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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退休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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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退休制度

第1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洗脚上田,老有所养的意思是:“推行农民退休制度,让65周岁以上的农民能够安享晚年”。这是人大代表,首次为农村老龄人口发声,这也是充分享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带来的成果。

农民(拼音:nóngmín),指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语出《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农民,有工民,有商民。即士农工商四民"。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从国外经验看,尽管在提高退休年龄这一过程中很多国家都遇到过激烈的社会反对,甚至出现社会骚乱,但就全球来看,提高退休年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在劳动适龄人口不断减少的趋势下,延迟退休年龄可稳定劳动供给,抵消老龄化的负面影响。

中国人均寿命预期1950年是44.6岁(采自联合国统计数据,下同),2010年提高到73.8岁,60年间提高了29.2岁,但法定退休年龄则还是女工50岁,男工60岁,而目前欧美绝大部分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都已提高到65~67岁。因此,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是中国迟早要做的事情,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所牵涉的复杂的利益博弈,成为提高退休年龄的巨大障碍。

鉴于此,提高退休年龄是个系统工程,亟需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完整的顶层设计和精算的案头工作,可避免一代人几十年的“试错”和福利损失,那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各种“试点”应该力避——众所周知,在建立时间不到20年的社保制度中,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就进行了十几年,且目前还没有“试完”的任何迹象。

具体操作层面,首先,必须逐步化解养老保险的双轨制现状。比如此次针对人保部提出“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说法,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便分歧巨大。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的私人部门会认为,这一政策是尚未实行养老金改革的公共部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为自己谋私利及寻租——若一个政策的出台会加剧双轨制两部门间分歧,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显然非决策者所乐见。

其次,需通过局部的针对性微观政策调整,“抚平”目前退休制度碎片化所导致的社会不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除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少数几个省市参加外,绝大部分省份都没改革。近七、八年以来,农民工的碎片化制度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最终没有建立起来,而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双重退休制度日益成为社会不公的主要表现:2008年2月启动的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受挫至今,盖因碎片化制度下对其他未改革试点省市的攀比;延迟退休年龄之所以屡遭激烈反对,亦因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比,企业养老金本来就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情况下,再提高企业退休年龄显然有失公平。

再次,在制度设计上提高退休年龄需有激励机制,体现“多缴多得”的“对等原则”。例如,在芬兰,65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比60岁退休获得的养老金数额最高可多40%;在美国,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每多工作一年就奖励10多个百分点退休金。所以,在鼓励“晚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下,参保人在延长的年限里既可获得较高的全职工资收入,退休后又可获得较高的养老金。

实际上,每个参保人都是很好的经济学家,他们退休的行为决策是对这个制度的最好判断:如果“早退”(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获得的收益大于晚退获得的收益,这个制度对延迟退休的激励就肯定是负面的,提前退休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遏制;如果某些行业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是倒挂的,提前退休就将难以阻挡,希腊就是这样。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项参数调整要相互配合,要让参保人有积极性,这就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采取“积极老龄化”、彻底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引入和扩大精算中性因素的根本目的。

最后,必须在养老改革的诸多细节议题上加强政府—媒体—社会的多重互动,以形成多数共识。否则,社会整体如对人口老龄化产生的诸多经济社会后果了解不够深入和全面,便很难对社保制度积极应对的改革举措和时间表达成共识,更遑论实际推进?

第3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在进行理论推导时,经济学模型总是喜欢先假定其它条件不变,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因素总是交错影响。在延迟退休的问题上,道理也一样。“女先男后”此一发倘若拉动,整个社会将如何被牵动,是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这要从官方何以不得不再碰这“延退”这个烫手山芋开始说起。人口结构变化,养老制度就必然要作出调整。然而,不同主体关心的问题,总是迥然不同。在“延退”的问题上,官方最担心的是财政包袱,民间抱怨的是待遇不公。焦点围绕着三条主轴:首先是养老保险如何跨地统筹,尤其是让农民工能在回老家退休时领到钱,不白缴保费;其次是如何“并轨”,也就是把公务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四类退休安排合并在一起,把钱摊开来用,减少不同阶层在退休待遇上的差距;第三则是如何“延退”,延长缴保费的年份并减少领退休金的时间,以确保能平账,使制度可持续。

