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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戴华杰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蒋时汉、公安分局副局长张进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副局长左胜富、区工商局副局长黄卫胜、区文化局副局长王兰英、区建工局副局长陈扶仁、区人防办副主任丁勇、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吴剑为成员。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吴剑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公安、工商、文化、建工、人防等部门相关职能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一)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三、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审批情况: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装修材料情况: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特别是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三)防火分区情况:建筑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管道井、幕墙、风管等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四)安全疏散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五)消防设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运行是否正常;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六)安全管理情况: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是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宣传“三提示”和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识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灭火救援条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各街道及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组成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文化、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等进行逐一核查,填写汇总表。公安部门要组织消防、治安的机关民警和公安派出所等力量,对辖区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同时要会同建工、人防等部门对高层及地下建筑进行逐一排查,逐一填写排查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查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场所和建筑,要按要求如实记载。3月10日前,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全面完成排查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第一阶段为公共娱乐场所治理阶段,4月10日前结束;第二阶段为高层以及地下建筑治理阶段,7月22日前结束。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共性问题,要综合分析,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隐患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下发法律文书,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未经消防审验和开业前检查合格擅自营业以及限期整改不合格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落实公安部“六个一律”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并及时以文件形式抄告当地工商、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依法注销登记、吊销相关证照。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结合专项整治,各消防中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认真开展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六熟悉”、进行实地演练,切实提高处置火灾的能力。
(三)督察验收阶段。督察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4月18日前,由区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2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8月1日至8月20日,由区公安、建工、人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高层及地下建筑进行督查验收。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及时归纳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以及加强和改进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建议,并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责任意识,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组织精干力量,立即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广泛发动相关单位和场所开展自查整改。
(二)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整治合力。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旅游、商贸、人防等部门对本部门主管范围的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形成整治合力。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辖区或所辖单位内重大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以及被上级督察发现整治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消防常识和典型火灾案例。要在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开展以“提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聚集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要在公共娱乐场所推行消防安全知识强制预先播放系统和火灾状况下视频强制切换系统。要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关键词: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选择;
