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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税务局,各局、总公司,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立健全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时,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解释通知如下:
《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行办法》中所讲“五七”职工是指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已经办理退养手续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职工以及现在仍在上述系统所属企业工作的具有“五七”身份的职工,不包括市属企事业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这些单位退休退养及一次性领取退职退养生活费的人员。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贯彻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情况,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关键词:延迟退休 劫贫济富 人口老龄化
这一缺口数字一出来,顿时就引发了社会热烈争议。虽然其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表示,“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结余1.9万亿元,所以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未来全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做到长期收支平衡。”以及社科院编撰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近2/3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但仍旧不能打消民众的顾虑和担忧,“延迟退休年龄”这一举措更是引起社会各界不同反响。这样的争论是有原因的,因为在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占工资收入的将近30%,居全球最高水平之列,而机关和事业单位并没有纳入社保体系,但他们不用交一分钱退休时却是前者的3倍之多。这样的不公平待遇也就成为了人们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最主要的原因。
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中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人们担心的并不是变老,而是能不能老有所养。“延迟退休年龄”的提议,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国际趋势所在,不管是发达国家诸如欧盟在应对债务危机时的举措,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权宜之计。如果我们国家做好了这方面的工作,就能未雨绸缪,不至于等到事态发展到我们不能控制的局面。但我们要看到,发达国家虽然退休年龄比较晚,但他们的人均预期寿命却差不多比我们高10岁!所以延迟退休年龄是否可行,还是有待商榷的。另外,有些人赞成延迟退休年龄的原因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比如说教师、医生,他们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实属不易,很多时候当他们还没有把他们的经验发挥出来派上用场的时候,他们就得退休了,实在是太可惜!
我认为,在当下,我们国家还不宜实行“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首先,从很本源的角度来说,之所以设置退休制度就是考虑到人的能力的有限性。《黄帝内经》记载“女子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也。男子八八,则齿发去。肾者主水,受五藏六府之精而藏之,故五藏盛,乃能写。今五藏皆衰,筋骨解堕,天癸尽矣。故鬓发白,身体重,行步不正,而无子耳”。自然地,人到了这个年龄,身体机能的运转就会迟钝,各方面的反应能力包括工作能力也会下降。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即使你觉得你有十二分的精力和满腹的经验,但如果继续工作下去无疑就是生命的透支,严重的可能就会导致早衰早亡。加上我国目前的企业就业环境并没有达到像发达国家那么完善的保障制度,不仅下岗之后没有生活保障,就连在职期间的福利也是微乎其微。这也导致很多人即使有精力也不愿意再多花5年的时间去交养老保险而退休的时候可能冒着领不到养老金的风险。
关键词:统账结合 替代率 多支柱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改革以及实行“统账结合”的背景
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大阶段。自1949年至1965年称之为我国传统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阶段:1967年至1976年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蜕变阶段以及1977年至今的恢复、发展、深化阶段。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8年至1966年间统一了工人职员的退休制度并确立了军官退休制度以及扩充了退休人员困难救济,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发展,但是这一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典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存在着板块分割、封闭运行、单位包办、全面保障、保障层次单一等不足之处。
1966年中国开始“”,国家自此进入了动乱时期,正常的退休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自1977年开始,逐渐进人了养老保险的恢复时期,但这一时期对养老保险的修复主要是恢复了“”之前的国家――单位保障制。
1986年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行,并在企业中实行破产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由于国家――单位保障制本身固有的缺点以及人们思想的转变,我国的养老保障进入了探索、改革、新发展与深化时期。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确定了改革原则。明确了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等分别管理企业职工机关单位和农村养老保险,方式是社会统筹;199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正式文件提出“统账结合”这一概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确定了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的制度模式,探索出了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于1995年3月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被称为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第二个里程碑,确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成共识。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n997126号文件),被称为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第三个里程碑,从此开始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6号文件提出要在1998年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2日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8号)。
二、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即“统账结合”模式存在的不足
鉴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立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具可行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及实行“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所谓“统账结合”,是指公共养老金制度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这两部分养老金计划拼合在一起,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在国务院1997年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要为职工向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还要向职工的退休个人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也要在就业期间向自己的个人退休账户缴纳保险费:企业总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职工自己向个人账户缴费的比例从4%起步,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企业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比例应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相应下降,即由最初的7%下降到最终的3%。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向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之和应达到11%。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从社会统筹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二是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职工,其基础养老金数额为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这种基础养老金实际上是等额养老金,因为在一个统筹地区内的每个退休职工的基础养老金都是相等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按本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来确定。“统账结合”模式即非先收现付模式,也非完全积累模式,亦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部分积累模式。
