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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特点及成因
流转的特点:一是集体建设用地隐形流转已成为普遍现象。通过调查,近三年来慈利县有97户宅基地流转,占调查总户数的4%,由此推断,农村宅基地流转与城市居民住宅地流转不相上下。流转私下交易的多,办正式手续的少。调查的买卖宅基地11宗,只有2户办理过户手续;出租的无一人与国土资源部门或村委会、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合同。
二是流转的形式多样,但以租赁为主。一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二是农民直接以转让、出租房产形式连带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别是县城区零阳镇十个居委会及集镇所在地,并且出租比转让的多。三是征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补办转让、出让手续,但数量减少。四是乡企改制处置,乡集体性质的土地,先征为国有,再通过政府指定的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三是流转的主体多元化。转让方和出租方既有乡镇企业土地所有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又有个人等土地使用者。受让方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党政干部和职工。
流转的原因:一是城镇化建设速度加快,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城市、集镇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农民打工的集散地,一部分赚到钱的农民向往城镇生活,进城镇购房,转为城镇户口,造成原宅基地闲置。另一部分打工或经商者,收入不高或刚起步,只有到城郊交通方便的村租廉价农民住宅地营生,郊区农民也愿将宽裕的住宅出租,捞点收入补贴家用。再者处于集镇地位,公建专业市场难以满足商业发展的需要,将原来的住宅变为店铺再出租,造成集镇宅基地出租市场异常活跃。
二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变相造成地下交易。《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建设用地也不准直接入市。法律的规定其根本出发点是保住18亿亩耕地不减少。实践证明采取堵的办法是解决不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因为地与人、地与社会这种关系是复杂的,复杂的关系采取单纯的堵办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从物权上来看,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是一种物权,是土地资产,不是资源,应有其价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应该从中获得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益。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宅基地如要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为国有再出让,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签订出让合同,补交评估价40%的出让金及16%的税费,土地的纯收益大部分归政府,村、组基层组织没有收益,农民只得小头,非农民所愿,必然造成基层组织不管事,私下交易暗流涌动。加之集体建设用地涉及面广,如征为国有,形成国有土地在集体土地中零星点状分布,不利于权属管理。尽管国家采取世界上最严厉的措施杜绝直接买卖集体所有土地也是徒劳的,只是将花样翻新,只卖房子不卖地,把房价抬高,用民间契约代替手续、证书。
三是保护耕地的政策与现实脱节。国家鼓励农民建房利用荒山荒坡,奖励措施仅仅是审批面积增大,但在荒山、荒坡上开垦一个宅基地需要几千元或上万元,且交通不便。到公路边上占田修房,交通方便,省开发费,现在减轻农民负担,农民建房只需5元钱的工本费,大都削尖脑袋找批地之路,或者干脆硬性占地,造成违法事实。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只有制止(停工通知),无拆除权,更没有强制力,请法院执行费时费力,如何谈得上用世界上最严厉的措施保护耕地呢?
集体建设用地隐形流转带来的影响
一是扰乱国有土地市场正常秩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隐形交易的方式私自流转,双方协议低价买卖,不办理任何手续,逃避税费,其土地收益归个人所得;给城市居民到郊区购买农民住宅地造成可乘之机,把本来应到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市场去购买国有土地的,转到郊区购买农民宅基地,严重扰乱了国有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二是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我国长期以来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诸多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依法流转,流转只有在地下市场中进行,其土地收益归个人所得,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而无半点收益,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是引发社会矛盾和产权纠纷。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行为和结果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当转让、出租行为发生后,双方一旦产生矛盾和纠纷,对簿公堂时法院只能判交易无效,在一定程序上损害了承租人和买方的利益,助长了村民在处理宅基地交易问题上的无理行为。
四是导致土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一部分农民将自家房屋部分或整体出租收取租金,获得了不菲的经济收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很多农户在原有宅基地红线外私搭乱建,甚至违法建房或私下买卖土地建房,批不到土地,就违法占地,导致违法占地屡禁不止。
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
一是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人们常说“身体在于运动,资本在于流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纠纷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的复杂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总结,推动政策、制度创新,给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答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积极推进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按照“存量改革先行、推动增量改革”的原则,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合法的出口,不失为治理“空心村”的明智之举,将一户想修而修不了的旧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买卖)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与国有土地流转,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壮大发展集体经济,解决有钱办事和稳定集体经济组织,解决有人办事,变官方管理为官民齐抓共管,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及时堵住集体建设用地私下交易的漏洞,实现国家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的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土地法律和地方法律应紧跟《物权法》作相应的修改。《物权法》未公布之前,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代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一个虚拟的集体经济村委会、村民小组,是一个自治组织,不能代表集体管理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存在着产权不清晰、责权不明确的问题。而今《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其第六十条明确对集体所有的的土地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从法律上首次赋予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当然的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与一般物权或国有土地所有权具有同一性质,应该同国有土地一样,所有权人应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效、处置的权力,土地管理法要予以跟进。