中图分类号:TU20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超高层建筑是指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因其建筑高度高、功能复杂,所以消防灭火必须立足于自救,因而消防供水设计的安全可靠性就变得尤为重要。消防给水方式一般有以下3种:串联加压给水、一次加压减压给水、高位水箱重力给水方式。结合某超高层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中的供水方式、消防分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为类似工程提供参考。
1工程概况
某综合楼总建筑面积为60047m2,总建筑高度为166.9m,地上36层,地下为2层。其中地下1层及地下2层为汽车库及设备用房,消防水池、泵房等设备用房设置于地下2层,地上为36层的超高层办公楼及5层商业建筑,12层及23层为避难层。
2消防给水系统分区
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根据《高层民用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 7.4.6.5条规定,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此值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结合本工程避难层位置,确定分区如下:共分为三区,12层以下为低区,12~22层为中区,22层以上为高区。
3消防给水方案研究与比较
①串联加压系统
串联加压系统是指消防给水管网竖向分区时,每个区由消防水泵或串联消防水泵分级向
上供水,串联加压又可分为直接串联和转输串联。直接串联是指在地下室设置消防主泵,中间设备层或避难层仅设置串联加压水泵,通过高低区水泵直接串联向高区供水,简图如图1所示。转输串联是指在中间设备层或避难层设置中间转输水箱及高区消防泵,高区消防泵通过转输水箱向高区供水,其中转输储存15~30min消防用水量,且有效容积不小于60m3,简图如图2所示。当低区和中区发生火灾时,由设置于地下室的低区消防泵供水,当高区发生火灾时,由高区消防泵供水,并连锁启动地下室转输水泵,需要指出的是,直接串联和转输串联水泵开启顺序是不同的,直接串联是先开启转输水泵,后开启高区消防泵,而转输串联刚好相反,先启动高区消防泵,后开启转输水泵。
②一次加压减压给水系统
一次加压减压给水系统的做法是地下室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主泵,消防主泵的供水压力
满足整栋建筑供水要求,高区由主泵直接供水,其余几区采用由在给水主管上设不同减压值的减压阀后供水,简图如图3。
③高位水箱重力给水系统
高位水箱重力给水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屋顶上设置大型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储存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除去建筑最高几层采用临时高压系统外,其余均采用重力供水。考虑到整栋楼也需要分成若干区,静压超过1.0MPa的区分别采用减压阀或则减压水箱减压后供水。应该说,此种方式在安全性上是最高的,一般火灾甚至不用开启消防泵,直接用消防水池重力供水,但是考虑到在屋顶设置这么大的消防水池(如本工程需要612吨)对结构造成了不利影响,所以经济型较差,一般用于超过250m的超限高层,对于本工程则不予考虑。
图1直接串联图2转输串联
图3一次加压减压给水系统
④系统选择
按以上所述,排除高位水箱重力供水系统,则本工程需在直接串联、转输串联以及一次
加压减压给水系统中选择一种。串联加压给水系统优点是每个区的压力均不高,可以采用常规的水泵、管道和阀门,安全性较一次加压式要高,缺点是中间加设了水泵及水箱,经济性较差。一次加压减压给水系统的优点主要是由于没有中间水泵及水箱,不占用上部建筑面积,经济性好,缺点则是地下室的消防主泵扬程较高,需要采用高压泵,耐高压管道和阀门,这种方式采用减压阀分区,低区减压阀需要采用较大的减压值,减压阀经过长期使用,存在失效的可能性,从而造成低区管网超压,影响系统安全。本工程高度166.9m,再加上地下室的高度,净高差有将近180m,若选用一次加压方式,则消防主泵的扬程将达到2.30MPa左右,已经接近2.40MPa的限制,从安全性考虑,不选用一次加压减压给水系统。剩下的问题则在于直接串联和转输串联中选择,由于本工程避难层面积小,放置60 m3转输水箱存在一定的困难,故经综合考虑,选择了直接串联给水方式。
⑤设计体会
1)两级水泵需要连锁启动,启泵时先开启低区水泵,再开启高区水泵,停泵时顺序相反,
因此水泵质量和控制系统是整个消防系统是否安全、耐用的关键。
2)直接串联由于水泵直接串联,存在高区管网压力由于接力水泵在小流量高扬程时出
现的超压现象,需要设置完善的超压回流管。
3)消火栓系统由于22层和23层火灾时,上下层消火栓需同时作用,此时需要高区和
低区消火栓泵同时启动,所以消火栓系统电气功率应按照低区消火栓泵、转输泵、高区消火栓泵功率之和考虑,而对于喷淋系统,则可以根据低区喷淋泵和转输泵、高区喷淋泵之和中较大的选取。
4)23层避难层内设置了消防水泵房,而上下层均为办公层,需妥善解决隔振降噪问题,本工程采取了如下措施:水泵基础均做隔振,泵房内支架选用弹性支架,另和建筑专业商量,泵房墙壁及顶板做了隔音处理。
4结论
(1)对于150~200m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方式首选串联加压系统。
(2)随着水泵质量及控制系统可靠性的提高,可以选用水泵直接串联加压方式供水以在安全前提下相应减少造价。
参考文献: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2]黄新天. 水泵串联接力叠压供水在超高层建筑中的应用. 给水排水,2006,34(6) 68~71
关键词:湿度 压力 二次镀锌 监测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a)-00-01
该文主要针对以下4种消防系统施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通病进行分析论述。
(1)在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中,地下停车库及隧道内通常设置差定温感温探测器作为前端的探测报警器。但是从探测器产品本身及设计规范中都未曾明文指出,潮湿的地下车库及隧道内是否适宜使用普通自动报警探测设备,通常地下车库及隧道内通风不良、自然湿气偏大,湿度最高时远远超过95%,而大多数报警设备的湿度范围是0%~95%,如此每逢梅雨季节时就会造成地下车库或隧道内大面积的报警探测器损坏,导致报警系统陷于瘫痪。(2)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中水炮出口压力经常出现压力不足或者达到额定压力时间过长的问题,主要是在临时高压管网中出现此种情况最多,经试验临时高压给水方式炮口压力稳定延迟时间约为20 s,对于水炮初期定位灭火非常不利。(3)消防管道预埋过沉降处、过不均匀渐变硬度基础处的管配件处理。此种情况下预埋的管道在后期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管道脱节、断裂。(4)在消防水系统的施工中因建筑主体沉降不均、施工工艺不规范、管道压力过高等原因造成预埋部分的管网压力泄漏,常常给系统检修和系统恢复造成很大的困难。
论述目的与方案:
(1)针对第一种通病现提出3种解决方案:①隔离措施―在探测器内部设置湿度上限断电开关,当湿度超过95%时每个探测器自动断电自保,湿度达到正常范围时探测器恢复正常工作,相当于加了一个“湿度保险装置”,如此虽然不能确保湿度大时的探测功能,但至少可以减少设备的损失―适用于所有报警设备。同时在消防自动报警联动设计时增加湿度联动通风系统的功能。②在前端报警设备内设置冷凝金属片及导流孔―需设备厂家深化设计,适用于所有报警设备 ③针对差定温报警探测器的探测原理和结构,此种探测器可以用硅胶或防水涂层密封线路板,密封膜要薄不能影响散热,感温探测元件同线路板焊接处的密封一定要严密,可以做水密封试验。此三种方案可以取舍亦可以综合用之。
(3)对于第三种通病在施工过程中有以下预防措施:因沟槽连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钢管两端的刚性、韧性,所以应避免水平管道采用沟槽连接;过建筑物地梁预埋管道部分,在图纸设计时就应要求分段使用焊接法兰短管并二次内外镀锌后安装,建筑物下有连续弯管的亦须分段焊接弯头及法兰短管后二次镀锌安装,杜绝上下翻梁使用沟槽弯头。