但是,在“庆幸”中国找到了有效解决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式时,还应该看到“统账结合”模式存在的不足。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渐进式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能不循序渐进。然而,在客观审视以往的改革进程时,不难发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着急于求成的做法。时至今日,我们还不能说真正有能力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来建立既能满足现有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需求又可以为在职职工建立完全积累形态的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因为传统退休养老制度下没有任何养老基金积累的离退休人员正在消耗着目前企业与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基金因被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不足在空帐运转,因此在单位保险尚未真正全面转变为社会保险、历史债务尚未找到有效化解办法的前提下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只能是主观上的一厢情愿。
其次,我国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偏低。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替代率既是经济发展指标,又是社会发展指标,替代率的结构构成比例,可以反映企业、政府、社会对退休人群的关注程度,同时替代率的结构构成比例,也可以反映企业、政府、社会对退休人群的关注程度。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替代率至少要达到40%。但是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在退休者群体中的分布将呈现出不确定性。按照新模式的规定,基本养老金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是确定的替代率,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不确定的,在职时收入的差别必然造成某些人这部分养老金替代率较低。以上海市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为例,来说明我国养老金替代水平较低。例:张三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为24年5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297元;计算出张三的养老金为1647.25元。替代率31%。
三、完善“统账结合”模式。发展多支柱筹资模式
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模式,是我国在目前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解决离退休人员养老问题的重要手段。这种模式有利于促进个人缴费,提高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克服了单一账户模式的缺陷。同时也避免了国家单方负责。但是。通过考察我国“统账结合”模式实施的效果不难发现,“统账结合”模式的运行中存在着“空账运转”、“虚账”等债务问题以及老人实际养老金替代率较低等现象。因此,有必要从发展多支柱筹资模式的角度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模式。通过总结与参考国内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发展我国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层,自我保障层。家庭和个人自我保障构成了整个老年人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国民自己对养老问题直接负责的方式,经费来源于家庭或个人的储蓄。
第二层,政府负责层。建立普惠式的国民养老保险。虽然养老保险体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是,社会保障天然追求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的体系建设中,存在着有政府负责的老年人贫困救济,同时也体现了老年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益。
第三层,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它由政府主导,由雇主和劳动者共同分担缴费责任。待遇标准因与劳动就业及缴费相关而存在差异,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结合。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改革措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20年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沿用传统的退休保障制度。单从养老保险的功能看,只是企业改革而无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完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扩大覆盖面,对所有社会成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均衡负担,共担风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规范各地试点办法、完善制度的需要。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方案,各地的做法各异,很不规范,特别是试点地区或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后,养老保险金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改革不改革一个样,缴费不缴费没区别,引起相互攀比,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需要国家出台统一政策。
(二)是推行公务员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人才合
理流动的重要配套措施。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起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直接制约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有序流动。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不配套,工作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消失,到企业工作意味着养老金水平要降低,改革很难深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启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就有阻力,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就难以形成。
(三)是减轻单位负担、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意识的需要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负担越来越重,财政和单位已不堪重负,在一些困难地区和单位已经发生拖欠离退休费现象,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解决这些问题,势必要求通过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来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特点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其他人员有所区别:应有可靠的保障性;退休金水平应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以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基本保险、补充保险都应由国家统一安排,体现国家责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单位性质及其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方面,受组织的安排,职工在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变换岗位的频率较高,决定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与机关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由于工作性质、工资福利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与企业不同,其养老保险制度也应与企业有区别。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积极履行缴费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与企业职工的同等规模建立个人账户,两者保持衔接,便于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