过去几年,上述三类改革都在推进中,例如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就把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写了进去,今年初更宣布了“城居保”与“新农保”的合并计划。相比较而言,“延退”则只是一直在试水温。从整个改革的逻辑上看,既然前两项已有进展,“延退”现在要动真格的可能性较以往要大得多。

在看到这个新闻的当天,笔者正在访谈一位敬老院院长。就在这位院长抱怨请不到足够护工的时候,一位阿姨前来应聘。但在知悉阿姨已经年届50时,院长婉转地拒绝了对方,让阿姨回家享清福。就笔者所见,这位阿姨似乎不是那种能享福的低龄老人,还能工作的她很希望再赚点钱才退休,而院长也确实很缺人手。然而,由于对制度上过了退休年龄的人,院方不可能为其买社保,于是一切只能作罢。对于年届50岁的女工而言,这似乎并非个案。

因此,让50岁女工延迟几年退休,除了可以让她们多缴几年保费为人社系统“作贡献”,倒也未必不符合她们的个人利益。作为女工的她们,大部分比较贫穷,即使退休,可以领到的居民保相较其生活支出只是杯水车薪――在北京,现时只是每月520元,比低保还要低――多赚几年工资绝非坏事。这一点,恐怕难为渴望早日退休的白领一族充分理解。

第4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时代周报:当前大众的工资收入,在其基础上按比例上缴的社保金,能否满足基本养老保险?

孙群义:可以的。基本养老金是强制的社保,另外还有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交多少,单位补多少,都进入个人账户。

退保了以后,老了怎么办?老了之后至少还需要一个低保,由其他纳税人掏钱来支持。这个不能说是劫贫济富,而且仅依靠统筹部分是不够支出的,最终的缺口需要全民纳税来填补。

时代周报:在社保缴费基数上,以28%的比例来收取社保金,其中有20%的统筹基金,以及8%的个人账户。合理性体现在哪里?

孙群义: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要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其一,预期寿命,也就是退休后,需要有多少年是需要由社会来供养的;其二,替代率,也就是退休后的退休金收入相当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国际上一般控制在60%-80%是合适的;其三,长期的通货膨胀率,这对于将来的退休人员实际收入影响是很大的;其四,企业和在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不能缴得太高了,但也要考虑将来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起码要维持一个基本生活。

当然还有其他很多因素,经过相关专业机构精算后确定的。当然我们国家现在的这个缴费比例也是经过几次变动,最后确定下来的,不敢说很合理,起码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这是一个副作用较少的选择。

时代周报:这种计算模式,对企业的压力大吗?是否会进而影响到雇员们的收入?

孙群义:在核算比例时,相关专业机构肯定考虑到了对企业的压力和对雇员实际收入的影响。但保证个人一辈子生存的五项社保加起来,个人只交10%左右,比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都要低。影响个人收入是肯定的,但对雇员来讲,这是一个平衡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关系的问题。

时代周报:对社保的看法,与当下的收入能否保障正常生活、使自己有安全感也有密切关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增加百姓资本性收入,你说过,如果说光靠工资分配的调剂,这个收入差距实际上还是小不了。怎么让老百姓在资本性收入中获益?

孙群义: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是说掌握要素的多少对其收入是起到关键的作用,一个只能获得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与同时还能获得资本性收入的劳动者相比,其实际收入肯定要存在差异的。

无偿获得资本只能出现于暴力革命时代,现在肯定行不通。所以需要让老百姓尽可能参与资本市场,多渠道获得资本收入。

时代周报:具体通过什么渠道?

孙群义:实际上就是从国家所有变成社会所有,国有企业制从本义上说,应该是全民所有制。它的收益应该是给全部的老百姓,首先,要把其收益用到老百姓身上,使他感觉到自己是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一,比如补充养老金的不足。

其次是个人的投资,指一般的、非大的资本投资。比如在股票市场上尽量保证小股民的利益、银行存款的利息起码应该是正的吧,这对一般老百姓是很重要的。现在的股市变成这样的行情很不合适;银行的利率是老百姓收入的规范渠道,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可以掌控的渠道,应该保护利率,现在是低利率外加20%的利息税,很不合理。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但一定要针对大资本所有者,特别是现在通过创业板上市的,一减持就是多少个亿,却不征税。政策的选项是很多的,关键是有“执政为民”的理念。

时代周报:社保在一定程度上是参照工资标准,那么是否参考按照岗位、职称、技能来进行重新计算?