(4)第四种通病的对策和构想:为了方便此种情况的快速检修及时时检测,考虑使用一种探测方式时时检测管道预埋部分的压力情况,用CRT的方式显示出预埋管段的压力泄漏状况,可采用湿度、声强、分段压力等信号时时采集数据进行分析监测异常。创新出一种独立的管道泄漏时时监测系统,装备目前的消防水系统预埋管道部分,确保系统的万无一失。
以上观点论述仅代表笔者之见,有考虑不周详之处,敬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斧正。
参考文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关键词:古建筑;文物;防火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做好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安消防的重要职责,对于我国研究古代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文物古建筑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从消防防火的前期预防到火灾的救援,以及事后的处理等,都应该有一整套健全的机制,从而切实保障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运行。
1.文物古建筑的消防特点
文物古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主要是因为其建筑材料为木材,根据我国消防的耐火等级划分属于三或四级耐火等级,所以发生火灾的系数较高。文物古建筑在布局上也不利于消防防火,因为受到古代建筑艺术风格的影响,并且消防理念较弱,所以布局比较紧凑,没有预留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将为消防救援带来很大的难度。而我国的文物古建筑一般都建造在比较偏远的地区,依山而建,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在时间上会有所延迟,会耽误消防救援的最佳时机。
2.文物古建筑容易引起火灾的原因
2.1 建筑材料和建筑布局
文物古建筑材料多以木材为主,由于其结构形式主要是木构架,在经过长年累月的风化,其木材中的含水量大大降低,在木材干枯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火灾。而在文物古建筑中所使用的木材大多为松、柏、杉、楠等材质,尤其是松树和柏树,其中含有大量的松油,一旦发生火灾,将会迅速蔓延,为火灾扑救带来很大的难度。古建筑大多数通风条件都较好,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炎热蔓延较快,而且燃烧十分迅速,再加之屋顶较为严实,发生火灾时烟热不易散发,温度容易积聚,从而形成立体燃烧。当前我国古建筑多以单位建筑为主,各单体建筑共同组成各种庭院,一旦有一体起火,则毗连的建筑都会大面积燃烧,从而导致火势很难控制。
2.2 管理不力
当前文物古建筑在管理方面存在分工不明及责任不清的问题,部分主管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文物古建筑的安全管理较为忽视,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再加之群众文物保护意识较差,在火源及电源管理方面不严格,缺乏责任主体意识。部分文物古建筑中消防设施数量不足,缺乏消防水源。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文物古建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火灾,从而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3.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防火安全的措施
3.1 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相关部门职能
要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明确古建筑文物保护的职能部门。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管理机制,普及消防知识,努力预防火灾发生。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古建筑文物消防安全难点问题。依法解决古建筑文物保护维修经费问题。认真落实逐级的消防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各项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落实逐级的消防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夜间巡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制订灭火应急方案,并组织、灭火疏散演练。
3.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防火宣传
在文物古建筑消防防火工作中,形成群防群治的消防防火局面,以此来确保古建筑消防自救能力的提高。在具体工作中,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坚持保护与整改相结合,在利用的基础上重视管理工作,以此来有保障古建筑的安全,有效的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地实现对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为了做好消防防火安全防范工作,对于文物古建筑需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消防安全自查,重视古建筑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努力提高人们对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好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发动群众的力量,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来提高人们对文物古建筑重要性的认识,使其自觉参与到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中来,有效地保障古建筑的安全。
3.3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很大一部分古建筑所处位置较为偏僻,部分位于高山之颠,由于受制于地理位置及客观条件等因素的诸多限制,一旦古建筑发生火灾,完全依赖于消防力量来扑救无法及时消除隐患,因此需要对自身消防设施进行完善,从而使火灾在初期即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能够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位于城市中的古建筑,需要充分地利用市政供水管网来安装消火栓,并将消防设施配备齐全,保证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对于处于山区及郊区的古建筑,需要修建消防水塔及消防水缸,确保消防应急用水需求。
3.4 加强电源和货源管理
在古建筑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格进行用电管理。对有雷击危险的古建筑,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和维修。在古建筑内严禁堆放柴草、木料及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燃放和焚烧,要指定远离古建筑的焚烧点,并定人定岗负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结语
古建筑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火安全工作要给予充分地重视,针对文物古建筑火灾隐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有效地保证文物古建筑的安全,确保这些民族瑰宝能够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吴波.浅谈文物古建筑消防管理做法及预防对策[J].科教文汇,2008(29):20-22.