(三)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
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确保现行退休制度向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新老办法合理衔接,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平衡。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要重点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保证他们的待遇不降低。同时,选择不同单位不同职级和不同类别人员进行测算,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情况。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离退休费用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做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规模与企业统一。考虑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将要达到8%,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晚于企业,改革起步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可逐步达到8%,也可一步达到8%。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改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实行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要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是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二是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的“中人”,因为改革前没有个人缴费,其个人账户中相应缺少积累,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权益性养老金,根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一个系数,作为计发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实现平衡过渡。
(三)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后,按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总体控制在30%左右替代率。一是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实行退休津贴的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退休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是建立事业年金制度。事业年金要与公务员和企业有所区别,费用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统一标准建立,经费由财政拨付的事业费解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根据情况,效益好的多建立,效益差的少建立。事业年金从单位经费中税后列支,年提取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关键词:公职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迅速的发展,在1997年正式建立起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时至今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还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公职人员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这种由国家财政全权负责的养老方式不但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会影响到人员之间的自由流动,并加剧国家财政困难。故建立相应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本文通过对中外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一、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
(一)公职人员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公务员与我国的国家于部已不是同一口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传统国家干部称为事业单位人员,诸如各种教育、科研、卫生人员和军人都未包括在公务员范围内。政府公务员与其他干部在基本岗位、职务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规定的区别,这种情况使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立法与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独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将公职人员的概念定义为实行几乎相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现状
(1)现行的退休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③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此外,对高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还有一些补充规定:一是对担任省长、部长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5周岁,二是对担任副省长、副部长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0周岁;三是对少数高级专家,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副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70周岁。此外,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退休。
(2)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和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其中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现行制度的主要问题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1)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每年根据支付退休费的实际需要直接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2)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并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3)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弊病:(1)没有基金积累。养老金由财政预算支出,与每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分配比例有直接关联,若增加退休费用,势必减少国家对其他方面的投入。特别是在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养老金费用剧增的情况下,没有积累,实报实销,其对财政支出的掣肘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也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待遇给付不尽合理。养老金以退休时的工资为基础,而这种“点”工资并不能合理体现实际贡献,而且容易出现突击提级、长工资等弊端。退休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缺乏合适退休人员自身特点的科学正常的调节机制,没有解决退休金增长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协调的问题。(3)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养老金由国家统包,助长了依靠国家养老的思想,只会造成“国家支付费用增多——人们的待遇要求愈高——财政负担愈重”的恶性循环。(4)影响机关行政效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单位管理,每个单位都需配备专人专门从事退休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设备无法发挥其最佳效益。有的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干部人数之比已达1:1,管理繁杂的退休人员队伍,必然牵扯精力,也无益于退休人员的妥善管理。(5)影响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设,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难以衔接。在中国,国有企业职工远比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多,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互流动较多,更有必要建立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只有人员的流进,而没有人员流出的问题。(6)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大。由于各类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国家拨付的不同等级、数额的事业经费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多数事业机关的国家事业费基本不增长,有些还大幅削减,而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长。因此,多数事业单位只能将服务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这种以单位为基础的养老保险方式,对事业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干部职工所承担的风险则更大。特别是在改革进程中,政府机构合并撤销,政府公务员的下岗分流将对这部分公职人员产生冲击。
