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行政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行政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筑行政管理制度

第1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2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建筑劳保费用)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并统一调剂拨付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安装、桩基础、建筑装饰装修、构件制作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包括部属、省属驻济企业,外地进济企业,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建筑劳保费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县(市,含历城区,下同)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劳保费用的代收、代付。

    市劳动、财政等部门和市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劳保费用的收取

    第五条  建筑劳保费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取费标准,以建安工程总造价2.6%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缴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按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将建筑劳保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内。

    第七条  建筑劳保费用的收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申报的工程面积和本市现行的工程基本造价标准计算,预缴建筑劳保费用,凭缴费票据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持与建筑企业共同填写的竣工结算书,按决算的工程造价结清建筑劳保费用,凭结算票据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对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结清建筑劳保费用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企业提供的决算资料,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劳保费用,建设单位应一次全额缴纳。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缴款协议书后,也可分期缴纳。首次预缴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额逾期不按时缴纳,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建筑企业应在所建工程开工后七日内填报《建筑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通知市或县(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核对工程的建筑劳保费用收取情况。

    第十条  对未缴纳建筑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不得予以施工。

    第三章  建筑劳保费用的拨付、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拨付或补贴建筑劳保费用的建筑企业,应当经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劳保费用拨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的建筑劳保费用拨付等级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划分为一至五级。

    第十三条  建筑劳保费用的拨付实行“以收定支、以项定量、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本市企业,部属、省属驻济企业和省内其他市地进济企业,分别按拨付等级,拨付其所建工程实际取费额的80%、60%、30%、20%、15%。

    (二)对外省进济企业,其建筑劳保费用按(一)项规定比例的50%予以拨付。

    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劳保费用按前款规定拨付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核拨给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对拨付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本市企业,其建筑劳保费用按规定拨付后,视建筑劳保费用年度收支结余情况,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建筑劳保费用的拨付、补贴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县(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委托县(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予以拨付。

    建筑劳保费用的拨付每季度计核一次。建筑劳保费用的补贴每半年计核一次。

    第十六条  建筑劳保费用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在建筑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费用。

    对建筑劳保费用,建筑企业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并接受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筑企业申请拨付建筑劳保费用时必须准确提供所建工程进度、完成产值情况等资料,不得虚报、冒领劳保费用。

    第四章  建筑劳保费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劳保费用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利息以及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建筑劳保费用专户。

    市、县(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建筑劳保费用,按月统一汇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建筑劳保费用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保障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报省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省财政部门核拨。县(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核拨。

    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不得从建筑劳保费用专户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缴纳建筑劳保费用擅自开工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缴,按日加收2‰滞纳金。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对未缴纳建筑劳保费用的工程擅自予以施工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筑企业虚报、冒领、挪用建筑劳保费用的,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建筑劳保费用的提取比例和建筑企业拨付等级及拨付标准,省规定变动时,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3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对策;创新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是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施工人员和进度规划进行了解记录和总结的重要措施。对建筑工程的建设进程、建设质量以及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发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制定全面的建筑管理措施,明确施工管理中的权限和职责,成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程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管理过程中的制度漏洞和责任、安全意识薄弱,如何改善传统的施工管理方法,加强管理对策的创新,成为建筑企业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共同要求。

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现状分析

1.1 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过于集中,部门沟通不善

建筑工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和具体负责的建筑项目不同,在一个建筑工程中往往存在多个建筑部门。同时,同一个建筑工程在建筑过程中,会设置多个具体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当前的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建筑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这样就导致管理部门无法充分顾及到每个建筑部门中出现的问题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对出现的问题和管理漏洞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各建筑部门和建筑单位之间发生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或者需要进行相关资源的调配时,由于权力的集中,各部门之间无法直接进行沟通协调,而管理部门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对具体问题的调查和解决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这就造成管理效率的下降,影响工程的进度。

1.2 管理制度僵化,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建筑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建设单位,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市场经济竞争参与程度较低,在进行施工管理过程中,还没充分实现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管理体制,在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缺少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的建设队伍,往往都是建筑企业临时组建的,稳定性较差。随着建筑工程承包制度的发展,基础建设单位的建设队伍和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增强。在这种环境下,建筑企业的施工管理制度没有充分适应建筑行业和市场的发展,进行管理制度的调整,这就造成传统的施工管理方法无法适应工程施工的变化,造成管理水平的下降。

