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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政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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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行政管理制度

第1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字】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现代社会

1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隐瞒收入

以河北省为例,有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少报上年结余资金和事业收入,有的部门编报部门决算时隐瞒年末结余资金;有些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些部门超出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或自行调剂预算支出。

1.2 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挤占挪用

以河北省为例,工商系统被查出“小金库”的主要是将收取的企业登记费、门面出租收入交易费等未入账,而是用于职工福利、购车等开支;将收取综合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服务费、摊位费、治安费、水电费等分别存入存折;有些工商局的出纳员将规费收入和经费结余以个人名义存入存折,直接在账外列收列支。

1.3 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

以河北省为例,主要表现在:截留、拖欠应缴财政预算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签证费收入;截留、拖欠应缴财政专户的集贸市场管理费资金等。

1.4 违反规定超范围乱收费乱罚款

以河北省为例,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内容、范围、及标准收费,擅自立项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其中一些工商部门超范围收费,主要是继续执行2006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取消了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清理掉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68项,清理关闭银行账户11578个。

1.5 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以河北省为例,在预算管理、收费“收支两条线”方面主要有经费超支严重,没有依法办理经费追拨手续、一些地方没有严格贯彻执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部分地方票据管理中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规费代征管理普遍松懈等问题。

2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总体上看,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纪问题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2.1 客观原因

2.1.1 历史原因

(1)业务经费不足:以河北省为例,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减费因素不断增加,决定收入呈现停滞或下滑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监管任务的不断加重,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工资因素和办公消费指数上升,决定支出呈现递增趋势。在目前工商财务体制不变情况下,收入和支出矛盾较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都出现紧张局面。

(2)经费保障能力较弱:以河北省为例,由于工商行政部门业务经费不足,经费保障还不能完全到位,部分地区仍然使用行政性收费来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经费需要。

2.1.2 工作性质原因

工商管理局除管理正常经费外,还要按规定要求进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管、用、缴”工作。这就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财务管理的难度,也为财务管理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趁之机。

2.2 主观原因:

2.2.1 缺乏科学的理财思想

以河北省为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性,守法意识差;没有树立预算观念;没有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的思想。

2.2.2 财务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以河北省为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内审制度、财务检查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在体制上没有落实新的财务管理关系等,给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漏洞。

3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上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

3.1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财思想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法制观念、预算观念,还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思想和提高效益的思想。

3.2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体制建设

3.2.1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落实到部门,有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二是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论文百事通

3.2.2 推行政府采购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大宗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装修装潢等消费品集中由政府采购,提高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3.3 建立高效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

3.3.1 适应上下级关系的变化,迅速转变观念和行为方式

下级机关要坚决地贯彻执行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经常向上级局汇报财务工作的情况。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局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3.3.2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3.3.3 建立顺畅快捷的上缴下拨渠道

在系统内部,抓好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在外部,要解决好与省财政的关系,加快经费的核拨速度;加强与银行的联系,解决划款的时间问题、代收代缴款的上划问题和代收网点问题。

3.4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3.4.1 加强财务人员政治业务培训

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养。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4.2 加强财务会计知识,提高会计电算化管理水平

财务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财务会计知识,精通业务,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对于那些业务不精且不努力学习的人员进行淘汰。要有效的发挥全系统对工商财务软件操作作用,不断提高全系统财务人员电算化水平和账务规范处理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 雷月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强化[J].广西会计,2001, (6):14-15.

[2] 黄雪梅.搞好工商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树立五个观念[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48-49.

第2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商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目前,由于工商行业的不断壮大,工商管理信息化的问题得到了管理者的广泛重视。虽然一些企业在管理制度上有所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经济突飞猛进的新时期,加强工商管理信息化管理制度,对我工商管理行业有着重要意义。

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内涵和特征

1、内涵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依托计算机技术对工商业务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归类、传输,通过控制信息流,摆脱各种物理因素的束缚,为工商行政管理提供方便的、有效的、快速的管理和服务,为工商管理的各项工作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打下了坚实基础。

2、特征

(1)由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决定的基础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特征

信息资源的基础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和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应用所产生的市场主体数据和监管数据,是基础性数据,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政府的整体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2)技术依赖性、标准统一性和资源共享性特征

技术依赖性。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信息化的前提。标准统一性。实现电子政务各功能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上下协同、安全保障的基本前提就是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是没有终点的,要始终坚持在工商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不断推动信息技术与工商管理业务的融合,让这个过程联系不断、持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创新、改造,延续下去。

二、工商管理单位信息化建设初期遇到的问题

1、工商管理人才不专业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之上的经济,现有的工商管理人才由于缺乏现代管理理念,缺乏对中国的现实尤其是经济改革形势的足够了解,导致的经营管理不善。就目前而言,中高级工商管理人员缺口很大,加之我国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过程重理论、轻实践,高级工商管理人才的紧缺就更严重了。