同时,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增加一条“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同时对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文也要进行修正,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是省人民政府应制订具体的流转办法。制度是土壤,收成皆出于此地。省人民政府要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确定流转的范围与条件、流转的方式及收益分配的比例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必须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就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还要服从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增值分配政策,实行计划指导,谨防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李鬼”出现。
城市、集镇规划区以外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时,须征得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办理转让手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买方向国家交纳土地评估费10%的土地收益金,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交纳土地评估费10%的收益金,买卖双方参照国有土地流转税费标准补交税费。在城市、集体规划区以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办理国有出让手续,由买方向国家交纳评估费30%的土地出让金,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交纳评估费10%的收益金,买卖双方按规定补交税费。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屋出租,出租方每年向村委会、村民小组交纳承租费10%的收益金。以上收益金的开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益事业(水利、机耕道等)建设、奖励在荒山荒坡上建住宅的农民及村、组干部的部分工资。收缴原则:村民得大头,国家主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税赋的形式分享。确定流转的方式与年限:立足于“两种产权,一个市场”,参照国家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流转方式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并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标准确定使用年限。
四是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基层国土资源所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摸清各村宅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各村存在一户多宅及宅基地闲置现象按成因进行分类,分情况进行处理。
五是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交易平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请,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受理,报县局进行土地评估及定价,核实所交收益金及出让金,再统一到办事大厅窗口办理转让审批及登记手续。
六是恢复收缴开垦费,并确定村委会、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收取新供用地收益金,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农转用新供集体建设用地的进口。法律规定交纳的开垦费,不应被政策否定,从严格管理农用地确保18亿亩耕地不减少来说,应该交纳。按占旱土的收10元/m2、占水田收15元/m2,所得收益用于一家一户办不了的公益事业,如兴修水利、机耕道等,极大地改善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巩固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和发展公益事业,最终达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的。国家要制订相应的政策,对新供用地确定村委会、村民小组收取一定的收益金。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是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流转、违法占地的行为。建立相关的举报、巡查制度,对不按程序、不按规定流转的,要严厉打击;同时要坚决打击违法占地以及利用集体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等违法用地行为,严禁借流转之名行违法之实。
关于实施“四个保障”的调研报告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新区建设,新区党工委(县委)、管委会(县政府)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提出了以地保障、以房保障、以财保障、以业保障“四个保障”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新区的开发建设。根据××新区党工委(县委)文件要求,县政协对“四个保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一、基本情况为切实解决××新区建设中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和今后生产生活问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提出了“四个保障”的政策措施,促进了××新区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新区建设五年来,共征地约6.2万亩(不含托管的三个街道),兑付征地补偿费40多亿元,顺利完成了市级行政中心、十所高校和一批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建设的征地工作,实现了新区建设“五年出形象”的目标,为新区建设“十年成规模、二十年建成”的总体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实施以地保障,破解征地难题。一是制定了90%的征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试行办法》,切实维护了失地农民的权益;二是制定了《××县土地征用工作办法(试行)》,形成了一套规范透明的征地和补偿费分配办法;三是坚持依法征地、程序征地、阳光征地,落实群众在征地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征地补偿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群众手中,维护了被征地群众的利益。2.实施以房保障,推动村庄搬迁。新区建设六年来,先后制定了新区规划范围内迁村并点和新型社区建设规划,认真制定和落实以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实施了新草房、柏枝营、郎家营和缪家营四个村庄的整体搬迁和中庄社区的部份搬迁,搬迁农户2374户,4844人,拆除房屋42万平方米,新建安置房2349套,28万平方米,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新区建设。一是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专门成立了新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拆迁安置局,加强对新区范围内迁村并点和新型社区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村庄拆迁的安置政策,组织实施新社区建设和村庄搬迁安置。二是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制定了《××县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住房安置试点办法(试行)》,对规划区内村庄拆迁安置做出了规定;制定了《××新区部份村庄搬迁试点工作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决定在村庄搬迁试点工作中采取“一户两房”和“一户一房一宅”的安置方式;4月因昆明市政府下发的79号令《昆明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取消了“一户一房一宅”的安置方式,县政府调整制定了《关于印发〈××新区雨花片区部份村庄搬迁试点工作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确定了“一户两房”的安置政策;今年3月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新区以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以房保障的具体政策,为加快村庄搬迁、实施以房保障奠定了基础。