1.3 施工人员素养较差,安全意识薄弱

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大多是农民工,施工队伍往往是临时凑集的,没有经过专业的施工技术的培训和施工安全的教育。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这些施工人员对具体的施工工作没有全面的了解,对其工作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影响没有清晰的认识,建筑水平不高,这就导致建筑质量和进度受到一定影响。由于不是专业的建筑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对安全的忽视,当前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工人的安全问题和建筑安全性能常常出现问题,安全责任事故经常发生。

1.4 建筑材料管理混乱,建筑资源浪费严重

在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建筑企业对建筑项目都有具体的建筑规划和建筑要求,对一些特殊建筑项目的建筑材料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具体的管理人员往往对建筑材料的认识不足,对建筑的整体结构缺乏全面的了解,这就造成在建设过程中对建筑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清晰的认识,对材料的使用没有统一的规划。在建筑过程中,材料的购买、检验、使用等各个环节没有严格遵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规定,缺少必要的规范措施,使建筑材料出现大量的浪费和不符合建筑标准的情况,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建筑质量都造成不良影响。

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对策创新

2.1 适当下放工程管理权力,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

建筑企业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规模和施工特点,对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更加合理的规定和分配。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多、施工单位多、施工人员复杂的情况,适当规划施工部门,下放管理权力,并通过对下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避免违规管理现象的发生。这样既避免了管理权力的过分集中,方便了具体的施工人员和部门之间针对建筑问题的沟通协商,增进施工效率,也有利于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的降低。这样就改变了权力集中造成的管理效率的降低,和对具体施工细节的监管不力。

2.2 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企业应该充分适应我国建筑工程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化、建设队伍的流动性,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变革,积极引入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施工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建筑工程涉及到大量的设计、建筑、规划等工程参与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工作安排和统一协调,需要依据具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对人力资源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科学的调配。传统的行政式的管理模式,无法适应当前建筑工程的市场化、流动性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可以针对不同的工程施工需求和建筑现状,有效开展工程参与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管理中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违规任用和任用不当。

2.3 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建筑技能的培养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评价建筑企业的施工水平的基本依据,也是建筑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筑项目和我国建筑事业发展的基本追求。施工人员的建设水平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直接影响因素。安全生产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原则,安全生产是衡量建筑企业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以人为本原则的题中之义。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建筑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当前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在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要确保安全设备的配备和安全意识工作的开展。对施工人员特别是技术要求较高的施工人员要进行相关建筑技能的指导和培训。

2.4 了解建筑工程设计,合理规划建筑材料

在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开展之初,要对工程建设的蓝图和设计细节有整体的了解,对建筑材料的数量、标准要有具体统一的规定,在材料管理过程中,具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中对建筑材料的要求。相关材料的采购和使用要遵照国家相关技术指标和建筑工程的设计要求,材料的存放和运输工作要进行统一的仓储规划。建筑材料的使用要遵循节约环保的原则,避免建筑材料对建筑环境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

结语

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是建筑建设的主要环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管理也是影响建筑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针对管理模式和安全、环保、节约等环节的问题,改革管理模式,加强安全意识,树立环保节约和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是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转变方向和加强管理效果的主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曾阿香.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 管理和对策创新解析[J].江西建材,2015,(10):288

第5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对本市档案馆设置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市档案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馆,是指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具有一定规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利用和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的原则。

第六条(布局和设置要求)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事业发展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对本市档案馆网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综合档案馆按照市和区、县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二)专门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三)部门档案馆按照市级行政部门专业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市属大型企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业务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第七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档案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要有6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720米以上;设置部门档案馆要有3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360米以上;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要有2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240米以上;

(二)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档案馆库房。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部门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保护档案的必要设施;

(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有档案馆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中、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达到全馆人员30%;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应当向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报告;

(三)档案馆库房建筑平面图;

(四)设置档案馆所需的经费来源;

(五)有关档案馆管理制度;

(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简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和审批)

设置市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区、县综合档案馆的,向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

第十条(备案)

区、县综合档案馆经批准设置后,由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登记和公告)

经批准设置的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应当在批准或者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登记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变更和注销登记)

