最高缴费率分别为20%和16%。
享受资格各异
各国公务员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一般在60周岁后,大部分国家鼓励延迟退休年龄和领取养老金时间。芬兰公务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3周岁,但工作到68周岁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将显著提高;挪威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7周岁。芬兰和挪威都希望通过优厚的社保待遇,吸引高素质人才延长在公共部门的服务年限。
美国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较灵活,例如为联邦政府服务满30年、20年和5年的公务员,其最低退休年龄分别为55周岁、60周岁和62周岁;日本公务员年满60周岁即可领取与收入挂钩的共济年金,年满65周岁开始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个人账户由普通户头、特别户头和保健储蓄户头组成,会员年满55周岁后,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户头和保健储蓄户头,并从62周岁开始领取退休金。
待遇水平各国不同
福利型国家公务员社保待遇水平最高,过渡型待遇水平略高于私营企业雇员,大众型国家对全体国民一视同仁。
例如,德国公务员的退休金替代率为72%,而同等收入水平的公司雇员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8%。在挪威,同时参与国民保险计划和公共服务退休金计划且工作满30年的公务员,退休时可以领取相当于工资收入66%的退休金。工作到68周岁后退休的芬兰公务员养老金替代率更是高达95.88%。
大部分国家的公务员没有那么幸运。参与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且在联邦政府工作30年以上的美国公务员,退休后能够领取相当于其连续3年工资均值30%的养老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的待遇水平主要视个人缴费水平而定,全体国民适用相同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社会保险; 稽核; 问题; 对策
社会保险稽核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以及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是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更是在稽核工作中,通过大量向用人单位宣传《社会保险法》政策,增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的认同,让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参与、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1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社保基金流失比较多,其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够规范,没有严格的制度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相关的稽核工作,有利于提升社保基金的收缴率,确保社保基金的完整性,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实现社保制度的科学化及高效化。现实中,一些企业缴费的工资总额并不真实,相差较大,对缴费基数核定及社保基金的完整性产生了影响,而社保稽核工作的规范化,可避免社保基金的流失,确保社保基金的稳定性。总体来说,完善社保稽核工作,可有效避免社保基金流失,促进社保基金征缴及参保企业的公平性,提升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1.2薛城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
为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社保基金内涵式增长,针对部分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薛城区社保行政部门自2015年起,每年确定7-9月份为“社保稽核突击活动月”,成立稽核工作小组,采取“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的“三集中”方式,实行“自查一批、检查一批、稽核一批、强制一批”的“四个一批”得力措施,对列入稽核计划的用人单位M行社保全面稽核,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查处了企业少报、漏报行为。近年来已书面稽核参保企业225家, 13335人;实地稽核企业86家,6540人。共查出企业漏报参保人数2850人,少申报缴费基数268万元,少缴纳社会保险费656万元。二是及时处理多发预警信息,杜绝了资金流失。根据对比预警信息,及时对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失业再就业人员仍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清理、核查、追收,追回社会保险待遇22笔,涉及金额32.06万,有效防止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2、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保险稽核的重视度不够,稽核程序还不够规范。长期以来,基金征缴工作一直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核心,各级政府部门也对社保基金的征缴率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使得社保经办机构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基金征缴方面。即使开展稽核工作,在人员的调配方面和经费分配上都存在不足,从而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进行。稽核程序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强,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基础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存在着工作环节不够严密,措施手段不力,办法不够科学缜密,相关规章制度滞后等问题。例如,参保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工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之间没有建立规范性的审核制度,仅凭申报资料进行经验性审核,从而给一些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
2.2稽核机构不健全,稽核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社会保险稽核机构的健全是有效开展社会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的建立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却形同虚设。稽核队伍不健全,没有固定的人员定时开展稽核工作,稽核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稽核机构独立性较低,这些都直接制约了稽核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质量。
2.3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参保人数较为普遍,稽核工作量大。瞒报缴费基数、参保人数造成的危害很大。从基金收入的角度来说,造成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背离,甚至有的地方缴费基数呈现负增长,影响到基金收入增长,使基数增长对基金增长的贡献率逐步减小,进而影响到基金的支付保证。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瞒报缴费人数造成一部分职工特别是大龄职工漏保,使部分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得到正常社会保障而上访。一方面,一些企业把 “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将实发工资与实领工资相混淆,变相降低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构成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而有些企业单位是以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部分后的实领工资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很显然,是把工资总额实际构成等同于职工领到手的实领工资,从而缩小了工资的缴费基数。
2.4强制手段欠缺,稽核整改意见难落实。社会保险稽核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开展工作。稽核部门虽然有权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或享受待遇情况进行核查,但对查出的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等违规问题,只能责令其改正,却无权直接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只能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而对行政部门处理的结果、反馈时限及反馈流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的现象,造成部分整改意见难以落实。稽核的行为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造成部分单位的违规行为不能及时纠正。