2、工商管理制度不完善

工商管理机关在市场经济体系及社会管理体系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要管好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而且要监督宏观调控指导计划的实现,但是目前工商管理的内部管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工商管理体制无法摆脱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部门较多,有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另一方面是由于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不够健全,工商管理的经济监督职能难以发挥,不利于工商管理部门工作的开展。

3、工商管理体制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工商管理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不断地扩大管理的范围,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4、工商管理执法不到位

工商管理机关不仅是监管流通领域的市场及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之一。所以,工商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地依法行政,并不断地提高执法的效能,以便切实地履行工商管理的职能。但是现实中,工商管理部门在当前社会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里根本不能够自如地应对,其执法的手段甚至被不断地弱化。加之地方政府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从而加大了工商管理人员的执法难度。

三、加强工商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1、升级网络基础设施,加强信息化设备配备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信息化设备的配备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要不断改善工商管理单位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的局面,适应办公自动化、基础业务、视频会议、远程教育培训等内部业务应用以及面向社会的内外双向服务业务的发展。要在保证网络覆盖率100%的基础上,提供高速、安全、多样的信息传输和处理平台,满足各类信息处理和传输的可用性、可靠性和管理性的性能需求。

(1)升级改造工商业务网络和公共服务网络。将以电信租用线路为基础的业务专网切换到电子政务网络上,合理分划网络结构。扩充公共网络能力。根据业务需要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健全网络应急机制。

(2)提供多样的数据信息传输手段,移动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都可以方便快捷地接收和处理工商业务信息,从而为一线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3)具备合理的全域网络管理维护手段,推进网络核心管理架构建设以及集中的网络用户访问认证建设,配置网管中心,采用分域自治管理,选用先进适用的网管软件,能够充分管理网络资源和运行状态。

(4)信息安全措施基本健全。不断完善安全防护架构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满足安全、保密、可信的需求,包括升级和建设安全隔离手段、主动入侵检测系统,合理选择基本安全防御系统产品。

(5)进一步加强信息化设备配备。随着信息处理需求的提高,不断提升核心设备能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岗位设备配备标准,综合考虑性能、价格、能耗等因素,大力加强微机、打印机等各类基础设备,人机比例达到10:8。

2、加快工商执法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执法案件处理具有工商业务的全局相关性和通用性,依照12315 行政执法体系框架,把原有应用系统中的案件模块抽出来重新构造。案件管理涉及公平交易、消保维权、市场规范管理等全工商监管业务,案件线索、立案、办案、结案,以及协查、通报等流程都具有通用性。在做好需求调研的基础上,面向人员实际的业务分类和应用,以人为本重新设计,使该系统切实可用、好用、通用,符合总局数据和流程标准,成为各级各类监管执法人员离不开的应用系统和连接省工商各类实际业务的纽带。

3、推进工商信用分类监管综合业务系统的升级

在执行标准数据前提下,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的功能模块按照新的业务需求进行调整、扩充,能够与12315 系统、案件系统进行业务信息动态交互。重新划分该系统面向用户的操作分类,尤其是面向工商所等一线业务应用要单独封装,使系统对用户更加方便适用。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应用,并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在系统中补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子系统。完善系统中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功能,如广告活动监督管理、经纪人管理、合同监管等,补充完善统计报表应用。升级该系统的基础支撑硬件和软件,使处理能力显著提高,满足不断提高的使用需求。

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用水平

大量的软硬件的投入,应用水平跟不上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针对这一问题,应该组织课堂对全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网络在线培训,在工作大家更是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共同提高,通过不断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软硬件问题,全局整体计算机及网络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已经能够满足工作要求,使全局的软硬件及网络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四、结束语

通过对工商管理信息化发展对策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化管理在工商管理中的方向。正确的管理方式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因此,在工商管理领域的后续发展中,要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实施,促进工商管理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雷雷. 应对我们时代工商管理的挑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9 年

第3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市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承担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仲裁委员会、市工商联、市消费者协会、市个体私营协会组成,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知名商标认定材料的整理、初审、公告以及组织召开认定大会等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认定大会,对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表决,并当场验票,公布结果。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大会,需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凡参会的2/3的知名商标认定委员同意认定的商标即可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第十四条经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知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6个月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知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市知名商标”商品。

第十九条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全称;

(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撤销其知名商标,收回其《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