二、外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一)几个典型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
1.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大部分构成。享受条件是以工龄、职级为依据:(1)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取原工资40%—60%的退休金;(2)退休补贴依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补贴额。补贴额从每年加发1/12年薪额至1/5年薪额不等;(3)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
2.英国: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退休年金包括准退休年金,以最后一年工资×1/80×工龄计算;(2)一次性退休金补助,相当于上述年金的三倍;(3)其他优惠福利。领取条件是工作年限及年龄。
3.日本: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优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少于雇主缴费。本人缴纳的保险费为本人工资的5.15%,而所在单位为雇员缴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7.1%,国家负担管理费的全部和15%的保险金补贴。二是为稳定公职人员队伍,日本公务员退休后,除退休年金外,国家还向退休者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达到25年工龄可领取长期性退休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可达退休前最后月薪的257.5%。为使公职人员及时退休,防止公务员队伍老化,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补贴比例又下降下来。
(二)公职人员养老金的筹集模式
在养老金具体筹集模式方面,有统筹基金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制或财政现收现付制多种形式。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上,有的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有的则是由国家(单位)统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1)由政府全部负担。如德国公务员的养老金筹集依据德国《官员供养法》,其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瑞典公务员除享受全民都统一享受的国民养老金计划的有关待遇外,还有专门的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凡达到65岁,工龄满30年都可在退休时领取全部退休金,退休金的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2)由雇主、雇员、国家共同负担。如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由1920年建立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和1983年新建立的《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构成。1920年的制度规定,费用来源是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本人各自筹集,各自缴纳资金的50%;1983年《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6%纳税。除上述两种制度外,美国政府在《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中还为公务员建立了个人帐户储蓄计划。公务员按最高不超过工资10%的比例储蓄,政府按一定比例为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提供补贴,最高补贴到5%。奥地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为公务员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两部分,公务员一般缴纳工资额的10.25%,其余部分则由政府财政负担。
(三)上述几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就业模式的变化,上述几国传统的公职人员终身雇佣制近些年被灵活的雇佣方式代替,不同的雇佣方式要求在养老保险方面也要有所区别,从而传统的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面临着适应新情况的改革任务。
2.国外公职人员养老金筹集也同样面临财政危机。虽然上述几国属于富裕的发达国家,但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支付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内经济增长缓慢,不少国家面临财政困难。
3.国外基本养老金制度面临着制度模式、条件环境等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影响和冲击,引发公职人员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必要的改革[3]83。
(四)中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比较
1.在养老金的筹集支付上,世界各国都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个人承担小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故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养老金财政支付困难的问题,相继通过降低替代率和延迟退休年龄来降低财政的负担。
2.在养老金的替代率上,各国都采取与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相关的政策,降低政府负担的替代率,通过个人的养老计划,来满足原来的生活需求。但我国公职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处于较高水平,在近几年达到100%还有增长的趋势。
3.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世界各国都开始将退休年龄向后推移,而且男女同年龄退休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还在坚持建国之初设立的退休年龄,甚至有很多人还提前退休,有的40多一点就退休在家,增加了退休金的支付时间和财政对养老金的给付数量,造成财政困难的局面。
4.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中,公职人员的养老福利保险支出比例过高,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从图1和图2可发现: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占到了总支出的90%,其他保险支出只有10%,而美国在1995年就将此比例控制在45%以下。当今的中国仍需要通过不断的改革来达到1995年美国当时的比例水平。
三、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与措施
总体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有两大选择方式:(1)两大群体各自单独设计自己独立的养老保险方案;(2)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分别解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自群体的单独补充办法。针对我国现行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改革的方向
第一、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相协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由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协调。
第二、在筹资方式上,除国家公务员外,建议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亦与企业相同,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在制度模式问题上,向企业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也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第四、在管理问题上,应向简化管理机构与管理层次方向发展。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上,事业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应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发放,都应全部向社会化、社区服务化方向发展。
(二)对不同类型人员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