孙群义:社保是全社会统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必须有一个社会共同的核算基础。从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我们国家的情况看,只有实际工资收入可衡量。而现在岗位是企业自己定的,职称、技能的决定因素也都很多,各地方的情况差异很大,基本不可比。

改革需要有一个过程

时代周报:养老保险存在农村和城市的分割、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分割。

孙群义:目前是存在这个问题,这也是咱们社保制度需要改进的主要问题之一。但需要有一个过程,如果现在就把农村和城市的养老保险统一起来,农民也缴不起,各地方的财政也负担不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制度及退休金筹措制度都不一样,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是一个制度变革的大事。这两个问题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惊天动地,甚至会引起改朝换代的大事。只能逐步来做,这次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包括了以上内容。

农村与城市分割的来源在于:发展尽量让其靠近,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一样。靠近是改进的方向之一,不可能很快。城市居民现在交个人的8%,对农民来说,谁给他们交20%?按照个体劳动者交的话,合起来是16%,农民承受不起。退休后回到农村的话,生活成本没有城市里大,你用城镇职工的方式,在职多交、退休多拿,农民也不愿意,农民最着急的是要取得现在的收入,退休以后生活支出没有像城镇居民那么高,房子是自己的,菜、粮食都不花钱,生活成本不一样。

时代周报:现在人员流动趋势走向自由,地区间的流动导致的社保问题怎么处理?又比如那些一年上亿收入的工人贵族,他们的社保和一般打工者的就不一样了,这又是怎么管理?

孙群义:关于人员在地区间流动的衔接问题。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本上解决了转移接续过程中的政策细则和全国统一的经办流程,以使全国所有地方的政策和经办规则保持一致,实现“无障碍”、“无缝隙”的对接。

关于高级打工仔和一般打工者的养老保险差异问题,在制度上早就作出了限制,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是不纳入缴费基数的。

时代周报:由政府来强制执行,还是由社会中的人自愿组织形成互相担保的保险体系和保障体系?

孙群义:社保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强制性,在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础上,还有自选的企业年金制度,这是一个多维的体系。

第5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1.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含义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分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讲是指关系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养老保障制度,在这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个人账户和基本社会统筹账户。从狭义上讲特指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以下主要从狭义方面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2.我国的老龄化迅速加快

经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们国家的60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达到1.79亿,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87%,绝对数接近1.2亿。国际上以老年人超过10%作为老龄化标志,照此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我国的老龄化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我们的老龄人口的绝对数多。据目前的增速估计到2013年底我国的60岁以上老人可能首次突破2个亿;第二,进入老龄化的人口还在继续增加,且可能一直持续到21世纪中期,届时我国60岁以上老人可能达到4个亿;第三,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的老龄化,有人叫“未富先老”。如果我们国家人均GDP收入比较高,政府应对老龄化就有更大的财力。事实上我国现在是“未富先老”,意味我们国家在人均收入还不高情况下还需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所以我们所面临的老龄化带来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难度极大。

据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5278万人,其中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4.3%,首次突破3600万。其中第一代农民工再过两三年即将面临退休,他们工作前二十年单位基本上没有给他们交养老金。除此之外在广大农村还有大量的60岁以上的在家务农的老人,在他们失去在土地上的劳动能力后便没有了固定收入。我们国家目前的老龄化水平比发达国家还是略低一点。比如2010年我们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为8.87%,而日本2008年的65岁及以上老人已经占总人口的22.6%,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65岁及以上为15.9%,世界平均水平7.6%。但是,我们和发达国家还不能完全相比,他们的人均GDP水平是几万美金,我们中国才4000美金,差很多,所以人口老龄化对我们的挑战还是很大,我们要科学研究、统筹考虑、妥当应对。

二、我国现有的养老法律的局限

1.分散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2010年通过一部专门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即《社会养老保险法》,但其他大量关于养老问题的法律都是做零散规定,如我国《劳动法》第9章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做了专门规定,再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另外,由于具体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行为,所以许多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都是通过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颁发来实施的。前者如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后者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

2.差异性

由于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所以导致在养老立法这方面存在二元的结构,且广大农村的养老立法建设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1]。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由国家和企业为主提供的养老保险,比如,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职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而农村养老保险则主要由个人缴纳,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的逐渐加快,我国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立足于最新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的人口结构性数据,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建设对策。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享有社会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同样是基本权利,为何在实施中却表现出如此巨大的反差呢?因此这种充满城乡二元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在社会保障的初级阶段不得不存在,但决不能作为城乡不同养老差异政策的原因。