2.5内控制度不完善,社保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社会保险稽核应该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但经办机构往往人少事多,一人多职、混岗等情况普遍存在,未实现岗位轮换制度,未形成岗位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机制。稽核人员没有精力对经办的各个环节,如社会保险费征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财政专户存款等方面进行稽核。稽核岗位形同虚设,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缺失,使社会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3、对改变稽核工作难题的几点建议
3.1转观念强素质,着力解决能干事干成事问题。
“重征缴、轻稽核”的传统做法,导致企业瞒报、漏报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现象在参保企业中普遍存在,部分企业甚至拒绝申报。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拓展,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安全与完整,影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权益。对此,在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依托现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健全对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通过转变思想观念,建立起以稽核促征缴、以稽核保征缴的新机制;通过文明监管优质服务,确保稽核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提升社保稽核知晓率,以全民联动降能增效。
3.2完善稽核立法,强化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稽核立法,从制度上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建议社会保险机构切实做好依法稽核,依法处罚。要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将稽核工作纳入平时业务,不断完善稽核程序。积极安排稽核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稽核培训班,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政策、财会知识、审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稽核纪律,建立一支思想硬、业务精、作风强的稽核队伍。逐步实现稽核机构队伍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3加强宣传,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意识。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营造依法享受社保光荣,欺诈骗取社保可耻的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为了切实增强企业法人代表对依法参保的思想认识,稽核与教育并重,促使企业法人代表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改变过去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能少缴则少缴,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错误思想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遏制企业瞒报、漏报缴费等现象的发生。
3.4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诚信是人的生存之本,更是企业的生存之根,我们应将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设计保险费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本辖区参保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ABC三等级:经稽核确认,连续2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X执行的,为B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C级信用单位。除被举报或者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B级信用单位每2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2次,C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1次以上社保稽况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3.5创新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打破稽核工作提升瓶颈。
一是开展异地交叉稽核,提高稽核实效。改革以往由县级经办机构自行组织本辖区稽核的传统工作模式,采取异地“交叉稽核”的工作模式。在交叉稽核中,先由市社保中心抽调县市区经办机构稽核骨干组成专门稽核小组,每组负责1个市区。稽核小组由市中心统一调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在统一时间内,集中对全市各县市区的企业开展交叉式稽核。稽核人员异地互查,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当地稽核工作的协调和保障工作,但不参与稽核。这种模式改变了以往县市区关起门来搞稽核的情况,有效避免人情稽核、违规稽核现象的发生。二是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审计外包模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可以确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稽核工作质量,解决经办机构工作量大、人手少的困难。如江苏淮南,安徽蚌埠等地都采用这种模式。
3.6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动合作机制。
落实稽核结论,纠正违规行为,是体现稽核结果的重要阶段,也是维护国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拒绝稽核或者拒不执行稽核结果的单位,需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作战,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稽核工作,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不仅加大了稽核力度,使稽核得以落实,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各部门应该共同努力为稽核发挥更大作用营造有力环境。另外要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社会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审核、征缴管理及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举报。建立举报备案制、结果反馈制,不断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和处理处罚机制。
3.7强化社保经办内控,严守基金安全“生命线”。
一是强化教育,解决思想上的问题。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教育引导经办人员牢固树立“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生命线”的意识,站在基金安全事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开展基金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二是着力强化纪律,解决制度上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业务经办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形成“分工运作、分段操作、相互制衡”的经办管理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钱。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把稽核工作列入监管体系常抓不懈,杜绝违规办理业务、欺诈、冒领基金行为。三是明确监管目标任务,着力强化落实,解决行动上的问题。严把基金收支关口,对少缴、漏缴的及时督促整改;严把基金收支关口,把强化征缴、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到位作为头等大事,切实履行职能,对重复缴费退费、保险费补缴、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转移以及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业务,严格按政策、按流程办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有效保证征收“颗粒归仓”、支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稽核是一项长期性、长效性工作,我们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使稽核融入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环节中,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严厉查处社会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保事业改革保驾护航,促使社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梅:《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现代经济信息》 2013(22):115-116