关键词:高层建筑,安全现状,存在问题,防控对策
由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使得我国城市高层建筑不断地增多。高层建筑结构功能复杂,高度高、建筑面积大、用火用电量大、人员众多,所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近几年,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和扑救措施是消防领域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
据有关火灾统计资料得知:建筑火灾一般占火灾总数的60%左右,而高层建筑火灾的占有率更是十分可怕,高层建筑火灾的经济损失之大,令人吃惊。例如,2010年9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一座在建楼盘的两栋32层高楼发生火灾;2010年8月9日4时27分,重庆市渝中区一座29层的居民楼发生火灾,火势从居民楼7楼开始向上蔓延,冲上了29层顶楼,经过280余名消防官兵近4个小时的奋战,火基本被扑灭;2009年2月9日20时27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发生火灾等。高层建筑火灾已成为人们非常忌惮的一件事情。由于广大公众对高层建筑的结构特点不了解,对火灾的潜在隐患不清楚,还有自身消防安全意识不够强,导致高层建筑火灾及时救护方案的实施存在十分大的困难。[1]
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存在问题
2.1公众安全意识缺乏。在日常生活当中,公众没有防范火灾的安全意识,同时也缺乏对火灾事故的灾难性后果的认识。比如,在房屋的装修上没有考虑运用防火材料;在对房屋的改造上不能够充分利用房屋结构;对电器的安全使用重视不够,家用电路不够安全。还有大部分人对消防安全的基本知识不清楚,自救逃生常识也相对匮乏。[2]
2.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在的高层建筑都实行了多产权承包制,这就使得各机构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责任落实不清,使得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不到位,导致火灾的突发事件不能及时解决。同时,建筑内各种消防设施繁多,管理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也不够扎实,加之消防应急预案等的欠缺。所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2.3消防设计不够规范。许多高层建筑住宅的消防设计十分不合理,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尤其是一些老式的建筑消防设计存在着先天不足,比如,疏散楼梯间不符合规范要求、缺少消防水源、公共通道未设消防自动系统、超过百米甚至更高的建筑存在避难层“空白”、现代高层建筑的建设密度高,使得消防车不能及时进入进行作业,延误火灾的最佳灭火时间。目前高层建筑的幕墙装饰大多使用玻璃,在火灾高温作用下极易破碎,妨碍救援实施,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3]
三、高层建筑火灾防控措施
3.1使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解决火灾的做好办法就是杜绝引起火灾的源头,换句话说就是要用耐高温、防火的建筑材料,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现在一些消防部门正在探讨酝推出硬性规定或临时性管控措施,使得耐高温、防火的建筑材料被广泛的应用。于此同时,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严格的消防监督,从火灾源头消除高层建筑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
3.2合理设计和规划建筑布局。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提高了建筑本身火灾抗御能力,还严格得遵循了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合理的划分建筑内部防火分区 ,设置防火分隔 ,可以有效的阻止火势蔓延。在高层建筑周边保留空地,可以保证扑救火灾和开展救援需要的作业面和空间,大大的减轻了人员的疏散压力。
3.3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目前大多数市民对于消防安全意识都处在不清楚的层面,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反应。因此,提高使命的消防安全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由于许多的人们不懂基本消防安全常识,所以消防部门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 ,大力开展多形式、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同时,也可以开展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3.4提高处置高层建筑火灾能力。集中多部门力量实施快速。有效灭火救援消防部门应加强高层建筑实地调研 ,制定符合实际的科学性、操作性强的灭火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配备先进的灭火及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开展灭火救援技术专项研发 ,从装备配备和科技创新角度提高处置高层建筑火灾能力。在灭火救援中 ,还应及时调动其他消防力量及公安、交警、武警、医疗急救、供水、供电等部门进行增援 ,集中整合相关力量快速有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4]
四、结 语:随着社会的发展,涌现了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火灾的预防与救护也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只有人们加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建筑施工方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消防人员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并且完善健全各项制度,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公众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李长军.关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几点思考[J].科技与生活,2010
[2]司戈.中国高层建筑火灾[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
关键词:古建筑;消防安全;火灾防治技术