(二)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知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4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一、工商行政管理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工商行政管理的自身禀赋和固有功能,使其成为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完成这些任务,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而工商行政管理在其中具有独特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寻求公正的制度化途径,同时在社会管理中又是最具国家强制力的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化解生产经营和消费中的纷争矛盾,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将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精神贯彻到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体现法律的公信,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法治途径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工商行政管理是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能够通过确认、保护、调解、制约等功能,为社会管理任务的完成和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有效实施市场主体准入,依法确认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正确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通过积极调解化解经营、消费中的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依法管理社会事务:通过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非法经营等行为予以查处惩治,促进社会管理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

(三)工商行政管理参与社会管理是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较高的社会,必然是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较高的社会。在法治社会,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不仅要求有完备的立法,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要求有关管理主体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商行政管理的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上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使其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

二、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特殊的职能特性

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然是社会管理的直接参与者,特别是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加快,社会分工的细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越来越复杂,参与社会管理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鲜明的职能特性。

(一)管理性

社会管理顾名思义,重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管理。工商执法是国家强制性的执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查处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性管理。这种管理职能的发挥,能直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为社会管理活动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服务性

为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公共服务,是工商部门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如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培训,可以提高公众学法、知法、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12315消费投诉的受理与调解,可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和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开展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达到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的目的。

(三)引导性

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社会局面的稳定,要求确立整个社会的理性和法律价值观,确立法治权威成为主导的社会运转核心理念,这是优化社会管理效能的基础和保证。工商部门的法律宣传,正是发挥法律引导功能,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

(四)预防性

预防矛盾发生、避免矛盾激化是做好社会管理的关键。消费纠纷的受理和调解,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通过依法协商,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一致意见,防止矛盾纠纷的升级,起到独特的预防功能。加强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制定出台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也在于防患于未然,起到事前防范作用。

(五)资源性

工商机关在基层都设有丁商所,是行政机关为数不多的,机构一直延伸到基层的单位。管理对象涉及面广,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广大消费者,具有接触群众多,接触群体复杂等特点,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更易于发挥职能作用。

三、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优势,全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管理理念的更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管理手段的多样化等。因此,工商部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做到刚柔相济、多管齐下、综合实施,软办法要有效,把情、理、法融为一体;硬办法要用好,该严的一定要严。同时,还要发挥好社会组织功能,实现综合协调,齐抓共管。

(一)以加强基层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创新化解矛盾的组织机制

社会矛盾的源头在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要现象在基层。社会管理需要从最有效的单元抓起,把社会管理和服务延伸到每一个单元个体,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社会管理科学化的必要前提和步骤。工商所是工商机关的最基层组织,是工商事业发展、职能作用发挥的根基,也是工商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的基础和抓手。一要加强基层工商所建设,实现社会管理组织的细胞化。加强重心下移,推进工商所职能职责到位,发挥工商所零距离接触群众、零距离服务群众,近距离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二要加强工商所的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管理的能力。要开展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在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水平。三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着力提高社会管理的快速反应力。四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队伍建设,多渠道、多方位、多举措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基层执法第一线。

(二)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进一步完善社会

矛盾源头的治理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从源头上治理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工商部门也承担着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职能。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各级工商部门要不断创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方式,拓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渠道,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其次,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治宣传教育,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再次,要切实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发挥网络宣传优势,利用微博、QQ群和手机短信等信息平台,加强法制宣传,形成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最后,要组织开展送法下乡入户,以开展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宣讲、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三)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为重点,进一步畅通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

行政管理很重要的途径是通过服务促进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将矛盾纠纷逐级化解,取得群众的真诚支持。一是在每个窗口岗位和基层工商所设置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科(股)长、局长值班岗,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置电子评价系统。二是通过内、外网站设置监督举报电子邮箱、留言栏,实现网上互动,及时答复相关问题,实现网上监督,定期进行网上效能监察。三是发挥12315投诉平台作用,做到12315消费维权电话一打即通、快速反应。及时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提高申诉举报的解决效率,实现集中指挥调度。四是发挥“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维权站、投诉站)”监督作用,推进“一会两站”服务到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在消费投诉较多的市场、商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岗),使消费者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工商人员就在眼前。现场帮助群众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化解矛盾。五是开展“月月3.15”维权主题宣传活动。要突出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采取科室与旗区局联办的方式,按照不同时期的监管重点设置不同的主题,开展“月月3.15"活动,不断提升工商部门社会影响力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六是落实好“局长接待日”制度。及时安排局长接待、接访活动,现场解答解决相关问题,同时积极参与《鄂尔多斯行风热线》节目,在节目中回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七是实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回访。确定回访对象、明确回访课题,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主动征求意见建议,改进作风,多渠道倾听广大群众和监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评价和建议。八是抓好述职述廉活动。深入开展基层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监管服务对象广泛宣传工商职能,使地方党政领导和监管服务对象更加关心工商、理解工商、增进社会各界对工商工作的支持、理解和信任。