[2]李小冬:《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实践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33):249
一、当前社保单位文化品牌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们充分认识到单位文化品牌建设的重要性,树立起了单位文化建设的鲜明旗帜,以各类活动为载体,发展和丰富了文化建设的内涵。积极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优质服务窗口,帼国文明岗等活动,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爱岗敬业,服务奉献。同时开展新春团拜活动和送温暖活动、读书活动、登山、羽毛球等体育活动,并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体育比赛和文艺汇演等活动。这些文体活动培育了单位的文体骨干力量,既达到了锻炼身体、愉悦身心的目的,又很好地展示了团队精神,提高了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是由于单位的文化建设还处在不断探索的时期,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对文化建设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尚未形成品牌
有的单位还没有把文化建设提升到战略的高度予以认识和重视,没有把单位文化看作是促进单位发展的文化支撑和持久动力,仅把文化建设作为一项普通工作任务加以完成,缺乏单位文化品牌建设的观念和意识。有的单位搞文化建设热热闹闹,文化标语牌板和专栏画廊随处可见,文化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由于注重表面和形式,脱离单位实际,单位文化建设没有入脑入心,尚未形成文化品牌。
(二)实践过程中文化建设规划性不够
表现在:一是单位领导对文化品牌的建设缺乏宏观设计,走一步看一步,没有根据单位和工作实际对文化建设进行规划和管理;二是很多单位没有形成基于品牌的工作和服务理念,单位各部门、层次的员工都不关心自己的所作所为对本单位品牌建设有什么影响,品牌文化价值观没有深入职工头脑;三是由于习惯于过去的做法,有的地方把文化建设的责任轻率地下放到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对对下级单位的文化建设全局缺乏力度。
(三)文化建设缺乏有效运作机制,无具体的统一行动口号
各地区社保文化运作机制不一样,有的单位成立单位文化部具体操办有关事宜,有的则由党群工作部(宣传群工部)具体负责,有的则由各职能部门自主执行,所以文化建设形式百花齐放,千秋各异。由于文化建设涉及社保部门的各个层面以及各条各块,缺乏统一的运作机制和具体行动口号导致协调不力,整体推进的部署难以实现,文化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急功近利,文化建设投入少
有的单位领导在重视单位文化建设的同时,以急切的心态对待文化建设的实践活动,以图在自己的任期内出现明显的文化建设的效果。我们知道,单位文化建设是有一个长期积淀的漫长过程,没有持久的耐心、专心、细心,没有细致的推动工作,是不可能实现良好效果的。
二、社保单位开展文化建设的意义
(一)健康和谐的单位文化有利于整体形象的全面提升
社保部门的职工,既有大量的社保机构的相关工作需要管理、监督,更要面对本地区数十万的参保职工。特别是在一线的筹资人员和社保费用报销结算人员,他们的压力可想而知,常常要在严格执行政策和各方人情招呼的夹击中作出取舍。在繁杂琐碎中日复一日地机械操性工作,这些因素的叠加,就会给人员队伍建设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作为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者,必须尽最大可能发挥单位文化建设的功效,将单位文化建设作为管理者的一种追求贯穿于实际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但要总结适合自己单位的服务宗旨、管理理念、职工精神面貌的特质,及时上升为全体员工行为准则和一致要求,而且要由此发扬光大,在管理者和职工以及单位之间形成相互理解、共存共荣的良性关系,才能全面提升单位的社会形象。
(二)成熟的单位文化有利于与服务监管对象的沟通
社保部门面对的是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体,各项政策执行的主动权常常在社保职工的手中,相对于明显处于弱势的参保职工而言,行为规范、服务至上的理念就显得尤其突出。良好的单位文化建设及业已形成的价值观,会自然而然地约束每一个职工的行为,引导大家,换位思考,尽自己的最大可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高尚的单位文化有利于增加职工队伍的认同感
单位文化是社保部门宝贵的、潜在的无形资产,每一个职工都希望自己所生存的环境是个健康、和谐、高尚的环境,只有通过良性氛围的营让职工产生一种对单位的依存和认同感,增强员工社保事业的忠诚程度,愿意为单位的一切正确行为作出自己的努力,才能起到凝心聚力的作用。
(四)社保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先进的单位文化是单位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是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和单位是人的集合体,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先进、健康向上的单位文化对单位的经营管理、生产方式以及员工的行为习惯等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在社保文化建设工作中,必须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实施文化品牌建设战略,促进社保文化建设
(一)实施文化品牌建设必须加强社保队伍建设,提高社保队伍整体素质,树立社保形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利益多元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为此,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保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引导社保人继续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坚守社保职业道德规范,提高社保服务水平。从而讴歌社保人精神,展示社保人的精神,使社会各界了解社保、关注社保、支持社保和正确应用社保;才能使社保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才能促进社保文化的建设。
(二)实施文化品牌建设必须提供物质和制度上的保障
良好的物质环境与工作制度不仅在组织内外传递社保组织文化信息,而且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保组织文化,形成与时俱进的社保文化。从基础做起,建立健全基层社保机构和部门社保机构,使社保文化得以延伸,建立健全社保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使社保文化建设得到保障。同时改善和提高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基层社保工作者在良好的组织环境中高效地完成社保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使得社保品牌能真正名副其实。
(三)实施文化品牌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作为社保主体的社保人,不仅是社保物质文化的创造者,也是社保精神文化塑造者。只有最大限度发挥社保人的主体作用,才能促进工作优质高效开展,推动社保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在社保文化建设活动中,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需要帮助的个体除了按照国家政策给予经济上的关照外,还应从精神上给予关照。重视保障对象的思想动态及内心真实的需求,及时给予辅导及满足。只有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培养人,促进社保人的全面发展,才能使社保人真正做到“奉献社保”,真正把社保文化建设落到实处,把社保的品牌打响。
(四)实施文化品牌建设必须要加强宣传
加强对社保品牌的宣传,首先,要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以当地的主流报刊、杂志、电视作为传播社保文化的重要“窗口”和载体,加强社保文化的宣传;其次,利用社保信息、分析报告、内部刊物,进步加强社保文化宣传;再次,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努力使互联网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社保文化和社保知识的平台:最后,通过各种培训或会议,进一步向单位、基层传达什么是社保组织,使社保的价值深入人心,并由此指导和规范社保人的行为。
(五)实施文化品牌建设必须不断开拓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