3.滞后性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归根结底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完善,但至今仅有一部从整体上专门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而诸如《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养老保险问题则更是轻描淡写,可操作性极差,普遍落后于社会发展。另外,各地在推行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大多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这种群龙无首的局面也不适于社会发展,使得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于解决。

三、加强我国养老法制建设的对策

1.针对性

这主要从三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在国家立法层面要增强专业性建设,针对具体问题设立具体法律来解决。这方面我们要向英国学习,英国于1908年通过《养老金法》,1925年颁布了《养老和遗嘱保险法》,1975年还通过了《社会保障退休金法》,1993年颁布了《退休金计划法》[2]。所以英国的养老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密切关注养老的关键领域,比如在养老的文化建设、养老的场所建设、养老金的来源等具体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次,要针对不同的养老主体设立不同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在这一点上德国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早在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一度成为各国效仿立法的楷模,该法规定:对工人和普通官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接着1911年通过了《职员养老保险法》。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当时的联邦德国于1957年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3]。在我们国家,养老的主体身份非常复杂,我们有公务员为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工群体以及大量在家务农的农民,因而正确处理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各自需求,并且做到公平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在专业立法方面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最后,加强社会养老的规范管理,要按照需要与可能,尽快制定出台各级各类服务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等,加强服务队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引进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并积极探索试行专业社工制度。在这个方面,笔者强烈呼吁教育主管部门要跟上养老发展的形势,大学要抓紧设立养老专业学科,培养合格的为养老服务的技术人才,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养老工作。

2.平等性

其一,首先打破城乡的二元养老格局,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英国于1908年通过《养老金法》,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该法规定:凡年满70周岁且经调查证实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以得到国家税收提供的养老金,养老金额对所有的人数目相等。1925年颁布了《养老和遗嘱保险法》,该法律将1908年规定的需对领取人经济状况做过调查才能发放养老金的制度,改为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从而使每一位达到退休年龄者均能领取数目相等的养老金。其二,逐步建立全民化养老制度,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这就倒逼我们不得不进行户籍改革,把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保障的对象。目前,中国养老保障制度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统账结合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向更广覆盖的方向发展,过渡为普惠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发展成为统一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其三,养老金是养老制度的核心问题,所以要充分保障养老金在工资中的比例。假如一个人退休前工资为5000元,退休后养老金为2000元,那么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工资的百分比)就是40%。数据显示,我国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此后一直下降,2011年为50.3%。世界银行组织建议,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这样看来,我们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偏低,不利于养老事业的发展。

3.同步性

第6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碎片化,成因分析,应对策略

一、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碎片化”这个词可以很好的形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总体上过度分割的现实格局。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另外,为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现在部分地市还探索性地建立了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制度。然而,各种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始终没有打破身份界限,因人而异、因身份而不同,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差别: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处于第一等级,企业处于第二等级,无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处于最低。

二、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原因分析

(一)“打补丁”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缺乏统筹全局的规划。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初仅仅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初始的制度选择强化了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使这种打补丁式的碎片化发展趋势难以避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但是由于采取了“增量式”的发展路径,为扩大覆盖面打上了一个又一个“补丁”。

(二)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发展差异,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割。养老保险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我国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就业形式以正式就业为主,收入形式以稳定的货币化薪酬为主,这使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在城市顺利推行。但是我国农村经济以家庭经营为主,收入形式以实物收入和季节性货币收入为主,收入水平和城镇相比有较大差距。因此,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并不适于农村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有所差别,城乡两套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局面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规则不合理,导致养老保险的地区分割状况难以迅速改善。在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中,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待遇水平与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直接挂钩。基于我国区域间职工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基本前提,劳动人口更倾向于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和参加养老保险,并在退休后享受当地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不愿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就业和参加养老保险。此外,由于各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封闭运行,高收入地区不愿接受区域外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高收入地区职工也不愿意随工作变化而转出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现行职工养老保险计发规则成为限制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整合的重要因素。