经批准设置的档案馆需变更名称、馆址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变更名称、馆址或者撤销的,应当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注销登记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按照档案馆设置的条件对档案馆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情形的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档案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6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施工管理;新思路;价值;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价值与意义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仅是当今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门话题,也是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所监管的重点对象,同时也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难点所在。建筑工程项目通常都有着:施工时间长、投放资金大、工程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严的特点。一个企业如果要管理和建设好一项大型的工程建筑项目,必须与诸多的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和协调,同时要对涉及到的相关工程信息进行整理,体现在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这三个基本要素的管控上,即:在一定条件下的资源约束中,能够实现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成本管理的最佳组合。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成本管理这三个要素中,质量控制显得最为突出、重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是带来投资效益的根本动因,工程质量不过关,就谈不上工程进度和社会信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就在质量管理上,它是现代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根本所在,决定工程建设的成败。但在当今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质量问题仍然困扰着整个建筑行业并影响预期效益的实现。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台了多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制度,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在不断地加大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行政管理、过程和效果监管,可缺乏行之有效的科学控制手段,我国的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问题依然让人担忧。因此,怎样全方位、客观的评价和描述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就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和项目业主十分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方面仍未形成系统、科学的评价体系,缺乏研究工程质量评价所需要的数据来源和现实依据。文中在深入研究当今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国外建筑工程的成功案例,充分借鉴国外现有的质量评价体系标准,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施工管理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管理意识和管理制度上仍然存在一个不合理的问题。纵观现今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可以看到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最直接因素就是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工作水平,也就是他们的工作素养。但是我们知道,现在的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都是来自农村的普通工人,对于他们来说,由于缺乏基础教育,知识水平和工作素养都不是很高,对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方面了解也不够,更不用说进行施工质量管理了。而且这些工人水平良莠不齐,流动性比较大,建筑公司也不愿意花费资金去进行建筑工程有关知识的培训,一般都是让工人边工作边学习,极容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

(一)法律意识不足,项目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管理意识淡薄,不少施工管理人员认为施工是工人的事情,只要准备好材料,施工质量的好与差掌握在施工人员的手中,自己可以多清闲,在这种错误思想的诱导下,再加上很多施工管理人员本身专业素质不高,管理起来眉毛胡子一把抓,到最后鸡飞蛋打,施工质量无可保证,失去了施工管理的意义和价值。

(二)缺乏规范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管”,然而,长期以来,传统的施工管理中会根据要求制定管理制度,但是在落实中常常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索:施工管理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施工管理过程中“执法不严”,关系管理、人情管理较多,不能按照管理制度来办事;管理资质缺失,很多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聘用的管理人员主要来自相关人员的推荐,没有经过正规程序的考核,施工管理水平较低,导致施工管理工作屡屡出现纰漏。

(三)缺乏创新意识,缺乏信息化管理

针对于当前施工建筑工程工序复杂,施工人员较多,施工工序交叉等问题,加强信息化管理十分必要,而传统的建筑施工管理中对于数据的记录、信息的传输常常无能为力,对于管理人员来说,即使尽心竭力的管理,常常因为工序多,工作繁琐而放弃,而这一点在现代化的建筑中又非常必要,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是由很多分部工程组合而成,这些分部工程的统筹管理需要一个强大的信息平台做支持,利用信息化管理可以实现数据档案的存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并且根据日益增多的建筑施工项目分类整理,缺乏信息化发展导致施工管理滞后,无法最大限度的发挥管理的效益。

三、改善建筑施工管理的新思路

(一)加强管理理念的创新,贴近市场经济

对于当前企业施工管理来说,管理者转变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思路尤为重要,要求施工管理人员站在时代的高度和建筑发展的前沿,将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当前的市场经济接轨,从而定科学的、合理的施工管理制度,充分认识到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企业施工管理发展战略,贴近市场,围绕发展,才能逐步提高管理方法。

(二)提升管理理念,加强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施安全施工关乎于施工人员和周围百姓的生命,如果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新时期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必须把安全管理放在首要位置来抓,需要从几方面来进行完善:强化安全施工意识,深入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通过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实效的培训提升农民工的专业技术水平,然后根据安全考核情况颁发上岗资格证,凡是持有资格证者才允许参与施工;对于施工管理中三令五申的制度和纪律不遵守者,需要进行严格的经济处罚和违章通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将人文关怀与严格管理相融合,打造新时期施工安全管理新思路。

(三)坚持管理信念,关注成本管理

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成本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进行施工管理必须把成本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管理措施:加强对材料成本、设备成本和劳动力资本的控制,将成本管理融入质量管理之中,从而形成一个闭合的系统。另外,在工程竣工后针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从而避免疏漏,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效率,让施工管理工作稳扎稳打,管理出成效。