新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是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基础上进行的。2000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大的改革,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和企业,而事业单位也进行大的改革,其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可能对3200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相同的补贴政策,只能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性质和不同政策定位决定其养老保险的政策。如果我国的社会组织仍然采取两分法的基本结构,建议适当放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的范围,保证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保障。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范围划分上,应当从实际职责上认真研究,避免简单按公务员条例的界定范围确定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范围。
从国外情况看,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人员界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一些国家享受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范围大于公务员范围,这样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两者一并划入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二是采用补贴性补助办法。德国采用了第二种办法。在德国,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是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属法定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略低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水平。但在不少情况下,就工作内容来说,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完成的是相同的工作,采取的是同样的行动,于是,产生了养老保险应不留差异、趋同一致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德国的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福利机构,设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和遗属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起到了类似于企业养老金法中的企业补充保险的作用。
(三)计发方式与过渡衔接办法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计发方式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方式差别较大。如果按照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主要问题有两个:
一是存在新旧制度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如果以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的标准,这种差别不予考虑或处理不当,会引起执行中的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现行基本工资收入标准是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养老金筹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计算,计发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分驻各地的公务员如国税系统、海关系统及各省市的政府公,务员在缴纳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会有较大差别。为了鼓励科技、医务、教学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国家曾经有各种鼓励政策,包括工资地区差别,在实行属地化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贫困地区的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按个人工资计算的缴费额可能高于(至少相当于)发达地区,而退休收入将低于发达地区,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影响将可能严重阻碍中西部的发展,这些都需要研究解决。
(四)资金筹集方式问题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从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进行养老金筹集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已经离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中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必须予以保证。因为按照旧体制下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经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政府则承担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新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转换过程中新基金的筹集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在如下问题上进行决策:(1)对老体制下的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养老金隐性负债的总值进行估算,并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此部分隐性养老金债务由国家财政单独筹集,不与改革新出台的制度混在一起。/2)改革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其筹资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筹集。(3)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问题。实施改革后“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向企业或公务员制度并轨。而“中人”的平稳过渡办法可采用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方法单独补贴一块,以不降低事业单位的总体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可在企业现行1.0-i.4基础上适当加大系数值,以解决事业单位90%与企业单位80%的待遇差距问题。
(五)养老金水平问题
首先要确定公职人员养老金替代率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在1999年是77.30%,2000年是71.20%,2001年是63.15%,2002年是63.43%,而同期公职人员的养老金从接近100%增加到2002年的106.43%,和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国际惯例来看,根据专门的统计和测算,退休金总的替代率在70%已经足够了iql89-190,而基本养老金则在40%左右,剩余部分就通过附加养老金来解决。
(一)中国社会分层概况
社会分层是依据身份、职业、收入、社会地位等差异划分的社会等级[1]。社会成员被自然地或人为地归到某一个等级,在享受这一分层所拥有的福利的同时,也被该分层的规则所约束。社会分层的长期延续和积累会形成阶级,阶级的产生是对社会分层的固化。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着社会阶级划分,这种阶级的划分依据生产关系建立,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必然结果[2]。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社会地位相同,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者和建设者。这个时期,职业差异对社会分层的影响被淡化,总理和清洁工一样,都是为人民服务。由于采用计划资源配置的方式,国民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是工资收入,工资由国家统一制定,收入差距几乎不存在。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产生社会分层的土壤,普通国民的身份平等、职业平等、收入平等,尽管社会地位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不会影响到社会分层。改革开放后,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必然不能回避效率,而效率是与竞争分不开的,竞争就要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游戏规则。于是,就出现了国民在身份、职业、收入、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进而演化为社会分层。依据身份划分,可以分为农民阶层和市民阶层;依据职业划分,可以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农业劳动者。在农民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出现了失地农民、农民工和传统的务农农民;按照收入划分,可以分为高收入阶层、中产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社会地位的差异通常与职业差异、收入差异和官职高低相联系,社会地位差异是形成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社会分层福利差异