(四)群体之间和地区之间保障利益的差异,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进程。制度改革往往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提高统筹层次意味着各个统筹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当出现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冲突的时候,利益团体往往固守局部利益,导致养老保险碎片化状态的固化。一方面,收入分配的“棘轮效应”使养老保险待遇易上难下。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福利刚性使机关事业单位对于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养老保险持有消极态度。另一方面,地区利益难以平衡阻碍着统筹层次的提高。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征缴基金采用属地化管理,如果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拿出部分基金支援有缺口的地区时,富余地区的利益就将受到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一)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一方面是因为事业单位的属性比较复杂,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类型尚未明确; 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金替代率大幅下降,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反向预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方面应当坚持养老保险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参照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应当配套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制度,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所产生的待遇差异,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二)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规则,实施以个人缴费记录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通过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规则,使社会统筹部分的计算方式与地方社会平均工资脱钩,形成基于个人历史缴费记录的社会统筹计发办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这一办法不仅可以避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阻碍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而且能够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同时,这项制度设计也能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整合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建立集中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多头管理和分散管理,加大了基金管理成本,增加了基金运行的风险,提高了资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因此,一方面要按照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减少养老保险基金在基层部门的沉淀,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另一方面要改革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办结合”的管理方式,按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社保基金管理的通行模式,建立政府督办、社保部门监管、市场化运作的基金管理模式,提升基金运用效率,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事关重大[J].中国劳动保障,2005,( 10) .

第7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女性;延迟

中图分类号:F24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01

一、中国女性退休年龄规定

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自从这个退休年龄法律制度确立以来,退休年龄一直沿用,没有随着社会实际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变化。

二、福建省目前女性退休年龄状况

福建省也一直沿用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但是后来随着制度的变革也有所补充:1.对灵活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女工的年龄规定: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点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第四点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2.对女工女干年龄调整:闽劳社[2001]347号文第二点规定:女工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岗位确定,其中女工在干部管理岗位上连续五年及其以上按55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按50周岁退休。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下岗后,其退休年龄按重新就业后,临退休前连续五年的岗位性质确定。3.对下岗女工退休年龄进一点明确:闽劳社文[2006]54号文规定:对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以各种形式灵活就业并在养老保险缴费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选择50周岁时退休或55周岁退休。4.闽人社文[2010]399号文第三点:原为农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女性参保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并仍在企业就业的,退休前在生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

三、国际女性退休年龄际趁势:延迟退休年龄成为全球化浪潮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日本女性和男性的退休年龄是一样的,现在都是60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显示女性与男性的公平性。在美国如果你不满62岁退休,基本上领取不到退休金,而越推迟退休就可能领取更多的退休金。意大利政府宣布2012年到来之前,女性公务员退休年龄向男性看齐,提高至65岁。欧美国家普遍的退休年龄都为65岁。

四、中国女性退休年龄调整的必要性

一是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仅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公民,就有劳动的权利。既然有劳动的权利,自然就不应当将50岁或55岁以上的女性公民排除在外。可见,延长女性法定退休年龄有法可依。二是基金压力,低龄退休使相当数量的女职工进入领取养老金的行列,缩短了养老金缴费年限,同时增加养老金领取的年限,使养老金背上沉重的包袱,1990年我国养老金和福利支出465.2亿元,2006年猛增到3337.2亿元,占财政支出17.7%,照此速度预计2025年比例将超过35%,占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三是社会成本方面,对于高学历的女性来说,从小学至大学本科毕业一般都达到23-25岁,如果继续再读研究生、博士、硕士,或者也因为就业难等各项因素,参加工作时间几乎近30岁,到50或者55岁退休她的工龄才二十多年,这对于女性领取养老金有着不利的因素,高学历的投入导致产出的不平衡,以致于女性权利和义务不一致。教育成本的剧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造成高成本原因,另外国家用于培养他们的花费也很多,理应多发挥他们身上的“余热”才是。四是人口老龄化,1950年全球人口平均寿命是46岁,而今天这一数字是70岁,中国女性平均寿命是71.4岁,生活条件的提高和计划生育的施行等方面对女姓身体的健康起了一个很好的帮助作用,从这些方面上可以看出全社会平均每一个劳动者需要扶养的非劳动人口将会逐步增加,而当这样比例达到一定高度的时候,一定会产生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五是就业因素,女性50岁退休后真的就在家中安度晚年吗?答案是否定的,据调查,50岁正是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最丰富的时间,现在很多岗位上都活跃着这一类的人,大部分退休女性边领养老金边再就业的现象违背了领取养老金的初衷,使养老金演变成一种工资以外的额外福利,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退休后再就业比例高达33%。