(四)以坚持执法为民为第一根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工商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真正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工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加大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的化解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是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的生命线,监管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第一责任的理念。要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切认识到,不严格监管执法,我们就是渎职、失职;不严格监管执法,工商部门就没有执行力和公信力:不严格监管执法,工商部门就在工作中没有作为,在人民群众和地方党政中没有地位。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履行监管执法职能,切实做到对食品、药品、农资、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监管绝不放松;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违法广告、无证照经营、两虚一逃等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绝不留情。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传销直销等行为的打击绝不手软。二是要创新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要打破科室监管界线,整合执法资源,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着力解决政府关注、群众关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两虚一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出问题。三是要拓展执法办案领域。要从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单一领域向公用企业、垄断企业、传销直销、电子商务等与百姓生活密切关联的行业拓展。重点开展好金融行业、煤炭行业、房地产行业、汽车销售行业、娱乐业以及中介机构等专项整治工作。四是要充分应用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和食品质量抽样检验等手段,强化电子监管和信息网络化的综合应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农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化体系,并逐步形成与监管部门信息网络化体系的对接,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五)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的服务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只有主动地把工商工作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才能更好地履行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和崇高责任,才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工商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应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充分发挥工商在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从而维护公平正义。一是要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框架内,本着能放宽的就要放宽的原则,支持全民创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框架内,通过出台放宽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全民创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最大限度地释放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是要认真落实各项服务措施,本着该简化的要简化的原则,为企业发展提供绿色通道。要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限,畅通绿色通道,推行网上核准名称、网上年检、实行“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市委、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大型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提供方便。三是要创新服务发展思路,本着既合法又超前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新的服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凡是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都可以探索;凡是有利于促进新兴经济发展的方式都可以试行。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动态监测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形成更专业、更具有借鉴性的报告,为党委、政府了解企业发展动态、研判经济发展形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参考。

第5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1、营业场所必须是独立建筑、写字楼、商务楼、旅游饭店或临街门头房等非居民住宅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临街并有醒目的标志;

2、有2台以上电脑,其中一台配置在P4以上且能专线上网;有2部以上的直拨电话;有传真机以及其它相应的办公设备。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至少二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一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并持有会计上岗证。

4、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提交文件

填报《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1、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名称(须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自然人投资的应具有2名以上股东)、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3、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旅行社管理人员履历表和任职资格证书(须附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须附场地租约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设立旅行社,应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认真进行填报。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将《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报至各区(市)旅游局,经审核后转报青岛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申请人直接报至青岛市旅游局。

2、青岛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自收到《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后,对旅行社主要经理人员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规定的设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

a、场地装修和购置设备;

b、人员到位;

c、建立各项制度;

d、到青岛日报社广告处交纳开业广告费。

3、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

4、到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给予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6、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0日内根据承诺与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备案。经查验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并现场检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核准__旅行社营业部(代号:3703)

办理机构

行业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申办对象资格

1、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1年以上,经营业绩突出,效益明显,上一年度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并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

2、设立社网络化经营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旅游市场需要:

3、有方便游客报名、咨

询的20平方米以上临街营业场所;

4、有专线联网的电脑、直线电话和传真机等必要的营业设施。

5、营业部负责人取得《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资信情况良好。

6、每设立一个营业部,国际旅行社应当增加20万元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应当增加10万元注册资本。

提交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书: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部经营场所证明;

3、营业部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4、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履历表和资格证书;

5、旅行社与其设立的营业部实行四个统一的承诺书: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设立营业部,应按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至各区(市)旅游局,经审核后转报青岛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申请人直接报至青岛市旅游局。

2、青岛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规定的设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装修、建立各项制度、增加注册资本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验收并到青岛日报社广告处交纳开业公告费。

3、经验收合格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证》。

4、旅行社持《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营业部设立申请书并现场检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

办理依据

第6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商行政财务管理;行政机构;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现存问题

(一)隐瞒收入

国家的财务管理一大弊病就是报表作假,隐瞒收入。就以某市的经济报表为例,进行了诸多方面的财务隐瞒。一、预算开支是需要国家的经济支援和地方经济支撑两个方面来完成的,该市从地方主义和个人主义出发,隐瞒了实际上年的结余资金和部分收入,这就给国家的财政加大了负担;二、在年终的结算过程中,依旧故技重施,对于部分的地方收入隐而不报;三、由于地方政府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制定地方政策和法规的权利,因此对于触犯地方法规的没收财产和罚金,地方因为国家没有相关的规定经进行了这部分资金的扣留。以上是比较常见的集中资金隐报现象,在实际的资金汇报过程中还有很多隐报的环节和项目,当然这只是全国的一个案例,目前大部分的省市都存在类似的隐报情况,只是依据地方的不同收入,隐报的比例和总数存在差异。