(四)完善管理环节,强化验收管理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建筑工程的验收环节是最后一个施工管理环节,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施工管理环节,需要从多方面做好验收工作,以保证施工管理内容的落实。首先,验收管理中要根据工程批准的相关计划书和文件,施工单位与基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施工前设计的图纸,建筑设备仪器的说明书等进行认真的验收核实,保证不丢落任何一个环节,做到有理有据,确保施工质量。对于竣工后建筑中剩余的材料移交专人管理和处理,放到企业效益中,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发生。

四、结束语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人们在建筑施工的管理上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管理质量是确保建筑行业得以正常运行非常重要的举措,但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在管理上的现状依旧不容乐观。因此,现代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对建筑施工管理重要性有个充分的认识,在管理的过程中对工程施工的成本、进度、安全、技术质量的管理力度予以加强,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激烈的建筑竞争市场中占据主导的地位,才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进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付红星.浅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J].华章.2010(26)

第7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质量问题;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良好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对保证建筑工程整体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建筑企业的生存以及未来发展等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是确保工程有序开展的前提及保障,同时它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好坏也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在建筑施工时将质量管理作为工作重心,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才能为社会提供更为安全舒适的建筑物。

一、建筑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1、建筑物出现渗水漏水的质量现象。渗水现象经常出现的部位是地下室的外墙,由于渗水会导致墙面发黑、发霉,不仅对建筑物的美观产生影响,同时也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发挥。导致散水坡渗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散水坡的结构与建筑主体的墙身结构没有完全断开,导致水流渗入;另一方面是由于散水坡的倾斜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其档水和接水的功能受到影响,因此导致渗水现象的发生。另外,如果收缩缝的设计不合理,会导致水不能顺利的排出,形成积水。

2、屋面防水工程不到位。屋面渗水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一种质量通病,尤其是在雨季更容易产生,不仅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导致屋面渗水的原因,一是由于防水层的质量不过关,忽略对防水层的保护与维护,在出现裂缝和受到损坏时没有及时修理,因此而导致防水层漏水;二是对屋面缺乏必要的监理,对于建筑结构没有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维护;三是防水卷材的应用与安装存在不合理之处,防水卷材的埋入深度不够,不能阻挡雨水的侵入,因此而导致外部的水分流入到室内。

3、地基沉陷。地基沉陷也是建筑工程领域中经常发生的质量通病,有的建筑中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更大的利润,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阶段,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因此导致工程的质量无法达到要求,因此而出现地基的沉陷。

4、变形缝渗水。变形缝渗水现象的发生对于建筑物内部的结构和装修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变形缝渗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变形缝的设计不合理,或者是变形缝的内部存在堵塞现象,使得变形缝的功能受到影响,因此容易造成墙面大面积的裂缝。如果变形缝中使用的密封材料质量不合格,或者是盖板的设计不合理,都无法达到支撑变形缝的目的,因此而导致变形缝的变形,进而发生渗水现象。

二、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1、没有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不管是在何种类型的施工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对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管理行为予以统一,对施工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这对于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高效的开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实际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很多建筑单位都没有建立其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即使有相关的管理控制制度,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并没有实施相关的管理控制制度,难以使其在实际的工作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很容易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多的不规范行为,对于工程施工质量产生较严重影响。

2、施工各部门间配合衔接不当。建筑工程施工具有施工周期长、投入成本大、涉及工艺复杂等特点,在其工程管理工作中,需要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一切问题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就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在实际的工程管理工作中,由于涉及管理内容众多,通常会设立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分管某一类的管理工作,但是在处理实际的施工问题时,通常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解决,在实际的工程管理工作中,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甚至存在严重的推卸责任现象,这会间导致工程的管理效率不高,使得整体的工程施工受到严重影响。

3、施工技术人员素质不高。在实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人员是管理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其专业素养及业务能力的高低与最终的管理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对我国的工程管理人员的人才队伍组成现状进行简单分析就能看出,其中的专业人才的数量是非常的少的,大多数参与建筑工程的管理人员都是普通的农民工,其在开展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工作经验来开展相关的管理工作,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技术问题,导致其施工质量不高,也难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