五、调整的手段

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只可以采取渐进原则,方法一:譬如说可以从2015年开始,女职工每一年延迟一岁,女干部每两年延迟一岁。至2025年,女职工延迟到60岁。方法二:也可以采取一些弹性的措施:规定退休年龄的上限和下限,譬如说2015-2020年女性可以选择50岁-55岁之间退休,2021-2025年女性可以选择55岁-60岁之间退休。由此女性退休年龄调整至55-60岁。方法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特别需要的其他类型人员均可自主选择退休年龄。

六、小结

虽然实现养老基金平衡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的背景下,首先延迟女性退休年龄将是历史必然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将国鹏.日本和美国退休制度[DB/OL].中国广播网,2012-1-31.

[2]吉祥,王裕明,余伶.延长退休年龄必要性的经济学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09,06.

[3]首都师大终结男女同龄退休,女教师认为歧视.中国妇女报[N].2007-4-29.

第8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在中国做女性真悲哀,各种年龄的女性都会被鄙视、被唾弃。二十五岁以上的年轻女性有很大压力,因为据说青春就会过去,转眼就会成剩女;三十来岁人本来是鲜花怒放,可是要是还没结婚,就被看成豆腐渣;四十岁的女性连皱纹还没长,就说老了,好像比八十岁的西方女性还老;五十岁进入更年期的女性,在国外正是一生风华正茂的时刻,在中国几乎没活头了,动不动就被挤对,被贬斥为“大妈”,好像这群女性已经不是她们自己,而只是某个人的“妈。”

做中国女性真悲哀,五十多岁,过去是“张王氏”“赵李氏”,完全没有名字,现在成大妈,鄙视女性的路数是一样的,那就是抹杀每个女性的独立意义,把她们用一个贬义的词归类成一个面容模糊的群体。殊不知大妈们走了四五十年的路,每个大妈都有自己的故事,也都有美丽的梦想,有坎坷而充实的人生,但是“大妈”这个词,彻底抹杀中年女性存在的意义,好像她们只是“大妈”,而不是母亲、妻子、女儿、姐妹,而不是工人、农民、售货员或从事过各种职业的人士。“大妈”这个词中的歧视反映了侮辱中年女性的年轻人毫无基本觉悟,对他们来说,歧视已经是家常便饭,是北京的空气――都是污染过的。

有意思的是,那些骂中年女性“大妈”的,其实不少是准小妈或小妈,因为用不了多久她们就会成为被她们鄙视的“大妈”,而且是没有思想、人云亦云、毫不出众的女人。要知道歧视别人的人或跟着歧视的人,其实是没有脑子的人、没有思考过的人。

去年夏天我在中国,正是挤对大妈跳舞的时候。据朋友们告诉我,大妈跳广场舞到了惹得某男人把猎枪拿出来、把猎犬放出来的地步。这男人以男人的武器――枪与狗――来吓唬大妈,可真够厉害、真够霸道的,可是新闻中竟没有什么批评他的,只是在大论大妈跳舞,好像大妈跳舞惹了全世界。朋友们都说:大妈跳舞有什么错?有人说吵了邻居,让他们休息不好。朋友们说,大妈跳舞的时间这些人睡觉?那正该吵他们了,让他们活动活动去,像大妈那样热爱生活!有人说,大妈退休,闲得没事干。朋友们说:闲得没事干,跳舞是娱乐和健康,多美好的事情。我对我的朋友说,我正准备写一个故事,就是跳舞跳出爱情的故事,因为是真事:朋友媛离婚多年,退休跳舞,跳到意大利,遇到一个意大利男人,掉入爱情,现在已经幸福地结婚,搬到意大利去了。

歧视您――大妈,不需要理由,因为您退休了,因为您退休就是被挤下去了,中国的退休制度是把人挤下去的思维方式,年龄一到,您下去吧,您没用了,就差说您死吧,没用了。这种残酷的非人性的思维方式常让我倒吸一口气。在这场全民挤来挤去的思维方式里,人人都是敌人――年轻的女人之间是敌人,因为人人都要争到一个男人;男人与女人之间是敌人,因为不是男人占统治,就是女人想统治;老年的男人统治世界,中年的女人――大妈最好都回家做饭,别在公共场合出现,因为大妈您一出现,就污了这些将来也是大妈的、此刻还是小妈或准小妈或小叔小弟的眼。