三是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为确保拆迁群众利益,在拆迁安置中始终坚持依法拆迁与合理补偿、合理安置相结合;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房屋以旧换新与差额面积货币找补相结合;以人为本、确保居者有其屋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拆迁群众的利益,推动了村庄拆迁和群众安置。3.实施以财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一是积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土地综合价的10%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发展公益事业,使失地农民从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得收益;90%直接兑现给被征地农民。二是制定了《关于实施五化战略建立××新城建设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和《××新城规划区内被征地人员养老统筹办法(试行)》的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制订了《××新区被征地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试行办法》,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增加财政补助元,促进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4.实施以业保障,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一是加大就业培训,打牢就业基础。积极开展短期劳动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组织开展对新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为开展就业培训和服务提供信息资料。把失地人员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畴,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待遇。二是积极扶持,开拓就业空间。根据《关于扶持失地农民外出租地种菜、种花解决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直接实现了4516名失地农民的创业就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二、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1.人均土地不平衡,征地工作难度大。由于××新区范围内客观上存在着片区、街道和社区之间人均土地不均衡,土地产出差别大,人均地多先期征地多,人均地少先期征地少,公平性难体现,使下步征地工作难度加大。2.新社区建设进展慢,资金保障压力大。在新区建设范围内需整体搬迁的
村庄社区居委会共38个约7.6万人,目前仅完成雨花吴家营片区3个村庄的整体搬迁,其它片区还处于项目报批和正在启动建设之中。经初步测算,目前搬迁安置一个人约需资金25万元左右,要完成新区范围内35个村社区近7万人的搬迁安置,需资金约180亿。3.实施成效不明显,安置群众有意见。在以房保障的实施中,由于前期规划不落实、土地难保障、政策不明确,造成政策宣传不到位,建设规划未公开,使社区群众不清楚规划地块位置,不知道房屋式样结构,造成了心理上的担忧;同时,由于新区建设还处于城市化的初期,聚集效应不明显,社区群众看不到以房保障的成效,担心未来生活,已搬迁群众对相关设施不配套和生活费用增加有意见。4.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参保意识低。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政策还不配套完善,宣传还不广泛深入,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社区群众容易理解接受的政策体系;加之多数失地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对将来养老的事想的较少,年龄大的认为可以依赖儿女养老,中年的上有老、下有小,想的是赡养老人和儿女上学,年轻的想的是就业创业,认为养老是遥远的事;有的对保险不信任,导致失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5.财政投入力度小,社会保障水平低。由于新区建设需要财政支出的项目多,导致财政投入社会保障能力有限;而现行的养老保险个人交费门槛高,每月领到的230元养老金与失地前的收入和现在的物价水平相比相对偏低,形成60岁左右的参保人数多,60岁以下的参保人数少,将会形成养老保险收支倒挂,给下步实施带来较大的难度。6.就业观念陈旧,就业矛盾突出。失地农民由于长期从事条件相对稳定和优越的农业生产,形成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就业观念,普遍存在着脏累、上夜班和离家远的工作不想干,只想干轻松、路近、待遇高工作的思想。当前失地农民就业中普遍呈现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低、就业期望高的“两低一高”现象,形成了“有人无活干、有活无人干”的矛盾。从年龄、文化、技能和吃苦耐劳等方面比较来说,竞争力较弱。7.机构不健全,就业成效不明显。目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要依靠县就业局、街道“两保所”的兼职人员,工作力量薄弱,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呈现空档。新区以业保障工作,主要停留在培训、扶持外出租地和推荐就业三个方面,缺乏其他促进就业的有效措施。三、解决的思路、政策和措施1.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以地保障和以房保障政策调整后的宣传力度,逐步健立宣传、实施、跟踪反馈、修改完善的工作机制,使新区的每个干部都说得清,社区的每个群众都听得懂、看得见、感受得到保障的实惠。要尽快编制一本统一口径的宣传资料,制作一块新区规划、村庄搬迁和新型社区规划建设的展板,深入全县每个社区进行广泛的宣传。2.探索土地补偿办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货币化、市场化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要综合农民在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价值和征地后重新安置、创业方面的需要,以及土地潜在增值等因素,提高土地补偿标准。一是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安置机制。首先结合人均土地不均衡和征地价格差别大的问题,探索一个最佳结合点,创新土地补偿办法,综合计算新区征地人均补偿费,制定新区征地人均补偿标准,由目前按地补偿转为按人进行补偿;其次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完善社会保障来弥补,认真落实好村庄搬迁和经营性用房用地,把社区群众利益最直接、看得见的以房保障落到实处。二是实施分类征地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等),仍由国家统征后使用,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准公益性项目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农民分享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对于开发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开发。三是节约用地,严格土地供应政策,不符合规划要求、不达到一定投资强度、不能安置和提供一定就业岗位的项目不供地,对供地后不按时开发建设的项目要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3.加快新型社区建设,让有形的成果取信于民。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加快新社区建设,力争以一流的规划设计和一流的建设配套快速建好新社区,彰显以房保障的成果,真正让群众看了喜欢、住了满意、并得到实惠,通过以房保障的成果看到新区建设的希望,从而支持征地拆迁和新区建设。4.积极探索新社区建设模式,破解资金和拆迁安置难题。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和拆迁工作难度,要积极探索市场运作的模式,借鉴昆明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方式进行新社区建设和村庄搬迁,这样既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又可以把政府从目前的拆迁难度中解脱出来,避免政府与拆迁农户的对立和博弈。5.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失地农民的参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