4、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组织不到位,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施工作业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及时的整改,而是一味的根据最初的设想进行工程施工;材料检验不到位,许多材料并没有经过检验试验直接进入工地进行使用。许多的材料供给方依靠关系供给原材料,原材料的标准很难达到施工的要求;检验不客观,现象严重。检验验收过程中,检验人员故意放水,将不合格的建筑当做合格验收,造成了后续购买者的许多困扰。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1、严把工程设计质量关

在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时,必须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设计,对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才能避免质量通病的发生。设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中,也要推荐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且严格执行质量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2、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在展开工作之前,应该强化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引导,并强化对工程管理领导以及所有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整个团体充分的认识到质量的重要性,逐渐的形成强烈的质量意识,然后采用网络管理的方式,让工程建筑企业逐渐的形成质量管理网络,并实行终身责任制度,将工程质量和个人的切身利益相结合,充分的激发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的强化质量管理。

3、新材料的推广与应用

新的建筑材料的应用能够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大幅提升,同时也避免很多质量通病的产生,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推荐新材料的应用。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尚不够成热,因此未经实践过的材料和技术,应当慎用。同时也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科学的试验和验证之后,完全掌握新材料的特性,才能进行新材料的推)应用。

4、完善安全监督职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5、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理

应建立健全各项施工质量监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质保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所规定的质量验收责任、程序和验收方法进行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并严格履行验收签字程序,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其在规模和数量上都达到了对以前的突破,因此大力提高建筑施工安全及质量是目前的重要工作。同时建设企业应该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安全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相关体制和机制,并且完善相应的教育培训体系,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周瑾泽.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7):164-165.

第8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1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合同双方缺失法律意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缺乏保障,是目前许多建筑商在工程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合同双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文字不严谨,条款不完善,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表述不明确等都会为后来的合同纠纷埋下隐患;一些合同有失公正,甲乙双方签订“不平等条约”,以一方的经济利益为上,对违约的处罚措施模糊,一旦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难以申请索赔;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就同一个工程签订两份及以上的合同谋取私利,一份对内,一份对外,这种“阴阳合同”也影响了合同管理的合法性。这些都是由于一方的恶性竞争,而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结果使合同难以进行,也加重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管理难度。(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合同作为一种规章制度,劳动双方都必须遵守,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目前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严谨,不统一,权责不分明,一些公司的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代表公司签合同,由于缺乏统一的依据,一旦出了问题就会利益大家争,责任大家推。合同内容中的细节问题,也很容易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被忽视或者遗漏。合同的管理程序也不明确,合同实施困难,有些合同方更是随意修改合同,严重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些现象不但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也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隐患。(3)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建筑工程建设专业技术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等,专业性较强。然而部分公司或企业会把合同管理归于行政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大多出身文科,对理工相关知识匮乏,加之一些合同管理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的业务知识,最多能做到将合同分类归档,至于其中的相关条例无法作出正确判断,也做不到有效的管理工程合同。

2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和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监管方,建设单位等众多方面的管理,完善和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改善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合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的双方人员都应该学习和了解相关条例。如果双方都能以合同为约束,既能减少因合同纠纷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又能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任何人在合同上动手脚,损害自身的合法利益。一旦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都要按照合同上的相关条例,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合同双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履行各自的义务。(2)制定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只有科学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工程合同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拟定、签订、履行到最后的解除或终止等,因此建筑单位要想规范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就应该从每一个必要的环节入手,做到层层分解,将各体系纳入公司的管理细则,建立可具体操作的管理制度。(3)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了使合同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建筑企业还应该引进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高水平,高素质的工程合同管理人员一定能够具备诸如法律、造价、分类归档等知识技能,为了保证有效管理合同,最好能持证上岗。建筑企业在引进专业的管理人才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实际工作中加入一些专门的培训课程,打造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另外,企业内部也应该做好合同分类存档,建立合同管理的信息系统。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熟悉每一个合同的条款,能够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分析,客观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以便能对日后的合同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3结语

第9篇:建筑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路政管理;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官。路政建设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然而与公路建设相比,路政管理工作却相对滞后。所谓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行政管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的使用质量,维护路产路权,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它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如何加强路政管理,进一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使路政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一直是我们交通路政工作者研究与探讨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对如何加强路政管理的新途径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路政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长期以来对路政管理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同志认为,确保公路畅通才是第一位,漠视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忽视路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从思想上对路政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其实,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路政管理已经上升到一定的高位,没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与专业技术是无法胜任路政管理工作的。路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的基础。