(二)公款私存,挤占挪用

某市把部分应该上缴的资金通过不登记的手段用于内部职工的各种福利。为了躲避国家的检查,个地方将部分的财政收入以各种存折或者个人名义进行储存,然后进行内部职工的划分或者私人的挪用。造成了国家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不正之风。目前全国各地的挪用公款现象愈演愈烈。

(三)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

某市主要表现在要表现在:截留、拖欠应缴财政预算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等;截留、拖欠应缴财政专户的集贸市场管理费资金等。当然这类现象也是存在于全国其他省份的,这不是一个个例,而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四)违反规定超范围乱收费乱罚款

某市的工商管理部门,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以超出国家的惩罚金额来进行罚款,多出的资金用于自留,同时为了扩大自留资金,还出现了乱收费的现象。其他省份的的类似状况也根据地方的实际出现了同性质的不同手段。

(五)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某市,在预算管理、收费“收支两条线”方面存在严重的经费超支现象。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出现原因不是片面的,可以从主客观进行总结。(一)客观原因

1.历史原因

(1)业务经费不足:以某省为例,首先是受国家的基本政策的影响,工商管理的财政收入受到制约,财政收入范围缩小,收入金额缩减,其次,工作人员的数量逐渐的增多,对于奖金和工资的需求就相对的上升,二者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促使工商管理部门开始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举措。

(2)经费保障能力较弱:以某省为例,该省份的经费保障始终不能得到落实。

2.工作性质原因

工商管理局除管理正常经费外,还要按规定要求进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管、用、缴”工作。为各种乱收费和超额收费提供了条件。

(二)主观原因:

1.缺乏科学的理财思想

以某省为例,该省的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淡薄,铺张浪费,常出现公款的入不敷出。

2.财务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以某省为例,由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政务不能做到公开、透明,体制的健全,都为工商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提供条件。

3.财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对财务工作的要求

某省的财务人员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常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国家的利益,没有相应的组织纪律性。

4.无法满足规范化统一管理需求,且财务监控滞后

某省一些部门仍然使用传统的单机和局域网处理账务,不能得到全方位的财政监控和管理。

三、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财思想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法制观念、预算观念,还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思想和提高效益的思想。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制度和体质需要健全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责任明确,实行问责制。

2.推行政府采购

为了避免地方以公谋私现象的出现,大型的办公用品和设施需要国家统一购买。

3.加强基建工程管理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论证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4.加强罚没物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涉案物资

(三) 财务管理体制 必须严格有效率

1.适应上下级关系的变化

上下级的关系不是传统的制定和执行的关系,首先下级的工作必须及时的对上级进行汇报,同时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2.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对于工商的管理现状,国家先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国家的工商管理。相关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实行,出现违规现象及时严肃处理。

3.完善上缴下拨程序

财政的管理,票据是关键,在系统内部,抓好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在外部,要解决好与省财政的关系,加快经费的核拨速度。

4.理顺资产、债务关系

做好垂管后资产上划工作,各地在市场管办脱钩的基础上,积极与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调,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所有的财政收支状况必须明朗。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必须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和整体质量

1.加强财务人员政治水平

作为国家财政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国家和民族认同感,严格遵循国家的政策方针,以国家的利益为重,切实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2.提高财会素质,引进电子智能管理

为了提高整体的财务计算能力,要从两个发面抓起,一是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上岗之前进行必要的审核工作,秉着公正公平的理念,选择最优秀的财会人员上岗,并且通过定期的抽查,淘汰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其二是引进电子智能设备,提高运算的速率和准确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计算失误。同时电子智能设备的引用,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工作,避免出现人为的违法作业。

参考文献

[1]雷月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强化[J].广西会计,2001,(6):14-15.

[2]黄雪梅.搞好工商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树立五个观念[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48-49.

第7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预防生猪疫病,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农民饲养、屠宰生猪用于自食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应当坚持科学饲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授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饲养、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生猪肉(以下简称生肉)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生肉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的管理。

第二章饲养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种猪养殖场、商品猪饲养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第六条饲养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猪免疫接种、驱虫、消毒和环境卫生等生猪疫病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要求,引导和支持建设商品生猪生产基地,由分散养猪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养猪发展。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生猪必须实行圈养,不准散养或放养。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及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生猪。

第九条饲养生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经停用、禁用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工业化加工制作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条种猪养殖场、商品猪饲养场应当保证生猪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屠宰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的设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三条开办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设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圈、病猪隔离圈、急宰间、屠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病害肉处理间;

(三)有上下水、淋浴、麻电台、吊滑、照明、通风、排气、粪便、污水、污物处理排放等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备;

(五)有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备;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七)有兽医检疫室和检疫人员、屠宰人员休息室;

(八)有健全的防疫、检疫、检验、消毒和质量管理制度;