引言
古建筑一般指具有历史意义的建国之前的民用和公共建筑,它具有不可再生和不可复制的特点,是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因此,必须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其中消防安全是保护工作的重要课题。
1古建筑消防安全特性
1.1古建筑地理位置、环境因素特性分析古建筑是历史遗留建筑,其建筑位置受当时的建筑理念影响,一般位置较为偏僻、远离市区,如大多数的庙宇建在崇山峻岭之间,道路崎岖且位置分散,例如山西省的五台山建筑群。也有少数古建筑虽处于市区中心,但是不排除周边被民用、商用建筑包围,如山西的崇善寺与周边建筑间距狭小,若有火情,不易于消防扑救。可见,扑救火灾及时与否,受到周边坏境因素的制约。从地理位置、环境因素角度分析,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与火灾防护,应根据其所处地理位置和环境因素特性,就具体建筑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方案及消防技术。1.2古建筑主体材料、布局筑构特性分析古建筑所用建筑材料多为石、砖、木等,我国古建筑的木质材料平均用量高达1m3/m2,还有的是纯木材料,如山西应县佛宫寺释迦塔等。以山西为例,列为国家级保护单位的古建筑119个,其中木及砖木材料的建筑就有93个。木质材料的耐火性能较差,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在构筑方面,大屋顶在中国古建筑中尤为典型,屋顶要占到建筑整个立面的33%,而且大屋顶是由梁、檩条、椽条、斗拱、望板、挂瓦条等一系列木构件组成。木构技术一方面显示了古建筑的精湛技艺,而另一方面,无疑如同构筑了一个巨大的篝火架,如遇火灾,火势极难控制。如2003年,武当山古建筑遇真宫遇火灾,3间正殿和2间厢房瞬间遭到毁灭性破坏,损失无法估量。古建筑在布局上也有其特点,往往是单体建筑孤零独立,而群体建筑外部设计多采用四周围合,内部设计则突出主建筑,附属屋舍两边对称,院院相连,形成封闭性的格局。一旦遇有火情,若失去及时控制的机会,则会发生火烧连营的情况。因此,有针对性地研究古建筑的主体材料和布局筑构的特性,是古建筑消防安全区别于其他建筑的重要内容。1.3古建筑时空背景、保护开发特性分析古建筑由于建筑时间较长,其材料已经不同程度地老化,结构发生改变,较现代建筑而言,火灾的破坏性会非常大。古建筑历经岁月变迁,时过物存,当时的功用多数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北京故宫当时是皇帝处理国事的地点及生活处所,而今则是日均接纳上万游客的游览景点。再如山西的乔家大院、王家大院等,过去是富户人家的生活居所,现在则是民居博物馆及旅游去处。古建筑在时空变化背景下,其用途、功能也在改变。且不论古建筑在始建之初,就未能做到防火的长久大计,即使能做到,也难以适应如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与开发,要在修旧如旧、保持原貌的原则下,根据其功能转移的实际,应融入现代科技,将新型材料、技术用于古建筑的保护。根据古建筑的承载能力,做到量力、适度,避免过度开发。尤其是在开发过程中对于消防安全技术的采用,既要满足当下的现实需要,更要符合具体古建筑的特殊品性。
2古建筑火灾危害的分析
古建筑不仅材料的抗火能力差,群体组合也降低了其抗火能力,尤其是群体古建筑,防火分区设计理念淡薄,即使有一般也十分简单,防火间隔设置或者没有,或者效果差。这样的建筑格局因其布局上的封闭性、屋舍间的连体性、建筑材料的易燃性以及构架叠加的助燃性,导致火灾发生时的速燃性、轰然性,往往是顷刻之间荡然无存,火灾的危害程度极大。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的有效控制时间仅为15min,错过这段宝贵的时间,后果不堪设想。目前,古建筑的消防设施与装备普遍匮乏,新技术的使用参差不齐,尤其是位置偏远的建筑群落,尚无法保证充分的消防用水及道路畅通,预警信息管理滞后,在扑救方案措施和救灾反应速度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技术提升空间。现将古建筑与现代建筑防火设计比较列于表1。
3古建筑火灾防治技术
3.1火险评估综合古建筑位置、结构等现状,在对其火灾隐患、危害程度、疏散路线等进行相应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评估内容侧重于对特定古建筑的地理位置、布局筑构、功能性质、火情隐患以及人员、文物和消防设施分布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借助危险等级分析法实现古建筑危险度分类,加大对火灾风险高部位的重点防治处理,制备应急预案,备齐应急装备。3.2阻燃处理在古建筑原有的防火分区、框架结构和建筑材料无法改变的前提下,防火技术的主要方向是采用清洁高效的阻燃手段进行控制管理,尽量实现从源头上遏制火灾。如在木结构表面涂刷高效防火涂料,形成表面防火保护膜,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木材的耐火极限。再如对古建筑帘、帐等内部纤维织物进行防火处理,使用磷酸铵、硼酸等防火液浸泡、喷洒,或采取阻燃材料进行替换。3.3火灾探测考虑到古建筑中寺庙较多,寺庙大殿中油灯、蜡烛等烟火较多,无法采用烟雾感应、火焰探测等方法进行处理,且古建筑中内部结构复杂、遮挡严重,无法借助图像型探测手段进行处理,若采用单一的探测手段,无法满足对古建筑火灾的初期预警,目前较为可靠的是采取图像探测与空气采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防治。将空气采样与监控系统结合设计,可以减轻对古建筑原貌的影响,并且节约成本,同时能够实现对早期火灾火情的快速响应。采用空气采样技术必须实现对以下两个方面的有效控制:一是对古建筑中前期空气成分、颗粒粉尘分布的研究分析;二是在火灾发生条件下,可燃物燃烧时的成分及其变化和特点的数据统计。3.4灭火技术自动喷淋装置是现阶段应用范围广、成本低的自动灭火装置。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古建筑中设计相应的自动喷水系统,但是该系统的水渍危害较严重。因此,对于消防水匮乏、文物无法承受水渍危害的古建筑不宜采用该系统进行火灾防治。气体灭火系统如三氟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为主的灭火系统。该系统对古建筑的结构具有一定要求,维护成本较高,且洁净卤代烃灭火剂会在灭火过程中产生酸性气体,这些因素影响和限制了其发展与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是实现气象冷却、隔氧控制,与水喷淋灭火相比耗水量低,水渍危害小,管网简洁,破坏较小,而且比气体灭火系统更为有效,是目前较为合理的灭火系统。消防作业一方面是保证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是要避免建筑文物的损害。因此,采用何种灭火技术应根据古建筑的实际需要,权衡利弊、综合考虑,选取相应的灭火方式,实现不同灭火体系与具体古建筑的匹配。
4结语
古建筑是人类特有的宝贵遗产,为了避免历史文物遭受永久性的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必须加强防火保护,从技术上实现对危险源的控制和火灾防治技术的优化。
参考文献:
[1]马万学.古建筑消防安全分析评估及防火对策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5(6):12-16.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危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社会发展和稳定工作的大局。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整治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坚实基础,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改革发展,建设高质量高水平连云港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确保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全面了解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情况,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治,确保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整个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月*日前)。
各地各校要制订周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进行风险勘察。各单位要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报市教育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第二阶段: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月**日至*月*日)。
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各责任主体要抓紧进行梳理分类,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并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属于一般隐患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于重大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学校重点部位和设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改造,确保安全达标。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学校及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保障在校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程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要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学校周边有关企业在师生上下班(课)、举办活动等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不能保证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学校也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安全情况,采取暂时调整课时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三阶段:对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月*日至*月*日)。
各地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方案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立即督促整改治理,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停产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产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市政府将在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论文摘要】: 古建筑是消亡历史的见证,是古代劳动人民智慧和力量的结晶,具有很高的研究和鉴赏价值,但目前国内很多古建筑群的消防安全现状十分令人担忧,文章就针对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引言
中华民族有着博大久远的民族文化,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5000 年文明而不曾中断的国家,悠久的历史赋予了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构成了独特而灿烂的文明景观,它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迄今我国已有29处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自然景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继意大利、西班牙之后的第三大遗产国。还有100多个项目被列入遗产预备清单中,居全世界首位,已经成为遗产大国。
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待文物古建筑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然而,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古建筑,在消防方面均未有较完整的规划。以山西为例,共有木制结构古建筑18118处,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结构古建筑占全国的72.6%,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保)有119处。这么多的古建筑,除平遥古城的消防专业规划正在编制中外,其余的还没有一个做出消防专业规划。
当前,尽快能科学、合理地对古建筑做出消防安全保护的规划,将古建筑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总体保护规划,已显得刻不容缓。
二、古建筑群消防规划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装备等内容。通过对平遥古城消防建设整体规划、应县木塔修缮保护工程中消防站及配套给水建设工程、浑源悬空寺消防改造工程等项目的审核,认为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不应套用一般消防规划中的常规做法,而应根据古建筑群特有的消防安全现状,把握好其消防规划的特殊性:
1. 建设小型适用型消防站