1.市民与农民的福利差异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发展城市工业,实现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方式提高工业生产的增加值,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剪刀差的价格双轨制严重伤害了农民的既得利益,造成了经济收入和福利保障的城乡差距。直至今日,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仍然没有彻底改变。农民和市民在福利方面的差距依然很大。市民享有国家提供的退休制度和医疗制度,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是公费医疗、福利分房。而农民的生老病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国家的物质帮助,虽然最近几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起步晚、标准低,与城市社会保障的差距依然存在。此外,尽管国家开始考虑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但是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与城乡统一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乡统筹只是实现城乡统一的一个过渡阶段。
2.农民内部的福利差异农民的概念是不断发展演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体中逐步分化出了失地农民和农民工,这两者既具有农民的某些特征,也带有城市的某些现代特征,他们属于介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中间群体。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都在城市,从经济活动分工看,他们已经是市民,但是从户籍来看,农民工仍然是农民,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虽然失地农民通过农转非已经变成了市民,但其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还是农民,他们掌握农业生产技术,但是在城市却无用武之地,沦为了城市失业者。目前,传统的务农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最低;国家为失地农民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比务农农民的待遇高;而农民工的社会福利状况比较特殊,有的纳入了城市社保,有的没有社保,有的还是农村社保。农民的社会福利情况十分复杂,被不同的制度所覆盖,自然会因各福利制度标准不一导致福利待遇差异。
3.市民内部的福利差异在城市内部,因职业差别也存在着社会福利的差异。按照身份与职业划分,城市居民可以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和无业居民。福利水平最高的是公务员。公务员是历经几次改革后,唯一留在体制内的社会阶层。公务员的工资福利都有统一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支付。公务员享受着水平较高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分房等高额福利。事业单位职工以前与公务员待遇相同,但是近些年的改革,逐步拉开了两者之间的待遇差距。过去把机关和事业单位归为一类,形成机关事业单位,都属于体制内,但现在事业单位被分离出来,实行独立的工资和福利制度,一些地方对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了社会保险,这意味着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是参保缴费,这与公务员免费享有福利待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企业职工的福利水平总体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退休金超过企业职工退休金的两倍,福利差异非常大。城市中福利水平最低的是城市中的无业居民,除了传统的福利救济外,国家近几年也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的相关社会保险,但待遇水平很低,几乎与农民社保水平相当,保障水平极其有限。
二、社会分层与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
不同社会层次的福利差异,最明显的体现在养老保险方面,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层的存在,导致了不同分层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异,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异又会进一步强化已有的社会分层,甚至促成新的社会分层的产生,造成收入分配差距和贫富差距,引发社会矛盾。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是社会分层碎片化的结果,是社会分层流动的最大障碍。
(一)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表象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或出台政策,通过多方筹资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及其社会成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退出劳动领域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经济支持制度。国家针对不同的社会分层人群相继建立了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人群被不同的养老制度所覆盖,养老保险制度种类繁多。
1.针对不同人群分别出台政策建国后,我国建立了针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险制度,其中包含了养老保险的内容,企业工人达到法定年龄后实行退休制度,由企业(责任主体是国家)按照职工原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退休金。建立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开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公务员养老制度相分离。2009年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之前,1991年民政部曾经出台过《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制度于2000年被叫停)。2010年建立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外,各地还出台了不同模式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养老制度。不同社会成员被若干种养老制度所覆盖。
2.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年龄不统一现行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是在建国后制定的。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企业职工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岁;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不分男女性别,都是60岁。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存在着差别,两者相差5~10岁。我国男性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是统一的,都是60岁,而女性却存在着领取退休待遇的三条年龄线,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女农民60岁。不同社会阶层因性别、身份、职业导致了退休年龄的差别,进而产生了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年限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群体间养老利益的巨大差异。
3.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不统一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仍按照财政全额拨款的方式发放退休金,个人无需缴费,这与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违背。因此,公务员养老制度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国家提供税收优惠。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分别为职工工资的20%和8%。部分地区进行了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各地缴费比例目前不统一,但一般低于企业职工缴费比例。因此,在缴费负担上,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差别很大。此外,新近开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又规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到500元五个档次,由参保者个人选择。可见,从业者与非从业者之间的养老缴费差异也十分明显。