坦白地讲,我也常常羞于是中国人,特别是面对中国的各种歧视!中国的年龄歧视到了歧视女性成为不自觉的行动,歧视中年女性更是一群起哄架秧子的群氓行为。大妈怎么了?哪个女人会不做大妈?对二十岁左右的人来说,你的母亲现在是大妈――二十年是很快的,你很快就是大妈,不要以为只有你有青春,谁都有过青春,而谁都会有中年,中年之后,愿苍天假以你老年。

第9篇:农民退休制度范文

不断扩大制度的覆盖面

实现社会保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不断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将全体公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到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8.05亿人,参加城市低保人数2143.5万人,参加农村低保人数5344.5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4.84亿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3.04亿人,养老保险的参保总人数达到7.88亿人。城市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543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99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7179万人。但是从应保尽保的目标来看,仍有不少职业人群尚未参加,从实现制度全覆盖到实现人群全覆盖仍有一定的距离。

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扩面力度。要在巩固已有的社会保险扩面成果基础上,将社会保障覆盖的重点向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开发区企业职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转移,尤其是要将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统一纳入职工社会保障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激发制度的内生机制。要加快实现全覆盖目标,必须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基本制度框架的统一与完整,在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缴费基数浮动区间,增强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缴费弹性,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门槛,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力求让有参保缴费意愿的群体纳入制度的覆盖范围。

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要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对社会保障的责任,依法加强并落实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扩大基金的收入来源,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和管理,不断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在此基础上适时适度降低各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为将更多群体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实现社会保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实现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同步。2012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721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8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64%。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实现了平稳增长,但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实现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平稳有效增长,仍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建立与经济发展指标、人民生活水平紧密挂钩的正常调整机制。使调整待遇工作正常化、机制化,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干预,稳定社会预期,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公。要保持保障水平的基本稳定,重点是要消除因物价上涨引起的实际保障水平下降风险以及因社会平均工资上涨引起的替代率下降风险,建立生活性保障主要与物价、工资挂钩,医疗性保障主要与医疗费用支出挂钩的待遇增长机制,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克服经济运行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对未来生活的预期。

坚持待遇确定机制与待遇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的生命线。如果不能在待遇调整工作中贯彻这一激励机制,那么通过计发办法改革建立起来的政策导向就会受到冲击甚至颠覆。近年来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出现了诸如“晚退休不如早退休”等一些值得关注的不合理现象,这是对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破坏,要认真加以解决,避免引起逆向激励。

夯实社会保障待遇的物质基础。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尽快建立独立于公共财政之外的基金管理模式,赋予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基金所应具有的自主管理、独立运营的法律地位,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创造条件,避免社会保障基金僵化管理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奠定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从长远上减少对于公共财政的依赖。

大力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制度统筹发展,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性社会保险,鼓励公民参加商业保险加强自我保障,使社会保障的获得渠道更加多层次、立体化,进而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保障效率。

强化制度的公平性

实现社会保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强化制度的公平性,让公平共享深入人心。必须保证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基本人权、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社会制度,更要把握好公平公正的准确内涵,从政策、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逐步消除歧视性规定和体制,尽快改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薄弱的现状,为城乡群众提供人人皆可参与、人人同等适用的社会保障。

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仅在基本养老保障方面,我国对三种人群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或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企业职工或城镇从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城乡居民的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制度。三者在制度设计、待遇水平等各方面差异悬殊。目前,国家已经对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决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2015年全国实现制度统一,2020年前全面实现制度规范,同时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合也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统筹研究各项制度的待遇水平。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是45%左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替代率80%~9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水平最低,月基础养老金平均不足100元,根本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职业人群养老保险“双轨制”以及职业人群、非职业人群保障水平差距过大问题,已经成为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问题。取消职业人群养老保险“双轨制”并缩小职业人群与非职业人群保障水平差距,是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化解和平抚社会公众产生的种种疑虑和期盼,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努力实现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换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征程上迈开重要步伐。要进一步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问题,为实现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创造条件。

提高社会保障管理科学性和服务的便利性

要实现社会保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提高社会保障管理科学性和服务的便利性。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除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投入之外,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近年来,全国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有了比较大的进步,专业化、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还比较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保障事业的爆炸式发展和城乡群众对社会保障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

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按照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社会保障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全面、快速增长的公共需求与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的矛盾,特别是养老、医疗、失业、救助等重大问题。