(1)消防站建设的迫切性
《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在山西,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在内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均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扑救。
1998年以来山西省发生古建筑火灾21起,大部分由于距离消防队较远,没有得到及时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53万余元,珍贵文物的损失无法用数字估量。如2003年3月大同市广灵县的文庙火灾,由于该县没有消防队,水源缺乏,导致文庙大殿付之一炬。
有鉴于此,加快古建筑群消防站的规划和建设,非常重要和迫切。
(2)消防站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小型适用
古建筑群大多为毗连建造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耐火性能极差,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严重不足,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扩大。
针对古建筑火灾的蔓延特点和当前消防警力相当紧张的实际,古建筑的消防站规划和建设要考虑以下特点:
a 不应套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消防站的布局以接到报警后5分钟消防队到达责任区边缘和保护面积为4—7平方公里的要求。应在不破坏古建筑群整体格局的前提下,将到达的时间减到最小。如应县木塔修缮工程方案中,将消防站站址选择在距木塔约1500m处,设计为消防队接到警报后5分钟到达木塔,责任区最大面积为4Km2。这样的方案就不合理,国家之所以在当前警力相当紧缺的情况下,拟批准应县建公安消防站,主要是出于保护应县木塔的需要。所以该消防站应以保护应县木塔为主,可以兼顾县城的火灾扑救需要。
b 可以建公安、企业专职、兼职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站,人员数量也要切合实际。
c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也不一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可因地制宜,不要建大而全的消防站,宜小型、适用。
d 消防站的建筑形式可不拘一格,不一定非是红色的大门和现代式样的建筑,可以设计为仿古建筑与周围的古建筑群格调相协调和一致。
2. 消防器材装备要立足古建筑火灾扑救的实际
(1)消防车辆配置应与消防通道相适应
古建筑群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畅的问题,例如平遥古城最窄的通道还不足1米,在消防车辆的配置上,除配置普通的消防车外,还要配置适合其街道通行的小型消防车。做规划时不能按照常规的思维,一定要让消防通道来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反而应是消防车辆要尽量适应古建筑群消防通道的需要,如平遥古城和五台山风景区都购置了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以适应当地实际。
对建于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岖坎坷,或建于城区,但设有门槛、台阶等情况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古建筑群,其专、兼职消防队可以不配消防车辆,应配手抬机动泵,推车式灭火器等适用型的器材装备。
(2)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减少火灾扑救时的水渍损失
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特别贵重的历史珍品,对这类型的古建筑,火灾扑救时必须减少水渍损失,要研发和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所需的水渍损失小、节水型的灭火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等,达到既节约用水又减少损失的目的。
3. 消防供水要因地制宜
(1)建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
古建筑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山西省119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过前一阶段的专项治理,目前也只有39处建有消防水源,仍无法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部分有水源的古建筑群如平遥古城,也存在消防管网覆盖区域少,供水管径小,供水压力、流量达不到灭火要求等问题。
消防规划时,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结合古建筑群的地形特点,建设不同类型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应修建供消防车取水用的设施。灵石县王家大院、忻州的唐代建筑佛光寺结合古建筑依山而建的地形条件,在山坡的较高处修建了高位消防水池,建成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的需要。
(2)消防给水管网的布置要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
在一时还不可能建大量消防站的情况下,大部分古建筑距离消防队较远,或因地形等条件的限制,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在短时间内无法到达。这样在室外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上也不应按照120m的间距和150m的保护半径布置,古建筑必须立足于自防自救,其间距应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古建筑内为宜。如三多堂在每个院落安装3个室外消火栓,代替室内消火栓,无法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采用手抬机动泵串联远距离供水灭火;应县木塔将室内消火栓移至室外设置,称之为室内消火栓外置,并设有明显标志;五台山在室外消火栓处设置启泵按钮,以便火灾时使用。
4. 古建筑的开发利用和消防安全布局应合理
古建筑之间以及部分古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严重不足问题,特别是座落在城区的古建筑尤为突出,如太原的崇善寺,地处成片民居包围之中,有的已只有一墙之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形成火烧连营之势。
规划时要将古建筑群内的危险源逐步搬迁,影响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周边的建筑,应下决心列入拆迁计划。如平遥古城内的工厂、学校等已列入规划予以分期迁出;大同市将与善化寺距离太近的民房拆除,使隐患得以消除。