4.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不统一公务员的养老金是退休前收入的90%以上,有的甚至更高,与在职时工资相当。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介于公务员养老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之间。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是参加工作劳动者中最低的,大体为公务员养老金的50%,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的70%。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据测算,收入替代率仅为农民纯收入的15%。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后果
1.制度错综复杂,管理难度较大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我国是养老体系最错综复杂的国家之一。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养老制度,并且管理的部门不统一,分散管理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人为的提高了管理的复杂性,这对养老制度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试图通过多层次养老保险来解决,但是效果十分不理想。相反,基本养老保险本身的问题解决不好,会对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造成理论与政策实践上的障碍。
2.制度标准不统一,引发社会矛盾不同群体在参保缴费负担、待遇标准和待遇享受年龄上的差异容易引发社会不满[3]。企业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高额退休金表示质疑。公务员不缴费却待遇高,而企业职工终身缴费待遇却很低,这种逆向利益分配导致了群体间收入差距的拉大,严重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3.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受地区利益的影响,存在一定的转移接续障碍。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转移接续办法,这部分人的养老关系转移问题将会逐步解决。但目前的问题是不同体制间的养老保险转移十分困难,因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养老制度。公务员没有养老金的积累,完全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标准不统一。因此,劳动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进行工作转换后的养老保险难以转移接续。此外,职业关联型的养老保险与非职业关联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待遇水平差距较大,转移接续也十分困难。制度的转移接续障碍造成了社会劳动力流动的困难,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国际经验
这个格局形成的本身是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原因。但是,这个格局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社会公平以及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客观环境来说,国有企业也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这一背景下,如果依旧延续双轨制的养老保险体制,势必会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对社会效率造成巨大损害。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2008年3月1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但是这项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并未取得应有的预期,改革受到很大阻力。那么改革中的阻力源自哪里,改革如何顺利推进,这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
从2008年的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文件。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这项决定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一项重大突破。《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等。
《决定》颁布前,旧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不堪重负、效率低下,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已经无法足额支付,只能靠贷款“恶性循环”。并且,根据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对在职职工很难起到激励作用。
从2008年的试点工作展开到2015年的《决定》颁布历经了近8年的时间,从时间上也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进并不是十分顺利的。总结过去改革的经验,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难题:公职人员传统观念和内部结构问题;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法律滞后;改革方法存在难题等。
具体来说,在公职人员内部普遍而广泛地存在“铁饭碗”和“吃公粮”的传统观念,他们作为既得利益团体势必会阻碍制度改革的运行。同时,国家行政人员既是改革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改革的对象,这样的双重身份也使得他们很难彻底执行相关的方针政策。另外,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也存在“老人”“中人”和“新人”的不同群体,针对不同群体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而不能笼统改革,损失任何一个群体的利益。
此次新颁布的《决定》也明确了这三种不同群体的缴费方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稳定起到关键作用,也进一步推进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轨。《决定》指出: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应当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即“新人”应当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即“中人”应当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其次,个人账户常年空账运行形成庞大的隐形债务问题,尤其对于是改革前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公职人员,他们的个人账户如何做实和计算也将是一个艰巨的挑战;另外,我国东西部、城镇农村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突出矛盾,如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发放的筹资机制以及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也是养老保险统一的又一项难题。
为降低改革成本、提高改革成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应当放眼全球,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作为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成功之一的新加坡,它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同样经历了从独立到统一的过程。新加坡刚建国时,公务员养老也是政府财政包办,个人不需要缴费。随着新加坡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自1972年开始,新入职的公务员也需要交纳养老保险并加入公积金制度。年龄不一样的职员所需要交纳的公积金费率也不同。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集养老、医疗、投资、住房、教育等于一身的多功能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就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1]
养老金缴费比率远低于总缴费率,且公积金达到一定比例和缴费年限可以由职工进行规定项目的投资以保值增值。这对于我国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以及企业年金有效投资模式的选择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实现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也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强大动力。
并轨难在哪里
第一,并轨的最大难点在于群体间的利益协调。并轨就是要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建立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会触及众多事业单位人员的利益,要让这些人像企业员工那样在职时掏腰包,退休时少拿养老金,自然会引发不满,产生抵触情绪。为什么前几年试点省份大都持观望态度而逡巡不前?从改革方案的难产即可窥见一斑。
第二,并轨的最大瓶颈是事业单位人员担心待遇会降低。“双轨制”形成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并与在岗者工资增长挂钩。多数退休者退休金一般不低于退休前在岗档案工资的 7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大多在80%以上。并轨后,很多人预期的养老金将会出现三六九等,养老待遇降低。
第三,并轨的新旧制度衔接较难。这种由权力设计出来的养老金“双轨制”,保护了权力设计者自身的利益。况且,改革后,特别是事业单位人员将与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统账结合,部分积累。那么改革前所欠的那部分养老金如何解决?并轨后又面临多大的资金压力?