(九)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屠宰厂,不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开办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批准,不准开办生猪屠宰厂屠宰生猪。

第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活猪进厂应停食静养12小时以上方可屠宰。屠宰生猪,应当在电麻击昏后立即吊挂宰杀放血,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生猪分解后,应对胴体、内脏、头、蹄统一编号,妥善放置;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等有害腺体和病变淋巴结;修整后的生猪胴体和副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第十六条定点屠宰厂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厂方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放行出厂;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八条定点屠宰厂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措施储存。

第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及饭店、宾馆、食堂,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条屠宰生猪应当到生猪屠宰厂屠宰。

第四章检疫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点屠宰厂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屠宰检疫。

第二十二条生猪屠宰的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人员),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猪屠宰检疫人员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由市、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或者委托产地检疫人员负责。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运输生猪,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二十四条检疫人员对进厂生猪,应当检验产地检疫证明;对待宰生猪,应当用临床检查方法检查猪口蹄疫、传染性水泡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炭疽等疫病,并做好宰前检疫登记。

第二十五条生猪屠宰厂对检疫人员检出的染疫生猪,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防疫措施。检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其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疫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动物检疫方法、程序及判定标准进行生猪宰后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未出具检疫证明和加盖检疫印章的生肉,不准出厂。

第二十七条检疫人员对宰后检验患有疫病的肉尸及其产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加盖化制、销毁印章。定点屠宰厂应当在检疫人员监督下,将患有疫病的肉尸及其产品进行化制或者销毁处理,将处理结果登记备查,并追查病肉来源。

第二十八条生猪屠宰检疫统一使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检疫证明和检疫印章。

第二十九条生猪检疫、防疫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三十条经营生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肉储存间、剔肉场地和冷藏设施;

(二)营业室和储存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

(三)有封闭销售柜台、防蝇防尘设施,以及洗涤、消毒和排水设施;

(四)有健全的生肉销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经营生肉的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生肉的场所符合卫生标准;

(二)有专兼职生肉销售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生肉销售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农贸市场和超市经营生肉的,应当有专用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设施。

第三十三条经营生肉的人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经营生肉,应当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运输鲜肉,应当使用专用封闭吊挂车,不准敞车运输。

第三十六条生肉盛装容器和切割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销售生肉,应当出示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验验讫印章。农贸市场、超市经营生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场、超市主办单位按规定检查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验验讫印章或标志。经营者不准出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生肉。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验验讫印章。生肉经营者不得出售使用伪造、涂改、冒用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验验讫印章的生肉。

第三十九条生肉经营者在销售中发现病害肉,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生肉经营者销售生肉时,应当给购买者购肉凭证。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生肉发现是病害肉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查封,并处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生猪饲养单位或者个人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生猪予以捕杀,并对生猪肉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生猪予以捕杀,并可以按每头生猪处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50000元;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生猪产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l倍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定点屠宰厂,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厂资格;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定点屠宰厂,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厂资格;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加工,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私屠滥宰的生猪,并按每头生猪处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擅自进行生猪屠宰检疫的屠宰厂停止屠宰生猪,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农贸市场、超市的主办者和经营者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的管理、监督职责的;

(二)、、、索贿受贿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监察部门及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和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投诉或者举报及采取其他方式发现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罚没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8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为防范办照、办证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该局重点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坚持公开透明。按照《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权限、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落实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结果、享受优惠政策结果、服务承诺结果等“四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方式上,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选择网络、新闻媒体、设立公示栏、印发便民手册、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二是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以政府开展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将工商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在网上实现互联互通,使审批事项能够在网上办理,真正做到“一门受理,网上流转,全程监督,公开透明”。通过电子监察,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实时监督,使整个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三是加强办证窗口规范化建设。要求注册大厅必须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倡导引导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等延伸服务事项。

突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着力防控用人风险

由于工商部门实现省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做好选人用人风险的防控是该局十分关注的一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把住“六关”:一是民主推荐关。实施公平公开的民主推荐制度,凡民主推荐票数未达到规定得票率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干部考察关。考察干部时坚持广泛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干部考察工作,对考察过程进行监督;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对民主测评中没有得到多数干部群众支持的不得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三是廉政审查关。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使用干部在提交党组会研究之前书面函询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审查,凡未经廉政审查或经审查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不予提拔重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四是会议决定关。各级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充分发扬民主,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五是公示试用关。

突出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规范,着力防控项目、资金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属垂直管理体制,系统较大,每年都有一部分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该局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坚持党组集体研究的原则。凡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必须有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对决策过程以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分配使用行为。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基本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工程招标、项目设计、项目开工审批、项目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审计、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规范。为加强省局对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系统基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为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正性,省局成立了有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项补助资金分配领导小组,从制度层面上有效地防控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风险。三是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防止暗箱操作搞私下交易;招投标结果在第一时间向全局干部职工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省局近年来对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发现,个别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为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在全系统推行了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取消了省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会计岗位,由计财处对各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文作者:王曦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第9篇:电商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制度创新的基础――构建四项基本制度