古建筑群进行开发和利用也应有科学规划,应该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在相应历史、文化背景下进行;庙宇或者类似历史建筑,利用时就应该参照它在古代时的使用功能,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成的利用方式。不能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就会带来安全隐患。“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遇真宫被出租并用做一家能容纳700人的武术学校。2003 年1月19日,遇真宫主殿因照明线路搭设不规范并疏于管理发生大火,最有价值的主殿三间共236平方米建筑全部化为灰烬,周边文物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5. 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应列入规划,但不应破坏其原貌
(1)维持原貌、确保重点
大部分的古建筑既有极高的文化和艺术价值,又有相当大的火灾危险性。如何使它们免受火灾危害,也是消防规划的重要内容,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措施必须列入消防规划,这是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与一般的消防规划所不同的重要特点。应将古建筑按重要性分为不同类型的保护等级,有重点地分别采取不同的消防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文物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所以古建筑的消防技术保护原则应是在不破坏古建筑原貌的基础上,确保消防安全。
(2)古建筑内不宜设固定消防给水设施
《建规》中规定:“国家级保护单位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这样的规定不切合实际,古建筑内不宜设固定消防给水设施。以山西应县木塔为例,该建筑始建于辽代清宁2年(公元1056年),距今948年,高约67.3m,是现存塔身最高、年代最古老的木结构佛塔,其独特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工艺精湛的全木结构的建筑,如按建规的要求设置喷淋和消火栓系统,就势必破坏其原有的价值,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和初衷。在不宜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古建筑群,宜增加推车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3)古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避雷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护古建筑的有效措施,但消防技术规范恰恰没有规定古建筑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998年4月4日凌晨,山西省临汾市尧庙广运殿发生的特大火灾,火灾发生半小时后,值班室的人员还未发现,致使砖木结构的广运殿及殿内尧王等泥塑像9尊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51.17万元。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被及时发现,损失将会减到最小。
避雷设施也是预防古建筑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大多文物古建筑防雷设备不够完善,这类事故也多有发生。2004年4 月26日山西运城稷山大佛寺遭雷击发生火灾;2002年9月7日,应县木塔遭雷击,所幸未引发火灾事故。
(4)加强用火用电的规划
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禁止设置电气线路。其它古建筑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做出改造规划。
古建筑周围居民的用火管理;确定为宗教活动的建筑,对点灯、烧纸、焚香的场所和方式均应做出规划,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 古建筑的消防管理措施要更加完善
目前,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安全保卫人员短缺,业务素质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单一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做出规划,予以完善,也是其不同于一般消防规划的重要特征。
(1)完善法规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规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不仅如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等各自的责任。
(2)古建筑的保护要立足自防自救
古建筑火灾蔓延迅速,其保护必须立足自防自救,要规划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特别是义务消防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预案,且要切实加强演练。
古建筑大多被城镇或乡村所包围,应和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联防机制。
(3)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消防投入
《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古建筑消防保护的经费要列出规划,安全投资渠道要多元化。对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不一定非要当地政府投资,象山西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国家应予以资金上的倾斜和支持;同时也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古建筑消防保护,或从旅游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等多渠道筹资,以保护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三、结论
1. 必须将消防规划纳入古建筑群总体规划。古建筑的防火技术保护、开发利用、消防安全管理等也应作为规划的主要内容。
2. 古建筑群的消防规划编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古建筑的特殊性和历史性,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