第四,并轨的体制,难以一碗水端平。从前几年试点省份的改革看,公务员养老体制不并轨,事业单位并轨;大部分省市不并轨,几个省市并轨,使得试点改革不仅面临着利益壁垒,也面临着公正性的质疑。从单位性质上看,许多事业单位直接承担着国家授予或委托的公共职能,有的还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社会服务职能,还有的承担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性质上、职能上与许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无二致。如果真要改革,只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企业去靠拢,而不同步改革政府机关及公务员,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并轨如何突破
第一,并轨首先要破除“权力自肥”机制。目前,中央正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改革,限制政府权力,这为养老制度改革创造了有利氛围。改革的着力点就在于打破这种固化利益群体的限制,而其中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政府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要舍得牺牲自我利益。
第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金一并并轨。人社部官员曾表示,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既然目标明确,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一起进行,实现缴费义务平等、制度结构相同、待遇计发办法一致,单独进行改革是行不通的。首先将制度并轨,在统一制度的规范下实现养老保险的起点、过程实现公平;其次是缩小差距,缩差应该是采取渐进、稳妥改革和增量改革的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的现有养老金水平不降,但其增速将会控制,同时把企业养老金逐步合理地调上去,逐渐缩小两方面不合理的差距。
第三,加强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关键性任务就是确立新理念、排除体制、优化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公平、正义、共享的建制理念,维护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提升制度的公平性与互济性,真正形成养老保险多层次化,保障这一制度的可持续性。在制度优化中,关键是要合理确定法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与均衡责任负担,同时理顺与之相关的管理体制、财政体制。必须明确的问题是顶层设计到底由谁来操作,有无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中央确定把行业统筹纳入地方统筹,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对增强社会保险功能,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责任、严肃纪律,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本行业的有关资料(包括参加行业统筹在陕的所属企业分布情况、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及金额、费用支付及基金积累等)的清理工作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在行业费率、养老待遇以及基金处理等问题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其是。
二、继续加强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管理机构,仍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拨付工作,保持本行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的稳定;进一步做好统筹的基础工作,对1993年1月以来的职工个人、企业缴费情况要逐人核实造册,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足额补缴;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先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切实搞好职工个人帐户的登记及表、卡、册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基金监管规定及各项财务制度。各行业统筹单位近期内要对所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做好内部审计,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决不允许借养老保险机构改革之机,乱支或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凡在1997年7月29日国务院领导同志重申纪律后发生的问题,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四、坚持国家制定的离退休制度,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实行行统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政策,严格控制提前退休,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提前退休的口子;已经开口子的要立即纠正。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省上将对近年来职工退休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对不符合国家退休政策的,一律按企业内退人员对待。根据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紧急通知,从6月25日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各行业统筹单要严格按此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