迄今为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制度的构建,主要还是立足于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延伸建立消费争议处理制度和侵权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这就使得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这种做法没法从根本上抑制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消费侵权现象。为此,必须以抑制乃至消灭产生消费侵权的因素为目的,探索消费侵权因素活动的基本规律,相应的建立以下四大基础性制度:

(一)构建各类市场主体分类制度,探讨准入资格条件缺失主体的消费侵权特性。

现行法律法规对各行各业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都规定了不同的市场准入资格条件。这些条件集中表现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企业登记许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应办理的后置性审批手续。在规制的具体对象上,既包括经营单位,也包括对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确定。以及对经营活动过程的许可控制等等。

很多情况下,执法部门判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状态,需要从市场准入资格合法与否及违法的具体特征人手。食品行业的消费侵权行为与交通运输行业的侵权截然不同,很重要一点,在于两者的市场准入资格条件差别很大,而同样是食品行业的侵权行为,种植养殖环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的侵权特征和后果也不同,说到底,与不同环节的准入条件差别有着密切的关系。

抑制消费侵权因素,首先必须对各行各业不同类型经营者的市场准人资格条件进行系统的归纳分类,在此基础上,构建各类市场主体分类制度,探索不同类型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缺失的主要特征及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进而探明各类经营者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缺失导致消费侵权的特征规律。

(二)构建各类市场客体分类制度,探讨消费客体构成要素缺失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侵害。

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消费客体(即消费商品和消费服务),在构成要素上是否满足消费维权的要求做了强制性的要求。这些规范涉及消费产品不同方面的法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不符合消费客体构成要素的法定要求,必然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一个常见的例子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消费侵权问题。不同消费品质量规范法律依据的差异,导致消费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的复杂多面性。消费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或公认的市场标准是评判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之一。在常人看来,应以《产品质量法》作为直接评判的依据,但是也有诸多例外的情形。没有经过加工直接出售的生鲜食品,以及粮食、房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消费产品就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规范的范畴。对药品、化妆品质量和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国家也另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制约规范。消费服务作为特殊商品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来调整,但消费服务中涉及有形消费品的,又可根据《产品质量法》来规范。生产资料被农民购买和使用时,可作为特殊的消费品对待:不是农民购买和使用时,又只能作为普通的生产资料来处理。

由此,制定消费客体分类制度,明确消费客体分类规则,有利于工商部门了解特定消费品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消费维权的衡量标准,明确客体构成要素缺失导致消费侵权的治理依据,

(三) 构建各类市场行为分类制度,探讨不同行业消费侵权行为的特征和演变规律。

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权益消极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对消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构建相应的制度,有利于更好探索不同行业消费侵权行为的存在特点、内在联系和演变规律,研究对症下药的对策,

在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经常遇到多种消费侵权行为融于一体的情形:如无照从事经营活动、所出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通过广告等形式加以虚假宣传,如果这些商品又在消费服务的场所内提供给消费者,情况就更为复杂了。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场行为分类制度,对各行各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分类,理清各种市场违法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理清不同市场违法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消极影响的活动规律和危害程度,为消费维权和执法制度的实施准备基本信息和基本数据。

(四)构建各类市场载体分类制度,探索消费侵权因素点面结合的基本规律。

在执法实践中,市场载体往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维权的切入点。我们经常提及的对重点商场商店、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重点地区地域地段的整治,实际上就是以市场载体为切入点,对载体内的市场经营准入资格、市场客体、市场行为进行规范整治。因此,构建市场载体分类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对市场载体的分类,将对消费侵权因素的认识逐步由早期对一个个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等“点”的认识上升到现在对一个个有形市场、无形市场载体这一“面”的认识,从而认识到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三者之间正因为依托市场载体这一重要的平台实现了有机的互动和整合。对市场载体的认识和规范,可促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点和面有机结合的双重角度,探讨消费侵权的个体性因素。探讨这些因素的整合规律以及存在形态,进而明确执法监管的切入口,为根治消费侵权现象提供重要理论和法律武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制度创新的依托――构筑消费市场秩序评估预警制度

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市场载体仅仅是市场秩序运行有机联系的构成元素,正常情况下,消费侵权不大可能体现在上述单个运作元素上,而更多取决于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市场载体四大元素共同作用即整个消费市场秩序运行的结果。这就决定了创新消费维权与执法制度,要着眼于研究由消费市场秩序的运行,立足于建立健全消费市场秩序评估预警制度,从而为消费维权与执法的创新提供科学的制度依托。