(二)路政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流动性大、素质不高。大家都知道,路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琐碎繁杂的工作,更是一项科学细致的工作。路政管理工作者不仅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而且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目前,由于在人事工作中的一些客观原因,路政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特别是路政专业技术人员相当缺乏。

(三)路政管理缺乏现代技术手段。长期以来,路政管理设备配备与技术手段落后,缺乏现代技术手段,给路政管理带来了一定困扰,也不适应公路发展和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路政部门管辖的公路点多线长,如果管理不能实现现代化,必将造成信息不畅,效率不高,影响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交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先导产业,大力发展和推进信息化,是实现交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因此,路政管理采用现代化手段势在必行。

(四)路政管理体制和经费存在问题。路政机构的职责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根据我国路政管理体制,现行路政机构大部分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政不供给,路政机构要生存与发展,必然要想办法获取资金,钱从哪里来?只有靠山吃山,路政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收取路产补偿费来维持机构内部的运转。管理的越好,就越收不到钱。这种体制实际是变相鼓励执法机构去乱收费、乱罚款,来维持自身的开支。

(五)公路两侧建筑尚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笔者认为,目前公路两侧建筑尚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首先表现在公路两侧红线内兴建餐馆、商店、旅社、停车场等;其次是公路两侧违章建筑林立,呈现公路街道化态势;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超限运输特别是超载运输车辆日益增多,不仅给公路造成了极大的损坏,耗费了国家大量资金,更威胁着公路的畅通和安全。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不仅给路政管理带来混乱,而且严重侵占了公路路产和路权,造成了路产的不明晰和路权的不完整,给公路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加强路政管理的途径

(一)提高对路政管理的认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公路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然而与公路建设相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路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路政管理做不好,就势必影响交通运输的发展,当然就会影响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此,路政管理工作者要经常利用空余时间学习路政管理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认识。

(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继续教育。路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科学细致的工作,路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才能适应路政管理的需要。目前,路政管理难的原因之一是路政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二是文化水平偏低,不适应路政管理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形成定期培训制度,使他们掌握一定的路政法规和专业技能,不断充实自己,使路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

(三)加快路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大家都知道,路政部门管辖的公路点多线长,而且路政管理本身就很复杂。如果路政管理不能实现信息化,还停留在落后的管理手段上,必将造成信息不畅,影响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大力发展和推进路政管理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笔者认为,加快路政管理信息化工作,首先要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快制定与完善《路政管理信息化管理办法》、《路政管理信息化管理制度》、《路政管理信息化实施办法》等;其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路政管理信息化学习与培训活动,提高路政管理人员对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能力,确保信息化管理体系规范、科学、安全、高效运行;再次,加强治超监控中心建设。完成各治站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并在市公路管理处建立视频监控中心,这样能实时、准确、直接地了解和掌握各个固定治超站点的工作情况。

(四)改革路政管理体制和经费问题。根据我国路政管理体制,现行路政机构大部分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政不供给,路政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收取路产补偿费来维持机构内部的运转。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路政管理体制不利于路政机构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应建立和健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路政管理体制。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专业公路与地方公路一体的路政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路政管理体制不太科学,我国的路政管理体制基本是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地方公路主管部门组成。如果一个地方有两个路政管理机构,就会引起诸多的矛盾,出现许多的问题,就会引起路政管理的混乱,影响路政管理机构权威,降低路政管理效能。另外,路政经费是保证路政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济基础,如果经费得不到落实,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路政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路政机构的资金来源要靠财政供给,不能让其靠收费来自给。财政供给经费不仅确保路政装备及时更新,从而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且路政管理机构以管理为主,而非以创收为主,从根源上避免执法中出现趋利性。

(五)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目前,公路两侧建筑尚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造成了公路两侧管理混乱。不少地方公路两侧红线内兴建餐馆、商店、旅社、停车场等;违章建筑林立,呈现公路街道化态势,这种状况威胁着公路的畅通和安全,也严重侵占了公路路产和路权,造成了路产的不明晰和路权的不完整。因此,要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

(作者单位:南阳市交通路政管理处)

主要参考文献:

[1]梁小强.对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现状的分析及建议[J].山西建筑,2007.5.

[2]郭超,樊建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现状及改革[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3]朱立言,孙健.政府组织适度规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