(一)消费市场秩序评估体系

以目前经济价值最大的消费商品房产为例,通过初步调查,大致可以判断:

在市场主体方面,房产交易相关的市场主体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外,更多的是房产销售机构和拍卖公司,当然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还涉及保险、银行等等。

在市场客体方面,房产交易的对象主要包括新房、二手房,判断一个房产是否合格需要从权属证书、有关票据、安全质量建筑面积管理、法院裁决等等方面去衡量。

在交易载体方面,房产交易的市

场载体既有集中性的房产交易中心,又有一个个房产中介的店面。

在市场行为方面,在交易行为上最突出的特征是大量依托中介机构特别是连锁中介机构实现交易:以报纸、印刷品、电视、网络广告为主要渠道向消费者提供供求以及服务信息:交易协议以格式合同居多;与保险、银行、办证机构合作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将上述四个方面的情况归纳起来,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对其予以补充完善。在此基础上,充分应用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载体、市场行为分类制度,从市场主体、客体、载体、行为四维角度确定房产市场消费侵权因素的评估参数,建立房产市场消费秩序评估体系,便可从定性、定量两个角度准确地了解房产市场消费维权的秩序状况,消费侵权特征和危害程度。

(二)消费维权预警制度

市场秩序评估制度的充分运用,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侵权因素的四个确定:确定消费侵权的主体。确定侵权所对应的客体,确定侵权商品和消费服务的地点地段地域。确定侵权行为的种类特征。消费维权预警制度就是依托这种条件孕育而生的,是消费市场秩序评价制度的延伸和实际运用。其基本运作原理是:在市场秩序评估制度实施的基础上,对消费市场秩序中的各类消费侵权因素从定性定量分析两个角度甄别分类,按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造成的潜在或者现实危害的大小确定相应的等级,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治理。并向全社会的消费者发出准确的预告和警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制度创新的保障――改革消费维权与执法指挥联动制度

(一)消费维权与执法指挥中心的定位

消费维权与执法制度的创新和贯彻落实,客观上要求消费申诉举报指挥中心,集中精力建立健全消费维权与执法的各项基础性制度、消费市场秩序评估预警制度:立体性的消费执法维权制度。理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理顺机关各职能部门与基层工商所之间的执法联动关系,理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消费者协会之间在消费纠纷案件处理上长期职责不清的关系,理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理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经营单位消费维权处理机构、各类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自律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二)内部执法的分流与执法授权制度

消费维权与执法指挥需要理顺的各种关系众多,目前应着力考虑的切人口是内部执法的分流。大致过程是:执法指挥中心通过运作消费维权基础性制度和消费市场秩序评估预警制度。对消费侵权因素作定性、定量的界定分析。据此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方案,根据治理方案确定分配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任务,并组织监督落实工作。

(三)外部执法联动协调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是一项系统性的服务民众工程,政府应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从发展趋势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托地方政府这个大平台,将带有浓郁部门特色的消费申诉举报执法指挥中心发展为政府性的消费者维权与执法指挥中心,协调联动解决其他部门在消费维权方面的人员配置经费短缺问题,统一指挥协调政府各部门消费维权的执法联动工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制度创新的深化――立体型消费维权与执法制度的实施

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立体型消费维权与执法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制度深化的模式和发展的必然方向。

(一)事前预防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维权与执法的事前预防制度,主要在于从源头上抑制消费侵权因素,节约消费维权与执法成本,提高消费维权与执法的效率。目前,应着手考虑纳入的事前预防制度有:

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消费商品和消费服务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准入规范制度。如营业执照的核发和发照过程中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的把关。

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就属于这种情形。其目的在于将不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清除出去,从源头上铲除假冒伪劣制造销售的土壤。

消费商品服务标识的印制,商标包装装潢印制监控制度:促销方式、营销策略监控制度。

消费格式合同或者合同格式条款,以及侵权合同的监控制度。

消费商品或者消费服务广告以及其他宣传行为的监控制度。

消费咨询答复、消费知识教育宣传、消费警示等方面的制度。

(二)事中监控制度

基层工商所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学分类,对主要消费商品和服务科学分类,对市场载体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所推行的定期定点定位巡查制度就属于一种事中监控制度。粮食流通秩序整顿期间所推行的台账制度;“非典”期间所推行的食品检测制度;工商承担流通领域质量监督职能后所推行的商品抽检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实施的日常监管制度均是事中监控制度的具体形式。这些制度的共同特征都是为了即时发现并抑制导致消费市场秩序混乱、导致消费侵权的因素。

(三)事后补救制度

社会大众最为熟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申诉纠纷的行政调解,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开披露,因其发生在消费侵权行为实施之后,其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具有明显的事后补救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